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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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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1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外交保護;B1Ts

中圖分類號:DF9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 1)02-0070-06

所謂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政治風險承保機構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后,代位取得投保人有關海外投資的一切權利,包括有關資產的所有權、債權、索賠權等,向東道國進行索賠。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代位權是聯系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紐帶與橋梁,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由國內法層面向國際法層面,由私法機制向公法機制轉化的重要步驟。我國從1999年開始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對外投資的步伐明顯加快,2008年全面爆發的金融危機更為中國“走出去”帶來新的機遇。截至2010年11月,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累計超2800億美元,居全球第15位。在新形勢下,我國應當盡快建立起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立法模式,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進一步激勵我國的海外投資。

一、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法理分析

(一)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特點

海外投資保險是應對海外投資政治風險,保護本國海外投資安全應運而生的一項獨特制度,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使對象的特殊性

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行使對象非國內私主體,而是東道國。根據國家原則,東道國對其違約行為享有管轄和執行豁免權。這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合同不再是純國內合同,而具有國際性與公法性。

2、行使主體的特殊性 海外投資保險主要承保政治風險,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無力承擔該風險,因此,各國均設立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以承擔風險,當發生保險賠付時,由其行使代位權。

3、權利客體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產生是基于東道國國內發生的政治風險,其權利客體處于東道國的禁令或命令的控制之下,其他任何國家或法人都不可對其自由地主張權利。

4、權利行使依據的特殊性 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雖可依據本國保險法予以承保、理賠而取得代位權,但無法依據本國保險法行使代位權。因此,投資母國與東道國往往通過簽署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簡稱BITs)作為適用法以保障代位權的行使。

(二)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法理依據

1、屬人管轄原則 國家可以表現為屬地管轄權,也可以表現為屬人管轄權。如前所述,東道國可以依據屬地管轄權在其境內頒布禁兌令或對其境內財產實施征收或國有化措施。對此,1974年《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亦加以肯定。而投資母國也可以行使屬人管轄權,對東道國境內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或個人予以保護。國籍的一個正常重要功能是,在與一國有充分聯系的國民和法人受到他國的傷害或損害時確定該國的法律利益。這也是投資母國行使外交保護的法理所在。

2、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依據國際法,每一個國家至少必須允許外國人在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和本國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實踐中,多為發達國家的投資母國尤其強調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性,其意志直接體現在BITs中的國民待遇條款。如主要由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與合作組織(OECD)在其1976年《關于國際投資和跨國企業的宣言》及其一系列相關法律文件中。均將國民待遇原則納入其中。而多為發展中國家的東道國對國民待遇原則則采取保留的態度。東道國為抵制投資母國無限制的國民待遇要求,發展出卡爾沃原則。

3、讓渡原則 讓渡是經濟全球化與傳統國家理論碰撞的產物。傳統的國家觀點認為國家是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擁有最高的、排他的權利,即“絕對”。進入20世紀,國際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國家間的互相依存日益增強,“絕對”開始受到學者。的質疑,而逐漸被“相對”所取代。“相對”產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國際社會大量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出現,國家通過自愿訂立多邊或雙邊條約來限制其,從而實現的讓渡。常設國際法院在“溫勃勒頓號案”的判決中也明確支持這一觀點:“國家在締結任何承允采取或不采取某種特定行動的條約時是放棄了它的。無疑,任何產生這種義務的條約,在要求締約國以某種方式履行其義務的意義上是對該國的行使加以限制。”而在國際投資法領域,由于多邊投資協定的作用有限,所以讓渡主要以訂立雙邊條約的形式實現,即東道國通過與投資母國在BITs中訂立“保險代位權”的條款來讓渡部分國家。

二、發達國家關于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立法模式

(一)美國模式:制定BITs模式

美國是海外投資保險的鼻祖國。二戰結束后,美國開始實施“馬歇爾計劃”,于1948年創設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并于1971年設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承擔美國私人海外投資保證和保險業務。OPIC承保業務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投保人進行投資的東道國必須與美國簽署BITs,并訂有專門的代位權條款。

美國模式的優點在于通過BITs改善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環境,從而達到投資者及其保險人的預期,降低投資風險與成本。同時以條約為依據,使政治風險得以通過法律手段化解,避免經濟問題政治化。而其缺點在于:(1)BITs內容有限。BITs多為美國政府與東道國就OPIC方案如何予以操作的程序性協定,而未對OPIC方案如何具體操作做出協定。(2)BITs覆蓋范圍局域。BITs需要投資母國與東道國主要針對雙方關注的議題逐一開展雙邊談判,難免存在內容設計上的缺失。此外,由于美國展開雙邊談判的對象有限,BITs無法覆蓋所有投資項目,BITs未能覆蓋的投資者由于不具有投保資格,其風險也因此無法得到保險機構的分擔。(3)BITs制定耗時。條約制定過程是國家權利讓渡的過程,雙方都試圖通過談判使其利益最大化,而東道國與投資母國的利益必然發生沖突,因此條約談判過程又是各國妥協與退讓的過程,而這一過程注定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德國模式:以制定BITs為主,輔之以外交保護模式

德國實行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模式,即PWC德國復審股份公司和黑爾梅斯信貸擔保股份公司作為德國聯邦政府的人,承辦德國海外私人投資保險業務。承辦公司對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請初審同意后,呈交由聯邦經濟部、財政部、外交部以及經濟合作部的代表組成的“部際委員會”審批。與此同時,德國也非常重視BITs在海外投資保險中的地位和作用,原則上要求投資者需向與德國簽署BITs的國家進行投資,但這并非投資者取得投保資格的必要條件。如果部際委員會作出評估,認為投資東道國國內投資環境較好,可以做出承保的例外許可。

