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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范文1
一、現行增值稅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即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前提下,允許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未抵扣的部分結轉下期抵扣。同時,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將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率統一調至3%。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內容為: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取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與原材料直接抵扣進項稅額。
二、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動因
(一)內在動因
1、會計信息的不對稱
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必須承認會計確認與計量方法、原則,允許選擇會計政策并將會計資料作為計稅依據。在會計信息問題上,企業掌握的會計信息遠遠高于稅務機關,這就有助于企業進行相應的稅務規劃與調整,為稅收籌劃創造空間。
2、資金瓶頸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數量占企業總數的80%以上,而中小企業風險較大,使得金融部門一般都不愿給中小企業貸款。
3、增值稅稅負
一般而言,中小企業產品競爭力較差,且主要表現為價格競爭。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稅改革方案進一步拓展征收范圍外,適度降低增值稅宏觀稅負成為是稅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動因
1、稅收法律制度
合理、規范、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將縮小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空間,促使其通過稅務籌劃尋求稅收利益,這也是企業行為理性化的象征。
2、稅收執法環境
稅收執法環境對納稅人而言主要包括兩方面,即外部環境與內部環境。如果高管層素質高,法制觀念強,企業內部就很容易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辦稅人員就會試圖通過正確的稅務籌劃謀求企業的稅收利益,提高稅務管理與會計管理水平。
3、增強企業競爭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國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大國。數據表明:稅務咨詢收入占到美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全部業務收入的35%,這足夠說明外企對稅收籌劃的重視程度。因此,我國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勝,必須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三、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標與原則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標
在企業發展不同階段,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也是存在差異的。一般而言,增值稅稅收籌劃目標主要包括:
1、履行納稅義務,實現涉稅零風險
這是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基礎目標,旨在規避企業納稅風險、避免不必要損失,進而做到誠信納稅。
2、納稅成本最低
這也是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最基本目標。納稅成本包括直接納與間接納稅成本。
3、實現現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稅是流轉稅,能直接體現現金流入;(4)增加企業競爭能力。增值稅是價外稅,相對購買者的直接表現是價格降低,進而增加了企業競爭力。
(二)增值稅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增值稅籌劃的基本原則是增值稅稅收籌劃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主要包括:
1、法律原則
增值稅稅收籌劃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
2、有效原則
企業增值稅籌劃活動須與企業戰略目標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則
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企業須考慮稅收成本與實施該方案的其他費用,綜合考慮該方案給企業帶來的收益。
4、全面籌劃原則
增值稅稅收籌劃與企業其他財務管理活動相互影響、相互制約。
5、適時調整的原則
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在法律環境下,以經營活動為背景,有明顯的針對性與時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不能體現企業的最終稅負;易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限制;能夠通過稅負轉嫁進行籌劃;運用轉移定價的方法不能降低稅負。
五、新制度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籌劃的方法
(一)稅種選擇的稅收籌劃
由于“增值率=增值額/經營收入”,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經營收入總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而營業稅計稅原理:應納營業稅額=經營收入總額×營業稅稅率。設經營收入總額為Y,增值率為D,增值稅稅率為t1,營業稅稅率為t2,則應納增值稅稅額=Y×D×tl;應納營業稅稅額=Y×t2,二者稅負相等時:Y×D×tl=Y×t2,則D=t2/tl。因此,當實際增值率大于D時,納稅人籌劃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當實際增值率等于D時,繳納增值稅與營業稅相等;當實際增值率小于D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
(二)增值稅納稅期限遞延的稅收籌劃
企業推遲納稅義務發生,關鍵在于結算方式。增值稅納稅期限遞延的籌劃普遍采取兩種方式,即賒銷與分期收款方式的籌劃、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的籌劃。
(三)折扣銷售和銷售折讓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折扣銷售可按余額作為應稅銷售額。對于折扣銷售,納稅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將折扣余額作為銷售額,即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折扣銷售不同于銷售折扣,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應按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折扣,實物折扣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參考文獻:
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范文2
關鍵詞:糧食企業 稅收籌劃 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稅收利益的一種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策劃活動,也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理財活動,其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進行。我國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各方面均有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結合糧食企業目前執行的稅收政策和實際業務情況,實施有效的稅收籌劃,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
