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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標準范文1
【摘要】本文比較分析了國際會計準則(IAS)演進過程中四種典型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模式,在此基礎上,研究我國的終止確認標準,并通過與IAS相比較,分析存在的差異與不足。
資產證券化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它煥發出勃勃生機,同時也給會計界帶來諸多新挑戰。其中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是關鍵的核心問題,即判斷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究竟是屬于融資擔保還是真實出售?如果作為融資處理,證券化資產作為抵押品,應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獲得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如果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資產應從資產負債表剔除,同時確認銷售收益或損失。顯然,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產生的結果大不相同,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結構將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決定著其所構建的證券化形式能否達到預期的財務目標。而其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一、IAS的終止確認標準分析
綜觀IAS,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標準可分為全部風險收益、實質風險收益、金融合成分析和繼續涉入四種模式。
(一)全部風險收益模式
它體現在1991年的IASED40中,是最早的終止確認標準,現已經被摒棄。該標準規定:金融資產和負債只有假定全部風險和收益轉讓給他人時才允許進行終止確認。顯然,如果轉讓方保留了轉讓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哪怕僅僅是非常次要的風險和報酬,該資產也不能終止確認。該標準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與“資產”的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資產定義的核心要求是會計主體擁有對某一項目的控制權。在簡單交易情況下,控制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相關的風險與收益是同等的概念。但在證券化交易中,由于存在復雜的合約安排,使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此時根據風險與收益來判定,有可能不符合資產確認的原則。
2.不能客觀、公正地反映會計信息。它將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但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復雜的合約安排使控制權與其風險、收益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投資者。
3.實際操作難度大。要找出相關資產上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并非易事。
(二)實質風險收益模式
它體現在1994年的IASED48中。該標準規定:如果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幾乎全部(Substantialall)轉移給了轉入方,則轉讓方應終止確認該資產。它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財務報表質量特征,是對全部風險收益模式的改進。但要確認交易的實質困難,先找出相關資產上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再判斷它們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出去,在實際操作中都有相當難度,且它仍將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它也存在全部風險收益模式的主要缺陷。此外,該標準中“幾乎全部”是一相對數量,而“相對數量”概念模糊,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在實務中很大程度依賴于專業判斷,容易造成具有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不可比。
(三)金融合成分析模式
它體現在1998年頒布的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該標準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成不同的組成部分。資產轉讓能否做銷售處理,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以視為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金融工具予以確認。
1.比較優勢
與前兩種模式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模式是比較成熟和可行的。到目前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都是這一模式的終止確認標準。它的主要優勢有:(1)以“控制權的轉移(surrenderofcontrol)”作為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2)減少了判斷風險和報酬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出去的不確定性。(3)認為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和報酬是可分割的,能客觀公正地反映轉讓方對轉讓資產的權利與義務。
2.存在的問題
面對不斷創新、日益復雜化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金融合成分析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中凸顯出以下問題:一是控制權標準較難認定。對于“控制”的認定,各方意見并不統一,FASB和IASC對于控制權轉移的具體判斷條件就不盡相同。實際運用時也會由于人為因素造成很難判斷控制權是否已轉移。二是該標準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相對數量”的判斷。三是易導致各國之間出現不協調或不可比的現象。該標準有關銷售的確認條件包含著法律因素,而國與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
(四)繼續涉入模式
它體現在2002年關于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以“沒有繼續涉入(nocontinuinginvolvement)”作為銷售確認判斷標準。該標準規定,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繼續涉入,不考慮繼續涉入的程度,與繼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被轉讓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作為融資擔保處理,而不涉及繼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作為銷售處理。
繼續涉入模式的優勢體現在:
1.與資產的概念具有內在一致性。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基礎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高度分散的。因此,辨別哪一方保留了大部分的風險和報酬有相當難度。而且擁有一項資產的控制權與保留了這項資產上的大部分風險和報酬往往不相一致。由于“控制”的概念本身與未來現金流上的風險和報酬有著藕斷絲連的關系,在判斷被轉讓的整體資產上的控制權是否轉移往往摻雜了風險和報酬的因素,使“控制”的概念模糊不清,在實踐中不易把握。采用部分銷售的概念,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繼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單元而言,控制權和保留了該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相一致的。這樣,對每個細分的資產單元無論是運用“控制權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還是運用“風險與報酬”的判斷標準都是一致的,既符合資產的定義,又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
2.巧妙地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該標準要求一項交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的繼續涉入。因此,在具體應用中只需要解決“有沒有”,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
3.是一種比較折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它通常會導致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容易被實務界接受。
4.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會計不同角度考慮的內在矛盾,更好地反映經濟實質。它將法律因素排除在銷售確認的判斷標準之外,有利于消除由于各國的法律差異引起的會計處理的不協調。
就實務應用而言,繼續涉入模式比前三種模式可靠性高,但它也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繼續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資產性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不同方式的繼續涉入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例如,轉讓者持有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與其相應的那部分資產的未來現金流上的風險和報酬就截然不同。然而,繼續涉入模式不區分繼續涉入的性質都將其分配到賬面價值入賬,導致在報表上并不能很好地揭示這部分資產的性質,不利于報表使用者的理解。
