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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范文1
推動“清潔發展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是根據《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建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減排溫室氣體的靈活機制。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履行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義務。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南非礦業和能源事務部已批準1241個CDM項目,項目類型涉及風力發電、太陽能、小水電、工業節能、垃圾填埋氣發電等。今年年初又正式啟動了53個CDM項目。
在南非,CDM項目已得到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業的重視,許多省已經設立或將要設立CDM技術服務機構,促進南非企業與發達國家合作開發CDM項目。本屆全球氣候大會在德班結束時,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宣布,將為貧窮國家,特別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國家,爭取更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清潔發展機制是根據《京都議定書》第12條建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減排溫室氣體的靈活機制。目前,包括西班牙在內的幾個歐洲國家已表示將為該計劃提供資金。
南非目前正在推動的清潔發展機制,以及發展可再生能源與煤炭液化的經驗,將為非洲國家未來開發新能源作出示范,也將有助于聯合國在非洲地區推動清潔發展機制的計劃。
建立“綠色電力交易機制”
南非煤炭資源豐富,其國有電力公司ESCOM的火力發電成本幾乎是全世界最低的。但是由于火力發電污染嚴重,南非政府正吸引國內外資金投資開發風能、太陽能以及天然氣等清潔能源。2006年,南非的清潔電力發電量已達到1.2億千瓦。
但是,清潔能源發電的成本較高。在南非境內,風力發電成本是火力發電成本的兩倍多,其他綠色能源的發電成本也遠遠高于火力發電,因此,有自由選擇權的消費者不可能花雙倍的錢購買昂貴的新電能。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南非政府建立了“綠色電力交易機制”,由一家名為AMATOLA的機構負責把清潔電力推向市場。綠色電力交易機制下的消費者主要以一些高污染行業的國際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受國際上相關環境公約的限制,必須要通過消費綠色電能等方式來彌補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據了解,消費每1000蘭特(相當于180美元)的再生能源電能,等于少向自然界排放2.3噸的二氧化碳。
而所謂的綠色電力包括甘蔗渣發電、生物能等。由于制糖業興盛,南非眾多糖廠都開發了甘蔗渣發電項目,除了自給自足以外,還向國家電網輸送電力。目前甘蔗渣發電是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模式中成本最低的。專家預測,甘蔗渣發電由于原材料價格幾乎沒有波動,將來其電力價格有可能比用煤炭和天然氣發電還低。
在生物能方面,南非農業森林生物能源協會已將種植麻瘋樹、辣木等四種樹木的計劃進行到商業化階段,并利用它們的樹種提取大量的生物柴油,這一計劃的最終目標是建立生產生物柴油的商業公司。相關單位在執行計劃的同時,也針對種植環境進行“環境影響綜合評估”,只有評估通過,才能獲得南非政府商業化種植樹木的許可。
生物能的生產與使用不僅可以減少污染,而且可以依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賺取“碳排放權(Carbon Credits)”,并且可以將多余的碳排放權出售給缺少的國家以賺取外匯。據估計,每棵樹每年吸納一噸的二氧化碳氣體將賺得5~7美元。
其實,麻瘋樹、辣木等四種樹木的種植,對于南非而言,不僅有助于能源的取得以及賺取外匯,制成柴油后所剩余的材料既可以用于生產煤球和用來發電,也可以用來做動物飼料。同時,這些樹木還具有各種醫藥用途。更重要的是,這些植物的種植正好適合南非的干旱氣候,不會對當地耕地和水資源造成壓力。
南非在其政府白皮書中表示,希望海外投資大力參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和經營,以協助南非解決日益嚴重的電力短缺和環境污染等窘境。
采取“太陽能經濟鼓勵政策”
