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軟件著作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軟件著作權范文1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2.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
發表權是指將軟件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軟件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權利。因為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件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并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件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件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件首次發表后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于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內未被許可出版,則保護期應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軟件著作權人完成軟件開發后不行使發表權而將程序轉讓,出租或許可他人使用、復制、改編,又未專門指明不允許他人發表的,則視為已同意發表。
軟件著作權范文2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其保護期從著作權產生之日起計算。
一、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自軟件著作期產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權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權人終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自然人之間合作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從最后一個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截止于該軟件首次發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該軟件自開發之日起五十年內未發表,則不予保護,換句話說,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從軟件開發之日起,只保護五十年。
軟件著作權范文3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之軟件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
一、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
軟件全稱:
軟件簡稱:
軟件版本:
二、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甲方不再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2.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的全部源代碼及其他相關文檔;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相關的技術支持;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與該軟件相關的技術細節;
三、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2.乙方有義務在該軟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斷完善、升級該產品;
四、共同條款:
1.甲方同意將該軟件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無償并且無地域限制地轉讓給乙方;
『該文章由kt250.com(第一§范┆文網)整理,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2.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款、第4款之約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乙方在該軟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之約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件的著作權。
五、其他:
1.本合同以甲乙雙方全部簽字之日為開始生效之日期;
2.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3.本協議共壹頁;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軟件著作權范文4
計算機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對程序的復制是指把程序轉載在有形物上的行為。
程序的載體可以是紙張、軟磁盤、硬磁盤、卡片、穿孔紙帶、磁帶、只讀存儲器ROM、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光盤等,把程序從某種載體上轉載到任何一種現有介質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介質,都是對程序的復制行為。
復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存貯形式。即程序貯存在載體上的具體形式,一種有形的物理狀態;2.感知結果。即通過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顯示器、打印機、錄音機等設備間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標文本。
一般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貯存形式可以有多種,如果其感知結果是同一的或實質相似則為同一作品即同一標的。對于計算機程序來說,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別為原文本或目標文本,則其感知結果不同,仍應為同一作品。
對程序的復制不論是改變程序載體還是具體物的復制,還是改變存貯形式的復制,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均屬侵權,目前計算機軟件的復制極易進行,所以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已屬維權之首。1991年歐共體關于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中規定:“進行或授權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對計算機程序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永久性暫時性的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裝入,顯示運行,轉輸或存貯使這種復制成為必需,這些活動應根據權利持有人的授權進行。
軟件著作權范文5
填寫內容主要包括軟件全稱、簡稱、版本號、開發完成日期、軟件開況(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下達任務開發)、原始取得權利情況、繼受取得權利情況、權利范圍、軟件用途和技術特點(軟件名稱、用途、技術特點、開發的軟硬件環境、編程語言及編程語言版本號、程序量、零售價格)軟件著作權擁有狀態、申請者詳細情況、軟件鑒別材料交存方式、申請者簽章。
二、申請者身份證明
1、個人申請者:(A4紙)
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有工作單位:非職務軟件開發證明(表格)。無工作單位:非職務軟件開發保證書(表格)。外國個人需要提交護照或個人身份證明認證件。
2、法人單位申請者:(A4紙)
法人單位證明(表格)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事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民間組織:當地民政機關或主管部門批文復印件。臺灣:營業執照復印件、公證書(當地法院)。香港:營業執照復印件、公證書。外國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駐所在國大使館)。
3、非法人單位申請者:(A4紙)
非法人單位證明(表格)。
申請人委托人代為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源程序——1份,A4紙,正面
按前、中、后各連續20頁,或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不足60頁全部提交)第60頁為模塊結束頁,每頁不少于50行(結果頁除外),在每頁的左側留出裝訂線,右上角打印或標注頁號1—60.