綜觀IAS的演進過程,每一模式都克服了前一模式的缺陷,都比前一模式更準確、更充分地反映該階段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但隨著金融創新活動的不斷深化,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方式越來越復雜,使資產轉讓的實質難以判斷,相應階段的會計確認標準也逐漸不能適應時勢發展的需要而凸顯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新的會計確認標準也應運而生。可以說,IAS關于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會計確認模式的發展代表了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過程。
二、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分析
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該準則將全面系統地解決資產證券化等結構化融資交易中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問題,代表著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一)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判斷流程
根據新準則,筆者歸納總結出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判斷流程,如圖1所示。
第一步,確定SPE是否應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轉入方納入合并報表范圍。此外,還必須確認資產是部分還是整體轉移。
第二步,判斷企業是否轉讓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企業如果轉讓了這一權利,則直接進入第四步進行判斷;如果SPE必須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那么從集團的角度看,企業向SPE轉移資產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真實銷售,此時,企業并沒有轉讓這一權利,則必須進入第三步判斷。
第三步,判斷企業是否承擔轉遞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義務,并同時滿足轉遞的三個條件(詳見準則第四條)。如果是,則進入第四步判斷;如果否,則繼續確認資產。
第四、五、六步,涉及風險與報酬的轉移。通過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判斷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如果是,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終止確認資產;如果沒有,則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企業應繼續確認資產。在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企業的確轉移了部分風險和報酬,則需要依據控制權進一步判斷。
第七步,判斷企業是否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是,則終止確認資產;如果沒有,則企業按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第八步)。
(二)與IAS的比較分析
將上述判斷流程與IAS相比較,不難發現,我國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判斷標準既充分借鑒了國際慣例,與國際準則趨同;同時又充分考慮了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及法律環境。主要體現在:
1.該標準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演進的經驗,融合了三種典型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模式,以“風險和報酬”分析加“控制”分析為基礎。同時,針對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入繼續涉入的衡量指標,實現了在新的規范中與國際的先進成果鏈接。
2.上述判斷流程可以概括為:如果企業轉讓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或者在沒有轉讓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情況下對資產不具有控制權,就可以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其終止確認的判斷依據和流程與IAS修正版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基本一致。兩者不僅有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幾乎全部轉移的判定,同時還有資產控制權的判定。對于資產終止確認的判定也都是相當嚴格。這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的門檻,防范金融風險。
3.對一些細節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對“控制權”轉移的認定,我國注重的是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能力,規定:“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經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IAS39則從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面判斷,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夠無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轉讓的資產。
(三)存在的不足
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在理論上還存在一些不足:
1.這種混合了“風險和報酬”加“控制”的綜合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能否協調,是否會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
2.存在“相對數量”的判斷,如“實質性改變”和“幾乎所有”等,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的難度。
3.對于沒有放棄控制權的金融資產,只按繼續涉入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沒有考慮繼續涉入的性質。因此,它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繼續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資產性質。
資產證券化標準范文2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會計確認 經濟后果 會計準則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憑借其所具有的風險隔離、信用提升以及設計靈活等優點,資產證券化隨后得到迅速發展,成為目前國際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以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穩定現金收入流的資產為基礎進行結構性安排,并對不同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以此發行債券來融通資金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具有的參與主體眾多、結構復雜、后續不確定性等特征,對傳統會計確認、計量、報表合并等理論形成了沖擊。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確認問題及影響
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問題的核心是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即確認為“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的問題,這直接關系到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對發起人意義重大。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問題,我們將從不同會計處理對企業財務報表及其經濟后果的影響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如果將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則發起人將在資產負債表中終止確認證券化資產,銷售額與證券化資產的賬面價值及交易費用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將其作為融資,則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發起人將把資產證券化交易確認為一項以證券化資產為擔保的負債,交易費用在借入款項的使用項目中予以資本化。
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企業優質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提前實現,因此證券化資產的定價往往高于其賬面價值,兩者的差額直接帶來利潤的增加。相比“擔保融資”, 顯然“真實銷售”情況下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將得到明顯改善。而對于利潤表,作為融資處理對其沒有影響,作為銷售處理時有可能導致當期利潤的上升。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項目都相同。
2.對企業的經濟后果影響
資產證券化最具魅力的地方是風險隔離機制,即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經營能力和信譽脫離,投資者的回報僅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增值能力而不受發起人經營風險的影響。“風險隔離”機制實現了信用指標的客觀化,保護了投資者,而“風險隔離”機制的基礎是證券化資產確認為“真實銷售”。“真實銷售”情況下,證券化資產退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企業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又未增加企業的負債,同時降低了發行人的資產負債比例,為發行人進一步融資創造了條件,從而使企業處于優勢融資地位。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到稅收的問題。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按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同時,發起人向SPE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銷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擔保融資”作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繳納所得稅。發起人向SPE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所有權并未轉移,從而不需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率又遠遠小于購銷合同。
