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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1
(一)稅務的相關處理 如果不涉及補價,用來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應該相等,這樣才是等價交換,不等價交換是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接受的,既使有也很少。如果增值稅率相等,雙方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等,均不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如果增值稅率不相同,稅率高的一方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另一方則不交稅費。如果交換的是消費稅應稅產品,仍然按最高價格計算消費稅。
(二)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7)第三條的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有的觀點認為,“相關稅費”只應包括增值稅,因為它是價外稅,城建稅等是價內稅,已經包含在價格之中,不應再加上。有的觀點認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數額小,根據重要性原則,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不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筆者認為這兩種意見都不符合CAS7的規定,應該將交換產生的所有流轉稅費全部記入換入資產的成本。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增值稅一同計算、同時繳納,為方便起見,共同計入換入資產成本。
(三)銷售利潤的確定 視同資產銷售進行會計處理。CAS7第三條的規定,“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用來交換的是存貨,應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按賬面價值結轉銷售成本,當期銷售毛利表現為銷售損益。如果交換的是固定資產,當期損益表現為營業外收支。
[例1]某酒廠10月份用自產的10噸其他酒(賬面價值20000元),從農業生產者換取造酒原料高粱若干噸,雙方不涉及補價,也沒有發生相關費用。當月銷售的這種酒最高價格2500元/噸,最低價格2100元/噸,加權平均價2250元/噸。
按加權平均售價計算銷項稅額=2250×10×17%=3 825(元)
應交消費稅(按最高售價)=2500×10×10%=2 500(元)
銷售10噸其他酒:
借:應收賬款23825
貸:庫存商品――其他酒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825
換回高粱:
借:原材料2108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741
應收賬款23825
應交消費稅:
借:原材料 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500
這樣的會計處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換回高粱的進項稅額計算不正確。沒有給出高粱的公允價值,用應收賬款23825元作為高粱的含稅價,然后用23825/(1+13%)計算出高粱的不含稅公允價值21084元,最后用21084×13% 計算出高粱的進項稅額2741元。這樣計算不符合稅法,現行增值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實際銷售額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具體確認順序和辦法如下:(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就此例來說,因為雙方都沒有支付補價,公允價值應當相等,因此高粱的公允價值也應當是2250×10=22500(元),進項稅額應該是22500×13%=2925(元)。無論如何也不能用酒的賬面成本和銷項稅額計算高粱的進項稅額,它們不是同一種商品。
(2)沒有計算出應交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交增值稅=3825-2925=900(元),應交城建稅=(900+2500)×7%=238(元),應交教育費附加=(900+2500)×2%=68(元)。
(3)換入的高粱成本的確定不符合CAS7第三條,按該條規定,應當用酒的公允價值22500元加上相關稅費確認換入資產的成本,高粱的成本=酒的公允價值22500+相關稅費(900+2500+238+68)=26206元。把21084元作為高粱的成本,沒有加上稅費,不符合CAS7的規定。
(4)沒有確認銷售收入、銷售成本,也就沒有確認銷售利潤。CAS7第三條規定“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要確認存貨的當期銷售損益,必須登記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會計分錄應當為:
借:原材料――高粱26206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2925
貸:主營業務收入22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825
――應交消費稅2500
――應繳城建稅238
――應交教育費附加68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
貸:產成品20000
當期損益=主營業務收入22500-主營業務成本20000=2500(元)。
二、涉及補價的財稅處理
(一)稅務的相關處理 如果涉及補價,用來交換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的,公允價值低的一方向公允價值高的一方支付補價,使其成為等價交換。公允價值高的一方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公允價值低的一方,銷項稅額低于進項稅額,不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有的文章和教材舉的例子,支付補價后雙方的公允價值仍不相等。例如,甲公司用來交換的設備的公允價值為137萬元,乙公司用來交換的鋼材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為此乙向甲支付補價20萬元。這樣仍是不等價交換,甲虧損17萬元,而乙應當支付37萬元的補價。
(二)換入資產成本和銷售損益的確定
[例2]某工業企業以自產的A產品同某商業企業的N商品進行交換,A產品公允價值為200 000元,賬面價值為180 000元。N商品公允價值為160 000元,賬面價值為156 000元。商業企業向工業企業支付40 000元的補價。兩企業的增值稅率均為17%,城建稅率均為7%,教育費附加率均為3%。
工業企業的財稅處理:判斷是否非貨幣性資產交換。40000/200000=20%<25%,因此,該項交換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交增值稅=34000-27200=6800(元),應交城建稅=6800×7%=476(元),應交教育費附加=6800×3%=204(元)。 應確認的損益=40000-
40000/200000×180000-40000/200000×(6800+680)=2504(元)。會計分錄為:
借:原材料――N商品 14998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7200
銀行存款 40000
貸:產成品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應交城建稅 476
――應交教育費附加 204
營業外收入 2504
這樣的會計處理存在以下問題:
(1)當期損益計算有誤。將補價作為當期損益的唯一來源,但還有銷售毛利20000元(200000-180000), 總共應為40000+20000=
60000(元)。當期損益是毛收益,無需減去稅費。
(2)換入的N 商品成本的計算有誤。按照CAS7第三條的規定。N商品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00000+相關稅費(6800+476+204)
=207480(元)。而計算的成本為149984元,相差很遠。原因在于先計算出2504元的銷售損益,然后再倒推出換入資產成本,由于銷售損益的計算是錯誤的,導致換入資產成本的計算結果也錯了。
(3)沒有記錄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也就沒有確認銷售毛利。將當期損益都記入營業外收入也不妥,只有補價才可以記入營業外收入。
會計分錄應當為:
借:原材料――N商品2074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200
銀行存款 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應繳城建稅 476
――應交教育費附加 204
營業外收入(補價)4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80000
貸:產成品180000
商業企業庫存商品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160000+支付的補價40000+應交增值稅(27200-34000)=193200(元),不需交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務處理
CAS7第六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成本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但仍然要按照稅法計繳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
