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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1
[中圖分類號]F275.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07-0124-02
一、民間借貸簡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二、民間借貸興起的主要原因
(一)國家貨幣政策的影響
自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央行采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用過少的貨幣追逐過多的商品,國有銀行的利率沒有進行及時調整,民間借貸便以高息的方式滿足這種對貨幣的需求。
(二)銀行貸款額度緊張,放款速度放緩
由于銀行貸款額度緊張,放款速度放緩,一些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開始將目光轉向了民間借貸市場。網上借貸平臺“紅嶺創投”總經理周世平稱,近期前往該平臺申請借款的人比之前多了一倍。某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也表示,自2011年下半年起,前往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借款的中小企業逐漸增多。由于銀行不愿意將貸款給規模小而還款風險又大的中小企業,尤其是那些初創或面臨危機的企業,這就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了困難。出于對資金的需求,中小企業不得不將視線轉移到民間借貸上。
三、民間借貸引發的財務風險
(一)民間借貸市場不規范引致的財務風險
由于監管、立法等方面的缺位,民間借貸出現了諸如借貸行為不規范、借貸資金用途違規等現象。據了解,我國民間借貸多發生于同鄉、同業的熟人之間,很多民間借貸行為往往較為隨意,借貸過程中沒有正規合同,雙方大多以“借條”為憑證加以約束,甚至其中很多借貸是以口頭約定為主,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完成,導致糾紛時有發生。民間借貸主要依靠個人的信譽和人際關系,一旦有會頭或某人標到會之后拿著錢跑掉了,那么對于借款企業來說,無不是一大損失。對于借款企業來說,由于只是口頭協議,便以借款為由,實則不還。進而便引發企業的信譽危機,久之便會產生由于信譽問題帶來的財務風險,不僅無法從銀行借得款項,連民間貸款也會失效。民間借貸活動不規范,帶來經濟社會的不穩定風險。
(二)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隨時引發財務危機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僅依據短期的經濟關系來考慮資金的供給和使用,而缺乏對于長期市場變化的預測,而且也忽略了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未知的種種因素的出現,但是這些因素卻會影響借貸關系的順利進行。對于資金需求方來說,借款人可能只考慮短期內借款彌補當前資金缺口來渡過難關,并沒有妥善安排資金的按時還本付息。對于資金供應方來說,貸款人可能出于人情關系以及高利率的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隱性的財務風險也隨時可能發生,這不利于雙方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三)民間借貸用途不規范隱藏著巨大的財務風險
部分民間借貸資金用途欠規范,如將借來資金用于以下用途:(1)充當企業招投標的保證金和企業驗資、企業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所需保證金等的短期墊資;(2)作為企業的周轉資金,“先還再借”;(3)部分中小企業將其作為在銀行賬戶中打積數的“過橋資金”等。此時企業往往不顧其他因素,愿意以極高的利率借入資金以獲取收益。而這部分民間借貸資金雖然表面上看確實是幫助企業“渡過了難關”,而實際上卻給這些企業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隱患。一方面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銀行及相關部門會給予大額度的放款;另一方面,就這些中小企業本身而言,這樣的“拆東墻補西墻”行為也是不能持久的,因為不但財務負擔沉重,而且在超出自身能力的情況下逞強“做大做強”不利于其可持續發展。
四、民間借貸財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加快民間借貸立法進程
完善民間借貸的有關法規,明確從事民間借貸的范圍和準入條件,對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資金用途等進行嚴格規范,以立法形式推動民間借貸規范、有序發展。明確界定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標準。有些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在表現形式上類似,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非法集資的規定
模糊不清,導致有時對同一行為的性質有不同的認定,因此必須從行為的對象、目的、資金來源、危害結果或損失等因素綜合考慮,詳細制定標準,明確界定二者的界限,防止出現執法、司法不公情況的發生。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誠信教育宣傳力度
不斷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樹立金融風險意識。引導民間借貸當事人使用規范的書面合同進行融資,按照《合同法》規定明確和完善合同書內容,有效預防法律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對于經常欠債不還的企業給予警示,并適時給其提供教育課程,使其了解非法集資的特點、形式和危害性;對于貸款企業來說,也要對其教育,通過主流媒體播放相關案件告誡其在貸款時應考慮的因素,使其做到謹慎貸款且不要因為高利率收益的誘惑急忙貸款。另外,借貸雙方都應加強誠信意識,遵守基本道德規范,從長遠角度出發考慮問題。
(三)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其風險意識
首先,中小企業應規范利用民間借貸的資金,并且根據企業自身狀況制定明確的資金使用計劃,避免超出自身的還貸能力,在盈利前景一般的情形下借入利率過高的資金,對于短期借入的資金要用于短期預算,不能冒風險將其投資于回收期較長的項目上,以確保民間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其次,中小企業在自身經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的時候也須保持警惕,面對其他企業提出的高息借貸的誘惑時,要結合各方面情況認真進行風險分析和判斷,避免一味追逐高利率的收益而盲目地將大量資金出借,否則可能會引發無法收回債務的尷尬局面。尤其是對從銀行貸款所得資金及自身從民間借入的資金,在以高息借出時更要謹慎考慮,從而避免在這些企業出現問題時導致本企業的資金鏈斷裂。
民間借貸確實可以解決中小企業的燃眉之急,但民間借貸隱藏著財務風險,需引起中小企業的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及防范。
[參考文獻]
[1]陳康康.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其風險防范[J].商品與質量,2011(11).
