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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適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為檢察機關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是否繼續適用羈押措施,是否適用附條件不,以及采取何種矯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這些必須通過社會調查。本文試圖對檢察機關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作一粗淺的分析。
一、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時,由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組織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從法律層面肯定并倡導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綜上,我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充分強調了社會調查制度在保護和關愛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適用。
二、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階段
(一)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逮捕中的適用
審查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羈押的措施,取決于該未成年人是否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而所謂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響社會危險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質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態度,其關鍵是個人的素質特征,即年齡、性格、愛好、以往的一貫表現、為人處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質。個人的素質特征必須依靠社會調查來體現,通過對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村委會、社區的表現情況、個性特點和社會的認可度,確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其作出是否需要羈押提供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中的運用
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決定。”
未成年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動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主觀惡性的大小,這些可以通過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個性特點、身心狀況和家庭關系等進行綜合判斷。社會調查報告恰恰為檢察機關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或者免除刑罰提供了參考資料。一般而言,作出不決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的傷害,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背景、一貫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人格特性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未成年人最佳處罰方式的重要依據。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緩刑建議中的運用
緩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況,依法對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建議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一并于判決前移送人民法院。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同時,調查報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區的情況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監護、幫教條件的證明材料,能保證緩刑的正確實施,從而在社區內實現矯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的運用
(一)檢察機關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擔著審查批捕、審查職責,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審查案件后,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可以自行開展社會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將社會調查的結果作為辦事案件的參考。
(二)完善檢察機關社會調查流程
檢察機關不管是自行開展社會調查,還是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工作要規范,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在肯定社會調查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對其公正性給予充分關注,完善一系列的監督制約措施。一是必須有2人參與調查行為。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三是嚴格按照我國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收集,在收集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法律中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調查的內容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要有音像、視頻等資料,盡量減少對口供內容的依賴。四是保密制度。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調查、參與訴訟中獲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五是明確調查時限。在審查逮捕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內完成社會調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會調查報告》。在審查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內出具《社會調查報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方式和內容
