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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風險投資范文1
【關鍵詞】PE VC 私募 風險投資
一、概念界定
依據歐洲PE和VC協會(2005)的界定:Venture Capital(VC)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型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雖然VC屬于風險投資,但并不是Risk Capital(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資本投資)。而Private Equity(PE)是經濟系統中投資于企業的不可公開交易的權益資本,既包括非上市公司的權益資本,又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的權益資本。廣義的PE涵蓋了企業首次公開發行(IPO)前各階段以及已上市公司的權益資本,因此也包含了VC;狹義PE主要針對已形成一定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進行權益資本投資,包括VC后期的私募股權投資。所以我們所說的區分PE和VC,就是將狹義的PE和狹義的VC進行比較,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很多傳統的VC機構介入PE業務,同樣很多傳統的PE機構也介入VC的業務,兩者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國內的機構調研報告中,通常將這兩個概念同一為風險投資的通用表述,也就是將其表示為PE/VC的原因。
二、PE/VC的結構
1.投資者。通常指能夠承受資金被長期鎖定、損失大量資金風險的投資者,包括:富有個人和保險公司。投資途徑分為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的種類又分為成長基金、并購基金和新興戰略產業基金。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制度包括:
(1)公司制:由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設有最高權利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監督機關監事會。每年特定時點重新登記注冊資本,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出資人每年特定時點可贖回出資一次,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上柜交易。即一種可隨時擴募、每年只贖回一次的私募基金。
(2)有限合伙制:至少一個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享有管理權、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不享有管理權,對合伙債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要求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
(3)契約制: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籌資制度,屬于投資制度的基本范疇,基金持有人(投資人)、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三方根據信托契約,確立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形成信托關系的基金。
(4)虛擬制: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籌資制度,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委托理財,但實際上是按基金的方式進行運作的。虛擬制私募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與每個客戶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然后將這些委托理財賬戶合在一起進行基金運作。
(5)信托制:與契約制私募股權基金相比,除了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訂立信托合同的方式外,還包括認購信托單位或信托受益權份額,然后再由發起人運作基金,將收益按信托合同的約定交付給受益人的資產管理模式。
(6)組合制:包括公司制+契約制、公司制+虛擬制、契約制+虛擬制、公司制+契約制+虛擬制。
(7)母基金(FOF):投資于其他基金的基金(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這種形式運行的,政府利用母基金,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3.被投資企業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使用者,根據自身所處產業周期的不同階段可分為:(1)種子期的產品或服務沒有完全開發出來,市場營銷模式尚未確立,管理團隊尚未形成。資本運營過程中需要確定產品或服務在商業上的可行性,并評估風險。確定市場定位,并制訂相應的營銷模式。確定企業組織管理模式,組建管理團隊。然后募集啟動資金,籌備企業注冊設立事宜。
(2)初創期完成了產品或或服務的開發過程,但還未得到市場的認可,沒有市場基礎,不創造盈利,在產品試銷過程中,面對消費者提出的各種要求予以滿足,在技術上進行調整。
(3)發展期的產品或服務已經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需要創造新需求或替代原有產品的需求,市場空間大,銷售會因此快速增長,擁有一定市場占有率。需要通過規模經濟使自己快速成長起來,實現銷量大幅度提升。資本運營過程中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參與或取得目標企業控制權,通過資產重組提升企業的資產質量和運營水平,持有一段時間后通過溢價出售的方式取得并購的收益。
(4)擴展期的企業在優先級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后,仍存在資金缺口,不足以支撐其進行擴張或收購。企業有多年穩定增長的歷史,處于成長性行業,并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此時IPO市場狀況不理想、公司業績不足以實現IPO。資本運營過程中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債務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償,其次是夾層資本提供者,最后是股東。夾層資本的利率高于優先債,收益低于股權。資金提供者較少參與運營,在董事會中也沒有投票權。
(5)成熟期的產品市場從迅速增長過渡到緩慢增長,最終停止增長,對市場占有率的競爭加劇。企業開始注重成本導向和服務導向,產業利潤相較于成長期有所下降,產品價格趨于一致,來自于仿制品、替代品的競爭激烈。資本運營過程中選擇向業績不佳的企業投資,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
(6)首次公開募股(IPO)之前的階段,產品質量、市場競爭力、社會知名度已達到相當水平,企業規模、盈收已達到上市水平。
(7)上市后私募投資(PIPE)是以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率購買上市公司的股份以擴大公司資本的一種投資方式相對于二次發行等傳統手段,融資成本低、融資效率高,發行中監管機構審查更少,不需要昂貴的路演。
(8)不良債權是指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他企業,但面臨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現象。投資者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用低于實際價值的價錢購買。
私募股權風險投資范文2