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 A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1、我國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增大
民間借貸規模呈逐年擴大趨勢,據東北財經大學課題組的統計,2006年我國的民間資金借貸已經達到了9500億至10000億,規模已經過億,尤其是到了2011年,民間借貸規模達到最高水平,2012年后增長速度有所下降,以溫州市為例,人民銀行溫州支行統計,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已經超過了1000億元,民間借貸較去年同期增長了6個百分點。
通過以上相關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且不斷擴大,如果任其自由發展,不對其進行規范,必然會影響我國經濟穩定發展,當務之急,就是積極引導民間資本走上合法道路上,通過某種形式規范其發展。
2、我國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
民間借貸是一種針對特定對象的民間融資行為,也是供需兩方的一種融資活動,正是這種借貸活動才構成了民間借貸市場,因此,研究我國的民間借貸需要對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研究,我國民間借貸主體從個體,已經發展組織,即民間個人之間,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都存在著借貸行為。
3、民間借貸用途日益復雜化
民間借貸用途出現多元化趨勢,借貸的動機從最初的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向投資、生產經營等方向發展,以追求高收益,借貸的目的也從無償互助變為了有償借貸。我們以2010年的鄂爾多斯為例,在1000億的民間借貸中,用于一般性的產生經營的占到30%,用于房地產項目或者炒房投資的占到25%,剩余的40%用于民間借貸市場,投機及不明用途的占到5%,進入實體經濟的資金可以說逐年減少,民間借貸成為人們獲取高額回報投資行為,但是實體經濟的低迷,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跑路現象不斷發生。
4、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斷攀升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的通脹壓力也越來越大,銀行不斷上調利率,而且收緊信貸口袋,民間借貸成為解決資金缺口的有效辦法,其利率也逐步上漲,其漲幅并不低于銀行利率的漲幅,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利率從13%,逐步上升到了24.4%,折合月息已超過2分。由于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地民間借貸的利率也是不相同的。浙江、廣東、內蒙古等省份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上升較快,2012年以來,隨著經濟增速放緩,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一些地市的借貸利率有所下降。
二、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
1、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體系缺失
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文件中,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以民法為主的《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中。司法解釋一般帶有主觀性,是司法機關針對某一類案件做出的解釋,因此不能過于期待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民間借貸的規范問題。并且這些文件對于民間借貸只做了比較簡單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不能夠被很好的運用。民間借貸行為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實質是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行為,因此理應受到金融法的限定和規制。然而無論是規范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還是規范監管對象的《商業銀行法》這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中,對于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界定和限制均沒有明確的涉及。關于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規則等方面,更是缺乏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金融市場中的民間借貸活動任意發展,滋生了很多不法行為。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也因為沒有監管標準,無法行使監管職能。這就造成了監管缺位和市場亂象的產生。
2、利率制度不夠合理
雖然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的4倍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對超過部分的效力進行解釋,也沒有相應的罰則規定。法院對于債務人自愿支付的高出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高出的部分只是說不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其法外效力。因此,導致了貸款人往往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借款人為了滿足資金需要,接受這種高利率,這種民間借貸生態,隨著利率的不斷增加,往往導致風險加大,擾亂了借貸市場。
3、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我國當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有關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也是法律空白地帶,監管主體是一種行為健康發展的重要角色,沒有有效的監管,就會導致風險的發生。雖然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職能部門對民間借貸進行了一些規范,但是監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很容易會造成無人監管或監管重復,造成監管混亂。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1 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于民間借貸融資活動進行嚴格管控,甚至可以說是打壓。但是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和資金需求卻無法被正規金融滿足,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必然要擴充其他融資渠道,民間借貸的必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從域外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來分析,國家應該適當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根據民間借貸的特征與性質,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從而支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這樣做不僅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確保了民間借貸的透明化,限制其隨意性,增強民間借貸的安全性,從根源上防范其風險。如果我國有了專門的民間借貸立法,那么類似于孫大午與吳英這類罪與非罪的案件將不會再引起爭議。發達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與借鑒,其實我國已然認識到民間借貸立法的必要性,在2008年11月央行起草了《放貸人條例》并將其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試圖用立法手段對其民間借貸予以規制,但至今仍未出臺。金融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但是面對我國日益復雜的民間借貸局面,出臺專門性法律已迫在眉睫。
1.2 確定民間借貸主體,保證規定的協調性
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的認定是接下來從事民間借貸活動的一個基礎,但是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對于企業作為民間借貸主體的態度還不是太明朗。但是無論是《貸款通則》的規定還是近些年最高法院的通知,在民間借貸逐步放開這一大勢所趨下,都顯示出了對企業借貸的由嚴轉松,因此,筆者認為,禁止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的規定,不僅違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趨勢,而且對于企業的正常融資活動起了限制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情況,我國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改或者廢除關于禁止企業資金借貸的法律規定。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_樣,企業間的民間借貸也應化歸為私法管轄范圍,在堅持“私法自治”的原則之上,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即被認定為有效。所以,在下一步立法過程中,我國應該明確企業在民間借貸這一金融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2、監管方面的完善
放松管制是發達國家在民間借貸規制上的共性,也是讓中小企業可以借民間借貸得以生存發展的關鍵,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出臺以后,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是我們的重點,由以往對民間借貸嚴格打壓式的管制方式變為以規范引導為主的監管方式,確保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各盡其責,這不僅是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基礎,更是對其進行合理規制的前提條件。放松管制的具體措施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市場準入的放松、業務管控上的放松及價格機制上的放松等方面。在市場準入上,可以學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經驗,通過對放貸主體權限進行審查和批準牌照申請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機構的設立;在業務管控上,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其他主體都應本著自律的原則,僅對其進行適時的引導而非干預,充分體現其民事主體的自治權利;在價格機制上,調整利率和傭金的上限,允許在特定范圍內浮動,確保競爭機制有效實施,促進金融市場良性運轉。
3、改革利率制度
利率市場化正在循序漸進的進行著,目前貸款利率已經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也將進行市場化,而民間借貸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借貸資金壟斷,供求不平衡及擔保要求低等原因造成的,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應進行有效的疏導,不應當限制的過于死。民間借貸中應當遵守市場法制,有市場決定其利率,這也為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放開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應當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公開制度,讓其借貸利率公開化。如2012年廣州民間金融街為引導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規范交易,要求其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當天的貸款信息上報至金融街管理公司,并將相關數據上報至金融監管部門,有特定機構計算當天平均利率,第二天予以供交易雙方參考,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透明交易。
結束語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杜萬華,等.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的報告.人民司法.2012(9):185.
