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不正當競爭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不正當競爭范文1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的經營者,以及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活動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本條例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并協助監督檢查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檢舉、揭發屬實和協助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功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前款中知名商品的具體認定辦法,由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二)繼續使用已被取消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
(三)使用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與其實際獲得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不相符;
(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許可證或者監制單位名稱;
(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地址和商品的法定編號、條形碼、識別碼、防偽標識;
(六)偽造商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失效日期和產地;
(七)偽造商品的性能、用途、規格、等級、制作成份及其名稱和含量。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規格、等級、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名稱、制造方法、制造日期、使用方法、有效期限、產地、加工者、制造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前款所稱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為:
(一)雇用或者伙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
(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三)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
(四)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者解釋;
(五)利用新聞媒介作虛假的宣傳報道。
廣告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設計、制作、虛假廣告或者違法有獎銷售廣告。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經營者銷售商品的范圍、方式、對象、數量、價格等;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定他人到其指定的經營單位辦理業務,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用立關設卡,提高檢驗標準,增加審批手續或者違法收費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某些與國計民生和人身安全關系重大的商品的購銷進行限制,或者為防止疫情、病蟲害傳播臨時限制特定商品在一定區域內流通的,不屬于前款禁止的行為。
第十二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二)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對抵制其限制競爭行為的用戶、消費者采用拒絕、中斷、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加收費用等手段進行刁難;
(四)其他限制競爭行為。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五)展銷會期間銷售商品。
第十四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
(一)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二)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價值、提供方法等作虛假的表示;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場;
(四)不按承諾兌現獎金、獎品;
(五)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第十六條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各次開獎中最高獎數額之和為其最高獎金額。
以實物或者其他方式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折算,其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八條投標者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類似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三)投標者之間就標價之外其他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第十九條招標者與投標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結,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私下開啟標書,并告知尚未報送標書的其他投標者;
(二)招標者與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者部分額外補償;
(三)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招標底價;
(四)在招標過程中的其他營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通過協議、約定、決議、倡議等方式從事下列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的聯合行為:
(一)聯合限定價格或者約定其他不合理的經營條件;
(二)劃定市場;
(三)限定產量或者銷售量;
(四)聯合拒絕購買、銷售或者服務。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方便查處的原則指定管轄。
上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監督檢查部門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制作詢問筆錄,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場所,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數量、價格;
(四)可以書面形式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暫停銷售,聽候處理;
(五)被檢查的經營者有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跡象的,經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并作出書面決定,可以依法對該財物予以查封、扣留。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對該財物暫停支付。
監督檢查部門查封、扣留財物,必須出具查封、扣留單據,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查扣財物的經營者1份。查封、扣留的時間從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監督檢查部門對所查封、扣留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處理。所查封、扣留的物品,在三個月內無法找到物主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不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在監督檢查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實際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違背購買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取聯合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對聯合各方分別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沒收違法所得和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五條經營者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不正當競爭范文2
