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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述書范文1
論文關鍵詞 電動自行車 機動車 非機動車 交通事故
根據相關統計,在中國每年城市交通事故中,由于電動自行車所引發的事故占了很大一部分。廈門市交警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廈門島內電動自行車已接近10萬輛,由于電動自行車屬于單體交通,觸地面積小,平穩性差,速度快,有些時速甚至超過40公里。因此,在廈門市每年交通事故總量中,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占了4成以上。
但是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就對電動自行車不論是從生產、銷售、行政管理、保險理賠等各方面都未制定完善的制度,導致對電動自行車的屬性認定(包括從技術屬性、行政管理上的屬性等)方面都無法有效匹配,致使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在法律的適用及責任認定上經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千差萬別。
筆者現針對電動自行車屬性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以及在交通事故中由此導致的法律適用、責任歸責方面予以分析。
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行業標準定義,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定義:所謂電動自行車,有兩個車輪,其蓄電池僅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與此同時,我國在1999年定制了通用標準的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需有這5項特性:(1)擁有腳踏行駛功能、蓄電池僅僅可作輔助能源;(2)擁有兩個車輪;(3)每小時車速不大于20km;(4)車重小于等于40kg;(5)輪胎的寬度(胎內)小于等于54mm。
因此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定義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明顯是“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的車輛,應屬于非機動車管理的范疇。
二、超越通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屬性認定
前述對電動自行車的屬性認定,從相關法律規定及行業標準的角度出發認定系非機動車且依照非機動車予以管理且適當的。
但是現行路面上行使的電動自行車,廠家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由于生產規范不標準等各種原因,或者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商擅自改裝等情形,導致電動自行車的部分技術參數等超過了標準,對該類型電動自行車(下簡稱超標電動自行車)如何認定呢?
如果從嚴格的角度出發,對于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依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及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對于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似可歸入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范疇,但是如果歸入兩輪輕便摩托車范疇,則應列為機動車,且從生產、銷售、行使等環節應依照機動車標準取得許可及掛牌上路等。但是很明顯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環節都未涉及。
因為根據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輕便摩托車的定義:要求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還要求使用內燃機,內燃機的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同時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委會,摩托車分委會撰寫的GB24155-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GB/T24156-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GB/T24157-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GB/T24158-200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四項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將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電動車定義為電動輕便摩托車。但是在2009年12月15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發表了國標委工―〔2009〕98號文《關于電動摩托車相關標準實施事項的通知》通知,對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
因此,從安全運行技術標準的角度出發,所謂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應歸入輕便兩輪摩托車的范疇,即為機動車,那么從生產、銷售等環節應依照機動車管理規定執行。但是,從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會的行文而言,似乎對所謂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又未進行標準認定,從實際管理角度而言,也未真正納入機動車的范疇。