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3
[論文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認定標準;市場化改革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一)借貸主體方面
民間借貸是一個與金融市場借貸相對應的概念。由于銀行借貸與民間借貸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將這兩個借貸領域區分開來是必要的。
民間借貸和銀行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差別:第一,借貸主體不同: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都為民事主體,而商業銀行借貸中多為商主體;第二,兩者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民間借貸適用的法律規范較為寬松,多由民法調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商業銀行借貸的法律規制較為嚴格,因為其對社會經濟的總體影響更大,對商業銀行存貸款的規制是公私兼具的經濟法層面。
(二)借貸方式方面
民間借貸是典型的合同關系,借貸雙方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訂立借款合同來約定金額、利息率和還款期限等相關問題,這與金融機構的借貸,主要是銀行借貸存在很大的區別。在銀行借貸中,存款人與貸款人兩者分別與銀行發生存貸關系,從而實現資金流轉,有效地將社會閑余資金集中并投入到需要資金進行發展的領域中去,以實現資金的最大效益。與之相比,民間借貸形成的是資金所有者和資金使用者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借貸方式更加直接,法律關系更加明確。
(三)借貸對象方面
在當今社會,雖然民間借貸中,仍然存在以貨幣以外的種類物為借貸物的情況,但是其影響和數量都無法與以貨幣為借貸物的借貸相提并論。鑒于此,民間借貸的范圍限定在通常所說的貨幣借貸上。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民間借貸的直接官方定義,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做了界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溫州民間借貸活動現狀
溫州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歷史悠久,是民間融資的重要渠道,也是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監測,2011 年6月溫州地區有89%的家庭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借貸規模約為1100 億元,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0%,民間借貸綜合利率高達24.4%,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72 倍。自 2003 年以來,民間借貸利率一直在10%到25%區間內波動,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波動區間為5%至7%,民間借貸利率嚴重偏離了銀行貸款利率。溫州民間借貸活動形式多種多樣,有用于短期的借貸,如短期墊資、拆借周轉等,也有用于長期的借貸,如項目投資等,參與借貸的主體大致可分為民間互借貸、企業間直接借貸、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社會中介機構貸款等。不同主體的借貸其利率也存在著較大差異。
(一)民間互借貸
互借貸是溫州最常見的民間借貸形式,一般發生在家族內部成員、親朋好友之間,基于血緣、地緣、親緣的關系而進行的借款,用于彌補子女上學、求醫治病等生活消費支出。借貸大多是口頭協議,一般也不規定還款期限。現金利息為零。
(二)企業間直接借貸
企業間直接借貸通常發生在較為熟悉、業務往來密切的企業之間,主要為了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對溫州 400 戶民間借貸監測點的監測結果顯示:每月民間借貸的發生額中約有 80%用于生產經營。這種借貸的利率一般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基礎,以借貸主體、擔保方式、借貸期限等多因素來確定。據監測,溫州民間借貸的單筆借款金額快速擴大,從幾十萬元發展到上千萬元,2012 年 4 月溫州企業間直接借貸利率為 17.75%。
(三)小額貸款公司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資金支持。目前溫州有小額貸款公司20家,注冊資金39.2億元,它們以初創企業、個私企業為主要對象,提供周轉性貸款。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受到相關政策的限制,利率水平并非處于完全自然水平。據監測,2012 年 4 月溫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為 21.08%,高于企業間直接借貸利率。
(四)社會中介機構貸款
我國總體上實行低利率政策,民間借貸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這促使了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眾多中介機構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目前,溫州已有各類融資性中介機構 1000 余家,它們熱衷于民間借貸活動,已成為近年來溫州發展最快的民間借貸市場。據監測,2012年4月溫州社會中介機構貸款利率為 30%。
三、民間借貸利率定價的影響因素
在分析民間借貸利率的影響因素時,除考慮交易成本、機會成本和壟斷利潤等因素外,還應當結合民間借貸發展的地區實際情況,重新審視民間借貸利率定價的影響因素。
(一)國家實行的貨幣政策
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我國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受到央行數次調整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影響,溫州金融機構貸款總量減少了約 100 億元,銀行信貸市場產生了巨大的資金缺口,這迫使企業轉向資本更加豐厚的民間借貸市場,民間借貸需求的增加導致其利率上升,月平均利率達到 11.98‰;到 2009 年,國家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溫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總量比 2008 年明顯增加,民間借貸的需求減弱,導致民間借貸月平均利率下降至 10.84‰。自2010 年 9 月以來,央行連續上調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率,造成銀行信貸市場流動性偏緊,銀行信貸擴張能力受到約束,貸款額度受限。一方面,銀行信貸資金傾向于規模大、風險小的大項目,壓縮了中小企業信貸投放的規模;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嚴格了中小企業貸款審查以及放款和用款的手續,增加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門檻和難度。此時,中小企業紛紛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不斷上揚。
(二)民間借貸的用途
民間借貸利率的高低與借貸目的、借款資金的用途有較大關系。2010 年 9 月監測數據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生活消費、生產經營的借貸利率為11.7%,而用于投資的借貸利率為 21.34%,遠遠高于生產經營的資金利率。目前,溫州民間借貸資金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約占 35%,用于房地產投資的約占 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規模約為 40%。近年來,大量民間資金轉向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成為民間資金的投資熱點。通過企業上市或直接投資高風險資產追求少則幾倍,多則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短期投資回報。
(三)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
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溫州民間借貸逐漸轉變為合同關系和生產經營性借貸。在發生民間借貸時,借貸雙方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需支付高額的信息成本。雖然民間借貸合約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連帶責任制度和特別的合約執行方式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該問題,但是道德風險仍不可避免。因此,民間借貸放款人為了減少貸款風險,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甄別,貸款成本的提高推高了民間借貸利率。
(四)社會中介機構的經營成本
溫州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來自個人家庭、個體戶、私營企業主等的閑置資金。由于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利率政策,利率雙軌制形成了較大的套利空間。一方面,中介機構支付的資金成本要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與通貨膨脹率;另一方面,部分社會個人和企業將銀行貸款進行轉貸,獲取高額利息。這勢必抬高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成本,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利率走高。
四、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建議
隨著民間借貸的普及化和借貸總數的擴大化,規范民間借貸活動刻不容緩。相關規范也正在起草過程過,負責規范起草的李有星教授認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總體的原則是“輕審批、重服務、強監管”。筆者認為,在此原則的指導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區別考量不同需求下利率定價問題
民間借貸在民營經濟中較為活躍,其融資規模、融資方式隨經濟的發展不斷改變。所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首先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下利率的確定。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此規定過于死板,不能滿足不同情況下借貸利率定價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不同情況下考慮利率的定價問題:
1.因生活必需產生的借貸:此種情況下,借貸人多因突發的變故使生活陷入困境,此時的借貸是用于生活必要的開支,作為較低的生活保障。因此,應實行較低的利率。
2.因擴大再生產產生的借貸:銀行借貸的高額利率、手續的繁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阻礙。因此許多企業轉向手續簡單、辦理周期較短的民間借貸。對于此種需求的借貸,也應當采取相對低的利率,以促進中小企業擴大規模,更加具備競爭力。此時利率介于因生活必需產生的借貸的利率與銀行同期利率兩倍之間為宜。
3.因投機性活動產生的借貸:投機性活動并不產生實際的GDP,對社會經濟不產生實質性貢獻,反而還會導致金融市場、房地產市場等相關產業的動亂,不值得提倡。因此,對投機性活動產生的借貸,應當實行較高的利率,可高于生產性借貸的利率,但應低于銀行同期利率5倍以下,以起到抑制投機性活動的作用,維護市場的穩定。
(二)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通過利率市場化改革,逐步放開利率管制,讓銀行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逐步并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最主要的是做到使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對此,一方面,放開銀行貸款利率限制,由銀行根據信貸產品特點、客戶價值、風險程度以及目標利潤進行貸款自主定價,增加銀行的盈利壓力,迫使銀行將服務網點延伸到農村,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研究,開發適合農村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另一方面,放開銀行存款利率限制,尤其需要放開銀行存款利率的上限,提高民間資金的收益率,縮小民間借貸市場上的套利空間,讓民間借貸利率回歸自然。