社會調查一般由社會調查人員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進行調查,調查方式如調查問卷、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不定期地對未成年人進行訪談;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村委會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然而,這些方式很難準確把握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因此,應當完善調查方法,既要發揚傳統調查方法的優勢,又要積極采用人格理論、人格心理學等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通過人格測量等方式來更好地進行人格調查。同時注重各種方法應相互配合使用,通過綜合分析,使調查內容客觀、真實、完整、準確、實用。新刑訴法明確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而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更細化了這一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社會調查僅憑借原始的調查材料是不夠的,應當制作專門的書面報告。報告既要對調查的過程予以介紹,也要對調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終根據調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要和當事人所犯案件性質相結合,注重個案的特殊性,重點收集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確定、刑罰裁量以及教育矯治相關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變成空洞的陳述。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和書面材料等原始資料,有時還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就是對有關原始材料進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
社會調查的特征范文2
社會調查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困境
1.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下稱社會調查制度),又稱為判決前調查制度或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家庭環境、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將調查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制度。從制度設計來看,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在于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正和救治的態度,同時體現刑罰個別化理念。因此,社會調查制度原則上應當針對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展開。然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該項制度的操作出現了異化。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調查制度的啟動往往只是針對輕型刑事案件,這種案件選擇性適用使該項制度的初衷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實踐運用過程中,該項制度往往客觀上變成在“教育、感化、挽救”名義下遷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盲目輕刑化的工具。
2.社會調查階段不明確、調查主體不明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應當在哪個階段展開?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程序實行的是縱向訴訟構造,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不同的機關主導訴訟的進行。同時,我國奉行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二為一的審判結構,定罪和量刑并未截然分離。因此,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可以并存于立案、偵查、審查以及審判、執行各個階段。
事實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出臺,在實踐中法院和檢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廣泛開展了社會調查制度。公安部也早在1995年《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條中對此有所規定。實踐中,昆明市盤龍區的“合適成年人”模式也將社會調查提前到立案偵查階段。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四類,即公訴人、辯護人、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的人員或其他社會工作者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四類主體均有存在,且具體做法也各有不同。例如,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是由檢察官自行開展調查,同時引入心理咨詢師開展心理調查;北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在實踐中都是委托被告戶籍地司法局承擔社會調查工作;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則由法官自行調查;有些基層法院則委托陪審員進行調查。
上述做法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實踐路徑,有其合理性,但客觀分析,卻又各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維習慣的不同,律師的調查可能更關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對其不利的因素;公訴人的調查則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對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自行調查雖然比較中立、全面,但法官人數有限,且自查自判有違中立的地位,難免有“先入為主”之嫌。
