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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務求實效”的原則,在鞏固歷年治理整頓道路運輸市場和打擊非法營運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打擊非法營運經營行為,規范城市客運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和諧發展。
二、組織機構
為確保專項治理的順利開展,特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工作,具體成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宿俊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劉云海同志兼任,具體負責專項治理的組織、宣傳、協調、督察指導工作。
三、工作重點
(一)重點打擊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組織者,特別是嚴厲打擊有組織的非法營運團伙以及帶有“黑惡”性質、壟斷市場、強迫交易的違法犯罪行為,查出其中的牽頭者和組織者,并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重點查處“黑車”。查處非法營運的“黑車”、偽造營運證照的小客車、駐點營運的異地出租汽車以及二、三輪摩托車、客貨二用和其他車輛等非法經營的行為。
(三)重點治理主要區域。重點治理主要客運線路、車站、賓館、商品集貿市場周邊、城區、城鄉結合部等地區非法營運車輛和倒賣客源,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四、工作安排
專項治理工作從年5月31日開始,分為二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5月31~6月11日)
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媒體,通過播放電視新聞,張貼標語,公告等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打擊“黑車”非法經營的意義和違法經營行為的危害性,引導群眾自覺抵制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二)組織實施階段(年6月12日開始)
各成員單位要抽調素質高、業務精、作風硬的執法人員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采取定點檢查與流動檢查,定時檢查與不定時檢查,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法,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領導要靠前指揮,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工作重點,隨時督促檢查和指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從維護社會和行業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黑車”等非法營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聯合執法等措施,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
(二)堅持依法行政
打擊“黑車”等非法經營,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決杜絕亂罰款、亂扣車等行為的發生。對在執法過程中“粗暴執法”、“野蠻執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執法人員,有關部門要予以嚴肅處理。執法中,要加強對“黑車”等非法營運司機的教育,依法進行處罰,對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者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人員,協調司法機關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對不聽勸阻,妨礙、阻撓、圍攻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圍堵國家機關的人員,積極協調公安部門依法進行嚴厲打擊。
(三)暢通舉報通道
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舉報電話,指定專人負責舉報受理、督辦和回復,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供信息,舉報非法經營車輛,協助查處“黑車”案件。在取締非法經營行為的同時,堅持疏堵結合,從源頭上遏制“黑車”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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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的特征
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是指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潤,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此種犯罪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就一般意義而言,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由于具有銷售方式便捷、成本較低等優點,傳銷在國外得到了比較普遍的運用。但自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傳入我國后,由于傳銷自身存在著難以克服的諸種弊端,且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群眾消費心理不成熟,傳銷已蛻變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禁止的“金字塔銷售方式”。一些不法分子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傳銷或變相傳銷,并利用傳銷實施種種違法活動,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且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二)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傳銷和各種變相傳銷活動。從目前各地查禁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傳銷活動是以銷售商品為幌子,以快速致富、高額回報為誘餌,欺騙群眾加入傳銷組織,從而形成違法銷售網絡,最終達到牟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主要表現為:(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2)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決定;(4)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5)組織者利用后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6)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相傳銷的活動。