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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范文1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階層;階層結構;階層特征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9-0079-02
一、個體工商戶階層出現的背景
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打破公有制經濟的單一所有制結構,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全民所有制、個體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結構體制。社會資源得到自由流動和重組,促進了社會結構的分化重組,形成了新的利益群體與社會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就是我國社會結構分化中形成的新階層。
個體工商戶的出現始于1978年我國所有制經濟結構的變革。隨著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人們的個性獲得了極大的解放,市場開始活躍,社會煥發生機。改革開放,個體工商業者終于有了施展拳腳的舞臺,他們破冰而出,抓住機遇,吃苦耐勞,承載著底層社會群體發家致富的愿望,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復蘇領軍中的一員,見證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輝煌軌跡。個體工商戶階層是隨著改革開放,經濟體制的轉變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70年代農村實行,使農村富余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90年代國有企業的改革,城鎮中又產生了大批的下崗職工。出現如此多的閑散人員,給社會造成巨大的壓力。為解決這些人的就業問題,政府頒布政策,鼓勵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由此個體工商戶開始展現出蓬勃的生命力。個體工商戶多來自社會底層,并未具備較高的科技水平,經營目的多為養家糊口。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城市個體工商戶群體已經關乎上億人的生計,與普通老百姓的生存密切相關,更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連。個體工商業經濟的繁榮也是社會經濟繁榮的顯示器。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階層是中國經濟體制轉型期出現的新的利益群體。陸學藝把個體工商戶與私營企業區分開來,把社會結構分為十大階層: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員工、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個體工商戶階層是指擁有一定量的私人資本(包括不動產)并投入生產、流通、服務業等經營活動或金融債券市場而且以此為生的人[1]。十六大第一次提出“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等社會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得到正式的承認與認可。個體工商戶階層就是主要使用自己的生產資料,勞動力以個人和家庭為主,自主經營小型工商服務業的人所組成的社會群體。個體工商戶是市場經濟的推進器,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個體工商戶是社會中一個龐大的群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民主的進步,個體工商戶日益關注自身政治和社會的利益要求,具備了較為強烈的階層意識,個體工商戶階層是我國社會階層結構的重要部分之一。
二、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特征
第一,經濟地位由強到弱。個體工商戶的經濟地位經歷了兩個時期,一是改革開放初期,個體工商戶階層經濟地位的迅猛提升;二是90年代后,個體工商戶階層經濟地位的逐步下降。改革開放之初國家干預開始弱化,個體工商戶階層冒著政治風險,以成本低、生產經營靈活、應變能力強等優勢迅速在供不應求的市場中占據了有利地位。由1978年的14萬戶迅猛增長到1986年的1211萬戶,“造原子彈的不如賣茶葉蛋”的意識蔚然成風。個體工商戶階層是市場經濟的第一批受益群體,短時間的發家致富使其成為當時高收入階層之一。然而,隨著市場機制的日益成熟和政策體系的完善,個體工商戶單薄的資金與簡單的經營方式難以適應知識經濟和規模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市場變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極易慘遭淘汰。
第二,政治與社會地位處于弱勢。經濟地位決定著社會階層結構中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在我國的社會舞臺上,個體工商戶階層既沒有出現具有較大政治影響的代表人物,也沒有形成能代表其階層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全國性的統一的政治組織,沒有形成自己獨立的階級意識,即使是階層意識也不太成熟,還沒有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2]。在社會地位上,個體工商戶階層低于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階層主要由城市失業者和進程務工農民組成,低學歷者占多數,造成人員素質的局限性。加上無序競爭、利益至上的經營觀念導致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社會地位下降。
第三,階層自我認同感較弱。階層自我認同指的是“個人對自己在社會階層結構中所占據的位置的感知”[3]。個體工商戶階層成員構成復雜,多數人經歷過職業轉換,有些有著多重職業身份,使得階層界限模糊,階層地位不穩。同時,源于個體經濟的獨立性,個體工商戶階層缺乏階層凝聚力和有意識的自我組織。隨著日常交往和經營活動的頻繁,相同層次的經營活動范圍和生活環境,形成了共同的價值態度和利益認同。個體工商戶階層越來越認識到自身階層的重要作用,階層意識也日益濃厚。
