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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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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問題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1

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合同法的實施,對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現行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單位努力構建新型勞動關系管理模式勢在必行。而技校畢業生,在新的勞動法津法規面前又將遇到什么樣的問題和困惑呢?本人總結多年從事技校生推薦就業的經驗,針對學生普遍感到困惑的三大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用人單位要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具有非盈利性、強制性、普遍保障性的特點。應屆畢業生常常對社會保險認識上存在著誤區,比如:社會保險是否可買可不買?社會保險金由誰支付?用人單位支付了薪酬是否就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類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1998年2號令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違反本規定,不按期繳納、拒繳、漏繳或者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催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等等相關條例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須參加社會保險,作為勞動者除應履行勞動義務,享受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外,還享有獲得勞動社會保險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在給予用工者薪酬待遇后,卻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行為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技校畢業生提高法律意識,對于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應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免自己的權益受侵害。

二、關于試用期的有關規定

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何謂試用期?根據《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是有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作為剛進入社會工作的技校畢業生須從以下兩個方面了解試用期的有關規定:1、勞動者的試用期為多長?為杜絕企業在簽訂短期勞動合同時訂立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降低相關待遇,侵害勞動者的權益。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試用期期限是否可以單方面延長?曾有學生發生過這樣的一件事。2003年2月28日畢業生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期限從2003年3月1日到2006年2月29日的勞動合同,其中前兩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1000元,試用期后工資為1500元。張某3月3日開始上班,五一期間按公司規定領取了過節費500元。5月9日公司書面通知張某,因其未通過試用期考評,按公司的規章制度,對第一次不能通過試用期員工,公司暫不錄用,延長試用兩個月后,考評通過的,才予以錄用。6月30日公司書面通知張某因其不能勝任工作,未通過公司第二次考評,公司決定不予錄用,要求他當日結算工資,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張某對公司的做法表示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被拒絕。在律師的幫助下,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發2003年5月、6月轉正工資的差額部分,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試用期中,公司應當及時對張某進行各方面的考核,決定是否予以錄用,認為張某不能勝任的,應當在試用期內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單方延長可視為經過了張某同意。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為一年的,試用期最長為三個月,故雙方只能將2003年5月作為試用期,6月份應當作為試用期后的正式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應當發給張某轉正待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在三十天內繼續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故裁決公司補發張某2003年6月的工資500元,因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張某一個月的工資1389元。從該事例可以看出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我們認為,試用期過后,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沒有法律依據。當然,試用期期限并非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的屬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技校畢業生應特別關注這類問題。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2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

2. 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

3. 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僅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

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3

【關鍵詞】食品安全;問題;建議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頒布的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多達幾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等等。其中,《農產品質量法》僅僅對例舉的100多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的限額作出規定,但國際食品法典涉及到的農產品有300多種,超出了我國立法范圍之外很多很多,而《農產品質量法》并未對超出的200多種農產品作出相關規定,可以說是無據可查,這就為食品安全監管留下了縫隙。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數量龐大,可這些法律法規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時又缺少溝通和協調,所以調整范圍非常的較窄。

2、檢測體系相對落后

我國食品檢測儀器精密程度較低,檢測水平有限。在我國己經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2319項中,只有少部分農藥配有相關的檢測方法,而且這些檢測方法操作步驟費時費力,對劣質的食品辨別能力也比較弱。檢測設備老化,技術落后,專業人才缺失等問題,導致很難檢測出食品中農藥、食品添加劑、鉛、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業企業自檢能力不足,檢測設備價格又很昂貴,企業為節約成本也不愿意購買檢測設備進行自檢。很多地方甚至連檢測設備也不具備,大量的食品未經檢測就流入了市場,食品的安全根本無法保障。