關鍵詞:商業銀行;私募股權;資金托管;法律風險防范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在某種意義上填補了銀行信貸與證券市場的真空,推動了資本市場“脫媒化”的進程。在面臨挑戰的同時,商業銀行也迎來了業務拓展的新機遇。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副司長曹文煉就曾指出,商業銀行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是大勢所趨,其將在主要依托金融機構、依托機構投資者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業銀行參與私募股權融資活動一般以投資銀行作為基礎業務,拓展上下游產品價值鏈條,從而實現以商業銀行為核心的私募股權融資產業鏈整合,提升金融服務的增值空間。
一、資金托管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資金托管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簡單地說,資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一種行為。銀行作為托管人,提供的服務主要體現為資金保管、會計核算與投資監督三個方面,核心工作體現為獨立地提供資金保管與清算服務。只有經授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銀行發送資金清算指令,后者也會根據約定履行審核監督義務后,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獨立托管機制的安排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有投資人設置了一道資產防火墻,可以有效防止資金出現亂用與挪用現象。
資金托管業務作為一項中間業務,管理費收入頗豐,并且可以帶來巨大的沉淀資金(增加存款),因此該項業務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新的業務增長點,使得各家商業銀行趨之若鶩,但是作為托管人的銀行,在其中的義務、責任也是不容忽視的,隱藏的風險業務巨大的。
銀行在資金托管業務中,扮演著一個監督管理人的角色,其義務看似簡單,但是責任卻十分重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2條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托管銀行在辦理托管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規定,嚴格履行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操作,不得擅自處分托管資金。否則,托管銀行一旦出現違約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處分托管資金,造成托管資金損失,則必須賠償經濟損失。
那么,托管銀行在履行賠償義務中,具體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多大,是否需要賠償由此造成的投資人的投資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并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款規定,托管銀行在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辦資金托管業務中,首先必須盡到資金監管義務,恪守職責,嚴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劃撥款項,避免發生監管資金被挪用的情況。
其次,如果發生托管銀行監管義務履行不利的情況,造成被監管的資金損失的,則必須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在此,對于托管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嚴格規范在被監管資金范圍內,并且是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于托管銀行原因,造成托管資金損失的,托管銀行應當第一時間追回流失的托管資產,如果托管銀行能夠全額追回托管資產,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能喪失托管資格。
如果托管銀行不能夠全額追回托管資產,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喪失托管資格。
對于管理人因托管資產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潛在貶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間接損失,托管銀行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商業銀行承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獲取巨額收益的同時,高風險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對托管資產不能嚴格監管,出現資金損失,則托管銀行面臨大額賠償的同時,亦有可能喪失托管資格。
二、財務顧問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商業銀行的財務顧問業務是面向大、中型企業與各級政府等高、中端客戶,在融資安排、債務管理、資金增值、投資決策、資本經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通過對資產交易活動的合理安排和運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長期財務規劃、投資銀行和戰略咨詢等服務,以達到目標客戶的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等預期目標。
銀行財務顧問業務包括政府顧問、企業改制、并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安排、金融產品設計和運作、管理咨詢等。商業銀行可以以財務顧問角色全程參與企業發展,并針對不同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引入不同性質的資本,設計不同融資方案,推動企業快速進入成熟期,直至最終實現IP0。
通過這一過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戶價值,實現客戶價值份額的最大化。
對于銀行財務顧問業務,法律、行政法規暫無明確條款予以規范。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施行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作為一個部門規章,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缺乏具體的業務實施細則,對財務顧問業務的收費標準、業務范圍、操作規程、監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那么,我們是否可以說商業銀行開辦財務顧問業務是無法可依的,是鉆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雖然法律、行政法規對于商業銀行開辦財務顧問業務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部門規章的規定又顯得那么空洞,但是,商業銀行還是可以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找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條款規定的是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誠信履行亦構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素有“帝王條款”之美譽。
