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1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在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國家建設部領導起草并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頒布《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工程建筑監理制度,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范圍、職權。該法規頒布以來,我國國有大型工程及非國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動委托工程建設監理,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的一種全新的改革與創新。它標志著我國由傳統小生產管理模式向市場化、社會化、大型化、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成功的過度,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府、工程業主、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中國工程監理功不可沒。為此,一個嚴肅的問題擺在面前,中國建設工程監理需要面對中國發起的一路一帶的新經濟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結合國內新的經濟建設要求,制定和調整新的政策和法規及管理條規,從制度上確保其領先性和完善性,對新的經濟建設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和科學管理必要條件。同時,要摸索出一套監理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從而推動中國監理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一、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產生及現狀
(一)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國務院頒發《建筑法》為標志開始,以建設部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度;建設部與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同時,各地政府及部門也相應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穩步發展。
(二)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下的社會實踐
1997年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上系統建立后,在資質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統分結合的兩級管理。這種管理符合我國國情,運行良好。近20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建立了遍及全國各省的監理企業6106家,從業人員6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性收入1196.14億元。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4-6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早期工程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培訓成為懂技術,會管理的復合性人才。這些技術和管理復合性人才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從上而下直接從西方國家現有的監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鑒而建立起來的,本身與國際慣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經定型20年基本沒有修改和完善。經過20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客觀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走出國門,一路一帶振興中華,中國建設監理同樣面臨與世界各國合作,走出國門的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同時,也要滿足走出國門,讓更多的國家認可的客觀必需。
(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從內容到形式上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力及義務的規定尚不明確,這使得工程監理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簡而言之,建設工程合同條款不健全,必然帶來的是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這將直接影響到后面的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不是由市場培育起來的制度,而是直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定之前,我國建設監理還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而合同的條款中關于責任、權力、義務等內容的規定自然存在以上屬性。當市場化發展走過20年,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來,嚴重制約監理事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需求。
(三)現有監理權限和范圍狹隘帶來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法規使得工程監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階段,使得對工程選址、地質勘探、圖紙設計等的監理形同虛設,無出圖權和修改權,監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設計階段根本無法得到體現。由于設計這一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制觀念有待加強
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監理制度,是為我國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的制度。作為新起的經濟管理制度,本身受到傳統習慣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響,許多業主認識上的模糊與不理解,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在招投標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監理的合理合法收費。委托監理后,在建設施工中人們常常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無權對工程投資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對監理的性質,工作方法和運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對其工作百般挑剔,嚴重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及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方則更不習慣,對這種監督管理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導致監理工作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及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依靠工程監理開展建設活動,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依靠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這其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需要從政府到社會的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
(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總數約占世界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這種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從無到有,隊伍的基礎素質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是,就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快速發展的需求。這是因為,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是半路出家,學歷、職稱差別大,導致了從業監理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身的復合型管理人才。由于從業監理人員多為建筑單位退休和下崗分流人員,監理單位受工程監理取費低的影響,其員工工資也相對較低,統計資料表明監理人員平均工資是施工人員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嚴重阻礙了青年技術人員和優秀的青年加入監理行業的積極性。低收入使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產生不良陋習蔓延,從而削弱了監理執行法規的力量而導致整個監理企業受到影響,企業很難建立一只高素質的穩定隊伍,培養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業為了生存又不斷招募新人進行初級培訓,周而復始。20年前制定的取費標準很難滿足企業起碼生存需要,更何談發展和提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及基本業務水平,提高企業形象及檔次,國家需要從取費制度上進行頂層修改,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監理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建設和完善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必然面臨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舊的示范文本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編制中應積極的吸收國際慣例中對工程建設監理市場有益的條款,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作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向海外市場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內容。
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就必須著重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應當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兼容,還應當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舊法顯然不能滿足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新法應吸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編制中;隨著中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建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新法規也應當迅速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與之接軌;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出國門的基本需要。同時,必須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條款內容,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全球經濟建設需要。
(二)建立和維護市場環境,人才培養是關鍵。
建立和維護健康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法制建設是基礎,而人才的培養是關鍵。監理行業的發展是以建筑業的發展為基礎的,以法制的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有利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機制,消除壁壘,實現與國際市場的順利接軌;要通過嚴格執法,制止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如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欺詐、行賄受賄、投機、虛假行為,要打破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區經濟封鎖和分割市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維護競爭秩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規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線,因此,應當繼續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個人信譽登記制度,在各類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置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專業,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監理人才。