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在犯罪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或變相傳銷的行為破壞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秩序,為國家法律所禁止,但為牟取非法利潤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二、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的偵查步驟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傳銷型非法經營活動開展調查
實踐中,涉嫌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案件的線索通常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經濟管理部門發現,并移交公安機關。在接到非法經營犯罪線索后,公安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案件開展調查,借助其熟悉專業知識的優勢,對案件性質做出準確認定,并共同研究確定偵查方案。
傳銷型非法經營活動必須先由工商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材料,以此作為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的基礎。但是,作為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既要做到依靠專業部門,又要做到不依賴專業部門。工商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具有的優勢僅限于他們的業務范圍內,對于復雜多變的經濟案件偵查,還要依靠偵查經驗豐富的公安干警。我們要借助專業人員的知識發現犯罪的蛛絲馬跡,但決不能以專業部門熟悉情況為由,將全部偵查取證工作推給工商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
(二)查明非法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
在對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展開偵查工作時,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1)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因此,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經營手段日趨豐富,專賣、、特許經營等已成為常見的營銷方式。在處理傳銷或變相傳銷案件時,應注意從銷售方式、目的、載體等方面區分上述營銷方式與傳銷的區別,以保護正當的市場經營活動,避免罪及無辜。
2、控制涉案人員的動向
人是犯罪行為的主體,單位犯罪也由具體行為人表現出來,所以控制涉案人員是偵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做到了解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其活動規律、交通工具及社會關系等等,在必要時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偵查手段。
(1)內線偵查是指偵、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時,使用秘密力量,接近犯罪嫌疑人或打入犯罪集團內部開展偵查的特殊手段。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內部組織結構上表現為“金字塔”的形式,上下級關系錯綜復雜,且組織內部防范措施嚴密,成員間多以電話或手機聯系,實行上、下線單線聯絡,所以在其組織內部安插眼線進行偵查,有利于直接獲取犯罪證據,弄清上下級關系。
(2)外線偵查是指偵、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時,為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規律,達到擴大線索、證實犯罪、獲取證據的目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控制的特殊偵查手段。如跟蹤、守候、監視、密拍密錄等。
(3)技偵手段是利用現代聲像、電子、通訊、檢測等技術發現、獲取證據,配合偵查的特殊偵查手段,只能用于重、特大的經濟犯罪案件。有的傳銷組織的高層人員對傳銷活動進行電話“遙控”,運用普通偵查手段很難發現其身份和活動規律,所以采取技偵手段也是十分必要的。
3、掌握涉案資金的流向
在經濟犯罪偵查中,資金的流向始終是經濟案件偵查的主導思想。在偵查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時,我們通常采用以下三種方法:
(1)會計勘驗手段,是指偵查人員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時使用的一種技術手段,是通過對單位或公民會計資料的檢查,以獲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確定犯罪事實是否成立的一種專門的調查和鑒定活動。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由于上下級關系復雜,工資、獎金、提成方式各異,一般的偵查手段不易弄清涉案資金的流向,而公司的財會資料是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所以在偵查中要以會計勘驗手段為主,力爭第一時間控制財會憑證。
(2)查詢、凍結和封存手段。查詢是掌握被查單位或公民儲蓄、資金、股票等賬戶的歷史明細,發現犯罪線索的一種偵查手段;而凍結和封存是在一定時限內限制對特定款物的自由支配權。查詢、凍結和封存手段是經濟犯罪偵查中普遍使用的偵查手段,可以查清、控制通過金融機構的涉案資金,達到發現犯罪線索、掌握資金流向、防止贓款流失的目的。
(3)勘查有關電子資料和網絡結構。經濟犯罪又被稱為“白領犯罪”,基本上是智能型犯罪,也常采取智能手段實施犯罪。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主體也常具有豐富的電腦網絡知識。隨著會計電算化和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傳銷活動中使用的文字材料、會計賬目、人員結構圖等等都能在計算機中反映出來,所以在對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進行偵查的過程中,要注重對其電子資料和網絡結構的勘查。
三、偵查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應注意的問題
(一)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特征的主要表現形式
