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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1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儲備原則)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
第五條(儲備糧油權屬)
市級儲備糧油權屬市政府,市級儲備糧油的規模由市政府確定。
第六條(管理職責)
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牽頭協調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庫存質量、安全及儲備業務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等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市級儲備糧油收購、調運、輪換計劃做好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承儲單位選擇)
市糧食局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油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選擇確定承儲單位,并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合同。
第八條(承儲單位條件)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承儲市級儲備糧油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具有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等設施設備。承儲單位的具體條件由市糧食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承儲單位責任)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不得擅自變動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
(四)確保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庫存賬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五)按照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市級儲備糧油的調入和調出;
(六)市級儲備糧油實物報表按季度報送市糧食局,并抄報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第十條(儲備糧油購入)
購入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采取招標方式或者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購入的糧食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購入的食用油應當是國家標準四級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條(儲備糧油輪換)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年限為:稻谷2至3年,小麥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輪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出庫,由各承儲單位根據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等情況,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輪換計劃報市糧食局,由市糧食局進行審核后下達輪換計劃,并抄報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銷售輪出的市級儲備糧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儲備糧油動用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儲備糧油動用程序)
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由市糧食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計劃,報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市財政、物價、糧食等部門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十四條(違法責任追究)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的,可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合同。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由市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參照辦法)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市)縣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保證全市糧食安全,規范市級糧食儲備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者突發緊急事件等情況而儲備的糧食。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原則是政府儲備、市場運作、規范監管,即政府公開招標、企業出資儲備、費用實施補貼、政府全權調度、價格市場形成。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負責審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質,確定市儲備糧的品種、品質條件,組織實施儲備糧招標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參與審核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質及采購招標工作,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招標與檢驗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儲備實行公開招標。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倉儲條件、管理水平、資信要求和糧食安全規范,制定《**市市級儲備糧承儲標書》,對外公布,公開招標。全市范圍內的國有、民營的糧食企業、商業企業均可依條件參加投標。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按招標辦法,擇優選取具有較好保糧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和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主管部門頒發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與中標承儲企業簽訂合同,確定中標企業承儲規模,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六條承儲企業按中標要求負責市儲備糧的采購,自主擇機開展糧食輪換,自負盈虧,并接受市相關部門監管。
第七條承儲企業組織儲備糧入庫后,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依照企業提供的存糧倉廒報表,從品種、數量、質量、生產年度等方面,按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市級儲備糧。
