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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1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概述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土地增值稅的特點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稅面比較廣;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及實行按次征收、納稅時間、納稅方法根據房地產轉讓情況而定。土地增值稅的立法原則是適度加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交易行為的宏觀調控;抑制土地炒買炒賣保障國家的土地權益;規范國家參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財政收入。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基本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二)土地增值稅計算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售新建房等情況,計算土地增值稅分四步計算應納稅額。第一步計算增值額:增值額=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其中收入額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其他扣除項目。第二步計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第三步確定適用稅率:根據計算的增值率,按照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第四步依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全面系統的籌劃
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稅務人員及高層管理人員只是更多地側重于理財層面及各自工作相關領域的籌劃。比如財務人員在會計的領域中,通過一些會計技巧、會計分攤及會計成本計提等方法的運用,在這些方面的籌劃能起到一些節稅的目的,但如果想要有更大的作用,想節約幾千萬甚至上億元比較困難,因此企業必須從戰略管理層面上進行改革,并落實在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此外稅收籌劃不再在只是一個部門和個人的事,而是自上而下各個部門各種崗位的責任,形成全面的系統的籌劃體系。
(二)缺少專門的籌劃人才
現在大型的房地產企業都在成立或者考慮成立有獨立稅務經理的稅收籌劃部門,但目前很多中小型開發商還是財稅不分家,財務部的人員兼任稅務部的工作,甚至存在出納比財務總監的權利要大。房地產行業早期比較容易賺錢,財務人員的工作就是報稅做賬去銀行,正是因為大家對這樣的職位任職不夠深入,對財務人員要求不高,導致許多開發商聘用的財務人員專業水平不高,職業素質不高,所以稅收籌劃還有很多的空間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在籌劃人才及技術力量層面上,中小型開發商相對來說還是很薄弱的,許多房地產企業在這個方面還有很大的藍海去發掘,因此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稅務經理職位并招聘有經驗的稅收籌劃人才,還可以通過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豐富經驗的中介機構來針對本企業進行籌劃。
(三)外部環境的改變造成行業管理的轉型
過去十年是中國房地產企業黃金的時期,毛利高利潤空間大,因此房地產企業高層并不重視稅收籌劃,而現在房地產行業正處于下行通道,許多房地產企業出現資金壓力大,利潤空間降低,銷售不暢等特點。而房地產企業在資金和銷售雙重的壓力背景下,又遇到土地增值稅清算和征收的壓力,這樣迫使房地產企業自身管理由粗放化型向精細化型轉變,在這期間精細管理的核心就是,對成本控制中的財稅成本控制。
(四)錯過最佳的稅收籌劃時機
現在許多房地產企業一般都是在項目開發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才開始進行稅收籌劃。項目開發到這個階段時,籌劃的空間已經很小,此時不是不能進行籌劃,而是這個時候可操作的方法已經很少了。所以企業如果在項目開發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才開始稅收籌劃,籌劃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例如,房地產企業剛剛立項,準備在一塊地上同時開發公益性項目和住宅項目兩個部分,此時土地價格的籌劃就尤為重要,為避免所有土地價格的一刀切,在取得土地的時候就要和政府的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把價格合理分配到兩個項目中去,這樣就可以獲得更好的籌劃效果;如果企業在項目開發中后期才開始籌劃,必然會錯失扣除項目中最大的籌劃空間――土地價格這個部分。
(五)不及時了解新的稅務政策及各地區稅務政策的差異
國家稅收法律政策是在不斷地改進和完善中,如果許多房地產企業的財稅人員不及時了解和掌握新的稅務政策,不僅造成其做出的稅收籌劃價值大打折扣,甚至使得房地產企業遭受不必要的高額稅負及稅收處罰。例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8號文件中規定,“納稅人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機關應按單套房屋銷售時同級別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標準對普通住宅進行審核確認”,在這之前是按照一棟樓來計算平均值,確認是否符合普通住宅的標準,如果企業的財稅人員沒有及時了解到這個政策,還用以前的舊政策來籌劃,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將無法享受普通住房的優惠政策,這樣必然會對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并且將會承擔高額的稅負。
在我國不同地區出臺一些有地域特色的稅務政策,許多房地產企業并不了解,所以企業要及時了解所在地區稅務政策的特色及關注每個地區稅務政策的差異,做到最大程度上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加大扣除項目,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的利潤空間。
三、加強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建議
(一)改變項目的轉讓方式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不應只是停留在理財層面上,要達到戰略層面和企業架構方面的高度,形成屬于企業高端層的籌劃設計和運作。譬如通過對項目轉讓方式的復雜化,把一個簡單的資產轉讓方式變為一個復雜的股權轉讓方式,通過轉讓項目方式的復雜化進行稅收籌劃。
案例1:A公司將某大廈轉讓給B公司,大廈轉讓額為9億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億元,增值額為6億元,本次交易不是簡單的資產轉讓,而是通過境外股權轉讓方式完成的;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方案1:簡單的資產轉讓方式。
營業稅金及附加: 9×5%×(1+7%+
3%)=0.495億元。