3.社會調查報告過于程式化,論證充分性欠缺
目前,各地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希望通過規范社會調查的內容和設置社會調查報告的格式,使社會調查報告能夠具有相對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然而,從具體的調查報告來看,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調查報告過于程式化,同時報告對被告人的描述過于簡略,具體分析不夠,調查結論和調查依據之間欠缺邏輯論證。
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的構想
1.明確社會調查的功能定位。
既然未成年人司法社會調查的制度設計在于充分考慮未成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實現刑罰個別化理念,那么就應當擴大社會調查制度的范圍,將其適用于一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時,又要防止將該項制度異化為對未成年人盲目輕刑化的工具,要審慎考察社會調查報告,中立對待社會調查報告的結論。
2.明確社會調查制度的主體,充分發揮法律診所教育的作用。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社會調查的主體多元,實踐中存在調查主體欠缺中立性、專業性的問題,同時調查主體的經費支出困境又限制了調查的深入開展。尤其是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異地犯罪的案件,社會調查出現執行難的情況。另一個問題是,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在不同訴訟階段都有可能進行社會調查,因此一方面調查報告難以深入,另一方面又造成資源浪費。建議在司法行政部門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服務機構,安排專門的社會調查員,負責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工作,撰寫社會調查報告。
社會調查的特征范文3
“公共事業管理概論” 課程是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核心課程,是學生深化對于管理學的了解和認識、掌握有關公共事業組織的運作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重要途徑。本課程涉及知識點比較多、比較寬泛,很多學生缺乏對公共事業管理的直觀認識,單純的課堂講授比較枯燥,也缺乏說服力。因而,要創新教學方法,探索合適的實踐性教學方法,通過實踐活動來理解和強化知識、培養能力。
一、“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實踐教學方法選擇分析
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是對理論教學的驗證、強化和拓展,具有理論教學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實踐教學方法以調動學生積極性為核心,以參與和體驗為基本方式,以模擬實踐教學為主線,建立多渠道、獲取式的實踐教學系統。本課程所采取的實踐教學方法較多,有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社會調查、管理游戲、網絡沖浪等方法。其中,案例分析教學法是采用較多,又是課堂實踐教學方法,是整個公共管理學科教學的特色形式。案例教學是運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特定事件的現場,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或集體協作,對其案例進行分析,進一步提高其識別、分析和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能力,同時培養正確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風、溝通能力和協作精神的教學方式。
社會調查方法卻是要通過深入社會,搜集直觀感性的第一手材料,進而分析材料,并形成一定的調查結論,是知識從感性向理性深化的過程,具有鮮明的參與社會實踐的特征。作為一種系統的、科學的認識活動,社會調查有著一種比較固定的程序,這種固定的程序可以說是社會調查自身所具有的內在邏輯結構的一種體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提出調查主題、調查準備、社會實地調查、數據整理和分析研究等。在公共事業管理課程中引入社會調查法來展開實踐性教學,特別是要帶著特定的管理問題,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深入各類公共機構與組織,以及社區,引導學生有目的、有意識地專門搜集和整理課堂學習知識的相關信息,通過觀察社會、了解社會,可以實現課堂學習與社會中的現實問題的有機聯系,促使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釋社會現象,實現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逐步加深,實現學會認、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生存。
二、社會調查法在“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中的應用案例
社會調查法在公共事業管理課程的實踐教學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引用,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下面以“青海省公共事業組織狀況調研”為例,對社會調查方法在“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實踐教學中的運用進行說明。
(一)確定調查主題
根據《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的教學內容,在選擇什么內容或問題作為社會調查主題時,主要考慮調查主題的有價值性、可行性等因素,因而選擇“青海省公共事業組織狀況”作為調查主題。這主要是由于這樣幾個問題:首先,本課程學習對象為青海民族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09級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本科學生,需要從實踐中認識社會,加強專業和課程的認知度。其次,課程學習的60%以上的學生來自青海各基層地區,調研地點以就近為主,分布于西寧市及海東地區,還有玉樹州,充分的體現了地域性、民族性等特征,而且,調研地點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學生以自己家庭所在地為中心進行輻射式取點,能夠保證調查的質量,而且調研成本低。
(二)調查準備
調查準備主要包括了調查方法的選取和組織安排兩方面的內容。