1、網絡結構。傳銷或變相傳銷采取無店鋪經營方式,以發展下線為其運轉的生命線,組織者往往首先利用各種社會關系,在同學、朋友以至親屬中間尋找銷售對象,下線又用同一方法發展下一層次的參加者,從而構成一種鏈式的銷售網絡。
2、高額回報。傳銷活動往往以快速致富為幌子,許諾給予參加者高額回報或銷售商品從中提成的權利。
3、載體低廉。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往往以一些價值低廉的產品甚至偽劣產品為載體,常見的有保健品、化妝品、墓穴等等。近年來,傳銷活動又呈現出載體虛擬化的趨勢,如資格證書、銀行卡等。
(二)偵查中要分清傳銷活動中不同層次參加者的責任
傳銷活動在組織結構上表現為“金字塔”的形式,最頂端為策劃、發起者,往下則為不同層次的其他參加人員,在各層之間則形成所謂上線和下線的關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對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反映上線和下線關系的證據,如涉案人員的口供、傳銷網絡圖、公司職務表等,以分清傳銷活動中不同層次參加者的責任。
筆者認為,對組織者的認定應當以行為人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依據,組織者并不限于策劃、發起人,對于傳銷組織成立后積極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實施的傳銷活動中起到組織作用的,也可以認定為組織者予以追究。當然,不同層次的組織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主次之分,故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注意主、從犯的區分問題。
(三)偵查中確定犯罪數額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非法經營罪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對于傳銷型非法經營罪來說,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標準是非法經營數額及違法所得數額。因此,確定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對此類案件的偵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傳銷或變相傳銷通常以遠高于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甚至根本無商品可售。從實踐中的查處情況來看,傳銷組織者往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參加者收取各種名目的入門費,或者通過高價銷售劣質商品的手段收取費用。因此,此類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傳銷組織者從參加者中收取的入門費或以銷售商品等方式變相收取的費用總額。
2、違法所得數額是衡量非法經營犯罪危害程度的重要標準。對于傳銷型非法經營犯罪而言,違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從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中獲利的數額,即在向參加人收取的錢款總額中扣除商品成本、向參加人返利等“成本”之后的實際取得數額。
通過會計勘驗,查詢、凍結和封存,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等手段,計算出商品成本、工資、獎金和提成等各項費用,以確定傳銷型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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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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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 告 人:李渭渭 哈翎
案 由:侵犯著作權
一審案號:(2002)滬中刑初字第77號
一、基本案情
1999年秋,李渭渭、哈翎共謀出資復制發行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1999年版普及本《辭海》三卷本牟取非法利益,由哈翎提供樣書及出資人民幣15萬元,李渭渭出資人民幣29萬余元,并負責與陜西省漢中印刷廠?以下簡稱漢中印刷廠?具體洽談復制事宜。同年12月,漢中印刷廠在未經著作權人辭海編輯委員會和上海辭書出版社同意的情況下與李渭渭達成復制《辭海》5000套、每套加工費人民幣120元的協議;同時,李渭渭向漢中印刷廠提供菲林片和預付加工費人民幣30萬元。至2000年3月,漢中印刷廠實際復制《辭海》共計4700余套,每套定價人民幣480元。同年4月至5月間,李渭渭、哈翎共提取該《辭海》2400余套,并將其中1800余套以低價批發給新疆、吉林、上海等十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商銷售。案發后,從漢中印刷廠繳獲尚未提取的《辭海》2300余套。
2001年11月6日,李渭渭在家屬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二、控辯意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渭渭、哈翎的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渭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1)二被告人非法復制《辭海》的數量應以實際銷售的1848套計算,而不是5000套;(2)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尚不充分;(3)李渭渭有自首情節。據此,請求法院對李渭渭宣告緩刑。
被告人哈翎除否認與李渭渭共謀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余事實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認為:?1?非法經營額應以被告人實際銷售的價格認定,而不是以《辭海》上的標價認定;(2)哈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3?被告人哈翎在取保候審期間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規勸李渭渭自首,有立功表現,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辭海》是由辭海編輯委員會組織人員創作并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編輯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關于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的規定,《辭海》的著作權應歸屬于辭海編輯委員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的規定,《辭海》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人李渭渭、哈翎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辭海編輯委員會的許可,共同出資并非法復制發行《辭海》4700余套,每套定價人民幣480元,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220余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依法應予懲處。