增值率:6÷3×100%=200%,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50%,速算扣除系數1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6×50%-3×15%=2.55億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9-3-0.495-2.55)×25%=0.73875億元。
稅后利潤:9-3-0.495-2.55-0.73875
=2.21625億元。
方案2:通過境外股權轉讓方式。
營業稅金及附加:根據相關的稅收政策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任何股權轉讓,也沒有任何資產交割,免征營業稅及附加。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同上,也免征土地增值稅。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9-3)× 10%
=0.6億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反避稅,雖然在境外做的股權交割但其資產包在中國境內,如果反避稅成立,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為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所以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是25%而是10%。
稅后利潤:9-3-0.6=5.4億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知,方案1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稅金合計為3.78375億元,稅后利潤為2.21625億元,方案2需要繳納稅金合計為0.6億元,稅后利潤為5.4億元,通過把簡單的資產轉讓方式變為復雜的股權轉讓方式,可以減少稅負并增加企業利潤3.18375億元。
(二)前期合理分配各個項目中的土地成本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最好的時機在項目前期,最大的籌劃空間是土地成本,如果能在項目前期對土地成本進行合理的分配,將會加大扣除項目的金額,減小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稅稅率,從而起到節稅的作用。
案例2:A房地產企業以8000萬元價格買到一塊土地,其中75%的面積開發文化旅游地產及相關配套設施、25%的面積做住宅,而住宅部分總銷售收入2.1億元,按照面積分配的土地成本2000萬元,房屋開發成本1億元,本例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方案1:項目前期不進行籌劃。
營業稅金及附加:2.1×5%×(1+7%
+3%)=1155萬元。
增值額:2.1-1-0.2-0.1155=7845萬元。
增值率:7845÷13155×100%=59.64%,
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7845×40%-13155×5%=2480.25萬元。
方案2:該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大部分屬于文化旅游和公益項目等,所以從政府取得的總土地價格非常優惠,其他房地產企業周邊住宅項目的地價是A企業的3倍左右。如果能在事前做一下稅收籌劃,在取得時和政府部門對土地成本分配進行談判,把文化旅游項目和住宅項目的土地價格分開,總地價不變還是8000萬元,住宅項目部分的地價和周邊地價一樣6000萬元左右,剩下金額2000萬元作為文化旅游項目部分的地價。
營業稅金及附加:2.1×5%×(1+7%+3%)=1155萬元。
增值額:2.1-1-0.6-0.1155=3845萬元。
增值率:3845÷17155×100%=22.41%,
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3845×30%=
1153.50萬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知,如果能在項目前期把土地成本進行合理的分配,便可以節省稅金增加利潤1326.75萬元。
(三)適當加大公共配套設施的籌劃
房地產企業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2005〕26號中對普通標準住宅的規定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因此,房地產企業有時可以通過適當增加公共配套設施投入減少增值額,來享受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
承上文案例2:籌劃后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為1153.50萬元,如果房地產企業再增加投資600萬元在小區內建設一個居民健身場所和增加一所幼兒園,則項目總成本為17755萬元。
增值額:3845-600=3245萬元。
增值率:3245÷17755=18.28%。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由于增值率小于20%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通過上述計算可知,房地產企業雖然項目增加600萬元的投資款,但可以減少稅金1153.50萬元,同時增加項目利潤553.5萬元,并提高了小區的檔次、完善了相關配套設施。
(四)利用稅率臨界點的籌劃
我國土地增值稅計算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在每一級稅率范圍中都存在稅率臨界點,利用這些臨界點可以直接影響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金額的大小,通常基本的方法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通過加大扣除費用或者減少銷售收入的方式,使土地增值稅稅率降低一個級數,從而起到節約稅金的作用,基于基本方法的運用又衍生出許多的籌劃方案。例如通過增加銷售環節的方式,普遍認為減少納稅環節可以減輕稅負,增加納稅環節會加大稅負,但對于土地增值稅來說卻是恰恰相反的,兩次買賣或者多次買賣可以減少每次銷售房產的增值額和增值率,使土地增值稅稅率級數下降,從而減少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還可以通過分期銷售、分期組合不同項目的搭配銷售、項目合并清算及減少銷售單價等方法。
綜上可以計算出增值率、毛利率和稅率對應關系為:第1級數為稅率30%、增值率不超過50%時對應的毛利率區間為小于52.95%;第2級數為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5%、增值率超過50%~100%時對應的毛利率區間為52.95%~65.77%;第3級數為稅率50%、速算扣除系數15%、增值率超過100%~00%時對應的毛利率區間為65.77%~78.59%;第4級數為稅率60%、速算扣除系數35%、增值率超過200%時對應的毛利率區間為78.59%以上。
四、結語
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2
關鍵詞:股權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規定:“三、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了規避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常常會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然而本文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稅額隨流轉而生以及使用四級累進稅率的特點,前一環節暫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會在后續的交易環節中予以填補,股權轉讓房地產的方式并不能夠真正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梳理