原告:西安市日用化學工業公司(下稱“西安日化公司”)。
被告:西安市韓森寨商品采購供應站(下稱“韓森寨供應站”)。
被告:西安時代廣告促銷有限公司(下稱“廣告促銷公司”)。
被告:消費者導報社。
1994年1月22日,韓森寨供應站在《消費者導報》刊登一則由廣告促銷公司策劃的廣告,推銷自己經銷的商品。該廣告稱:“韓森寨供應站向全省用戶推薦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一匙麗洗衣粉、潔精38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國貨洗滌精品,使用后為你省錢、省力、節水、節電”。廣告還稱:“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們的國貨精品在世界同類產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為粉紅色,1981年和1987年兩次被輕工業部評為全國輕工業優質產品,1990年獲全國輕工業博覽會銀獎,1991年獲北京國際博覽會金獎,1992年7月9日由輕工業部洗滌用品質量檢測中心天津站檢測確認達到標準規定。1991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為21435.277噸,1992年銷售量為20159.562噸,1993年銷售量為20235.472噸,1994年銷售量下降至15902.16噸,比前三年平均銷售量減少4707.943噸。據此,西安日化公司以韓森寨供應站、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社實施不正當競爭致受侵害為由,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西安日化公司起訴稱:被告韓森寨供應站1994年1月22日在消費者導報刊登由時代廣告公司策劃的廣告。該廣告稱: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此內容損害其商品信譽,造成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減少。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原刊登廣告的報紙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169657.97元。
被告韓森寨供應站、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社共同答辯稱:廣告中所稱的“有色洗衣粉”不同于原告的山丹丹牌染色洗衣粉,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審判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韓森寨供應站所刊登的推銷自有商品的廣告,對原告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有色洗衣粉加以詆毀,侵害了原告的商品聲譽,顯系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廣告促銷公司作為廣告商,被告消費者導報社作為廣告刊登者不嚴格審查廣告內容及事實,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糾紛,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訴稱損失部分,證據不足,不予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于1995年1月16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森寨供應站、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社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消費者導報第四版以半版篇幅刊登向原告西安日化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聲明(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二、原告其余之訴駁回。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西安日化公司上訴稱:原判認定對方三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卻將其賠償損失之訴駁回,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支持其賠償訴訟的請求。
韓森寨供應站、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社上訴稱:原審判決純屬認定事實不清,斷章取義,其共同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韓森寨供應站還訴稱:所提供廣告定稿與刊出文字有出入,并無貶低西安日化公司產品的故意,請求駁回西安日化公司的訴訟請求。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森寨供應站利用廣告宣傳所經銷商品,本是一種積極的促銷行為,但其在廣告中詆毀包括山丹丹牌洗衣粉在內的有色洗衣粉,使用的警告語足以使其他經銷者、消費者對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商品信譽產生誤解,客觀上起到誤導消費的作用,確屬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韓森寨供應站上訴稱其所提供的廣告定稿與刊出廣告文字有出入,但在該廣告刊出后,并未采取任何補救更正措施,應視為對變更后的廣告內容的認可。韓森寨供應站對由此而引起的糾紛應負主要過錯責任,除在同一刊物刊登向西安日化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為山丹丹牌洗衣粉消除影響外,還需適當賠償西安日化公司因該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社作為廣告經營者和者,應知其所、策劃和的廣告內容有可能造成誤導消費的消極后果,仍予和,對糾紛的釀成亦有一定過錯,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西安日化公司上訴請求韓森寨供應站賠償經濟損失合理,應予支持。但鑒於市場競爭中影響因素較多,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下降亦不能排除其它因素之影響,故對西安日化公司所訴的損失,由韓森寨供應站適當賠償。上訴人韓森寨供應站、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未判決西安日化公司經濟賠償的要求不妥,應予更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九)、(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于1995年4月10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由韓森寨供應站、廣告促銷公司、消費者導報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消費者導報》第四版以半版的篇幅刊登向西安日化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聲明(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二、韓森寨供應站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西安日化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逾期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利息。
不正當競爭范文3
一、反不正當競爭是未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
