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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食品安全范文1
1.1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
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最早由英國的普庇泰教授提出。他在研究中提到,幼鼠在食用轉基因土豆后其免疫系統受到破壞,這一結論引起科學界的極大關注,英國皇家學會也對此進行了審查。雖然皇家學會宣布這項研究證據不足并充滿漏洞,但由此引發了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熱烈探討。轉基因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生物技術,很可能由于謬用或生物意外而造成難以估量的災難。有研究表明,有的新型遺傳基因鏈很難成功轉移至靶細胞,而外源基因轉移到靶生物DNA鏈的錯誤部位、或者轉移后抑制了正常功能的基因、或激活了正常情況下失活的基因等意外,都可能出現突變,使得轉基因食品可能會出現毒性、致癌性、抗生素抗性等,而這些改變所產生的影響超出了目前科學的預測能力。雖然目前沒有發生過由于食用轉基因食品而出現重大傷亡事故,但轉基因食品用于人們消費仍須要謹慎。
1.2國外監管現狀
受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目前難以準確預測外源基因在受體生物遺傳中將如何表達,因此各國采取一系列措施對該項生物技術從實驗研究到商品化生產進行全程安全性評價和監控管理,已建立起一系列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規范。聯合國糧農組織以及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研制出的新食物應根據“實質等同性”原則來進行安全評價。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AD)于1992年頒布了食品安全和管理指南,對通過現代生物技術生產的食品和食物進行管理;并在1997年公布了轉基因食品咨詢程序指南,要求開發商提交基于實驗數據的安全性和營養性的評估報告,與未經轉基因化的同類產品在成分、特性以及營養成分、毒性方面進行比較后,組織企業與專家討論實驗數據和信息,以支持評估報告的結論。另外,FDA強調管理方針必須有足夠的靈活性,以便允許隨技術革新做出必要的修改。歐盟委員會認為,對于新生物技術食品需要執行更嚴格的審批程序,并對其評估、監管做出嚴格的法律規定。“歐盟議會和委員會新食品和食物成分管理條例”規定新食品和食物不能誤導消費者,更不應給消費者帶來危險。同時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歐盟要求新生物食品必須貼有標簽。加拿大食品管理局制定的《新食品管理條例》和《新食品安全評價準則》要求生產商在銷售和廣告前應就新食品的研制和生產過程、使用及估計食用量等方面提交書面報告。此外,對于提出申請的生物技術食品進行評估,在批準前要提供詳細的監測報告,包括對環境長期影響的風險評估。法國政府早在1997年就規定,禁止除玉米以外的其他轉基因農產品的種植,并要求從美國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明確標志是否為轉基因產品。英國政府雖然支持生物科技的發展,但對轉基因食品明確立法規定,在開展新生物技術食品之前,必須對其是否對環境、其他植物有害進行評估。
1.3國內監管現狀
我國政府同樣十分重視轉基因食物和食品的安全監管,相繼出臺了許多管理辦法。1990年國家衛生部出臺《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方法》,對新資源食品的定義及其管理范圍做出明確規定。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進行規范。1993年科技部制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2000年出臺《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2001年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對轉基因食品的生產許可制度、安全評價制度以及經營許可制度、進出口貿易等方面做了規定。2002年,農業部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示辦法》這一規章進行細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對轉基因食品及農作物實行安全評價標志申報、審批制度;同年7月,衛生部出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要標注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產物的食品產品,并按照新資源食品對轉基因食品進行管理。2003年我國“綠寶牌大豆色拉油”明確標示其加工原料為轉基因大豆。2009年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優先適用于其他的相關法律,并強調轉基因食品應以品種管理為主。另外,為推進我國新技術生物食品的規范化管理,我國加入了《聯合國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總的來說,我國對轉基因生物持審慎態度,積極引導以確保轉基因技術的平穩發展和應用。
2我國轉基因食品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轉基因食品具有特殊性,其安全性問題的管理相對于一般食品更為復雜。目前我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較為合理謹慎,也正在完善相應的法規標準,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缺乏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統一標準;二是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監測分析及評估缺乏完整系統的檢驗技術,目前監測技術遠不能滿足新產品研發及增長的需要;三是轉基因食品標示制度落實不到位,消費者的知情權得不到保證。
3轉基因食品管理的對策
首先,完善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體系,建立長久的評估和生物監測預警系統。機構完善且分工協作的有機管理機構,是統一規范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其次,加大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監測的基礎性研究工作。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監測技術較弱,應加大研究力度,加大科技人員培養投入,研究出更為高效經濟的監測和評估技術。最后,建立規范的轉基因產品標志體系。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不確定性,部分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持否定態度,因此有必要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轉基因食品的制作過程、性能等準確真實的信息,供消費者自主選擇,確保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
4結語
轉基因食品安全范文2
早在20世紀80年代,生物學家和科學家開始把分子生物學研究成果運用到生物新品種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轉基因煙草在美國問世,1994年,全球首例轉基因農作物產品—耐貯存番茄進入市場流通,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轉基因農作物逐步實現商業化種植和開發,全球轉基因農作物種植迅速擴張。到2012年,全球已有28個國家的轉基因農作物種植面積達1.7億公頃(25.5億畝),約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積230億畝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產量的81%、超過三分之一的玉米產量和油菜產量已經是轉基因作物的功勞。
然而,由于轉基因技術是人為改變了生物經過數億年進化而形成的穩定基因結構和基礎, 對于轉基因作物中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關討論或一定爭議。迄今為止,尚未有得到科學界公認的證據可以證實已被批準上市的轉基因食品確實會導致對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損害, 但由于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功效和影響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方能顯現, 許多國家的政府都采取謹慎或者保留態度, 通過法律手段管制轉基因食品, 防止其對人類健康和作物產量產生短期危害和長期影響。
同時,各國對生物技術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國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程度和速度、轉基因作物市場占有率及發展前景、一線消費者的認知與理解程度、相關法制的發達和管控強度等各不相同,各國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與實踐存在較大的差異。通過對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對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的綜述、研究和解析,中國可以充分借鑒相關規制的優點和準則,有選擇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關制度和實踐,推動中國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國對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