中國自1994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開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對于企業兼并過程中的房地產轉讓行為,根據48號文的規定,可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當時恰逢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國企被大國企或經營良好的民營企業兼并。國家對于企業兼并中的房地產轉讓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是對于企業兼并的鼓勵措施。①
但是,48號文在實施的過程中卻遇到了大量企業或個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問題。200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曾就此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中回復稱:《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 號)收悉。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根據該批復,以股權轉讓之名行房地產轉讓之實的行為是應當按照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進行征稅的。但是該文件有兩個問題:一是其自身的效力問題,二是該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問題。
第一,國稅函[2000]687號是國家稅務總局答復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文件,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抄送的機關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稅務機關遇到相同情形事項是否參照執行一直存在爭議。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和國稅發[2004]132號規定,國稅函屬部門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階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后。批復是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因此嚴格地來說687號文只是對請示稅務機關所請示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對抄送的機關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稅務機關遇到性質相同的事項也是可以選擇參照執行的。現在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該文件執行口徑不一致,有參照執行的,也有未按照執行的。①執行與不執行的選擇權力在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該批復僅是根據個案的批復,并未給出適用情形的界定標準。例如,在一定期間多次轉讓是否會認定為“一次性”?轉讓 100%以下股權就可以不征?“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該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不清的情況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出臺了規范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問題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然而,該文件只對財稅 [1995]48號文的第一條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進行了重新明確,但有關合作建房、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新文件并沒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說,48號文中的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經出現相關批復的情況下,為何財稅[2006]21號文未將這種“以股權轉讓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的行為明確排除在48號文“暫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過對土地增值稅的性質以及中國稅法中關于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分析,認為上述行為無法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稅的特征及股權轉讓中享受的稅收優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隨“流轉”而生,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是國家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4條、第6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中的“增值”可以簡單地描述成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等項目金額后的余額。這里的“增值”發生在流轉環節,其承擔的稅負可以轉嫁,亦即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上個環節(因為符合“納稅必要資金的原則”等優惠條件)免征,在下個環節必須補上或者有收益時再收。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公式可以簡單地表示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扣除項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以及所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其他稅金,其中包括轉讓房地產時所上繳的營業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稅等。在這些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金額占較大比重。在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成本高,則扣除的金額增多,則土地增值額較低,反之土地增值額較高。
同時,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00%部分,稅率為60%。