面對世界性的能源危機,全世界的有識之士都在呼吁:大力推廣利用可再生能源,讓人類社會保持可繼續發展。在眾多的可再生能源中,以太陽光能的資源數量為最豐富、分布范圍為最廣泛,而且把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的技術也已相當成熟、十分可靠、最適宜推廣普及,太陽光能是一種具有明顯優越性,值得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太陽光能是取用不盡、永不枯竭的,它毫無保留地送到世界各地,因此得到南非的青睞。在政府大力的推動下,太陽光能發電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南非人所接受。
為了太陽光能發電的推廣普及,南非政府也采取了雙管齊下的經濟鼓勵政策。一方面政府資助科研機構,加大開發研究力度,提高太陽光能電池板的性能,使其發電能力增強、面積減小、厚度變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對住宅使用太陽光能發電屋頂給予經濟補償和無息貸款,大大提高了民眾使用太陽光能的熱情。
假如,你在南非開普敦與德班乘車旅行,在道路兩邊的民居中你會發現,不時有藍色屋頂映人眼簾。那不是普通的屋頂瓦蓋,而是可作屋頂瓦用的太陽光能電池板。不斷映入你眼簾的藍色屋頂告訴你,太陽光能發電已經進入了千家萬戶。
南非大規模開發利用太陽光能事業方興未艾,一個更大規模的太陽發電系統已在德班市郊建成。它是南非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所的杰作。該系統采用了單晶硅等4種材料,分別鑲在研究所大樓、停車場棚頂和空地的斜坡上,使用的太陽能電池板共4600塊,面積共6500平方米,像足球場一樣大。系統中僅直流電變交流電的裝置就用了15臺,發電量足可供300戶家庭使用,每年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200噸,裝機容量在當今世界上暫列第二,是南非最新技術的結晶。
發展“煤炭液化先進技術”
南非礦產資源豐富,除了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鉆石和黃金之外,南非白金、鉻、釩、錳的儲量都占世界首位,煤炭、鈾、鈦和銅的產量也名列世界前茅。但是,重要的戰略資源――石油的蘊藏量卻非常稀少,到目前為止,除沿海地區發現少量石油外,南非內陸地區一直沒有發現石油自勺影子。
但是,石油缺乏的窘境并未使南非的能源供應出現吃緊現象,即使在20世紀50年代國際社
會對南非實行石油禁運時,南非的能源都能照常供應,其主要原因是,南非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煤炭液化”技術。
“煤炭液化”是指把煤通過高溫高壓的辦法變成富含各種烴類的氣體,然后將這些氣體經過提純后進行反應從而生成石油和其他化工產品的過程。這項技術最早由德國人發明,后因石油的發現使這項研究陷于停頓,隨著全世界石油資源逐漸趨于枯竭,這項技術又被世界各國重新認識。目前,南非是應用這項技術最成功的國家。
南非從事煤炭液化技術的研究始于1927年。1947年。南非通過了《液化燃料和石油法案》,明確提出開發煤炭液化技術是能源工業的重點工作。1950年,南非專門從事煤炭液化研究和生產的單位――薩索爾(Sasol)公司成立,短短五年,薩索爾公司生產的第一批石油制品開始供應市場,南非進入了能源技術的新時代。
現在,南非人不僅可以從煤炭中提煉汽油、柴油、煤油等普通石油制品,而且還可以提煉出航空燃油和油等高品質石油制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所有這些制品全部都能大規模生產,從而成功解決了最難解決的成本控制問題。依靠這項技術,南非不僅打破了國際社會的石油制裁,而且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可利用煤炭液化技術大規模生產石油制品的國家。這項技術對于全球能源界都是一個巨大的貢獻,薩索爾公司也因這項技術的發明而名揚世界。
現在,南非礦業和能源事務部正在力推“煤炭液化先進技術”進一步發展,實行國家資助與免稅優惠等政策,同時向其他非洲國家以及歐洲及亞洲地區出口“煤炭液化先進技術”。
努力達到《京都議定書》目標
京都議定書范文2
[關鍵詞]京都議定書 環境規則 經濟權利
〔中圖分類號〕X196;X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0-7326(2007)09-0095-04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個關于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法律協議,體現了國際社會通過多邊磋商和共同行為來解決溫室效應、保護全球生態環境的努力。盡管《京都議定書》以大氣環境容量的法律控制為其外在形式,但它同時也力圖通過多邊經濟合作來促進大氣環境權的跨國配置和交易。因此,《京都議定書》既是一個“環境規則”履行公約,也是一個“經濟權利”分配公約,蘊涵著非常深厚的法律經濟學理念。