關于二被告人實際復制《辭海》數量的問題,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實際復制《辭海》5000套,與公安機關從漢中印刷廠當場繳獲以及該廠發出的復制《辭海》總數不符。上海市版權局出具的《上海市沒收物品統一收據》證明在漢中印刷廠當場繳獲《辭海》數量是2376套,證人張一鳴、張明、張存光證明漢中印刷廠發出《辭海》的數量為2400余套,這與被告人李渭渭供述一致,據此應認定漢中印刷廠實際復制《辭海》4700余套。關于二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以及《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的規定,被告人李渭渭委托漢中印刷廠復制的《辭海》合計4700余套,每套定價人民幣480元,因此,認定二被告人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220余萬元,于法有據。辯護人在二被告人復制的《辭海》已有明確定價的前提下,仍提出以每套《辭海》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非法經營額的辯護意見,于法相悖。此外,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既復制又發行其作品的行為。二被告人委托漢中印刷廠復制《辭海》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經營活動,它與發行《辭海》同屬非法經營的范疇,故辯護人提出應以既復制又發行的《辭海》數量認定非法經營額的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關于被告人哈翎是否屬從犯及是否有立功表現問題,二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經事前共謀復制發行《辭海》。在整個過程中,哈翎負責提供樣書,李渭渭具體聯系印刷單位、提供菲林片并預付加工費等,二被告人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當,故哈翎的辯護人認為哈翎屬從犯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李渭渭是在其家屬的規勸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哈翎及其辯護人以李渭渭是在哈翎規勸下主動投案為由認為哈翎有立功表現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亦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渭渭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李渭渭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2.被告人哈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3.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非法復制發行的《辭海》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檢察機關不抗訴,二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社會的發展與文明的進步有賴于人的創造性,而人的創造性需要社會的合理尊重與保護。我國重視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在加強民事司法保護的同時,亦注重運用刑罰手段,嚴厲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是懲治盜版等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據之一。侵犯著作權罪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贏利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構成犯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侵犯著作權罪既是數額犯,也是情節犯,二者具有選擇和互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在明確規定了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標準后,又明確規定了侵犯著作權“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標準,其中行為人非法經營的數額是判定情節是否嚴重和特別嚴重的重要標準。《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這個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認定侵犯著作權罪的情節標準,對于有效打擊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維護著作權人及相鄰權人的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均具有重大意義。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中“其他嚴重情節”缺乏明確的界定,司法機關一般只能以行為人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標準,但由于有的復制發行侵權作品數量很大,行為人廉價銷售獲利卻很小;有的尚未銷售或者銷售后未收回貨款,行為人并無實際所得;有的則因作案詭秘或者時間長久等,其違法所得數額難以查清查實等,往往造成司法認定的困難,影響了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有效打擊。《解釋》明確將侵權行為人的非法經營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特點和構成要件,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立法意圖和世界貿易組織(WTO)關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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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以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著力點,通過集中整治,堅決取締區段非法經營水上餐飲的船舶及浮動設施,確保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圓滿成功。
二、工作措施