因此,土地增值額越高,則適用的稅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產轉讓取得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則扣除的金額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額越低,導致適用的稅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低,則土地增值額高,故可能導致適用較高稅率而多納稅款。
(二)48號文規定對于企業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稅“暫免征收”
“暫免征稅”屬于一種稅收優惠措施。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是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按照預定目的,減除或減輕納稅義務人稅收負擔的一種形式。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調控目標而實施的,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依法進行稅收減免,以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并起到對特定產業或行業的鼓勵、扶持作用。中國在稅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詳細的關于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范圍、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的規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統的稅收優惠制度。通常而言,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和延遲納稅等。本文所探討的“暫免征收”即為“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在臺灣的稅捐制度中又被稱之為“緩課”。
48號文第3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首先,這種暫免征收不等于免稅,即對于該部分的土地增值稅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稅條文的表述如48號文中的第5條關于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其次,這種暫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臨時性。48號文第3條僅規定暫免征收而未規定后續征收的時間,根據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稅因其流轉而征稅的性質,我們認為后續征收應發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轉的環節,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轉環節發生時間不確定,因此法律不就暫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時限規定具有合理性。當然,也有對于暫免征收的期限規定明確的稅收優惠制度,如臺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認股者,其所得稅得選擇緩課五年。”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48號文第3條僅是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暫免征收,不等于該部分稅收被直接免除。同時,暫免征收的稅收優惠期限持續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轉環節為止。
三、常見的以股權轉讓房地產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實收資本5 000萬元。2012年A公司通過拍賣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3 000萬元。該宗地擬投資6 000萬元開發非普通住宅項目。2013年A公司投入該項目開發成本1 500萬元,發生期間費用200 萬元。后因資金原因無力開發,欲將該在建項目以 8 500萬元轉讓給 B公司。公司無其他經營業務。A 公司為減少稅費,要求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該項目。交易前兩家公司對兩種交易方式進行了測算(兩家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單位:萬元)。
(一)交易環節稅賦測算
1.以股權轉讓方式應納稅金額
2.以房地產直接轉讓方式應納稅金額
從兩張計算表可看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較直接以房地產轉讓交易方式少納稅金。
(二)后續開發銷售應納稅額
房地產在企業后續經營過程中必然會進行流轉。設定B公司受讓后投入7 500萬元繼續修建,發生期間費用800萬元。銷售收入26 000萬元,均為非普通住宅項目收入。
1.當上個環節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時本環節主要應納稅額
2.當上個環節以轉讓房地產方式轉讓時本環節主要應納稅額
(三)兩開發環節稅賦分析
結合受讓后繼續開發銷售環節來看,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交易前后兩環節納稅額共計7 196萬元,而以房地產直接轉讓的方式納稅額共計5 817萬元。其中納稅的差額主要產生于土地增值稅環節,采股權轉讓方式比房地產直接轉讓方式多納929萬元稅額。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實際上并不能節省稅費。房地產交易環節采股權轉讓方式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得到的結果是整個環節繳納的稅金最多。
結論
48號文規定企業兼并過程中的土地增值稅暫免征收,而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并不能依據該條文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因為土地增值稅隨土地的流轉環節而生,交易環節的免征部分會在下一環節進行遞延征稅,且由于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上一環節暫免征稅部分可能導致可扣減稅額的減少,進而導致適用更高的稅率,導致最終納稅數額的增加。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相比,有負債風險、政府審批、第三方權益影響等諸多差異,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通過充分的盡職調查,基于對目標公司主體資格、經營管理合法性、主要資產和財產權利、債權債務、稅務等情況的盡職調查,謹慎合理地選擇并購方式。在房地產轉讓環節,轉、受讓雙方應當進行全面的稅負分析,將日后目標公司開發或繼續開發該房地產項目所產生的稅負特別是土地增值稅等體現在股權轉讓的價格當中,以確定合理的房地產轉讓方式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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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霖.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誤區[J].新會計,2010,(2).