根據這個原則,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依照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合同的約定符合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否則,違反約定的一方即構成違約,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提及誠實信用原則,就不能不提到與之密切相連的履行的附隨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本條款規定,當事人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外,還要履行合同未做約定但依照誠信原則也應當履行的協助、告知、保密、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
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隨義務。對于合同履行的附隨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3、62、92條也有所規定。
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財務顧問服務,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那么,銀行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適當履行財務顧問合同中承諾履行的義務,提供政府顧問、企業改制、并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安排、金融產品設計和運作、管理咨詢等一系列服務內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業銀行一般均將提供財務顧問業務作為客戶獲得優惠利率的一種補償,即商業銀行在客戶申請融資時,承諾給予其貸款優惠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基礎上予以下浮),而客戶需與商業銀行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向商業銀行交納一筆與優惠利率對等的服務費,作為商業銀行提供優惠利率的一種補償。
此后,商業銀行依照優惠利率向客戶發放貸款,滿足客戶融資需求,而并不向客戶真正提供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甚至商業銀行根本不具備提供相關服務內容的資質,僅僅將財務顧問業務作為貸款優惠利率的補充,使得該項業務流于形式。這種財務顧問業務的運作形式,表面上看對于銀行并無經濟損失。
但是,一旦客戶要求銀行履行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試問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相應的履行義務嗎?答案是不肯定的。筆者認為,商業銀行此舉本身無可厚非,以財務顧問費用彌補利息收入的損失,同時獲取寶貴的客戶資源,不失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但是,商業銀行必須針對決策,強化自身業務發展,培養服務人才,真正具備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同業競爭中脫穎而出,立于不敗之地。否則,誠信一失,再難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間服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私募股權投資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開性,使得其募集信息傳播空間狹小,往往只有“圈內人”方可獲悉。那么,商業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服務主體,一方面與同為金融服務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有著一種信息共享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戶信息。那么,商業銀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過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與資金持有者之間的橋梁,對于商業銀行的一些富裕的閑置資金,出于客戶的主觀需求,使其成為出資人成立股權基金。
筆者認為,商業銀行為客戶與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務,屬于一種居間行為。商業銀行作為居間人應當與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具體居間行為。居間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在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章第424條―第427條專門對居間合同的定義、居間人的義務、居間行為等做了明確規定。其中,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居間人,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戶信息,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將獲悉的有關客戶信息如實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隱瞞真實情況。否則,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失敗,由此產生經濟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由此給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此,商業銀行為基金募集提供居間服務應當注意兩個法律問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其一,商業銀行只能作為基金募集者的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而絕對不能為客戶提供居間服務,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過任何方式予以公開募集,否則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這樣就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與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是難以把握和解決的。
其二,根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負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而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間服務,就必然會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戶信息,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或者授權,否則就會觸犯法律、法規。