1、調查方法的選取:調查方法主要有抽樣調查法、問卷法、觀察法、訪談法和文獻調查法等,其常用調查方法為訪談法與問卷調查法。訪談法是調查者通過與被調查者面對面的進行交談,討論而收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問卷調查法中最重要的是設計問卷,問卷的設計一定要緊密圍繞調查主題,本著全面、科學、可操作性來設計調查問題和構建變量和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根據當前公共事業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金會)的現狀、公共事業管理的教學內容及學生的認知能力等,以了解公共事業組織運行的狀況及存在的困境為主要內容,以訪談法為主,問卷調查為輔的調查方法,考察所選公共事業組織的狀況及這些組織所涉及的公共事務等相關情況,能使學生對公共事業組織有一個直觀、真實的認識,從社會實際狀況出發來深入而直觀地認識公共事業管理的內容、方式、目的等,加深對該課程內容的理解。
2、前期組織安排
由于關于公共事業組織的內容在課程教學設計中安排為第二章,因此,在學期初,也就是在調查前1個月布置具體的社會調查事宜。主要是介紹社會調查方法、調查對象的選定、調查數據可靠性的把握、調查報告的撰寫以及本次社會調查的要求等,督促學生做相關的知識儲備,尤其是對訪談法及調查問卷要做詳細的解釋,保證學生理解調查問題及調查目的,減少調查者因對問題的不理解造成的數據錯誤。考慮到被調查的公共事業組織的多樣性及學生的自主性,由學生自由組合為4至5人為一組的小組,并且自主聯系調研對象,同時為了保證每個同學都能實際參與調研工作,各小組自主推選一名組長,主要負責小組調查活動的開展及督促和與教師的聯系,調查分工等由組內成員自行協商。
(三)調查與資料收集
在調查準備階段,各調查小組根據組員情況,確定調查對象。各小組優先選擇家庭所在地、親戚所在地、同學朋友所在地的公共事業組織為調查對象,或以興趣因素選擇教育、衛生、慈善、環保等領域開展工作的公共事業組織,有選擇地發放問卷或面對面地調查與訪談。本次調查的對象有:“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金巴慈善基金會” “雪域慈善救助會” “青海義工聯” “青海省康樂醫院” “大通縣小星星幼兒園” “西寧市小花朵幼兒園”等七個公共事業組織。在調查過程中,以調查組織存在的困境和問題為研究的主題及分析的重點。學生在調查總結交流中往往對這個環節的感受最深,充分的體現出學生的參與性及親身體驗性,從而對相關教學內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團隊協作精神得到了良好的培養、訪談技巧及溝通能力也有提升。
轉貼于
(四)調查資料整理分析與撰寫報告
將調查得來的原始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是撰寫調查報告和定量研究的基礎。這個環節中,指導學生根據調研主題,分析調查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撰寫調研報告。由于各調查小組成員的知識結構和水平的差異,各組選擇的數據分析方法及最終的定性結論也不同。由于本次調查對象的特殊性及學生本身的客觀原因,多數小組以訪談的形式進行調查,導致獲取的數據資料較少,未能實現本課程與統計分析課程的結合。但通過組員多次訪談及有些組員的親身體會,收集的資料較多,對其分析,實現了公共事業管理課程中的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學以致用,使分析結果更為深入和全面,并加強了課程內容的學習。由于學生寫作水平的差異又影響著各組最終的調研報告的水平,因此多次指導,反復修改后最終定稿。
(五)調查的總結、交流
調查的總結與交流是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性教學成效,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的必不可少的環節。調查成果的交流,各小組以ppt形式匯報各組的調查情況、調查結論等,就調查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分享調查體會與經驗,并且回答老師和同學的提問,實現知識的啟發、碰撞、提升。同時對調查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比如組織安排、問題設計、調查難點等進行總結,以便在今后的社會調查中避免出現相同的問題,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施和提高調查效果。從學生對調查交流、總結的情況反映來看,有些小組事先組織安排有所欠缺,導致調查時間延長、訪談目的未達到、成員之間的溝通不積極等等。更多的學生反映經過社會調查后對公共事業管理方面的很多知識有了直觀和更深入的認識,而且還在調查中取得了許多意想不到的收獲和感受,比如被調查的慈善組織所涉及的公益問題時,很多學生認識到專業課程學習的重要性和激發出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此外,社會調查對溝通能力的提高以及與團隊合作能力的鍛煉也是學生交流總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方面。
(六)社會調查的評價考核
各小組完成社會調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上交調查報告,同時還要附帶調查問卷、小組成員的分工說明等材料。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由調查報告成績、ppt的制作成績、交流匯報成績和學生評分四部分組成。調查報告成績、ppt制作成績、交流匯報教師評分和學生評分成績分別按照50%、10%、20%和20%的比例加權得出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每個學生的成績以小組成績的85%為基數,15%按照每個學生在小組社會調查中的分工和表現等給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有助于借助評價考核來檢驗課程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能力與素質的提高情況,有助于完善實踐性教學的各個方面。
社會調查的特征范文4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社會調查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 審前社會調查 人身危險性
中圖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各方面均處于發展不成熟時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會經驗等發展之間尚未平衡。同時由于刑罰個別化、未成年人再社會化、教育刑理論的進一步深入人心、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在各國被普遍施行,并已成為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原則之一。但是由于我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也是各有特色,沒有統一的標準,作用也是不盡相同。本文基于此,提出關于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希冀對這一制度進行規范。