據統計,美國在2011年擁有近7000萬公頃農田的轉基因作物種植和生產,占美國可耕地面積的43%,轉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國農作物產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轉基因品種。此外,近80%的包裝食品都基本使用轉基因作物作為原料。目前,全球轉基因農作物種植面積已達到約1.5億公頃,而美國在其中約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趨勢,至2016年,美國玉米和大豆產出基本全部是轉基因作物生產。2012年4月美國公布的《國家生物經濟藍圖》五大戰略目標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發投資,強化未來生物經濟基礎,促進美國經濟增長和滿足社會需求,繼續主導世界農產品市場。
(一)對于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
作為世界上最早在轉基因作物領域踐行研究、種植和商業化的國家,美國也是世界上最早對轉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規制的國家。美國相關法律與實踐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6 年 7 月,美國制定了《重組 DNA 分子研究準則》,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生物技術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階段,美國科技政策辦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術管理協調框架》,著手整合匯聚聯邦相關法規。“生物技術協調委員會”在1985年成立。第三階段,在1986 年 6 月 26 日通過的《生物技術管理協調框架》基礎之上,美國形成了其寬松獨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個別領域需要對現行相關規范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外,美國繼續通過其農業部、聯邦環保署、食品和藥品管理局三個聯邦主管部門調整和完善現行相關法律規范。
具體而言,美國農業部主要負責動植物基因重組體、糧食作物和農產品的安全和保護。美國農業部認為,使用生物技術研發的農林產品與傳統技術所研發產品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因此依然可以沿用美國1913年《病毒、血清和毒素法》、1944 年《有機生物法》、《聯邦種子法》、《聯邦肉品監管法》、《家禽肉監管法》等法律以及 2000 年通過的《植物保護法》等現行法律體系來管理農林轉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和保護問題。就聯邦環保署而言,其主要根據《生物技術管理協調大綱》,依托《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和《有毒物質控制法》三大法律進行相關環境保護和規制管理。而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則主要負責除了肉類及禽畜產品外的人類食品及動物飼料、食品添加劑、藥物等基因工程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公共衛生服務法》和《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在轉基因藥品管制方面,則由食品和藥品管理局所轄屬的生物制品評價和研究中心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BER”) 和藥品評價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DER”) 負責;在轉基因動物與飼料方面,則由獸醫學中心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或“CVM”) 負責; 而在轉基因食品方面,則是由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或“CFSAN”) 負責。
(二)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
美國商業化生產的轉基因食品一般是轉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是轉基因食品標識的主要管理機關。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的法律規制可以從市場準入、標簽制度和侵權責任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1.市場準入制度。美國主張“實質相同”原則,認為轉基因技術與生產普通食品的技術不存在本質差異,因此反對將轉基因食品實施特殊管制,主張無論食品由何種技術生產制造,都應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管制。因此對轉基因食品的上市審批制度采取自愿咨詢程序,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與營養中心具體管理負責。
2.標簽制度。總體而言,美國對轉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標識制度。生產者或銷售者可以根據市場趨勢、流通需求或消費者偏好,自行決定是否對產品加以標識。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生產者商業性言論自由和廣告之間的沖突,美國 FDA 觀點明確,即有必要限制消費者的知情權以保障生產者的商業言論自由。 FDA認為沒有確切的科學證據證明轉基因食品損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國州或地方政府就沒有權利強行要求生產者進行標識。因此,美國許多州如馬薩諸塞州等對有關轉基因食品的標簽制度是否設立進行聽證。
3.侵權責任。美國對轉基因食品沒有強制標簽和強制審批的要求,因此沒有直接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對于轉基因生物銷售或使用引發的侵權,如造成的過敏反應或副作用,有機作物“基因污染”和環境侵權等,聯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沒有與轉基因生物侵權相關的專門規定。
美國,轉基因食品消費者一般只能通過普通法的民事損害賠償途徑。因此,轉基因產品的所謂“受害者”必須依賴普通法進行侵權賠償訴訟的三個途徑,即疏忽大意過失、嚴格責任、或者公眾妨害和私人妨害來捍衛權利進而可能取得賠償。基于美國相對完善的高額責任賠償制度,以及消費者好訴傳統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推動,食品生產商和供應商在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規范基本以謹慎狀態踐行自我約束和有效披露。
歐盟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
歐盟雖然在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究方面處在領先地位,但歐盟在技術開發上處于相對劣勢且商業化進展緩慢,并且歐盟部分成員國的糧食需求也部分的依賴進口,因此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相對較低。總體而言,從政府到消費者,歐盟國家對轉基因作物包括轉基因食品持審慎態度,進而采取較為嚴格的評估和管制。
(一)歐盟對于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
從對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上看,歐盟的法律調整主要包括轉基因微生物的封閉使用、轉基因生物的有意釋放、轉基因生物的轉移等方面的內容。
綜合而言,歐盟相關法律規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 20 世紀90 年代初之前,歐盟嘗試將所有轉基因作物和食品相關的行為都納入管理體系。第二階段是自 20世紀90 年代初后至今,為適應轉基因技術的發展,歐盟在某些具體和特殊領域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例如,《轉基因生物釋放環境指令》、《轉基因生物封閉利用法規》、《轉基因相關業者環境責任指令》、《轉基因食品上市與管理條例》等。
(二)歐盟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
與美國的法律規制內容相類似,歐盟從市場準入制度、可追溯標簽制度以及責任制度三方面對轉基因食品進行了網絡式、全方位的法律監管。
1.市場準入制度。整體上看,歐盟的市場準入制度可以概括為由EFSA 集中評估、歐盟委員會批準、成員國自行決定。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專門負責轉基因食品在歐盟境內上市及標示有關的安全評估、審理、核準與管理等。歐盟取消了各成員國單獨對轉基因食品和作物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批的權利,不同于美國的聯邦與州相結合的模式。第1829/2003 號條例對市場準入有特別的規定。
根據歐盟委員會 2010 年新修訂的《避免轉基因成分非故意的出現在傳統或有機作物的共存措施指南》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對于轉基因食品在本國的種植和耕作具有自由裁量權,即使此轉基因作物已經得到了歐盟委員會的批準。