3、監管體制不健全

方舟子認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甚至根本就無意執法。”而政府監管方面存在制約因素,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法律法規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重要障礙。例如:其一,我國對食品的監管有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等部門一起運作,各個部門執法標準不相同,部門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多個監管部門重復管理一個企業,增加了企業負擔的同時,對于群眾所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很多部門又會相互推諉。其二,一些地方對旅游景點區域等出臺的“保護”政策,限制了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其三,監管沒有從食品源頭展開,對食品的生產過程及生產方法重視不夠,很多食品在這個環節已經被污染。這些都是執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懲罰力度較輕

一些發達國家,法律對危機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處罰力度非常嚴厲,罰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這就使得生產經營者不敢輕易以身試法。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相比之下要輕很多,規定受害人數,并主要以罰款為主,這樣法律責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違法成本也不高,生產經營者往往覺得違法后果也不嚴重,因為法律缺乏威懾力,很多生產經營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試法。這就難以打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種類繁多,以部門法為主,法律法規缺乏溝通與協調,為執法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沒有一部能貫徹所有有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體系,其實,主要發達國家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向這方面努力的同時,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不同環節進行管理,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斷補充,并及時修訂,對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廢止或者整合,盡可能地形成一套整體的統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內容要貫穿到整個食品安全過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

一方面,要統一食品標準體系,對現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整合,解決現行標準間交叉、重復、矛盾等問題,對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標準必須全面清理,不與國際接軌的標準進行借鑒修改,同時還要擴大食品標準的覆蓋面,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另一方面,檢測工作也需要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技術也要不斷跟進與提高。這就需要加快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培養更多的專業人才。

3、健全監管體制

我國在法律制度上已經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制度,但從我國食品監管現狀看,僅有制度還不夠,對具體如何實施沒有細化,這就使得制度實施的效果不夠明顯,若要真正實現有效的食品監督管理,還需要完善執法程序體制。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合理分工,細化各監管機關的職責,明確監管手段,使其有責有權。還要建立企業與消費者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因為食品是如何生產出來的,消費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業與消費者和政府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勢在必行。

4、加大法律責任制度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的違法責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賠償為主,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發達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例如美國,最高罰款金額可高達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監禁。所以,我國應該借鑒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進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處罰力度,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罰款數額,允許消費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損害的精神賠償請求。還要對違法企業進行曝光和監管,增加抽查的次數。在刑事責任方面,應該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責任的修訂。

三、結束語

食品安全作為一個國際性的問題,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關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因此,我們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進程,與國際接軌,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對食品的源料、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擴大責任追究范圍,增加罰責力度,確保整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能夠有序運轉,來保證我國的食品都能讓群眾放心安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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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成程.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策分析[D].東北師范大學,2010.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4

從互聯網金融大時代的演變趨勢來看,雖說互聯網影響我國傳統金融領域的時間還不長,但其所造成的沖擊及影響是不能忽視的。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對于我國保險行業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互聯網保險已經進入了“E”時代,其次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互聯網保險對于服務成本更加節約,也可以成為保險費用增長的新興支點。除此之外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有利于客戶享受便捷的服務,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通過互聯網銷售渠道得以有效開發潛在客戶群;最后也為傳統保險業開辟新的業務增長點,有效擴展了銷售渠道。

(一)互聯網保險中的法律合規現狀

互聯網保險對于傳統金融領域的沖擊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險業務需要在穩定以及創新間尋求平衡。互聯網保險也是創新保險業務的先驅者,保監會自從2012年1月起也一系列相關的監管規則,如《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關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及《關于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等,這些都鼓勵了互聯網保險的發展。然而現行法律規則如傳統證據規則如何適用、投資保險人員的信息怎樣保護和防范道德風險的情況。雖說我國人民法院對于保護投資保險人員的個人隱私以及生活有一些條文涉及,但從傳統保險的銷售以及后續服務進程來看依然存在問題,不能夠很好的滿足互聯網保險對于法律法規的需求。所以,如何能夠確保互聯網保險的可持續發展,讓法律及監管解決互聯網保險面臨的挑戰,成為值得深思的課題。