(一)制發通告,宣傳發動。以區政府名義制發《關于取締非法經營水上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的通告》。區環保局牽頭組織區有關部門、相關街道(鎮)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二)拆除招牌,清理證照。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區工商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等部門清理船舶證照。區城管執法大隊拆除非法宣傳廣告牌。
(三)嚴管交通,驅趕飯托。區交警大隊、區城管執法大隊、區城管公安大隊加大車輛亂停亂放的處罰力度,加大交通干道喊客、攬客的飯托族教育處罰力度。街道辦事處、坪塘鎮政府配合做好飯托勸離工作。
(四)斷水斷電,沒收餐具。城西供電局、街道辦事處、坪塘鎮政府要切斷經營水上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水電,區工商分局、區衛生局收繳非法水上餐飲經營設備。
(五)劃分區域,拖離船只。區水域范圍的非法水上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由市海事局予以拖離。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5日—4月30日)。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工商分局將整治通告逐一送達至各非法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要求船主4月30日前自動駛離水域。街道辦事處、坪塘鎮政府在餐飲船舶集中區域宣傳,并懸掛橫幅,向非法經營者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形成有力的宣傳攻勢。
(二)前期整治階段(5月1日—5月10日)。由區衛生局、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區城管執法大隊收繳限期未駛離水域的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餐飲設備。區交警大隊、區城管執法大隊、區城管公安大隊繼續打擊上路攔車搶客現象,禁止在非法餐飲船舶集中點附近區域停車。城西供電局、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未駛離的餐飲船舶斷水斷電。
(三)集中整治階段(5月11日—5月30日)。由區政府牽頭,市、區相關部門參與,對限期仍未駛離區水域的非法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依法強制拖離。對抗拒執法的船主,由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組織領導力度。為加強區段非法經營水上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成立區整治非法經營水上餐飲船舶及浮動設施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陳中任組長,副區長(常務)、蘇春光,區公安分局局長陳定佳任副組長,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區城管局、區環保局、區工商分局、區公安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交警大隊、城西供電局、區城管執法大隊、區城管公安大隊、街道辦事處、坪塘鎮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協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非法經營范文6
論文關鍵詞:非法經營 特征 辦理經驗 實踐和法律問題
一、廣東某區近幾年辦理非法經營罪案件數據及特征分析
2007年,廣東某區檢察院受理非法經營罪案件19件28人,起訴18件34人,因證據和事實認定問題存疑不起訴0件0人,因犯罪情節輕微相對不起訴0件0人,從法院撤訴0件0人。2008年,受理27件46人起訴23件39人,存疑不起訴2件3人,相對不起訴1件3人,撤訴0件0人。2009年,受理35件91人,起訴35件82人,存疑不起訴0件0人,相對不起訴1件1人,撤訴0件0人。2010年,受理139件206人,起訴129件184人,存疑不起訴0件0人,相對不起訴3件4人,撤訴0件0人。從以上數據分析,近幾年辦理的非法經營罪呈現如下特點:
1.2007年-2009年,此類案件從件數和人數上數量呈逐漸增長態勢,但在2010年,案發數呈幾倍數增長。原因有二:一是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加有關系;二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部門在2010年增強了打擊非法經營的力度,開展了多項專項行動,使得許多隱蔽性強的非法經營行為得到查處。
2.非法經營罪的辦結率高于其他案件。4年中,存疑不起訴的非法經營罪案件只有2件,無撤訴案件。這說明非法經營罪案件相對于一般案件能更好更快速處理。
3.隨著社會經濟的成熟和打擊力度的加大,在類型上也出現了多種新型行為,如非法經營電信寬帶、非法經營股票咨詢、非法幫客戶進行信用卡套現等。這類新型案件情節要更為復雜,涉及的數額較為巨大,情節較為嚴重,涉及面更廣,因此對取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打擊難度。
二、辦理非法經營罪案件取得的經驗
1.針對非法經營行為形式多樣的狀況,及時歸納總結各種形式的非法經營罪的特征,形成經驗和意見,指導辦案。該區檢察院在辦案中對常見的黑網吧、、黑中介等非法經營案件及時歸納總結,對每種非法經營行為的特點、案發環境、金額、取證難點、類型特點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都進行分析匯總,對每種非法經營行為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理方案,使得辦理非法經營案件更有針對性和效率,能及時發現個案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解決。同時,對起訴到法院的非法經營案件進行跟蹤,對開庭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科室報告,對判決書中改變起訴書認定的地方進行討論,從而對個案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形成匯總,指導案件辦理。而對于新出現的非法經營案件類型,則集體對案件研究討論,更好的了解該類型案件的特點,并結合法條和參考有關案例,形成初步認定標準以指導實踐。
2.將打擊非法經營罪與區情結合,有重點對高發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嚴懲。該區外來人口集中,人口聚居地情況復雜,為各種非法經營行為提供了滋生的環境。在非法經營案件中,開黑網吧、賣、非法傳銷的等的猖獗與這些環境提供的便利和隱蔽有著很大關系。針對該區這種區情,該區檢察院以打擊黑網吧、、非法傳銷、黑中介等作為辦理非法經營罪的重點,通過辦理此類高發的非法經營案件,形成與區的統一部署相配合,達到綜合治理的效果。