一、稅收籌劃風險一般的表現形式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業環境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了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收益是并存的。其主要風險有:
(一)政策風險。一是籌劃人對稅務相關政策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形成的政策選擇風險。二是政府稅收政策的短時有效性導致的政策調險。三是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共存產生的政策模糊風險。
(二)籌劃風險。一是沒有正確把握企業的政策環境或經營活動內涵,而選取錯誤的籌劃方案導致額外負擔和損失的錯誤籌劃風險。二是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或背離企業整體發展戰略設計的方案選擇風險。三是企業經濟活動(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發生變化,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而產生的經營變化風險。
(三)執行風險。一是指科學的稅收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具備嚴格的措施、人才、手段,否則可能導致整個稅收籌劃的失敗,稱為方案實施風險。二是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就相關稅收籌劃政策理解差異會產生認定差異風險。
二、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糧食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同時,也應該對籌劃的風險進行分析和防范。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面臨的客觀方面的風險,如經濟形勢的復雜、市場環境的多變、稅收政策的調整、各稅種收入分配的差異、會計制度及其他行業制度的完善等,尤其是糧食企業稅收籌劃具有的長期性特點,更容易產生籌劃風險。
(一)避免主觀失誤對稅收籌劃的影響。由于存在籌劃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不透徹、對稅收政策的調整掌握不及時、對企業其他相關制度的忽視、對經濟環境和行業發展的預期出現偏差等主觀方面的風險,可能導致企業稅務籌劃方法失效,使企業利益遭受經濟損失。因此,作為糧食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要著眼于方案的實用性,綜合考慮籌劃方案,選擇恰當合理的籌劃方法,避免人為因素對方案的影響。
(二)充分關注各方面的稅收利益訴求。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中要考慮各級政府的稅收利益。首先,加強與稅務部門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爭取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其次,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做到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最后,要處理好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使稅收籌劃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防止陷入偷、逃、騙稅的境地,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
(三)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要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適當分散和防范風險,避免給經營活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可以通過利用現代化網絡設備,建立起一套科學、高效的稅收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四)綜合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要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的間接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方案才是有效益的。通過比較各個方案的可能收益,進行各種稅種之間的抵消,得到最優化方案。
(五)保持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故而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也是衡量方案優劣的關鍵因素之一。雖然從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看普遍存在著規律性,但稅收籌劃并沒有固定的模式,稅收籌劃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種多樣,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糧食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現實選擇
(一)充分了解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糧食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中,針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有所區別,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
1.企業所得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部分糧食品種免征部分與減半征收并存的優惠政策,其許多規定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對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購置環保、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文件,糧食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對一些特殊優惠,企業也要加以充分利用,從而形成最有利的稅收籌劃方案。例如折舊期限就要適當縮短,最好選擇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費用扣除,遞延納稅時間,從而減輕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負擔,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資金運作效率。
2.增值稅。實行免征增值稅和先征后返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例如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部分飼料產品(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免征增值稅;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鉀肥實行先征后返增值稅。
3.營業稅。主要實行部分收入免征的優惠政策。在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準確劃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質,享受這一免稅政策。