由于存在上述的矛盾,這就造成了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認定及責任分攤的爭議。
三、電動自行車(包含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屬性認定是否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將直接關系交通事故中責任人的過錯認定及責任分擔。
1.如果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予以認定,則對于交通事故責任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將從嚴。因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將超標電動自行車依照“機動車”予以認定,則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未辦理登記,取得行使證等,將存在過錯。如果電動自行車存在流轉關系,如出借行為,則出借人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實際上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根本不可能辦理相應的行使證等,實際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2.從責任分攤上,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責任分攤也有所區別。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3條規定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賠償分攤標準:(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所以,如超標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那么在交通事故里,責任分攤上將承擔比較小的賠償義務,如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那么在責任分攤上將承擔比較大的賠償義務。
3.從相關案例中可以體現,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屬性認定,將直接導致責任分攤的不同。
筆者就曾過一件案件,就涉及到對該電動自行車的屬性認定不同,從而導致判決結果不同。
某公司兩職員在工地上班時,借用相鄰工地公司的電動自行車出去辦事,由于不慎撞到路邊,導致雙雙死亡。
現其中一死亡的家屬在工傷理賠后,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起訴電動自行車的車主,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由于對該電動自行車的技術屬性存在質疑,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就委托了技術鑒定部門,對該電動自行車進行了鑒定。廈門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根據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作出了《技術鑒定報告》,判定代某所乘助力車屬于機動車類兩輪輕便摩托車。
雖然廈門質量鑒定所作出了鑒定結論,但仍無法解決該類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及管理規定及由此所需承擔的責任。
本案在起訴至法院后,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將該電動自行車車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且電動自行車雖與機動車有所相似,但不屬于機動車的范疇,不需要具備駕駛證才能駕駛,因此該公司的出借行為不存在過錯,亦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因此,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電動自行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公司作為該車輛的所有人沒有對車輛進行妥善管理,任由員工使用該車輛,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判決公司承擔20%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二審法院作出了與一審法院不一致的判決,但是二審法院實際上回避了車輛的法律屬性是否屬于機動車,還是屬于非機動車,只是以該車輛存在一定的危險性為由作出認定,從責任歸屬上還是有所欠缺的。
四、解決的思路
從技術標準及行政管理多方面著手,解決電動自行車的屬性認定,從而避免交通事故發生時,電動自行車責任分攤的無解。為了解決這一困擾,首先建議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應盡快針對現實存在超標電動自行車這一情形,制定相應的標準,將之列入兩輪輕便摩托車范疇,或者重新制定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避免存在無法歸屬之情形。其次,應根據相應的技術標準,從生產源頭進行管理,對于非法生產的廠家進行嚴厲打擊,避免存在違規車輛的生產及銷售。三是加強銷售環節的管理,即使是按照非機動車認定的符合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也應進行相應的管理。對此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據此制定相應的行政規章,對于非機動車進行相應的登記管理,只有經過登記才能上路行駛。 四是強制電動車投保交強險。為避免電動自行車肇事后,責任人無力賠償,給受害人帶來更大的傷害,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駕騎人實行考核制度,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上牌的同時,要求設立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以降低電動自行車的行車風險,來保護車主和第三人的利益,這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我國還未將電動車正式納入機動車來管理,即未實行電動車入戶登記、編號掛牌、辦理行駛證、駕駛人持有資格證及繳納第三者責任保險方能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其適用前提是機動車必須依法繳納第三者責任險,且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予賠付,予以保障第三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壞等經濟損失能得到補救。