德國模式的優點在于將整體與個案、原則與特殊完美結合,既保障了國內投資者的海外投資需求,也平衡了國內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風險。因此有學者認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最有效的模式。而其缺點在于正是由于存在例外的空間,因此如何把握特殊,是對審批機構的效率、審批人員的素養的極大的考驗。

(三)日本模式:外交保護模式

日本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始于1956年,并以《貿易保險法》為依據,將“以存在BITs作為承保要件”予以剔除,由國內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外交保護原則行使代位權。

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受限制,任何投資者都可以享受國家保護,不會出現保險空白,有利于促進本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而其缺點在于:(1)加重了國內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負擔。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即政治風險發生在未與日本訂立BITs的國家或地區,國內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對投保人作出賠付后,其代位權的行使可能由于東道國政府基于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抗辯而難以實現。(2)容易使經濟問題政治化,不利于國家外交政策的全面實施。

三、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立法模式的選擇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啟對外直接投資,其中,1979~1985年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起步階段,1986~1996年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階段,1997年至今系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由高速發展轉向平穩發展的階段。為配合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需要,我國在2001年成立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專門承辦政策性信用保險業務,其中其開發的“投資保險”產品將匯兌限制、征收、戰爭及政治暴亂、政府違約等風險都納入承保范圍。但其設計的條款及《投資指南》卻忽略了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核心內容的代位權。代位權直接關乎承保機構的正常運作,是整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得以存續的基礎。因此,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模式關乎我國海外投資的順利進行。

通過上述對于發達國家關于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較,筆者認為美國模式比較適合我國目前的國情。

1、目前我國海外投資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欠成熟,需要國家予以規范和指引 制定BITs模式,以“在與中國簽署BITs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作為投資人投保的前提條件,投資者為取得母國保護降低投資風險,在投資時會主動向與中國簽署BITs的國家和地區傾斜,從而達到引導投資方向的目的。

2、“以制定BITs為主,輔之以外交保護模式”的德國模式不適合我國國情 由于德國模式在全面覆蓋本國海外投資的基礎上又設有BITs的保障,因此可以稱之為最完美的模式。但這種“完美”的模式并不適合當前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現狀。由于德國模式實行承保機構與審批機構相互獨立的機制,審批機構在審查特殊投資者是否具有投保資格時,會借助于來自于會計師事務所、銀行、商業協會等專家的智力支持,從而保障審查的效率和質量。而我國目前仍無法具備相當的條件,因此不適合采取德國模式。

3、與日本的外交保護模式相比,制定BITs模式既符合國家的利益,也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如前所述,外交保護模式的缺點是經濟糾紛政治化,國家過多介入私人糾紛,不利于國家外交關系的正常開展。因此,如果將海外投資納入外交保護,一方面必將牽扯國家過多精力,而如果外交保護無法實現,國內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作出賠付后,國家必定要予以部分財政支持,因而又占用國家過多資金。另一方面,外交保護模式也不利于充分保障投資者權益。海外投資者的最大風險莫過于政治風險,當發生爭議時,糾紛能否得到及時解決、損失能否得到及時賠付對于投資者而言至關重要。由于外交保護受到“國際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爾沃原則”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依靠外交保護行使代位權必定耗時耗事,投資者將無法獲得充分及時賠付的制度保障。較之外交保護模式,采取BITs模式更利于代位權的順利行使。如果東道國與我國簽訂的BITs中訂有代位權條款,根據條約必守原則,東道國懾于違約可能產生的國家責任,自愿讓渡部分,允許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其行使代位權,從而保障投資的權益。

4、制定BITs模式已成為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立法的一種發展趨勢 從1989年的385份BITs到2003年的2265份BITs,BITs越來越為廣大投資母國與東道國所接受,成為規范海外投資保險代位權的主要法律依據。我國自1982年與瑞典簽署第一份BITs以來,一直致力于通過制定BITs來規范我國的國際投資法制環境,截至2009年7月6日,我國已簽署了108份BITs。從我國目前簽署的BITs來看,大多包含代位權條款,如我國與羅馬尼亞《關于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第6條就規定:“如果締約一方根據其對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某項投資所作的保證向其投資者支付了款項,締約另一方應承認締約一方對該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的代位。”此外,我國參加的多邊投資保護協定《MIGA公約》也規范了代位權條款,因此我國完全具備通過BITs中的代位權條款實現海外投資保護的現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2

關鍵詞:海外投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基本情況考察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資本輸出國為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國內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進行投資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最令投資者憂慮的莫過于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密切相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politicalrisks)。例如:投資東道國基于本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的國有化或征收;為了維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行的外匯管制;東道國發生的戰爭、內亂等等,這些事故將使外國投資者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乃至經營不能繼續。政治風險均基于東道國權力而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投資者只能望“險”興嘆,而無法放心大膽地把手中的資金投向本是廣闊而具有巨大潛力的海外市場。

為消除投資者的顧慮,資本輸出國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保護本國投資者。該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資本輸出國通過特設的或指定的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即東道國)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直接保險或保證,一旦海外投資者的投資與投資利益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即由該保險機構予以補償,之后該保險機構將取得代位求償權,由其代表國家替代海外投資者的地位向東道國代位索賠。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層面。在國內法方面,國務院1985年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非商業風險(即戰爭和暴亂、政府征用、限制匯兌等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其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針對海外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實行保險的專門規定。在國際法方面,一是雙邊條約,即我國與外國簽訂的一系列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以及有關的保險協定;二是多邊條約,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漢城公約》)。總體來說,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數量更多,體系更完整,內容更詳實。在效力上也優于國內法規范。

三、關于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想

1.關于承保機構。對于我國承保機構的建立,可以采取審批和保險相對分立的體制模式。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內部設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經營。該機構應該受國務院委托,獨立運做,獨立核算,以服務于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為終極目標,與其他的承保一般商業保險的業務相區別。再建立一個統一的“承保委員會”負責投保審批,從國家財政計劃上對可承保的海外投資項目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安排。

