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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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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1

[關鍵詞] 《處方管理辦法》;門診處方;調查

[中圖分類號]R195 [文獻標識碼] C[文章編號] 1673-7210(2009)06(c)-132-02

新《處方管理辦法》的實施,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提供了法律依據。門診處方是醫師、護師、藥學人員對患者健康負責的醫療文件,并具法律、技術和經濟意義[1]。醫師依法開具處方,醫院依法管理處方。2008年10月我院醫務科聯合藥劑科成立了由醫師、護師、藥劑師組成的檢查組,對2008年10~12月份門診處方進行抽查,依據《處方管理辦法》進行統計分析,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2008年10月我院由醫師、護師、藥劑師組成的檢查小組對門診處方進行抽樣檢查,每月抽取處方數占該月處方總數的14%,處方樣本基本覆蓋全院門診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依據《處方管理辦法》,參照藥物的說明書、醫學文獻找出處方存在的問題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

3個月門診處方共36 663張,抽查5 132張,不合格處方共129張,不合格率為2.51%,存在問題主要為以下幾方面:處方書寫不完整、診斷與用藥不符、藥品用法用量錯誤、處方用量的時間過長、手寫處方使用商品名。具體見表1。

表1 不合格處方分類統計

3 分析與對策

3.1 處方書寫不完整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以下原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2]。門診不合格處方中,處方書寫不完整主要表現為缺臨床診斷。臨床診斷漏寫影響了藥師專業作用的發揮,無法突出合理用藥和正確審核處方,我院規定藥師對不完整的處方,不予發藥,同時將處方發回醫師,由醫師完善處方后方給予發藥。

3.2 診斷與用藥不符

如處方診斷為胃炎,用藥為阿司匹林?!短幏焦芾磙k法》特別突出藥師的審核作用,審核內容包括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藥師對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3.3 藥品用法用量錯誤

如蘭索拉唑300 mg,tid,口服,正確應是蘭索拉唑300 mg,qd,口服;辛伐他汀10 mg,tid,口服,正確應是辛伐他汀10 mg,qn,口服。醫師應嚴格按藥品的說明書開具處方,《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4 處方用量時間過長

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醫院嚴格執行: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3.5 手寫處方使用商品名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3]。在門診不合格處方中,手寫處方使用商品名的處方占57.36%,可以看出醫師對大多數藥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不清楚,藥劑科將常用藥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對列成表發于臨床醫師,人手各一份。

4 討論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對門診處方進行檢查、分析可發現:①門診醫師對藥物基本知識掌握不牢,對藥物的藥理學和藥動學缺乏了解;②藥房要配備業務素質過硬的審方藥師;③醫師和藥劑師對《處方管理辦法》中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詳。

要全面提高合理用藥首先必須提高醫師和藥師的專業素質[4],我院采取如下做法:①組織醫務工作人員學習《處方管理辦法》,學習醫藥科技的新發展、新技術、新知識;②鼓勵臨床老藥新用和多用老藥[5];③加強培養全院醫務人員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提高對處方手寫錯誤和不合理用藥產生危害的認識,糾正醫師用藥不正之風;④加強處方把關,從開具處方、審核處方到執行處方層層把關。

醫院對處方檢查,要求護師也參與,不僅是為了更好地落實《處方管理辦法》,同時也是為了加強處方的管理。處方不但是醫療文書,同時也是法律文件,醫師出具處方一定要慎重,不僅要保證處方的質量,而且要保證患者安全用藥。

[參考文獻]

[1]朗杰,殷玉娟,王文蘭,等.重視處方審查,參與合理用藥[J].中國藥事,2004,18(10):626-627.

[2]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S].衛生部令[2006]53號.

[3]張海燕.門診處方不合理用藥調查分析[J].中外醫療,2008,27(30):129-130.

[4]吳巧金,邱慧斌.我院門診處方不合理用藥分析[J].海峽藥學,2007,19(5):99-100.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 《處方管理辦法》;藥品調劑

醫院藥房晚夜班因工作特點,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員承擔處方藥品的調劑,并且主要由藥士專業技術職稱的工作人員承擔。按國家《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簡稱《辦法》),醫院藥房處方調劑管理應嚴格依照辦法相關條款進行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1]。因此,目前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藥品調配管理普遍存在有違《辦法》規定。鑒于此現象是許多醫院藥劑科基本存在的管理問題,特撰文以期引起相關管理部門重視。

1 資料與方法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處方的調劑管理規定,探討醫院藥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問題。