(二)互聯網保險面臨的風險

由于互聯網保險領域的風險,既有傳統保險風險的網絡化導致的風險,例如信息不對稱問題、戰略風險、聲譽風險,也有互聯網保險形成的新型風險,例如信用累計、互聯網欺詐、可能在瞬間發生海量的信息安全問題和大規模的流動性風險,此外,由于互聯網金融往往涉及產融結合、金融綜合經營、境內外資本結合等情況,形成了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的復合風險來源。

1.法律監管盲區。盡管我國人民法院對于國家保險業務發展中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較為明確保險人員在網絡上銷售保險時候的義務,保險人應當對于免責條款的提示以及說明負責,但當前我國傳統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到對于投資保險人員身份的核查和義務履行,在電子合同有效確認之類的網絡銷售環節中較容易出現糾紛,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的解決。除此之外,保險業務的銷售有著較為嚴格的地域限制,雖然互聯網打破了這種傳統的限制,但異地客戶的保險后續保障業務怎樣施行也是互聯網渠道銷售保險的合規重難點。以上種種,也肆待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及監管政策予以規范。

2.網絡信息安全困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是離不開網絡技術發展的,對于互聯網保險的安全協議等技術也為互聯網的保險業務發展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但因為網絡技術存在漏洞,互聯網保險依舊存在一定水平上的技術風險,主要來源于多種黑客的侵犯。由于網絡的自由開放性,個人信息存在著被泄露的隱患。

3.道德風險困境。在傳統的投保方式之下,保險業務的施行必須有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簽名,從而反映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意圖。互聯網保險則省略了這一個程序,這也就為道德風險發生預留下來了可乘的機會,同事會出現理財上的糾紛。而盡管電子支付安全性在當前時代中越來越高,但在保險業務收付過程中也經常會發生客戶的欺詐現象。互聯網的操作是較為隱蔽的,網絡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可能會采用虛構被保險人的年齡手段進行欺詐,保險公司也很難進行查證。這樣的情況持續久了勢必會造成公司賠付增加以及利潤下降的情況。

4.產品創新困境。目前互聯網保險的產品現狀是:首先不同企業對于同類型保險產品的同質性依舊很高,而投保人可以選擇的余地較小,對投保人不能夠進行個性化產品的服務;其次公司互聯網銷售渠道中沒有具體讓利于投保人的優勢。通過對比部分公司的線上產品,許多企業直接將線下的產品在網上銷售,沒有真切的降低費率和條款,沒有?ο?費者造成影響力。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控制的難點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實施需要有一定的現實依據和邏輯基礎,包括渠道的運用、數據和技術的創新以及監管規定的優化,這些方面可以讓互聯網保險更好的服務于群眾生活。在組織的整體架構調整上,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總體突出“專項”的特點,并且逐步成立部門對于內部實行的專營業務管理。持續性的風險控制有助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建立流動的風險管理體系,整體強化指標和預警警報的實用性,病通過開展流動性測試,綜合評估特殊點的要求,并通過多層應急預案的制定充分發揮聯動互助的平臺建設,提升流動性的應急處理能力,從而保障沒有流動風險事件的產生。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5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由于自身的違法行為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損失而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其違法行為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重要前提,包括以下內容:未履行相應的合同條款;出于主觀故意未充分披露信息;缺乏應有的執業道德而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使報告使用者蒙受損失。

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界定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具備三大基本特征:一是違法行為的主體就是注冊會計師。二是在主觀方面注冊會計師存在違法的故意與過失行為。三是其實施的行為結果直接損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并帶來了實質性的損害,并且上述違法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形成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當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對于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裁定與執行權均歸屬于人民法院。而很多法院將《獨立審計準則》當作純粹的行業標準,而未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但關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極強的專業性與復雜性,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的界定。

