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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是指法律規定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嶺、果園、牧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鄉(鎮)集體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法屬于土地所有者。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或兩個村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仍屬于鄉(鎮)或兩個村以上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屬于各該集體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五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簽訂的征地協議必須載明征地類別、數量、范圍、補償補助標準、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農民就業安排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征地協議必須經擁有被征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全體戶主或其代表過半數通過,形成書面材料,作為征地協議的附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用地手續時,對不具有符合前款規定的征地協議的,不予辦理。
第六條 征地各項補償費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征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用地單位征收,并按征地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和付款日期支付給被征地單位。逾期支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月追繳3%的違約金給被征地單位。
第七條 被征地單位收取的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應按標準如數付給個人(含承包經營者),屬于集體所有的不得分給個人。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集體所有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戶主或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被征地單位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屬于集體的征地各項補償費應當在當地金融部門設立專戶,或存入農村合作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批地的,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項補償費的,限期退還款項給被征地單位,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挪用、占用的款額加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戶主或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擅自決定動用集體征地各項補償費的,當事人必須負責追回款項,并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2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步伐加快,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國家對農業政策進行了大幅調整,隨著集體土地效益的提升,農村土地問題也不斷的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平穩、快速的發展。本文主要探討了在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一些解決措施以供參考。
關鍵詞:
農村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活保障,是農民最基本地生產資料。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們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總的說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我縣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土資源管理,促進村鎮規劃的實施,加快城鎮化進程,加強個人住宅建設管理,維護村民合法的居住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瑯琊、南譙區(不含*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個人住宅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民住宅的選址、條件審核及辦理規委會討論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設的具體審批手續。
南譙區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條件審核及審批工作。
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市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南譙、瑯琊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設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村民住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村民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條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采取統一建設住宅小區(以下簡稱“統建小區”)與村民自建相結合的辦法。鼓勵統建小區,在村民自建中鼓勵建設四聯體、雙聯體住宅。
第六條市規劃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民統建小區和村民自建點規劃。
統建小區和村民自建點詳細規劃由南譙、瑯琊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建小區建設應當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
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規劃,并在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統一規劃統建小區或村民自建點。
村民自建點內的建筑式樣、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應當在規劃中提出統一要求。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根據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因實施村鎮規劃,經依法批準需要調整農戶宅基地、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開墾復墾增加的土地中調整解決,或者通過承包戶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方式解決。
