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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新民事訴訟法;應訴管轄;制度構建;司法實踐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11-0103-02
管轄權制度是民事訴訟體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每年都要審理很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
一、應訴管轄的概念
應訴管轄,即默示協議管轄,是相對于明示協議管轄而言的,指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故稱“擬制的協議管轄”(臺灣地區)或者“由于不問責的辯論而生的管轄”(德國)。一般說來,應訴管轄具有這樣的效力,對于當事人來說,雙方以行為達成了對處理糾紛的法院的協議,該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另外,雙方確定的法院也因此獲得了對案件的管轄權,從而排除了其他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
許多國家都有應訴管轄制度,主要有兩種模式:(1)無論被告是否知道受訴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只要應訴答辯,法院就具有管轄權。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只要被告在第一審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在辯論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法院則擁有管轄權。”(2)在受訴法院明確告知被告其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被告仍然堅持應訴、接受管轄的,在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此種規定的典型是德國民訴法。從上述兩種立法例來看,第二種即德國民訴法設定法官釋明義務的規定更加適應我國國情,其在充分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還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二、我國民事訴訟應訴管轄制度的出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該條款確立了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中應訴管轄制度,但其他舊條款的規定否定了國內民事訴訟中適用應訴管轄,導致國內民事訴訟中出現諸多問題:遲滯訴訟效率、浪費司法資源;違背部分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
可喜的是,2012年8月通過的新民事訴訟法針對修改前管轄制度內外法的不統一問題進行了修改,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訴管轄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1)當事人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2)當事人應訴答辯;(3)應訴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三、應訴管轄制度構建的積極意義
從訴訟經濟、訴訟效率、尊重當事人意愿等角度考慮,在國內民事訴訟中確立應訴管轄制度具有以下三點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消除現行規定的混亂狀態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對于在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話,那么事實上受訴法院又基于當事人的默示而取得了管轄權。然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也沒有否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這一缺陷造成了事實上存在極不規范的應訴管轄制度。
(二)有利于建立完整、統一的協議管轄制度
凡是承認協議管轄的民事訴訟制度,一般都既規定了明示的,又規定了默示的。我國《民事訴訟法》僅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規定了應訴管轄,而在非涉外訴訟中卻無相應的規定。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有害于法律制度的完整統一。
(三)有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
增設應訴管轄制度可以使訴訟當事人更加靈活地利用協議管轄制度,既便利他們進行訴訟,又有助于提高訴訟的效率。不承認默示協議管轄并不能有效地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與其對應訴管轄持消極態度,不如持積極態度,一方面增設應訴管轄,另一方面采取相應對策,防止它被濫用。
四、應訴管轄適用的司法實踐操作與建議
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當事人又不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告知當事人本院沒有管轄權,同時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行使處分權,當事人再不提出異議的,應當制作筆錄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出具接受本院管轄的書面憑證;告知后,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和記錄在案的,按“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論處,進行再審或發回重審;原告不能以“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為由要求再審或發回重審的,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只有符合新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允許協議管轄的案件和地點才可適用應訴管轄。對于不可協議管轄的案件和地點,即便有書面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依然應當認定協議無效,認定約定法院無管轄權。另外,應訴管轄應該還有一個潛藏條件,即受訴法院本身并無管轄權,如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足以確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的話,根本無適用應訴管轄之必要,受訴法院只是因協議管轄的規定有可能在立案后獲得管轄權,故應訴管轄案件必然是一個立案后管轄權待定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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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訴訟管理制度范文2