第四章儲存與輪換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必須是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當年新糧,嚴禁陳糧入庫、露天儲存。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科學儲糧,做到帳實相符、專人保管、專倉儲存、專帳記載,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落實。市糧食主管部門每季度對市級儲備糧的質量進行檢驗,承儲企業不得違反糧食儲備規范,任意存放市級儲備糧。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原糧為3年一個周期,一般情況下1年輪換30%左右,成品糧每年輪換4次以上。年度輪換計劃和成品糧適時輪換計劃由承儲企業申報,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財政、相關銀行部門備案。輪換發生的差價損益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條承儲企業按計劃實行存儲糧輪換時,必須及時將輪出和輪入糧食的數量、質量、生產年度、出入庫時間報市糧食、財政主管及相關銀行部門備案。原糧輪換架空期不超過4個月,成品糧輪換架空期不超過3個月。
第五章動用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動用。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市政府根據不同情況對市級儲備糧采用不同的應急動用方法。當用于救災時,實行政府采購;當因市場糧價異常波動或突發糧食事件等情況時,儲備糧按政府指定價銷售,其政府指定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補貼。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
第六章費用補貼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按季度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送《**市市級糧食儲備費用補貼申報表》,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市財政審核撥付補貼費用的依據。保管、監管費用及行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費用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按季度直接撥付承儲企業和相關銀行。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要單獨設立儲備糧臺帳,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市糧食主管部門、相關銀行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承儲企業倉儲、統計、會計報表要按月上報市糧食主管部門。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省有關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管理市級儲備糧,并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四條經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市農業發展銀行意見同意后,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的任務。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依照有關要求辦理。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規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不宜存、霉變;
(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它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市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輪換和收購補貼實行定額包干、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撥付。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核定。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五條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按省級儲備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做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六條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十七條市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九條市級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存儲市級儲備糧的;
(三)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糧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4
一、儲糧基本情況
全市年平均糧食庫存*噸,年均“一符、四無”比例為100%。科學儲糧*噸,占年平均庫存總數的95%,其中“雙低”儲糧*噸,機械通風儲糧*噸,低溫儲糧*噸。規范化儲糧*噸,占科學儲糧數的*%,累計完成農戶科學儲糧*戶。
二、全年的工作情況
1、保證糧油安全儲藏。為切實抓好糧食倉儲工作,市局制定了糧油倉儲工作考核辦法,并對不同季節的糧食溫度指標進行了規定,同時在全市認真開展“一符、四無”糧倉、油庫活動和科學儲糧工作,結合春、夏、秋季糧油安全大普查,把“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儲糧方針落實到每個儲糧點,每個倉間。為了解和推動儲糧管理工作的發展,各縣(市、區)糧食局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保防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以提高其素質,全年共培訓保防職工1993人次。組織全市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參加了全省糧食行業技能競賽,并取得了團體第二名的好成績。通過這些有效的工作,最終保證了庫存糧油的安全。
2、努力搞好科學儲糧工作。去年在抓好大、中型糧庫科學儲糧工作的同時,還進一步要求各站、庫利用冬季廣泛開展機械通風和做好以清潔衛生為主的冬季殺蟲和春夏季隔熱工作。不斷提高“三道防線”和規范化儲糧的質量,絕大部分倉間內外做到了清潔、整齊、無縫、規范。緩釋熏蒸、倉外施藥、“三低”儲糧、機械通風儲糧和微機測溫等項技術在全市得到了廣泛應用,從而有效地保證了全市儲糧安全。
3、認真落實倉儲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意見。去年全市繼續落實川糧發《關于印發省糧食購銷企業倉儲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意見》外,我局為進一步提高規范化管理工作和推動“低溫儲糧”技術的發展,專門印發了《市糧油倉庫規范化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統一了全市糧油倉儲帳、卡、簿,提高了規范化管理水平。各縣(市、區)進一步增大工作力度,努力改善庫區環境,堅持報告制度,從各個方面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
4、切實加強對儲備糧油的管理。全市各儲備糧油的管理單位,嚴格按照儲備糧油的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管理工作。今年我局會同各有關部門,分別對各級儲備糧油進行了檢查。各承儲單位所承儲的儲備糧油達到了“一符、三專、四落實”的要求,帳、卡、牌、薄齊全,而且均按照要求實現了“科學規范化”儲藏,大部分倉間都具有機械通風能力并適時通風降溫,以延緩儲糧品質陳化。市局十分重視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入庫工作,除對入庫糧食數量逐倉核實外、還專門組織了對儲備糧的專項檢查,總結出了儲備糧管理的經驗。