四、投資顧問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針對私募股權投資開發的投資顧問業務,應當有別于普通的投資顧問業務。在此,商業銀行主要是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者的投資顧問,為其提供私募目標,促成私募項目。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是客戶融資需求的首選。那么,商業銀行自身客戶群體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長潛力巨大的客戶資源,由于其自身所處發展階段或者發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資需求與商業銀行的融資安排差距較大。因此,商業銀行很難滿足其融資需求,但是,商業銀行又不愿意放棄這些成長潛力巨大的客戶資源,如何能夠滿足客戶融資需求而又不違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為商業銀行面臨的一道難題。此種情況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拋棄為客戶直接融資的方案,而選擇通過私募股權投資的渠道解決客戶融資需求。商業銀行擁有豐富的客戶資源,而且由于網點優勢對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等非公開的軟信息相對比較了解。因此,商業銀行可以向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推薦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客戶,有其對推薦客戶進行考察、評估,針對不同客戶情況,制作切實可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案。從而,在為私募股權投資投資顧問業務的同時,滿足自身客戶的融資需求。
在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投資顧問業務的過程中,商業銀行需要向投資機構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戶信息。而我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負有為客戶信息保密的義務,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或者客戶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9、30條W分別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與單位存款業務,應當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11條也明確規定,除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以外,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保密。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客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銀行信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53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漏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目前,各家銀行一般均將辦理業務過程中獲悉的客戶信息,當做商業秘密管理。這樣操作,一方面是為了符合有關為客戶保密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戶信息后導致同業競爭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顧問角色時,銀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戶信息時,則必須依法征得客戶的書面同意或者授權,然后方可將其信息推薦給投資機構。否則,銀行將面臨泄露客戶信息的法律風險,受到法律、法規制裁而不得不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私募股權風險投資范文3
關鍵詞:私募股權;理論基礎;梳理和評述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內涵界定
私募股權投資產生、壯大于美國,隨后被引入到世界各個國家,由于受到每個國家特殊的政策、經濟金融環境的影響,各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又呈現出不同的形式和特點。
目前,由于監管和進一步規范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需要,各國的風險投資協會一般都根據本國內私募股權投資的一般形式和特點對本國私募股權的內涵做了一個界定。譬如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對美國PE范圍的界定是所有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私募基金均屬于私募股權基金;歐洲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EVCA)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就是為未上市的公司提供權益資本的一種投資方式,其所提供的權益資本可以用于研發新產品或者技術、增加營運資金、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或者用于解決家族企業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或者用于管理層收購或者出售企業;英國風險投資協會(BVCA)指出私募股權投資是指提供中長期融資以換取具有高增長潛力公司部分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其所投資的這些公司沒有在股票市場上公開上市,注入其中的私募股權資本包括風險資本和管理層收購資本兩種不同類型的資本。
在我國,并沒有一個正式的行業組織或規范性文件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內涵進行一個界定。盛立軍(2003)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從廣義上來講應包括對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個時期的非上市企業所進行的權益性投資,狹義上來講就是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非上市成熟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胡曉靈將私募股權基金定義為以非上市企業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各類創業投資基金或產業投資基金。卞華舵(2007)對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與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從內涵和外延進行了界定和辨析,他認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都是從屬于私募股權投資的。
從以上各國行業協會和學術界對私募股權的內涵界定來看,私募股權投資比它的前身——杠桿收購和其相似物——創業投資的范圍和內涵均要廣,它不僅包括了創業投資、并購投資,還包括產業投資、夾層投資等其他形式的投資。總之各國的私募股權投資涉及到不同的產業及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
企業融資生命周期理論綜述
企業融資生命周期理論不僅要分析企業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特征,還要分析企業在不同生命階段融資方式和融資結構的選擇以及促使企業做出這些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關于企業融資規律的研究,Sahlman(1990)和Wetzel(1994)最先指出處于創業時期的企業,其融資非常嚴重地依賴于初始的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Sahlman和Wetzel等早期的學者雖然已經開始認識到企業融資的規律性,但是他們并沒有系統地分析企業哪些內外部因素在制約和影響企業在各階段的融資方式選擇。