第八條鼓勵村民在建制鎮村民自建點建房或購買統建小區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鎮村民自建點建住宅或購買統建小區住宅的,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全免),免費轉非農戶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對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章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市規劃區內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規劃區外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家庭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條*2年12月31日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村民戶、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建設個人住宅:
(一)因國家建設或規劃調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原住房經鑒定為D類危房確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建設個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積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的;
(三)私有住房拆遷已實施安置的;
(四)規劃撤并村莊范圍內(除D類危房外)的;
(五)*3年后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
第十二條農村宅基地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并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建設的住宅禁止轉讓給城鎮居民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擅自轉讓的不受法律保護,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建房條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征用完畢的村莊,對村民按照征地補償方案可采取統建安置或貸幣安置等方式給予統一安排的,原則上不再新劃宅基地。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應入住統建小區。未建設統建小區,但已規劃了自建點的,在規劃的自建點建設;沒有規劃自建點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自建。
第十四條村民申請建房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建房人持戶口簿向村民小組提交書面建房申請。聯體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請。
(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后,報村民委員會。
(三)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在建房戶所在的村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
(四)經公示,未發現有不允許建設情形的,由申請人填寫《個人建房申報表》和《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報市規劃局或南譙區建設局。
(五)市規劃局或南譙區建設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批準用地,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市規委會討論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由南譙區建設局核發《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土地、規劃或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放驗線。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建房戶嚴格按規劃進行建設,并建立管理檔案。
(八)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規劃或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驗收,驗收合格后,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由南譙區建設局發驗收報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市規劃局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需備案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建房戶持《農村村民宅基地申報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或《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村民建設住宅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日照、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過3層,層高不得超過3.4米。2層(含2層)以上的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所有加層的改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八條2層(含2層)以上建房戶應當與施工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九條2層(含2層)以上且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2層(含2層)以上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建房戶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設計服務,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房戶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組織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房戶負責。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擅自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放驗線進行建設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批準手續進行建設的;
(六)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建房戶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后繼續施工的,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進行檢查時,應當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
第二十五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經查實,即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毆打、謾罵、阻撓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4
關鍵詞:清林徑 水庫擴建 征地拆遷 做法 技巧
中圖分類號:F29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4(a)-0195-03
水庫擴建工程一般用地范圍大、輸水管線長,同時遺留問題多、庫區成分復雜,因而征拆移民工作任務繁重。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工作號稱天下第一難,如何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程特點來推進水庫擴建工程的征地拆遷和工程建設,本文以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為實例,對征拆工作的做法與技巧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大中型水源工程的征拆工作提供了有價值的借鑒案例。
1 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概況及征拆進展