【案例分析人】秦鵬;鄢德奎
【案例類型】評價類
【案例名稱】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礦業百限責任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主要違法行為】違規試生產直排廢水
【污染類型】水體污染
【違法企業所屬行業】采礦業
關鍵詞 跨省環境公益訴訟;訴訟基金;責任承擔方式
【案例概要】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百限責任公司違規試生產直排廢水,導致重慶巫山千丈巖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于2014年11月13日就此案向重厭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前此粲正在審理過程中。
【案例啟示】本集涉及到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修復簪法律事實認定問題,因相關制度規定付之闕如而面臨審理裁判困境。基于此,提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運行需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專項訴訟基金設立和責任承擔方式的精細化三個方面予以完善。
2014年11月13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這是一起案情錯綜復雜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重慶市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全國首例跨省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案件背景:一起跨省界重大環境水污染責任事件
2014年8月13日上午,重慶市巫山縣環保局接到巫山縣廟宇鎮報告,巫山縣廟宇鎮千丈巖水庫提取的居民用水顏色異常。經重慶市巫山縣環保局工作人員現場排查和檢測認定,千丈巖水庫水質受到嚴重污染,污染源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硫鐵礦選礦廠。該廠違規試生產,并將硫鐵礦洗選廢漿水直排在一處自然形成的洼地內。由于事前未對該洼地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而此地為喀什特地貌,導致廢漿水滲漏地下,經暗河水系流入千丈巖水庫,造成水體污染,主要污染物為乙基鈉黃藥、二號起泡劑和大量尾渣。千丈巖飲用水水源危及巫山縣廟宇鎮、銅鼓鎮、紅椿土家族鄉和奉節縣長安鄉4個鄉鎮居民的生活用水和農田灌溉用水,涉及10160戶、51400人和1.8萬畝農田。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的規定,此次千丈巖水庫污染屬跨省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事故發生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縣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對重慶市巫山縣紅椿鄉千丈巖水庫環境事件作出了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報告認定:第一,本次環境污染的污染物質為乙基納黃藥,排放量58. 14千克。生產原料乙基磺原酸鈉、2號油可能的使用量最大值分別為63.5千克和47千克。第二,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50. 94萬元,但該報告未對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后果及修復費用作出評估。
案件焦點:原告訴訟請求中的法律事實認定
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就千丈巖水庫污染一案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停止侵害,不再生產或者生產絕不能再次污染水庫。對今后可能出現污染的地下溶洞水體和污染水庫風險重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環評結論,作出被告是否應當搬遷的裁判。第二,恢復原狀,依法承擔政府和社會組織應急處理污染事件、應急供水以及恢復千丈巖水庫原有水質的所有費用,包括直接和間接產生的費用共計1900萬元。第三,賠禮道歉,在全國性平面媒體上向公眾道歉。第四,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本案原告訴訟請求中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恢復等法律事實認定問題,需逐一厘清以便于正確適用法律。具體言之,案件主要聚焦于以下幾個方面。
被告硫鐵礦選礦廠建設項目的環評手續合法性分析
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0萬噸/年硫鐵礦選礦廠建設項目于2011年5月通過并取得恩施自治州建始縣發改委選礦廠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復、環保局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以及發改局項目核準批復等手續,資質齊全。同時,磺廠坪硫鐵礦選礦廠與千丈巖水庫直線距離2. 67公里,超出了千丈巖水庫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換言之,單就此硫鐵礦選礦廠對千丈巖水庫的影響而言,其選址并未違背法律規定,但由于該項目所在地屬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環評報告制作時需估算其對地下水的影響及其造成地下水體污染所應采取的精細化應對措施,環評審批部門應嚴格把關,不能因所影響的水體區域不屬于本行政區范圍而不進行審查。