[例3]丙公司將自己擁有的一棟廠房與丁企業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交換,廠房賬面價值450萬元,已計提折舊33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160萬元。由于廠房性質特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長期股權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計量。丁公司支付了20萬元的補價。
根據營業稅法,對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營業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3)按“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的公式核定。假定稅務機關核定丙公司的營業額為180萬元,那么它應計繳的稅費為:
應交營業稅=180×5%=9(萬元),應交城建稅=9×7%=0.63(萬元),應交教育費附加9×2%=0.18(萬元), 應交所得稅=(180-120-9
-0.63-0.18)×25%=50.19×25%=12.547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98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90000
――應交城建稅6300
――應交教育費附加18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25475
貸:所得稅費用125475
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2
1.該公司與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建房,由其出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資,該項目于1996年度完工交付使用,該公司把應得收入1150萬元,記在“投資收益”科目,該項收入實屬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57.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750元,教育費附加17250元。
2.該公司1996、1997年度將資金借與下屬公司使用,每月定額收取資金占用費,共2605萬元,用紅字沖銷“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130.2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3025元,教育費附加39075元。
3.銷售不動產房屋收入6055120.74元,記在“營業外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302756.04元,城建稅附加3027?56元。
4.收取房租押金792139元,掛在“國內賬款結算”賬戶,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39606.9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96.07元,教育費附加1188.21元。
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3
一、租金收入涉及營業稅的財稅處理
資產出租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企業對外出租三類資產(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各項收入。租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提供出租應稅行為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下文分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其一,當期收到租金的情況。見例1。
[例1]甲公司有部分閑置宿舍對外出租給A公司,雙方合同簽訂租期是2011年1月 1日~2011年12月31日,每月1日收取當月租金20萬元。
收到租金時(單位:萬元,下同)
借:銀行存款 20
貸:其他業務收入――經營租賃收入 20
計算繳納營業稅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1(20×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
其二,跨期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形。企業一次性提前取得跨年度租金的,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資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值的注意是,原規定財稅[2003]16號對此項的規定已經失效不再適用。
[例2]甲公司2011年1月1日把位于市區擁有的固定資產辦公樓租賃給B企業使用,合同簽訂為5年,租期從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因甲公司急需資金,經協商2011年1月1日一次性取得5年的租金收入500萬元。
收到租金時
2011年甲企業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經營租賃收入 100
預收賬款――B企業 400
本例中租金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為2011年1月1日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甲企業在會計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的同時對已收取的5年租金500萬元全部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即500×5%=25萬元。
借:其他業務支出 2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5
2012年和2015年不再計算營業稅,因2011年租金收入500萬元已經全部繳納了營業稅。
其三,有免租期租金的情形。通常企業在出租資產時,考慮到招租、裝修等情況,給予租戶一定的免租期。
[例3]甲公司與C企業于2011年1月1日簽署合同,就該公司的經營物業出租約定,出租期限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前2個月為準備期給予免租,每月租金為12萬元。在會計處理上,甲公司將整個租金期內的總租金額除以總租月份確認每月租金收入,即12萬元/月×10月(收租月數)=120(萬元),120萬元÷12月(總租月數)=10(萬元),即每月確認10萬元的銷售收入。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租金收入的確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2011年1至2月不確認租金收人,3~8月每月確認收入12萬元,這樣會計與稅務處理存在差異。
二、租金收入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應把應收租金收入扣除當期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資產折舊等支出,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企業提供資產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例4]接例2,甲公司一次取得5年租金收入500萬元,滿足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可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2011年~2015年度。企業2011年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該項租賃收入可確認100萬元,另外400萬元作為“遞延收入”,分期均勻計入2012年~2015年中。
(1)2011年度甲企業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假如出租該項資產年折舊額為30 萬元,扣除營業稅金500×5%=25萬元、城建稅25×7%=1.75萬元、教育費附加25×5%=1.25萬元、房產稅100×12%=12萬元,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費用。
應繳企業所得稅為:(100-30-25-1.75-1.25-12)×25%=30×25%=7.5萬元
(2)2012年~2015年甲企業每年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
借:預收賬款――B企業 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經營租賃收入100
應繳企業所得稅為:
(一年的租金100-折舊30-房產稅12)×25%=14.5萬元。
上例中注意三點:一是符合國稅函〔2010〕79號條件的資產使用權租金收入,可遞延確認收入;二是可遞延確認收入的兩個條件包括出租資產取得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和在合同中規定租賃期限是跨年度的;三是遞延確認收入,在租賃期內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納稅年度。
三、租金收入涉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財稅處理
出租資產的企業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適用的稅率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因納稅人所屬地不同,設置了三檔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市區的稅率為7%;縣城鎮的稅率為5%;其他的稅率為1%。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改變了以前外資企業不屬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統一了稅負。另外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為2%。