第一個系統分析企業融資規律的是企業融資生命周期理論的創始人Berger(1998),他指出在企業每個階段信息約束條件、企業規模和資金需求變化均是影響企業融資結構變化的基本因素,在嬰兒期和青壯年期企業的融資主要是依靠內部融資,而到了中年期以后,企業的外部融資會迅速增加。
我國學者在對企業融資生命周期理論的研究上,錢海章(1999)將企業的風險敞口和外部投資的風險偏好對應起來,他認為在初中期風險較大,在中后期風險較小,而由于金融體系內各投資主體風險偏好存在差異,故而在初中期應該而且可以主要采取利用風險投資的方式,而在中后期則可以利用多種融資方式。何鵬(2005)從企業財務的角度分析了基于企業生命周期的企業融資戰略選擇,處于初創期的企業為建立牢固的財務基礎,應選擇權益資本籌資;處于成長期的企業,債權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相結合的籌資組合是明智的選擇;處于成熟期的企業,為兼顧財務杠桿利益和財務風險,在選擇權益性投資方式的同時,還應保持適當債性融資,以降低融資成本和保障股東控制權。
梁琦等(2005)運用實證的方法探討了我國民營企業的融資規律,得出生命早期階段的企業不得不依賴自有資金、商業信貸和親友借款,這種依賴程度隨企業發展階段的演進而降低,即隨著企業的成長,企業對內源性融資的依賴程度逐漸減弱,外源性融資的依賴程度逐漸增強。
姚梅芳、張麗琨(2006)以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為樣本,分析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方式優先序,得出的結論是處于種子階段,企業的融資方式優先序為自有資金、民間借貸資金、天使投資和政府投資;處于創建階段,企業的融資方式優先序為風險投資、自有資金和政府投資;處于成長階段,企業的融資方式優先序為風險投資和自有資金;處于加速成長階段,企業融資方式優先序為私人投資、風險投資、上市融資、投資公司投資和自有資金;處于成熟階段,企業的融資方式的優先序為債券融資、銀行貸款、上市融資和風險投資。
當然,也有學者的研究結果與主流研究結果所相悖,如Fluck和Rosen(1999)使用美國威斯康星洲企業的數據,得出公司在早期發展階段更傾向于發行權益或可轉債融資而不是主要依靠內部融資的結論。
總之,企業融資生命周期理論為我們提供了理解企業選擇不同融資方式和融資結構的理論原因,尤其是對處于成長期的企業為什么大都選擇較高的財務杠桿率作為其主要融資方式,我們都可以據此找到理論基礎。(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 盛立軍.私募股權與資本市場[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3
私募股權風險投資范文4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私募股權基金
一、前言
在國內外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籌集問題、基金治理問題、基金風險控制問題、基金監管問題等都屬于這一研究的熱點,但在筆者的調查中發現,國內外關于基金監管問題的探討少有突破,介于這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研究現狀,為了尋找更為有效且適合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國際金融監管視野下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進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權基金概述
所謂私募股權基金,筆者結合國際證監會在私募股權研究報告中提到的內容,將其定義為“私募股權或風險投資資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詢服務的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具備著企業的行為使其很難被清晰定義為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參與者,因此他們的行為不能完全受到其國內證券監管者的監督的特點。在私募股權基金近些年的發展中,其逐漸出現了資本募集方式轉變威脅投資者利益、信息不對稱加劇項目風險、資本投資及退出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威脅市場穩定等問題,正是由于這類全球私募股權基金在自身和運作中都存在各種風險和新趨向,這才使得全球范圍內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當下許多研究者都傾向于使用法律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這樣才能夠保證私募股權基金的健康有序發展[1]。
三、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理論
結合上文中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的前要分析,我們能夠看出當下世界范圍內的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投資以及退出的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與風險,而這種問題與風險通過市場調節的方式已經不能夠較為妥善的予以解決,而政府干預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較為有限,為此尋求一種就能夠較好保證私募股權基金活力、又能夠保護市場穩定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方法,為了能夠逐步實現這一構想,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理論。
(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理論概述。監管指的是對某一對象的監督與管理,其在市場中的應用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但想要維護監管的公正、平等與自愿,就必須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機構與行業協會就能夠實現這一監管的順利進行。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失靈問題中,私募股權基金募集方式的轉變,市場主體間信息不對稱,基金運作中的委托風險,項目投資風險,資本退出風險等問題都是這一市場失靈的具體表現,而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也存在著合伙企業法、信托法、投資法以及行業規范指引、行業自治條例等規范性文件,結合上述內容,我們就可以將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定義為具備監管主體、監管對象、行業自律的監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整體風險的監管目標、充分尊重市場調節的適度監管原則的監管[2]。
(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原則。在剛剛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定義中我們提到,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目標為控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整體風險,而這里我們對其進行細化,就能夠得出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完整性、降低市場風險這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具體目標,而這一目標還包含著保證這三者在市場中平衡的任務。由于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屬于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所以對其進行的監管才需要注重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完整性、降低市場風險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證這種平衡才能夠實現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恰當的市場調節[3]。