2 結果

2.1 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 對貴陽市大型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所有被調查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人員均來自藥劑科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專業人員承擔,被調查醫院中普遍由具有藥士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承擔。

2.2 導致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管理有違《辦法》規定的因素。

2.2.1 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專業職稱結構和數量問題 大型醫院一線處方調配人員結構主要由藥士組成,同時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數量是按《辦法》頒布前確定的編制和崗位,如果按《辦法》要求配備一名藥師和一名藥士共兩名調配人員承擔每日晚、夜班值班調劑工作,那么在處方調劑人員現有數量的基礎上將至少增加1/3左右,否則會極大影響日常處方調配工作,由于藥劑科人員數量的管理需由醫院決定,在不能增加處方調劑人員數量和未有上級管理部門要求必須執行《部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只能根據現有條件對藥房晚、夜班值班調劑人員進行管理。

2.2.2 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年齡及性別問題 按職稱評聘要求:中級專業學校畢業專業人員評聘藥師職稱,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多為女性,在獲得藥師職稱時正是大部分人員面臨更大家庭責任期間,其不可能長期承擔夜班處方調配工作。通過被調查醫院藥房對具有《辦法》賦予調劑人員: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權利的藥師工作安排情況的調查結果表明,隨著其年齡或工齡的增加,管理者將其繼續安排在一線處方調配工作將面臨著一定的壓力,因此,隨著藥師年齡的增大,其離開藥房一線藥品調劑部門的機會就越大,對于大型醫院藥劑科門診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主要由年輕藥士構成,從而導致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規定。

2.2.3 傳統管理習慣的影響 目前藥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續的結果,由于現存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制度有違《辦法》規定,通過對其他省市醫院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情況的了解,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相關規定,在我國不是個別現象,同時,也并有一家醫院因此受上級管理機構的處理,也沒有相關管理機構要求須按《辦法》規定改革,因此,藥房領導在面臨各種壓力的情況下,只能維持現狀。

2.2.4 受制于傳統處方調配的觀念 “照方配藥”是傳統藥房處方發藥的根本,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藥士、藥師甚至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等,長期受制于我國傳統的醫院醫療服務模式,接到患者的處方,習慣意識就是“照方配藥”,對于《辦法》只賦予藥師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的責任,沒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藥士承擔藥師應該承擔的工作。

2.2.5 受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的影響 藥房調劑人員藥品調配出現“照方配藥”的偏差結果才是差錯事故認定的條件是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這種長期傳統意識不僅根植在藥劑人員的思想中,同樣根植在處方擬訂者醫師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醫療糾紛極其嚴重的現在,只要藥品與處方相符而所至的藥療及醫療事件或事故中,藥劑人員所承擔的責任極小甚至沒有,醫師或患者也沒有意識到不具備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責任的藥士,完全承擔處方藥品調劑有違《辦法》相關規定。

3 討論

《處方管理辦法》是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6]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規范與發揮醫師、藥師在促進合理用藥方面的專業作用,提高藥物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是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醫院藥劑科應無條件地嚴格按《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調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條件以符合其規定要求。因此,藥士獨自承擔醫院藥房晚、夜班藥品調劑有違《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現象,相關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處方管理辦法[EB/OL]. moh.gov.cn2007.03.1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EB/OL]. moh.gov.cn 2004.06.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B/OL].moh.gov.cn2006.10.1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EB/OL]. moh.gov.cn2004.06.04.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3

你局《關于商標印制監管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工商發[2003]3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的有關規定,凡欲從事屬于《印刷業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的業務的企業,必須持有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二。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該規定。

三、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于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紙、金屬、塑料等。經征求國務院新聞出版部門的意見,紙箱、編織袋、塑料包裝印刷屬于《印刷業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應該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4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2008年5月7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活動及法律責任等做出相應規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8年7月16日商務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范性文件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世界海關組織2001-2007年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商品歸類決定(世界海關組織2001-2007年商品歸類決定)》。該歸類決定自2008年7月3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5年第63號公告中商品歸類決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號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的公告

根據當前海關監管的需要,海關總署制定了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該目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

海關總署關于延緩執行海關總署2008年第17號公告的公告

由于奧運會安保工作需要,海關總署2008年第17號公告推遲到2008年12月1日執行。相應地,目前全國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經取得“進出口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雙重身份的企業,雙重身份繼續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海關總署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2005年第69號公告、2008年第4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已印制的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仍可繼續使用。

海關總署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自2008年8月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銅版紙,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48號公告和2007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50號公告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對2008年度具有出口資質的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其授權出口經營企業目錄(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112號和2008年第11號公告)進行了適當調整并予以公布,該公告自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出版物發行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版物發行,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經營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的發行以及與發行相關的出租、征訂、附送、散發、展示等行為及其管理。