一些與會代表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應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未來的主旋律,是今后的發展方向和重中之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競爭規則的基本法律,該法涵蓋了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制售行為、打擊欺詐交易、打擊限制競爭行為、打擊商業賄賂和打擊傾銷等諸多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從工商行政管理的現狀、國外市場經濟監督管理執法的先進經驗、當前機構改革的趨勢等多種因素出發,同志們主張把工商職能劃分為登記注冊和公平交易監督管理兩大類,把反不正當競爭作為一條主線貫穿于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突出監管重點,改變工商部門目前“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徹底”的工作現狀,以貫徹執行《反法》為契機,促進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全面到位。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自頒布實施以來,《反法》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反法》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逐漸顯露出來。工商部門應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努力完善,從而使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日趨成熟,更好地發揮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
(一)關于強制措施和授權問題
工商執法隊伍執行《反法》缺乏強制措施的問題是各與會代表集中反映的一個問題。與會代表認為,強制措施是法律得以實施的有力保證,對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幾年來《反法》執行的情況看,現行《反法》賦予工商機關的執法手段較少,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在《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中,扣留權、查封權、凍結財產權沒有了,檢查權作了限制,雖然《反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可以檢查財物,可責令其“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但對違反暫停銷售的再罰則無明文規定。缺少必要的強制手段,執法者在執法中往往感到處罰難、執行難,造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力的打擊,無形中助長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者的違法心理,使他們有恃無恐,無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和執法機關的權威性。
還有的與會代表反映,工商所是本系統執法的主力軍,但其法律地位受到較大限制?!斗捶ā返确?、法規一般都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使工商所執法缺乏法律授權。
(二)關于處罰幅度和法律轉致問題
為了有效地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反法》設立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從1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與會代表反映,這樣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的弊端:一是彈性太大,在適用中不易掌握,時輕時重;二是外延不夠,對有些情節顯著輕微、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如按萬元以上處罰)會造成處罰不當。有的同志認為可采取如下辦法解決問題:一是采取層級遞進的辦法縮小罰款之差額,將罰款額度按1萬至5萬、5萬至10萬、10萬至15萬、15萬至20萬的層級分級,這樣便于執法機關操作;二是對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行為,實行“兜底條款”的辦法,即按其情節規定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而使過罰相當。
關于法律轉致問題,《反法》在確定假冒商標行為時采用了這一立法辦法,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與會代表反映,《反法》設定的這一法律轉致造成了實際工作中部門執法權的交叉重疊,易引起部門之間相互爭案或相互推諉,削弱了工商機關查處的力度,并導致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定性和處罰的不相一致(依據《反法》處罰與依據《商標法》和《產品質量法》處罰在處罰幅度上有較大差異)。因此,有的同志認為,對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行為,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出發,首先應確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按不正當競爭處罰,其執法力度較其他法律強大,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關于《反法》中有關的具體條款的執行問題
與會同志反映,《反法》雖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其中一些行為因其概念界定模糊、外延過大,不便于認定,在查處過程中較難把握。一是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規范?!斗捶ā钒颜捌渌鶎俨块T列為《反法》的特殊違法主體,無疑對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大市場的統一性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反法》的規定來看,只規定了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禁止行為,對其違反此規定的罰則卻軟弱無力。因此,應在法律規定上加大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二是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設定相應處罰的問題?!斗捶ā穼θ绾翁幚砟稠棽徽敻偁幮袨槲醋髅鞔_規定,如壓價排擠競爭對手、搭售行為等。任何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有其針對某種社會關系的危害性,法律應根據其危害性規定相應的處罰,否則不能有效地制止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反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僅11種。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違法競爭行為越來越多,手段越來越新,如傳銷、還本銷售、有獎儲蓄、有獎保險等行為,都未納入《反法》的規范調整之中。工商部門查處這些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依據不夠,查處不力。
三、執法環境問題
與會代表普遍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各種違法經濟行為的過程中,常常遭遇很大的阻力。這些阻力有時是來自政府部門,對工商部門的執法環境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一)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公正執法
有的地方領導從狹隘的本地區利益出發,錯誤地把進行不正當競爭當作發展本地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條途徑。當工商部門利用《反法》制止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地方政府往往偏向于“取利”,對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放任、慫恿的態度,甚至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很多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直接介入經濟活動,設立關卡、限制銷售,強制性地規定有政府指定的企業和部門進行壟斷性經營,禁止或限制外地經濟力量的進入等,上述行為嚴重干擾了工商部門的公正執法。
(二)法外“特區”加大了執法難度
有的與會同志反映,在改革過程中,地方行政分權及財政包干形成地方保護性“諸侯經濟”,筑起了以舊的計劃經濟體制為依托的競爭“壁壘”。而一些公用企業則利用其早已獲得的準官方地位、部分行政權力及其較強的經濟實力,操縱、控制市場,進行以排擠對手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并強行對消費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條件。有的地方還把某些限制競爭行為以文件、規定的形式合法化,造成了執法中的困難。有的公用企業抗拒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利用壟斷權力反過來給工商部門“穿小鞋”,嚴重妨礙了《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效貫徹執行。