2.關于被保險人。直接投資者,但是各國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筆者認為,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包括:(1)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全部資本或50%以上資本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或控制的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3.關于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合格的投資項目。應該具備的條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資必須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壯大;二是應該獲得東道國的批準,能夠為東道國也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資,包括新建企業,舊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發展。

(2)合格的投資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資東道國的法律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的適當的投資,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給予承保,包括各種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貸款投資等。但是對投資項目所給予的最高投資保險金額應該以總投資額的80%-90%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資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可以提醒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盡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義務。

4.關于承保的風險。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均將承保范圍限于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征用險和戰爭險。我國也應該將這三種政治風險作為基本承保險別。至于其他類型的風險,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發達,經驗還不足,可以暫時不予以承保。

5.關于代位權。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投資人支付了保險金后,處于投保人的地位向東道國索取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應以國際法上的外交保護為基礎,加快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議的步伐,以協議作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更有嚴肅的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四、結語

總之,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事業的不斷拓展需要我國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注意吸納各國共通的實踐做法,也要適應國情需要采取一些靈活具體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及投資利益。

參考文獻:

[1]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修訂版.

[2]蔡志剛,《美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啟示》,載于《國際經濟合作》1994年第12期.

[3]《維也納公約條約法公約》.

[4]吳智,《建立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體系的法律思考》,載于《現代法學》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5]張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給我國的啟示》,載于《現代日本經濟》1997年第5期.

[6]余勁松,《國際投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3

努力制定調整中小企業海外投資法律關系的基本法

依據目前的發展形勢,我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的大潮即將到來,并將成洶涌之勢。在這種潮流不可逆轉的情況下,我國政府沒有理由逆潮流而動,應積極制定完善的權威性的調整海外投資的基本法,以使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激勵。具體來講:首先,應及時頒布一部海外投資基本法,既可以作為基本法律進行立法,也可以作為國務院行政法規進行立法。該基本法(或法規)應對海外投資中的基本概念、法律關系,及各主管部門的權限劃分加以明確,并作為其他調整海外投資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立、改、廢的依據,其法律效力應優先于其他調整海外投資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其次,對現行的海外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整理。在我們國家基于不同的管理權,許多部門都對海外投資有著一定的管理權,這就導致了政出多門,管理重疊或缺位的現象非常嚴重,而且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性。這不免給法律的適用帶來分歧和困難。

2004年國務院的《行政許可決定》在行政審批問題上,對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自的職能進行了劃分。我們認為這種職能劃分方式同樣可以運用到其他部委的職權劃分中,進一步明晰各部委的職權范圍。再次,在制定新法時一定要注意與國際投資多邊和雙邊協定的銜接,及時就國內法中與這些協定規范不一致的地方加以修訂。最后,作為海外投資一枝新秀的中小企業投資者來說,在制定新的海外投資基本法時應充分考慮其利益,著重制定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財政金融制度、信息服務與技術扶持制度,讓中小企業真正得到實惠,激勵其海外投資的熱情。

完善中小企業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目前中國尚無海外投資保險法,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投資項目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服務,它也是目前中國唯一能為海外投資提供政治風險保險的保險公司。它的承保對象并不以與東道國簽訂有雙邊投資協定為前提。這種模式在保護海外投資方面過于弱勢,是否適合中國國情還有待于檢驗。因此,目前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機制還不完善,不能適應中國作為一個海外投資大國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要求,不能有效地保護中國海外投資利益。所以我們函待建立適合自己國情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完善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監管制度

·完善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統計制度

為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中國中小企業海外投資情況,促進宏觀引導和監督管理,并為建立中國資本項目預警機制提供依據,更好的為中小企業海外投資進行有效的指導,國家統計局和商務部應該及時對中小企業的海外投資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定期《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統計公報》,為中小企業發展海外投資指明方向。

·建立中小企業海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

目前我國已經規定由外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境外投資企業年檢。年檢內容包括境外投資狀況、中國駐外經商機構對境外企業的評價以及投資主體及其所辦境外企業遵守中國有關境外投資規定的情況。如果發現年檢結果與事實不符,商務部將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處罰。在此基礎上,建議加大對中小企業海外投資者的檢查力度,因為中小企業在海外投資中的地位還很薄弱,經常被忽視,這也就導致了很多中小企業海外投資者在境外的經營狀況窘迫,不規范的行為很多,易于對中國的海外投資造成不良的影響。加大對其的檢查力度,規范其海外投資行為,有助于提升我國海外投資的整體形象。

·健全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制度

商務部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結合海外投資的實際需求,制定了《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將中國企業法人在境外設立的企業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但是該評價制度是將企業分為服務貿易類、制造業類和資源開發類三個不同行業類別進行評價的,有時不免偏差遺漏,建議在此基礎上再將企業按不同規模進行評價,或者將二者綜合運用,期望更全面的掌握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的狀況,力強對中小企業海外投資活動的有效監管,并促進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的健康發展。

·建立中小企業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為保護中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04年商務部制定了《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要求中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商會及企業等以撰寫年度報告和不定期報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資企業在東道國投資經營中遇到的各類障礙、壁壘及相關問題,供國內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參考。國內有關部門在全面跟蹤了解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經營遇到的各類問題基礎上,通過多邊、雙邊機制,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于中小企業海外投資者來說,在海外投資經營的過程中遇到的障礙可能會更多,這樣就要求我國相關部門特別予以重視,在了解情況后給予特別的幫助和指導,以期對中小企業海外投資增加信心。

完善中小企業海外投資財政金融制度

首先是在融資貸款優惠層面上,國內銀行對海外投資項目要根據其規模、類型、風險等提供長期優惠貸款,并對海外投資企業從國際金融市場借貸或自行發行股票、債券籌資提供必要的擔保,允許成立財務公司。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4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必要性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涵義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含義和由來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由于約定的政治風險發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減少海外投資風險和有效保護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