5.其他稅種。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改良種用的馬、驢、牛、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農產品享受零關稅;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拖拉機、捕撈、養殖用的漁船免征車船稅;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的農用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不征耕地占用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理清政策性資金收入優惠范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要求企業正確理解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政策含義。即對于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但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滿足了政策要求,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來處理。
(三)利用企業會計政策的合理選擇。糧食企業在其籌劃過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外,選擇合理的會計政策,也會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利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糧食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在固定資產入賬時中就考慮棄置費用因素,預計一定量的棄置費用,防止增加當期利潤,多交所得稅。
(四)使用稅收政策提供的條件。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糧食企業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方式和時間的恰當安排,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遞延稅款。通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實現推遲銷售額的目的。例如糧食企業生產銷售糧油等貨物大多采取先款后貨的方式,企業可以利用貨物發出日與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兩個時間點,籌劃兩類收入,按照規定分別履行納稅義務。
(五)不同納稅主體的稅收籌劃選擇。增值稅稅法中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有著不同的稅率規定:作為一般納稅人,糧食加工廠的增值稅稅率為13%,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稅額與期初留抵稅額之和。進項稅額依農副產品收購憑證和13%的扣稅率計算進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糧食加工廠征收率為6%,應納稅額為不含稅銷售收入與征收率之和。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究竟如何選擇才能成為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我們可以用下面的案例進行說明。
如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為9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11.7萬元,取得加工用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0.4萬元。假設無期初留抵稅額,合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2.1萬元。加工并全部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13萬元。依上述公式計算,作為一般納稅人2006年6月應納增值稅0.9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0.9%(0.9÷100×100%)。
同上例,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90萬元,全部加工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6.6萬元),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6.4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6%(6.4÷106.6×100%)。
通過以上的數據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兩家糧食加工廠在業務收入、費用支出相同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少繳增值稅5.5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5.1%,因此,糧食企業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主體是最優的稅收籌劃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如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糧食加工廠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降低企業納稅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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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范文3
(河南國之置業有限公司,河南 許昌450000)
[摘 要]為了降低房地產企業營運成本,通過重新組織企業在房地產開發、決策、銷售公司管理環節的各項工作,在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框架下進行稅收籌劃,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輕房企的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成本,還能夠有效提高企業的運營水平和管理水平,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本文通過對防范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房地產企業具體稅收籌劃方法,以期為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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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納稅方案,并通過對生產活動、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理財活動等企業涉稅活動的綜合管理,從而達到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納稅籌劃在我國的很多行業都得到廣泛的運用,房地產企業由于其特殊的行業情況,所占用的資金很大,成本巨大,包括人力成本、原材料、稅收等,房地產開發成本卻持續增加,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經營壓力十分巨大。而科學的稅收籌劃可以提升房地產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對于房地產企業的長遠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1不能只以稅負最低為目標
有些房地產企業認為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是使企業的稅負最低,這種觀點并不完全正確。有些方案稅負未必最低,利潤卻更
大,我們也應該選擇這樣的方案。所以作為理財方法之一的稅收籌劃,應該與企業財務目標一致,即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具體點說就是會計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應該有一種全局的觀念,把企業全局的利益作為我們的目標,而不是僅僅專注于稅負。
1.2 時刻關注稅法的動態變化
有些方案過去適用,現在不一定適用;或者現在適用,未來也不一定適用,因為稅法時刻處于完善調整之中。政府會及時發現稅法的漏洞進行修正,同時也會根據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制定出具有政策導向的新條款。如2011 年年初的“新國八條” 將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的征免時限由2 年恢復到了5 年,規定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 年轉手交易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這樣的變化很可能使過去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失效。這要求我們以動態的眼光來對待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甚至有時還需要預測未來政策的走向,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