(三)私募股權基金監管主體。在上文中我們提到了想要較好的實現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就必須確立政府機構與行業協會兩個監管主體。在具體的政府機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中,這一監管可以分為依法監管與合理監管兩個部分,這里的依法監管指的是依法進行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機構的確立、權力的行使、責任的承擔,而合理監督則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部門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這樣才能夠較好的完成這一監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機構在進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中,必須遵循政府有限原則,這樣才能夠保證政府只負責市場失靈、社會失靈等只有自己能解決的問題,這樣最大程度上保證市場調節功能的發揮;而在行業協會這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主體中,這一監管主要仰仗的是商業的長期發展和商業習慣、商業管理的形成,我們可以將其稱為商業規律或是行業自律,這種監管具備著靈活性、專業性、效率性等較強的優點,這就使得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行業自律監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權基金的國際監管模式比較
在對私募股權基金國際監管模式的比較中,筆者就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與英國行業協會為主導的自律監管模式進行了比較。具體來說,在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中,這一監管主要由準入監管和運作監管兩方面進行,而在金融危機后的2009年,奧巴馬政府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這一金融監管改革的新方案,這一方案的出臺使得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監管力度開始增強;而在英國的行業協會為主導的自律監管模式中,這一監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務局、英國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是英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主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相較于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英國行業協會為主導的自律監管模式具備著更加強調行業協會監管作用的特點,而其行業協會在監管中主要通過業務培訓、政策游說、行業研究和關系協調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在英國行業協會為主導的自律監管模式中,監管委員會主要負責保證風險投資協會成員與外部監管環境一致、從國內和國際層面處理監管問題確保風險投資協會成員的利益[5]。
在筆者對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與英國行業協會為主導的自律監管模式進行的具體比較中發現,作為全球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國家,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具備著較強的實用性、先進性與成熟性。具體來說,在兩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理念對比中我們不難發現,美國模式經歷了“完全自由”向“從嚴監管”的過程,而這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理念的發展就使得美國開始逐步實現“去監管化”,而英國在金融危機過后對自身模式的修改較小;而在監管權力劃分問題,美國模式也具備著更為細致的優勢,由此我們就能夠看出美國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所具備的優勢,而本文所進行的基于國際金融監管視野下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研究也將主要借鑒美國模式[6]。
五、國際金融監管視野下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制度構建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當下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工作中,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管局、財政部、稅務、工商、科技等部門都具備或多或少的管理職能,這一管理機構的復雜與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國當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不全面、相關監管法律之間協調尚待加強、監管主體、監管主體之間的職責尚不明確、自律組織的建設尚待繼續推進等問題的出現,只要能夠解決這些問題,我國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就能夠得到較為長足的發展[7]。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制度構建。為了能夠切實推動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制度構建的發展,筆者結合美國較為成熟的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參考了我國當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存在的實際現狀與問題,提出了四點關于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制度構建的對策建議,即建立以證監會為主導,與行業自律協會監管相結合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監管,建立嚴格科學的合格投資人標準,嚴格規范資本募集方式,規范基金管理人注冊制度;完善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監管,完善私募股權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資項目信息披露;加強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監管,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建設,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預防系統性風險。