一、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審前社會調查是指法院聘請社會調查員在開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社區或村委會、家庭進行調查,了解其家庭狀況、學校情況、居住環境及平時表現、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過情況等,然后制作成調查報告,在法庭審判時提請法院,以求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第16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置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審判。”為了貫徹該公約的規定,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相繼出臺了司法解釋,認可了這種社會調查制度。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辨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可以看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的基礎。我國很多地區有社會調查辦法(試行)的規定。
二、我國現存的審前社會調查形式
目前,社會調查員采取的調查方式主要有制定填寫式表格,發給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或所在單位如實填寫;或根據調查對象的不同,采取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進行調查;或不定期地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訪談,會見被告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現行的審判實踐中,審前社會調查多體現為審前社會調查表。豍大部分社會調查都著重于對被告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的了解,被告人平時表現、家庭成員、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在單位或學校及相關組織的意見、所在村(居、社區)、社區矯正基層機關的意見。同時沒有忽視對被告人個性特點和被告人家庭經濟情況,但是卻忽視了被告人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表現。
三、審前社會調查內容的考量因素
(一)審前社會調查的目的。
我國的社會調查制度要實現的目的應當是多方面的,不應僅局限在庭審時期,主要包括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啟動和每個訴訟階段的處理提供參考。
1、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立案偵查后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是否移送審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訴,是否不,審判后如何量刑、如何執行等,社會調查的結果都應當是重要參考之一。
2、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應當將司法轉處作為重要原則之一,以減少未成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盡量減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時間。社會調查的結果是公檢法機關在各自的訴訟階段找準感化、教育點,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據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實現預防與懲治犯罪相結合的目的提供參考。
四、對我國審前社會調查內容的建議
(一)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1、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確定被調查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年齡、性別(女性可能容易沖動、偏重感情、不善于預料未來、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等心理特點與女性的周而復始的月經活動有關,從而導致女性在月經期間容易犯罪)、住址、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被調查人是否患病會對其犯罪活動影響很大,可能因為身患絕癥鋌而走險)、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對未成年人性格特征、興趣愛好、智力能力等情況以及交友情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與具有不良表現的人交往,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生存環境及其日常交往范圍。
1、家庭背景的調查。家庭是我們出生后接觸的第一也是最多環境,因而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最為重大,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家庭成員的關系,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及教育方式,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等等。
2、學業情況及學校環境的調查。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師生關系如何,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3、居住環境的調查。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等等。
4、職業環境的調查。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早已輟學參加工作,因此對于其工作環境的調查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著重調查與同事的關系和工作表現。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
法院要與偵查、檢察機關進行協商,允許社會調查員查閱相關案卷,了解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表現,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表現。
犯罪后的表現包括是否有悔罪表現,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或者是否得到被害人或近親屬的諒解。未成年被告人在實施犯罪后,尤其是在被偵查機關抓獲后表現各異,有的是因為不懂法或一時沖動而實施了違法犯罪,被逮捕后非常后悔,主動承認錯誤并愿意積極悔改;有的是“幾進宮”,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毫不在乎,沒有任何悔改之意;有的犯罪后還心存僥幸,不但不認罪,而且百般抵賴。因此,實施犯罪后的表現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體現了改造程度的難易。它們對于法官量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是不可缺少的調查項目。
(五)社會調查員應采取的措施。