[例5]接例1,甲企業位于市區,2011年1月出租宿舍計算營業稅為20×5%=1萬元,城建稅1×7%=0.07萬元;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為1×(3%+2%)=0.0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業務支出 0.12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0.07
――教育費附加 0.05
四、租金收入涉及印花稅的財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的有關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貼印花稅,須按照租賃合同總額的0.1%計算,若財產租賃合同只規定租金標準而無期限的,簽訂合同時先按5元貼花,在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補貼印花稅。注意出租方與承租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就此合同計算的應貼花金額分別貼花。計算貼花的會計分錄為:借記“管理費用――印花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
五、租金收入涉及房產稅的財稅處理
出租資產涉及房產的,還要繳納房產稅,按出租收入的12%計算,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對于免租期房產,根據《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等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有關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賬務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房產稅”,貸記“應交稅費――房產稅”;繳納時,借記“應交稅費――房產稅”,貸記“銀行存款”。
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4
例: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月欲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轎車一輛出售。該汽車原值300000元,已提折舊100000元,預計發生轉讓費用50000元。該企業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請以所得稅前凈收益來確定哪個方案更好及全部賬務處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價格301600出售,則需納稅
應納增值稅=301600÷(1+4%)×4%/2=5800(元)
應納城建稅=5800×7%=406(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稅前凈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稅已從損益中扣除,因為出售屬于固定資產清理行為,所有項目最終進入損益。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301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根據稅法規定:出售價高于原值時,則需按4%減半納稅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5800
(5)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406
其它應交款—教育費附加174
(6)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522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價格299000出售,不納稅
所得稅前凈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299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9000
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5
(接第6期)
五、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自產貨物的范圍包括金屬結構件,如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防水材料等。
稅務處理的相關內容:
1.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l)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 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實際上是一種混合行為的特殊處理,如果單位符合上面的兩個條件,混合行為按兼營處理:貨物交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交納營業稅。
2.扣繳分包人營業稅的規定
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或轉包人( 以下簡稱分包人)的營業稅。
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除此規定以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六、銀行營業稅計算總結
1.一般貸款業務,全額計稅:營業額=貸款利息收入+加息+罰息。
2.外匯轉貸業務營業額:
(1)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上級行差額納稅,下級行全額納稅。
(2)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上級行實際利息支出與核定利息支出差額為營業額,下級行利息收入與核定利息支出差額為營業額。
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余額計稅
營業額=賣出價(不扣除任何費用)-買入價(不含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間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負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資品種。
4.融資租賃:余額計稅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5.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按全額計稅,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1)金融企業發放貸款( 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過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2)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7.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的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征收營業稅。
8.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
9.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0.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征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并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并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委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11.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七、一般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購貨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費用)。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4)可以按比例分攤的,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于成本價方式銷售給賣方的或有關方的貨物或服務的價值,可以理解為以勞務、實物支付價款;(5)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6)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區分,不計入完稅價格:(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2)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3)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
簡單的記憶規律就是:一般貨物的成交價格就是貨物在漂洋過海入關前發生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所有費用!