2.標簽和可追溯制度。歐盟法律對轉基因食品規定了以程序性標準為基礎的強制標簽制度和可追溯制度。1829/2003 條例規定不管轉基因成分在最終產品中是否具備可檢測性,都應當有效明晰標識和披露,以保護消費者對此的知情權,避免消費誤導和信息不對稱,否則應受到懲罰。
但是,此規定也有例外:轉基因成分含量在0.9%以下,或者最終食品中一個轉基因成分的出現是偶然或非故意的,或者技術上程序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以不在食品上設置標簽。此例外的開放,也引發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社會團體之間,民眾之間的激烈討論。
3.責任制度:
(1) 產品責任。依據歐盟產品責任法律,若轉基因生物相關活動對個人財產或身體造成損害,受害者可訴民事侵權以請求損害賠償。歐盟產品責任法將產品的定義擴大為所有可移動物,并將基本農產品和作物涵蓋。但操作起來,非常困難。
(2) 違反標簽制度的責任。在歐盟范圍內,違反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的具體懲罰措施如罰金或銷售禁令等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但為防止這一授權的濫用,歐盟亦規定各成員國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來保證歐盟范圍內有關轉基因食品安全措施的實施,從而防止轉基因作物和食品在歐盟境內發生歧視性或偏頗性的轉移。
(3)環境損害責任。歐盟 2004年的《關于環境損害預防與救濟責任的指令》規定:因轉基因生物研發、釋放、利用和運輸等活動而對受保護物種及其棲息地、水資源、土地造成損害或威脅的,相關業者應依該指令以及其所在國的相關規定,承擔預防和救濟相應環境損害的法律責任。
中國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
相對美國和歐盟,中國在轉基因作物和相關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發、商業化和法律規制總體而言處在滯后狀態。據統計,2012年中國進口大豆占全球大豆銷量的60%,玉米和棉花的進口也呈繼續擴大之勢。從另一個角度解讀,中國目前在轉基因作物研發和相關規制的缺失也為積極汲取域外經驗提供了平臺和進一步針對國情進行提升的空間。無論從立法頂層設計或是各部門法的適時修訂,均應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食品安全改革和轉基因食品發展的基礎上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
目前,中國已有5大類17種轉基因生物在銷售。統計表明,2012年中國種植轉基因作物面積400萬公頃,約為加拿大的1/3。同時,中國從點到面也逐步擴大轉基因作物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的種植面積。迄今中國已發放5個轉基因大豆品種和13個轉基因玉米品種的進口安全證書。農業部表示,中國關于轉基因工作的原則是積極研究、加強監管、審慎推廣。
從政策層面上,轉基因作物相關問題和原有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是中國近期著重考慮的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別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包括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一)中國關于轉基因作物的一般規定
與美國和歐盟的多層次和多方面調整的關于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相比,中國在轉基因作物的法律規制從 20 世紀90 年代始才逐漸參加轉基因生物安全國際公約并進行國內相關立法。一方面,中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轉基因作物的單行法律。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規制的立法層次較低,大多為相關部委、監管機構或地方性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單行法、行政法規、規章、通知和意見中,沒有上升到統一有序的體系,影響其穩定性和權威性,限制其效力范圍,甚至可能影響食品安全體系的完善以及農業改革的推進。
除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外,中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相關法律。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適用。此外,2006年頒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5年頒布的《畜牧法》、2004年修訂的《種子法》以及2000年修訂的《漁業法》和《農業法》等都對所涉及的轉基因生物的選育、實驗、審定和安全評價等管理工作進行規定,要求應當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行政法規。2001年,國務院頒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動,都必須遵守此條例。
3.部門規章。中國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在1993年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實驗研究、中間試驗、工業化生產以及遺傳工程體釋放和遺傳工程產品使用等和從國外進口遺傳工程體,在中國境內基因工程工作的,都應遵守本辦法。
之后,中國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管理、標識管理、加工審批、產品進出境檢驗檢疫工作。同時,中國還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序》、《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程序》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程序》,分別從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管理、標識審查、許可制度進行規定。
4.地方規范性文件。中國多個地方政府在農業轉基因生物方面也做了大量立法,包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加工許可審批、以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如中國農業大學周超教授總結,中國已經基本建立了與轉基因生物安全配套的法律管理體制:國務院牽頭建立由農業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衛生部、環保部、質檢總局等部門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農業部作為牽頭主管部門,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建立農業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制度和標識管理制度。
(二)中國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評析
由于中國對轉基因食品沒有專門的立法,雖然最新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有了進步,但對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而言,仍缺乏具體化的措施。
中國對轉基因規范在整體形式上介于美國和歐盟之間,雖然對轉基因食品準入有較為籠統的審批制度,對轉基因食品有一定的強制標簽要求,但中國標簽制度是建立在最終產品監管基礎之上的,并沒有設置類似于歐盟的可追溯制度,甚至實際操作層面比美國還要寬松。一些轉基因產品的出口大國如美國、加拿大,認為中國不應以生物安全為由設置貿易壁壘;而國際的環保團體和消費者組織則支持中國在生物安全問題上的謹慎態度和立法。
轉基因食品安全作為中國食品安全規制的有機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自始至終堅持審慎原則。對轉基因食品必須加以嚴格審批和預先監管,進而避免嚴重的安全隱患。在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指導上應該采取 “優先考慮風險、嚴格預防管控”原則。既要考量轉基因食品在短期內在糧食供給等方面帶來的益處和經濟效益,更要重視轉基因食品長期對耕地政策、外貿平衡和食品科技帶來的不良效應。事實上,環境惡化和監管不嚴已經使中國食品安全情況不容樂觀,過去十五年內大量出現和惡化的假冒偽劣食品危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已經為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敲起警鐘。
為最大程度地保障轉基因食品安全,中國應建立健全轉基因食品產業發展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擴大轉基因食品安全監控范圍。結合國內外食品工業、生物醫藥發展,將可能用于人類保健、醫療等轉基因生物制品納入監控范圍,實現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的多元覆蓋。其次,完善轉基因食品的責任制度。再次,建立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的風險防范機制和傷害檢測機制,也要建立相應的評估機制。
結語