二、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方法的演變
目前國外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問題的研究已較為深入,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和計量標準的認識也先后出現了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三個判斷標準。
1.風險報酬分析法
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首次提出“風險報酬分析法”,并于1995年6月對“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做出了一定的改進,要求實質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都轉讓后才能進行終止確認。在“風險報酬分析法”法下,一項己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從資產負債表中終止確認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實質上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都己經轉移出去,任何留存的風險和報酬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2)潛在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實施、解除、取消或終止。
2.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這種方法,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當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因金融工具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2000年9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對控制權放棄的條件和SPE進行詳細規定,并認為會計師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依賴法律意見來確定某一資產是否可以算作銷售。
3.后續涉入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02年提出了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的后續涉入法,它放棄了基于“控制權轉移”的終止確認標準。根據后續涉入法,只要轉讓者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被轉讓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
綜觀這些會計準則的變化,也透視出資產證券化的確認問題隨著實體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從“風險―收益”標準到“金融合成法”再到“后續涉入法”的演變,似乎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對資產證券化能否確認為銷售的標準經歷了一個“嚴格―寬松―嚴格”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反映了會計準則制定者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推動與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之間的不斷權衡。
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方法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二章中提出了對金融資產轉讓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首先看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轉移,在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再以“控制權”作為判斷標準,轉讓者不再保留控制權,該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如果轉讓者保留了控制權,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
從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會計確認標準上,新準則第23號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整合了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的思想。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風險報酬分析法在我國仍有其生存的土壤,而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則為它的應用空間留有余地。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國相關的會計確認規范還存在值得探討的地方:即目前的準則對于三個標準在實務中如何合理銜接并沒有細節指導。由于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專業人士的職業判斷,很可能會出現性質相同的經濟業務形成不同的會計處理,不利于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在我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務中,已形成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長期資產證券化,而這兩者的資產性質、轉讓方式、風險程度是不盡相同的,現行準則只是籠統地將兩者放在一個框架下進行會計處理,不能將兩類資產潛在的風險分別準確地揭示出來。
四、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的建議
資產證券化被確認為發起企業的“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不僅將直接影響發起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利益,而且與發起企業原債權人的利益也密切相關。因此,健全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應有效控制發起企業為達到一定目的濫用會計處理的行為。
1.減少資產證券化確認方法的選擇彈性
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報酬發生分離的情況暫時還未出現,因此建議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的判斷標準進行會計確認,當資產證券化發展到相對復雜階段時再逐步推出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減少資產證券化的選擇彈性可以避免出現性質相同的經濟業務形成不同的會計處理,大大降低運用資產證券化進行報表操縱的彈性空間。而且從嚴控制確認為“真實銷售”的條件,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2.細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規范
目前我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主要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長期資產證券化,而這兩者的資產性質、轉讓方式、風險程度是不盡相同的,如果籠統地將兩者放在一個框架下進行會計處理,不利于兩類資產的風險控制。因此建議細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規范,針對不同性質的證券化資產制定出相應的會計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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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資產證券化標準范文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創新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發起人(Originator)將缺乏流動性但卻可在未來某個時期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該機構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分離與重組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從而增強資產信用度,將資產轉化為可自由流通的證券,在金融市場上交易,最終實現金融融資。作為資產證券化載體的證券化產品,具有債券的性質,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許多種類:按照基礎資產的類型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信貸資產證券、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證券;按照基礎資產是否為抵押資產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單洲小區800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此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嘗試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設,以本地車輛登記費和向非本地登記車輛收取的過路費所帶來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持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頒布《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規定由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均需辦理資產抵押手續,并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負責相關事項。這在某種程度上使不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成為可能,此后出現了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的幾筆大額不良資產證券化。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