交通事故自述書范文2
關鍵詞:法醫學交通事故應用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1-8801(2013)11-0572-02
交通事故已成為“世界第一害”,而中國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中國(未包括港澳臺)每年交通事故50萬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均超過10萬人。已連續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在交通事故的法醫學損傷鑒定中有各種類型的損傷,比如:擠壓傷、碾壓傷、碰撞傷、刮擦與拖擦傷等。當行駛中的車輛與行人發生碰撞時,則可以形成交通事故中最具代表性的碰撞三聯傷,即由首次碰撞傷或直撞傷、拋舉性碰撞傷、滑動性碰撞傷組合形成的連續性損傷。而且形成上述碰撞三聯傷的過程時間大約為1秒。
1案例簡介
2012年9月5日某市某區公安局接到110報案,在某市某區某山林水澗邊發現一具尸骸,周圍發現死者的衣物。接到報案,辦案民警,法醫和技偵人員趕到現場,對現場進行保護、固定后,拍照并取材,對尸骸進行初步鑒定,尸骨為一男性白骨化尸骸。對骨骸整理帶回做進一步檢查。
尸檢所見:死者身高165cm,牙齒磨損嚴重,有補牙的痕跡。在部分位置如:左手手臂處、左腿部分地方仍留有腐化的肌肉組織,除此其他部位均已呈現白骨化。檢查尸骨時發現,在顱底、胸骨、第五腰椎及左側腓骨有明顯骨折,在肋骨及尺骨上發現有動物牙咬后的痕跡,其他部位未見明顯損傷。
2分析
2.1死者身高在165cm,從牙齒及現場遺留的衣物推斷,死者為中老年人。致使白骨化的原因分析認為有:天氣炎熱,發現死者前又有多次降雨,山林濕氣大致使尸體腐敗速度加快;山野間昆蟲、動物對尸體的啃食破壞,初步判斷死亡時間為發現死者時的三十天以內,在死者衣物中發現的手表上顯示的時間為發現死者前十九天下午4點,由此判斷死亡時間為接到報案及發現死者當天的前二十天到三十天以內。
2.2損傷分析:由損傷所在的位置判斷,此損傷位置特殊而且受打擊力度強大,致使骨折,首次判斷疑為交通事故形成的碰撞三聯傷。推斷左小腿的腓骨處骨折是由車輛與死者首次碰撞傷形成的直撞傷,胸骨及第五腰椎是由于再次碰撞車體形成的拋舉性碰撞傷,但滑動性碰撞傷并未在骨頭上留有明顯的損傷,推測滑動性碰撞傷疑由于撞擊力度并未重至在骨骸上遺留痕跡,在尸骨上未見明顯骨折,顱底部的骨折則是由于死者被撞飛后后腦著地時碰撞到地面所形成的。據此判斷受傷過程,是由于死者受到左側駛來的車輛撞擊,后正面與該車輛發生碰撞,被撞飛后,后腦著地形成的。
2.3對死者衣物檢查整理,現場留有衣物:白色汗衫,淺藍色五分褲,大號白色平角褲,手表一只,褲子口袋內發現零碎鈔票共10.5元。現場照片比對,當時死者衣服并未穿在死者身上,而手表在死者身下,疑為雨過后山澗流水沖刷,汗衫比較輕易被沖走,手表重量較大且壓在尸體下方不易被沖走。
初步判斷是交通肇事逃逸,并把死者移至山林拋尸案件。由于尸體白骨化嚴重,現場發現的衣服中又無特殊物品,無法辨認死者身份,對死者采集DNA后放至網上失蹤人口處,做進一步比對檢查,并未發現符合人員。
3破案過程
2012年9月9日上午9時許,李某來我公安局報案,其父親已有一個月余未回到自己的家,也未與家人聯系,經過解釋,當天下午李某攜其妹妹至法醫室抽取血樣,送檢DNA。三天后比對結果證實死者正是李某的父親。
死者李某,男,68歲,某市本地人,喪偶,退休后獨自居住。據其鄰居反映2012年8月11日傍晚見李某獨自離開,之后并未見其歸來,當時以為去其子女處居住(以前也有類似經歷),當其子女來找才發現李某已失蹤近一個月。對死者所在區及周邊車輛排查發現一輛白色金杯車,車頭及擋風玻璃均有破損,遂將車主帶回審問。車主毛某對肇事逃逸及攜尸至山林企圖毀尸滅跡的經過供認不諱。
犯罪嫌疑人毛某,男,30歲,某市本地人。經其交代:2012年8月11日晚,毛某開車回家途中將李某撞倒(自述并未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屬于正常行駛中),李某當時倒地不醒,因為害怕事后追究責任遂帶李某至附近山林,棄尸山林,回家后對車體進行清洗,但因害怕車輛修理時被問及原因,并未對肇事車輛進行維修。
4討論
在交通事故中碰撞三聯傷屬于極為常見的損傷,其主要由直撞傷,拋舉性碰撞傷,滑動性碰撞傷組成,但在實際應用中由于具體情況的不同也可有不同的表現,例如上述案例,死者被發現時已呈現白骨化,對受損傷時較嚴重的直撞傷和拋舉性碰撞傷在骨頭上的表現較為明顯,而滑動性碰撞傷由于車輛結構和車速等原因的影響,所受的損傷并未在死者骨頭上表現出來,而由此推斷并非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是不夠全面嚴謹的。在交通事故形成的損傷中,需要考慮車輛結構,車速,道路情況以及受害人在當時的運動情況。
在交通事故頻發的現在,對交通事故的損傷鑒定也需要與時俱進,在并未確定死因的前提下,不能單純的肯定或否定某種可能的致死原因。碰撞三聯傷作為交通事故中最常見也最有代表性的損傷,也可因為種種原因發生改變,要根據各種可能存在的因素判斷不典型的碰撞三聯傷的存在。
5結論
在交通事故頻發的現在,法醫學檢查作為對傷殘評定和尸檢中的重要環節,面對交通事故的幾率也大大增加,作為一名合格的法醫也要做到與時俱進,不能照本宣科的應用書本里的東西,但也不能脫離書本的知識,要學會靈活應用,對待可能出現的不典型和不規范的損傷,在不能完全否定的前提下,始終保持其存在可能的推論。結合現場、物證、DNA、人員信息、當地具體情況等,做出全面有效的判斷,對待各種案件發生的可能要保持一個大膽懷疑和大膽猜想的心,對待可能的猜想要反復嚴密的論證。
參考文獻
交通事故自述書范文3
案例一
活著不需要理由
當事者自述:沒有他,我還有什么理由活著?