5、切實加強倉儲化學藥劑的管理。今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省糧食部門化學藥劑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局進一步加強了對倉儲化學藥劑的管理,全年組織了多次檢查。各縣(市、區)對危險化學品實現了統一購買,集中管理,堅持雙人雙鎖管理辦法,并制訂了危險化學品的保管、領取、運輸、安全及使用的實施細則,還完善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及報告制度,最終保證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
6、抗震救災、恢復重建。積極申報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全市列入重建項目146個,估算投資72573萬元,去年9月根據全省中期調整精神,將全市的項目調整為44個,到年底全市災后重建項目已有20個項目開工,已完工8個,總投資4200萬元。
三、今年倉儲工作安排意見
1、繼續做好糧油安全儲藏和科學保糧工作。各地要繼續認真貫徹“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和各項制度,努力提高規范化儲糧的數量和質量,要繼續發展機械通風降水及低溫儲藏技術并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緊緊圍繞企業經濟效益這一中心,探索并推廣綠色無公害儲糧方法,盡可能延緩儲糧品質陳化。
2、認真做好糧油質量管理,各地應以宣傳貫徹《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契機,認真對所儲糧油的入庫年限、儲藏質量逐倉進行排隊、定期進行質量檢查,適時進行“推陳儲新”工作,防止儲糧陳化劣變。并嚴格按照《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糧食質量檔案和糧食入庫檢驗制度,開展糧食質量調查和產新糧油品質測報工作,切實加強對社會糧食質量的管理。要堅持做好糧油入庫前的質檢人員培訓,并購置必要的先進檢測議器設備,為搞好入庫檢驗提供快速、可靠的依據,保證入庫糧油質量。
3、加強對儲備糧油的管理,進一步做好“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的管理工作,儲備糧要100%達到“一符、四無”的要求,其中65%要達到規范化管理要求。
4、繼續做好倉儲規范化管理工作,各地要繼續貫徹執行《省糧食購銷企業倉儲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意見》,并不斷總結經驗,切實改善庫容庫貌。要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糧油倉儲工作,認真做好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及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倉儲管理水平。
5、進一步推動農村科學儲糧工作的發展,各縣(市、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農村科學儲糧工作的發展,要通過宣傳農村科學儲糧的重要意義,并努力提高指導及服務水平,吸引更多的農戶參與此項活動,并保證所推行的技術“經濟有效”。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5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特殊重要商品。建立健全糧食儲備體系,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增強宏觀調控能力,確保糧食安全,維護市場穩定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增強糧食宏觀調控能力,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縣(區)級糧食儲備的通知》(市政發[]69號)要求,結合我縣糧食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我縣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確保糧食安全,增強防災減災能力,保持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具體安排
(一)儲備規模
我縣糧食儲備規模為5000噸。
(二)縣級糧食儲備儲存品種為小麥
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中級(750克/升)以上質量標準、品質宜存的當地生產的糧食。
(三)承貸主體
縣級儲備糧承貸主體為縣糧油購銷儲備公司。
(四)儲存地點
縣級儲備糧食的儲存由具有實際糧食儲備承儲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承擔,我縣縣級儲備糧食將存放在縣糧油購銷儲備公司下屬的廣濟糧站、辛家寨糧站。
(五)資金來源、糧權歸屬及庫存成本價格的確定
縣級儲備糧食庫存成本按照當年實際收購小麥平均收購價格加上合理收購費用的原則確定(目前糧食收購價格和收購費用每公斤合計為2.18元),所需資金1090萬元按照地方儲備糧貸款規定,通過縣農發行貸款解決。糧食的儲存費用、輪換費用及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承擔。縣級儲備糧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
(六)補貼標準及補貼辦法
縣級儲備補貼標準參照省、市級儲備現行補貼標準執行,貨款利息按照農發行現行貨款基準利率計算,由縣財政全額承擔,照實撥付。儲存費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標準計算,每年需承擔的儲存費用為40萬元。輪換費用按照每四年一輪換的規定,每次每公斤0.04元標準計算,每次需承擔輪換費用為20萬元。在輪換時,價差虧損由縣財政局會同縣農發行、縣審計局、縣糧食局認定后研究解決。
銀行貸款利息和儲存費用實行按季度結算撥補,每季度末撥付儲存企業;輪換費用在輪換任務完成之后一次性撥付儲存企業。
(七)工作職責
縣糧食局:負責落實儲備計劃,按期完成儲備任務。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和儲備糧規范管理要求,抓好日常監管工作,確保縣級儲備糧安全。做好儲備糧輪換計劃的上報和落實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儲備糧補貼的預算和執行,按時撥付貸款利息和儲存費用補貼。
縣農發行:負責核定儲備貸款規模和落實工作,監管儲備資金使用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糧食安全事關民生、事關社會穩定。建立縣級糧食儲備,既是維護社會和落實市場穩定的重要手段,更是保持經濟安全的重要舉措。各相關部門要立足全局,高度重視,周密安排,認真組織,狠抓落實,全力做好各項工作,確保高質量完成縣級糧食儲備任務。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中的作用,依照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成品糧。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能
第三條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購銷差價等財政補貼列入預算,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伊春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市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計劃負責及時、足額提供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貸款,并按照信貸管理規定實行信貸監管。
第三章建立
第六條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并按照網點布局合理、儲存數量均衡、儲存條件良好的原則,提出確定承儲企業和承儲數量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鐵力市、嘉蔭縣要依據國家和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并參照本辦法建立縣(市)級糧食儲備。