2003年,中集集團利用其海外的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資產支持證券,規定在3年的有效期內凡是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協議總額為8000萬美元。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了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華融將涉及全國22個省市256戶企業的132.5億債權資產組成資產包,以中信信托為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該模式已經接近真正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且首次在國內采用了內部現金流分層的方式實現了內部信用增級。
到2004年,開始出現政府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跡象。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四條“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銀行通過財產信托對其寧波分行的26億元不良資產進行了證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2005年以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發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監會、財政部等9個部委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正式決定國開行和建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為促進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5月1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6月2日,財政部正式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相關機構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規范;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4、15號公告,對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了詳細規范;8月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8月16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規范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登記、托管、結算以及兌付行為;11月11日,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市場準入、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15日,國開行和建行分別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了第一只ABS債券41.78億元和第一只MBS債券29.27億元。
總體來看,我國以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大多屬于自發性的個體行為,證券化產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規范。雖然2005年開始,我國拉開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序幕,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證券化實踐尚未出現實質性突破,資產證券化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巨大發展空間與多重約束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是流傳于美國華爾街的一句名言。按照華爾街的標準,目前我國能夠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已經很多,如房地產貸款、企業各種應收賬款、銀行不良資產、信用卡應收款、汽車貸款等等,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了。根據銀監會統計數據,截至200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133.6億元,其中次級類貸款3336.4億元,可疑類貸款4990.4億元,損失類貸款4806.8億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與1999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剝離的1.4萬億元不良貸款處置任務還有很大的距離。根據人民銀行2006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國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為3.4萬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1.3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123億元;購房貸款余額2.1萬億元,比年初增加1820億元。近年來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信貸余額達到了1594.03億元人民幣。以上數據表明,我國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巨大,在資產證券化的供給方面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物質基礎。
從證券化產品的需求來看,同樣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產品屬性上屬于固定收益證券,類似于企業債券。但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極其落后,而證券化產品更是一片空白。從投資者的需求來看,中國是一個高儲蓄率的國家,有數萬億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資工具,他們對創新性的投資品種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要求風險較低的機構投資者,會對證券化產品產生強烈的需求,這是被國際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所證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供給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潛力,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發展空間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距,要消除這種差距,必須從多個方面共同努力。這是因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礎工程的薄弱,以及證券化過程中諸多程序和操作問題的不明確,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會計、稅收制度與證券化的不統一。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會計處理做了較為詳盡細致的規定。我國在會計制度上,無法做到與資產證券化相統一,因此難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監控。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財政部指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與美國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同時,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稅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國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還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關法律不完備。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構建起來。以美國為例,美國并無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其規范主要來自于聯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破產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等,這些規范促進了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運營。我國目前沒有出臺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證券化存在眾多阻礙,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前文有列舉)還不夠完備,有許多方面和環節還沒有涉及到。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健康發展。
3.信用評級機構缺失。