1.3 注重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
稅法雖然在完善之中,但其規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許多時候需要依靠征稅人員的判斷。稅收籌劃方案有時利用的是法律的邊界點和模糊點,但界限往往很難把握,這時可能會出現房地產企業對稅法的理解與稅務部門具體執法的差異,一不小心就會被認定為偷逃稅,面臨稅務處罰,非但沒有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會加重企業的稅收成本,得不償失。考慮到稅務部門比房地產企業擁有更多的稅法信息以及稅務部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需要更加注重與稅務部門的溝通,使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從而避免稅收籌劃風險,取得應有的收益。
1.4 全程監控方案實施過程
稅收籌劃方案的成功并不只在于其設計的成功,還在于其執行的過程。科學的籌劃方案需要有效協調各方面的關系,財務部門、生產部門、營銷部門、人事部門等的通力合作也需要房地產企業與投資者、客戶、供應商積極溝通協調。動態監控稅收籌劃方案的執行過程,隨時解決出現的問題,是保證稅收籌劃方案最終成功的關鍵所在。
2 房地產企業具體稅收籌劃方法
2.1 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個人或者企業法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上附屬的建筑物等,對轉讓過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分為四檔,實行超額累進的方式,稅率在30%~60% 之間,增值額低于50% 的部分,對應30% 的稅率;50% ~100% 之間的,對應40% 的稅率;增值率在100% ~200% 的,對應50%的稅率;超過200% 的部分,對應60% 的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籌劃可以從增值率、稅收優惠以及納稅時間方面進行,尤其是增值稅的籌劃,對于企業土地增值稅籌劃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稅法中對相關事項有明確的規定,如納稅人建造普通住房,增值金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20% 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其中的普通住房不包括別墅、高級公寓等。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時,要結合項目的增值金額,如果項目的增值金額在20% 左右,就要考慮是降低增值額,把整體的金額控制在20% 以內,以避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具體的方法可以采用把一部分收入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如把房屋的一些設施進行分離,分開確認收入,從而減少房屋轉讓的收入,降低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此外,可以在成本方面進行籌劃,對一些稅法允許抵扣的支出,通過合法的手段,擴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體的增值額,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此外,要活用相關法規條款,如稅法中有一條規定,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入股方式進行投資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具體包括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聯營的,在轉讓房產的過程中,投資方免征土地增值稅。這一條款對于有計劃進行投資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可以適當的利用,和直接銷售商品房,再以現金的方式來投資入股相比,企業的稅負大大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式較多,需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在不違反《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相關法規的條款的情況下進行稅收籌劃。
2.2 營業稅的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營業稅包括建筑業3% 的稅率和出售不動產5% 的稅率,如果企業出租房產,則還需要通過不動產租賃條款繳納17% 的增值稅,這是“營改增”中涉及的條款。通過這三個稅率的對比可以看出企業的稅負有明顯的差別。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籌劃時需要注意營業稅的相關規定,即納稅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價外費用,其中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代墊代收款項等,這一規定實質上是為了企業進行避稅。針對這一法律的規定,房地產企業要合理地進行資金往來,在不違反法規的前提下,把不屬于企業的收入剔除,降低企業虛增的收入,減少計算應繳納營業稅時的稅基。
2.3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可以通過計稅依據進行,首先是對收入進行籌劃,在房地產企業計算收入時,有相關的抵免條款,這給企業提供了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如,商業折扣、銷售折讓、傭金等在實際發生時可以沖減銷售收入,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減少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二此外,還可以從收入確認時間來進行稅收籌劃,延遲繳納所得稅雖然下能降低應納稅額,但是企業可以獲得可觀的時間價值,一方面,延遲納稅可以為企業提供短期的流動資金,降低企業
的短期籌資成本,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在使用資金期間獲取時間價值,即一段時間后對稅款進行折現,明顯的小于現在的價值,因此,企業要盡可能的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收入的確定有一定的籌劃空間,稅法規定,銷售的樓盤在沒有達到總價的85%時,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下進行稅收清算,這就給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一些銷售項目可以通過這一條款進行延遲納稅,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款使用時間。
企業所得稅還可以從扣除項目進行,包括房地產企業的期間費用、成本項目籌劃,在進行這類籌劃時,要明確哪些是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費用項目,哪些沒有扣除標準,還有個別的加計扣除項目,通過對這些條款的綜A考慮,進行房地產企業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方式較多,需要房地產企業依據自身的情況進行合理的選擇。
3 結 語
稅收籌劃是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提升房地產企業市場競爭力的一項重要的財務管理活動。但是當前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存在法律風險、經營風險、條件風險、行業特殊性風險等多種類型的風險,要對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必須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意識,全面了解稅法變動,加強企業與稅務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并不斷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從而保障房地產企業實現全面的、綜合的稅收籌劃,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從而實現房地產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范文4