那年,我在中考補習班中認識了他。他個子不算高,白白胖胖,還算帥氣,是班上的學習委員。后來,我們考上了同一所高中。可能是我長得還不差吧,高一下學期時,一個高三的男生竟為了我跟另一個男同學大打出手,我被卷入了所謂的“三角戀愛”中,被沸沸揚揚的指責淹沒。我冤枉死了,便寫信向他訴苦。他收到信的當天馬上給我回了信,使我得到了很大的安慰和鼓勵。由此,我對他從有好感到很信任,跟他親近了很多。高中畢業后,我們進了同一個工廠。
起初,我因他的個子離我的標準還差幾厘米,不打算跟他談戀愛,但是隨著不斷的交往,他不凡的談吐、幽默,特別是那份難得的細心和體貼慢慢打動了我,我們的感情日益加深。盡管他已發現了我的秘密――皮膚特干燥(書上說是魚鱗病),但他并不因此而嫌棄我,他說過他愛我更勝于我愛他百倍、千倍。終于在一次熱吻之后我把一切都交給了他,我們同居了。他憑著“為了我們的將來”的信念玩命工作,終于在工作3年后買回了鈴木王中王摩托車,而且存折上也小有余額。我們打算2004年7月份等我轉正后就登記結婚,那時,我以為我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了。
可誰知“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2004年6月19日注定是我一生中最不幸的日子,也是我永生難忘的日子,這天一場車禍奪去了他年輕的生命。從此活著對我已沒有任何意義,總覺得生命中沒有了他,天不再藍,花也不再紅。我一度想隨他而去,去延續今生無法圓結的夢,可一想到家中年邁的雙親,我退縮了,我并不怕死,但卻不忍心父母親為了我的解脫而痛苦。就這樣我如行尸走肉般活著,一直到今日,他離我而去已有4年多的時間了。別人都說時間是治療創傷的最好良藥,可對我卻失效了。一千四百七十多個日日夜夜,我無時無刻不在想著他,想著他對我的關懷,想著以前我們在一起的快樂時光。我常常翻看我們的合影,肝腸寸斷淚水常流。
我知道我不應該老活在回憶中,但是我做不到。4年多的時間我忘記了很多事情,卻無法忘記他。我永遠記得在他出事的前三天,他二哥給小孩過生日,他向他的親朋好友介紹,說我是他未來的老婆。說來也奇怪,他二哥的小孩竟然跟他同月同日生,好像冥冥之中早有安排一樣。
第二天晚上,我叫他熄燈早點休息,他答應著卻久久沒有關燈。我睜開眼睛見他正用依戀的眼神看著我,我問他有什么事,他嘆了口氣說沒事就關燈睡下了。當時我確實困極了,也就沒在意他那一聲嘆息。現在想來很后悔,如果當時我能追問他的心事是什么,或許還能為他還愿。
他出車禍后,他的好友告訴我,出車禍前的那三天,他的狀態和平時簡直判若二人,他一改平日和氣、愛說笑的樣子,上班對誰都愛理不理,回到宿舍,關上門也不出去。他悶悶不樂的原因至今仍是個謎。如果說人去世前有預兆,這些表現算不算預兆呢?別人都說我們有夫妻相,可我們卻無夫妻緣呀,真恨上蒼的無情殘忍!