轉基因食品和食品安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影響和政策走向的討論在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仍會繼續。基于消費者民眾對食品安全的顧慮、關注或積極支持改革的努力,建立相對完整的食品安全和專適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制是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及研究人員體情社會責任和彰顯樸素良知的基礎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不僅形式上必須由專門的成文法律來規范和約束當事人的行為和建立細化的食品標準,更需要從法律技術層面進一步明晰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的操作步驟以及相關的監管制度。通過法律規制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實際操作制度的公信力、確定性和執行性,同時也能有效的同其他主要國際貿易伙伴體系接軌并贏得國際對中國食品安全的信任和依賴。
轉基因食品安全范文3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轉基因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G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7)07-0052-04
轉基因食品是生物技術的產物。近十年來,轉基因作物的種植持續大幅增多,轉基因食品在全世界范圍內已經相當廣泛,成為一種新型的食品。從統計資料顯示,到2005年初,轉基因農作物幾乎覆蓋了全球可耕土地總面積的4%。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至今尚無定論,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危害一旦發生,其廣度和嚴重程度可能都將令人毛骨悚然,甚至無法挽回。因此,有必要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實施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實保護消費者,乃至全人類的環境權、健康權等合法權益。
一、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
一般意義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對消費者的安全性,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計劃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的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進行制作,并且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由定義不難看出,一般食品安全僅僅體現出制作規范性和食用安全性。轉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具有顯著的特征。第一,生態環境影響性。一般食品安全問題僅僅是指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但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還包括對生態環境所產生的影響。第二,危害的潛在性。一般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問題都是比較直觀,一旦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人體就會立即或者相對不太長的時間內表現出食物中毒之類的病癥。但是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無論是對生態環境還是人體健康的威脅都是一種潛在的危害,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尚未明確具體地表現出到底會導致何種病癥或其他問題。第三,具有安全檢測不確定性。依照目前的科技發展程度,科學手段尚且沒有發達到能夠像對普通食品那樣,準確檢測出到底在何種標準度下才是安全的。第四,一旦致害,其范圍的廣泛性。由于轉基因作物已經在全世界廣泛種植,轉基因食品也在商場超市、街頭巷尾大量銷售,一旦其潛在的危害真正爆發出來,將導致全球范圍的大災難,涉及面很大。第五,一旦致害,其后果的嚴重性。因為轉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一旦損害發生,極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對人體乃至其他一切生物的遺傳基因造成變異性破壞;更有可能帶來后遺癥,不僅嚴重危害了當代人,更打破了代際平衡,給下一代人開始了永無止境的噩夢。第六,法律保障的特殊性。基于上面的諸多特征,決定了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要區別于一般食品安全,即要針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更加注重風險預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控機制,確立嚴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統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審批、追蹤和標簽制度的完善
概括而言,我國與轉基因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已經初具規模,一共頒布過行政法規1部,部門規章8部,其中農業部5部,衛生部1部,檢驗檢疫總局1部,科委1部,體現出了一定程度的全過程控制理念,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的規范也較為完善,體現了一定的貿易保護傾向,態度相對謹慎,管理比較規范。但是這些規定仍然未能與迅猛發展的轉基因技術和我國具體國情完全相適應,表現出一些不足之處。第一,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的立法層次較低,在現行有關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規中,主要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第二,我國目前關于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立法重點關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對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依據是原來的《食品法衛生法》,專門立法不完善;第三,現有的關于轉基因生物的法規、規章等均是由農業部等部門制定的,其注重的往往是經濟利益,由于沒有環保部門參與立法,因此其立法理念中對于生態利益、環境利益的保護是少之又少,甚至完全沒有涉及,各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
要想更有效地保障轉基因食品安全,最根本的還是呼喚《轉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當然,這部法案的出臺還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中不斷探索,循序漸進,并非一蹴而就,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日前,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透露我國將制定《轉基因生物安全法》。這一舉措將使我國在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道路上又大踏步向前邁進。在此,遵循風險預防、環境保護、適度控制、國際合作以及知情選擇等原則,筆者擬對以后《轉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提出一些具體制度的構想,以期待能夠從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構建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1.完善轉基因食品審批制度
關于轉基因食品的生產和進口,《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在第3章第11條至15條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再加上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關于轉基因生物審批的規定實際上也涵蓋了轉基因食品,同樣可以適用,應該說還是較好地體現了風險預防原則的。但是如果從適度控制原則的角度來考慮,筆者認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有關“加工和進口轉基因食品必須向衛生部申請”的規定需要完善。由于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但是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轉基因作物的種植分布不均勻,轉基因食品研發水平、生產技術和銷售數量也不盡相同。如果不針對地區的特點作具體分析,將極有可能阻礙轉基因食品產業在當地的良好發展態勢,給地區乃至國家經濟造成損失,甚至由于貿易壁壘的關系與美國加拿大等轉基因食品輸出大國之間產生諸多貿易糾紛,影響國際貿易。