行政法規對音像制品的發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郵政法對郵政企業發行報紙、期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出版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出版物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出版物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門領導。

工商行政、公安、物價、教育、郵政、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版物發行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發行的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出版物發行發展規劃規定的總量、結構和布局要求。

第二章從事出版物發行的許可

第六條本市對出版物的發行、出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的,應當取得《出版物發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和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或者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管理人員;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資金。

第八條出版物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經營和加盟連鎖經營。

從事出版物直營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門店數量;

(三)有符合規定的連鎖經營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資金。

經營一年以上的出版物直營連鎖經營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加盟連鎖經營業務。

加盟連鎖經營的,應當是經許可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設立出版物交易市場的單位,應當具有出版物總發行資質,并經市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出版物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規定的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注冊資金和經營場地。

第十條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直營連鎖經營業務的,應當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增設直營門店的,應當于該門店營業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納加盟店的,應當在簽訂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和個人變更出版物發行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事項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到原批準的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和個人終止發行、出租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繳回許可證。

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關閉直營門店或者終止加盟店合同的,應當在關閉直營門店或者終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和個人有前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原批準的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年度檢驗手續。

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檢驗:

(一)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的條件;

(二)有無違法經營行為;

(三)有無違反本條例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檢驗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接受檢驗的,不得繼續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第三章出版物發行的管理

第十五條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場所營業,并將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置于核定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十六條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通過互聯網開展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開展業務前,持許可證、網站名或者所鏈接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準的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通過互聯網開展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網站或者網頁的醒目位置標明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備案編號,所經營出版物的名稱、出版單位及標準書號、刊號、版號,其中屬進口出版物的,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單位名稱。

第十七條出版物交易市場應當成立市場管理組織。市場管理組織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管理市場內的交易活動。

第十八條出版物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出版物。

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場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出版物發行的經營場所。

第十九條出版物批發單位,應當在進貨之日起三日內將進貨憑證復印件報送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對首次在本市發行的出版物,市出版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出版物樣本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書面告知的期限內提供出版物樣本。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樣本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出版物樣本返還給當事人,但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內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樣本除外。

第二十條出版物發行單位在經營場所以外的地點舉辦出版物展銷活動的,應當在舉辦展銷前,向舉辦地的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行業協會舉辦出版物展銷活動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單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單位不得搭配銷售或者強行推銷中學小學教輔材料。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出租、征訂、附送、散發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在出版物發行過程中,不得附送、散發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內容的其他宣傳資料。

禁止發行、出租、征訂、附送、散發或者展示非法進口、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發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

有本條規定禁止內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鑒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其所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承擔具體的鑒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被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告知禁止發行的出版物,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上繳或者聽候處理,不得隱藏、變賣、轉移、毀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出版管理條例》已規定處罰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無許可證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立出版物交易市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增設直營門店、接納加盟店或者通過互聯網開展出版物發行業務,未按規定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核定的經營場所以外營業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涂改、轉讓、出租或者出借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出版物交易市場,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出版物、購進出版物或者提供出版物發行經營場所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報送進貨憑證復印件備案或者提供出版物樣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種出版物處五百元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搭配銷售或者強行推銷中學小學教輔材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租、征訂、附送、散發、展示含有禁止內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宣傳資料的,沒收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宣傳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訂、附送、散發、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宣傳資料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容或者情形的,當事人說明、指認來源,經查證屬實的,除沒收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宣傳資料和違法所得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定義:

報紙,是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連續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稱和欄目,用卷、期或者年、季、月、旬、周順序編號,成冊的連續出版物。

出版管理條例范文6

一、當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中存在主要問題

造成文化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主要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文化產業大市場與文化執法小隊伍的矛盾。以我縣為例,我縣文化市場涵蓋面非常廣,大體上包括音像、廣播影視、演藝、印刷、打字復印、圖書、游藝娛樂、動漫、網吧等十幾個類別近300家經營場所,關系到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10名執法隊員中能正常全天候從事執法的只有5人。面對市場數量大,從業人數多,地域分布廣的文化市場,文化市場執法管理人員只能是疲于奔命,當消防隊、救火員,文化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往往是“按下葫蘆浮起瓢”,按住了這個冒出了那個。遇到應急任務、突擊檢查,文化市場執法人員就不分晝夜,輪流蹲守在重點部位,長期超負荷運轉,隊員們疲憊不堪,日常管理很難步入正軌。