八、城建稅主要考點匯總
1.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種附加稅,本身沒有特定的、獨立的征稅對象。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建稅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3.城建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非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建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建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
4.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規定被加罰的滯納金和罰款不能作為計征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違反上述3稅法規定被處罰時,同時對其城建稅也應進行處罰,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稅金為依據計算滯納金或罰款。
5.進口產品不征城建稅,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九、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考點匯總
1.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2.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3.要求考生能夠正確區分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由省級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減免稅。注意有關企業方面的稅收優惠問題和計算題目的結合。
4.熟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十、房產稅主要考點匯總
1.凡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繳納房產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3.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房屋。
4.稅率:房產稅適用比例稅率,計稅依據不同,適用的稅率不同。①經營、自用房,按房產余值計算,從價計征,稅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產租金計算,從租計征,稅率12%;③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5.應納稅額的計算:從價計征的計算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 扣除比例)×1.2%;從租計征的計算年應納稅額=全年房產租金收入×12%
6.稅收優惠要熟悉,注意客觀題目。
7.熟悉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十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和滯納金的計算
1.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止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2.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1)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其中,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未繳納車船稅的,前次繳稅年度設定為2006。(2)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其中,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為車輛登記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若車輛尚未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則應納稅月份數為購置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車輛登記年度-1)。
3.滯納金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
城建稅稅法規定范文6
【關鍵詞】增值稅 營業稅 臨界值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隸屬于本公司的車隊運輸本公司生產的貨物,其購置車輛及購買油料的過程中均產生了可抵扣金額,如果索取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按17%的稅率計算抵扣增值稅;而如果采用將自有車隊改建為單獨運輸公司的方式運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支付的運費準予按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的7%計算進項稅額并準予扣除。
這里的籌劃點在于是否單獨建立運輸公司,以下對是否建立運輸公司的稅收負擔分別予以計算。