關鍵詞:電力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 探究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09(b)-0203-02
我國的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如下:“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當存在不少于兩個的納稅方案時,通過運籌和設計,以實現最小的合理納稅[1]。”稅收籌劃簡而言之就是依法合理納稅,并最大程度的降低納稅風險。我國很多大型企業都設有專門的稅收籌劃崗位,通過研究稅法、合理納稅,為公司降低成本,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隨著市場化經濟體制的不斷加深,稅收籌劃也越來越得到企業的關注。在遵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納稅人經常有多于一個的納稅方案。不同納稅方案的稅務負擔往往相差較大。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的理財工作重點。根據電力行業的特殊性,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高達72%,電力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將對其降低成本有重要意義。
1 稅收籌劃的相關理論概述
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對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安排與籌劃,從而盡可能地節約納稅額,為企業降低成本[2]。稅收籌劃有以下幾點特征:(1)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指導性、預見性很強的管理活動,屬于企業管理計劃的一種;(2)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尋求降低成本的一種方式;(3)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它以企業的涉稅活動作為研究對象,與企業的財務決策、財務預測、財務分析都密不可分[3]。
稅收具有固定性、強制性、無償性,是國家職能的體現[4]。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需要有多種納稅支出項目,納稅額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稅收籌劃的目標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關系密切。當有多種納稅方案時,需同時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和稅務的輕重。可通過稅收籌劃來提高企業的償債能力。稅收籌劃是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是對企業的涉稅活動進行分析研究,事先計劃納稅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成本降低。
2 電力企業的稅收籌劃概述
2.1 電力企業的稅收體系分析
隨著我國“廠網分離、競價上網”的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各電力企業的競爭意識逐漸加強。電力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機制創新以及管理創新來提高效率、加強管理、降低成本。進行稅收籌劃作為降低企業成本的重要方法,越來越得到電力企業的重視。電力企業的稅收體系隨著我國稅收體制的改革而進行調整。現今,電力企業逐漸形成了一套現行的電力市場稅收體系。
在我國,電力企業的主要納稅種類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教育附加稅等。電力企業的納稅主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電力公司與其子公司、電力轉供企業、獨立于國電的發電公司等。國電的各省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屬于納稅主體。增值稅以企業的進項稅抵扣后的銷售收入作為稅基。小規模納稅人的電力企業增值稅稅率為6%,其他電力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均以增值稅為稅基,稅率一般分別為7%和3%。所得稅是以企業的實現利潤為稅基,所得稅的稅率為25%。營業稅以非注營業的業務所得的銷售收入作為稅基,稅率為5%。房產稅的稅基是房產余值,稅率一般是1.2%。在電力企業的稅收結構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是主要納稅項目。具體的稅收結構如表1所示。
2.2 電力企業稅收體系的問題
我國電力企業的稅收隨著實行著與其他行業相同的稅率,但電力企業的實際稅負明顯高于其他企業。我國實現的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投資性的支出不能用作進項稅抵扣。電力企業是資金密集型產業,固定資產的比重高達70%,在投資性支出的重復納稅上看,電力企業的增值稅高于工業平均水平40%以上。另外,我國的發電企業中,火電企業處于主體地位,其原材料是煤炭,煤炭企業的增值稅率是13%的低稅率,這使得電力企業的進項稅抵扣率偏低。
我國的宏觀政策支持可再生資源的利用,鼓勵水力發電、風力發電,但是在稅負方面,國家的政策并沒有為水力、風力發電的建設提供政策優勢。我國目前的風電、水電的增值稅征稅率大大高于火電。大中型的風電、水電、火電的增值稅率都是17%,但納稅額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卻有很大差距。一般,火電納稅額占銷售收入的10%,而風電高達16.8%,水電約為14%。這是由于風力發電、水力發電的投資成本遠大于火力發電。除此之外,水電的隱性稅負較大。水電工程從建設到運營都要為防洪、旅游、水產養殖等功能支付成本。風電與水電是有利于環境的清潔能源,一旦實現電價市場化改革,風電與水電將在市場競爭中占據非常不利的地位。
2.3 電力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
電力企業的涉稅種類眾多,對于涉稅金額較低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等,進行稅收籌劃的彈性較小。因此,我們將稅收籌劃的重點放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等大數額稅種上。針對電力企業近年來的降薪現狀,該文將薪酬激勵與稅收籌劃相結合,以提高電力企業的人力資源水平。
(1)充分利用電力企業的稅收優惠。電力行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產業,國家為鼓勵電力企業的發展,給出了許多的電力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是電力企業的稅收籌劃的重要籌劃空間。
(2)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稅收籌劃。電力企業的員工降薪將不利于員工激勵,如何通過稅收籌劃來最低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利益損失,這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工作。
(3)并購中的稅收籌劃。自電力體制的改革方案出臺后,上市電力企業的并購、重組事件頻發。如何在合理籌劃并購中的涉稅問題,降低稅收成本將是稅收籌劃的關鍵工作之一。
(4)針對固定資產的籌劃。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占比偏大,而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的增值稅。固定資產從購置、使用到處理的各個階段都涉及稅收問題,對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進行稅收籌劃直接關系到企業自身的利潤。
3 電力企業的涉稅稅種的籌劃方案
3.1 電力企業增值稅的籌劃
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占比較大,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非常少,要降低電力企業的稅負金額,需對其增值稅進行合理的籌劃。