一、權利與義務的經濟性
首先,《京都議定書》修改了傳統的“定性”規則,將大氣空間這一以往被視為“自由獲得的環境資源”重新定義為“可分配的經濟利益”,具有“稀缺性”特征,因此也是炙手可熱的經濟資源。
其次,《京都議定書》修改了傳統的“定價”規則,即由原來各個國家對大氣空間的免票入場或隨意就座改為根據限額憑票入場或對號入座,例如對溫室氣體環境容量的計算和測定,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在國與國之間的重新分配和有償轉讓等。盡管對溫室氣體排放有多種多樣的衡量標準,但在經濟學家看來,這并不妨礙它成為一種可計量的經濟利益。正如美國學者羅伯特?考特所說的,“法律所創制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笔聦嵤?,《京都議定書》成功地實現了環境權利向經濟權利的轉換。
二、權利與義務的互換性
傳統意義上,污染排放通常不被認為是一種“應有”或“正當”權利,相反,它屬于經濟發展導致的“負效應”或“環境成本”?!疤幚恚ōh境污染)消極外在性最嚴厲的方法是把它視為非法?!钡毒┒甲h定書》卻顛覆了這一簡單的邏輯。
在《京都議定書》內容框架下,溫室氣體(污染)排放以一種法定的“應有權利”或“正當權利”形式出現,并允許在一個跨國界的范圍進行分配,體現了義務與權利之間的理念轉換,即世界各國無論大小,均享有發展和生存的權利,而這種發展和生存權具體體現為它們享有向大氣空間排放污染的權利,并且需要適當的排放空間。正如一個完整的呼吸過程必然要涉及新鮮空氣的吸入和濁氣的呼出一樣,禁“呼”實質上等于禁“吸”,照樣會導致生命的窒息。從這一點上說,污染排放和污染防治屬于權利與義務的彼此依附和相互統一,不存在截然的對立或排斥。
三、權利與義務的可追溯性
從經濟發展史的角度來看,大氣空間一直是一個“捷足者先登”的場所。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活動的先發優勢,先入為主地造成了大氣空間中大量的、并且仍在持續發生的溫室效應。
從法律適用時效的角度看,《京都議定書》目前僅僅對發達國家規定了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這可以視為對發達國家歷史“侵權”行為進行的現實責任追溯,事前“侵權”必須要進行事后“賠償”。實際上,發達國家從19世紀工業革命就開始大量排放溫室氣體,而二氧化碳在大氣空間中的存續時間曠日持久,貽害至今。不僅如此,占世界人口22%的發達國家消耗著世界上70%以上的能源,其排放總量占到50%以上?!毒┒甲h定書》不認可發達國家對其歷史或現實責任享有時效性的義務豁免。法律要對當事國進行事后的或追溯性的“索賠”。另一方面,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京都議定書》允許其在特定承諾期內享有一定的排放空間和期限滿之后再履行減排責任,可以視為權利與義務、收益與成本在時間長度上的追溯性或不對稱安排。
四、權利與義務的交易性
《京都議定書》的另一主要內容是二氧化碳排放的市場交易。2005年2月16日該協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為一種商品可以在締約國之間進行自由交易。從這一意義上,《京都議定書》實質上已經成了關于污染排放的一個國際貿易協定。
《京都議定書》中蘊涵的“環境權交易”理念與傳統的法律調整方法大相徑庭,使得環境保護這一被傳統法學視為公權對私權之間的強制行為有可能被轉換為私權與私權之間的交換行為,而其核心內容就是要促使溫室氣體排放或減排具有可交易性,并通過規則體系將其納入國際貿易管制。
新制度經濟學流派與舊福利經濟學流派各自鐘情的法律調整方法都可以被視為是建立在產權原則基礎之上的,但新制度經濟學流派如科斯傾向在事前“立法保障”基礎上,通過清晰界定產權和借助私權交易(如污染權利與不被污染權利之間的談判和交易)來解決問題,而福利經濟學流派的庇古則主張事后的“司法救濟”,即通過侵權/賠償式的公權強制方法(如征收排污費)來解決問題。人們在審視《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條款內容時,可以明顯感到,新制度經濟學的主張明顯占據了上風。法律強制效果通過經濟交易的途徑得以體現,公權強制與私權交易實現了結合。這與傳統的、單純以公法約束或行政強制為主要手段的思想和方法有著質的不同。
五、權利與義務的差異性
《京都議定書》中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屬于一個非常新穎和重要的法律原則。它對傳統的形式公平和程序公平優先理念進行了修正并通過權利義務的差異性和區別性得以體現。
就二氧化碳減排來說,發達國家目前屬于“義務優先”。它們必須“率先”承擔先減排、多減排義務,并應承擔具體的減排數量。例如《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應比1990年減少5.2%。這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先發、財務實力、技術能力及其歷史和現實的排放數量等是相輔相成的。如果發達國家難以完成其減排義務或試圖降低其減排成本,則首先必須通過向他國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購買“可核證的排放削減量(CER)”,并可用由此減下來的排放額沖抵自己的減排義務。