3.對非法經營案件,在法律規定前提下機制靈活把握起訴標準。同時把好證據關,通過偵查指導、偵查監督,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查清事實,為起訴打好基礎。針對數額在非法經營行為中的重要性,該區檢察院將“事實上查清數額,法律上理清數額”作為辦理案件的策略和方向。針對不同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首先確定應以經營數額還是違法所得確定數額,再就應如何確定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形成意見。另一方面,確定好數額標準后做好偵查引導,要求偵查機關查處非法經營時第一時間就做好關于數額的相關證據收集和證據固定工作,以防數額證據的滅失。
三、辦理非法經營犯罪的問題
1.非法經營行為有較為深厚的社會基礎、市場基礎和群眾認知基礎。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除了黑中介、非法傳銷等類型可能會對參與者造成財產損失外,大多數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對群眾都沒有明顯的傷害,使得群眾對非法經營行為沒有警覺性和排斥心理,認識不到非法經營行為也構成犯罪行為。更有甚者,某些非法經營行為滿足了群眾某方面的需求。例如,在外來人口聚居地的黑網吧,成為附近的群眾上網的場所,滿足了周圍群眾上網的需求;非法在居民樓經營寬帶網絡的行為,則滿足了居民廉價接寬帶的需求;所以,非法經營行為在群眾中有不斷發展、不斷滋生的基礎和動力。另一方面,群眾法律意識不足,非法經營罪這一罪名上的法律普及還不夠。有不少從事黑網吧、賣的行為人,雖然知道其行為違法,但都不會意識到已構成犯罪,更不知道有非法經營罪這個罪名。這種法律意識的淡薄和缺失也是行為人進行非法經營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在相當一段時期內,這種法律意識不夠而引發非法經營案件的狀況仍將持續。
2.非法經營行為的多樣化為懲處和打擊帶來難度。近年來,非法經營案件涉及的類型呈增多趨勢,這些新增的多樣化的新型非法經營行為相比于傳統的非法經營行為有幾個特點:(1)不需要有固定的場所,流動性加強。以往的黑網吧、等,一旦有場所后就較為固定,而比如非法傳銷、非法營運等類型則不需要有固定場所,且參與人員也具有流動性。(2)涉及的范圍大大擴大。傳統的非法經營罪一般以某片地區作為經營地點和范圍,但一些新型的非法經營行為,借助網絡的影響,能夠以全國各地作為經營范圍,如非法經營股票咨詢業務。(3)數額較大較頻繁。和傳統的非法經營行為不同,某些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涉及的金額非常巨大,如該區檢察院2010年辦理的一宗非法經營案,是進行信用卡套現的,短短幾個月經營數額就達一千多萬。以上非法經營行為的這些新特征,在客觀上使得非法經營行為更為隱蔽,即使被查處,取證難度也加大,直接影響到起訴時事實和情節的認定。
3.非法經營罪輕刑化趨勢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非法經營罪刑法規定的最低檔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非法經營案件大部分都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緩刑比例高。如該區檢察院2010年起訴的非法經營罪案件一共184人,有9人未判決,其余的175人中只有2人判了三年以上,其余173人中有158人都判了三年以下徒刑,有15人只判處罰金或拘役。在2009年起訴的82人中,有81人都是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緩刑或拘役。另一個方面是,法院對較輕的非法經營案件和較重的非法經營案件判決的區分度不高,造成兩者刑罰幾乎相當。對某些較重的非法經營案件,應當從嚴從重,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然,會造成較輕的非法經營行為和較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實際受到的懲罰基本一致。
四、辦理非法經營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和解決方法
1.《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是具有高度抽象性與最大概括性的空白罪狀。空白罪狀是指立法者在刑法關于犯罪的條文規定中設置的部分或全部行為要件需依賴其他法律規范補充的構成要件類型。該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空白罪狀對具體犯罪構成行為要件本身未作任何表述,而僅僅只是指出應予參照的相關法律規范。因此,非法經營罪中的行為構成被包含在“違反國家規定”之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要條件。但是,這參照的法規或制度非常抽象。對空白罪狀所需補充的行為要件規定得越模糊抽象,司法者對空白罪狀的具體犯罪構成行為要件的解釋自由度越大。但司法者在享有較大的解釋活動空間的同時,也增加了認定空白罪狀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難度。由于刑法并未指明確認該罪具體應參照哪些法律、法規,因此,在適用該條時,具體參照何種規范性文件事實上也造成標準不統一,容易將一些一般的非法經營行為都納入定罪的范疇。
在辦案中對如何確定行為是否違反了225條明確了標準,通過這些標準區分一般的違法行為和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經營方式形形,已有規定無法包羅全部情形,這就需要對經營行為的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分析,來認定是否滿足非法經營罪的構罪要件,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處理決定,但這種裁量權不是任意的和無限的,必須立足于非法經營罪的基本特征對行為性質進行判定。該區檢察院采取的標準如下:第一,行為是否具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后果。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量化標準,故行為是否符合這一條件實際上是由司法機關自由裁量。第二,此種行為必須與條文中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要把某種行為納入“其他”中來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這種行為必須與條文中明確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其危害性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第三,此種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必須是一致的。要把某種行為納入“其他”中來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這種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必須與非法經營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一致的,否則就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同類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直接客體是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