(1)擴大進項稅額抵扣。電力行業的原材料由煤、油、氣等構成,這些原料的進項稅額抵扣相比于企業行業偏低。為了盡量擴大進項稅額的抵扣,通常可采用如下幾種方法:①購買原材料時,不僅要索要專用增值稅發票,還要取得專用發票上所明確說明的增值稅額;②價格相同時,購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③委托加工貨物或進口貨物時,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④采用兼營的方式,降低不可抵扣的比例。
(2)充分利用國家對電力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的發電企業主要以火力發電為主,對煤炭的依賴性高。煤炭屬于不可再生資源,并且燃燒煤炭對環境的污染嚴重。國家在增值稅方面提出許多優惠政策,鼓勵發電企業采用其他的清潔能源。電力企業在進行建廠選址時,可考慮國家有關的增值稅優惠辦法,如《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等。電力企業可通過合理選擇建廠地址,進而避免部分的稅務成本。
(3)有關運輸費用的稅收籌劃。企業的運輸費進項稅額根據現行的稅收制度可抵扣7%。但如果客戶一票結算,將運輸費用并入價格而開具增值稅發票,則無形中增加稅負。對運輸費用的籌劃方法有:①將運費收入轉化為代墊運費,但該方法要受銷售對象的制約;②通過將自營的運費轉化為外購運費,從而降低增值稅的稅負金額。
3.2 電力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我國在2007年3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關鍵在于稅率。統一后的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由于電力企業中的外資企業占比較少,新稅法的實施使得整個行業的實際納稅額有所下降。新企業所得稅的頒布,在稅率、稅基、扣除辦法、優惠政策等方面對電力企業均有較大的影響作用。面對新的企業所得稅辦法,電力企業可繼續加大技術開發費的投入,以提升電力企業的創新水平;引進節能環保的設備來進行技術改造;適當地加大電力企業的品牌維護費用等。
針對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占比巨大,在取得固定資產時,電力企業的籌資方式的稅收額由高到低的排序如下:企業的自我積累資產、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向金融機構的貸款、向非金融機構的貸款或者是同業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企業的內部集資。在合理范圍內,電力企業可盡可能選取較低納稅額的籌資方式。
3.3 電力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薪酬激勵是員工激勵的重要手段,隨著電力行業的整體降薪趨勢,可通過將薪酬激勵與稅收籌劃相結合,以達到員工激勵的作用。對電力企業的高管人員和普通員工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非常必要。對于高管人員的年薪收入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高管人員的董事費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其個人所得稅。另外,可通過運用股權激勵的辦法來降低高管人員的個稅稅額。對電力企業的高管激勵主要有股票期權、年薪制、提高工資福利等方法。而電力企業的普通職工的工資一般由項目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等構成。對普通員工的激勵包括職位的升遷、工資獎金、職業培訓等方面。為了增強對普通員工的激勵,一方面可以提高工資;另一方面可以采用非貨幣性的支付方式來為員工服務,如:交通費、購房支付、培訓支出、購車支出等。通過從工資中扣除這些必要支出,來降低員工的個稅繳納稅負。電力企業可以在費用支出總額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增加非貨幣性支出的比例,來降低員工的納稅成本,從而提高個人的實際收入。企業常選擇的非貨幣性支出方式有為員工提供住房、統一為員工提供旅游機會、為員工提供培訓機會等。
4 結語
電力企業是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通過合理地稅收籌劃能夠為企業節約較多的成本,為提升電力企業的市場競爭有重要的可借鑒價值。該文分析電力企業的稅收體系,挖掘電力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通過適當的籌劃方法來降低企業的納稅稅負,并詳細分析了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籌劃方案,對電力企業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1] 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
[2] 艾華.稅收籌劃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范文5
關鍵詞:稅收籌劃;合法性;超前性;整體性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9-0038-02
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將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稅法規范的前提下,納稅人往往面臨著一個以上的納稅方案的選擇。不同的方案,稅負輕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遠。而稅收負擔的輕重直接關系到納稅人利益的多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參與競爭,其自身利益獨立化,稅收籌劃必然成為企業理財工作的重點。
一、稅收籌劃面臨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加入WTO和整個國民經濟總體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稅收籌劃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第一,由于我國稅制將與國際慣例接軌,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將日益完善和豐富,在整個稅制中的地位將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個人將加入到納稅人的行列,使納稅人的總量不斷增加,全社會的納稅意識會不斷提高,對稅收籌劃的需要會越來越大。
第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法建設步伐的加快將使得更多的稅源和稅基被納入所得稅等直接稅體系,偷稅的機會日益減少、風險日益增加,使得稅收籌劃變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國公司和會計師(律師、稅務師)事務所將涌入中國。它們不僅直接擴大稅收籌劃的需求,而且會帶來全新的稅收籌劃的觀念和技術,促進我國稅收籌劃的研究和從業水平的提高。
因此,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我覺得企業應加大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合理合法地進行納稅籌劃,才能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節省稅收支出。
具體講,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以稅收政策為導向,通過投資、理財、組織、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達到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
二、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概念
1.合法性
稅收籌劃不僅應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應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偷稅避稅的根本點。稅收籌劃和偷稅避稅的結果都是少繳稅款、減輕稅負。但偷稅是以弄虛作假的方式實施的,不僅違反了稅法的規定,更違反了立法意圖,必將受到嚴懲,避稅則是抓住稅法的疏漏進行的,盡管不違反稅法規定,但也違反了稅法立法意圖,頂多一時得逞;而稅收籌劃則是以稅收政策為導向,不僅符合稅法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意圖。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所以這為企業搞好稅收籌劃奠定了法律基礎。
2.超前性