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常常遭遇戰爭、內亂、征收、國有化、外匯禁兌及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這使他們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還必須予以法律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避免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得以產生。

1948年4月,作為“馬歇爾計劃”的一部分,美國根據《對外援助法》制定了《經濟合作法》,率先創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勢發展和海外投資者的需要多次修訂法案,使這一專業保險體制不斷改善。1969年,美國在修訂《對外援助法》時,設立了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成為美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專門機構。鑒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尤。隨后,此制度傳到了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于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

2、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性質和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其保險也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海外投資保險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的國際性。調整海外投資保險活動的法律規范具有國際性,因為雙邊或多邊投資保險制度都以政府間的協議為前提,因而都具有國際性。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于保險標的位于國外,使得單邊投資制度下的海外投資保險也具有了國際性。(2)承保風險的政治性。海外投資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政治風險。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區別于其他保險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資保險的對等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在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時,所應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對等原則。(4)保險對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對象僅限于私人直接投資,不包括在海外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股票或證券投資。(5)保險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作用不僅在于當投資者由于政治風險遭受財產損失時予以事后的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兩國間的投資保險協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盡可能地使風險事故不再發生。(6)保險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海外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為目的。

二、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1、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

(1)經濟原則。第一,各國對本國內部及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利,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干涉。第二,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第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第四,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征用或收歸國有。第五,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2)公平互利原則。《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做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這樣的愿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3)全球合作原則。全球合作強調全球各國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南北合作,以共謀發展。其基本目標在于:實行世界經濟結構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關系和國際經濟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國家都實現更普遍的繁榮,所屬民族都達到更高的生活水平。為此,一切國家都有義務為實現世界經濟平衡穩定地發展作出貢獻。

2、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1)從法理上來看,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運行具有重要作用。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具有靈活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際經濟法部門法之一的國際投資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第一,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有著積極的作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機構、承保條件、承保的險別、保險額、保險期限、保險費、賠償和救濟等。它是一國政府貫徹該國國際政治原則的間接工具和實施對外經濟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難得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隱含著一國的國際經濟利益和國際政治利益。堅持國際經濟原則和全球合作原則,是實現其利益的手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和有約必守原則,是維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將本來僅適應國內的制度強加于國際社會,并冠冕堂皇地稱之為“國際法”,如一直為美國等發達國家所津津樂道的有關征收和補償的“赫爾原則”,顯然在國際舞臺上是站不住腳的。如資本輸出國僅考慮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對資本輸入國的利益熟視無睹,其承保機構僅對有利于自己的投資予以承保,而不顧對東道國經濟的影響或不經東道國的允許,這顯然會受到東道國經濟原則的阻卻,其代位求償也將難以得到實現。這顯然不利于國際經濟交流,不利于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社會的繁榮。

第二,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存在為前提,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以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談判為起點。“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主要是國家之間依據國際法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協議。”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指締約國一方為保證其在締約國對方的投資而與締約國對方締結的條約。只有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基于對本國經濟利益的維護和對對方當事國應有的尊重,雙方恪守經濟原則,才有可能達成協議,海外投資才能得到鼓勵和保護。當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后,涉及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間的代位求償權問題時,在這種純粹的國際法主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必要的,也有利于爭端的及時、有效解決。

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中,當保險人所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后,需依據國際法上關于外交保護的一般原則索賠,即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和國籍繼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是對東道國(包括經濟)的尊重。通過外交保護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爭端往往耗時、耗力而且情態復雜。若雙方能夠秉持善意,既尊重對方經濟又考慮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爭端一定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2)從當今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的現實看,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明確規定了關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為適應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影響巨大,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任重道遠。而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這種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也有所體現。如在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中,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優勢常迫使弱小國家和地區接受不利條款。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1、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堅守經濟原則

經濟原則應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且貫穿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和運行的整個動態過程。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雖然要考慮國內、國外的情況,但應以自己的利益為重,堅持經濟原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承保制度。根據經濟原則,出于對東道國經濟(包括對外資入境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應有的尊重,各國應當明確地規定:凡是前來申請投保的海外投資,都必須以東道國已明確表示同意接納作為承保的先決條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貫徹資本輸出國涉外經濟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進本國資本的輸出并保證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何種投資能為資本輸入國接受,以利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代位索賠。

基于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經濟和利益平衡的考慮,并綜合考慮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應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從投資內容上看,申請保險的投資應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對東道國發展的貢獻性。第二,從投資形式上看,在投資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從合格投資的時間看,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投資應僅限于經保險機構批準后才開始執行的投資。

將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協定結合起來,依據協定中規定的代位權條款,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理賠后便可依法向東道國索賠。這樣就巧妙地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關系轉化為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并將其提升到國際法保護的高度,這也使代位權的行使有了國際法的依據,解決了保險機構作為企業法人追訴國家而存在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問題。

締結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是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作為締約當事國行使經濟的體現。當然,國家在對外締結國際經濟條約之后,基于權利和義務同時并存的國際通行準則,其經濟和有關的權利難免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種影響,如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都規定了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征收或國有化的前提條件。因此,在雙邊投資保險協定中,一國自愿接受對本國經濟及其有關權利的某種合理限制,也是自覺行使其經濟的一種表現形式,體現了原則堅定性與策略靈活性的高度結合。