對于本案而言,原告起訴的對象是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一起典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該公司硫鐵礦選礦廠建設項目的環評手續審批是否合法,與本案審理無直接關聯,即使環評手續合法也不會免除被告因違規試生產違法排污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責任承擔。原告訴求中,對于該建設項目可能出現的地下溶洞水體污染和水庫污染風險重新進行環評,超出了法院的裁判范圍。對于原告的該項訴求本可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解決,但目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缺位致使環評手續的合法審查只能依賴相關部門的自覺。
生態恢復范圍、費用等損失的確定思路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追求的審判目標是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法官適用恢復原狀責任時首先需考慮恢復原狀的可能性與成本問題。確定生態恢復范圍及相關費用,既是原告訴訟請求的依據,又是法官判決恢復原狀時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具體到本案,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恢復原狀,承擔共計1900萬元直接和間接費用。此次千丈巖水庫環境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50. 94萬元,而土壤、地下水等污染修復費用的確定是本案判令恢復原狀的焦點和難點。由于《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方法》(第Ⅱ版)頒布后,《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1版)廢止,便無法比照泰州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的做法,直接以虛擬治理成本為基數,按照一定的倍數計算污染修復費用。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方法》(第Ⅱ版)所規定的生態損害評估方法,無論是替代等值分析方法還是環境價值評估方法,都需專業的鑒定機構預測受損資源在損害發生到恢復原狀這段時間內每年受損資源和生態服務價值量的大小。
盡管如此,但法官確定環境生態恢復原狀責任承擔的范圍及費用的思路卻是有章可循的。首先,考慮遭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能否通過自然或人工的方式恢復原狀,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法官可依據相應的損失,判令被告異地修復。其次,根據“恢復原狀”判決的履行方式不同,確定差異化的恢復原狀費用與范圍。恢復原狀基礎費用主要包括:環境修復費用和監督修復費用。對于被告委托其他機構制定環境修復方案和其他機構代履行修復方案這兩種情形,恢復原狀的附加費用還要相應涵蓋環境修復方案的制定費用和委托代履行費用。最后,靈活確定被告承擔恢復原狀費用的支付方式,即基于違法者償債能力的考慮,判定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恢復原狀費用,還是通過發展環保產業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抵扣部分費用。
賠禮道歉可否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
環境公益訴訟的直接受害者是環境本身而非任何一個個體,似乎無適用賠禮道歉的可能。而作為一項民事責任,賠禮道歉在性質上是屬于恢復原狀而非賠償損失的一種非財產責任,賠禮道歉民事責任的存在豐富了民事責任體系。基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公益性、補救恢復性和懲罰性的考量,可以突破性地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賠禮道歉的意義在于要求環境侵害者就自己侵害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開道歉,既具有輕微的懲罰性又能對其他潛在的環境違法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具體到本案,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可以適用于其他環境公益訴訟。同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為賠禮道歉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突破性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啟示和建議: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亟待跨越的三個門檻
任何一種制度的運行并不因現有法律規定而通暢無阻,而是在實踐中不斷發現制度運行的困境,循序漸進地修正以確保法律正義的實現,因此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盡管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已步人快車道,但通過重慶受理的國內首例跨省界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分析發現,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運行所面臨的障礙仍需相應的舉措予以完善,以進一步優化環境治理模式。
構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除了民事糾紛還應包括行政糾紛,但現有立法并未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予以明確規定。現實中,負有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既有違法的“積極”作為,如違法做出環境行政決策、許可,導致生態環境破壞;也有違法的“消極”不作為,如怠于履行環境行政管理職責,導致污染事件頻繁發生。無論作為與否,只要違法,行政機關行為所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影響是違法企業無法企及的。本案中相關部門通過被告硫鐵礦選礦廠建設項目環評手續的警示意義值得深思。