先假設一年發生的所有可稅前抵扣不含稅運輸成本(如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等項目)為X,其他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為Y(如運輸隊人員工資、汽車養路費等項目)。如果將運輸車隊改建為單獨運輸公司,那么按照獨立交易原則,一切收入和稅費的處理視同將貨物委托不歸屬于本公司的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因此對于獨立的運輸公司來講,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所以需要將這一部分成本通過加價轉移給購買運輸服務的消費者,那么一年運輸公司成本費用為1.17X+Y。再假設運輸公司利潤率為R。
一、不考慮運輸公司存在利潤率R、所得稅和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的情況
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此次籌劃思路,首先考慮較為簡單的情況――不考慮運
輸公司存在利潤率R、所得稅和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假設運費中的可扣稅的物耗的比率為T=X/X+Y(不含稅價,下同)。如果不建立單獨運輸公司,那么公司運輸自產貨物每年可抵扣增值稅17%×X;如果建立單獨運輸公司,總公司按現行政策規定可抵扣7%(1.17X+Y)的進項稅,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1.17X+Y)的營業稅,這樣站在集團企業整體角度該運費實際只有4%(1.17X+Y)的抵扣額。若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額相等時,就可以求出T的臨界點了。即:17%×X=4%(1.17X+Y),解方程得:X=0.3247Y,則T=X/X+Y=24.5%。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高于臨界點24.5%時,此時應選擇自營運輸;而當企業采取自營運輸的方式發生的運費中物耗部分與運費總額的比例小于24.5%時,企業應將自營運輸改為建立運輸公司,以取得節稅效應。
二、存在利潤率R,考慮所得稅但不考慮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的情況
當把運輸公司利潤率R和所得稅因素考慮進來時,是否建立運輸公司稅務
情況處理如下:
方案一:建立運輸公司
建立運輸公司后,分別計算總公司稅收狀況和運輸公司稅收狀況(數字前面負號代表因為業務的發生減少的稅額,正號代表要繳納的稅額)
總公司:增值稅―― -7%?(1.17X+Y)?(1+R)
營業稅―― 0
企業所得稅―― -(1.17X+Y)?(1+R)?25%?93%
運輸公司:增值稅―― 0
營業稅――+3%?(1.17X+Y)?(1+R)
企業所得稅―― +(1.17X+Y)?R ?25%
合計:-(0.2725+0.0225R)(1.17X+Y)
=-【(0.318825+0.026325R)X+(0.2725+0.0225R)Y】…… ①
計算說明:
總公司在抵扣運輸公司提供的運輸發票金額7%增值稅后,只有93%的部分入成本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方案二:不建立運輸公司
總公司:增值稅―― -X?17%
營業稅―― 0
企業所得稅――-(X+Y)?25%
合計:-(0.42X+0.25Y)……②
由于①與②都是負數,代表可以少繳納的稅款,因此①與②誰的絕對值大,代表哪個方案最有利。
我們先假設運輸公司利潤率R為10%,則①變為-(0.3214575X+0.27475Y)
令(0.42X+0.25Y)……③
(0.3214575X+0.27475Y)……④
③-④=0.0985425X-0.02475Y ……⑤
當⑤>0時,應選擇不建立運輸公司;
當⑤
當⑤=0時,X/X+Y=20.074%
三、存在利潤率R、考慮所得稅、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的情況
當把運輸公司利潤率R、所得稅以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素都考慮進來
時,假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為流轉稅額的10%,是否建立運輸公司稅務情況處理如下:
方案一:建立運輸公司
總公司:增值稅―― -7%?(1.17X+Y)?(1+R)?(1+10%)
營業稅―― 0
企業所得稅――-【(1.17X+Y)?(1+R)?93%-7%?10%?(1.17X+Y)?(1+R)】?25%
運輸公司:增值稅―― 0
營業稅――+3%?(1.17X+Y)?(1+R)?(1+10%)
企業所得稅―― +【(1.17X+Y)?R -3%?10%?(1.17X+Y)?(1+R)】?25%
合計:-(0.2755+0.0255R)(1.17X+Y)
=-【(0.322335+0.029835R)X+(0.2755+0.0255R)Y】…… ①
方案二:不建立運輸公司
總公司:增值稅―― -X?17%?(1+10%)
營業稅―― 0
企業所得稅――-【(X+Y)+17%?10%?X】?25%
合計:-(0.43275X+0.25Y)……②
由于①與②都是負數,代表可以少繳納的稅款,因此①與②誰的絕對值大,代表哪個方案最有利。
我們先假設運輸公司利潤率R為10%,則①變為-(0.3253185X+0.27805Y)
令(0.43275X+0.25Y)……③
(0.3253185X+0.27805Y)……④
③-④=0.1074315X-0.02805Y ……⑤
當⑤>0時,應選擇不建立運輸公司;
當⑤
當⑤=0時,X/X+Y=20.7%
在第一種不考慮運輸公司存在利潤率R、所得稅和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的
情況、第二種不考慮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的情況和第三種考慮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的情況下,算出的臨界值T分別為24.5%、20.074%、20.7%,都在20%~25%之間。這說明,如果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高于20%時,將車隊編入公司內部管理比建立運輸公司要實惠,或者效果差不多,這時候可以選擇不建立單獨的運輸公司;而遠低于20%時,應選擇建立運輸公司,獲得更高的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