就二氧化碳排放來說,發展中國家目前屬于“權利優先”,具體表現在,那些經濟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暫時可以不履行減排或者限排義務。這意味著允許發展中國家在特定的時期享受合理的排放權利,它們的經濟發展至少在一定時間里需要有一個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適度排放空間,它們不應承諾和承擔與其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國際義務。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實質公平”的思想,較好地解決了“形式公平優先”傳統邏輯下的某些困惑或難題。從共時的角度,發展中國家暫時不履行減排或限排義務和發達國家必須率先履行減排或限排義務雖然造成了權利與義務之間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從歷時的角度,發達國家對大氣空間的“捷足先登”和“既得利益”勢必要通過補救措施加以實質性的矯正。而發展中國家在設定期限過后亦需要履行減排義務,則說明了大氣環境屬于人類社會的“共同財產”。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在形式上的“義務優先”或是發展中國家在形式上的“權利優先”,最終必須回歸于全人類對大氣環境的“共同責任”這一實質性索求。
六、權利與義務的效率性
在現有環境容量和溫室氣體排放基礎之上,發達國家履行減排義務意味著會增加環境正面效應,而發展中國家行暫時不履行減排義務有可能繼續增加環境負面效應。如果兩者矛盾,正負抵消,達不到預期目的怎么辦?
另一方面,溫室氣體減排實質上已經涉及到跨越國界的義務履行成本與權利行使收益之間的關系。鑒于減排意味著增加治理成本,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面臨著一個如何使治理成本最小化的路徑選擇問題。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也存在一個防止(排放)權利透支而導致承諾期過后其義務(治理)成本急劇上升的問題。歸根到底,這涉及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之間的“成本平衡”。正如科斯在其膾炙人口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所指出的,“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避免較嚴重的損害(成本)?!?/p>
經過反復的利益摩擦和博弈,《京都議定書》中由“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構成的“靈活機制”應運而生了?!奥摵下男小痹试S承擔減排義務的某發達國在成本較低的另一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投資并實施旨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項目,并將因此產生的減排額返還投資國并沖抵減排義務。“清潔發展機制”,允許把“聯合履行”的限制性范圍由發達國家之間進一步擴展到暫時沒有減排義務,但減排成本更低的發展中國家,通過投資和實施減排項目并購買可以核查的實際減排數額來沖抵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排放貿易”允許排放量低于條約規定標準的國家向完不成規定義務的國家直接出售其剩余的額度,以沖抵后者的減排義務。其作用類似聯合履行機制,只是省略了繁瑣的投資審查程序,表現為直接的貿易關系。
《京都議定書》中的“靈活機制”不失為一個良好的全球合作機制。它較好地處理了在防止溫室氣體排放過程中的獨立成本與合作成本、單向選擇與多向選擇、強制義務與靈活交易之間的矛盾。使得剛性環境目標可以通過柔性環境措施得以實現,包括尋找減排成本洼地、本國直接減排、他國異地減排或跨國交易等。
盡管《京都議定書》的某些條款特別是“靈活機制”招致了一些人的嚴厲指責,如“發達國家對其減排義務的變相規避”、“為發達國家留有回旋余地而設定的一種彈性方案”、“裸的金錢交易”以及由于美國拒絕執行而使該《議定書》內容和實施效果大打折扣等。但無論如何,在減排成本的最小化以及減排方式靈活化的基礎上實現減排目標數量,以及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沖突與利益妥協等方面,《京都議定書》已經成為一個并非“最優”但確是“次優”的選擇。對于發達國家來說,購買減排額度或異地資源投入既可以履行減排義務,又可以降低成本。而從發展中國家的角度看,使用外來技術和資金既可以幫助本國減少環境污染或能源消耗,降低經濟發展成本,又可以用減排的額度換來更多的經濟資源,有望形成互利和雙贏的結果。因此,人們應當從社會總成本和環境總收益的多重角度理性和心平氣和地審視和評價這一機制。