面對當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問題,首先應明確新《環保法》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目的,以此準確明晰立法的適用范圍,借助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進行規范,從而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其次通過立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法律規定的機關”進行界定,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最后在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內增設一項內容,即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違法作為和不作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情形。
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
對于本案而言,如果原告勝訴,法院將支持原告訴請的1900萬元修復費用,那么如何使用這筆資金?《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環境修復資金和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專款專用,即不能由原告直接領取,以防止出現挪作他用的情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了“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的主張。目前,無錫、昆明、貴陽等地采取的是將環境公益訴訟被告支付的環境修復資金和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繳入財政專戶或基金的方式進行管理使用,以保障環境損害賠償金專門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海南省設立的省級環境公益基金,由省財政撥款支付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相關訴訟費用。另外中國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啟動首個民間“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以支持環保社會組織進行環境公益訴訟。
當前對于尚未設立專項基金或專戶的地方政府部門,既可選擇對民間設立的相關公益訴訟支持基金給予鼓勵和政策上的扶持;也可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探索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重點用于墊支立案前環保社會組織委托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費用,以解決訴訟啟動階段的資金困擾。對于官方設立的專項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環境公益訴訟被告支付的環境修復資金和服務功能損失等費用;財政撥款;人民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的環境損害賠償金。專項基金主要用途為:環保組織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包括調查取證費、評估鑒定費等;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的設立既可解決公益訴訟訴訟成本高的難題,又可化解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的爭端。
適用環境公益訴訟責任承擔方式的精細化設計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六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該解釋并未對這六種環境公益訴訟責任承擔的適用性做出周詳的規定。如若沒有明確界定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將導致司法實踐標準的不確定性。具體言之,上述六種責任承擔方式的具體適用應設計如下。
一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責任適用。對于“停止侵害”的適用,首先應明確環境侵害的標準,社會對環境污染容忍限度可作為環境侵害標準之一,環境侵害超出了社會的環境污染容忍限度,應責令停止該環境侵害行為。對于“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責任適用,借鑒美國的做法,可在判決中引入禁止令,根據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三種情形,即永久性禁止令、附條件禁止令和替代性禁止令。永久性禁止令一般適用于環境危害行為無改正可能的情形,責令環境侵害者停止其危害行為;附條件禁止令一般適用于行為人實施的環境危害行為可以通過技術和管理的手段實現環境因子達標的情形;替代性禁止令是針對一些無法避免但必須進行的環境侵害行為,責令通過環境稅或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方式替代適用責令停止侵害行為。
二是恢復原狀。依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敗訴的原告所需承擔的調查取證、專家咨詢、檢驗、鑒定等必要費用,可以由人民法院從之前其他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判定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中酌情予以支付。可見,該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提及的判定被告支付環境修復費用等款項,相對于環境修復成本是有結余的,故這些用于恢復原狀的款項是懲罰性的。同時適用“恢復原狀”這一責任方式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被告首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未發生時,受影響區域內生態環境的狀態;二是出現部分或全部無法原地原樣恢復情形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三是賠償損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利益的主要用途是生態恢復,賠償損失作為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只是為了填補“恢復原狀”責任方式在無法適用時的空白。因此適用“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時,需考慮“恢復原狀”責任方式適用的可能性。如若在法院判決前相關部門已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了恢復原狀,此時無適用“恢復原狀”責任的可能,便只能適用“賠償損失”責任。為了警示被告所應承擔的環境治理責任,法院可以在此種情況下判令一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訴訟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機制 措施