(二)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極大地增加了審計的風險性

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經濟組織與經濟活動也更加復雜多變,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也日益加大,企業的償債能力變幻莫測,破產風險明顯增加。此外,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審計任務也日趨復雜,特別是不少被審計單位的造假手段更加隱蔽,科技含量更高,無形中增大了審計風險。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因素

首先,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其不作為成本非常低,而潛在收益卻極高,因此無法保持獨立性。另外,很多事務所與被審計對象間關系復雜,為了自身利益雙方達成某種默契,影響到審計質量。其次,相關質控措施不健全,會計事務所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各種手段來減小審計成本,并且事務所的收入和被審計對象間聯系緊密。

(四)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期望值過高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過高,總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財務報表后就應確保報表的萬無一失,能發現所有的重要錯報。但實際上由于時間與成本效益以及審計手段方面的局限性,導致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眾的期望有較大的差距,這種期望落差可能使注冊會計師陷入訴訟糾紛。

(五)注冊會計師自身原因

個別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缺乏敬業精神與職業謹慎態度。這主要表現為:隨意簽字蓋章,過分信任審計對象,采用不當的審計程序。此外,由于利益方面的牽連,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對象協同舞弊的現象也時有出現。

三、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有效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風險現狀與審計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行業標準。首先,必須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即保證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使其能夠依法獨立、公正地進行執業,不受外界不正當的干擾。其次,要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法規,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相關條款,并明確法律責任對象、相應的責任范圍以及責任程度,以確保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同時,必須明確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各自的法律責任。可參考其他行業的立法規定,如《律師法》中的追償制度。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追償。[1]再次,要明確“故意”、“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的評判標準。將此作為對注冊會計師的追責依據。

(二)審慎挑選審計客戶

為避免法律糾紛,注冊會計師必須謹慎挑選被審計單位。要選擇誠信、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從而防止被審計單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遭到陷害。另外,要重點留意陷入法律與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這些公司往往經濟周轉不靈或瀕臨破產,其股東與債權人常常會到處找“替罪羊”,以挽回他們的損失。

(三)加強質控管理機制建設

會計師事務所要制訂一套嚴密合理的內部質控制度,明確各部門、各人員的崗位職責,特別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促使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守執業要求與審計原則。一是在承接業務時,由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二是認真編制與保存工作底稿。這是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重要依據,并且也是最有利的訴訟物證。原告律師通常會從工作底稿中尋找漏洞與失誤,以此證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有問題,專業判斷不準確等。[2]因此,必須認真編制、審查工作底稿。三是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盡量減少會計事務所在訴訟糾紛中的經濟損失。

(四)加大行業宣傳力度,降低公眾對注冊會計審計的過高期望

我們要主動與社會溝通,重塑職業形象,縮小審計期望的差距。向社會公眾積極宣傳《注冊會計法》與《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使人們對審計工作的局限性有所了解,讓審計報表使用者明白審計意見并非“絕對保證”,只是“合理保證”。被審計單位的報表編制工作與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在整個信息生成鏈條中有著不同的職責。其中,編制責任在先,需承擔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是在會計責任的基礎上才需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五)加強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建設

法律法規問題范文6

關鍵詞:微商;法律;規制

一、微商的概述

(一)微商的定義

微商,是指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作為平臺來開拓市場,展開銷售活動以實現銷售目標或進行分銷的組織或個人。具體些說,也就是企業或個人基于微信生態的社會化分銷模式,屬于一種開店的新型途徑。微商從根本上對傳統電子商務進行了變革。商品推銷的方式、訂立合同的方式、交付價款的方式、售后服務的方式、以及糾紛解決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微商媒介機構的不斷擴大,微商的定義和內涵也在不斷增加。

狹義上來說,交易主體利用微信進行商品交易、買賣易物的行為就是微商,具體指的是買賣雙方的賣家一方。廣義上來說,微商就是企業或者個人利用現存的社交軟件進行的生產、銷售和流通活動,不僅在于商品的買賣銷售,而且指利用社交網絡降低推廣成本、增加價值、獲得收益的商務活動,還包括通過關系網絡來實現原材料采購、產品展示、私人訂制、電子支付等一系列貿易活動。是與社交有關的一切營利性營業活動和事業的總稱。本文將從狹義的角度對微商進行分析,具體探討對進行銷售的組織或個人銷售行為的規范。