七、《京都議定書》的啟示
(一)產權內涵的擴張
《京都議定書》體現了法律經濟學對于產權內涵的豐富想象力。“意在透過自身發現包含在關于哪些權利應屬于產權之列的理論中的哲理”。比如說,環境權被傳統法學解釋和定義為“不受污染的權利”,但在《京都議定書》中,這一價值標準得到了修正,環境權中還包括污染排放權,屬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成本”或“必要成本”,體現了法律經濟學思想在擴張產權內涵方面的努力。這種將污染排放擴展定義為“生存或發展權利”的做法,創造了產權的多種變形,非常類似于美國學者丹尼爾?史普博所說的,“在原來產權不明顯的地方創造出可交換的產權”。
(二)公權強制與私權交易
環境保護通常是以公權強制作為實施基礎的,私權主體只能服從而不能對此進行討價還價。但在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在傳統的公權強制之外,完全可以選擇比嚴格極端主義的管制措施更好的辦法。例如,《京都議定書》允許一個國家在無法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在本國減排成本過于高昂時,可以通過異地投資或貿易的方式來購買其他國家的配額,以此來沖抵本國減排義務,結果是,公權強制可以通過私權交易得以履行。
(三)剛性規則與柔性方法
傳統法學強調法律的“剛性”特征,時常通過目標、手段、標準和方法的剛性,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指導下普遍適用。在《京都議定書》中,盡管環境目標是剛性的,但允許通過“聯合履行”和“靈活機制”等多種可選擇的途徑實施減排操作,最終實現環境目標。這樣一來,法學的剛性結構中融入了經濟學的柔性結構。如同體操比賽中的“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相加才能得到最終成績一樣,實現了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結合。
(四)產權交易和交易效率
《京都議定書》中洋溢著豐富的法律經濟學思想,而這集中體現在對產權和產權交易的重新詮釋和實踐。傳統法學理論一般注重對權利的“事中維護”和“事后救濟”,重視產權和產權交易的合法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并主張對侵權進行懲戒。但在是否能夠交易、是否愿意交易或是否實現了交易價值最大化方面卻顯得相對消極,而“創造可交易產權、賦予可交易產權充分交易條件以及促使交易效率最大化”則屬于經濟學理念對傳統法學理念的重大修正。它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法學的權利維護、救濟或懲戒范疇。
結論:《京都議定書》已經成為國際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制度創新。它將一系列錯綜復雜的價值追求、環境義務、經濟權利、國家、利益分配等敏感問題置于一種靈巧的制度安排之下,其視野已經遠遠超越了環境法律本身而觸及到諸如產權關系、交易成本、效率最大化、市場均衡等經濟學原理和核心內容,實現了法律規則與經濟規律的對接,是法律與經濟學優生優育的結果。盡管《京都議定書》所確立的理念、體制、模式和相關機制還將經受實踐的嚴峻檢驗,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影響到人們對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關系的理解和基本態度,促使我們從人類共同利益和社會總成本的多重角度來審視、設計和修正不同的價值目標和利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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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范文3
2009年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大會和《京都議定書》第五次締約國大會中,部分發達國家提出拋棄雙軌制的建議被發展中國家疾呼為是要“扼殺《京都議定書》”,直接導致了有史以來最受關注的哥本哈根大會無果而終。約束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的命運開始成為每次談判的核心。
而今年的歐債危機、日本地震及核危機帶來的挑戰,更讓德班會議變得撲朔迷離。
德班的可能