因此,筆者認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必須向衛生部申請”的規定有失偏頗,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當做如下完善:(1)對于轉基因食品整套研發控制相對落后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防止權力一旦下放,由于技術支持不夠,造成濫用,釀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即這些地區的轉基因食品生產和進口仍然必須向衛生部申請,門檻不能降低,以便于有效地貫徹風險預防原則。(2)對于轉基因食品整套研發控制相對先進的地區,由于轉基因食品的研發技術發達,更新速度快,貿易量大,如果也要向衛生部申請,很可能影響當地轉基因食品產業發展的進程進度,造成時間的浪費和財政的損失。所以,為了鼓勵其轉基因食品產業的發展,應該相應降低審批門檻,下放到省、直轄市一級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然后報衛生部備案為宜。這樣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適度控制原則的精神,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3)審批門檻是否降低,取決于該地區的申請和衛生部的審核驗收,如果審核驗收不符合要求,審批門檻將不予降低。并且衛生部每年必須檢查驗收,以防審批權下放之后的濫用,一旦發現,將收回審批權,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有關轉基因作物種植的審批,應當由農業部門制定相應的許可制度,具體可以參照農業部2006年1月27號,將于2006年7月1日實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設立許可證制度,對其資質、安全管理制度、提交材料、申請期限以及許可證有效期等一系列問題作詳細的規定。
2.建立轉基因食品追蹤制度
所謂轉基因食品“追蹤制”,就是記錄轉基因食品在整個生產和流通環節的來源和去向。具體做法是使每一種“轉基因食品”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標識號碼。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商必須建立信息檔案制度記錄上手供貨商和下手購買商的身份,并保留記錄5年備查。同時向購買商書面說明食品含有“轉基因生物”、該“轉基因生物”的標識號碼或食品含有由“轉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成份或添加劑。當該購買商轉售這種轉基因食品時,也必須記錄購買者的身份,并以書面形式提供同樣信息。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追蹤轉基因食品去向的鎖鏈。由于追蹤制度使轉基因食品的信息與轉基因食品一起流通,使得食品標簽的內容有據可查。同時,通過對轉基因食品的流通和消費地的環境進行長期監測,可以評估轉基因食品對環境的潛在影響。當發現轉基因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始料未及的負面影響時,各生產商和分銷商保留的信息資料便于管制機關及時在市場上找到出現問題的轉基因食品,并制止其繼續流通。同時有必要對長期消費轉基因食品的用戶進行檔案登記、跟蹤調查制度,及時反饋轉基因食品的有關情況,為進一步完善轉基因食品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資料。同時,在國際合作原則的指導下,可以嘗試與歐盟等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比較健全的發達國家進行國際合作,建立轉基因食品追蹤信息互通共享,在此基礎上保證轉基因食品信息的在國際范圍內的可追蹤性,有效地掌握其發展動態及來龍去脈,一旦發生風險和危害,能非常快速準確地進行追蹤,把風險和危害處理的成本降到最低。而且,追蹤制度依靠現今高度發達的信息和網絡技術,還是可以實現的。
3.完善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
轉基因食品(GMF)標簽是指對GMF要明確進行標識,說明該商品是轉基因食品或含有轉基因成分,以便與傳統食品區分開來,提供給消費者自主選擇。標簽的內容一般包括轉基因成分是多少、是否有毒性與過敏原,是否含有抗生素標記基因,營養成分的構成狀況,有哪些特點,生產地址與廠家等等。
雖然,標簽制度已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和《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都有具體規定,但筆者認為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應當把轉基因作物也納入到標識的范圍內。現在,理論界呼聲最為高漲的就是對直接入口的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是筆者認為,我們不僅應該對直接進入人體的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我們還應當將農民種植的轉基因作物也納入到標識的范圍中來。這是因為,首先,如前所述,轉基因作物大都是轉基因食品的原料,可食用的轉基因作物就是轉基因食品;其次,目前農民對于什么是轉基因作物、轉基因作物有什么潛在的風險以及如何識別轉基因作物都沒有明確地認識,這就可能會導致一家農民進行轉基因作物的種植而引起周圍作物的“基因污染”等一系列破壞生態環境的問題。為此,我們應當一方面加強轉基因作物安全性知識的宣傳,另一方面對轉基因作物進行標識,以使農民有權選擇種植還是不種植轉基因作物,防止農民成為某些不法商家欺騙和愚弄的對象,切實保障知情選擇權。
第二,增加我國標簽中的信息含量,用準確易懂醒目的文字和數據表述標簽的內容,盡量避免使用過分專業的術語,對轉基因作物及食品是否有損于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做出警示。畢竟,大多數消費者都是普通人,無法理解那些稀奇古怪、名目繁多的專業術語;只有標簽的內容大多數消費者能看懂了,才是真正實現了知情選擇權。
第三,我國通常以“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作為標識標準,這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不同,而且我國現有的生物技術水平也無法達到檢測水平。為此,筆者建議我國應與國際接軌,采用大多數歐洲國家通行的0.9%的標準去衡量轉基因產品是否需要標識,也沒必要采用歐盟0.5%最嚴格標準,以奉行適度控制原則為宜。
三、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
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旨在為公民消費轉基因食品后對其人身、財產帶來損害而給予的救濟,而不主張通過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因為轉基因食品具有極為復雜的科技背景,鑒于目前科學技術上的欠缺,對其安全性的評價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性狀態之下。為了更好地保障公眾的安全,同時也避免給企業帶來過分沉重的經濟負擔,造成社會經濟發展的停滯和失業增加等問題,進而阻礙轉基因食品產業的發展,有必要建立這樣一個保障基金制度,從而使受害者獲得相應的救濟,維持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1.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應用于轉基因食品損害賠償之弊端
如果要通過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來解決轉基因食品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諸多弊端:
一是由于轉基因食品的廣泛性和普遍性趨勢,一旦致害,肯定是范圍甚廣,人數眾多,無疑將形成集團性的訴訟。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只是有代表人訴訟制度,對于司法實踐中的一般民事集團訴訟問題尚且沒有很好地解決,更不用說轉基因食品侵害賠償的集團訴訟了。因此,在法律規定不明確,司法實踐不完善的情況下,受害者的救濟很難得以順利實現。而且,這種集團訴訟如果不健全,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和損失,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危機。
二是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言下之意就是說,不管當事人是否知道被侵害,一旦超過20年,人民法院就將不予保護了。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危害具有潛在性,而且潛伏期可能很長,需要30年、5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出來。如日本的水俁病,就經歷半個世紀以上的積累才爆發。顯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旦損害事實發生,那么權利的侵害之日應該就是食用該致害轉基因食品之日。但是,也許損害事實發生之日已經是30年甚至于50年以后了,已經遠遠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試問,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的權利如何保障?損害如何救濟?很顯然要想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轉基因食品侵害賠償問題,訴訟時效方面存在很大問題,將使得受害者救濟無門。
三是就算官司勝訴,集團訴訟執行難的老問題將繼續阻斷受害者的救濟之路。在加害人惡意拒絕執行或者故意拖欠的場合,理論上受害者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獲得賠償,但此類程序曠日持久,一般對受害人很不利。
2.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