1.1 工程概況及特點
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蓄水工程、輸水工程、取水工程等三大部分。蓄水工程主要是在現清林徑、黃龍湖等三座中小型水庫的基礎上擴建成一座大(2)型水庫,輸水工程包括龍清和東清輸水工程,取水工程包括三座泵站。
工程特點分三大方面:一是用地范圍大,輸水管線長。建設期紅線范圍內合計用地約1286公頃,運行期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合計用地約2088公頃;東清、龍清輸水管線合計長達25 km。二是歷史遺留問題多,庫區成分復雜。原清林徑水庫始建于50年代末,而黃龍湖水庫始建于90年代初,受當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兩次庫區征拆移民的問題沒有完全兌現解決,后來2005年深圳市城市化轉地不完全的問題疊加造成庫區歷史問題復雜;庫區范圍內涉及一個街道、兩個社區、三座水庫、十一個村莊以及部隊和博深高速等其他外包單位,成分相當復雜。三是項目設計工期長達48個月,隨著建設周期延長,征拆不確定因素隨之增加。
1.2 征拆進展及問題
行政審批手續進展順利。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水庫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用地方案圖及規劃許可均已獲市規劃國土部門正式批復。市政府常務會議先后審議并通過了用地審查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之前,項目曾取得了拆遷許可,了拆遷公告。
征拆進展分兩個階段。前期準備階段,2009年成立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并組織測繪、測繪監理、評估、評估督導征拆中介機構開展工作;2010年編制了專項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該方案于2011年初獲市政府批復同意。實施階段,2010年及2012年區征拆部門提交庫區關鍵線路及東清輸水管線用地合計約50公頃。
征拆問題分三個方面:一是當地社區及村民要求給予征收返還用地與深圳市土地資源總體緊張的矛盾比較突出。二是征賠資金巨大,背后利益博弈比較明顯。三是庫區擴容后形成的“湖中島”,社區及村民要求按照紅線范圍內征收補償標準一并征收的矛盾。
2 水庫擴建工程征拆工作的做法
水庫擴建工程在制定用地需求計劃、解決征拆工作問題、拓展施工作業面等環節,建設單位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程實際來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從而強力推進工程建設。
2.1 科學制定用地需求計劃,分類推進征拆計劃落實
水庫擴建工程由于是在原有水庫基礎上擴容,擴容以后需征收土地、房屋面積一般比較大,受影響的村鎮、人口一般比較多。如湖南省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擴容后需淹沒各類土地4.88萬畝、各類房屋154萬平方米,淹沒影響集鎮5個,淹沒影響總人口5835戶25240人。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擴容后需征收原農村集體土地約763公頃、需拆除永久建筑達9萬平方米,同時涉及6個自然村的搬遷,需搬遷156戶居民約558名戶籍人口。
如何在這龐大的庫區用地范圍內結合工程進展及征拆資金安排,合理有效地推進工程建設是水庫擴建工程進場之初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相關規定,水庫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在行政審批手續完成后,應當依法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征收。先行安排項目建設用地,同步推進庫區征拆移民,適當兼顧運行管理來推進征地拆遷,是水庫擴建工程落實用地需求計劃的原則。
科學制定建設用地需求計劃。在制定建設用地需求計劃時,首先須以標段為單位合理劃分工作面用地。水庫擴建工程由于涉及大壩等水工建筑物比較多,從而標段劃分多,工期不一,進場先后順序也不同。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標段為單位合理劃分建設用地時,需綜合考慮現場的地形地貌等實際情況,地塊的征轉地情況,以及各自然村的歷史沿革,合理劃分標段工作面用地。其次,在制定建設用地需求計劃時,先安排進場施工的標段,征拆資金優先投入到該標段急需工作面用地。再次,按照施工標段進場的時間梯級安排各標段征拆用地計劃。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每年按照工程的進展情況及征拆資金到位情況,適時提出了當年建設用地需求計劃,從而分期分批推進建設用地的落實。2010年5月,清林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了當年26個施工作業面(約91公頃)的用地需求計劃,當年完成率約為81%;2011年初,建設單位在認真梳理上年征拆工作欠賬和本年度建設用地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了全年34塊(約113公頃)建設用地需求,當年完成率約為64%。
在落實建設用地需求計劃時,須同步推進淹沒用地的征拆移民。水庫擴建工程一般需搬遷戶籍人口比較多,移民工作任務比較重。由于此類移民長期居住在庫區,人員成分相對比較復雜,如移民搬遷工作沒有跟上,有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群體性過急事件,反過來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推進。水庫擴建工程須充分考慮到庫區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立項、征拆方案的制定與、施工進場等環節須同步推進。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在初步設計階段完成了庫區征拆移民專項報告,在進場之時就制定并由市政府批復了征(收)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目前進入了實施階段。
在落實建設用地需求計劃時,需適當兼顧運行管理用地的征拆。由于水庫擴建工程一般同時具備防洪、灌溉、供水、發電、調度等功能,在項目建設期該功能或某一功能可能需同時發揮作用,這樣不可避免地要兼顧水庫運行功能適當安排征地拆遷。同時水庫擴建時,為防止搶種搶建事件的發生,需適當安排管理用地的征拆。
2.2 定期召開征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征拆工作問題
適時召開征拆政策會議,研究解決征拆原則問題。由于水庫擴建工程涉及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及移民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地標準、征收決定、方案、風險評估、移民安置及資金安排等環節均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或實施,故應適時召開征拆移民政府會議,研究解決相關政策問題,為下一步征拆工作鋪平道路。2011年2月深圳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征拆補償安置方案及費用估算報告,并要求有關單位要大力推進該工程項目建設。該征收決定及征拆方案的順利通過,對本項目工程建設、征拆手續的完善,及推動下一步征拆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2012年11月深圳市呂銳鋒常務副市長到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項目現場調研,要求相關單位制定提交征地拆遷問題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并強調方案要體現以下幾個原則:一是不得重復補償,已轉地應予以扣除,制定新的安置用地解決方案應對原現金補償方案標準予以調整,扣減補償金額。二是所涉及6個自然村搬遷比照龍崗大運中心土地征用的做法和標準,給予用地安排。三是因一級水源保護區建設需要擴大征收部分用地,原則同意采取貨幣補償方式一并征用,不再給予土地補償。影響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征拆工作相關原則問題的確立,為順利推進征地拆遷的實質性工作鋪平了道路。