(三)穩定監理隊伍問題
一線監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往往是流動的,轉戰全國各地是常態,常年在工地駐守,生活條件艱苦,很難有時間對家庭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取費低,福利待遇問題一直是困擾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因此,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保監理行業和監理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監理人員年齡結構老、中、青比例嚴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監理人員,很少出現在監理隊伍。往往是退休人員,本身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出來干工作拿點補差,低收入對他們的影響不大;青年監理大多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缺乏社會工作經歷和經驗,缺少在一個城市立足的資本,選擇監理行業工作也只是權宜之計;工作幾年后,隨著社會壓力及戀愛、成家、生子等現實問題壓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選擇其它行業,跳槽成為他們的普遍現象;中年監理人員則因為工資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壓力和無法承擔對社會、家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被迫選擇離開監理行業,轉投待遇較好的職業或工資收入較高的行業。隨著社會發展,監理與其它行業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規定取費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與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國家和社會應該承認他們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他們的工作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安危,監理工作的意義就在于此。除給予監理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待遇,確保其有尊嚴的全心全意的為經濟建設工程項目服務,是新法規必需面對的首要問題。要形成人才培養出來能留住,能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起來的建筑市場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設缺一不可,這是關系到其行業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的最關鍵。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工作應該是一個常態化工作,這個制度應確保經濟建設工程項目健康有序的從立項到計劃、從設計到實施、從實施到完成、從完成到應用、都應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完善法規不足和缺憾,是客觀上需要。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條件下的條款,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鄧渝康,朱偉樹,陳志全.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對策初探[J].建設管理,2012(3).
[2] 楊延艷.我國工程建設監理法律體系研究[D].鄭州大學,2011.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2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趨勢,有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違法違規的現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違法現象,主要表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時違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確建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規范建設工程活動的重要手段。加強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內涵概述
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義是指合同對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開始產生約束力。我們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應該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幾個基本的法律條件。主要以下三個,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時都必須是具備了一定的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來說,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違背這一原則的就是無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意識表示真實,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只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條件,這二者之間有著重大區別,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可以分成當事人自由的狀態和當事人不自由的狀態。意識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內容而言都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具體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為直接的根本的內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這一個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從本質上來說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分析
一是表見形式合同。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通過人的行為進行判斷就可以確認行為人有足夠的權限來進行,基于信賴利益保護的原理,這種行為是生效的。如果行為人沒有權限或者超越權限范圍或者權時效終止之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并訂立相關合同,相對人能足夠的理由確認個偉人的是基于其擁有權的話,那么這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對人在這種情況下與無權人訂立的合同或者說一種交易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明確闡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其一,表見人從根本上說是沒有權限的,或者說沒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權;其二,在客觀情況上使得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具有權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無違法行為沒有行為過失。
二是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謂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條件,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進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況(使得合同的效力消滅)。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從根本上不同于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這類合同中,當事人提出請求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基本前提,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變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對應的人民法院或者相關仲裁機構也不能夠撤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現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為當事人存在重大誤解而簽訂的或者說在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時候存在顯失公平這兩種情形的時候,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相關的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此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消滅,這是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涉及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實。有鑒于此,法律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銷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銷權歸于消滅。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事由起算1年內都沒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事由之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了合同的撤銷權。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的法律后果問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或者說被撤銷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都被認為是無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終止,不再繼續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繼續履行。如果行為人因為履行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產生的財產上的后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加以處理。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形式,一是返還財產。二是賠償相應損失。三是對財產進行追繳,最后收歸國有或者返還給善意第三人。這無論如何,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響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權益。
三、準確認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對策措施
一是加強對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在這方面,要加強合同規范性建設,這有利于準確和統一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要堅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就應該堅持相關的基本理論原則,貫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終,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項制度和該領域的具體活動具有指導作用的原則,同時指導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實施。
二是規范建筑合同領域的法律法規。要實現這以目標,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努力。這種規范主要應該從立法上加以解決,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不僅僅是應該解決專家學者的問題,還應該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參與到相關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夠使得立法具有科學性合理性,且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同時便于執行。
三是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并加強法制宣傳。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建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當前要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從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盡量減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認定上的一些糾紛,那么加強對公民法制意識與權利意識的宣傳培育顯得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李高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國政法大學,2010.