基于上述訴訟方式的諸多弊端,筆者認為,解決轉基因食品損害賠償問題的更好途徑是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使法律責任社會化,即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將因轉基因食品侵權所發生的損害視為“社會損害”,通過保障基金制度,由社會上多數人承擔和消化損害。
轉基因食品安全范文4
(1.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1;2.鄭州大學 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摘要: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關于轉基因食品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顯現,實踐要求對其進行立法完善。國外立法相繼對轉基因食品問題進行規制,預防潛在的危險,對此,筆者也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進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為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過《刑法》內容的完善,打擊轉基因食品的犯罪行為并有效預防犯罪。
關鍵詞 :轉基因食品;問題;思考;刑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來轉基因食品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從一開始的不了解,到人們開始認識轉基因食品,當然其中也伴隨著一系列的轉基因食品問題,如湖南衡陽的“黃金大米案”、“星聯”玉米等等。隨著網絡信息的飛速發展,關于轉基因食品的問題日益顯現在人們面前,2014年兩會期間,轉基因食品問題也成為熱議的話題。針對轉基因食品存在的潛在危險性,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確,同時我國的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立法較少,《刑法》作為對國家安全和人民權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問題現狀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存在的諸多問題
1.轉基因農作物的非法種植。2009年11月27日,農業部下屬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頒發了兩種轉基因水稻、一種轉基因玉米的安全證書,這意味著中國將會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進行轉基因主糧商業化種植的國家。2005前后,轉基因利益集團就公然非法種植轉基因水稻2萬多畝,這些水稻從湖北流到廣州、中山、順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樂福等大超市。后釀成國際性的轉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鏟除了轉基因水稻,但其當事人張啟發等人則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義上的制裁。張啟發不僅沒有任何的悔過表現,反倒變本加厲,在2006年中國科協年會的開幕式上大聲叫喊:“轉基因食品是評價最透徹、管理最嚴格的食品”,“政府批準上市的轉基因食品絕對安全”。2010年3月10日,兩會期間,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表示,農業部從未批準任何一種轉基因糧食種子進口到中國境內商業化種植,目前我國仍未允許轉基因大米的商業化生產和進入市場流通,但是實際上,轉基因農作物在中國境內悄無聲息地生長著,并計入銷售流通領域。
2.轉基因種子的非法銷售。2010年3月10日,兩會期間,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表示,農業部從未批準過轉基因糧食種子在中國境內商業化種植,幾天之后,全球性環保組織綠色和平《超市生鮮散裝食品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稱,沃爾瑪出售非法轉基因大米、伊藤洋華堂超市出售非法轉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國新聞周刊更是爆出,轉基因主糧的非法商業化進程從來也沒有停止過,轉基因水稻種子很容易買到,轉基因種子的業務網點已經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蘇、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轉基因食品的非法人體試驗。美國塔夫茨大學,在湖南省衡陽市一所小學選取72名6歲到8歲的健康兒童,其中24名孩子被當成小白鼠,在21天的時間里每日午餐進食60克轉基因大米。此事經媒體曝光,遭到綠色和平組織的抗議和人們的聲討。無論“黃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國轉基因監管方面的軟肋。信息公開,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學地證偽或證實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潛在的危險性,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因而轉基因食品的非法人體試驗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轉基因農作物的非法種植、非法銷售,轉基因食品的非法研發、非法運輸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予以規制,不能任由其發展。
(二)歐盟對中國出口轉基因食品的態度
2011年12月,歐盟首次專門針對中國米制品轉基因成分的2011/884/EU決議,自該決議實施后,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共通報了56批來自中國的含轉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歐盟認為,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轉基因食品和飼料進入歐盟市場,應繼續實施針對中國米制品的緊急措施。2013年,歐盟2013/287/EU決議,修改2011/ 884/EU號決議,就我國輸入歐盟米制品中的轉基因大米成分出臺緊急措施。此次修訂將決議的適用范圍調整擴大到未去殼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類產品。對中國輸歐不能提交轉基因成分分析報告和由國家質檢總局(AQSIQ)簽發衛生證書的貨物,歐盟將采取退貨和銷毀處理措施,對已提交轉基因成分分析報告和衛生證書的貨物,歐盟將逐批開展轉基因檢測分析。
(三)學者和社會人士對轉基因食品問題的態度
面對中國轉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問題,非法種植、銷售等問題,很多學者、社會人士紛紛發出倡議,要求政府立即調查轉基因事件,調查其中的賣國行為、腐敗行為、瀆職行為,追究非法種植、銷售轉基因主糧的責任,立即停止全國各地的轉基因主糧推廣工作,重新評估轉基因作物的風險,加快人大轉基因作物立法,并將其置于威脅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來處理。重新組建最高級別的國家糧食安全委員會,使食品安全、營養、環境、衛生、醫學、國家安全等各個領域的專家以及人民群眾都參與到轉基因主糧安全性的討論上來,給人民群眾一個真實、全面的、客觀的、科學的調查結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訪了美國洛杉磯、圣地亞哥、芝加哥等六個地區,對當地專家學者和普通民眾進行了將近30場訪問,目的是初步了解轉基因食品在美國的情況,以及人們對轉基因食品的態度。伴隨著歐盟的退貨調查,湖南的“黃金大米案”,崔永元與方舟子的討論及崔永元自費赴美國了解轉基因食品情況等一系列事件在網絡、新聞上的報道,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的論證愈來愈激烈,2014年兩會期間,轉基因食品問題也成為人們和代表們熱議的話題。
二、國外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態度及刑事立法概況
對于轉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轉基因農作物產量高,對于解決世界糧食危機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帶來嚴重危害。世界許多國家均對轉基因食品進行立法規制,并主要分為兩大陣營:美國為首的邁阿密集團和歐盟集團。邁阿密集團對轉基因食品的規定相對寬松,而歐盟集團認為轉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潛在的巨大風險,且沒有轉基因食品對人類不構成危險的結論,歐盟采取“預防在先”的謹慎原則。目前世界各國應對轉基因食品問題的時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經濟法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國家地區認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陸法系國家
芬蘭規定基因技術罪,違反《基因技術法案》及相關禁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生產、使用、進口、販賣或者向市場投放轉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義務、報告危險情況、記錄轉基因物質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處以罰金或監禁。法國刑法典中規定了非法實施人體實驗罪,違反規定在當事人身上進行生物醫學研究的處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這樣的立法雖然不是直接針對轉基因食品實驗而制定,但是對于轉基因食品技術的研究控制和濫用控制意義重大。韓國實施轉基因食物的強制性標簽制度,未標識或者標識錯誤,處3年有期徒刑或高額罰款。