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4
【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律監管;路徑選擇
世界眾多國家或地區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本國監管體系的發展與實踐,恰好與我國民間金融的嚴苛管制形成強烈的反差。這種嚴格的管制引發了國家調制權力與民間自治權利的內在緊張,造成了金融體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經濟體制的快速發展,要想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優化,加速非國有制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構與反思,筆者認為重構的關鍵在于如何規范、疏導民間金融,讓其陽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強法律監管,盡快確定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確對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規則”,包括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融資雙方真實確認的高利率行為的司法邊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和監測、確立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創立民間金融市場準入制度、交易活動監管制度和市場退市制度,從而使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以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一、民間金融的界定
民間金融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盡管國內外學者對民間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對民間金融的內涵和外延界定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目前學界對民間金融的認識,大部分學者贊同從法律層面及金融監管的角度來界定,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和規范、處在金融當局監管之外的各種金融機構及其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民間金融,也稱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將民間金融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信貸活動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銀行也認為,民間金融是沒有被金融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國內多數學者也以資金活動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或是否具有監管性為標準進行界定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
筆者認為,所謂民間金融,就是相對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經過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未被納入金融管理機構管理系統的民間自發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合會、地下錢莊、社會集資等形式。而根據民間金融的形式是否觸犯現有法律,民間金融又可具體劃分為非正規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規金融的組織和活動是在正規金融范疇之外,其交易過程不受政府監管、結果不受法律保護、運行不受國家宏觀調控。非法金融盡管與非正規金融有相似之處,但根本區別在于其行為與形式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所禁止的,如洗錢、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金融傳銷等。
二、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間金融以其交易方式靈活、手續簡便、運作高效等特點決定它具有強大活力,能夠較好的適應市場經濟,它的發展壯大既能起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說是在我國正規金融覆蓋不足而缺位狀態下,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有益補充。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意識。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監管缺位,導致民間金融基本上處于無人審批、無人管理、無人監督的“三無”狀態,企業的經濟實力、集資用途和償債能力無人進行審批把關,公眾對社會集資的風險無法準確判斷,使得民間金融往往游離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帶。民間金融的異化發展不僅加大了民企借貸成本,擾亂了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劇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的潛在金融風險,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對民間金融既不能簡單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無限制發展,應該密切關注,采取“疏堵并舉、疏導為主”的治理策略,加強法律監管,區別對待。對于非正規金融,政府應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轉化。對于非法金融,如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以及民間違規融資等一系列存在風險隱患的民間金融活動,政府應嚴厲打擊,建立懲罰機制,從而威懾這類非法民間金融行為。對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應當嚴格治理、規范引導,使其向正規金融方向轉變。
面對近幾年溫州及其它地區民營企業主因資金鏈條斷裂而引發的“跑路”、“跳樓”事件,政府也意識到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關負責人也多次就國內民間金融的發展表示,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有益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引導、鼓勵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此次表態成了央行放寬民間借貸經營限制的一個重要信號。筆者認為,對民間金融在確認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時,更需要加強法律監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準確掌握資金流動信息,改變借貸雙方不對稱的信息狀況,有效開展金融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良性發展;另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對以通過民間借貸形式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目的的行為要嚴厲打擊。最終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減少民間借貸交易風險,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三、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位
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這一龐大的市場至今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加以保護。從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來看:《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中,只對民間金融做了簡單概括性規定,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幾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間金融的專門性規定。可見,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沒有一部專門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致使民間金融處于一種“無法管”的真空狀態。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缺位、法律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監管模式混亂、監管手段簡單落后等,導致民間金融自由發展,沒事則無人管,出事則是嚴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經濟發展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關于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民法通則》、《合同法》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指導思想是: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國務院在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將“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相關活動,都被列為非法行為,并嚴格加以取締。正因法律制度設計的矛盾、沖突,致使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行為法律界限模糊、難以區分,政府一直將民間金融視為非法,在法律也不確認其合法地位,也沒有一套規范和約束其運行的制度。然而,民間金融的存在,使得廣大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的融資需求得到滿足,一定程度上糾正了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問題,為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資渠道,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梢?,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制度已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三)監管主體缺位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為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協助,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而《中國人民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則將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權限賦予了銀監會,由銀監會負責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如何對社會集資進行審批及其審批的標準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可見,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呈多元化且監管職能不明,導致實質監督主體模糊,日常監管實際上處于真空狀態。因此,我國民間金融有效的監管必須要有明確的主體,否則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發生權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使監管變得混亂,甚至直接對監管對象造成影響。