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3
【關鍵詞】企業股權投資;目標選擇;稅收籌劃;企業發展
1引言
企業股權投資是企業發展中非常常見的一種投資方式,一般情況下,其通常發生在兩個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與風投機構之間。在股權投資及后續的管理過程中,目標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轉變,經營方式有可能隨著投資企業的管控而發生變化。企業的股權投資根據投資企業占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又可分為全資、控股和參股等幾種情況[1]。企業股權投資過程因涉及各項財產的轉移,牽扯稅種及稅負金額的計算,從減少稅負的角度,應進行必要的稅務籌劃。論文根據企業股權投資的過程,對股權轉移過程中的稅收問題進行簡單分析,希望能夠為有股權投資業務需求的企業提供參考。
2企業股權投資目標的選擇
對投資企業來說,目標企業的選擇是企業股權投資的首要任務,需對投資標的企業從行業前景、業務相關度、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進行深入的調研,為稅收籌劃提供依據。對企業投資方來說,企業股權投資是實現企業資本增值的重要途徑之一,是企業資本運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因此,企業投資方在選擇投資目標企業時,首先應考慮被投資企業的基本狀況,投資方更愿意將資本投向那些新興朝陽產業或者與本公司經營有直接關系的企業。在投資的前期盡調過程中,投資企業應對標的企業的以下基本情況進行評估與核實:被投資企業所處行業是否為國家政策支持產業,所提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的占有情況、是否被市場及消費者認可,品牌認知度如何;企業近年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運營管理模式、人員結構、企業文化理念等,對標的企業所處產業、地區的政府投資優惠政策、稅收減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盡調結果表明被投資企業與企業戰略業務方向相符,企業質地良好,能對企業發展起到正向支撐作用,方可列為投資目標[2]。
3企業股權投資涉及稅種分析
企業股權在轉移過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契稅,不征收營業稅。接下來,論文將分別予以簡單介紹。印花稅:根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股權轉讓合同屬于該條所指的“產權轉移書據”,應當按照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依法繳納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之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0年的“國稅發[2000]118號文”《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居民企業取得所有應納稅收入及非居民年企業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金=應納稅所得額×25%;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金=應納稅所得額×20%。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3]。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征收契稅。營業稅:根據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4股權投資中企業稅收籌劃策略分析
企業股權投資中可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選擇適合的投資方式、投資時機制定投資方案,合理規避稅務風險,減少稅務成本。以下簡要分析幾種方式:
4.1選擇合適的股權投資比例
股權結構選擇:財稅[2009]59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比例的選擇時可進行參考。收購100%股權可有效地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債務、勞資關系、法律糾紛等一系列問題,但會增大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投資企業的資本支出;如投資方的資產占有不低于原企業25%,且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資企業能夠享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暫免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在實際的股權投資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況下,雙方都可以免除并購過程中所得稅,這對企業股權投資雙方來說不失為一條良策。
4.2選擇合適的股權收購對價支付方式
通常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選用的投資方式主要有: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換股投資以及債券投資等。企業在進行投資對價支付方式選擇時,應該根據自身真實狀況,選擇效益比較高的投資形式。假設企業直接以貨幣資金投資,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實物資產投資中,如企業以土地(房地產)作為對價,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再如換股投資,它是指股權投資方以股權支付的方式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權,雙方只需按照稅法約定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和印花稅即可,無需再另行繳納其他稅額,但這種投資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據稅法規定,股權投資方購買被投資方的股權份額不得低于75%,而且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在企業的股權投資中要特別注意這點。
4.3充分利用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在我國現行的稅法中,對一些特殊地區有一定經濟優惠政策,例如,在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以及民族自治區等地區。除此之外,一些當地政府為了推進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也會單獨推行一些地區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投資入住,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如果被投資企業在這些優惠地區,能夠享有國家或者當地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則能提高被投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4]。
5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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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一、納稅籌劃及其內容
納稅籌劃,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任何納稅籌劃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避稅、節稅、規避“稅收陷阱”、轉嫁籌劃和實現零風險五個方面。
1、避稅籌劃。避稅籌劃是相對于逃稅而言的一個概念,是指納稅人采用不違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因此避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而是處在兩者之間,是一種“非違法”的活動。對于這種籌劃,理論界有一定爭議,很多學者認為這是對國家法律的蔑視,應該一棍子打死。本文認為,這種籌劃雖然違背了立法精神,但其獲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進行認真研究,并在法律條文形式上對法律予以認可,這與納稅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稅、逃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納稅人的這種籌劃,稅務機關不應該予以否定,更不應該認定為偷稅、逃稅并給予法律制裁。國家所能做的應該是不斷地完善稅收法律規范,填補空白,堵塞漏洞,避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
2、節稅。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免征額、減稅、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稅收懲罰等傾斜調控政策,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及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國家稅收的目的。這種籌劃是納稅籌劃的組成部分之一,理論界早已達成共識,國家也從各方面給予了扶持。
3、規避“稅收陷阱”。規避“稅收陷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稅收政策規定的一些被認為是“稅收陷阱”的條款。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如果人們對經營活動不進行事前的納稅籌劃,就有可能掉進國家設置的“納稅陷阱”,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4、稅收轉嫁籌劃。稅收轉嫁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通過對銷售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活動。由于通過轉嫁籌劃能夠實現降低自身稅負的目標,因此人們也將其列入納稅籌劃的范疇。