(二)微商的性質

微商的性質從營銷模式上來看,可以分為兩大類:B2C微商和C2C微商。B2C是中文“商對客”英文翻譯的簡稱,是電子商務模式的一種,主要指的是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零售模式。這種形式的微商一般以網絡零售業為主,主要借助微信龐大的分享傳播功能開展銷售活動。簡單來說,B2C是企業為了擴大市場通過社交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的新型購物場所。例如手機應用軟件微店,微店提供一個大型平臺,符合規定的店家都可以登記入駐。

C2C微商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這種模式下的微商一般以微信或者微博個人銷售為主,主要是在提供社交服務的媒介中進行線上或線下交易,具有很強的社交性。作為一個個體,將個人創造出來的可以作為商品的物品拿到平臺進行出售,以此達到盈利的目的。例如個人將商品在微信朋友圈中進行,等到有購買意向的人員前來咨詢,通過微信進行一對一商談,完成支付后交付商品,現在存在的大部分微商就是這種形式。

(三)微商的現狀

微商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面對互聯網這么一個極具優越性的交易媒介,人們在互聯網進行日常社會交往的同時,也開始探索互聯網更多的功能。一開始,微商只是簡單的將多余的產品進行售賣,在固定的朋友圈分享經驗,由此吸引顧客購買商品。經過網絡經濟的進一步沖擊,微商逐漸發展出專業從事微商的企業,它們提供貨源、營銷技巧、貨物等一系列服務,有專業的團隊進行產品研發、文案設計,解決了個體微商貨源不足、積貨壓貨、承擔風險能力低等問題。這樣一來,從事個體微商的風險大大降低,只要根據專業公司的指導,將公司的廣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進行轉發,就可以等待顧客上門,提交訂單后獲得收益,后續發貨、退換貨等問題也有公司承擔。在這樣簡單的操作下也會有收益的產生,因而吸引了一大群閑暇時間比較多的人的加入。

微商一度擠爆了朋友圈,與此同時,社會對微商行業的關注逐漸增加,大部分人對微商擠占社交空間的行為持抵制態度。然而微商在勢不可擋的發展趨勢下,無論是行業規范還是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及時跟進,微商行業采取的是一種新型電商模式,現存的法律規范大多是對傳統電商平臺的監管。因而,如何有效的對微商進行整治和監管成為當下推動微商進一步發展的先決條件。

二、微商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消費者維權難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貿易交往的日益頻繁,消費者維權問題也日益增加和多樣化,傳統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在遭到廣泛爭議的同時,微商等電子商務新模式又帶來了網上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難題。微商中電子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謀面的情況下進行的,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高技術性等特征使得網絡合同比一般合同具有更多、更復雜的不利于消費者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將不利于消費者消費信任的建立。由于微商行業涉及的范圍廣,消費者在不同領域存在不同的維權問題,以下將在這幾個方面對微商領域內的消費者維權難問題進行闡述。

1、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難以維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在微商領域內,一方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通常夸大對自家商品的描述,以此吸引消費者的光顧。另一方面,消費者自身不了解產品功效,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盲目聽從商家的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得到保障。

2、消費者退貨權的侵犯難以維護;雖然我國對網上購物的退貨權沒有直接作出規定,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的規定同樣可以適用于微商購物的情況。例如《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第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第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第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實際上,微商中的商品良莠不齊,一些商家在微商市場火爆的誘惑下,用三無產品來濫竽充數,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甚至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二次損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一般難以索要賠償,微信購物中雙方當事人是互不相識,盡管處于同一個社交圈,但對于對方的基本信息是無從得知。另外,根據我國現行法中所認同的管轄原則,一般以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和侵權行為地為電子商務案件的管轄法院。對于目前出現的這種情況,無論是從工商部門的管理監督,還是尋求司法救濟,對商家一無所知阻礙了大部分消費者的維權路徑。微商中個人對個人的經營模式也決定了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