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能夠較為真實的度量資產所蘊含的風險,從而間接決定了證券化后的資產的價格。國際上最具信譽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有如下幾家:標準普爾評級集團、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這些公司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決策支持。而現階段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服務。因此,投資者不得不承擔國外信用評級機構高額的服務費用,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收益以及證券化資產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4.金融機構動力不足。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表明,當時美國一些儲蓄機構陷入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產證券化正是發端于金融機構對外融資、解決流動性的被迫行為。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高儲蓄率,較高的銀行儲蓄率使金融機構很少能夠陷入流動性困境,而且即使偶爾陷入了流動性危機,也有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作為其堅強的后盾;同時,由于傳統意識的約束,我國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把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兌出去。金融機構目前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制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因素,包括體制障礙、投資者不成熟、風險管理水平低、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極其缺乏等等。這些制約因素的共同作用,決定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將經歷一個緩慢而艱難的發展過程。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今后的發展道路
近年來,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快速發展,已經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場基礎:從宏觀角度看,我國資本市場基本完善,資本流動性較強;從微觀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獨立經營的實現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近年來我國對金融市場的開放,使金融市場進一步國際化,這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發展前景,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市場人士都較為樂觀。中國銀監會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舉行的“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高級論壇”上表示,經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2006年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只有不到100億元規模,但年內將做到1500億元。2006年5月,標準普爾在印度舉行的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上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如果能夠進一步掃除若干阻礙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亞洲國家和地區資產證券化將會有長足的發展,亞洲國家和地區必將從中受益。
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目前還仍然處于積極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受到諸多內外部因素的制約,資產證券化之路任重而道遠。在今后證券化的發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推動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展,做好證券化工作的廣泛推廣。
我國已于2005年實現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建元2005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并且于2006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住房按揭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啟動。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基礎設施建設,急需長期資金投資,資金周轉時間較長,如果單一靠政府或銀行都很難滿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這些難題。通過試點工作,能夠降低融資成本,緩解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提高銀行資金周轉率。
2.適當放松對證券化的管制,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對市場管制較少的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好,已成為全球第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擁有運作良好的制度體系;日本在其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對其市場的限制則阻礙了市場的發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后開始放松管制,才迎來近幾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一直處于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這種管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和金融市場的需要了。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過多,不利于證券化產品創新,不利于證券化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更無利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寬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為金融創新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改善我國金融環境。
3.制定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相關的會計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行中存在著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摸索,查漏補缺,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的美國和日本的經驗,用法制手段保護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在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我們要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實質,為政府在制度中恰當定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由市場做市場的事情,各司其職,不過亦無不及。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場能依據法制順應市場發展選擇有利的發展模式,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
4.健全資本市場體系的同時,豐富證券化品種。
國務院發出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目前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和各種企業的應收賬款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具有高儲蓄率的國家來說,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5.規范發展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
針對我國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的狀況,我國建立具有國際影響而且權威的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勢在必行。與此同時,應對這些評級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使其獨立發揮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工作;應學習其他國家成熟的評級制度經驗,用法律手段割斷評估機構和被評估者之間的往來,最終提升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威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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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標準范文4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6-0148-01
一、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一)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中國商業銀行目前用于證券化的資產都是優質信貸資產,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上,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僅限于銀行間市場,缺乏其他的交易者,還沒有形成規模。同時試點銀行也僅限于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兩家銀行,可以說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探索起步階段。