[2]王平,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之比較及啟示[J],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03).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 建筑工程; 質量責任; 法律 一、前言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出現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尤其是工程質量問題,更是近幾年頻繁出現。所以,必須對工程質量責任法律問題加以重視。
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因各參建主體違反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造成建筑質量缺陷或者建筑質量不合格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建筑法規的要求,所有的建設工程都要簽訂符合法律標準的合同。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包含了技術工人的實際勞動、技術人員的技術處理和施工工藝運用、管理人員對施工隊伍的管理和材料的管理。在如此復雜的環節中,任何一個小細節的錯誤都會導致質量問題的發生,不論是哪種原因,可以得出的是,人為因素是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問題出在技術人員、工人或者管理人員,他們也不是質量法規約束的主體,而是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為其工作人員的全部工作負責,成為建筑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
這也是符合生產生活實際的,建筑市場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通過限定主體的資質來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企業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要求的注冊資金。作為責任主體的企業才能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有能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效保障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質量缺陷擴大或者產生了新的缺陷,則構成混合責任。如果損害是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的過錯發生的,就應當按照過錯的大小來確定他們的責任,使他們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擔共同責任。因此,在工程質量糾紛中,往往就需要對質量進行鑒定,對質量責任進行界定以決定最后工程款的支付問題或者賠償損失的問題。可見,對建筑質量責任的認定無論是對生產實踐還是對司法實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目前,我國各行各業基本上都是依靠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自我約束,而對于行業的自律制度的建設意識不明顯,處在剛剛起步階段,這就造成了我國建筑行業的自律體系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有效的對接,該行業的誠信差、誠信意識淡薄。
2.目前,在建筑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在建筑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的核心主導思想與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即相關規章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
3.對于不同的違規是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處理,而各個部門對處理的過程以及結果細節都不會公開。這種現狀容易造成政府部門的監管的盲區和斷層,同時。還會降低法律法規對企業的震懾力,總之,政府各個部門對企業的監管容易出現多頭管理,各個管理部門之間相互封鎖消息。
4.在建筑行業中,對于項目的投標競標階段,采取了最低的中標價,這樣會造成在過程中發展中留下安全與質量的隱患,同時這將會對建筑市場造成嚴重的問題,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5.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對目前的施工企業的違規都有明確的相關責任追究,但是,對于確定施工企業的違規責任的標準、方法。程序以及執法的主體都不明確,這就有很大難度的操作性,總而言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對違規行為的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
6.違規責任具有的特點為不明顯約束效果、時效短以及影響范圍小。
7.行政層面是責任追究的重點。
8.在責任追究方面處罰重點在企業,個人處罰較輕。
9.對施工企業資質違規很難追究責任,無法進行有效的控制。
三、具體建議
1、對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責任。工程建設的目的是要建設集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于一體的建筑產品,并且在這一建設過程中又是由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完成的。當然,在各個階段由各個主體分別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擔各自的責任。但是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許多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于工程質量責任的界定無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議在這種背景下,立法上不但應當做到明確責任主體,還應當在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對可能的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賠償制度。使建設工程的每個參與者都對其承擔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負責起來。
2、加強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識。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是,雖然都要求責任主體做到“質量第一”,但企業往往對經濟利益即企業效益的重視超過了對質量的重視。加之工程建設的各方參與者缺乏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在市場經濟中,不能嚴格遵守市場的規律,而是時常發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缺乏相應的自律行為,這也暴露了法律規范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從而多方因素共同導致了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建議公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規范工程建設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諧發展。
3、調整建筑法的覆蓋范圍;改革現行的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方式;建立使用階段的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形成由從業人員到企業的責任追究鏈,完善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系統;建立各級政府監管的信息平臺、完善行業自律的各項制度;建立并不斷完善各個領域質量保險制度。
4、不斷完善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其操作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會使利益受侵害者拿到保護自己的武器,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立法同時也會直接促進了企業自身管理的規范性發展。因為只有規范的、合法的管理,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規范地操作方法,會使本來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向不利一方發展。上面已經舉出了太多的案例,足以說明這一問題。目前,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出臺,正是多年積累的訴訟能量的集中爆發階段,大量的案件都選擇了訴訟方式的解決。很多施工企業沒有注意到的是,他們都對自己的訴訟“準備好了嗎?”