四、執法體制問題
一些與會代表認為,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根據“六管一打”的職能建立、并隨著職能的逐步擴大而形成的。其弊端就在于工商機關的各個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設計和發展各自的監管方式,各自為戰。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監管對象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導致工商部門管理職能相應轉變,而適應管理職能的轉變,執法體制也必須進行變革??梢哉f,現行執法和監管體制實際上是一種簡單的拼裝和加法組合,不僅管理效率低,而且管理成本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反法》的貫徹實施。
五、省級以下工商部門垂直管理以后的相關問題
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以后,各省一級工商部門擔負的職能將會發生重大的變化,省級工商局必須改革工作方法,加強與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的協調,以適應新的要求。
在舊的“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下,工商部門作為一級政府的得力助手,承擔了很多非份內的工作,諸如衛生檢查、計劃生育等等。今后,工商部門必然要從這些工作中逐漸擺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到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上去。協調好與各級政府,尤其是公、檢、法等部門的關系,互相配合,形成執法合力,是省局今后要認真抓好的一項工作。
六、與會代表針對解決上述難點問題提出的對策
(一)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
1、建議國家抓緊制定《反壟斷法》等法律;2、國家工商局應抓緊制定《反法》有關配套法規、規章。一是要制定《反法》實施細則,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及處罰幅度作出具體規定,補充應有的強制措施,強化工商部門的執法手段;二是國家工商局應針對《反法》規范的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研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具體可行的管理辦法,解決貫徹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難題;3、從長遠來看,現在還應考慮完善和修改《反法》,將新出現以及將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其規范之中;4、各地方工商局也應積極爭取當地人大的支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對一些具體的反不正當競爭問題作出更為明確的規范,增強可操作性;5、建議國家工商局統一編發一些引據準確、事實準確、處罰適當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例,以開拓全系統執法人員的思路。
不正當競爭范文4
【關鍵詞】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45-01
一,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以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及《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基本法律責任形式之一。如停止商標仿冒行為,停止不正當的虛假廣告宣傳,停止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等。一般法院民事判決主文中都有這樣的內容。
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都伴隨這著詆毀和貶損競爭對手的行為,給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造成損害。因此民事責任中侵權人要為被侵權人消除不利影響,為其恢復名譽。這種恢復要在原侵權范圍內公開進行。
3.賠禮道歉。這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責任之一。被司法確認有侵權行為的主體要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以獲取諒解。在一些調節案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一般都有這樣的內容。
4.賠償損失。這是民事法律責任中最常用的形式?!斗床徽敻偁幏ā返?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上述民事責任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并處。
二、行政責任
我國的行政責任從廣義上說,又有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一個是指違反法律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理的后果;另一個是指從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行政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失職和行為時,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斗床徽敻偁幏ā凡扇⌒姓幜P為主輔以相應的民事救濟原則。相對而言, 行政法律措施規定的比較詳盡,主要有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竟爭行為所實施的有權責令不正當行為人停止其違法行為。這是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實施的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繼續進行,從而避免和減少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由于我國沒有像日本法那樣規定停止請求權,因此正確實施這一處罰,對于迅速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就顯得特別需要了。2.行政罰款。我國針對不同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設定了不同額度的罰款標準。3.沒收違法所得。4.吊銷營業執照。這是我國一項較嚴厲的經營活動的權利,一般僅用于“情節嚴重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在其第27條規定了這一專利權措施。(5)裁定中標行為無效。這是一項特殊的行政法律法規措施, 其僅適用于我國的《反不正當竟爭法》第27條規定的投標者串通投標卡特爾行為的處罰。
三、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銷售偽劣商品,采用賄賂手段以銷售或購買商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和,故意包庇犯罪行為人不受追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新刑法中還規定了侵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這些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刑事責任的補充?!斗床徽敻偁幏ā分杏性S多援引《刑法》的條款,表述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1997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不正當競爭犯罪的有8個罪名,規定在“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章中的有4個。在反不正當競爭刑事責任中,還有另一方面不可忽視的是,為了保障公務執法人員嚴格文明公正地執法,盡心盡責,《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規定了對執法人員,,徇私枉法,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的瀆職罪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李永明.知識產權法[M].浙江:浙江大學出版社,2002:673.