(四)監管措施單一且手段強硬
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整體的安全,我國長期實施嚴格的金融管制。從現行一系列有關民間金融管制的行政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來看,政府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嚴厲的態度,實行以行政監管為主輔以泛化而嚴峻的刑罰的管制模式:輕者,行政取締;重者,嚴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由于監管措施單一、手段強硬,而且缺乏對民間金融組織的治理結構、交易活動、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監管措施,嚴重限制了民間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間、壓制民間信貸市場的發展、阻礙了民營企業經濟的前進步伐。
四、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路徑選擇
(一)構建完善統一的民間金融法律體系
1.制定專門法律確立民間金融合法地位
從民間金融的發展態勢和在經濟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來看,國家及相關部門應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滯后條款,盡快制定適應民間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如出臺《民間融資法》、《放貸人條例》等,從法律上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投向范圍、利率水平、違法責任等方面加以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經營與違法經營的標準,打擊“黑色金融”,劃清與“灰色金融”的界限,通過法律法規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修訂現有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的現狀,一方面是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融資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定的修訂,以便建立統一規范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因此,就需要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的管理職責、明確銀監會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取締等職責。人民銀行從宏觀上把握銀行融資、民間融資及其它形式融資的比例與規模,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發展動向、規模、特點、風險提示等,從而使公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對未經批準的社會集資應密切關注。合理認定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作,予以堅決打擊和取締等,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地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二)構建多層級的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應當明確規定民間金融交易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主體的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但我國長期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強度壓制政策,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建立系統和完善的監管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應當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為主,以政府和司法監管為輔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民間金融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規章規范協會成員的行為,通過登記備案制度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采集交易信息,為社會公眾及時披露真實的市場信息等以便發揮了金融市場自我調節的功能;地方銀監局通過對行業協會的監管或制定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實現對民間金融機構的間接監;法院通過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性規章、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與地方銀監局監管措施等保護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這樣既能保證民間金融的參與者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適當采取政府監管避免自律組織的行業利益保護以致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且使行業協會在受到國家權力制約的同時又能有效的制約國家權力,以便促進民間金融的健康、快速發展。
(三)構建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制度
1.建立市場準入制度
國外民間資本之所以較我國活躍,重要原因是它們進入金融市場門檻低且靈活多樣。針對我國目前審批難、監管嚴的投資環境,降低門檻是疏導民間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當民間金融融資有正當、合法途徑并能為投資者帶來的回報,投資者就不會追逐高額利潤鋌而走險。對此,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最大限度擴展、釋放新型民間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積極組建和發展合規民間金融機構進程中,應當堅持合理定位原則和審慎推進原則,金融監管當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形式的準入、開業登記和業務范圍的限制、股東資格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能力與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一定標準的民間金融組織,原則上可頒發經營許可證,積極扶持,盡量為其發展提供一種寬松、規范、開放的制度環境。這樣不僅有利于減少由權力所引發的監管層的尋租行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營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2.建立交易活動監管制度
由于我國現有的民間金融具有隱蔽性、盲目性、非規范性等特點,必然存在不同的風險隱患,為防止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就必須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筆者認為,民間金融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通過制定本行業規范統一的民間借貸標準合同,為民間金融交易雙方提供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契約文書范本或憑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旨在減少交易風險;通過建立民間金融交易強制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信息公開,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法制環境,保證了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3.建立市場退出機制
為了發揮金融市場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在構建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制度同時也應建立完善的民間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以避免其給經濟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就亟需建立一套相關的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專門的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條款,如通過建立民間金融破產預警機制,為風險處置提供依據,對問題金融機構及早隔離,通過建立并購、撤銷、破產的退市模式,并對其適用的原因和條件加以規定;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提高市場主體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心,加強對存款人的利益。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間金融在支撐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正規金融所無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當前全球經濟衰退時期,民間金融是助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復蘇的強力引擎筆者認為。因此,對于民間金融,筆者認為政府應根據其特點、作用及其潛在的問題,通過為其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務環境,便于形成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齊驅并進、和諧共存的多層次融資體系,有效防患金融風險;通過完善立法,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加強法律監管、發展行業自律、設立保障制度等多項措施加以引導規范和管理,從而使民間金融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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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5
摘 要 p2p網絡借貸,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種依靠網絡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網絡服務模式,在性質上屬于小額民間借貸,其借貸方式比較靈活簡單,從而提供了一種比較新式便捷的融資渠道,是現有銀行金融服務的一種補充。2005年最先誕生于英國,我國是在2007年出現了第一個p2p的網絡貸款平臺——拍拍貸,隨著p2p網絡借貸在我國借貸市場中的發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監管的不利,暴露出許多損及貸款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本文結合我國p2p網絡貸款的發展現狀,重點分析p2p網絡借貸債權人利益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以及產生這些風險的原因,并就保護p2p網絡借貸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設想與法律建議。
關鍵詞 p2p網絡借貸 民間借貸 人人貸 網絡監管
作者簡介:趙精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64-03