社會調查員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得出的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同時為了防止實際調查中出現特殊情況,還應當允許社會調查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對一些內容進行靈活和必要的調整或補充。
青少年犯罪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社會問題,與吸毒販毒、環境污染并稱為三大公害之一,已成為黨和國家密切關注的主要社會問題之一。做好關于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完善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對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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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的特征范文6
Abstract:The research in urbanity is an important aspect for the socialist to research the city .The author take two cases of social survey as examples ,which show the difference of accept ,especially the rate of refusal ,try to find out the represents of urbanity for casual explanation .
關鍵詞:城市 社會調查 城市性 人際信任
key word:city social survey urbanity interpersonal trust
作者簡介:曹偉(1982-),男,山東省新泰市人,社會學碩士,青島市四方區撫順路11號青島理工大學建筑學院助教,研究方向:社會心理學。
有的學者發現,在城市和農村中,對社會調查的接受程度和配合程度是有差異的,認為大城市的調查對象比中小城市的調查對象表現出更強的戒備心理;城市的調查對象與農村的調查對象相比,前者的戒備心理大大地強于后者。本文試圖通過在農村和城市進行社會調查過程中,調查對象的接受和配合程度,尤其是不同的拒訪率為例,以城市性為視角,對結果進行解釋。
本文一個基本的假設,即城市中的拒訪現象是城市性的一個具體體現。
一、背景案例
(一)調查案例的基本情況
本文所采用的兩個案例,一個是對農村居民進行的調查,一個是對城市居民的調查。基本內容如下:
在農村所作研究的主題是《農村養老中的個人主義》,調查地點是濟南市所轄某村。由訪問員自己進行入戶調查,每個訪員要對2個調查對象進行訪問。結果所有調查對象都接受了調查,拒訪率是0。
在城市所作研究的主題是《關于山東省公民人文社科素養的調查》,調查地點是濟南市某區。由訪問員自己進行入戶調查,每個訪員要對3個訪問對象進行訪問。結果所有訪員都或多或少的遇到了拒訪問題,有的訪員要被拒訪3次以上才能完成調查任務,遇見最少的拒訪者的數量是1,最多的被6次拒訪,平均拒訪率在50%以上。
(二)拒訪形式的分類
1、拒訪者或是不開門,訪員說明來意后拒訪,或是開門后拒訪。
2、直接拒訪或委婉拒訪拒訪。有的拒訪者會以生硬甚至厭煩的語氣直接拒絕訪問者的訪問請求,沒有任何理由將訪問者拒之門外。也有的被訪者會以各種理由推脫搪塞,大體有以下幾種:第一,沒有時間。訪員反映在調查中遇見的最常見的拒訪理由就是沒有時間。第 二,不懂得調查內容。還有的調查對象以自己的文化水平低為理由,推辭訪問者去找其他訪問對象。此外,還有一些調查對象以年齡和家里有病人等理由拒絕訪問員。
邊燕杰和李路路所主持的《中國綜合社會調查》,在對上海市進行調查的過程中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調查員入戶時,被訪者“臉難看,門難進,話難聽”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城市性與高拒訪率的原因
(一)城市性理論的內容
美國社會學家沃思認為城市具有以下特性:社會結構復雜,產生了高度專業化的機構;首屬交往被次屬交往所替代,短暫性親屬關系紐帶減弱,家庭的社會意義功能降低;鄰里關系和社會整合的傳統基礎被破壞;城市中的交往具有膚淺性、短暫性、匿名性和非人格性的特征等等。
由于城市的這些特性,我們可以對上述兩個案例中表現出的差異有一個合理的解釋。
(二)城市中拒訪率高的原因分析
1.人際信任的缺乏
按照沃斯的觀點,人口的高密度發展出對與陌生人共處的容忍,但彼此關系也更加冷漠。城市化過程中,由于引發的價值系統的離析,人際關系的冷漠,心理秩序的崩潰等都對城市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此外 ,城市中信息交流比較頻繁,媒體比較發達。一些陌生人的欺騙行為在媒體和現實生活中的大量出現很容易對人們心理產生影響。因此,加劇了人們之間的信任危機。
2.調查對象對現實利益回報的無信心
現代城市的群體異質性,催生出多元的利益群體。現代城市社會是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的,存在著復雜的社會分工和交換。它通過利益交換把人們有機地聯系在一起。
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者為調查者提供所需的信息資源,按照市場經濟的特征,被調查者也希望從調查者那里獲得相當量的回報。如果對回報的預期沒有足夠的信心的話,拒訪的發生也就不難理解了。
3.快節奏的生活,及時間的自私性。
齊美爾用規范、分工和貨幣經濟三個社會學獨立變因解釋了大都市社會關系及精神生活特點,指出在現代城市社會中, 較強的時間觀念是人們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特點。
快節奏的生活是城市的一個重要特點,調查或多或少干擾了被訪者的日常生活。因此,“沒有時間”便成了調查對象的主要拒訪理由。
此外,時間的自私性特征在城市體現的更明顯。當個人時間被無由占用時便會形成對占有者或欲占有者的心理沖突和行為上的排斥。
三、如何擺脫城市城市調查的中的拒訪困境
對于城市性與社會調查之間的矛盾關系,筆者提出以下幾種措施作為解決途徑:
(一)提高訪員素質
社會調查實踐表明,入戶調查員的交流能力往往對調查質量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因此,參與社會調查的訪問員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訪問技能。熟練掌握訪問的專業技巧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交流能力和應付面對陌生人時的心理壓力的能力。在訪問前做充分準備,包括熟悉問卷內容,對訪問過程進行事先模擬等。
(二)依靠行政資源的作用
在中國,一項非官方色彩的學術調查活動,取得行政組織的支持是調查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通行證,尤其當調查問卷涉及所謂“敏感”問題時更是如此。在學術調查的預算無法與市場調查、民意調查及政府直接組織的專項調查競爭條件下,各級行政組織及其社區的參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減少入戶環節的困難,取得被訪者的通力合作。
此外,要最終實現社會科學調查在城市場域中的順利發展,提高城市中的社會信任度,建立正確的價值觀,也許是條根本出路。
參考文獻:
[1]邊燕杰,李路路,蔡禾.社會調查方法與技術:中國實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