“籌劃”就是要企業做好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納稅人追求較低的稅負和最大的稅后財務利益是其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力,對不同的納稅人和不同的行為規定有差別的稅收待遇,這是國家有意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間。這兩點是稅收籌劃得以進行的前提條件。
只有存在可籌劃空間,企業才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取得最大的財務利益;只有納稅人有進行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力,國家才可用有差別的稅收待遇,從利益上誘導納稅人對自己的投資、理財、經營活動朝著國家鼓勵的方向做出規劃、設計、安排,從而實現國家調控政策。因此,稅收籌劃是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與貫徹國家調控政策的統一,必須是納稅人對其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后,對其既定結果以及納稅義務進行事后改變。這種改變目的只是少納稅款,并不能實現國家宏觀調控。要進行這種事后的改變只有采用弄虛作假的方法,勢必異化為偷稅行為。
3.整體性
整體性是指對納稅人而言稅收籌劃的最根本目的是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即使個人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使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不僅僅是少納稅金,使個別稅種稅負或納稅人整體稅負的降低。這是因為稅收籌劃的結果――企業的稅務計劃只是財務計劃、企業計劃的一部分,稅收籌劃的目標必須服從以納稅人整個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目標。一種稅少納了,另一種稅可能要多納,整體稅負不一定要降低;整體納稅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納稅人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短期利益,還要考慮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所得增加,還要考慮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盡量使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如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三、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概念是正確進行稅收籌劃實際操作的前提。下面以增值稅為例提出一些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是價外稅,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由于增值稅的這些特征,導致一些原材料缺乏進項稅發票的單位實際稅負率偏高,致使稅負不公。
某水泥生產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其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通過調查,由于其原材料大部分從個人手中購進,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僅占20%左右。其一年的實際稅負率高達12%,使該企業由于稅負太高,一直不能盈利,經過調查,財稅[2001]198號《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提出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第1款第4條中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由于該企業附近工礦企業廢棄不用的煤矸石較多,建議在原材料之中采用超過30%的煤矸石,并對生產工藝進行攻關,保證其質量。該水泥生產企業采納了該策劃,并且生產出合格產品并通過省經委的驗收,最終獲得了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免稅的認定,通過該項籌劃,該水泥生產企業一年免交增值稅及相關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達200余萬元,當年便實現了盈利。
由上例可知,增值稅的稅收籌劃主要應著眼于稅收優惠政策和稅率的降低,另外還可通過將增值稅納稅人變換成營業稅納稅人以降低稅率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范文6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籌劃;思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稅仍具有普遍征收、價外計稅、使用專用發票、稅率簡化的特點,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則精神,對于規范稅收制度、抑制偷稅行為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稅法中關于增值稅稅制要素的多種選擇依然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鑒于此,本文擬對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及目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稅的轉嫁功能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具有可能性。稅負轉嫁是指在商品交換中,企業通過提高或壓低價格的方法,把稅負轉嫁給購買者或供應商的一種經濟現象。任何企業都存在稅負轉嫁的愿望,但要把這種愿望轉變為現實并不容易。因為稅負的轉嫁是有條件的,根據稅負轉嫁的定義可知,稅負轉嫁的基本條件是商品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的自由浮動,因為稅負的轉嫁是通過價格的升降來實現的,如果價格不能自由浮動,企業雖有轉嫁的動機,卻不存在轉嫁的條件,稅負的轉嫁也是不可能的。在價格可以自由浮動的前提下,稅負轉嫁的程度還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主要有稅種的不同、供求彈性的大小、課稅范圍的寬窄以及稅負轉嫁與企業利潤增減的關系等。
(二)稅收政策的引導性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能性。不同行業的企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的差異性、特定地區的企業適用的增值稅政策的差異性以及增值稅稅法構成要素的差異性使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行性。增值稅稅制中同一稅種、不同稅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相同的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稅率。這種稅收規定上的差異性為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提供了可能性。各種減免稅等優惠政策也構成了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活動的空間。
二、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稅納稅籌劃具有可行性,那應如何進行籌劃呢?本文擬通過舉例的方式,對目前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合理選擇購貨對象的籌劃
1、稅法依據。稅收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是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的不同。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即便能夠經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因此,采購時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購買原材料時,有幾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每噸含稅價格為11,000元,A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則可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征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10,000元;三是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只能取得普通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每噸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元,其他相關費用3,000元。假設甲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請對甲公司購貨對象選擇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