三、個體工商戶是社會階層結構不缺少的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階層多元化代替了傳統的“兩階級一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作為新出現的利益群體,其特有的階層特征和地位對中國階層結構的構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首先,個體工商戶階層是市場經濟的助推器。自古以來,商人就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商人對利益的追逐推動了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和文明的進步。我國1978年開始出現的個體工商戶階層以吃苦耐勞、勇于創新的精神品質,承擔著市場經濟的基礎經營活動。正是在個體工商戶的參與和引領下,市場開始煥發生機、發展壯大。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發展與壯大促進了商品意識與市場觀念的擴散與進一步發展,推動了市場機制的形成。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經營活動關系億萬百姓的日常生活,作為市場經濟的細胞,是市場經濟的助推器。
其次,個體工商戶階層是社會和諧發展的穩定器。個體工商戶階層基本上從事第三產業的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存在與發展不僅促進了第三產業的發展,更能吸納社會閑散人員,為社會成員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個體工商戶階層彰顯了兼容并包、容納各種經濟群體的寬大市場精神,正是這種市場氛圍的存在有利于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再次,個體工商戶階層屬于小成本經營者,他們渴望公平的發展環境,憑借自己的辛勤勞動創造物質財富,是社會積極進取力量的來源。許多市場經營者都是從個體工商戶這個階層白手起家,優勝者擴大經營規模躋身私營企業主階層,壯大了中間階層的力量,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
四、個體工商戶階層面臨的困境以及建議對策
個體工商戶遍布社會各個領域,涉及生產、生活各個方面,是基層社會群體的代表,是底層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個體工商戶的存在與發展表明了社會生存環境的寬容與包容,能夠充分說明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的社會和諧理念在現實社會的踐行[4]。個體工商戶階層存在與發展,彰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活力,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保護和促進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發展關系到社會的良好發展與和諧穩定。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臻成熟,個體工商戶階層在經歷改革之初的輝煌之后,從業人數和經營規模開始不斷萎縮。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我國個體工商戶從1999年的3 160萬戶縮減為2004年的2 350萬戶,6年間個體工商戶縮減了810萬。
個體工商戶階層陷入市場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個體工商戶階層自身來說,客觀上他們經營活動以餐飲、零售、服務為主,技術含量低,規模小,成本低,在市場中極易被壟斷行業排擠。在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規律下步履維艱。主觀方面看,個體工商戶階層受階層人員素質局限,信奉機會主義和謀取利益最大化。經營活動中缺乏誠信,存在著制販假冒偽劣商品等非法行為,無法與大企業的品牌效應和良好的售后服務相比較。另一方面,政策保護的缺失導致個體工商戶階層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近年來,國家經濟政策偏向對私營企業的扶植,個體工商戶仍承受著繁多的稅費。城市化進程中,個體工商戶階層不但未能享有更為優越的經營環境和便利條件,反而成為城市化進程的排擠對象,城市建設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攤牌到個體工商戶身上,使得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利潤微乎其微,發展缺乏后勁。同時,由于市場競爭的加劇,對入市人員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個體工商戶階層良莠不齊的人員構成,限制了個體工商戶階層意識的形成與凝聚,難有上升流動的機會。
個體工商戶階層是社會階層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階層分化的同時,階層差距也在拉大、階層間矛盾逐漸顯露,影響社會關系的和諧,危害社會安定,促進和保護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發展是轉型期社會防范風險和化解社會矛盾的當務之急。第一,加大政策扶植力度,促進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發展。個體工商戶階層屬于中下層,在社會階層結構中處于弱勢地位。政府要破除歧視政策,保證市場主體的平等性,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傾斜,取消不合理的稅費政策,減輕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負擔。第二,發揮服務性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市場服務體系。為個體工商戶階層暢通市場準入,提供廣闊的融資途徑,為個體工商戶階層營造寬松、公平的經營活動環境。第三,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個體工商戶階層建立各行各業的協會,建立完善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利益訴求與表達機制。協會自治、自律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發揮各自優勢,共同促進個體工商戶階層的發展。第四,健全法律法規,維護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合法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君子愛財取之以道,普及個體工商戶階層的法制觀念,嚴厲取締非法經營活動,提倡學法、懂法、守法的合法經營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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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拓.和諧的音符——中國新興社會階層調查與分析[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208-239.
[3]Jackman,MR,&Jackman,RW,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social status[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38,5(October,1973):569-582.