2、在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過程中促進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則應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和運行要有利于促進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慮,承保條件中的合格東道國不應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一律予以承保。但在雙邊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下,合格東道國應與投資者母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這樣才可以確保國內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與國際立法相配合,共同對海外投資提供強有力的保護。資本輸出國在構建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應注意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間以及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國際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融合,促進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運行中促進全球合作。一般來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是投資保護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用的發揮,應重視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的作用,各國應當實行雙邊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唯有如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保機構根據保險合同在對投資者理賠之后,才能根據雙邊投資條約中重要的條款——代位權條款,合法獲得代位求償權。承保機構根據代位權條款獲得代位求償權,承保機構才能夠真正得以運作和發展。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為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起到一種“拾遺補缺”的作用。因此,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作為補充,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多邊公約,促進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實現公平互利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貫徹資本輸出國涉外經濟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設計和具體實施中既要考慮自身利益,也要考慮對方利益,體現公平。一方面要促進本國資本的輸出并保證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何種投資能為資本輸入國所接受,以利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代位索賠。基于平衡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的利益,各國在構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時,承保機構應當以投資經東道國的同意作為承保的前提和基礎。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陳安:國際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5

美國跨國公司的形成與特征

美國跨國公司自二戰以來,一直居于世界跨國公司的霸主地位,其公司規模、經營業績、管理與技術創新能力及對外直接投資水平都居世界前列,代表著世界跨國公司的發展方向。

美國跨國公司的發展歷程。

美國建國初期是個農業國,1850年以后,隨著美國機器工業的大力發展,廠商為了開拓市場,解決產品銷路和原材料的供應問題而到國外投資建廠,開始了美國跨國公司的發展歷程;1914-1980年,是美國跨國公司走向成熟的時期,這期間美國跨國公司獲得了空前大發展,許多實力強大的跨國公司擁有遍布世界的國外子公司。美國跨國公司是以制造業為基礎并逐步發展壯大的。在2000―2004年的世界500強前10排名中,美國制造業跨國公司占據重要位置;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企業進行大規模的戰略性改組,提高企業競爭力,加速全球擴張,邁向全球化和國際一體化生產。

美國跨國公司的主要特征。

第一,對外投資額一直位居世界前列。1990-1997年,美國FDI流出量以每年11.1%的速度增長,遠超過美國GDP的增長速度。1990年美國FDI總額達310億美元,1996年增長到854億美元,1999年達1440多億美元,據美國商務部公布的資料,截止到2000年底,美國的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為12447億美元。第二,美國跨國公司FDI以發達國家為主。由于美國FDI競爭優勢主要集中在資本技術密集型行業,所以,它以與自己需求結構相似,適宜發展同類產業的歐洲、加拿大等為投資重點。截止到2000年,在美國12447億美元的海外投資額中,發達國家占70%,僅歐洲就占52%,美國在加拿大的投資額是墨西哥的3.5倍。第三,美國跨國公司在海外分布上,總體表現為由初級產品生產向制造業和服務業過渡。上世紀60年代末,主要投資于發展中國家進行資源采掘和初級產品開發;70年代后期,開始向制造業大量轉移;目前,對外直接投資向微電子技術、信息服務、金融等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轉移。第四,美國跨國公司通常具備很強的研究與開發能力,在技術上占有壟斷優勢,而且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在管理思想和理論上產生了一些創新,形成一定管理方面的競爭優勢。

美國政府導向與美國跨國公司擴張

美國是當今世界第一大對外投資國,擁有強大的跨國公司,這既與美國企業本身所具有的技術、資金、人才等優勢有關,也與美國政府對跨國公司的培育有關。美國政府雖稱既不阻攔也不提倡企業跨國經營活動。但實際上,只要企業跨國投資與美國經濟社會發展不產生嚴重沖突,美國政府就鼓勵本國企業跨國投資以實現資本的增值;反之,美國政府會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以限制那些可被用于輸入國國防的技術外流。如,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埃克森--弗洛里奧條款。美國政府對跨國公司的培育可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首先,通過立法對美國跨國公司進行保護和支持。美國政府十分重視海外投資的法律支持,尤其是二戰后,美國政府制訂了《經濟合作法》、《對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不斷擴大對美國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保護和支持。

其次,通過運用財政、信貸或稅收等經濟杠桿,保護和刺激美國跨國公司的對外擴張。稅收支持主要表現為:一是實行稅收減免和稅收抵免,美國跨國公司在國外所得稅款匯回國內繳納所得稅時,在投資東道國已繳納的稅款在國內應納稅款中可以扣除;二是延期納稅,美國跨國公司的國外利潤在匯回國內之前緩征稅。美國進出口銀行對海外投資的信貸支持有:一是開發資源貸款,用于開發某個國家的資源,特別是戰略物資資源;二是私人對外直接投資貸款,即對跨國公司給予貸款,幫助它們擴展業務,提高國際競爭力。此外,美國政府還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減少美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風險。

再次,美國政府積極同其他國家締結國際協議,為跨國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20世紀90年代,克林頓政府將"經濟外交"作為其外交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采取一系列舉措,例如,在新興市場建立幫助美國跨國公司獲得商貿信息的商貿中心,政府官員協助美國跨國公司組團到新興市場考察以尋找商機,通過駐外商務機構為美國跨國公司提供經濟信息和咨詢。美國政府還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過程中,把維護美國跨國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力爭締結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國際協議。

最后,增加科研投入,重視科技研究與開發。美國政府制定出一系列科研計劃,采取激勵性措施,推動美國跨國公司的科研開發,使美國跨國公司能夠在技術上領先別國。

經驗啟示

通過對美國跨國公司培育的考察,我國跨國公司培育至少可得到以下有益啟示:

1、轉換對外直接投資觀念,充分認識對外投資與吸引外資同樣是一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在一般條件下,由于受到一國經濟條件的約束,有限的資源總是首先使用于國內的社會再生產,只有在國內資源相對豐裕時,才轉移和擴展到國外去使用。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儲蓄和外匯不足的"兩缺口",這使人們形成了一種模糊的認識,國際資本的流動和轉移只能是由發達國家向不發達國家的單向輸出,資金短缺的發展中國家不可能進行對外投資。但事實并非如此,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對外投資逐漸成為世界經濟一大熱點。資本國際間的雙向流動是當今世界的一個普遍現象。跨國投資有利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保住或擴大市場、獲得資源及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美國既是世界頭號對外投資國,也是吸引外資的大國。我國要轉換以往僅重視吸引外資而忽視對外投資的傳統觀念,充分重視對外投資,培育我國的跨國公司。