一、 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一)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二)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三)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三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一)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
(二)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施工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施工企業應在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三)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施工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施工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訴訟管理制度范文4
[關健詞]:基礎、分立、結合、突破
近年來,全國各地各級法院都在推行審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經驗和做法,還有一些法院進行了其他有益的嘗試。這些改革一掃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流弊,高舉程序公正的大旗,將整個審判活動置于嚴密的監督之下,以公開保公正、以公開促高效,是在當前體制下從法院內部解決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部分,如何使這兩部分有機地結合起來,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是當前法院審判改革急需解決的。
一、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價值基礎
實行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內部實現立審、審執、審監分立,特別是在立案權與審判權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對審判程序的動態管理與控制,從而使審判工作各環節相互銜接、相互監督,達到分權制衡、權責統一,以促使審判公開、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潔地進行。
這種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實現司法的公正,筆者認為有以下的基礎:
第一、立案權與審判權的分立。在立審不分的情況下,一個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種因素尤其是實體因素的,比如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案件審理的難易程度、案件當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決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門之外,從而排除了司法管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無從談起。實行徹底的立審分立,有助于立案標準的統一,能夠改變當事人有冤無處伸的狀況。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從事立案審查的法官就應依法受理,而不應也不需要去考慮審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決的問題。這樣就解決了“告狀難”,防止了“踢皮球”現象,減少了上潛在的矛盾,為當事人有效地解決糾紛鋪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審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的需要,防止審判案件的法官在審查起訴時形成主觀預斷,或產生某種偏見,或不適當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以至于對以后的判決產生不良的影響。
以立審分立為基礎和中心,進而實現審監分立、審執分立這三個分立,是減少和遏制訴而不立、立而不審、審而不判、判而不執等司法怪現象的有效措施。
第二、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的分立。我們通常說,實體公正是相對的,而程序公正是絕對的,說明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亞于實體,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比實體還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當性,使案件的實體審判始終處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成為程序的必然,才能確保司法的公正。要想杜絕審判過程中法官辦案的隨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為約束法官行使審判權行為的準則,而不是法官用來為自己服務的工具。比如說,關于延長審限的規定,應當屬于案件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審結的補救措施,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況下怠于行使審判權時所尋求的藉口。因此,將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權利從審判權中剝離出來,使審判案件的法官對案件的進程(比如開庭日期的確定等)失去決定權,只能在他人為其設定的程序軌道上被動地前進,而沒有停止或后退的權利。這樣一來,法官審判權的行使便有了緊迫性,案件的審理情況將隨時受到跟蹤和監督,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如果進一步削減辦案法官的程序性權利,比如將判決的時間也予以相對地確定,要求一定的當庭宣判率,那么縱使當庭宣判可能造成極個別案件的錯判,案件裁判總體上的公正性仍將進一步增強,因為它大大減少了從開庭到宣判期間對于判決結果的人為干擾和影響因素。