(二)與文化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人民法律意識淡薄與執法要求高之間的矛盾。目前,文化執法法律環境不利于執法的表現有:有的法律規范滯后,有些業態的法律法規出臺于上世紀90年代,在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今天,法律規范的滯后給執法監管工作帶來不便。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電部11號令)是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頒布,現在經過文化體制改革,廣電部已不復存在。再如,2006年1月29日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規定“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F在政府簡政放權,把一些前置審批項目改為后置審批。其中《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中的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把工商營業執照由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而相應的條例法規沒有同步出臺,這就給執法人員對娛樂場所的監管帶了很大不便。人們的文化基礎知識、思想素質、法律知識、法律意識還參差不齊,不學法、不懂法與過分強調自己權利的狀況同時存在,懂法的人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又不愿意嚴守法律的制約,甚至出現“鉆法律空子”現象。

(三)法律法規硬性規定與文化執法無力手段的矛盾。這些年國家為規范文化市場經營行為陸續出臺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傳統工藝美術管理條例》等十幾部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由于文化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過硬的、強制性的手段,法律法規規定的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明確硬性的處罰很難執行到位。由于文化經營業主的素質良莠不齊,一些業戶不大把文化市場執法人員放在眼里,認為一不能捉他,二不能關他,三不能打他,充其量就是“口水之爭”,下達的執法文書有時候被“束之高閣”,沒有什么了不起!有的軟磨硬泡,有的“橫刀立馬”、揚言報復,甚至伺機給文化執法人員顏色瞧。

(四)文化產品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與文化執法隊伍人員專業知識欠缺、滯后的矛盾。文化執法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要管理好文化市場,處理好違法案件,要求執法人員既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又要有較高的協調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關業務知識。文化產業的高速發展是以大量應用新技術為前提的。以出版物市場為例,傳統印象中人們認為盜版圖書印刷質量較差,容易辨別:用紙較差(紙質偏薄、發黃、發灰)墨色不勻,色相偏差,套印不準,圖像模糊不清,圖文邊緣往往有膠帶痕跡或拼版痕跡,成品裁切不方正,裝訂質量較差(有很多漏行、錯頁等質量問題),而且文字和標點符號差錯較多(有的錯字一頁可達十多個)、病句連篇。但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激光照排、膠印技術在出版領域的廣泛應用,自動化生產、仿真技術,使侵權、盜版、造假大量產生,有些圖書用肉眼看起來與正品無異。而目前的狀況,執法人員所學專業五化八門,懂文化市場相關的法律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甚少,對新形勢下執法辦案要求不掌握了解不及時,針對縣級層面執法人員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屈指可數,執法人員在對出版物市場監管中難度可想而知。

二、針對當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針對以上的文化行政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 提出幾點粗淺的看法及建議。

(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的保障機制。文化執法隊伍既要數量適當、又要人員素質高,既要思想過硬,又要業務過關。我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建立和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精通法律政策和具備一定文化科學技術的行政執法隊伍。一要抓好人員保障。黨委、政府要對文化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加強領導和組織,適當根據本轄區市場規模,合理增加執法人員編制。同時將素質高、責任心強、年富力強的骨干力量充實到執法隊伍中來,盡快改變當前文化行政執法力量薄弱的現狀。二要抓好素質保障,利用執法資格管理、工作量化考評、能力測評等途徑,培養“一專多能”復合型人才,改善執法隊伍結構、強化執法素質;三要抓好裝備保障,根據現代執法管理的要求,完善交通、通訊、檢測等執法裝備,解決執法經費短缺、執法手段落后的問題,逐步實現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現代化、科學化、信息化。

(二)要繼續加快文化立法進程,不斷完善文化政策法規體系。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隨著文化發展在國家戰略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文化事業、文化產業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與壯大。豐富的社會實踐與現實需要也彰顯了文化立法的重要性與緊迫性。與現實需要相比,我們還有大量文化立法工作要做,已經制定通過的法律也需要不斷修改完善,相應的法規與條例也要不斷補充。要真正建設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提高依法治文、依法行政水平,讓文化法制建設成為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部門協作,形成執法合力。文化市場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部門多,目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的力量較為薄弱,單靠文化執法“孤軍奮戰”也不現實。要切實抓好文化市場管理,就必須搞好部門的橫向協同,充分發揮當地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一方面,建立與文化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將綜合執法部門的年終檢查意見作為經營單位是否通過年檢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文化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文化執法與檢察機關加強聯系,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溝通渠道,提高執法透明度,促進相關執法、司法信息共享,加大對文化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和警示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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