一件施工合同案件的訴訟成功,會牽扯多方面的準備工作。首先,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解釋著重關注了影響施工合同效力的招投標問題和黑白合同問題。其次,主體的合法性。主要是施工資質,突出表現在對實際施工人的資質要求方面。再次,也是最為重要和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準備問題,簡單的說就是各種簽證、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等。特別是上述所談容易出現的各種常見問題。都要認真對待,妥善、依法解決。法律,它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對不遵守法律秩序的經濟主體,都有制約作用,并不是傾向哪一方。從這個角度來講,正體現了法律的規范作用和公平性。那種單純的認為司法解釋是保護施工企業的想法是錯誤的。無論是施工企業,還是開發企業,都必需高度重視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協議條款,高度重視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簽證行為。只有做到行為合法、合同有效、手續完備,才能真正從法律上獲得保護自己的“尚方寶劍”。
四、結束語
因為建筑工程具有牽涉面廣,投入資金大,并且施工工期長等等的特點,所以對于工程質量責任法律問題就需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只有從根本上重視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問題,才可以給工程提供一個保障,進一步的促進建筑行業的壯大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鞏麗霞.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法律規范的理清于探討[J].研究探索.2012(4):99-100
[2]謝慶錄.商品房質量問題法律研究[J].西南政法大學. 2012(21):44-45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建設工程法規;教學改革;探索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B
一、建設工程法規課程在高職院校土建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
建設工程法規作為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較強的土建類專業基礎課程,在建筑工程技術、建筑工程管理、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專業的課程體系構架中處于重要地位。高職院校土建類專業學生對建設工程法規的掌握程度,直接影響著其未來職業操守的形成、職業發展的取向、專業能力的塑造,關系到學生未來的職業素養的養成。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理論性強,高職學生厭學情緒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提升課程的教學效果,在課程教學改革上的探索顯得尤為重要。
二、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學現狀
1.教學內容不完善
建設工程法規調整的對象是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從調整的對象來看,建設工程法規既有行政法內容,也有民法內容。因此,建設工程法規課程在內容選取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為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監理法規、民法行政法基礎知識、訴訟法等為輔。
隨著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土建行業規范、技術規范的修訂,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以前的課程教學內容已跟不上新的變化。同時,現行的教學內容側重于法律法規理論知識,缺乏建筑行業專業的法律實務內容。
2.教學方法單一
縱觀土建類高職院校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講授法為主,教師講,學生聽,教師和學生互動少,課堂氣氛單調沉悶,無法達到有效的課堂教學效果。在信息高速發展的時代,單一的教學方法已經難以滿足土建類高職院校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需要,應探索多樣化的教學方法。
3.教學資源貧乏
建設工程法規雖然是一門土建類的專業基礎課程,但是土建類高職院校并沒有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課程資源建設仍然停留在起步階段。在“互聯網+”教育的背景下,各專業主干課程逐步實現了網絡化、視頻化,而建設工程法規這門課程的教學資源非常有限,主要是教材、課程標準、教案等,更談不上立體化教學資源庫。
三、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改革的思路
1.優化教學內容
(1)修訂課程標準,明確教學內容。建設工程法規是土建類專業均開設的一門課程。土建類專業包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價、交通工程等。各專業可以根據教學計劃及專業標準,修訂建設工程法規的課程標準,確定適合各專業的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學內容。
(2)關注最新行業法規的調整,更新教學內容。隨著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修改及廢止成為常態。教師應多關注國家最新行業法律法規的調整,將調整的內容及時納入教學中,實現教學內容的更新。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的規定與修改前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教師在教學中講到“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時就應更新教學內容。
(3)引入專業法律實務,新增教學內容。建設工程法規以往的教學內容側重于理論法律知識的講解,基本上是法條的堆積。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提高教學質量,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應將土建類專業的法律實務引入課堂,設計項目場景,引導學生進行角色扮演,組織學生分組討論,要求學生根據所學的法律理論知識,就建設工程項目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2.構建以案例教學法為主、多種教學方法并存的教學方法體系
(1)主線――案例教學法。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學以案例教學法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教師應將案例教學法貫穿于整個課堂的始終。首先,教師在講解法律理論知識之前,可以將案例拋出,引導學生思考;其次,教師給學生講解法律理論知識,引導學生討論;再次,教師要學生代表分享自己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導學生歸納;最后,教師公布權威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導學生總結。
(2)構建以案例教學法為主、多種教學方法并存的教學方法體系。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應用案例教學這一方法無法滿足現代職業教育教學的需要,因此,教師在應用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還應結合其他的教學方法,構建以案例教學法為主、多種教學方法并存的教學方法體系,以此來提高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學效果。在教學方法的選用上,教師以案例教學法為主,結合講授法、角色辯論法、頭腦風暴法、情境演繹法、實景觀摩法等教學方法,形成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體系。
3.建設立體化教學資源庫
(1)完成傳統教學資源的信息化。傳統教學資料一般指教材、課程標準、授課計劃、教案、教具以及輔助教學資料等。建設立體化教學資源庫,首先要實現教材、課程標準、授課計劃、教案、教具以及輔助教學資料的信息化,即完成電子教材、電子課程標準、電子授課計劃、電子教案、三維或四維立體化教具以及電子輔助教學資料的編制。
(2)優化PPT課件的制作。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多媒體的發展,運用多媒體上課已經成為一種常態。現在通用的多媒體課件形式就是PPT。制作PPT課件是當前教師的一項基本功,但并不代表所有教師都能制作精美的PPT課件。如何充分發揮多媒體設備的功效,給學生最直觀、最有畫面感的視覺沖擊,PPT課件的優化就顯得尤為重要。