第三、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分立。出于公正、公平、中立的需要,當事人與法官不得單方接觸的原則是一條最基本的訴訟準則。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與承辦法官因案件的送達、調查取證、財產保全等工作所形成的頻繁接觸曾經成為一種正常現象,這種接觸使法官在心理上、感情上對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產生了傾向和接近,以至于最后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即或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另一方當事人也會產生不公正的感覺。為了消除這種狀況,確保司法的公正,有必要運用程序設立某種限制對二者加以隔離,以盡量避免或減少案件承辦法官與當事人不必要的單方接觸,使案件承辦法官除了在開庭時與雙方當事人同時接觸外,沒有單方接觸某一方當事人的機會。為達到這一目的,案件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如立案審查、送達、保全等一系列環節都需要從承辦法官的審判權中分離出來,而將這些權力交給另外一些不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使承辦法官與雙方保持同等的距離,從而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二、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
目前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在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還應當看到,審判流程管理制度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的設計在施行過程中已明顯地違背了初衷。另外,審判流程管理各環節之間在銜接和配合上還存在許多問題。從案件的審查立案、排期開庭、到案件的送達、財產保全以至開庭審理和判決等,就象一條流水線,需要由不同的人員來完成,而每一個人對自己面前工作完成的好壞,都直接影響下一道工序的進行。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時間內對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實體上的決定權,而在行使這部分權力時還要受到相鄰程序享有者的制約。因此,一個案件在程序流轉過程中,需要眾多人員的參與,他們之間怎樣配合,如何銜接,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旦某一環節在程序上出了問題,不僅將導致程序上的混亂,增加訴訟成本,更容易造成效率的低下。
訴訟管理制度范文5
一、合同管理案例述評
筆者曾親身經歷過這樣一個關于合同管理的案例。在本公司眾多的供應商中,XX公司只是一個年供貨量不到百萬的c類供應商,且和本公司有2年以上的合作經歷,賬面欠該供應商的貨款一直維持在20萬左右。因本公司重點供應商的賬面欠款常常在1000萬以上,主要原材料的欠款也都在100萬以上,因此對XX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相關人員并未作足夠的重視。
然而就是這樣的一家小供應商,在2008年經濟大蕭條形勢下,在本公司正遭遇市場淡季,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時,向其當地的法院提交了要求本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和違約金的請求,其所在地法院隨即凍結了本公司基本賬戶。本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本公司本著此原則考慮盡快設法支付其全部貨款21萬元,試圖說服其盡快撤訴,并解封被凍結的賬戶。然而律師在和對方的電話商談中發現,對方態度十分強硬,堅持要求本公司在支付其全部貨款的基礎上,必須支付貨款違約金3.5萬元及相關訴訟費用等共計2.5萬元,并稱只有貨款和相關費用共27萬元確認收到XX公司賬戶后,XX公司方可辦理撤訴。
公司財務部門按照公司合同慣例計算應付XX公司賬面欠款的違約金不足1萬元,因此對XX公司的違約金主張提出了質疑,于是,公司決定打這場官司。然而,在經過律師論證,調查了解,赴異地出庭,當庭辯解,法官調解等諸多程序之后,這件官司最終的結果是,本公司除了支付賬面全部欠款21萬元,還額外向對方支付了6萬元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才換回賬戶的解封和結案,可以說是輸的損失慘重!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呢?
總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在本公司合同檔案中未能找到2008年與對方例行續簽的經濟合同。
2 XX公司在提供給其當地法院的資料中,有一份本公司蓋章的2008年與之簽署的合同原件,其中在“其他約定事項”欄中有附加的手寫條款為:“如果出現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原告方人民法院依法解決,貨款延期支付,按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執行(300元/萬陰)違約責任賠償。”
3 XX公司在開庭日向法官當庭提供了一份其在當地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的原始憑證,標明其年借款利率12%。(彼時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是5.85%),按照此利率的3倍計算的違約利率為36%,與其合同約定的300元,萬元/月相符。
至此,案情基本明朗,XX公司顯然是有備而來,而且為自己的勝訴準備了充足的法律證據,因此勝券在握。因為根據本公司負責XX公司的業務人員講,本公司之所以沒有找到2008年與XX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因為在年初辦理合同續簽時,業務人員按照以往與該公司簽合同的慣例將合同版本擬定好經領導審批后,直接先辦理了本公司合同章的簽章,之后向對方寄出并要求對方蓋章回寄,但此后卻忘記了主動追回,導致未能拿到對方蓋章確認的合同。業務人員確信,自己當時寄出的合同原件的“其他約定事項”是空白的,并未添加上述手寫條款,XX公司也從未向本公司商談過要添加如上所述的“其他約定”。很明顯,XX公司按住了這份合同,表面上不傷和氣,繼續保持供應業務不中斷,私下在合同上添加了所謂的“其他約定事項”,因為有本公司事先蓋好的公章,因此添加的苛刻的違約金條款和對自己有利的管轄地無需經本公司確認,便為自己的日后訴訟設好了伏筆。
這場官司本公司輸了,輸在了合同管理的細節上,輸得讓人心痛!