不正當競爭范文5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平行進口;知識產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有著很密切的關系。有一個比喻生動地說明了這種關系,即有關知識產權的三項傳統法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托著這三座冰山的海水。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知識產權法所沒有規定的地方具有補充作用。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特別立法的情況下,為知識產權提供“拾遺補缺般”的保護的任務就落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身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傳統知識產權法所不能保護的權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由概括性的法律原則來發揮其效用,因為法律條文難以包括現實生活當中的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原則的適用范圍大大超過法律規范。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層面而言,在考慮是否允許平行進口時,一個需要我們考察的重要因素就是假如允許了平行進口,平行進口商進口的行為又不加以限制的話,將會產生一些什么樣的侵害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及消費者的利益的不正當競爭現象。筆者以為,平行進口行為中所體現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平行進口商的搭便車行為
搭便車行為,又稱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利用他人商業宣傳和市場營銷的行為,或者稱為搭他人商業宣傳和市場營銷的便車行為,是指商業競爭對手或者該產品其他市場經營主體為達到自己的商業促銷等目的,利用他人商業宣傳和市場營銷成就而未付出自己的實質性正當努力的行為。平行進口商的搭便車行為,是指在進口國內,知識產權產品權利人為了保證其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市場的銷售而進行了大量的市場營銷行為,包括各種促銷活動、各種廣告宣傳、提供優質的售前售后服務和品質擔保,已經使該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內獲得了良好的市場聲譽和信譽,而平行進口商在沒有進行任何商業宣傳和市場營銷的情況下,卻坐享知識產權權利人獲得的良好的市場聲譽和信譽的行為。平行進口商不付出任何代價,而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勞動成果,獲得商業利益的行為,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實踐當中,如果平行進口商利用他人的營銷成果從而達到使得自己產品熱銷的目的,并且自己在產品的推廣、宣傳等方面沒有投入任何費用,那么這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搭便車行為。因此如果允許平行進口,應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之進行限制。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未對平行進口商的搭便車行為做出相關規定。
二、平行進口商的不實標識行為
首先,如果平行進口商未盡到相應的標識義務,尤其是在對知識產權產品平行進口時,沒有對該產品進行重新標識或重新包裝,也沒有對該產品的經銷商、制造商及其原產地用明顯的標簽標識出來,使消費者誤購了與自己購買意圖相違背的商品,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其次,就產品質量的保證方面來說,也會不利于消費者,因為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的售后服務及品質保證只能由非進口國內即國外廠商來提供,如果平行進口商未盡到相應的標識義務,那么購買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的消費者可能對此并不了解,出現質量問題可能會直接找到進口國內的廠商,而得不到相應的服務,這對購買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的消費者和進口國內廠商來說都是不利的。在我國,如果允許平行進口行為,應該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限制,例如可以規定,對于平行進口商品,應當以顯著標識告知消費者經銷商、制造商及其原產地等信息。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均未對平行進口商的不實標識行為行為做出相關規定。
三、平行進口商品的質量差異
由于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都是真貨,并非假貨或冒牌貨,一般來說,知識產權產品權利人為了維護自己已經獲得的市場聲譽和信譽,都會盡量對其產品的質量在世界各地保持一致。但由于世界各國在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水平、氣候環境、文化傳統、消費習慣、勞務人員的素質等等諸多方面會存在巨大的差異,就會使得同一產品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質量會相差很大。例如,同樣是“耐克”鞋,在歐州生產的與在越南生產的,無論是在原材料抑或是穿著腳感及舒適度等方面都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如果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與進口國的具有同樣知識產權的產品在質量上具有很大差異,就必定會損害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的利益。如何判斷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各個國家所采取的標準和原則有所不同,日本與美國采取的是“實質性差異”原則。根據美國和日本針對平行進口商品的禁止性原則規定,當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與進口國的具有同樣知識產權的產品在質量上存在某種實質性差異時,該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即被認定為冒牌貨甚至假貨。判斷平行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實質性差異的標準是一個彈性的標準,各國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的標準寬嚴不一,如果產品差異是無關緊要的細微的差別,不至于造成消費者的利益收到損害的,一般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如果進口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因進口產品信譽的下降會殃及本地產品的信譽,進而降低本地產品的銷售量。這種風險轉嫁對本地商來說是不公平的,商品信譽等無形資產利益的跌落短時間內難以恢復。因此,如果允許平行進口,就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這些行為進行限制。
注釋:
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頁.