定期召開征拆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征拆相關問題。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相關事項由駐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而水庫擴建工程的建設主體大多非同級人民政府,為有效推動工程建設及防范處置由于征拆移民引發的事件,這就要求定期召開征拆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征拆相關問題。2009年至2013年深圳市水務局先后8次與龍崗區政府召開征拆工作協調會議,就成立征拆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征拆方案、落實前期經費、安排標段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廣泛的共識,基本解決了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關鍵線路的用地問題,并推動了整個征拆移民工作的正常進行。
及時召開征拆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征拆個案問題。征地拆遷工作在具體實施時,一般在征拆補償安置方案里對有關事項有過界定的按征拆方案上的原則進行處理,但征地拆遷問題千差萬別,尤其水庫擴建工程征拆移民可能有各種歷史遺留問題疊加,造成拆遷個案相當復雜,這就要求我們及時召開征拆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征拆個案問題。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自2009年以來,龍崗區政府先后11次主持召開征拆工作專題會議,就清林徑水庫管理處行政劃撥宗地范圍內村民自建房補償、集體土地的征轉補償標準、紅線范圍外用地征收補償、五聯社區非農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等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解決,基本保障了項目進場標段初步用地問題。
2.3 主動辦理國有土地劃撥,積極拓展施工作業面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固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共有6種類型的土地依法列為國有土地,國家以出讓或劃撥兩種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項目的國有土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因此,水庫擴建工程項目在行政審批程序完善后,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庫區范圍內國有土地的行政劃撥,從而為工程建設積極拓展施工作業面。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結合深圳市2005年城市化轉地圖斑及歷年征地記錄,認真梳理出工作面中全部為已征已轉國有土地或大部分為國有土地地塊,本著“見縫插針、緊盯不放、成熟一塊、交接一塊”的做法,積極尋找工作面和開工點,盡可能滿足進場施工單位的用地需求。2012年,建設單位主動與城管、農林、水務以及儲備土地等管理單位協調溝通,按照國有土地的出庫移交相關程序,先后為庫區的大壩建設用地、東清輸水管線用地及其它隧洞口用地辦理各類國有土地出庫交接約20.8公頃,為施工單位進場施工贏得了時間,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也為項目完成年度投資任務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3 水庫擴建工程征拆工作的技巧
水庫擴建工程在成立征拆領導機構、規劃布置工程線位和實施現場征拆策略等方面,建設單位需在宏觀的統籌領導上,要堅持工程規劃總體完整不動搖的原則,但在工程的現場實施中如遇征拆難題要靈活處理,適時考慮個別管線布置可局部調整規劃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庫區的村鎮比較多,一般有相互等待觀望的情緒,工程用地安排也可作出靈活調整,為尋找征拆的時機及地點作為突破口,共同推動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3.1 成立征拆領導機構,加大征拆統籌協調
水庫擴建工程一般征拆周期長、征賠資金大、用地范圍廣,征拆移民任務重;同時涉及部門多、社會關注度大、歷史遺留問題多,相應協調任務繁重。一般區級政府的征地拆遷職能分散在土地整備、城市更新等部門單位,同步負責本轄區所有項目的土地征拆事務。為加大征拆移民工作的組織領導,處理好庫區范圍內繁重的協調任務,從而更好地推進工程建設,成立專職征拆領導機構是必要的。成立專職征拆領導機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單位主要領導掛率,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機構;另外一種是分管領導負責,某一部門為主組成臨時機構。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在2009年就成立了以分管副區長為主要領導的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辦公室。該領導小組在協調征拆資金、安排征拆工作、處置征拆事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動了整個征拆工作的正常進行,有力地保障了工程項目的正常推進。深圳市另外一個重大水源工程項目由于沒有成立專職征拆領導機構,造成征拆工作及工程建設進展緩慢。
3.2 合理選定輸水線位,適時調整管線許可
水庫擴建工程一般集雨面積比較大、蓄洪能力比較強,因而相應承擔著供水、灌溉等功能,管道、干渠等輸供水線路比較長。在規劃之初選定輸水線位時,要給合片區法定圖則,盡量避開基本農田、已出讓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發展備用地及已批建設項目用地,局部管線盡量與規劃的主次干道和綠地并行布置。但往往項目從初步設計到提出用地申請,時間跨度長,現場用地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局部管線無法按規劃設計線位實施,因而需適時調整管線許可。以上合理選定輸水線位,適時調整管線許可,是為了盡量減少征地拆遷的工作量,為工程建設贏得時間。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東清輸水線位在設計之初就結合現場地形情況及規劃情況進行了反復的比選,避開了建城區,減少了征拆量,從而有利工程的順利推進。龍清輸水管線在實施階段需穿越一廠區,現場征拆談判由于停產停業損失陷入僵局。為贏得建設工期,建設單位結合規劃要求,重新申報了施工圖備案,局部調整了管線線位,從而避免了征地拆遷對項目的影響。
3.3 準確把握征拆時機,靈活機動進行征拆
水庫擴建工程庫區一般需征拆移民的村鎮集體比較多,而村民一般有擔心補償政策多變,導致先征拆的吃虧,同時想等待補償政策再優惠,獲得更多的利益等思想。村民這種等待觀望的情緒一定程度上影響征拆工作的正常推進。同時,水庫擴建工程項目提出的工作面用地需求計劃與村集體要求的整村一次征拆的訴求有一定的差距。為了更好的化解村民的這種觀望等待情緒,同時理順村里的征拆訴求,這就要求我們在用地安排上要結合征拆的時機及地點作出合理的調整,從而靈活機動地進行征拆。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庫區涉及11個自然村集體土地的征轉,8個村集體土地全部在紅線范圍內,3個村集體土地部分在紅線范圍內;而在紅線范圍內的有6個村需整村搬遷,而其它村只涉及集體土地的征轉。在這種復雜的環境下,村民等待觀望的情緒更加濃厚,這就要求我們更加科學地尋找征拆的機時及突破點,從而靈活地推進工程建設。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征折方案以后,在征拆標準及用地返還等原則確定以后,向村民宣講征拆政策的穩定及連續性,征折標準、返還原則一視同仁,不會導致先征拆的吃虧,不會導致先征拆的沒有返還用地。目前,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已完成了黃龍湖等3個自然村集體土地征轉協議的簽訂,從而有利地推動了整個征拆工作的正常進行。
4 結論
水庫擴建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程的特點,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規律,科學制定用地需求計劃,詳細研究解決征拆工作中的問題,積極拓展施工作業面來推進征拆移民工作;同時在宏觀上應加強統籌領導,在前期規劃上應優化布置輸水線位,在現場實施中應靈活機動開展征地拆遷,從而共同推動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 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簡介[EB/OL].湖南省涔天河水庫擴建工程官方網站.
[2] 把握政策 講究方法 積極穩妥地推進征拆工作[EB/OL].道客巴巴網站.