(二)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1.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現狀難以適應要求。中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剛剛起步,各個方面都還不規范,而且標準不統一。各銀行各地區貸款質量參差不齊,標準化程度低,不能很好的普及。
2.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制度還很不完善,中介環境存在問題。目前中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市場缺乏被投資者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
3.資產證券化法律方面問題。由于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是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規。
4.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的問題。中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是分業經營管理模式,這不利于金融工具的創新。由于證券化方面牽涉到證券發行,也牽涉到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二、中國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建議
1.繼續發展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要求有較為成熟、有一定深度和廣度的資本市場,同時要有較大規模和較強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因此,中國應盡快加強資本市場的建設,包括擴大資本市場的規模,加強信息的流動性,優化證券結構,培育和發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以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2.繼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許多國家為了便于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都相應出臺了各自的資產證券化法規和條例。中國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盡早出臺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規,為今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完善相關的會計和稅收制度。在會計處理上,其處理原則直接決定資產證券化能否真實出售,牽涉到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能否構成表外融資方式等。建議根據中國現行的會計和稅收法規,結合資產證券化本身的特性,盡快制定相應的會計和稅收制度。
4.完善中國信用評級體系。評級機構通過審查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項運作程序,評估資產的價值和證券發行價值以及特設信托機構的運作過程,最后給出一個綜合、公正和客觀的評級結果,資產質量的信息通過這一方式得以在市場上傳遞,它是資產證券化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因素。
5.給予必要的政府支持與鼓勵。為使資產證券化服務于中國經濟建設的長期發展,政府應大力支持。政府可以對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一定的支持,包括提供一定量的財政擔保、提供稅收優惠等,以起到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及收益率等作用,這樣做既可以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又可以吸引境內外的大量投資者。相關的信托機構也可以采用先由政府出面組建的方式,或者是在政府擔保的條件下由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國有商業銀行先行設立。通過這些措施支持銀行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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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標準范文5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前景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對我國已步入經濟“新常態”局勢下,2016年初召開的“兩會”通過了“十三五”規劃并明確提出了“加強供給側改革”,而作為國民經濟核心的金融業如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為實現“十三五”規劃添磚加瓦,成為整個金融業思考的重點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標。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創新的金融融資工具,對解決我國巨量資產端流動性不足的現狀尤其重要,因此各監管機構及行業自律協會紛紛推出了資產證券化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鼓勵相關金融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和嘗試。截止到2015年底,市場存量為7703.95億元,同比增長129%,其中2015年發行6023.4億元,同比增長84%。充分說明了資產證券化在快速發展,同時總體規模仍然不大,發展潛力巨大。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資產端融資工具,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能產生現金收入的資產、特定收入及運營收益等權益資產加以組合,將其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有特殊目的載體成立已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的證券,并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上可以分為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類。狹義上看,資產證券化實際上就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中涵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資產支持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流程為發起人向特殊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證券化資產,或由SPV主動購買。然后SPV將其匯入資產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場上以資產池當中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償還。
圖1資產證券化結構圖2發展現狀
2.1發展歷程
歐美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發行首單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證券化蓬勃發展,并在21世紀初過度發展,最終釀成了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規模逐漸萎縮。相比較于歐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起步晚,2005年相關文件,建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成為首批試點。2007年,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及上汽統一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機,我國資產證券化陷入停滯。2011年,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和信貸收緊令,2012年后逐漸放寬的政策環境,我國資產證券化又開始煥發新生。發展至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經常態化,規模增長迅速,基礎資產更加多樣化,創新迭出,產品結構更加豐富,市場參與者類型不斷增加,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總體規模已接近萬億。
2.2市場概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包括銀監會與央行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下簡稱“信貸ABS”)、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企業ABS”)ABS及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以下簡稱“ABN”)。截止2015年末,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市場規模得到極大的發展,總額達到7703.95億元。市場規模如圖2所示。
數據來源:WIND資訊。2.3發展特點及存在問題
2012年我國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以來,資產證券化市場快速發展,經多年的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行已常態化;并呈現了基礎資產涵蓋面逐漸加大,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不斷,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等特點。
(1)監管機構逐步完善相關政策。一方面監管機構簡化發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銀監會1092號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標志著信貸ABS從雙重審批制向“銀監會備案央行注冊制”的轉換。另一方面在國務院2015年確定了信貸ABS的試點擴容,同時強化了信息披露和業務監管。推動資產證券化合規有序的快速發展。