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生效,第一承諾期于2012年底結束,2007年《巴厘路線圖》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和長期合作協議的雙軌制談判?!毒┒甲h定書》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對發達國家排放國的排放進行了限制,發展中國家并沒有被規定排放限制。
美國2001年退出《京都議定書》,加上主要發展中國家排放增加,發達國家對議定書的態度也開始變得微妙,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關于雙軌或一軌的分歧逐漸明朗,即使在發展中國家,受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小島嶼國家,立場也趨同于歐盟,立場上的重大分歧讓聯合國解決氣候變化國際議題上的前景和能力頗受質疑。
然而,氣候變化的危險性并未因談判的僵持而減低,聯合國環境署(UNEP)在今年的報告中稱,各國提出的2020年減排目標與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提出的到2020年控制升溫2℃的全球減排需求,有60億噸的缺口。
因此,在要求發達國家進行減排的同時,不久的將來,發展中國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減排義務,也就是在公約的長期合作行動機制下制定出減排、適應、資金和技術的制度安排,這會是德班會議中各方角力的重點。
其實,在德班會議開始之前,各主要談判集團和國家已經基本亮出了談判的底牌。歐盟在《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的條件上做了一定妥協,把其加入《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前提讓步為:需要為公約下有法律約束力的新協議的安排做出授權,這個“妥協”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于小島嶼國家,這些國家也希望能形成更有雄心的減排安排。
就在德班大會之前,還有消息稱,加拿大將于12月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
在公約的長期合作行動機制下形成某種法律形式的協議,將是談判的目標。只是,對法律形式的理解,目前各方是有差異的,很多發展中國家理解的此協議當然是針對并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而在發達國家陣營和部分小島國看來,未來主要排放國都應該在這個機制下做出排放限制。
而排放的“透明性”和MRV(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查)問題,相比起哥本哈根時的糾纏不清,并不再尖銳,對發達國家進行國際評估和回顧,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德班會繼續落實這一在坎昆形成的共識。
雖然《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之前,還會有一次締約方大會,但德班會議卻是確保《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和第二承諾期沒有空檔期的最后機會。然而,隨著2012年各國大選年的來臨,要讓各國環境部長在德班做出重大的讓步,這基本不太可能。
而最現實的是,在德班形成一個大會協議,對《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后做出安排,并對第二承諾期的談判提出時間表,把議定書這一重大問題繼續往后拖延。這其實也很難實現,因為那些明確反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國家會支持嗎?而最差的結果是,大會再一次在議定書問題上無果而終,達不成協議,再次動搖各國對聯合國多邊機制的信心,未來的談判將變得更加艱苦和困難。
資金是硬道理
除《京都議定書》之外,德班大會有必要深化坎昆協議的任務,資金將是談判的另一塊硬骨頭。
2009年,美國、歐盟等承諾了快速啟動資金,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從2010年到2012年共300億美元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并提出到2020年,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用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承諾??怖f議確認了發達國家資金上的承諾,并確認在公約下成立“綠色氣候基金”。
到德班會議時,快速啟動資金實際已近2年,300億美元的資金落實得怎么樣,有多少資金是符合“新的,額外的和平衡的”要求?而從2013年到2020年之間,資金如何安排?2020年之后,每年1000億美元的資金的來源和管理,都會在德班會議上引發唇槍舌劍。