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5
關鍵詞:農村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流轉 交易市場
近年來,濱城區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產權流轉工作,把推進建立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作為搞活農村集體產權流傳工作的主要抓手,結合農村土地流轉、農村集體所有制改革,探索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可行之路。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了以區委副書記為組長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組織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區農經站。區農經站同時承擔與濱州市農村產權交易所對接職能,負責全區農村產權交易的信息收集、整理、審核、把關、組織協調和溝通等服務工作。
(二)狠抓責任落實
根據相關部門和鎮(街)職能,將試點工作合理分解,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書,實行分工負責,確保如期完成。整體工作由區種植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協調推動、組織實施。其中調查研究、規則制定、評 估完善工作由區種植業發展服務中牽頭,會同區農委、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有 限公司組織實施。市場建設、進場交易工作由各鎮(街)負責。把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加強農村產權交易管理作為區鎮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
(三)搭建服務平臺
區和鎮(街)兩級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轉服務中心,村級將土地流轉服務職能賦予了村級綜合服務站,同時配備了齊全的現代辦公設施,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和網絡競價交易平臺。三級服務機構 對流轉實行全程指導,提供一條龍式服務。形成了以濱州農村產權交易所為龍頭,以三級服務機構為依托,以鎮(街)交易平臺為輔助,相互支撐、互為一體的市場體系。
(四)制定規章制度
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各有關部門,制定《濱城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轉服務中心工作職責》《街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轉服務中心工作職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 序》、《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規則》等管理制度,同時規范了流轉方案、流轉證、申請、公告、招標文件、交易鑒證書、合同、合同鑒證書等各類文本文書。
出臺了《濱城區區關于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意見》,明確村集體對外進行的下列產權交易行為,一是達到下列規模的農村土地流轉(包括再流轉)和機動地、魚池、林地、園地等集體土地的對外公開發包;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實物資產交易,包括房屋、農機具、車輛、農業生產資料等;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交易,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依法可父易的財產權益,包括股權、債權、經營權等;五是農村集體重大項目的公開招投標;六是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農村集體和農業生產領域的相關產權。同時,鼓勵非集體經濟組織的企業如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股份公司以及農民個人等所持有的股權、資產、知識產權的交易,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所進行。達不到進場交易規模的土地流轉,可不進人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由街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轉服務中心參照土地規模流轉的相關程序組織進行;農村其他產權進場交易程序按照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由轉讓方提出申請,交易機構進行受理 掛牌、組織交易、交結算、交易鑒證。
(五)加大政策扶持
為引導和鼓勵進場交易,區農委對通過濱州市農村產權交易所、區縣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轉服務平臺交易的土地流轉項目,按照每畝2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用于平臺能力建設的補貼資金。同時,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流 轉交易,作為家庭農場、土地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申報涉農項 目的基本要求。
二、主要效果
通過以上有力舉措,濱城區各街鎮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出日益活躍的發展態勢,有力的促進了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加了集體和農民收人。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繁榮了農村經濟
通過規范、公開的市場進行交易,提高了農村資產、資源的資本化程度,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完善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機制,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繁榮了農村經濟。2015年8月,小營鎮將原閑置的2.8畝集體建設用地20年使用權,到農交所公開掛牌招商,最終被本鎮一承包建筑工程的經營者以200萬元的價格摘走。這一成功交易,不但將死的資產變成了活的資本,同時其租賃價格遠遠高于預期,農交所這一公開市場,充分發揮了其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二)增加了農民收入
公開、公平、公正的產權交易行為,能有效地發現市場、發現價格,讓局部的財產權提升為無限的可流動資本,農民不但可實現較為穩定的租金、股紅等直接收益,還可通過轉移就業實現薪金和二三產業經營收人。
(三)增強了經濟動力
濱城區地廣物豐,蘊含著豐富的經濟資源和潛在經濟能量。濱城整體發展的力量既有賴讓“死”的財產“活”起來,也有賴城鄉流動暢通。農村產權交易能夠打破城鄉傳統的資源流動界限和舊體制的束縛,實現城鄉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充分釋放農村蘊含的能量,給濱城全區經濟帶來新的發展潛力。
(四)保護了農民利益
開展農村產權交易及相關服務,由簡易協商轉變為法律化、市場化手段,使區農村產權交易活動變得規范、秩序,更加公開、公平、公正,保障了農村資產在流轉中增值和收益不受侵害。尤其是采用先進 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網絡交易系統,實現了網絡競價、遠程交易,改變了傳統 投標競價面對面博弈的模式和“一錘子”的報價方式,擺脫了投標競價場地的局限,不僅使便捷性和保密性大大增強,而且可促使競價程度更加深人,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以及圍標、串標、攬標、看場吃喜錢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促進交 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
(五)促進了農村黨風廉政建設
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能有效杜絕農村 產權交易過程中的腐敗行為,防止暗箱操作,將保護農民利益落到了實處,有利于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和干群關系。
三、存在問題和現實原因
(一)主要問題