第四章采購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的采購計劃,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網點布局向承儲企業下達采購計劃,做到統一品牌,統一采購。
第九條承儲企業采購的糧食要符合品種、數量要求,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的采購價格按照當期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市農業發展銀行應按市級儲備糧采購計劃規定的品種數量和當期價格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采購資金在農業發展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市級儲備糧實際占用銀行貸款和同期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年利率據實補貼,按月撥付。
第五章儲存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要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等、賬實相符,保證儲存數量真實準確、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要定期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告庫存糧食情況,并及時提出輪換建議。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要執行統計制度和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給各有關部門的統計、會計資料完整、真實、準確。
第十七條儲存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參照中央儲備糧和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費用標準確定,并實行定額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補。市財政部門通過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市級儲備糧專戶”封閉運行管理,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六章輪換
第十八條按照推陳儲新的原則和成品糧儲存年限為一年的規定,市級成品儲備糧每年應輪換一次。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必須堅持市級儲備糧輪換制度,在輪換中要保證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不變。
第二十條在市級儲備糧輪換中,處于防汛期、防火期和糧食市場大幅度波動時期不得輪空。
第二十一條輪換費用及購銷差價的測定。購、銷差價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主管部門依據市場行情變化測算定額標準,每年核定一次;輪換費用參照現行費用構成測算核定標準,包干使用。市財政部門按季度將輪換費用及購銷差價通過農發行賬戶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七章承儲企業的基本條件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交通便利,出入庫順暢;
(二)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儲糧倉房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合格的糧食保管、檢驗、統計、會計等管理技術人員;
(四)企業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任務;
(二)按計劃進行采購、輪換,按規定進行儲存;
(三)接受市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在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上,不得違法、違規、違反政策,不得擅自動用;
(五)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可靠,質量優良,購銷糧資金封閉運行;
(六)定期向市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報告糧食儲存與輪換、購糧資金管理、儲糧費用補貼、輪換費用及購銷差價的使用情況。
第八章動用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糧權屬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需應急救災的;
(二)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平抑糧價,穩定市場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四)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動用市級儲備糧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時,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二)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動用市級儲備糧命令,由市糧食主管部門下達動用計劃到承儲企業,動用計劃要明確動用品種、數量、時間、使用對象、交接辦法及辦理相關手續。
(三)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四)對市政府下達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動用命令。
(五)市級儲備糧動用后,承儲企業要及時向市相關部門報告市級儲備糧動用執行結果,并根據儲存規模限期補足儲存數量。
第九章損失、損耗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審核、處理。
第二十八條定額內的保管損耗由承儲企業在儲存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因承儲企業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超過定額的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三十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企業應在損失發生后3日內上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由市財政部門牽頭予以審核認定后,由市財政資金對損失部分進行彌補。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負其責的原則,依法對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要認真接受檢查,如實提供工作情況和相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糧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承儲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領導責任:
(一)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虛報瞞報庫存數量的;
(三)擅自串換品種的;
(四)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糧食陳化、霉變的;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收購、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第十一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