2、金融財政的支持是促進和引導一國跨國公司發展的重要手段。一般來說,企業的跨國經營要比國內經營面臨更多的風險,會增加不少額外的經營成本。因此,一國在企業跨國發展初期,金融財政手段的支持對促進本國跨國公司的發展是必要的。在實踐中,投資母國可以根據各對外投資項目對本國利益的大小不同實行有差別的稅收、金融、財政支持政策。如美國則側重于能獲得戰略物資的對外投資。我國可借鑒國際經驗對企業部分項目的對外投資實行所得稅、關稅、金融、財政等方面的特別優惠,如:對能夠向國內供應鐵礦石、石油、木材等資源的對外投資;對有利于獲取國外先進技術、提高我國企業裝備水平的對外研發投資。

3、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促進一國跨國公司發展的重要保障。美國為了幫助本國企業拓展境外市場,保護境外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通過立法確定境外投資的地位和作用,并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不斷修正相關內容,以滿足本國企業跨國經營的需要。目前,我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主要以國務院各部門頒布的規定為依據,沒有統一的對外投資法律。應盡快制訂與國際法、國際慣例接軌的《企業對外投資法》和《對外投資保險法》,對海外投資的方向、經營主體、投資方式、組織結構、地域分布、產業布局等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導;統一各類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法規,使企業海外投資經營有法可依。

4、統一管理體制,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形成風險分擔機制。首先,應將國家計委、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等部門的相關職能分離出來,成立統一的管理組織---中國海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由該組織統一負責對中國跨公司海外投資項目的審批、監督和后繼管理,改變目前多頭監管、溝通不力的狀況。其次,簡化投資審批手續,對海外投資申請進行分類管理。凡符合我國對外投資產業選擇方向、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有競爭力的,實行登記制;不符合我國對外投資產業選擇方向、企業競爭力較弱的實行嚴格審查;介于兩者中間的企業,進行一般性審查。第三,借鑒美國通過國家駐外機構、民間非營利機構向本國投資者提供經濟信息的做法,設立全國性和區域性的海外投資信息中心,向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詢服務,幫助企業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第四,在新一輪WTO多邊談判中,根據我國產業的比較優勢和有競爭力的貿易方式,提出并爭取締結有利于我國企業發展的國際規則,爭取各WTO成員國盡快承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最后,成立全國性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向中國海外投資企業提供保險,減少和分散企業海外投資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法范文6

西方發達國家一直在政策立法上重視對“對外投資”的支持。西方國家歷史上就有允許對外投資的傳統,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分工和經濟全球化形勢的發展,西方國家以其跨國公司為載體,推動跨國雙向投資的自由化,鼓勵企業通過開展對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獲取戰略資源。

在具體支持對外投資的政策立法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促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專門立法、設立政府專門機構為對外投資提供包括信息、人才培訓、調研經費補助、技術支持等各種服務。如,美國在二戰后通過了《經濟合作法案》、《對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設立了經濟合作署,專門負責境外投資事務;韓國20世紀70年代就出臺了專門的《擴大海外投資法案》,1992年頒布了《海外直接投資制度改善法案》和《外匯管理規定修正案》鼓勵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后來并依靠互聯網技術組建了海外投資信息系統(OIIS),同時通過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中小企業振興公團為對外投資提供各種信息服務。二是,給予財政、稅收直接支持。如日本的對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扣除外國稅額制度等;美國的所得稅、關稅優惠制度。[1]三是,政府或民間機構對對外投資給予積極的信貸、擔保、保險支持。各國相關政府機構主要有:日本的海外經濟合作基金、日本輸出入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新加坡Teamasek、英聯邦開發公司、英國出口信貸擔保局(ECGD)、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美國進出口銀行、法國國家銀行和外貿銀行、德國德意志開發公司等。上述機構多以政府財政作為后盾,為對外投資提供咨詢、信貸、風險擔保。典型的民間機構則有日本的海外貿易開發協會、國際協力銀行等。如,韓國進出口銀行對境外投資項目的貸款不僅利率優惠,而且貸款總額甚至最高可達項目投資額的90%。在具體的支持政策方面,日本的對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較為典型,可以說明該國對對外投資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1956年,日本的《輸出保險法》將本金、利潤均劃在保險范圍之內,并不斷增加保險險種、擴大保險對象,提高理賠比率,并于1970年實施了單邊保險制度(即是否受理海外投資企業投保不以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前提)。

除了對一般性的對外投資的政策支持,基于資源能源類對外投資的特殊重要性,西方發達國家針對資源能源類對外投資制定了專項鼓勵政策。

(一)設立專門機構鼓勵支持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

如,前西德成立聯邦地質調查所(BGR),與那些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開展探礦合作,多年來在境外礦業投資合作中一直處于“先鋒”和“中心”地位。再如,法國成立了擁有國內外雇員數千人的地址礦物調查所(BRGM),經常由其出面執行法國的資源政策,政府給予了該組織大量的委托費用。

(二)各國的眾多鼓勵對外投資的政策均重點支持資源能源類對外投資。

1、日本。如,在日本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中,專項設立了資源開發投資虧損準備金,如果企業因進行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而造成虧損,企業可以獲得項目累計投資額的12%的補貼金額;日本政府成立的日本輸出入銀行對于資源能源項目的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優惠優于制造業;在日本政府鼓勵技術人才境外調研、培訓的經費補助制度中,其對于境外的礦產資源調研補助專門做了重點規定(明確探礦調研的補助經費為75%,探礦費補助50%)。