(二)英美法系國家
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對相關的法律解釋,通過解釋和判例法來預防和懲治利用轉基因技術進行的犯罪行為,雖然美國目前沒有一部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刑法規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釋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夠對轉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進行懲治[3]。
三、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立法概況
中國目前僅有的關于轉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規《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一些部門規章《進出境轉基因食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及地方規章等,遠遠不足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各種轉基因食品問題。面對轉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規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權利,避免突況發生時緊急臨時頒布法律的情況再次發生。
2003年的非典時期,中國政府20余天就極有效率地制定并頒布實行了《公共衛生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條例》,毫無疑問,這是中國政府本著對人民的極端負責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對經常可能發生的公共安全衛生問題,這種經常遇到的問題,為什么以前就沒有制定相關的緊急事件應急條例?以此為鑒,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時完善。我們今天越來越面臨著一個主體交往行為復雜的社會。用狄驥的話說,我們處在一個異常復雜的“社會連帶關系”之中,要使這一關系安定有序,就必須在我們交往之先有統一的規則在旁(盡管在終極意義上,法律永遠受制于社會的經濟結構),而不是出了問題,才請法律出來亡羊補牢[4]。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如今面對轉基因食品可能潛在的危險性,有必要通過法律對其進行規制,不能任由其隨意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可適用的法律法規欠缺,可以說近似是一個空白區,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規范轉基因食品研發、生產、銷售及轉基因作物的種植等環節。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時也需要嚴格執法,保證轉基因食品在我國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展,當然也包括我國的《刑法》中關于轉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轉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發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約束。
四、完善我國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規制
《刑法》是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決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決的問題,通過刑法的刑事懲罰,預防犯罪,震懾犯罪分子。目前,面對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問題,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應,應對隨時可能出現的問題。
轉基因食品對人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風險已經受到各國的廣泛關注,我國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規制措施,不能充耳不聞。國家應當本著法治的原則,在促進生物科技發展的同時,確保人民的生命健康,盡快形成相應的法律文件。有些學者認為可以在分則增加一章轉基因食品犯罪,對此我不認同,單獨增加一章不僅會破壞分則的整體結構,而且會與刑法分則章節區分的標準相違背。完善轉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規定,我認為可以根據轉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將轉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類罪名條文下面,這樣不會破壞刑法分則的整體結構。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轉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區分故意和過失進行定罪量刑。轉基因食品的非法生產、加工、銷售的涉及面廣,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過此處的完善,有效應對未知的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險。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轉基因食品罪,遏止轉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種植轉基因農作物罪、非法銷售轉基因食品罪,對于種植和銷售的行為,因為轉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響的范圍廣,因而在給予自由刑處罰的同時,給予財產刑,以達到有效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中,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研發試驗過程中發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為,增加規定利用轉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罪,打擊非法進行轉基因食品的人體試驗,處以自由刑的同時給予財產刑,通過這種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類似“黃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給予嚴厲的刑罰制裁,有效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對于轉基因犯罪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我認為直接適用我國《刑法》現有規定即可。一些專家學者這認為中國大范圍的私自種植轉基因農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場的行為,是國外勢力與國內不法分子勾結企圖通過轉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縱國家糧食安全,屬于背叛國家罪的一種形式,我認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的規定雖然沒有列明具體的行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轉基因食品危害國家糧食安全進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因而,此類犯罪直接適用背叛國家罪即可。
在國際社會對轉基因食品普遍關注、嚴格管理,大型跨國企業和高端技術企業不斷擴張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立法機關應不斷完善我國立法,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嚴格執法,明確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及其研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等環節的規則。《刑法》作為保護國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國家生態環境的最后保障,必須積極應對,針對轉基因食品可能產生侵害的各個環節進行細致的立法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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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超,伍金娥.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J].中國食物與營養,2007(6):19-21.
〔3〕許鵬元.美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東方企業文化,2007(9):16-18.