個體工商戶范文2
1、不管是公司還是個體工商戶都是需要進行年報的。
2、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3、年度報告是指公司整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國務院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對公司年度報告中應披露的信息作了詳細的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個體工商戶范文3
可以。
1、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應納稅額與預繳稅額對比,全年應納稅額小于預繳稅額時,即可按規定退稅;
2、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來源:文章屋網 )
個體工商戶范文4
(一)個體工商戶的民事法律責任主體地位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營主體中較為特殊的一種,實踐中對其作為民事法律責任主體的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有將其作為非法人組織看待的,有將其列為公民(自然人)看待的。持非法人組織觀點者認為,個體工商戶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個體工商戶進行經營活動時一般都起字號或店招,并雇傭幫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更有甚者雇傭幫工數量不少,儼然具有一定的組織規模,雖不符合法人定義,但可以將其視為其他組織。持公民(自然人)觀點者認為,個體工商戶并非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中[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位列第二章第四節,而第二章的標題即為“公民(自然人)”;且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一條中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綜上,筆者認為通過對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立法結構和相關司法解釋內容的分析和梳理,在民事法律層面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公民(自然人)范疇更符合立法及司法的原旨和本意,其法律責任主體地位亦應等同于公民(自然人)。
(二)個體工商戶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地位
我國《行政處罰法》及衛生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個體工商戶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地位并無相關具體規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可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梢?,在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行政訴訟中,對于行政訴訟法律規范未涉及或規定的內容可參照適用相關民事法律規范,因此,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對個體工商戶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地位的認定也可以參照前述民事法律規范,將個體工商戶視為公民(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被處罰人。而在行政執法領域,2001年7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個體工商戶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定性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個字[2001]第177號)中指出:“對個體工商戶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四節的規定,按公民對待”??梢姡鳛閭€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主要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公民(自然人)范疇。因此,基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以及行政執法實踐的多方位分析考量,在對個體工商戶實施衛生行政處罰時,其應被視為公民(自然人),并據此加以規范和管理。
二、衛生行政處罰中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衛生許可證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對被處罰責任主體資質認定究竟是依據工商營業執照還是依據衛生許可證,這是衛生行政處罰中一個需要及時厘清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營業執照既是確立市場經營主體法律地位的證明材料,也是允許經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憑據,是一份兼具證明市場主體身份和確立經營主體資質的法律文書。而衛生許可證是衛生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能力的憑證,其只是對相對人具有從事某種經營活動能力和資格的確認,并非是對其市場主體地位和法律責任主體資質的確認。因此,衛生行政監管中法律責任主體的認定不在于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在于其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既是工商資格證明,又是民事主體身份證明[2]。故而,在衛生行政處罰實踐中對當事人(業主)名稱、字號、地址等與法律責任主體資質相關的內容和信息,一般應以營業執照登記內容作為確認的依據和憑證。
(二)個體工商戶作為衛生行政處罰法律責任主體的調查和表述要點
根據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規范和解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衛生行政處罰時應被視為公民(自然人),那么處罰時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被處罰人;如果該個體工商戶依法起了字號名稱,并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予以記載,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時應在相關處罰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因此,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時不能僅憑當事人口述認定經營者,也應注意不能將未經工商登記的店名或自創招牌認作“字號”[3]。應當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和調查詢問細致了解法律責任主體相關資質情況,并通過收集與之相關的書面證明材料予以固定和佐證,對具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從事相關違法活動的,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衛生行政處罰法律責任主體,并在制作相關文書時將該戶主(業主)以及其經營時使用的字號名稱等內容記載其中。此外,基于個體工商戶的公民(自然人)屬性,在案件調查時還應查詢戶主(業主)的身份證或其他能夠有效證明身份信息的法定證件,確認并固定其身份信息和資料,使處罰案件法律責任主體調查更具精確性,案后執行更具針對性,后續衛生監管更具有效性。
(三)對個體工商戶適用簡易程序的注意事項和要求
個體工商戶范文5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第八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采用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填寫,裝訂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當于月份終了后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第十三條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記錄,可以視同經營收入賬。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按照建賬戶流轉稅征收權的歸屬劃分建賬管轄權,即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