二、合同管理的風險點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從制度層面上講,大多數企業都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比如歸口管理和責任管理制度等,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還是難免這樣那樣的風險。合同管理中常見的風險點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 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做得不夠。簽訂合同前如果不注意合同對方的資信審查,會導致企業遭受經濟損失,嚴重時甚至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或引發企業的全面虧損或破產。或者雖然前期注意了資信審查,但在過程中對對方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缺乏持續關注,不能及時掌握對方的資信變化信息,致使企業蒙受損失。
2 合同文本的審查不嚴格。一般說來,合同訂立的雙方都希望用本企業草擬的文本為合同樣本,因為本企業起草的文本,基本用語,條款,格式大多對本單位有利,也較熟悉,談判起來就方便一些。而用對方單位的文本,往往比較生疏,改動量較大。甚至有的單位故意將文本寫得很長,設置了很多文字陷阱,不咬文嚼字就會導致簽訂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3 合同文本中的條款有漏洞。比如上述案例中,雖然本公司使用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公司法律顧問設計的范本來實施的,條款中有“其他約定事項”等項目,但是為了針對不同供應商的不同需要,項目下的內容一般不固定,需要在具體談判后根據雙方的共同意見填列。但是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就應該在此欄注明“此項空白”或“無其他約定”等字樣,本公司正是忽略了這樣的細節,拿著空白的其他約定讓欺詐行為有機可趁。另外如對出現糾紛時的仲裁機關所在地的約定等,都缺乏明確的指定,導致風險加大。
4 合同章管理不嚴格。從一般意義上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把握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主要以滿足客戶的合理要求為合同行為導向,具體表現為合同文本的使用,異地的合同誰先蓋章等,而在和供應商的合作中,在供大于求的環境下,供應方是處于被動地位的。也就是說,供應商在雙方談判的合同條件下,應該先在合同上蓋章后再傳遞給購買方,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合同章蓋章程序是有疑點的,即使是需要購買方先蓋章確認,也應該作為合同章管理中的一個特例來追索后續進展,如果能做到這一點,損失也是可以避免的。
5 合同檔案管理不健全。上述案例出現時,在本公司未能找到尚在生效的經濟合同,而對方卻有本公司蓋章的合同原件作為呈堂證供,這對合同檔案管理是一個多大的諷刺!雖然這樣的漏洞可以通過加強責任人追究制度予以解決,但是在實際的管理中,業務人員難免按照供應商的重要性分類來分配自己的管理精力,所以由業務人員直接追索自己負責的供應商的合同檔案明顯不合理。
6 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不強,對應當重視的訴訟證據重視程度不高。合同涉及訴訟的,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或者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應簽證確認的沒有進行簽證確認,當發生糾紛時可能因無法舉證而敗訴。被拖欠應收款的情況出現后,由于不能及時訴諸法律,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這些法律意識不強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企業蒙受經濟損失。
三、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范
為了更好的防范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減少潛在的合同管理可能引起的經濟損失,結合上述合同管理風險點,企業在合同管理中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須根據我國的《合同法》和相關的法規,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2 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包括他們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文字水平和業務能力。有了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只是為合同管理的風險防范創造了環境,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以及執行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了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堅持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一方面,企業領導應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優秀的人員上崗。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堅持把優秀的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另一方面可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加大智力投資。此外,建立起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對合同管理人員明確責、權、利,建立競爭機制,對合同管理人員建立起良性激勵機制。
3 從法律角度對合同管理的風險點進行嚴格審查和控制。企業可根據自身的規模和條件設立法律部門或者聘請法律顧問,此部門或者此崗位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包括對標準化合同文本的訂立,合同條款的檢查,違約責任的合理設定,其他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等。法律部門或者法律顧問從合同的項目論證開始,監督、檢查并指導當事人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等合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減少合同糾紛中企業的損失,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訴訟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建筑施工 企業管理 現狀 措施