具體來說,在第一點提到的監管模式建設中,這一監管模式需要以證監會為王導、與行業協會自律相結合,這里我們需要參考美國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協會的建設經驗,與我國當下已經成立的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共同實現這一監管模式的建設;而在第二點的嚴格規范資本募集方式中,我國應從法律從層面制定嚴格的認定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嚴格區分非法集資與私募股權基金,控制資金來源,反對洗錢行為、并建立有層次有重點的投資顧問豁免制度,這樣才能夠保證這一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機構能夠較好的維護我國金融穩定;而在第三點中,我們必須格外重視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機構對于私募股權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與私募管基金被投資項目的信息披露,這樣才能夠避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人的雙重委托風險問題的出現;而在第四點中,我們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相結合的資本退出市場,降低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實現資本市場的完善,再通過完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規則及法律法規、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預防系統風險的方式,就能夠有效提高我國對金融系統風險的預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國可能出現的金融危機風險,保證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平穩發展[8]。
六、結論
在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日益發展的今天,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等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業界人士重點關注的問題,而由于我國近年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相關法律也開始日漸成熟,這就使得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問題開始受到廣泛重視,本文結合美國較為成熟的證監會主導下A自律監管模式提出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制度構建的相關建議,希望能夠以此推動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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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風險投資范文5
縱觀世界各發達國家的發展歷史,無論是美國的好萊塢電影產業和娛樂產業,還是日本的動漫產業,抑或韓國的游戲產業,都帶動了其國家文化產業的強大和世界范圍的文化傳播,并創造出了巨大的產值。中國顯然沒有忽視這一點。
新元文智集團所做的研究表明,2011年底中國已經涌現出多達111只文化產業領域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專項投資基金,而這些基金的大多數設立在近2、3年內。2011年度來自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對文化產業的投資金額高達500億元左右,遠遠超出上一個年度的投資金額。
然而,熱鬧的表象之下,卻有著極大的缺陷。
首先,文化產業的特性以文化精神娛樂消費品的創作為核心,而目前文化精神娛樂消費品的創作環節所吸引到的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在整體投資的比例偏小,大多數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投資領域是新媒體運營、游戲運營、廣告傳媒服務等。大量的以內容創作為核心的企業苦苦期盼著資金支持,但極少數的企業能獲得來自政府資金、銀行信貸資金以及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這使得大多數企業無法安心創作和生產優秀的產品,對文化產業的持續良性發展極為不利。
其次,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與制造企業具有很大差異,文化企業的人才積累和產品創作生產需要較長時間,提高經營規模主要依靠于優秀創作和營銷能力的擴展。然而,大多數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習慣了制造企業的投資,拿著投資制造企業的方式和標準衡量文化企業,對文化企業寄予太高的增長期望,希望發現并投資于2~3年內就可以發展到滿足上市指標的文化企業。這顯然是與大多數文化企業的發展情況不一致的。
還有,文化企業需要的不僅僅是資金,更多的是企業成長所需要的人才、管理知識、外部資源等等,而目前的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往往注重尋找文化產業的領軍型企業,卻較少關注那些有著良好團隊和成長目標企業的真正需求,更無法幫助企業獲取更多更好的人才、管理知識、外部資源,這也使得一些較為優秀的企業始終無法獲得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
為此,我們建議,文化產業的投資中只有投資成長早期的企業才能創造最大的財富,如果只投資能夠在2~3年上市的文化企業,是無法收獲巨大財富的。這是因為文化產業目前還處于初期發展階段,有著巨大的市場潛在需求未被挖掘,每年度20%以上的增長速度必將涌現出一批優秀的企業。成長早期的企業渡過發展的瓶頸后未來爆發將更加迅速,投資成長早期的企業才具備獲得高回報的可能性。而且,文化產業中成熟的企業畢竟是極少的,如果把投資目標設定為成熟期企業,大多數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是會錯過文化產業的投資機會的。
私募股權風險投資范文6
【關鍵詞】創業板市場(GEM) 融資 風險投資(VC) 股權投資(PE)
一、引言
創業板市場的開設目的在于支持有高成長性的創新型企業的上市融資,往往這類企業都不符合主板上市的條件。我國的創業板重點在于支持成長型創業企業,創業板市場的推出是落實我國實行自主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創業板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是解決創業型企業投融資需求的重要條件。
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融資過程一般經歷四個階段,即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上市,每個融資階段都對應不同的監管與權責制,但并非所有上市企業都要經歷所有這四階段,四階段之間也沒有嚴格的劃分界限,但它們之間卻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本文的重點是研究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融資這兩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之間的區別,結合它們自身的特點,分析其適用于哪個階段的企業。