轉基因食品安全范文5
轉基因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影響嗎?美國人吃不吃轉基因食品?轉基因食品會讓民族斷子絕孫嗎?為什么轉基因食品爭議這么大?12月1日下午,首屆轉基因嘉年華活動在后山藝術空間舉行,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等“挺轉”人士,現場回應了對轉基因問題的一些質疑。
在12月1日的活動現場,幾位知名“挺轉”人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食品毒理學學科創始人之一陳君石,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云波教授,中科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研究員朱禎,中國農科院生物技術研究所所長林敏,就轉基因食品的一些爭議進行了回應。
“挺轉”人士認為轉基因食品更安全
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表示,目前針對轉基因食品的科學實驗都是預設它們是有問題的,但結果是沒檢測出來問題,因此他認為轉基因食品可以放心食用。
“反轉”人士的一個觀點是轉基因食品會對民族的后代基因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斷子絕孫。羅云波教授認為,這是因為中華民族文化中有“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所以用斷子絕孫這個話就能勾起中國人最敏感也最脆弱的神經。
羅云波表示,絕對安全的食品是沒有的,而轉基因食品安全性不比傳統食品更低,“普通食品如果按照轉基因食品那樣嚴格的標準來檢測的話,是過不了關的,比如臭豆腐、羊肉串,轉基因食品是政府幫大家篩選的一道更安全的食品。”
轉基因信息將逐步公開透明
12月1日的活動現場,來了上百位聽眾,活動的主體環節是對轉基因心存疑問的聽眾向幾位“挺轉”人士提問。現場針鋒相對,幾位專家輪番上陣,有時組團回答聽眾的同一個問題。
針對聽眾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擔憂,陳君石表示,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政府對轉基因食品研發都有一套嚴格的規定,中國也是如此。一個轉基因的作物或者動物,從實驗室研究開發,一直到最后上到消費者的餐桌起碼要8~10年,這是一個嚴肅認真的過程。陳君石認為很多人的誤解來自于對這些程序的了解不夠,“我從官方得到的消息是,所有這些流程和程序會更加透明,逐步公開”。
有聽眾認為外國人不吃轉基因食品,“挺轉”專家進行了否認:“美國人比我們多吃了十幾年,說美國人不吃轉基因是瞎說的。”幾位“挺轉”專家都把轉基因問題爭議如此之大的原因歸結為公眾科學素養不足。
轉基因不只是農業部的事
針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應該由哪些部門來管理的問題,陳君石表示,國務院規定農業部負責所有轉基因作物和動物的研究、開發、試驗等等,但衛生部門的科學家也會參與到安全性的評價中。比如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還有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所以這不僅僅是農業部或者是衛生部門的事,國務院其他部門也有參與”。
回應
豬“試吃”轉基因大米證明食用轉基因食品安全?
農大教授回應:該試驗與安全性無關
日前有媒體報道,農業部委托中國農業大學做轉基因大米的小型豬90天喂養試驗,試驗負責人表示,試驗用豬在90天喂養期間各項指標正常。有公眾質疑這項試驗是為了證明豬食用轉基因食品安全,從而證明人食用也是安全的。
對此,農大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云波向筆者表示,這是一個誤解。農大是做了豬喂養的試驗,但是跟安全性沒有關系。這個實驗純粹是科學家為了探索轉基因技術在其他領域,比如生物制藥等領域的可能用途。當時情況是,筆者問實驗負責人老鼠吃了轉基因大米是否安全?負責人說老鼠吃了沒事兒,豬吃了同樣也沒事兒。報道出去后,很多人就以為這個實驗是通過讓豬吃90天轉基因大米來證明其安全性。
對話
對話人: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
李澤偉:作為一位食品安全領域專家,你認為轉基因食品安全嗎?
陳君石:轉基因是現代生物技術,把外來基因轉到原有的東西里面。實際上,農業上任何一個新品種的出現一定是基因改變的結果,包括雜交水稻。
我們吃進去的糧食里邊都有基因,到了胃里消化時是不區分基因和轉基因的。基因不可能整合到人的身體里,人吃豬肉就會變成豬嗎?
李澤偉:有觀點認為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因此同意生產轉基因食品會不會操之過急?
陳君石:做什么事情都有風險,坐飛機沒有風險嗎?為什么人們還坐呢?零風險是不存在的,我們要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轉基因也一樣。
我們不能承受的是輿論的風險、社會不安定的風險,政府目前對轉基因的支持停滯不前的原因在于此。我們真正面臨的風險,是已經貽誤了轉基因發展的時機。
李澤偉:為什么轉基因爭議這么大?
轉基因食品安全范文6
根據《XX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集中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暨"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貴安委辦〔2015〕46號)要求,經研究決定2015年7月至12月底在全市危險化學品領域集中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暨"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繼續集中打擊、整治一批當前表現突出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通過開展專項行動,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秩序,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防控力度,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領導機構
為了切實加強對全市危險化學品"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六打六治"取得良好成效,我局成立危險化學品"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危化科,名單如下:
組 長: 陸XX 市安全監管局局長
副組長: 莊XX 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
成 員: 劉XX 市安全監管局危化科科長
張大發 市安全監管局主任科員
三、范圍
在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單位)集中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暨 "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專項行動打擊范圍如下:
1.打擊危化企業無證生產、超越批準的生產行為,整治生產儲存在役裝置設計未經過正規設計,圖紙造假、圖實不符問題。
2.打擊危化企業無證經營、超越批準的經營行為,整治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掛靠經營等問題。
3.打擊破壞損害油氣管道行為,整治管道周邊亂建亂挖亂鉆問題。
4.打擊危化品無證運輸和非法改裝、認證、運輸行為,整治危化品運輸企業違法掛靠、外包、違規裝載,及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等問題。
5.打擊危化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無資質施工行為,整治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問題。
6.打擊"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整治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與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等問題。
四、實施方法和步驟
按照屬地監管為主,各單位自查自糾與督查檢查、執法檢查相結合。專項行動從7月開始到12月底結束,為期6個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下旬)。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動員部署和宣傳工作,要傳達到轄區所有企業。
(二)自查自糾階段(8月~11月)。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按照以上打非治違范圍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凡存在上述重點打擊整治的六類行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每月1日前生產經營單位要向當地安全監管局報自查自糾情況。
(三)集中打擊整治階段(8月~12月上旬)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通過開展督查、聯合執法、"四不兩直"暗查暗訪等方式,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和整治。重點對已公告安全許可證過期或已經注銷的企業進行逐一檢查;對存在非法違規行為且在整改期限到期仍未整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
(四)總結階段(12月中下旬)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及時收集"六打六治"資料和信息,全面記錄行動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各種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克服和解決行動中發現的問題,同時積極推廣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和做法,推動長效機制建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把開展危化品"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作為下半年安全生產的重要任務,做到動員部署到位、責任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到位。
(二)嚴格責任追究,敢于動真碰硬。專項行動期間,對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實行掛牌督辦,對非法生產經營的企業一律依法取締關閉,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且不整改以及因違法行為導致事故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通報相關部門。 對"打非治違"不力,發生因非法違法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