(2)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產品創新不斷。近幾年基礎資產覆蓋面不斷增加,包括信貸ABS的個人汽車抵押類、個人住房抵押類、房地產貸款類等各類信貸類型基礎資產,企業ABS的融資租賃收益權、公共事業收費權及應收賬款類等各類基礎資產。
(3)發行主體類型不斷擴大。發行主體由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擴大到外資銀行、互聯網金融公司、事業單位等機構。
同時也在高速發展中存在著“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法律問題、市場流動性不足及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動力不足等問題。
(1)資產證券化的兩個重要法律基石――真實出售和風險隔離,在中國內地現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沒有相關法律規范,以信托資產證券化為例,信貸資產轉移方式是信托,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后,作為委托人,其權利應非常有限,而這與屬于大陸法系的中國信托法對信托關系的設計有本質不同。而在“風險隔離”方面,法律層面障礙略小,但是在實踐層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規范。
(2)市場流動性仍不足。在一級市場上,盡管資產證券化規模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相比可證券化資產規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費信貸市場為例,2015年底消費信貸規模為19萬億,而2015年存量消費信貸ABS規模為63.02億,僅為消費信貸規模的萬分之三點三。同時在二級市場上,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信貸ABS為例,2015年現券結算量為394.29億元,換手率為7.44%。產品換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場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企業債、中票等債務融資產品的換手率分別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場流動性仍大幅低于市場平均水平,這將限制ABS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3)信貸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信貸資產都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資產。在當前經濟處于新常態情況下,資產荒愈演愈烈,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節節攀升,商業銀行傾向于自持優質資產,將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目前我國缺乏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規政策支持,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在2005年-2008年試點之后無疾而終。
3發展前景
我國資產證券化從2012年再次起步以來,得到長足發展,但是總體來看仍處于起步階段,相比龐大的可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資產規模十分有限,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3.1政策層面支持和監管進一步完善
2012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以來,政府和監管機構多次表明了對資產證券化的支持態度,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表示要“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監管機構將在政策上進一步支持資產證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規層面上解決證券化業務立法層次不高、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法規支持等問題;另一方面將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降低證券化產品風險。
3.2證券化發行市場進一步擴大
一方面產品類型將進一步多樣化,信貸資產中的信用卡應收款、公積金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不良信貸資產,收費權資產中的租賃資產、樓宇租金、小額貸款等都將成為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一方面交易結構進一步創新,發行機構將進一步優化產品結構設計,滿足不同檔次投資者,同時在流動性支持機制也將進一步創新,形成多種增信機制。
3.3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提升
在一級市場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主體進一步拓寬,隨著企業債券市場違約事件的常態化以及非標資產投資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資者將會關注證券化市場,投資者也將更多元化;隨著產品規模、種類的不斷擴大,投資參與者多元化,將進一步推動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證券化產品的做市商將會進一步嘗試,這樣有利于推動與市場流動性并引導市場價格曲線的形成,促進價格發現。
3.4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將會出現
隨著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種類增多及發行規模擴大,將逐漸探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統一化,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RMBS)為例,抵押品同質化、結構相似、現金流量穩定等特點,如果有與美國“兩房”類似的政府支持機構的擔保與信用增強,以標準化的證券出售并統一進行托管結算,將會降低發行與交易成本。提升供求雙方的積極性。因此在政府及監管機構積極支持下,各金融機構的探索嘗試下,標準化統一化產品就會出現并擴大化,進一步提升市場流動性。
4結束語
“十三五”期間,新一輪的市場化改革在于金融業,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業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視,是優化資本、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產業經濟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同時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也為我國個人及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提高了有力的融資渠道。隨著政策環境的逐漸開放,基礎資產擴容、逐漸形成的統一化交易平臺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呈現爆炸式發展,絕非偶然,顯然自2014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開始步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標準范文6
[關鍵詞]審計視角;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
一、問題的導入
美國次貸危機(亦稱次債危機)的爆發不僅使美國經濟遭到二戰以來最大程度的重創,也使多米諾骨牌連鎖反應的蝴蝶效應在全世界爆發。對信用度低的貸款人的住房貸款(即次級別貸款或簡稱次貸)進行證券化處理被稱作次貸資產證券化,次貸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品種。在美國,被資產證券化處理的次貸占次貸總額的比率達到76%以上,次貸危機主要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得以傳播,因此次貸危機也被稱作資產證券化危機。對次貸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方面。
但是,伴隨著美國次貸危機負面影響的不斷擴大,對資產證券化的質疑開始成為焦點:到底還要不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到底如何才能穩健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都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所熱切關注和探討的問題。同時,鑒于次貸危機的突發性,目前國內外對次貸危機的政策反映和理論研究都相對比較滯后。本文緊密結合新時期的新變化,運用審計這一嶄新的視角來對美國次貸危機進行研究,進一步為我國穩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符合實際的中肯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容
如前所述,次貸危機主要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得以傳播,因此對次貸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方面。顧名思義,資產證券化就是企業(銀行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企業)把未來可以產生現金流的部分進行證券化處理。例如,可以把銀行的住房貸款、企業的應收款、正在建設的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未來收到的過路費等看作是一種產品,把這些產品經過設計組合后銷售給專門的運行機構(比如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通稱為SPV),然后再由運行機構負責把產品賣給各種投資者這樣一種類似證券化處理的過程。通過這樣一個過程,銀行在獲得貸款者償還貸款之前、企業在獲得應收款之前、高速公路運營公司在獲得償付成本的過路費之前,可以提前從運行機構這個買方手中獲得與貸款、應收款、過路費等大致相抵的一筆收入。
三、基于審計視角的美國次貸危機思考