5、涉稅零風險。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交納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違法亂紀行為,或風險極小,可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當談及進行納稅籌劃,一般人都認為是指企業或個人運用各種手段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行為,其實這種認識是相當片面的。因為,納稅人除了減輕稅收負擔之外,還存在不會直接獲得任何稅收上的好處,但可以避免涉稅損失的現象,這也相當于實現了一定的經濟收益,這種狀態就是涉稅零風險。本文認為,實現涉稅零風險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內容。
二、納稅籌劃在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納稅籌劃空間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首先,代建方式。這種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2、進行借款利息的籌劃,合理確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果能夠按轉讓項目劃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以據實扣除利息,但不能超過按同期商業銀行規定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產項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產經營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則按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作為利息扣除的限額。因此在項目開工過程中,企業可以合理估計并比較“項目借款的實際利息支出”與“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孰大,從而在項目籌建之初選擇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慮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的稅收優惠。根據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的,按超率累進稅率交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較高,所以在項目銷售時可以適當測算增值額的比例,充分考慮增值額增加所帶來的收益與超過“20%”這一起征點所增加的稅收負擔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選擇合理的售價。
4、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的籌劃。合理拆分業務,剝離價外費用。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的應納稅收入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往往同時要代收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的上述各項代收款項,均應并入房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就加大了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能將上述代收款項從房地產企業的計稅收入中分離出去,就可以將原本不屬于房地產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從其銷售收入中分離出去,最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另外,房地產企業銷售的商品房有精裝修房和毛坯房兩種,可以將精裝修房的裝潢、裝飾以及設備安裝費用單獨簽訂合同。在房屋銷售的過程中,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在征稅中分別按“銷售不動產”交5%的營業稅和“建筑業”交3%的營業稅,可節約2%的營業稅。
5、遲延納稅的籌劃。企業可以通過推遲完工時間的方式來推延納稅時間,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考慮上貨幣時間價值,這其實也達到了稅收籌劃的效果。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業務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則視同已完工: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已完工的開發產品不能按照計稅毛利率的方式來交企業所得稅,而必須按預售或者實際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來計算企業所得稅。如上述三個條件一個都不滿足者,可按計稅毛利率的方式來預繳企業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9]31號里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較低,扣除完營業稅及附加后基本沒有所得可預繳所得稅。所以企業應注意文件規定的完工條件,盡量拖延完工時間,達到合法延遲納稅的目的。
6、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也不再繳納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采用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萬元,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2億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萬元的營業稅和100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1100萬元為限。
7、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應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以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籌劃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從計稅原理上講,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個辦法:降低產品售價、增加可扣除項目與合并核算低增值率業務,同時這些做法會造成收入減少或者其他成本、稅負的上升,企業應著眼于總體稅后凈收益最大化,對籌劃方案進行綜合考量。紅星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批普通住宅,銷售價格共計31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5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增值額=3100-2500=600萬元,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檔稅率30%,應納土地增值稅額=600*30%=180萬元;如果該公司降低商品房售價,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這批商品房,其他條件不變,則納稅情況為:增值額=3000-2500=500萬元,增值率=500/2500=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收入減少100萬元,應納稅額減少180萬元,所得稅前實際收益反而增加80萬元,稅收籌劃的效果顯著。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商品房價格仍為3100萬元,紅星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加商品房內部設施,使其可扣除項目增加為2600萬元,則應納土地增值稅情況為:增值額=3100-2600=500萬元,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不僅提高了房屋質量,還減少了凈支出,獲得了凈利益的增加。這種籌劃使商品房買賣雙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項目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要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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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并購目標的稅收籌劃
選擇并購目標是并購決策中最首要的問題,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必須考慮與稅收相關的多方面因素,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1、并購類型與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的籌劃
若選擇同一行業內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橫向并購,可以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形成規模效應。從稅收角度看,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橫向并購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從納稅主體屬性上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并購后規模的擴大,可能變為一般納稅人。