四、文檔——1份,A4紙,正面。
用戶手冊、操作手冊、設計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等任選一種
按前、中、后各連續20頁,或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不足60頁全部提交)第60頁為文檔結束頁,每頁不少于30行(結果頁除外),在每頁的左側留出裝訂線,右上角打印或標注頁號1—60.(若希望多交文檔,每多交一種文檔需增加文檔費)
五、權利保證書。
1、個人申請者:必須有本人簽字。
2、法人單位與非法人單位申請者:必須有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六、酌情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軟件為原創軟件的版本說明,在高版本(2.0以上)軟件作為原創軟件申請登記或版本號有特殊定義時填寫。
2、證明文件:若申請者存在以下情況,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合同書或合作開發協議書1份A4紙。
委托開發——委托開發協議書1份A4紙。
下達任務開發——任務書1份A4紙。
七、以上各份申請材料上的軟件名稱必須一致。
八、交納軟件登記咨詢代辦費。
軟件著作權范文6
法治周末記者 李飛
“中國好聲音”、“中國夢想秀”、“中國達人秀”……眾所周知,這一個個冠以“中國”為名的火爆綜藝節目,實際上卻是各種海外成功綜藝節目的“中國版”。然而,有多少人知道,這種對國外節目模式的大力引進背后,藏著怎樣的法律風險?而“中國版”節目的火爆甚至超越原版,又將引發怎樣的利益博弈?
9月14日,第三屆中國律師版權實務論壇上,圍繞電子證據、影視動漫、軟件產業等版權產業發展現狀及出現的法律問題成為嘉賓熱議的焦點。
其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版權分會副主任陳先鋒就“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與探討,道出了引進海外節目“中國版”模式的法律風險與反思。
“名義上,‘中國好聲音’等類似節目被稱為綜藝節目。但從法律上,它卻符合電影作品的各項定義。而這類作品的法律定位,將影響其被侵權后的法律判決。”陳先鋒對記者表示。
“中國好聲音”的“電影身份”
這個夏天,“中國好聲音”第二季再次引爆了收視狂潮,而這也正是近年來各大衛視大力引進海外節目的原因之一。
實際上,早在2007年湖南衛視就開啟了海外節目版權購買的風潮。當時其向英國BBC購買了兩檔節目版權,打造了“舞動奇跡”和“名聲大震”。之后,各大衛視紛紛效仿。然而,直到“中國好聲音”的成功,才開始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識到,這種新的“節目模式”的引進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分類?
“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的節目模式源于荷蘭節目“The Voice of Holland”,其嘗試了中國電視史上真正意義上的制播分離。以“制作方和電視臺共同投入、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導師當股東,享受分紅”等更加適應市場環境的模式闖出了一片天。
然而,正是這種模式,讓“中國好聲音”的法律身份引起了爭論。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王軍認為,此類娛樂性電視節目與其他電視節目相比,更適合被歸入我國著作權法定義下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甚至可以說,與其他電視節目相比,其更類似于電影作品。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中國好聲音”這類電視節目的制作成本的確不亞于一般制作的電影作品。制作方從外方獲得授權書的同時會獲得節目說明書,說明書詳細介紹節目情節設計、臺詞腳本、燈光、音樂、流程等信息,且授權方有專人進行現場指導,參與節目的制作等環節,確保節目的道具、舞臺聲光等效果。節目中,有故事、有人物、有情節、有,反映了創作人員獨特的藝術視角和表現手法。
“難怪節目中無論是導師還是選手都頻頻落淚,每一個選手似乎都有著不同尋常的人生故事,原來這些都跟電影一樣是拍出來的。”一位新浪微博用戶調侃道。但面對質疑,“中國好聲音”往往迅速地一一駁回。
實際上,類似于音樂電視(MV),電視節目是否為作品以及為何種作品在我國早有界定。陳先鋒介紹稱,我國著作權法對錄影采用了大陸法系的二分法——即獨創性高的錄影屬于“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獨創性低的錄影則是“錄像制品”。
通過查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可以發現,“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因此,陳先鋒認為,“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的運作,無疑應當符合獨創性要求更高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
創意背后的法律風險
那么,“中國好聲音”究竟有多像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