從全世界范圍來看,銀行作為發起人,其資產證券化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運行中所占的份額最大,銀行把信用度低的房貸借款人的貸款打包出售給投資機構并進行證券化處理,這是次貸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這種被證券化處理的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金流就會中斷,引發次貸危機,這就是次貸危機發生的直接導火索。但與此同時,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審計缺位是促使次貸危機發生的關鍵原因。資產證券化離不開審計,完善的審計制度將會促使資產證券化向良性、穩健的方向發展,缺陷的審計制度則只會滋生資產證券化危機爆發的土壤。在基于審"計這一嶄新的研究視角基礎上。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穩健運行,本文得出如下幾點研究成果:
(一)謹慎做好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工作
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的關鍵和難點之處就在于基礎資產(即銀行貸款)的終止確認標準,即如何判斷基礎資產的銷售是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如果銀行將一筆資產作為真實的出售處理,則應將資產證券化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出售盈利或者損失,此時銀行達到了進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會計效果:減少了風險資產,提高了資本充足率,而負債并沒有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與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缺位關聯度非常大。不少銀行為了達到美化資產負債表的目的,往往會在會計實務中將假銷售、真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作銷售處理,而美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工作基本上是一片空白。這就給虛假的資產證券化繁榮和次貸危機埋下了伏筆。
在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也會或多或少地存在著虛假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現象,即把假銷售、真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作銷售處理。為避免這一現象,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部門如央行及各級分支機構、證券監管部門等應該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審計工作,尤其需要重點審查資產證券化會計中的基礎資產銷售問題,這樣才會從會計的源頭杜絕風險的存在。
(二)獨立、審慎地做好資產證券化產品稅收優惠條件的審計工作
在稅務制度的研究方面,前些年,美國財政部門通過資產證券化實踐的深入,最終發現影響資產證券化運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約因素就是過重的稅收負擔。因此,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高效實施,包括美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的政府都對涉及資產證券化的稅收進行了減免,這些稅收減免措施有效地減輕了資產證券化的稅收負擔,提高了運轉效率,但同時也埋下了次貸危機的種子。例如,在美國,稅務部門頒布實施了組合性權益豁免和稅收條約豁免等預提稅優惠政策,并豁免了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這就大大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發行人的成本;為在營業稅和印花稅方面實行減免政策,澳大利亞明確規定:資產證券化運作各方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大大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成本。
事實上,由于涉及貸款人信用、抵押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每一個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獨特的,都有其自身的具體情況。次貸危機之所以爆發,與美國政府“一刀切”的對幾乎所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稅收優惠有關。在經濟繁榮時期,這種“一刀切”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弊端被掩蓋,而一旦利率上升、經濟下滑,這些矛盾一觸即發。
現階段,我國同樣也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實行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由于我國批準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品種都是安全性能比較高的貸款,并不像美國那樣大面積涉及安全性能較低的次級別貸款,所以對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稅收優惠暫時并沒有安全隱患,但如果以后大面積地在我國推廣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監管部門就應該慎用稅收優惠這把雙刃劍,謹慎選擇可以進行稅收優惠的品種。
(三)構建評級機構客觀、科學的評級審計體系
在次貸危機爆發的緣由中。包括標準普爾、穆迪等世界知名評級公司在內的評級機構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由于客戶能否通過評級及信用評級級別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評級機構的收益,因此評級機構對很多信用度不好的貸款人的信用評級水平竟然都評為了3A,達到了和美國國債券一樣的安全信用級別,具體為:在所有的美國次級貸款中,大約有75%得到了AAA的評級,10%得了AA。另外,8%得了A,僅有7%被評為BBB或更低。而實際情況是,僅在2006年第4季度次級貸款違約率已達到了14.44%,2007年第4季度更是達到了創記錄的25%。與此同時,鑒于發達國家對信用評級機構尤其是像標準普爾、穆迪這樣著名的評級公司一貫的傳統信任,所以即使在美
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也尚未建立有效、科學的評級審計體系。這樣就難以對各評級機構進行及時、有效的約束。
評級審計體系所帶來的問題出現后,很多受評級公司誘導而購買了次貸產品的投資者把標準普爾、穆迪等世界知名評級公司在內的評級機構陸續告上法庭,有的投資者甚至還同時追究政府的責任,指責其審計監管缺位。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受各種環境條件制約,這些投資者很難再從評級機構那里獲得補償。
在我國,由于信用評級起步較晚,很多衍生于銀行的評級機構都或多或少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關系評估、人情評估現象比較普遍,由于很多評級機構與銀行千絲萬縷的關系,真正嚴格、規范的信用評估、審核并不常見。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信用評級部門進行嚴格規范,不僅應該大力培育獨立、公信的信用評級機構,更應該構建客觀、科學和高效率的評級審計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監管評級機構,促進信用評級結果的客觀、可信,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經濟繁榮時期評級機構對待被評估者的信用評估膨脹。
(四)做好投資機構內部的風險審計工作
次貸的主要購買者是專業的投行機構或銀行的投行部門,因此在次貸危機中,受損失最大的也是這些機構。在這次危機中,美林是最大的輸家,高盛是最大的贏家,摩根斯坦利則夾在兩者之間。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三者內部的風險審計工作緊密相聯。風險審計工作是對投資機構交易部門的風險進行審計監管并進行風險控制,意義非常重要。
在次貸危機爆發前,美林的風險審計部門是完全隸屬于CEO的,如果CEO與某位風險審計部門的高管有摩擦,可以通過開除該高管的方式繞過風險審計這一關;而摩根斯坦利的風險審計部分雖然是獨立的部門,但風險審計要支持交易;只有高盛的風險審計部門和交易部門是平級的,交易要接受并通過風險審計部門的監控,因此高盛較好地規避了次貸風險。要在制度上促使投資機構客觀面對風險,經營與風險審計部門就必須進行分離。這種權限分離的制度可以有效制約風險,避免風險投資中的麻痹大意和一意孤行。
在我國,無論是投資機構還是商業銀行,風險審計尚是新進興起的一個全新領域,很多金融機構的風險審計尚停留在原始的財務審核階段。2006年廣東開平中行大案、2007年河北邯鄲農行大案等都顯現出我國金融機構較低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尚有欠缺的風險審計制度。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尚未完全開放,如果一旦開放力度較大,在面對風險激增的復雜國際金融背景中,我國金融機構招架這些風險的難度將急劇增大。因此,與其等到以后金融機構再重視和加大風險審計的力度,還不如現在就補上這一課,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實踐、從國內外經驗中學習是加強風險審計的正途。
(五)警惕次貸危機背后可能隱藏的金融陰謀
次貸危機在給我國穩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予以審計工作方面啟示的同時,我們也需要警惕次貸危機背后可能隱藏的金融陰謀,從而在思想和行動中提前做好應對的準備,為保持我國健康穩定的經濟環境服務。
美國是一個從自己國家利益考慮、慣于實施雙重標準的國家,例如在經濟方面:美國在國內反對社會保障體系的私有化,然而卻在國外提倡它;美國在國內反對平衡預算療法,因為這會限制經濟下滑時使用擴張性財政政策,但在國外,尤其當其他國家陷入衰退時,美國卻強調這些國家使用緊縮性的財政政策;美國在國內強調通過破產法保護債務人,并且給予債務人一個全新的開始,但在國外,美國卻把破產視為對貸款合同的挑釁,反對別的國家實施破產法。同樣,在這次美國次貸危機中,美國的雙重標準也不例外:一方面,美國通過采取各種措施把危機對國內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不僅美國財政部長、住房和城市發展部長來中國等國家進行游說,推銷其已成“燙手山藥”的次貸產品,而且。美聯儲又人為地加大了美元的貶值幅度,從而把危機盡可能地轉移到別的國家,這對擁有13000億美元外匯儲備的中國而言,無疑是一場巨大的損失。
所以,從美國一貫實施雙重標準、只為自己謀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我們也要警惕次貸危機背后可能隱藏的金融陰謀,審慎對待美國主動伸來的“橄欖枝”。有關部門還需緊密監測美國次貸危機及其相應政策的變化進展,防止相關政策的實施對我國經濟造成傷害,這樣才能及時做好預防、最大程度地保護我們國家的經濟利益與民生利益。
四、審計與我國資產證券化前景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