資金是影響談判進程的關鍵因素之一,即使是發達國家開出口頭支票,也會分化一部分深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今年6月,發達國家紛紛開始提交快速啟動資金的報告,在已經承諾的282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中,已經有170多億美元通過雙邊或是多邊的形式提供給了發展中國家或國際組織。但仔細分析這170億美元的資金去向,離坎昆協議要求的“新的、額外的”還有很大的差別,例如日本報告中提及的資金包括了2008年就做出承諾提供的資金,快速啟動資金并沒有重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互信。
而對于長期資金的來源和機制,在歐債危機等經濟低迷的背景下,以及發達國家在減排議題上的躊躇不前,要想在德班解決資金的來源問題也不太現實,德班談判開始之前,美國和沙特就阻止了基金過渡委員會提交的文本,在資金來源和使用上,美國的算盤是,讓來自私營部門的資金進入,并且削弱對私營部門資金的管理,以此來減少其公共資金的投入。
各國自主減排
如果國際氣候談判遲遲沒有實質性突破,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內部矛盾隨時都有可能爆發。由于發展中國家陣營中的小島國、最不發達國家等談判參與方切身感受到了氣候變化對其生存及發展所帶來的巨大威脅,這些中國傳統的談判盟友未來會越來越傾向于要求所有排放大國都進行量化減排。
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國際氣候談判的焦點必將從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兩大陣營的博弈轉化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與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的政治對立。
德班期間,針對主要排放國家在長期合作行動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如果一部分發展中國家支持協議的路線圖,就會是該陣營意見分歧凸顯的標志。
中國國際地位及溫室氣體排放提升的速度遠超國際社會的預料,這導致了“G77+中國”在氣候領域中的戰略聯盟基礎日漸薄弱。因此,如何一方面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另一方面又在全球溫室氣體實質性減排議題上發揮更大的領導作用,是中國未來不得不面對的氣候政策和談判中的選擇。
實際上,談判只是解決氣候問題的手段之一,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并不會因為談判的膠著而停止。
例如歐盟,雖然在談判中逐漸喪失領導者的角色,但其減排的動力并未因此降低。已實現經濟轉型,經濟高度依賴于低碳產業和技術的歐盟,從自身經濟的角度出發,也會繼續深化其減排目標。而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談判中一直搖擺不定的國家,其國內的減排政策和碳稅的制度性安排也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即使發展中國家,自主減排也會繼續。各國的自主減排,將可能是德班之后一段時間內,在缺少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下,后京都時代各國經歷的一個過程。
而后京都時代,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外的機制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影響將會進一步上升,雙邊的和地區性的氣候合作將會更加活躍。例如日本在德班會議開幕第一天就表示將會積極致力于雙邊氣候變化進行合作。
而各國國內立法的進程加快,碳稅和航空領域碳排放費的征收,將會使國際經濟秩序中單邊經濟手段的使用更加頻繁,國際貿易中的有關氣候的貿易摩擦將會增多。2012年1月歐盟將生效的航空領域碳排放限額和貿易的安排就已經在過去的一年中引起了包括訴訟、航空器貿易戰在內的一系列摩擦,且這只會是一個起點。以氣候保護為理由的貿易保護將會堂而皇之地出現在發達國家的貿易政策中,并對發展中國家造成巨大的影響。
對于中國的后京都時代,國內的節能減排的步伐不能因為談判的僵持而放慢腳步?!笆濉逼陂g的減排目標已經確定,這是中國對發展途徑的戰略選擇。中國如何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堅持這一選擇,將挑戰化為機遇,將是一場艱苦的博弈。與此同時,建立公眾、企業參與的政府主導的低碳戰略,利用市場和行政手段同時推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無疑對政府、企業和公眾都是一個考驗。