不正當競爭范文6
一、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認定
(一)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進行相互勾結,實施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行為: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者向投標者泄漏標底;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二)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取證,一旦認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規定給予處罰。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質疑招投標結果及過程的招標者或者投標者提出異議,由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取證和認定的主體是全國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依法規范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強度。
招標投標是一個競爭過程,應當有嚴格的規范,保證它是公開進行的,公平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就是實行招標投標的具體規范,它作為招投標領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規范招投標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招投標活動有法可循。
此外,我國還有《建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等規范和約束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另外還有《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規條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的法律原則。還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說來。應加大“三個力度”,建立“三個防線”,達到“三不效果: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要大力開展招標投標法規的宣傳,教育招標投標雙方及中介組織、行政監督機關工作人員自覺學法、自覺用法、自覺守法。
2.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機制防線,使人不能違法。
3.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各級檢察機關應充分履行懲治犯罪的職能作用,努力提高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的偵查水平和公訴水平,通過加快立法,加大執法力度,狠狠打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者,該繩之以法的決不心慈手軟,姑息遷就。
(二)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7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睂φ袠送稑嘶顒舆M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規范招標投標程序
在招投標全過程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招標投標的整個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兩個環節是資格審查和評標。
1.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應當主要審查有興趣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評標專家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可以同時審查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所謂關聯關系,可以借助《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對關聯關系的定義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對于有關聯關系的單位同時投標的,招標單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許其中一家單位進行投標,或者在進行評標的過程中,對于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的評標得分一律乘以一個小于1的系數。通過對這種利益相關的單位的限制,尤其可以對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進行防止。
2.評標
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對評標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規定,比如規定了工程計價類別,這就為評標過程中各個單位的投標價格的比較提供了統一的口徑,使得投標文件具有價格上的可比性。在開標的過程中明確宣布了評標的原則和方法,同時公開唱標,有了這樣一個過程,在評標結果不合理的情況下,為提出質疑的單位提供了依據,可以有理有據地說明是否存在內定中標者等行為存在。對有標底評標的,要求標底絕對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標人有意泄露標底等行為的發生。為了保證評標的公開、公正和最終獲得最佳的投標,《招標投標法》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最后,對評標方法的不斷完善,也是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條件。
目前,工程建設項目評標方法一般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其他評標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根據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方法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事實上,對專業性較強的招標項目,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也規定了其他評標方法。招標人在實際招標項目操作中,應注意結合使用。
目前運用最多的是綜合評估法。由于投標報價是主要的競爭,一些投標方片面追求低標價,這就造成過度低價競標的惡性循環,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價競標。所以投標應以合理低價中標為好,因為合理低價不僅考慮了投標報價的問題,還發揮了評標委員會的作用,從投標人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各項降低費用的措施及保證質量,縮短工期方面的組織慣例措施是否可行。也即是說評標時應綜合考慮技術標、商務標,尤其應以技術標為核心,不應片面追求低價,把好評標的關,真正做到評標方法合理,評標規則完善,才能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以上提出的解決招標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的方法應該同時進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時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實際操作中完善評標方法和規則。只有相互促進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實行工程招標投標的目的是為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公開、公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顯然違背了這一目的,因此必須對其表現形式有深刻的認識,在實施招標投標過程中,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政府監督管理的職能,同時規范招標程序,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以防止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