(3)制作網絡視頻課。教師要在完成課堂授課任務的前提下,完成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網絡視頻化,實現優質課程資源的共享,滿足學生課后學習的需要,真正實現學生所期待的線上線下學習。教師可以邊上課邊錄課,也可以借用學校的錄播室錄課,還可以采用相關軟件錄屏,完成課程的視頻化。與此同時,教師還要利用世界大學城這樣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視頻課上傳,真正實現了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網絡視頻化。
(4)建立試題庫。為了鞏固課堂教學效果,教師還應建立配套的試題庫,滿足學生課后復習、鞏固所學知識的需要。試題庫的建立,要充分考慮到現有知識的難度、廣度和延伸度。因此,在試題庫的題型上,要與國考、省考接軌;在試題庫的內容上,綜合歷年國考、省考的相關法規試題;同時還要盡可能收集更多的工程糾紛案例,建成建設工程法規案例教學庫。
(5)利用世界大學城、QQ、微信等網絡平臺,實現在線互動答疑。新媒體的快速發展,帶來了教育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也改變了人們的學習方式。現代教育更加關注學生個體的發展,世界大學城、QQ、微信等網絡平臺為教育者關注學生個體發展提供了平臺。為此,教師可以利用世界大學城、QQ、微信等網絡平臺,實現課后在線互動答疑,為學生提供個性化的教學服務。
參考文獻: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郭漢丁: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
[2] 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3] 黃建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體制的構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孫禮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6] 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8] 李永豐: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現狀及應對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6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省市及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將20*年*區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標
通過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不斷提升全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水平。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減少一般事故,事故傷亡人數控制在區委、區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標內;創出一批省、市、區安全文明標化工地。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貫徹市建委制定的《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指導意見》,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的分解落實,繼續與各建筑業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目標。重點督促企業按照責任制指導意見要求,與企業內部管理部門及項目部簽訂責任書,逐級分解責任并定期考核,使安全生產責任真正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同時,進一步完善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加強日常監管中對企業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把對企業責任落實的檢查考核情況作為對企業實施質量安全分類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并逐步與市場準入、招投標掛鉤。
2、建章立制,注重實效。一是研究制定《關于切實加強我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嚴格兩項許可制度,加強動態監管。制定兩項許可日常考核管理辦法,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專職安全人員配備及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及專職安全人員切實履行職責。三是堅持預防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安全生產預警制度及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四是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對大跨度承重支模架、深基坑等項目全面實行專家論證審查制度。加強對大型起重機械的監管,在對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檢測、登記等監管工作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五是根據建設部的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促進企業自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修訂《*區建筑施工安全標化工地評選辦法》,把創優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的施工過程,努力促進企業整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是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并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條件。七是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力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企業和三類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并在網上予以公示。
3、抓住薄弱環節,繼續開展專項整治。在鞏固前幾年治理成果的基礎上,繼續重點開展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大型起重機械(塔吊、人貨電梯、物料提升機)和承重支模架的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并組織演練;重點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增強應急管理能力。
4、落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識。在繼續開展學習宣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培訓工作:一是強化對一線操作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培訓,督促施工企業通過放映錄像、講課、發放安全資料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農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救護基本知識方面的培訓教育,提高農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識。二是開展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監理等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且培訓情況與考核掛鉤。三是繼續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四是定期對政府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安全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實施計劃及內容(*)
點擊瀏覽該文件
四、組織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