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關于賬簿設置、使用和保管規定的,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同一違法行為,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不得重復處罰。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中所涉及的有關賬簿、憑證、表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個體工商戶范文6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建議
1我國個體工商戶的現狀分析
納稅籌劃在我國已經不是一個新鮮的概念,但是納稅籌劃在我國企業、個人及個體戶中的實行情況并不理想。我國理論界對于稅收籌劃內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狹義派觀點認為:稅收籌劃只限于節稅,與避稅不同的是,稅收籌劃是為選擇稅負最近的納稅方案而進行的納稅優化,它不僅僅合法,還體現了稅收的政策導向。而避稅是利用稅法漏洞來規避和減輕稅負,它雖然不直接違法卻違反了稅法的立法精神。廣義派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納稅方向的策劃和用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安排,它包括節稅和避稅。目前,在我國的眾多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并不了解和關注納稅籌劃,在稅收籌劃涵義認識上的誤區。在我國,許多個體戶不了解稅收籌劃(taxplanning),一提起稅收籌劃就聯想到偷稅(taxfrand),甚至一些個體戶以稅收籌劃為名,行偷稅之實。個體戶不注重納稅籌劃,這塊領域幾乎是空缺的。據有關資料顯示:有很大部分個體戶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納稅籌劃,有些個體戶認為搞納稅籌劃沒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數個體戶認為,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會考慮開展納稅籌劃。這說明,納稅籌劃不被個體工商戶認識和關注。這在我國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極現象。
2我國個體戶的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籌劃有助于稅法知識普及。個體戶的納稅,具有最廣大的人群。幾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當中都會或多或少的與個人所得稅相關聯。而個體戶要想進稅收籌劃,熟悉相關稅法知識是其前提條件。因此學好稅法知識成為廣大個體戶納稅人的共識。同時,也有助于個體戶的納稅意識的增強。要做到,該繳的稅一分不少,不該繳的稅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說,合理運用稅法知識進行稅收籌劃正是個體戶納稅人稅收意識增強的表現。
再從理財規劃的角度來看個體戶的利益。納稅籌劃是力求以增加收入,減少支出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也是學會理財規劃的一種表現,理財規劃的目標就是達到資產的安全、自由、升值。納稅籌劃能夠讓你的收入增加,讓資產更自由,利用資產的流動性達到升值的目標。從個體戶自身的發展來看,更應該學會理財納稅籌劃方面的知識,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稅。個體戶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提出多個納稅方案,通過比較,選擇稅賦最輕的方案。個體戶納稅籌劃從宏觀來看,有助于國家不斷完善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個體戶的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未明確規定的行為及稅法中優惠政策而進行的,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充分利用個體戶的納稅籌劃行為的反饋信息,可以完善現行的個人所
得稅法和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從而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國稅法和稅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賬籌劃。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戶應該按以下建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賬: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簡易賬:(請幫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與稅收籌劃案例。
稅法鏈接: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根據流轉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對銷售額和營業額的確定,關系到納稅的多少。應納稅額是以納稅人實現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再以法定的稅率和征收率計算出來的。根據稅法有關個體戶計稅規定的第2條,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除以毛利率核定營業額計稅,此方法使用最為普遍。在這里,成本和費用都是明確的,而利潤額的確定難度比較大,盡管有關法規規定10%的毛利率,但在實際核定稅款過程中采用不多,實踐中多根據當地同行業的盈利水平估算一個恰當的毛利率,反算出應納稅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轉額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計算出來的流轉額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流轉額就越大。對毛利率的掌握和申報往往是非常關鍵的問題。有的人不了解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業戶核定稅收的原理,當稅務人員來調查、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的時候,總是少不了給稅務人員訴苦,往往是把自己生產經營的盈利情況說得很低,致使流轉額反而推出來比較多,結果多繳了更多的流轉稅。案例:個體工商業戶陳某開一家銀飾品店,經營用房的月租金為800元,水電等費用平均一個月為200元,主要由夫妻倆人打點業務。由于在同一個集鎮上經營銀飾品店的僅陳某一家,因而業務利潤沒有同行可比,對該行業的業務核定也沒有權威性的資料可供參考,因此,稅務機關在具體核定營業情況時往往把業戶的申報作為基本的依據。
該個體戶在申報經營情況時,如實提供了有關成本和費用的數據,但在講到收入情況時,一再陳述經營利薄,銷售50塊只有5塊錢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紤]當地的實際情況,稅務機關將該業戶夫妻月工資定為800元。根據業戶的申報可以計算出該業戶的經營情況:該個體戶的月營業額=(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據業戶的申報,就應該以26000元作為計稅依據,按商業小規模納稅人4%的征收率計算,則:應納增值稅額=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稅是個體戶難以接受的,與實際的經營情況也不符,因為從事銀飾品的經營平時業務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經過反復核實,稅務人員將該戶的經營毛利率確定為50%、則調整后的月營業額核定為:(800+200+800×2)÷50%=5200(元),該戶的月應納增值稅額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應納增值稅額則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兩者相差800元,兩者差別較大。這僅僅是流轉稅的繳納,如把所得稅考慮進去,情況就變化。一種情況下,根據毛利率計算出的利潤,按正常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毛利率高,繳納的所得稅就高,流轉稅減少的稅額被多繳的所得稅抵消后,納稅負擔反而重了。另一種情況下,也是最普遍的情況,高毛利率同樣有利于減少所得稅。對于個體戶的所得稅的繳納,稅務機關一般都是采用簡易辦法征收。所謂簡易辦法,就是根據應納稅營業額乘以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的毛利率測算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更多的地方,則采用更簡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稅,即根據營業額乘以附征率直接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營業額的減少,也有利于所得稅的減征。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個人繳納流轉稅以及所得稅,營業額的確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確定又是確定營業額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