之前他曾兩次對我說:“如果有一天我死了,你不要哭,重新找個疼你愛你的人吧!”當時我對這些話并沒在意,現在想來,真是一語成讖。
現在,家人都在為我著急,擔心我就這樣蹉跎下去。在家人的催促下,好心的阿姨幫我介紹過幾個對象,可是我仍然無法放下他,無法讓自己重新開始。
其實世上少了我,地球仍會轉,太陽也依舊每天從東方升起。我經常自問,我活著是否多余呢?
心理輔導:活著不需要理由
在你們展望美好未來,準備登上婚姻殿堂的時候,意外的車禍奪去了你愛人的生命,這樣的悲劇令我難過,但我還是要說,難過也彌補不了你的傷痛,你的狀態已處創傷后應激障礙。
我認為你目前的困境是:他走了,留下你這樣一個被傷痛和魚鱗病折磨的人,今后怎樣生活下去。
你對我說出了心里話,說明你已經意識到需要改變現狀,只是不知如何才能改變。既然他去世的現實無法改變,那么不妨改變你的認識和心情。你為什么會有歷時4年的巨大痛苦和絕望,你的回答是:因為他去世了。但是,從心理分析的角度來看,不是不幸事件直接導致你的痛苦和絕望,而是你對這一不幸事件的不合理的看法、解釋、評價,才導致你持續4年的痛苦和絕望。如果你不重新審視自己的觀點,你的痛苦和絕望還會延續下去。
你的不合理想法主要有:
第一,既然你們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就絕不應該發生這場車禍。
第二,他去世前有一些奇怪的征兆,如你發現他二哥小孩的出生月日與他相同;去世前他對你特別依戀;去世前三天他跟同事不像往常那樣有說有笑。看到這些征兆你應該采取行動避免災禍,而你卻沒采取行動,你有一種隱隱的內疚。
第三,心愛的人死了,沒有什么比這更不幸的了,活著沒有什么意思。
合理的想法應是:不幸的發生,不是應該不應該的問題,而是要坦然面對。據統計,中國每年有10萬人死于交通事故,即每小時就有一個人死于交通事故。當然,需要改善交通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不過,一旦事故發生,對人造成傷害,周圍的人需要直面現實,在對死者表示哀悼之后,人們還要乘車乘船乘飛機。人生總是在幸運與災禍中穿行。有的人遭遇不幸,有的人幸運地活下來,你就是幸運者之一。
你所說的那些征兆,是不能預測他的不幸的。正如我們看到母雞下了一只雞蛋,我們可以預測不久將有一只小雞誕生,卻不能預測有一頭小牛誕生一樣。如果你把那些征兆放在更廣闊的時空來考慮,你就會覺得它們跟他的不幸沒有必然聯系。既然不幸是偶然的、不可預測的,那么,你的內疚也就是沒有根據的、不必要的。
相愛的人去世了,活著的人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中,但這并不意味著人生從此就沒有意義了。我們每個人都有回歸自然的那一天,生命從一開始就在進行倒計時。親人的亡故,對每個人都是不幸的,但不是最不幸的。世界上有大大小小的不幸事件,但是對于活著的人來說,沒有最不幸的事件。親人亡故,痛苦是正常的,合理的,但絕望卻是不正常的,不合理的。
你正值青春年華,生活對于你才剛剛開始。你還要成家立業,生兒育女,還要經歷無數的挫折與磨難。只要你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所經歷過的不幸,你就會不斷發現生命的價值和人生的意義。
生命是無價的,活著不需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