(二)經營主體無資歷

微商領域一直存在令人詬病的核心問題,就是入行門檻低。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個人加入微商不需要進行任何審核登記,隨時隨地只要你有時間并且愿意加入微商這一領域,就可以從事與微商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特性是造成當下微商行業火爆的主要原因,但同時也暴露出微商經營主體無資歷等問題。眾所周知的是,微商行業涉及范圍廣,不管是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等具有特殊監管要求的商品還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日常物品,微商都是一有盡有。但是關于經營者資歷的認證始終沒有得到有效的管理。

在實體經濟領域,我國堅持工商登記制度。工商登記是政府在對申請人進入市場的條件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通過注冊登記確認申請者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資格,使其獲得實際營業權的各項活動的總稱。現行的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游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不僅如此,在其他電子商務領域,例如淘寶、京東等,都有統一平臺進行審核登記,在繳納店鋪保證金、同意接受平臺公約約束后才能開設店鋪。反觀微商行業,個體經營混亂無秩序,經營主體無資歷,個人、企業紛紛加入企圖分得到一杯羹,各種不同類型的店鋪魚龍混雜的存在于朋友圈中。因而在當前階段,對微商產品以及經營者制定相關的市場準入規則,是目前推動微商良性發展的重要條件。

(三)稅收監管領域空白

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暴露出稅收法律制度中許多空白和監管盲點。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微商領域要不要征稅、怎樣征稅的問題。從我國對傳統電子商務模式的監督管理制度中,可以認定為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交易進行征稅。但是,在微商領域內,征稅納稅一直處于一種空白階段。微商本來就是一種商人的經營模式,商人既然為自己謀取利益,那么征稅納稅就應當同時發生。交易的電子化、虛擬化,不可避免的為稅收法律制度帶來挑戰,但是因此而放棄對這一領域的監管,是不現實也是不科學的。微商發展的趨勢日益壯大,成為當下最流行的營銷模式。微商發展帶來的交易額也呈現出逐步增長的趨勢,對微商領域稅務制度的同步跟進迫在眉睫。

但是,現在從事微商行業的人們并沒有意識到微商征稅納稅的必要性,相反,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增加盈利收入的方法,將相關業務轉移到社交平臺上來,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逃避納稅。微商幾乎都是通過電子渠道進行的銷售,在個人平臺產品信息,微信聊天確定消費者具體需求,并與之達成交易合約。最后的付款也是通過支付寶轉賬或者是微信紅包等形式來完成。在社交的大背景下,微商之間的商品交易都似乎成為親友之間的正常往來。但就實質上來說,微商已經完成了一個商品交易應當具備的過程,微商交易的行為也應該被納入應稅行為。

現在微商店家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就是個人銷售;一種就是企業銷售;還有就是企業與個人共同開展銷售。個人銷售相當于個體經營戶的概念,在一定范圍內國家對其免稅收,但是現階段有的微商個人店家營業收入額相當可觀,如果對其放任不管,后果可能是會損壞傳統個體經營戶的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原則,損害實體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企業中有的品牌就是依賴微商起家,比如著名的化妝品品牌韓束,通過發展制度逐漸壯大,銷售額不斷增加,可能企業稍不注意,就會發生偷稅漏稅的行為。這些都是現階段微商急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經營者納稅意識的欠缺、國家稅務機關監管的缺失都造成了目前微商稅收監管領域的空白。