一是流轉市場開發有待進一步加強。濱城區自去年以來,實行土地規模流轉進人濱州市農村產權交易所公開招商流轉,雖然同時在有關媒體同時了流轉信息,但還沒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參加投標競價的絕大多數是本地農戶,流轉市場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二是運營機制有待進一步明確。目前,濱城區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以濱州市農交所為主市場,街鎮服務中心為輔助市場。濱州農交所是公司法人,而街鎮服務中心主要由事業單位農經站承擔。導致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沒有將公共服務與市場化運作模式有效分開,這種運營機制有待改革,要么堅持公益性方向的公共服務,要么以市場化原則堅持公司化運作,缺乏一個創新機制來支持整個體 系的運作。三是農村產權交易中介服務不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協調機制還很 不完善,功能拓展、聯網對接及配套服務有待健全,農村產權交易的活躍度不 夠,產權交易的資本化高端市場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現實原因
一是規模經營必備的倉儲、曬場、管護用房等必需的設施用地問題還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規模經營與一家一戶經營有著不同的特點,需要一定的土 地由農業中脫離出來,用于生a經營必備的倉儲、曬場、管護用房等項建設內容。對規模經營用地問題,雖然出臺了相關政策,但具體很難落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進程。二是防范風險機制不健全。在土地流轉中,缺乏對農民利益的保護機制,流轉業主一旦經營上出現失誤,無法履約,給參與流轉的農戶造成損失,而最終的風險往往由政府承擔。三是流轉期限局限性很難突破。目前,距二輪延包期(2027年12月31日) 到期越來越近,由于受流轉期限的限制,許多投人較大的農業項目,因時間短 收不回投資,制約著土地流轉市場的進一步擴大。而突破二輪延包期,又缺乏 法律和政策的支撐,流轉的法律效力有待探討。
四、改進建議
(一)強化法制保障,構建農村產權法律制度體系
根據我國農村產權流轉的現狀,結合現行的相關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確立農村產權的行使主體、程序、條件、監管及責任制度,并通過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確保農村產權流 轉交易在法律層面的可操作性。
(二)強化政府推動,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根據實際,制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綱要;二是保障交易市場建設的財政預算經費投人,支持改善產權市場基礎設施及軟硬環境條件;三是確定市場強制交易品種的范圍;四是制定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三)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體系
重點建立健全高層次、多功能、廣覆蓋的全國聯網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構建以鄉鎮基礎服務平臺為支撐、以縣市交易平臺為基礎、以省級區域性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為龍頭、統一聯網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體系。
(四)明確功能定位,統一建設規范
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建設中,要盡快完善交易品種、模式和規則,重點明確開展農村產權交易的政策咨詢、信息、價格發現、資源配置、投融資服務等配套服務。
(五)積極探索農村產權制度市場化改革
大力推廣土地股份合作制, 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機動地、魚池、果 園、四荒地等集體經營的土地人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時,在符合規劃 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人市交易。
機動地土地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農地產權保護;三元農地所有權制度;承包權物權化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目前研究的熱點課題之一,而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農村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的核心,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切實保護農地產權。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指農民由于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收益土地權利遭到排斥和剝奪,使農民缺乏獲取土地使用價值、處置資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農民真窮,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根源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農民的土地產權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集體和各類經濟組織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
一、農民土地產權貧困
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中,土地使用權是農地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農地產權的象征,土地收益權是農地產權的實質,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主要表現為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貧困。
(一)農地使用貧困
從法律和理論上講,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常常被侵犯。
1、婦女的承包權常常遭到歧視和剝奪
目前,農村婦女不僅在土地承包數量上與男性農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內,當婦女出嫁,她們的承包地往往遭到沒收。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四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卻往往難以享受。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轉非”的出嫁女等婦女階層,是農村土地承包和調整中權益最容易遭到剝奪的群體[1],一些地區在進行土地分配時,婦女只有分到男性50%-70%的土地[2]。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的問卷調查顯示,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主要原因分別是“出嫁后失地”(占45%),“國家征用后失地”(占17%),從未分配土地(占31%)。2001年中國農村大學農村發展學院對全國17個省22個村的19163人進行調查,無地婦女494人,占婦女人數的5%,無地男性196人,占男性的2%,無地婦女是男人的2.5倍[3]。全國婦聯對全國1212個村的抽樣調查發現,在沒有土地的人中,婦女占70%,其中有26.3%的婦女從來沒有分到過土地,有43.8%的婦女因結婚而失去了土地,有0.7%的婦女在離婚后失去土地[4]。另一項對湖南、江西4個縣、12個村的400戶農民的調查表明,在無地人群中,男性有50人,占男性的6.3%,無地婦女102人,占婦女的12.9%,高出男性1倍多[5],2002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作了綜合調查,當問到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的理解時,有13.9%的受訪者認為“女孩”、“妻子”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男孩”和“丈夫”則可以繼承[6]。
2、對農地的變動實行行政強制,土地發包的程序不公正、不透明
具體表現在:一是對外出打工的農民的承包地往往實行非法剝奪,抵頂欠款。同時,隨意改變農民的承包土地現狀,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規定,農地幾年調整一次,并經常利用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職權變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國家規定第一輪承包合同期滿后,一些地方在進行第二輪承包時拒絕落實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的政策,不發放土地承包權證書。三對農民土地承包權實行雙重強制,一方面,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強制租賃農民承包地,強迫農民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又強力阻礙農民依法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為設置多種行政障礙,不讓農民的土地脫手。