近幾年來,伴隨著經濟高度發展帶來的資金需求壓力,我國民間借貸日漸活躍,以互聯網為交易平臺的網絡借貸也漸漸興起。其中,p2p借貸(peer-to-peer lending)作為一種新型借貸模式開始進入經濟生活并成為金融監管的對象。p2p借貸依靠互聯網信息傳遞的便利性,可以實現借貸雙方直接對話,從而突破傳統銀行融資的一些壁壘和障礙,對緩解小型企業或者個人資金短缺問題起到一定的作用。2005年,英國誕生世界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2007,我國出現首家p2p網絡平臺——拍拍貸。不過,由于我國缺乏健全的網絡監管體制和社會信用體系,p2p網絡借貸的債權人利益存在潛在風險,因此,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成為加強p2p借貸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文中,作者利用收集整理的相關文獻,試圖從信息管理、擔保等角度探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
一、p2p網絡借貸概況
(一)p2p網絡借貸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p2p網絡借貸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翻譯。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p2p網絡借貸在我國稱為人人貸。一般認為,p2p網絡借貸是點對點的借貸,是貸款人和借款人通過特定的借貸網絡站點,交換各方材料,協商借貸事項,最終達成借款協議、實現借貸目的的網絡活動。具體地說,就是具有閑散資金并打算獲得利息的個人,通過借貸網站的居間功能,將資金貸給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活動。其中,借貸網站作為中介機構對借款方的個人信用、償款能力、用款效益、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并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這種網絡借貸模式雖然借助網絡服務,擴大了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圍,但其實質上仍然是借款關系,屬于民間借貸方式。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只要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借貸雙方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與傳統銀行融資相比,p2p網絡借貸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貸款交易直接,簡單快捷。出借人與借款人通過網絡的服務平臺了解需求和供給,達成合意后,直接簽署個人對個人的借貸合同,省略繁瑣手續,既快速滿足資金使用需求,也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二是雙方信息相對透明、溝通便利。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網絡互相了解對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容易了解借款人的資金用途和使用效益,借款人按照還款進度可以及時向出借人償還貸款和支付利息。整個過程借貸雙方可建立良性的溝通,三是依據信用評估,出借人易于甄別選擇借款。在p2p網絡借貸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做出選擇。信用好、等級高的借款人不僅會得到優先滿足,也容易獲得更優惠的貸款利率。四是可選擇多個借款對象,利于分散風險。出借人可以根據信用評估選擇多個借款人,將資金分散成最小可能額度,分別貸款,最大程度地分散風險,確保貸款資金的安全。五是貸款門檻低、渠道成本小。p2p網絡借貸沒有貸款額度的限制,也較少對借款人條件進行限制。
通過p2p網絡借貸,可盤活民間資本,滿足個人和企業的小額融資需求,對于促進個人消費和創業、推動小微企業的生產和發展,幫助落后地區和弱勢群體的生產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p2p網絡借貸也會遏制民間高利貸的蔓延,防止地下錢莊的無序繁衍。當然,由于p2p網絡借貸是借助互聯網發展起來的民間借貸模式,在借貸過程中需要的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因此,在相關法律不健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p2p網絡借貸可能會突破民間借貸的界限,將網絡平臺變成準金融機構,或者出現虛假信息泛濫、個人信用良莠難分、投資項目真假難辨等問題。這樣,借款人的投資行為就像一種冒險,其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二)p2p網絡借貸模式
依據國內外的市場經營模式,以及網絡平臺的功能,可以將p2p網絡借貸的分為三種模式:(1)單純中介型:貸款網絡只提供一個貸款需求與投資機會的信息平臺,對貸款違約與否并不負責,主要的收益依賴于服務費。最為典型的是美國的prosper(http://prosper.com/),我國的拍拍網。(2)復合中介型:復合中介型的網絡借貸模式不僅僅是平臺中介,還有擔任聯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以及擔保人的職責,在這種網絡借貸模式下得收入主要是服務費,依據不同的服務從而收取的第三方催收費以及轉賬費。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國的zopa貸款模式。我國則主要是宜信公司(http://creditease.cn/)。(3)非盈利公益型:非盈利公益性的網絡貸款模式側重于弱勢群體的需求,主要是向他們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通過分散資金來降低風險。例如美國的kiva(http://kiva.org),我國的齊放網(qifang.cn,已關閉)。
二、p2p網絡借貸債權人利益面臨的風險
(一)借貸合同中債權人面臨的風險
由于存在上述三種p2p網絡借貸模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相對比較復雜。不過,基于借貸而形成的債權關系是借貸雙方基本的法律關系。在p2p網絡貸款環境中,借貸雙方身份和業務只需通過網絡就能夠進行審核交易,如果借款方信息失真或遺漏,就會影響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可以多頭開戶,借新債還舊債,債權人風險可能會累積加劇。此時,貸款人即便通過電話催收、降低借款人網絡貸款信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還款,其權利也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顯然,借款人違約是債權人利益的最大風險,這是網絡環境下基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信用風險和信息風險。
(二)抵押合同中債權人面臨的風險
為減少貸款人風險,p2p借貸網絡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或者向貸款人提供基金支持。比如,我國的宜信網與貸款人簽訂的合同有風險專用資金條款,當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宜信公司用
內部提取的風險專用資金補償貸款人本金及利息。這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償還義務。而且,貸款人如果無法實現抵押權,其利益必然受到影響。
(三)居間合同中債權人面臨的風險
單純中介型p2p網絡借貸模式中,借貸網絡與借款人、貸款人之間形成居間關系,網絡主要向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交流平臺,并提供收集審核兩方基本信息、協助催收貸款等服務,從中收取一定服務費。近幾年來,一些貸款網絡在特定時期控制著平臺內大部分滯留資金,加劇了資金管理風險;還有一些貸款網絡將非法吸收貸款人資金,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以及信用和操作風險。
三、p2p網絡借貸債權人利益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準確及信用不真實造成的風險
與現行銀行體系相比,p2p網絡借貸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統。信貸網絡對借款人、貸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實,借貸雙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況,由此加大債權人的風險。與親朋好友之間的民間借貸相比,p2p網絡借貸的借貸雙方都是從未打過交道的陌生人,貸款人或信貸網絡一般只能通過電話、網絡等對借款人基本信息進行調查,基本信息主要是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以及熟人評價等信息。一方面,這類證明信息很容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由于其片面性,致使貸款人無法對借款人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此外,貸款人對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貸款用途等很難進行專業跟蹤和調查。目前商業銀行在辦理類似貸款時,需要遵守完整的授信評級制度、信貸管理程序和系統,貸款管理人員都是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具備良好的金融業務專業技能。p2p貸款網絡的信用管理系統及信用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很難達到前述要求。更為糟糕的是,一些借貸網絡自身商業信譽也可能差強人意,刻意降低信用審核門檻,以促成貸款交易,甚至從事非法吸儲和高利貸等違法行為,這就給出借人的債權帶來難以估計的風險。
(二)缺乏外部監管帶來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主要是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實現借貸目標的融資模式。貸款網絡平臺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給借貸雙方牽線搭橋,網絡平臺公司只相當于一個貸款中介,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只賺取手續費和管理費,這是其合法經營的底線。但是如果缺乏法律規范,疏于監管,網絡借貸公司就可能采取設計理財產品等方式,從借款人手里非法吸儲再倒手放貸。盡管每個放款人的金額較小,但集合起來也是規模不小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網絡借貸中介很容易變身為“地下錢莊”,從借貸中介異化為打著理財幌子的非法吸儲和放貸機構,由此給債權人帶來難以估量的經營風險。
(三)證據無紙化、追索不暢引發的風險
p2p網不像傳統借貸方式需要簽訂紙質合同。因此,如果網絡技術有疏漏,電子證據取證工作不成熟,就可能讓一些不法分子鉆空子,利用p2p網絡實施詐騙、非法融資等活動。另外,商業銀行貸款發生信用風險時,銀行可以通過嚴格的追索程序(比如申請凍結借款人賬戶、處置抵押物等)來避免損失。但是,p2p借貸網絡平臺往往缺乏合法的追索渠道,使得投資人債權難以實現。如利用非法的催收組織,就很可能會形成其他的法律糾紛和非法事件。
四、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完善p2p網絡借貸的立法
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融資模式,其問題頻發的根源在于沒有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因此,建立并完善與之相關的專門法律以及相應立法顯得尤為必要。
首先,國家應當通過立法對網絡借貸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監管主體、運營規范、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加以規定。針對我國先后出現的平臺淘金貸、優易網跑路事件等問題,立法應當將p2p網絡借貸平臺定位為金融信息服務機構,堅持“三不”原則:不吸儲,不放貸,不擔保。p2p網絡借貸平臺在從事金融服務時,應當認真核查信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安全,防止個人信息非法使用。關于網絡帶寬平臺的管理,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三種模式:(1)通過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予以規范。比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成立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由該中心組建公司,以公司的方式引導p2p網絡平臺入駐開展借貸業務,每一網絡平臺必須將有關交易數據登記備案。(2)通過金融信息服務行業協會進行規范,這種模式在上海已開始試點。(3)成立p2p網絡借貸行業的自律聯盟。