若選擇與供應商或客戶的合并,則是縱向并購,可以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配合進行協作化生產。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流轉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例如鋼鐵企業并購汽車企業,將增加消費稅稅種,由于稅種增加,可以說相應納稅主體屬性也有了變化,企業經營行為中也增加了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2、目標企業性質與稅收籌劃
目標企業按其資金來源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而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有較大差別。一般來說,外資企業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因此,并購企業在選擇外資企業作為并購目標,可以合理轉變為外資企業,從而享受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可免除諸如城建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不對外資企業征收的稅種。
3、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稅收籌劃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水平,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并購目標。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銷,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納稅。因此,目標公司尚未彌補的虧損和尚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應當是決定是否并購的一個重要因素。
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延續彌補。企業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兼并前尚未彌補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國稅發[1997]71號文件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重組業務也明確了同樣的規定。
如果有兩個凈資產相同的目標公司,假定其他條件都相同,一個公司有允許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3000萬元,而另一個公司沒有可以彌補的虧損,那么虧損的企業將成為并購的首選目標公司,因為并購虧損企業的3000萬元虧損可以抵減并購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節約企業所得稅990萬元(即3000萬元×33%=990萬元)。但是,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要警惕并購后可能帶來業績下降的消極影響及資金流不暢造成的“整體貧血”,并防止并購企業被拖入經營困境。
4、目標企業所在地與稅收籌劃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并購后改變并購后整體企業的注冊地,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二、選擇并購出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并購按出資方式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后兩種以股票出資的方式對目標企業股東來說,在并購過程中,不需要立刻確認其因交換而獲得并購企業股票所形成的資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這些股票需要就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也已起到了延遲納稅的效果。
國稅發[2000]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它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股本的賬面價值)的20%,企業可以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
(2)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舊股換新股不被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不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未交換股權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舊股轉讓收入,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并繳納所得稅。
甲、乙兩個公司的股本均為3000萬元。現甲公司欲對乙公司實行并購,經過雙方協商,擬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發行新股換取乙公司股東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舊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在這種并購模式下,企業應當確定支付現金和新股換舊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節稅。假如參與并購的企業選擇支付的現金大于600萬元,也就是說,非股權支付額超出了被并購企業股權票面價值的20%(600/3000=20%),那么這一并購行為乙公司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乙公司股東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甲公司能夠把現金支付額控制在600萬元以內,對甲公司或其股東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一種所得稅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業所得稅,要么乙公司股東免交個人所得稅。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企業在并購出資方式選擇時應注意非股權支付額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稅收優惠,降低企業并購的稅收成本。
三、選擇并購融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所得稅額的支出。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強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擋稅效應。
若甲公司為實行并購須融資400萬元,假設融資后息稅前利潤有80萬元。現有三種融資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完全以權益資本融資;方案二,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10:90;方案三,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50:50.假設債務資金成本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選擇方案呢?
當息稅前利潤額為80萬元時,稅前投資回報率=80÷400×100%=20% 〉10%(債務資金成本率),稅后投資回報率會隨著企業債務融資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三,即50%的債務資本融資和50%的權益資本融資,這種方案下的納稅額最小,即:
應納企業所得稅=(80-400×50%×10%)×30%=18(萬元)
四、企業并購中的流轉稅籌劃
企業并購是一種資產重組行為,它可以改變企業的組織形式及內部股權關系。企業并購與稅收籌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通過企業并購,可以實現關聯性企業或上下游企業流通環節的減少,合理規避流轉稅,這是企業并購的優勢所在。
1、利用并購行為規避營業稅
例如,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2003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1200萬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萬元),負債1205萬元,凈資產-5萬元。公司股東決定清算并終止經營。甲公司與乙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為了擴大公司規模,決定出資1205萬元購買乙公司全部資產,乙公司將資產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和繳納欠稅,然后將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該交易中涉及不動產銷售,需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納稅情況如下:
營業稅=1000×5%=50(萬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
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和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所以,企業產權的轉讓與企業銷售不動產、銷售貨物及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是完全不同,既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因此,轉讓企業產權既不應交納營業稅,也不應交納增值稅。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
對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將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全部轉移至甲公司賬下,則甲公司無需立即支付資金即可獲得乙公司的經營性資產,而且乙公司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可以實現節稅55萬元。