一、企業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單位發揮的作用
完善的企業管理模式能夠提高建筑施工單位的運營效率,使各項目部、各部門能夠協調一致,引導企業發展方向和上升空間,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企業財務管理清晰,資本結構合理,全面預算管理管控合理,工程質量上乘,風險防控有力,確保實現企業整體戰略目標;向社會提供精品工程和優質服務,樹立企業品牌形象,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建筑施工單位企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人力資源管理基礎薄弱
多數建筑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基礎還相當薄弱,施工特級資質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缺乏,根本問題在于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沒有形成健全的管理方法體系;部分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還僅停留在勞動工資管理的層次上,沒有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才,沒有制定相應的制度、措施及辦法,對薪酬分配、人才引進、項目考核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配套措施。
2、資金管理混亂
多數施工企業還存在資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管理,尚未建立有效的資金預算管理制度,工程款結算不及時造成資金管理混亂,流動資金周轉困難等諸多問題。對于機械設備、材料等方面的購置、領取、回收等方面缺乏管理,造成設備閑置、材料積壓。如施工材料的采購方面,缺乏系統的管理制度,不能及時編制采購供應計劃,材料采購隨意性大;大型機械設備管理不能在施工項目部間合理調度,甚至影響了工期;工程施工項目結算不及時,貨款回收周期長,未能意識到資金的時間價值等問題。
3、項目成本管理意識淡薄
在投標環節不能做好項目工程造價預算,不考慮施工過程成本的管理,嚴重削弱了施工企業的盈利水平,降低了市場競爭力。成本控制觀念不強,缺乏科學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和方法體系,施工項目未能按照單項單位工程核算;項目部成本缺乏過程控制,全員成本意識差。
4、考核獎懲環節不到位
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缺乏對項目部績效考評體系,項目實施過程中未能采用科學的考評制度和方法及時地做好考評工作,嚴重影響獎懲工作,還容易造成許多“后遺癥”,挫傷了建設人員的積極性。
5、風險預警與防范機制不健全
多數建筑施工企業對風險認識不足,對潛在的市場風險、產品風險、財務風險、人才流失風險簡單歸咎于市場競爭激烈、生存環境惡劣等。對市場解讀不透,對業主惡意壓價、墊資、超常規壓縮工期的要求一應承諾,對盲目擴張帶來的管理覆蓋和資源配置問題估計不足,對資金嚴重枯竭、貸款與日俱增、償債風險等財務危機不能正視,對人才流動沒有找準深層次原因,對利潤大幅滑坡喪失警惕。
三、加強建筑施工單位企業管理的措施
1、健全建筑施工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做好風險防控
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實時監控采購、施工、結算、回款等建筑施工的各個業務流程,及時發現經營中的問題并實施過程控制。完善的內控制度體系建設可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不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也為企業本身創造了優良的施工環境,為企業的穩健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有效防范經營風險。
2、加強建筑施工單位合同管理及法律事務管理
建立和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要根據《合同法》、《招投標管理法》、《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要成立法律事務專門機構,負責合同簽訂、工程糾紛訴訟案件辦理、工程款催收、法律風險防控等,對國家關于建筑法規進行研究,變被動為主動,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如《合同法》分則第十六章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專門的法律規定,特別是286條,賦予建筑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的折價或折賣所得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3、加強建筑施工單位項目管理
實行項目評估、項目經理負責制是堵塞項目效益流失的第一道關口。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切實把項目評估、測算作為加強項目管理的基礎和堵塞項目效益流失的第一道關口來認識,自覺地搞好評估和測算工作;二要加強評估、測算的組織領導,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有專人負責,要建立科學的評估、測算指標體系;三要依法簽訂承包管理合同,上繳風險保證金,委派主辦會計,定期進行考核;四要認真進行項目運行中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幫助項目經理及時糾正經營管理偏差,確保項目目標實現。
4、加強建筑施工單位財務管理
建立權責分明、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是促進建筑企業強勁發展的動力源泉。一要強調財務紀律的嚴肅性及強制性,建立專人專項、權責分明的財務管理制度及科學工作流程;二要實行財務集中管理,加強對項目部財務管控力度,推行財務人員委派制、資金集中管理制等制度;三要加強項目成本控制,細化項目核算,及時掌握項目盈虧情況;四要抓好工程款回收,定期進行函證確認,確保訴訟時效。
5、加強建筑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目標管理
安全是產品質量的重要特性。質量和安全要相互保證,通過安全控制保證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不發生任何的人身事故和財產損失,促進項目的按期完成并提高項目經濟效益。質量為本,安全為天,安全就是市場,安全就是效益。施工項目質量控制的依據是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是一個系統,包括投入生產要素的質量控制、施工和安裝工藝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最終產品的質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