二、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融資的特征及分析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VC,是指對高新技術產業,或創新增長型企業的投資。它是一種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權益資本,是一種長期性的股權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將分散的閑散資金籌集到一起,或是將技術或者管理投入到企業中,同時,風險投資也考慮退出機制,當項目或企業成熟以后,再將資本抽回,轉讓或賣出股份,以期獲得投資收益,然后再將回籠資金投入新的項目或者企業中,不斷循環,從而推動高新企業不斷發展[1]。另外,小企業起步階段更愿意利用內源資本或政府資助,這樣會加重政府的壓力,風險資本的興起,為企業成長過程中的籌資風險轉移,不會過多的集中到政府金融機構,從而威脅到國家的金融體系的穩定。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通過私募的形式對企業進行投資,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通過上市、管理層回購、企業并購等方式來回籠資金。私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PE,近年來發展迅速,成為補救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的有效方法,通過將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來實現資本增值,提高管理層的效率[2]。PE本身也是一種組織創新,為企業的發展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創業板企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業,指在創業板符合條件并上市的企業,這些企業大多數是高新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性,但是一般規模較小,科技含量較高。創業板企業在融資結構和融資方式上與一般企業有一定差異,創業板企業的前期偏向于以股權融資為主,而同時,在推動創業板企業成長中風險投資發揮更大的作用[3]。
三、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的融資特征分析
在不同的成長階段,企業有不同的融資特征。生命周期理論的提出為企業的成長過程作出了界定,企業分為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各個階段都有其不同的融資方式。
(一)初創期企業的融資特征
一個企業最初發展階段包括種子期和初建期,這兩個時期都屬于初創期,當企業處于種子期時,企業剛剛發展,并沒有創造價值,且創業者只擁有技術或者創意,并沒有足夠的資金,但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風險投資不會青睞于此時的企業,此時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是依靠政府的資金支持或天使投資者。當企業進入初建期時,產品或者技術還處于開發階段,此時需要營運的資金缺乏,同時研發費用很大,但是卻可以預見未來的收益,此時就會有風險投資進入。風險投資機構對于初建期企業的投入一般只有資金的注入,然而對于創新型高技術型企業,他們同時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這是因為,風險投資機構更青睞于創新型企業,在初建期參與經營管理就能夠享有企業的控制權,以便以后有更大的收益。
(二)成長期企業的融資特征
創新型企業一旦發展起來速度很快,當企業處于成長期時,其需要的資金也越來越多,單一機構的投資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無論是技術上還是管理上,市場都需要不斷的創新,企業需要的市場費用很大。此時企業已經有一定的市場,并且有能力向金融機構借款來周轉,并且相比較風險投資的不斷介入瓜分創業者對公司的控制權而言,他們更愿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4]。但是,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特征,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成熟期企業的融資特征
成熟期也即創新型企業的上市期,該企業已經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各方面發展比較成熟,此時企業的資金已經從研發轉向費用的控制,此時企業獲得利潤更大化的關鍵是對成本的有效控制。與一般的企業相比,創新型企業主要依靠技術的不斷進步來維持,所以此時仍需要一定的技術研發,但此時企業的融資方式可以多樣選擇,處于成熟期的企業往往會選擇上市或者發行債券來向積聚社會閑散資金融資。此時企業中的利益相關者各有所想,其中創業者自己希望企業可以高價賣出或者上市,這樣他們就可以將資金投向新的創業,而同時風險投資機構期望收回對企業前期的高額回報,希望企業的股份可以高價賣出。此時企業上市的趨勢就越來越明顯。
總而言之,創新型企業在其初創期主要靠自源資金、天使投資或者政府金融機構的投資;在成長期依靠的主要是風險投資;而在成熟期的主要融資方式包括企業公開上市發行債券和股票、商業銀行貸款等。但是并非是絕對的,也可能每個階段也會出現不同的融資方式,這樣針對具體的企業分析,但總的來講,創業板企業在其發展的前期會更傾向于股權融資,同時風險投資也是創業板企業初創期和成長期的最主要融資方式。
四、風險投資與股權投資
(一)風險投資(VC)
風險投資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它不同于銀行貸款,是一種長期的、低流動性的權益資本。風險投資在創新型企業的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解決其資金困難的最佳方式。實際上,發達國家和地區主要是靠風險投資來解決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的。與風險投資最發達的美國相比,我國風險投資行業仍處于加速發展的階段,其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所發揮的作用遠遠不夠,仍有待于整個風險投資行業的不斷成熟和發展[7]。
(二)私募股權投資(PE)
私募股權投資也是直接融資的一種,尤其適用于要在創業板上市的創新性企業,創新性企業具有高成長、高風險性、高收益性,但是發展初期往往規模很小,沒有公開募集股票的能力,這時候私募股權融資對這類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這一需求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私募股權投資自身的特點也決定了其對創新性企業發展的重要性。股份的私募不像公開私募,需要嚴格的政府審批,股份私募的程序簡單,并且私募股權的進入使企業的權益資本增加,為企業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隨著企業的發展,其權益資本的增加,使得商業銀行更加愿意給企業貸款,資金來源更加廣泛。另外,私募股權投資這種融資方式的選擇,也為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創造了條件,企業可以用股權資本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為企業注入新鮮血液。
五、現狀與結論
目前我國創新型中小企業并沒有與風險資本、股權投資這兩種有效地融資方式實現有效對接,其主要原因在于這兩種投資體制不夠成熟,投資體系不夠完善,難以為創新型企業的融資發揮最大的作用。我國的金融市場也存在種種問題,各種信息不對稱也造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家與投資者之間的不信任,不能夠建立起良好的激勵機制,不能夠解決雙方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
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最主要的因素是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的完善和發展。金融工具的創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這個問題,而問題的解決的關鍵,歸根到底要求金融市場利率的真正市場化和民間金融市場的徹底放開,在此過程中,資本市場也會加速發展,各種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會不斷出現,不斷創新、完善,從而逐步解決創業板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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