2、美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設有專項的境外開發資源貸款,用于開發國外的戰略資源。美國支持對外投資的重要機構——1969年設立的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其為了鼓勵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獲取礦產資源,在它為海外投資者提供的專項擔保中,特別重視對資源能源類的項目擔保。其為此類海外投資企業提供廣泛的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外匯貨幣不可兌換風險擔保、財產被沒收風險擔保、運營干擾擔保、政治動亂風險擔保,以及由于東道國非法收回或侵犯投資者關于礦產項目的合法權利所造成損失的擔保)。

3、韓國。韓國政府為支持境外資源能源類投資開發,對此出臺了特殊的扶持性優惠措施,出臺了專項的《海外資源開發促進法》,不僅為此類項目提供資金支持,而且采取了包括虧損提留、國外收入所得稅信貸和資源開發項目東道國紅利所得稅減讓甚至完全免稅等眾多措施(依據《關于海外資源開發項目的分配所得免稅的規定》)。如,韓國進出口銀行專門負責海外投資金融支援,特別規定了“主要資源開發支援資金貸款”制度,明確規定:如果企業進行的海外資源能源開發符合政府資源開發計劃及政策方針,則主管部門可以出具附有資源需求意見的推薦書或許可書,進出口銀行可依此給予貸款(貸款條件非常優惠,期限高達20年、額度達所需資金的70%、利率為8%)。

總之,世界經驗表明,企業在跨國投資初期的成功往往離不開母國政府的政策支持,資源能源類的跨國投資尤其如此,我國應當全面系統的學習和借鑒國際經驗,促進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

二、關于進一步支持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近期出臺的支持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措施。

近年來,鑒于國內部分礦產資源供應保障不足的現狀,我國在財政、產業導向、信貸等領域已經陸續出臺了多項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企業開展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如,2003年,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協商設立了“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資金”(財政部隨之于2005年制定了《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制定出臺了在“中非合作論壇”框架下促進對非洲資源開發合作的政策措施。2004年10月,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出了《關于做好2004年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前期費用扶持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財政部、商務部依據《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項政策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國家產業政策導向,使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列為年度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領域和范圍成為定例。另外,在我國已經出臺的有關鼓勵境外投資的產業指導政策、信貸政策諸多具體政策中,均將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列為“重點支持”的產業項目,給予了優先優惠待遇。

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在政策導向上進一步加強了對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的鼓勵和支持。2009年2月,國家能源局領導在該局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指出,今后要“加強國際能源合作。加強國際能源對話交流,充分發揮雙邊和多邊能源合作機制的作用,繼續深化與國際能源組織的合作,加強同能源資源國以及其他能源生產國的務實合作。”國家能源局提出,利用外匯儲備設立海外能源勘探開發基金,以支持石油企業開拓海外資源。在國家能源局的2009~2011年油氣行業發展規劃中,為鼓勵企業開展海外資源開發和并購,對重大境外能源投資項目予以貸款貼息、優惠貸款和提高財政注資比例等支持政策,修改完善境外油氣資源開發協調機制。抓緊與有關國家簽訂投資保護、避免雙重征稅、司法協助等政府間雙邊協定。[2]規劃還提出,未來三年,將擴大能源企業通過債券、上市等方法,推動建立能源產業發展基金,促進能源投資多元化;設立石油儲備、能源風險勘探、煤層氣開發利用等政府性專項基金。[3]

另外,2009年初,在我國國務院公布的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就包括了鋼鐵、有色金屬、石化等資源能源類產業。

2009年3月20日,國務院正式《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提出,堅持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抓住機遇,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到國外獨資或合資辦礦,組織實施好已經開展前期工作的境外礦產資源項目。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程序,完善信貸、外匯、財稅、人員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準入條件的重點骨干企業到境外開展資源勘探、開發、技術合作和對外并購。充分利用境外礦產資源權益投資專項資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和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探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強資源保障能力。

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出臺《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明確規定,支持企業“走出去”到海外開發資源。加大境外資源開發力度,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到境外獨資或合資辦礦。引導企業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尊重所在國的文化傳統和生活習慣,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促進當地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組織實施好有關境外投資項目。支持骨干企業通過多種方式,按照互利共贏原則,加強國際合作,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簡化境外項目審批程序,完善信貸、外匯、保險、財稅、人員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強境外資產的經營管理,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嚴格境外資源開發企業準入條件,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骨干企業,在境外資源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注入、外匯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2009年5月18,國務院出臺《石化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指出,要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國內有實力的企業開展境外資源開發。加強引導,簡化審批手續,完善信貸、外匯、稅收等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資源勘探和開發。

(二)關于進一步支持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的具體政策建議。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今后我國還應著重繼續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政策:

1、建議在各層面的基本立法中,繼續明確和強化支持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

如,在將來制定的《對外投資法》、《對外援助法》、《對外投資促進法》、《對外投資保險法》中及今后修訂《礦產資源法》、《能源法》時,均應當明確將資源能源類的境外投資列為重點支持對象(即將現行的部門出臺的產業政策導向上升為基本法律,以增加權威性)。今后,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及國家政策性信貸、保險等金融部門,應加大力度進行研究,依據國內外經驗,制定出臺更加系統詳細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支持政策,以確保我國的資源保障及戰略目標實現。如,對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的產品進口,應使其享受比一般進口貿易更加優惠的關稅、增值稅。

2、建議盡快發展完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為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提供風險保障。

境外投資,特別是資源能源類的境外投資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政治的、法律的諸多風險,且此類項目往往投資巨大,企業自身難以承受相關風險,尤其是我國在境外能夠獲取的資源能源大多分布于政治經濟不穩定的敏感地區,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系統完備的境外直接投資保險制度,通過投保制度來轉移和降低企業的境外投資風險。

當前,我國雖然已經于2001年成立了專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化解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風險的專門機構,從事出口貿易和境外投資的保險,但其實力和公司成立目的均難以滿足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的保險需求。[4]另外,雖然我國于1988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分別簽署、核準了《漢城公約》,成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創始成員之一,從此我國的海外投資者可以向公約設立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簡稱MIGA)投保政治風險,但是,按MIGA的規則,在投保政治風險時,合格的東道國只能是發展中國家,其并不能覆蓋我國在發達國家投資的風險。[5]