其次,立法應考慮借款人不清償借款時,是否存在合同詐騙等犯罪行為;對于擅設賬戶吸收客戶資金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問題。
(二)利用網絡技術完善征信體系,加強借款人信用評級
信息不對稱以及信用的不真可以通過完善征信體系加強借款人信用評級的方式加以彌補。借款人信用評價是由特定機構依照一定標準對借款人誠實經營狀況進行審查核實,給予一定等級設定的評價活動。我國拍拍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銀行提供的信用度進行核實,有利于減少、遏制履約風險。特別是對于生產規模小,人員不多的初創企業,更應該建立完善征信體系的建構。
我國的拍拍貸對美國的征信評級模式進行了借鑒,拍拍貸依據“線上得分”以及“線下得分”來核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其中線上得分主要包括身份證以及手機實名認證以及還款記錄等,線下得分主要包括用戶提供的結婚證以及工資證明等信息,有年齡,學歷,工作以及收入等各項因素,從而對借款人的信用加以評級。
在歐美,個人征信體系比較完善,透明度也很高,因此p2p網絡信貸機構運營良好。比如,在美國辦理p2p網絡貸款時,借款人只需要提供美國合法公民身份證明即可在網站注冊,當其擁有超過520分的個人信用評分記錄并完整填寫個人情況時,信用評價系統就會自動根據這些材料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條例》對個人征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在市場準入、信息采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按照該《條例》,p2p網絡信貸行業需要制定信用評分體系和等級標準,逐步與銀行業征信系統及其他征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必要的信用懲罰機制,在征信過程中要注重并加強隱私權保護。
(三)金融監管與網絡監管相配合,構建層級分明的p2p網絡貸款監管體制
對于p2p民間借貸缺乏監管的現狀,可以采用金融監管和網絡監管配套的方式,構建層級分明的p2p網絡借貸監管體系。首先,加強地方政府的監管。p2p借貸網絡平臺屬于小微企業和個人金融服務范疇,網絡借貸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因此,應將部分金融監管權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在各地金融管理部門備案,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其次,發揮p2p網絡借貸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的作用。p2p網絡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鼓勵協會成員遵守行業規范,通過實現自我約束,進而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最后,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內部監管機制。p2p民間借貸網絡平臺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
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制定詳細的業務流程,明確操作規范,完善規章制度,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職業素養和法律意識,確保網絡平臺運營的穩定、安全。例如:宜信模式的債權轉讓模式就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它通過完善自我監管模式有效避免集資。宜信模式的特點是“先以自由資金放貸,再將債權轉出”。宜信在與投資者簽訂理財協議的時候,會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獲取投資者銀行賬戶的代扣授權,允許宜信隨時劃撥投資者銀行賬戶的資金。簽署理財協議之后,并不會馬上扣款計息。而是需要有可供轉讓的債權之后,宜信才會劃撥投資者賬戶資金進行配置。通過這樣一種內部監管模式,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資行為的發生。
(四)設立融資擔保,推進貸款保險制度,對貸款債權人權益實現雙重保障
針對p2p網絡借貸存在的證據無紙化、追索不暢的弊端。結合p2p網絡借貸的特點,可以通過設立融資擔保并借鑒英美國家的貸款保險制度彌補這一問題。
設立融資擔保。融資擔保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借款人按照《擔保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貸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其中擔保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二是引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對借款人融資實施擔保,以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困境,同時可有效降低債權人經營風險。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由第三方擔保機構依照約定條件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例如:北京的安心貸,由三個擔保公司聯合運營并提供擔保,合計注冊資金有6.2億,已經超過了一般地方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規模。
推進保險制度,通過由保險公司為債權人利益提供保證的方式實現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這里主要是借鑒了美國和英國的做法。為防范借款人的履約風險,美國prosper和英國zopa推行保險制度,即貸款網絡平臺與保險公司建立合作,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借款時,保險公司可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我國可以借鑒英美網絡借貸機構利用保險公司的成功經驗,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開發相應的保險產品。通過借用保險制度,依據保險合同,保障貸款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也將借貸網絡平臺的風險減少到最小,有利于網絡平臺高效運轉,促進p2p網絡貸款業務的良性發展。
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6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金融支持;玉溪市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nstruction speeding up,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become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peasant income, agricultural efficiency, rural development and agricultur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however, the shortage of funds is the impact of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rimary obstacle.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is weak inhibited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e, atrophy and weakening of rural finance and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lack of necessary financial support of rural economy, rural capital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ion.
Keywords: the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financial support; Yuxi City
中圖分類號:S-3文獻標識碼:A
目前,玉溪市農業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農業的發展基礎和資源條件決定了農業必須走高效發展道路。培育特色產業、建設農業基地、發展龍頭企業、打造農產品品牌、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v觀全市農業經濟的發展,缺少資金是最大的實際問題,主要表現在七大領域: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品牌建設、農業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及農村二、三產業和農村勞務經濟、農業園區和休閑農業設施建設、農業設施建設。
一.玉溪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現狀
玉溪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步雖然較晚,但近年來發展迅速,涉及面廣、覆蓋面大、成員數量多,涉足糧食、烤煙、蔬菜、花卉及農機服務、休閑農業等領域,基本覆蓋了玉溪農業的優勢產業,成員發展接近3萬,通過建設和發展,全市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的新型農業經營模式正在形成,企業與農戶的利益連系更加緊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得到進一步提高。據統計,2007年底,玉溪市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81個,全市共有26430戶農戶參加了合作社,占全市農戶數的5.4%,帶動農戶212188戶,年統一銷售農產品總值12913萬元。2012年末玉溪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共有462個,比上年增加了96個,增26.23%,其中已在工商部門登記459個,比上年增加了95個;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41321人,比上年增加了4242人,增11.4%;帶動非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92288戶,占全市農戶數的25.2%。而2011年4月,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發展到7258個。可以看出近年來玉溪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縱向發展較快,但與全省的總體發展情況相比存在一定的距離,組織化程度相對偏低,其中阻礙玉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首要難題就是資金短缺。
二.玉溪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金融支持存在的障礙
(一) 金融支持不足,信貸門檻過高。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數量劇增,對于金融支持的需求也不斷加深。從現有農村金融信貸供給方看,農村金融組織有:政策性金融農業發展銀行、商業性金融農業銀行、合作性金融農村信用社,但現實中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辦理糧、棉、油等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貸款,收購貸款和調銷貸款,辦理糧食企業的建倉貸款等,貸款門檻較高;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比例的要求,成為了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不可逾越的鴻溝;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自然成了農村信貸主渠道,但由于這些合作性銀行自身的局限性和資金有限性,再加上管理等相應配套不完善,根本無法滿足所有農民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金融服務需求。據了解,玉溪轄內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的分支機構,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法人機構,是云南省機構類別較為齊全的州市之一。