3、地方政府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保護不力,農民有冤無處伸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和村級組織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行為,實行“五不”政策。即一是基層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訴訟,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機構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請求,三是鄉鎮人民政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四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農民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五是村級組織不執行仲裁、司法結論,或者名義上執行,實際上拖延不辦。
4、農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侵犯
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農民將所承包的土地在相關企業中入股,長期分紅。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圣鄉紅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參與花卉公司的花卉種植;到2003年8月,紅砂村將所有的1100畝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農民的好處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畝1500元的租金、村民將獲得由土地承包權入股的保底分紅,出租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7]。但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股份。這樣,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過去建立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別。后者的保障相當于物權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僅僅是一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很不穩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紅很低,而農民又難以收回自己的土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很好,在“集體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干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
(二)農地處分權貧困
1、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流轉
按現行法規,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一些基層干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硬性強迫農民參加土地流轉。例如,2003年6月,蘇州市光福鎮黃渠村村民正準備栽秧,村委會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干了,因為稻田已被鎮里租給了“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每畝地年租金為560元(含代交農業稅60元),租期為25年。在村民的反對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應。鎮政府為了達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學,聲稱如果家長不在租地合同上簽字,將不許其小孩到校上學。過了幾天,鎮村兩級又出動100多人、6輛警車,帶著電棍、手銬等,強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為此,村民不斷到省市集體上訪[1]。
2、政府征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
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成為造成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以來,中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人為征、占耕地數量為500萬畝,按人均2畝耕地計算,13年間失地農民數量至少達6500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394.6萬畝。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至2010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850萬畝,其中90%以上為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按照目前人均耕地水平計算,將新增約1200多萬被征地農民。國土資源部《21世紀我國耕地資源前景分析及保護對策》研究課題也指出,在嚴格控制的前提下,2001-2030年的30年間我國年均建設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新增失地農民7800萬人,如果用地指標突破,違法用地得不到控制,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大大增加[8]。
3、農民的土地產權日益成為私營企業“圈地”的犧牲品
目前將農民的土地納入私人的公司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不少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不讓農戶與有關的公司或企業直接談判,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與參與權利,這樣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在農民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任何徹底放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合同都會傷害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專家指出:如果能夠通過“公司+農戶+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就應該盡量不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如果適宜與農民簽訂產品合約的,就應當盡量不簽訂土地要素合約;如果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盡量不簽訂長期土地租約[7]。但在許多情況下,公司與農民談判時并不遵行這3條原則,經常損害農民的權益。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也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司+農戶+基地”的發展模式,將使這些“基地”上的農民從此演變為“基地”的依附,其產品的供銷渠道完全由這些公司控制,農民將失去選擇權和自主權,僅僅成為“基地”的生產工具。
(三)農地收益權貧困
1、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無法參與征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
補償多少、何時補償、補償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確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現實中,多數村委會往往不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就將土地轉讓,并將機動地長期用于對外發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的秘密,取悅于征地單位,從而讓村委會的經辦人獲取不當利益。
2、農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補償決策的參與權利,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
低價征地是當前損害農民利益的最突出問題。低價征地已成為新時期“以農養工,以鄉養城”的一種新形式。來自江蘇的調查表明,在全省農地轉用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約得60%-7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而農民只得5%-10%[9]。有人對我國35個城市計量分析,發現在我國土地征用-出讓過程中,政府和農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嚴重失調(約為17∶1),農村集體潛在的經濟福利嚴重損失[10]。3、征地單位和農村集體肆意克扣農民的土地轉讓收益