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國外經驗,盡快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明確只要是“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合格的東道國”,就允許其進行政治風險等風險的投保,特別是為鼓勵資源能源類的境外投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較高額度(如有些項目應該可以達到90%)的風險損失,以化解潛在的境外投資風險,消除企業境外投資的顧慮。

3、建議盡快設立專項基金,支持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

近年來,我國中央財力雄厚,擁有約2萬億美元的巨額外匯儲備。鑒于我國礦產資源保障不足的現狀,我國與其將大量外匯儲備用以購買外國國債,[6]不如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匯儲備用于設立海外資源勘探開發專項基金,[7]支持我國的資源能源類企業開展對外投資(不包括投機),獲取海外礦產資源,滿足國內的資源供應需求。筆者認為,這樣做具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可以促進我國實現國家資源能源安全保障戰略;二是可以有效規避外匯貶值的風險,實現外匯儲備多元化及其保值增值。[8]在專項基金成立之前,為又好又快地利用好我國的外匯儲備,我國可以首先嘗試向中央國有企業出售或借出外匯,支持央企抓住當前全球資源能源類資產價格處于相對低位的歷史機遇,到海外開展資源能源類投資。2007年5月,我國國家開發銀行獨資注冊成立了“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將逐漸由10億美元增至30億美元,最終達到50億美元),以股權或準股權的投資方式支持我國企業到非洲進行投資,為我國設立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基金提供了經驗。[9]

4、建議國家盡快完善擴大資源收儲制度,為成功開展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建立穩固的“大后方”

進入21世紀,隨著世界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從中長期來看,全球對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導致國際礦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復雜。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有效應對資源供應中斷和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能力較弱,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面臨較大的挑戰。依據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立完善的資源戰略儲備制度能夠有效應對我國資源保障不足的風險。在前文所述我國國務院近期的多個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均提到了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礦產資源收儲制度。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的開放型經濟,影響經濟運行的因素錯綜復雜,非常可能產生風險,我們要盡早和充分做好應對準備。要有必要的物質準備,抓緊做好重要戰略性產品的儲備,以增強我們對國際市場重要變化的承受能力。[10]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盡快應加大投入,擴大資源收儲規模及品種。不僅收儲原油,更要收儲成品油;不僅收儲能源,也要擴大收儲有色金屬和鐵礦石等資源。

實際上,建立完善的資源收儲制度,不僅能夠降低國際資源市場價格波動對我國的影響,緩沖資源領域的對外依存壓力,也能夠使我國企業在開展資源能源類境外直接投資時具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因為完備的收儲制度將成為我們穩固的“大后方”,使得我們參與“爭奪礦產資源”的境外投資不再是“沒有退路的背水一戰”,從而才可能“從容不迫”地與資源所有者持續談判,最終以合理的價格等條件成功獲取資源權益。

5、建議我國加快規范資源能源的外資準入及其出口制度,依照國際慣例合理對等地對待“引進來的外資”和“走出去的內資”。我國古語有云:“欲取之,必先予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國政府和民眾也應以理性開放的態度平等對待外國來華的礦產資源能源類投資者。我國部分種類的礦產資源儲量豐富(如稀土、焦炭、鋁釩土等礦產),也是資源能源類跨國公司的重點投資區域之一。因此,在資源能源類跨國投資領域,我國不僅是投資母國同時也是東道國。當今世界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頻繁,正在實施改革開放國策的我國政府和民眾也應以開放、合作的心態對待外來投資者(無論投資者來自發達國家抑或是發展中國家),對外來投資者不排斥、不歧視,而是應積極進行立法規范,給予其相應待遇,這樣做不僅符合國際法上的對等原則,同時也不違背我國作為母國和東道國雙重身份的利益需要,更有利于為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從而實現“引進來”與“走出去”的相互融合。[11]因此,筆者不贊同嚴格限制“外資進入我國的資源能源開發領域”及嚴格限制出口的觀點,[12]應多從我國產業內部整合規范的角度考慮解決問題,而不是單純限制外資和出口;另外,從雙向考慮問題的角度(即,除了引入外資角度,還需要考慮我國的對外資源能源類投資的發展),我國也應當盡量遵循國際慣例,避免“授人以柄”,否則必將影響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的國際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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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美國國內,美國企業的境外投資收入稅率一般要比境內投資收入的稅率低15%-20%。

[2]《考慮動用2兆美元設海外能源勘探開發基金支持油企進行戰略并購》,來源:《香港工商時報》,2009-2-18第005版。

[3]《中國擬以外儲支持海外找油》,來源:《香港信報》,2009-2-18第005版。

[4]據筆者了解,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當前主要工作重點還是在于從事與出口有關的保險業務,公司成立以來所承保的境外投資項目政治風險數量有限。筆者建議我國今后應當設立專門的境外投資保險公司。

[5]據筆者了解,截至2006年,我國還沒有境外投資企業在MIGA使用該多邊投資保險。

[6]截至2008年底,我國外匯儲備達1.946萬億美元。自2008年9月起我國取代日本成為美國國債的最大持有國。根據美國財政部網站公布的數據,截止2009年4月底,中國持有的美國國債為7635億美元。

[7]筆者建議,專項基金的設立可以仿照我國已經成立的投資基金——中國投資公司的設立模式(中司的成立模式為:由財政部發行2000億美元的特別國債購買我國的外匯儲備,然后注入中司作為資本金)。

[8]在2009年召開的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國家有關部門已經研究了提取部分外匯儲備設立專項基金的問題。

[9]1998年之后,國家開發銀行陸續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合資設立了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

[10]江小涓:《利用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遇,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載《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4年2月第26卷第1期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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