(二)缺乏擔保和有效抵押物,甚至沒有可抵押物品。農業是我國的基礎產業,同時也是弱勢產業,由于農業生產依賴自然環境,加上目前農業生產水平不夠高,又面臨著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等多種不確定的因素,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是以安全性為主,因此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一定的擔?;虻盅簱2趴梢赃M行貸款,難以解決對合作經濟組織內或合作社內農戶的貸款的擔保和抵押,操作程序與金融機構的客戶準人與風險制衡的問題突出;而且強調抵押和擔保手續的完備,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多是松散型的互助組織,它的資產一般是組織成員個人所有,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很少,或者多為鮮活的農副產品,后續的保管和處置很難,貸款時很難作為有效的擔保資產。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無法獲得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
(三)借貸風險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貸款多用于種養業,不僅收益不高,而且極易受自然災害、動植物疫情等因素影響。由于目前對農村種養業的保險保障機制缺乏,一旦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和動植物疫情,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經濟將遭受損失,必然會造成還款困難。自然災害、信用環境、借款人違約或無力還款,除了抵押和擔保無法有效落實以外,沒有正規貸款擔保機構或農業保險的支持,聯保責任人或擔保者承擔的法律責任難以履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支農動機下的隱性風險無法規避,銀行機構為了利用價格杠桿覆蓋風險通常采取利率上浮的方法,增加了農民負擔;
(四) 金融機構服務滯后,無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需求。隨著商業銀行農村經營網點的逐步收縮,從服務來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仍然是傳統的業務,中間業務極少,抵押、擔保、票匯、代收代付等業務還很少,貸款品種除小額信用貸款和少量的聯保貸款外,大多是擔保抵押貸款,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擁有的農戶自家的房產和土地,不能作為抵押物。金融產品缺乏創新,與農業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難以對接,貸款產品的期限結構難以與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農戶所從事的行業特點與自然周期相匹配,難以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迅速高效的結算要求。
(五)民間借貸活躍,引導和規范有待完善。 民間借貸手續簡便、程序簡單、速度快、效率高,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相關利率上限。自2003年以來,國家逐步放開了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間信貸產業得以快速發展。成為了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彌補農村信貸不足,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緩解了農村資金供給緊張的狀況,但民間借貸規范和引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農村民間借貸利息率普遍較高,加重了貸款人的還款負擔;由于民間借貸的雙方多為熟識關系,一般不設有效的抵押或擔保物,還款風險大,更有甚者借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借貸合同,導致借款人權利得不到相應的保護,容易積聚較大的金融風險,民間借貸多是在地下或是半公開的狀態下發生的,金融部門不能予以有效的監管,從而影響了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六)農村資金外流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由于收益比較低、風險相對高等弱勢,其自身積累的資金很大部分通過商業銀行、郵政儲蓄等渠道流向工業領域和城市,出現所謂的抽水機效應,近年來,由于商業銀行進行戰略式調整,只存不貸,把從農村吸收的存款富余的資金存到上級銀行或支持經濟效益較好的城市;農村信用社強調資金的集中使用,往往把吸收的農村資金存到縣級以上的機構,這些資金又被調劑給城鎮等資金需求量大的社,從而大大削弱了新農村經濟的發展能力,使得金融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服務與支持力度不夠。
三、 金融如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創新
隨著農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和經營方式的轉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金融機構的需求不僅僅是貸款數量上,金融服務的全面性、信貸業務的多樣性、金融產品的創新和推廣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金融創新成為了必然。
(一) 加大支農資金的投入,增設農村金融機構,擴展融資渠道
從政府側面,通過農業發展銀行加大對“三農”資金支持力度,確實做到服務“三農”,維護廣大農民利益的責任;拓展業務范圍,將“輸血型”發展方式和“造血型”發展方式有機結合,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紐帶作用,成為農民個人貸款的載體,將農民聯合起來進行集中貸款,變小額貸款為大額的信貸。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建設及發展,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業務水平,改善服務條件。培育和發展農村支柱產業,擇優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中小企業的發展,變“輸血”為“造血”。同時,提供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小城鎮的轉移的機會。
1、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資金互助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縣楊廣鎮五垴山村委會地處山區,沒有銀行網點,該村有農戶600余戶,以種植無公害蔬菜為主要產業,村民自發成立了蔬菜專業合作社,開展種植和購銷合作。后來逐步嘗試用社員資金臨時資助急需用錢且金額小、時間短的社員,參照信用社貸款利率計收利息,互助社利息收入按一定標準返還出資社員后,大部分留在蔬菜合作社使用。經過幾年運作,社員由120多戶發展到500多戶,社員入社資金達380多萬,其中170萬由合作社使用,對社員貸款120余萬。由于該村信用較好,社員相互約束,借款基本能夠當年歸還本息,2008年盈余超過10萬元。
2、扶貧資金為主的資金互助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建興鄉馬鹿村是個彝族聚居村,該村老陳寨村民小組是民族團結示范村,08年底云南省財政注入扶貧資金15萬元,老陳寨村民小組30余位村民分別繳納互助金600元,按照財政投入、農戶入社;用款申請、有償使用的原則,成立了馬鹿村老陳寨小組貧困村互助資金社,以對村民借款的形式進行扶貧開發,財政投入的扶貧專項資金撥到村組后就歸村組集體所有,不能私分到戶?;ブY金在本社內以借貸形式封閉運行。借款對象為入社農戶,在冊借款戶不超過社員總數的一半。借款余額不超過資金總額的90%,借款期限不超過1年,單筆借款限額為1萬元,用途限定為農業生產。這種互助社不吸儲但吸納社員股金,對社員借款且收取利息、分紅,帶有辦理金融業務的性質。相互監督,扶貧資金不與項目捆綁,不能分發到戶,變給,為借,可以促使農戶轉變等、靠、要,思想,主動脫貧致富。
3、農村個私企業協會的資金互助
通??h興蒙鄉是云南省唯一的蒙古族聚居鄉,全鄉5700余人,主要發展種養殖、餐飲、建筑、手工制造等產業。該鄉33戶個私企業成立了工商聯互助會,開展會員之間相互借貸。通海縣工商聯興蒙鄉分會會長錢偉是當地個私企業的領頭人,資金富余的個私企業者將錢入到互助會,獲得比銀行存款稍高的利息,而資金短缺者通過互助會借款,支付高于農行而低于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的成本。互助社負責資金收付、借款審查、放款回收的人員均不領取工資,少量的息差收入除一些必要開支外以分紅形式返還會員。目前,互助會資金業務規模未超過100萬,會員全部為個私企業,未擴展到農戶。 興蒙鄉有一個信用社網點,互助會依然開展資金互助。
(二)創新擔保方式。一方面是發展社區性、地方性的專業擔保機構,允許有條件的專業合作組織辦理擔保業務,建立信貸聯保中介機構,引導組織成員以一定的比例自愿交納擔?;?,在信用社專戶存儲,逐步發展成為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資金中介。另一方面可以由縣鄉財政發起,吸收當地居民、企業或合作社參加的專業擔保公司,實施專業化運作,以化解擔保資金不足的壓力。
(三) 從實際出發,加強金融產品的創新。目前農村金融產品的品種比較單一,各涉農銀行要樹立以客戶的需求為中心的金融理念,主動去了解服務對象運作特點,金融需求及信用狀況應按照方式靈活、產品多樣、風險可控的原則,設計提供經濟薄弱環節的金融產品。大力開展農戶聯保貸款,訂制質押貸款,開辦票據融資等業務,通過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聯結,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信用度,發放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信用作保證的信用貸款需求,把握好創新的重點和突破口要著力擴大農戶小額貸款投放,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鼓勵開發多樣化的小額信貸產品同時,積極推進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現銀社對接,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行金融支持,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融資難問題,在政策傳導部門協調銀行再貸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四)增加政府的財政支持,加大實行稅費優惠政策。由于農業具有對自然環境依賴性、周期長、風險高的產業特點,農業要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應在不破壞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財政支持。為適合生產力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必要的啟動資金,同時為了保護金融機構投放貸款的積極性,政府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杠桿作用,制定必要的優惠扶持政策,安排一定數額的財政資金,以低息貸款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地方稅務部門應結合農村實際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稅收上給予優惠,稅務部門在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支農金融機構予稅收減免或抵扣等優惠政策。政府加大對經營業績好,對三農拉動作用明顯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給予財政貼息政府涉農的項目,可以適當實行政策上傾斜,經濟上援助,為其提供稅收減免和信貸優惠政策。
當然,玉溪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金融支持方面雖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但這是任何一個新生事物必經過程,我堅信,在各級政府和各種金融機構支持下,玉溪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會發展得越來越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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