(四)知識產權缺乏保護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分為三個重要部分:著作權保護;專利權保護;商標權保護。微商交易涉及的范圍廣泛、種類眾多,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都有涉及的領域。微商電子信息化的交易模式,使得商品的種類相比較與傳統經營,更加豐富多彩。例如微商中有一類是出售電子書籍和視頻資源,掌握大量文檔資源的個人將這些文件有償分享給他人,賺取一定的利益。這給書籍的傳播再來積極的影響,但同時也存在著盜版資源泛濫的現象,通過買入正版書籍,利用技術手段刻錄成電子版,再在社交平臺中進行出售。整個過程中對著作權的侵犯顯而易見,但是現階段在微商領域這種現象非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呈現出愈加猖獗的趨勢,極大的妨礙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且存在著作者維權難等特點。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微商中可能存在視頻的傳播,甚至可能觸及到刑事犯罪。

另外,商標、專利的侵權更加猖獗。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由于是通過賣家的信息來進行辨認、選擇,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很好的辨認出該商品是否屬于正品,商家之間侵犯專利的行為數不勝數,尤其實在化妝品、護膚品領域,這類現象更是普遍。商標的搶注在經營者之間經常存在,同樣在微商領域,商標問題也亟待解決。總體來說,微商行業缺乏監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三、完善微商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立法

法律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隨著現代移動通訊技術的發展,現有法律規范的不足日益明顯。經濟是國家發展的重要領域,對市場進行調整的經濟法規尤其重要。一系列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相應的進行完善,《電子商務法》的制定應當緊隨時代潮流,為商家規范化經營、消費者維權提供指導。在《刑法》領域內,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執法,打擊違法銷售。不管是在現階段還是不久的將來,走上法律化經營的道路都是微商行業的必行之路。

在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我國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退貨權的要求較為嚴格,一般為產品質量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損壞后才能進行申請。在微商領域,應當適當提高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實質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我國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等部門,也應當積極行駛權利,對消費者投訴進行處理,不能因為電子化模式就放棄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二)建立登記制度

為了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便于識別和規范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建立網上經營行為備案制度勢在必行。早在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對網上經營行為了公告,該公告規定在北京市轄區利用因特網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以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產品宣傳的行為,應申請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

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微商也符合這種網上經營行為的定義,也應當受該項公告的約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登記。這樣一來,網上經營者有了詳細的資料可以查詢,對其具體的經營行為也可以進行管理、約束。這種備案制度不僅為管理者的有效管理提供便利,也為消費者維權時提供便利,微商有了正規的備案審核,有利于促進行業規范化發展。然而,公告的有效范圍僅僅為北京市地區,其他非北京地區的登記備案制度還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當然這也是對網上經營活動市場準入的一種嘗試,建立和規范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的市場準入規則,是當前微商行業立法的重要任務。

(三)構建網上稅收法律體系

為了完善對網上交易稅收的征管,構建網上稅收法律體系,可以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另外,還可以考慮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做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備案制度,必須向有關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進行經營活動。

當然,還可以建立專門的稅收征管機關,網上電子支付與傳統的交易有著明顯的區別,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對電子交易建立相應的電子稅務征收機構,以適應先階段微商發展迅速的步伐。并且可以對個人、企業進行電子登記,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征收。在這一階段,要根據網上交易的具體發展,適時調節稅收法律制度。要根據稅收法律制度受到交易的不同影響,具體考慮對其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

不管在我國傳統經濟領域,還是在新興的網上經濟領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不可或缺的。從短期來看,不對相關商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似乎是便利了我國用戶能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商品,利于企業或者用戶的正常生活。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要逐步加大,對個人或者企業著作權的侵犯,容易打擊作者創作作品的積極性,不利于文化市場的發展。文化產業帶來的經濟效益是不可忽視的。不能因為微商中的侵權行為泛濫而影響整個產業的發展。再者,企業的專利和商標也要進行立法保護,有針對性的對網上尤其是微商領域進行打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推動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

創新訓練項目

本論文來自安徽財經大學2015年國家級創新訓練項目(201510378169);《微商法律規制問題的研究》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 電子商務法 李雙元 王海浪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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