凈利潤=[銷售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稅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包括增值稅)]-(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
凈利潤=[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過比較可知,方案三的凈利潤最大,所以方案三為最優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促銷方式納稅籌劃是利用現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的原理選擇促銷方式。
1、稅法依據。(1)采取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2)贈送的貨物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3)返還現金方式銷售,應按返還前的價格計算收入、稅金,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返還現金屬于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案例分析。某商場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100元(含稅)商品,其成本為60元(含稅),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欲采用三種方式:一是商品7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為含稅價);三是購物滿100元者返還30元現金。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暫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方案一:7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
應繳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潤額=70÷(1+17%)-6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額=8.55×25%=2.14(元)
稅后凈利潤=8.55-2.14=6.41(元)
現金凈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
銷售1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利潤額=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4(元)
稅后利潤=18.8-8.54=10.26(元)
現金凈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17%)]×17%=5.81(元)
利潤額=100÷(1+17%)-60÷(1+17%)-30=4.19
應納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4(元)
稅后利潤=4.19-8.54=-4.35(元)
現金凈流量=-4.35-5.81=-10.16(元)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樣是讓利30元,但對于商家來說稅負和利潤卻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項經營決策時,先要進行相關的稅務問題籌劃,以便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三)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它與一般既從事一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應稅項目,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完全不同。
1、稅法的依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產高科技產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0萬元,同時公司下設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取得技術指導費4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術指導部門為客戶提供上門技術指導服務。由于此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取得的技術指導服務收入40萬元,應并入設備的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500+40÷(1+17%)]×17%-50=40.81(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術指導部門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咨詢公司。這樣,技術指導收入就不再繳納增值稅,改為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
應納稅額=500×17%-50+40×5%=37(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稅3.81萬元 (40.81-37),應當采取方案二。
三、加強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針對以上的案例,結合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對今后稅收籌劃的發展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環境。鼓勵納稅籌劃人依法納稅、遵守稅法最好的辦法是讓企業享受其稅收籌劃后的利益。但稅收籌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它,保護她。因此,應將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寫入法律中,為稅收籌劃提供完備、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加強與稅務中介機構的聯系。稅收籌劃是一項政策性強、業務技術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業除了要加強自身財務團隊的業務素質外,還要加強同稅務中介的溝通與聯系,提高納稅人、稅務中介人的稅法意識、風險意識,稅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稅收籌劃實施能力。
(三)協調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的關系就其本質來講是一種相互合作、相互信賴的關系,而不是對抗性的。一方面納稅人應當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充分信任納稅人,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予以信任,納稅人也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公正和準確的。
(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錢光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的若干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6.3.
[2]郭慶,胡娟.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J].會計月刊,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