在土地轉讓過程中一般是對村民集體和農戶這兩方面實行補償,許多征地補償費經過村委會截留后,實際到達被征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借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每畝500元,僅為法定最低標準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2.19億元,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僅為可憐的591萬元,只占總數的2.7%.而且,征地補償費還經常被層層克扣,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下撥后,被省襄荊公路指揮部克扣837萬元、被荊門市指揮部克扣1502萬元、被荊門市東寶區克扣190萬元、有關鄉鎮共克扣1192萬元,這筆補償費到農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1]。
4、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
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農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謂的投資環境。目前,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性征用農村的土地,土地的這種低價流轉往往以低于正常水平的價格出租或發包,而農民得到的征地補償費遠小于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做是不等價、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換,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許多地區不惜犧牲農民利益,壓低地價,以地引商,普遍以“優惠政策競賽”來招商引資,他們只講“為老板鋪路”,不講“為農民服務”,寧可得罪農民也不愿得罪投資商。
二、 消除農民土地權貧困,保護農民土地產權的意義
(一)有利于生產發展
世界銀行在《2005年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權利越有保障,經濟增長越快……即便產權的安全性只改進一點點,就能使年均經濟增長率提高一個百分點”,就世界銀行的研究來看,不管用什么樣的措施來保障產權安全,其結果都是一樣的,即產權安全與經濟增長之間具有密切的關系。在泰國,農民在已經明確屬于自己的土地上投資,耕作的產出量比在同樣品質的但產權不明的土地上的產出高出14-25個百分點[11]。因此,要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增長,必須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切實保護農民土地產權。
(二)有利于激勵農民進行投資
從世界銀行的考察來看,在越南,擁有表明產權證明文件的農村家庭,會比那些沒有明確產權文件的家庭多拿出7.5%的土地來種植,并且進行更多的投資,在秘魯利馬,有明確土地產權的人差不多有一半已經進行了投資,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相反,在沒有明確土地產權的人中只有13%的人這樣做[11]。從國內研究來看,也是這樣,有保障的農地產權有利激勵農民對土地進行投資,一是農地承包權的穩定性對與農地相關的投資具有正的影響。如那些只被部分調整農地的農戶比那些被打亂重分的農戶更愿意對農地進行投資;當農地實際使用權穩定時,資源稀缺的農戶甚至把對其它固定資產的投資轉移到對農地的投資上來。二是穩定的農地產權能夠激勵農民增加綠肥種植,以改善土地肥力[12]。三是穩定的農地產權能夠刺激農民施用更多的農家肥,從而讓土地肥力不斷上升[13]。
(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
從世界銀行的考察來看,保證農民產權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從而為建設鄉風文明的農村創造條件。例如,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有序發展應以信用為基礎,而土地產權是信用價值的重要指標,農民擁有安全和有保障的產權,能夠減少“欺詐的風險以及產權交易中的錯誤,因此買主、租賃人、出借人以及對土地或者其他產權有興趣的人可以放心投資,因為他們對能最終得到已經協議好價的標的物充滿信心”。[11]
(四)有利于建設農村和諧社會
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使農民應有利益大量流失,農民生活更加困難,并由此引發了農民與農村基層黨政組織、農村基層干部、農村企業等的糾紛不斷上升,矛盾不斷激化,是農村社會不和諧的制度根源。因此,必須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建立長期有保障的農民土地產權制度,為建設農村和諧社會奠定良好基礎。
三、 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保護農民土地產權的對策
(一)實行三元農地所有權結構的制度安排
就如何創新我國農地所有權制度來講,其典型的思路有四:一是農地所有權國有;二是農地所有權私有;三是農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四是國家擁有農地社會所有權,農戶擁有農地個人所有權的雙重所有權結構。筆者的觀點是實行三元農地所有權結構的制度安排[14],即把農地所有權分割為終極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農民個人所有權。這里,筆者把農地終極所有權稱為農地所有權Ⅰ、農地集體所有權稱為農地所有權Ⅱ、農地農民個人所有權稱為農地所有權Ⅲ。農地所有權Ⅰ又稱農地終極所有權或單純的所有權或法律上的所有權,是指農地終極所有權主體把土地當做他自我意志支配領域而加以保持,排斥他人并得到社會公認的權利。筆者認為,農地所有權Ⅰ應歸農民個人所有,這一想法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中關于農地屬于社區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其實踐需要用法律法規界定現實生活中的所有權模糊性。要明晰所有權,就必須知道其主體并使其享有相應的權利,否則,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會具有不可操作性,有關農地所有權的條款也會按比例黯然失色。按筆者理解,農地所有權Ⅰ至少有這樣幾層含義:是農民要擁有農地所有權Ⅰ,必須成為社區集體的一員,如果不是某社區集體的一員,不享有對該社區農地所有權Ⅰ;二是社區集體成員無差別地或者說平等地享有對農地的所有權Ⅰ,換言之,要是社區集體的成員,無論男女老幼、健康與否、也不管民族如何,應享有相同份額的農地所有權Ⅰ;是農民享有對農地所有權Ⅰ的轉讓權,當某一農民不想擁有農地所有權Ⅰ或脫離某一社區集體時,可以把農地所有權Ⅰ有償或無償地轉讓給他人;三是不管農地客體被誰人使用或流轉到何人之手,農地所有權Ⅰ的主體不轉讓所有權Ⅰ,他仍享有對該農地的剩余索取權。農地所有權Ⅰ是第一層次的所有權,對明晰農地所有權主體,消除婦女等土地產權貧困具有重要意義。
農地所有權Ⅱ是從現行法律規定的集體所有權分割出的第一層次、第三層次的所有權后剩余的部分,第二個層次的農地所有權。就農地所有權Ⅱ來講,一點是至關重要的,農村集體執行由全體農民投票后所決定的發包權、收取有關費用如集體提留的權利。農地所有權Ⅲ是農地的農民個人所有權,是對農地集體所有權的分割,指在承包期內農民享有對農地的占有權、使用權、出租權、抵押權、收益權等權能,農地所有權Ⅲ具有排他性。
(二)加快土地承包權的物權化進程
農民土地產權之所以經常受到各方面的侵犯,致使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其中一個重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承包權是一種債權,不能對農民土地產權進行有效保護。因此,應加快物權法的制定,推進農地承包權的物權化進程。土地承包權物權化,包括土地承包權的法定化、固定化、長期化、可繼承化和市場化。所謂法定化,是指對農戶土地承包權的規范、界定和保護,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的做法過渡到依靠法律手段來規范的做法上來,通過完善我國的民法建設和農地制度立法,用具有嚴格物權法意義的農地使用權取代含糊不清的土地承包權,并最終將農戶的土地權利法定為農戶對土地的當然權利。所謂固定化,是指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對土地不再做行政性調整,把土地承包權最終完全固定在具體的地塊上。所謂長期化,是指農地使用權的期限應當符合農地利用和農業生產效率的要求,在一些地方或在適當的時候,不妨采用無期限的農地使用權。所謂可繼承化,是指農地使用權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讓渡。所謂市場化,是指依靠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跨自然村、村和鄉等行政區界的土地市場[15]。總之,只有最終實現具有上述意義的土地承包權物權化,才能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建立安全和有保障的農地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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