2、利用并購行為節省消費稅
企業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時需要繳納一道消費稅,而購買方如果該項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還需再繳納一道消費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我國稅制規定了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允許抵扣已納稅額的優惠政策。但為了調整白酒產業,財稅[2001]84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
山東某糧食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委托某酒廠(以下簡稱乙企業)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00元,當月全部實現銷售。
受托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稅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計入原材料的成本。
銷售套裝禮品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慮銷售費用,該筆業務盈利為: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該白酒生產企業能將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產企業“合二為一”,則由原來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變成“自產應稅消費品”。而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應當視同銷售。這樣第一道環節消費稅將得到免除。改變方案,甲企業將乙企業吸收合并,甲企業在委托加工環節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得到抵扣,節省的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3000元將轉化為公司利潤。
當然,在白酒生產企業并購上游企業的過程中,還要考慮被并購企業股東的意愿。此外,甲企業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業,而是籌資資金投資一個生產酒精的項目,也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不過這需要增加投資成本。
企業并購是企業對外擴張、實現發展的重要方式,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業的稅務問題。下面探討企業并購行為中的涉稅問題,并對企業并購中各個重要環節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若不考慮銷售費用,該筆業務盈利為: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股權轉讓增值稅稅收籌劃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環節分析;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一環,因為納稅義務涉及到企業的設立,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各個方面,因此納稅籌劃也貫穿于以上整個過程,關系到整個企業戰略的執行情況。同時納稅成本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也必須重視企業的納稅籌劃。隨著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以及增值稅的逐步轉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法律和制度環境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在我國整個經濟發展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發展一直處在過熱狀態,面對這種狀況,政府實施了土地,金融,稅收等多種調控政策,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產價格的過快上漲。同時這些政策也使得房地產企業面臨了困境,競爭更加激烈,融資更加困難,盈利空間也受到了壓縮。在這樣的境況下,房地產業要提高投資回報率,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只能通過降低成本來實現。而納稅成本是房地產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房地產業面臨經營困境的狀況下,企業通過納稅籌劃降低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從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流程的各個環節來簡要分析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整體思路。
一、各環節的納稅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設立環節的納稅籌劃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原來通過選擇企業注冊地和企業性質進行納稅籌劃的方法應經失去了意義。當前房地產企業應該從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的選擇兩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具體來說,組織形式的選擇主要是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和股份公司制企業的選擇,因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只交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公司制企業既要交個人所得稅還要交企業所得稅。企業組織結構的選擇主要是房地產集團公司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選擇,分公司和總公司合并計算應納所得稅,而子公司和總公司分別計算應納所得稅。建議集團公司剛開始設立分公司,等分公司開始盈利再考慮讓分公司改制為子公司,這樣分公司剛成立時可能發生的虧損就可以成為總公司稅前抵扣項目。
(二)房地產企業籌資環節的納稅籌劃
籌資環節房地產企業主要可以通過籌資方式的選擇以及融資租賃進行納稅籌劃。具體來說,籌資方式的選擇大的方面主要分為權益籌資,負債籌資和其他方式籌資。企業應該盡量利用負債籌資,充分利用利息稅盾的作用,但也要根據企業總體資本結構綜合考慮。利用融資租賃進行納稅籌劃主要是因為這種方式既可以利用利息稅盾的作用,又可以通過折舊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起到了雙重抵稅的作用。
(三)房地產企業開發建筑環節的納稅籌劃
開發建筑環節主要是通過合作建房和開發項目轉讓進行納稅籌劃。具體來說,由于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這樣一來房地產企業就可以與其他企業分別以土地使用權和貨幣資金出資成立合作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以房屋進行分配,這樣向合作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不繳營業稅,雙方分的利潤也不必繳納營業稅從而達到節稅的效果。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包括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權轉讓不繳營業稅,不繳增值稅和契稅。然而如果直接把土地當作資產轉讓則需要交土地增值稅、契稅和營業稅。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盡量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
(四)房地產企業銷售環節的納稅籌劃
銷售環節主要通過銷售收入的分解和促銷方式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具體而言,銷售收入的分解主要是房地產公司通過設立裝修公司或物業公司,把房屋價款的一部分轉移到裝修費用或物業費用,因為裝修費用和物業費用征營業稅,稅率比土地增值稅低,這樣就起到了明顯的節稅效果。促銷方式包括現金折扣,贈送裝修、家具家電以及一定年限的物業費等,每種促銷方式所涉及的稅種有所不同,也有比較大的籌劃空間,企業要合理利用促銷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五)房地產企業持有房地產環節的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持有環節的主要通過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選擇、租金的分解和利用房地產投資進行納稅籌劃。具體來說,投資性房地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成本法計量下,企業可以計提折舊,而折舊的計提可以起到抵稅效果,僅從納稅籌劃角度說成本法更利于節稅。租金的分解主要是把水電費、物業費從租金中分離出來以達到節稅目的。利用房地產進行投資是指把閑置房地產投資入股一家企業組成風險共擔的共同體,參與企業利潤分配。這樣一來就不用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也不直接繳納房產稅,只繳所得稅,進而實現節稅效果。
二、結束語
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本文勾畫出了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整體思路。但是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是簡要介紹了各個環節納稅籌劃的一些概括性的建議,有待進一步分析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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