最近,由民間組織引領的基于中國國情的低碳家庭試驗收到良好的效果,可望推廣;低碳出行的舉措開始深入人心;低碳鄉村的努力也正在拉開帷幕。這些自下而上的行動將是中國公民社會對推動中國氣候減排的直接貢獻。
顯然,德班不會成為聯合國氣候變化多邊體制的終結地,自下而上的氣候保護的需求和產業發展需求才是推動氣候談判的最大動力。
京都議定書范文4
【關鍵詞】注冊登記簿 主要特點 開發與管理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623(2013)03-0069-04
一、注冊登記簿系統簡介
為了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并追蹤記錄每份分配排放單元(AAU)的交易情況,根據歐盟指令2004/280/EC和其他《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國家的要求,附件一締約方國家都要設立一個全國性的注冊登記系統,記錄該國國內AAU的產生、交易和提交使用情況。
從具體功能來說,《京都議定書》的注冊登記簿系統是一個標準化、安全化的數據庫,包含了京都單位――分配排放單位(AAUs)、減排單位(ERUs)、核證減排量(CERs)、和清除單位(RMUs)的簽發、持有、交易、轉讓、取得、注銷和回收,以及各個京都議定書下減排單位結轉等有關數據。
《京都議定書》下有兩個注冊系統正在實施:一是附件中38個締約方的政府正在實施國家注冊系統,這是政府或由政府授權的持有和交易排放單位的法律實體的賬戶。二是公約秘書處在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授權下,實施清潔發展機制注冊,簽發核證減排量(CER)并將之分配到國家注冊系統。清潔發展機制注冊系統內的賬戶只能由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參與者持有,不接受賬戶之間的排放交易。
每一個附件一締約國都應建立并維護一個國家注冊系統。建立國家注冊系統是附件一國家參加國際溫室氣體交易體系的資格要求。每個締約國應指派一個組織機構,負責本國的國家注冊體系的管理及維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將其國家注冊系統保存在同一系統內,但各個國家的注冊系統仍是相互獨立的。
二、注冊登記簿系統主要特點
(一)技術規范
在《京都議定書》層面采用的注冊登記簿系統,技術規范是DES(數據交換標準)。歐盟注冊登記簿201 1年前采用與《京都議定書》一樣的規范,從2012年開始采取數據交換和技術規范(DETS)。這個新技術規范的法律規定來自兩個文件,分別是歐盟注冊登記簿管理規則EU 920/2010和Eu1193/201l。
(二)注冊登記簿系統的架構
1.《京都議定書》下的國家注冊登記簿
國家注冊登記簿系統對附件一締約方注冊系統賬戶有下列基本要求,以實現其功能:每個締約方至少要擁有一個持有量賬戶;締約方授權持有京都單位的每個法律實體至少擁有一個賬戶;對不同原因注銷京都單位要有不同注銷賬戶記錄,注銷賬戶的類型至少要有三種;要求每個承諾期設立至少一個留存賬戶。
各個不同國家與歐盟注冊登記簿的連接結構如圖1所示。
2.歐盟聯合注冊登記簿(Union Registry)
在EU ETS的第一交易期(2005~2007年)以及第二交易期(2008~2012年),各歐盟成員國都有自己的國家注冊登記簿系統,并且與其他所有的注冊登記簿系統、歐盟獨立交易日志(CITL)和國際交易日志(ITL)相連接。而從2013年開始的第三交易期,歐盟委員會已于2013年開始統一歐洲各國的注冊登記簿,形成歐盟聯合注冊登記簿,但注冊登記簿基本的邏輯、設計理念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在原有的管理規則以及當初在鼓勵各國建立國家注冊登記簿時,歐盟委員所開發的歐盟注冊登記簿(Community Registry)基礎上形成更為統一的系統。新的歐盟聯合注冊登記簿具有以下特點:(1)既可以實現《京都議定書》所要求的注冊登記功能,也能實現歐盟交易體系的注冊登記功能;(2)歐盟委員會負責聯合注冊登記簿的軟件開發和后續的維護;(3)各個歐盟成員國同樣需要對賬戶進行負責,管理賬戶的使用并提供相關的支持;(4)2012年1月起,關于航空的注冊登記部分可供使用;(5)2012年6月起,各個歐盟成員國的注冊登記簿逐漸向聯合注冊登記簿轉移;(6)完成轉移的聯合注冊登記簿將覆蓋所有的歐盟交易體系。
歐盟建成聯合注冊登記簿后,歐盟注冊登記簿與國際注冊登記簿之間的連接結構發生改變,如圖2所示。
(三)國際交易日志
聯合國國際交易日志(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冊系統,與各國注冊系統和歐盟獨立交易日志系統(CITL)相鏈接,用以記錄《京都議定書》承諾期間排放配額的發放、國際轉讓和注銷。該系統還能確保每個締約方注冊系統在每筆交易上遵守《京都議定書》。
對于所有的場外交易,首先由授權代表發起轉移相應配額或京都單位的請求,經由額外授權代表的審批通過,再經CITL或ITL的檢查轉移發生,被交易的單位從賣方賬戶過戶到買方賬戶。
(四)登記的產品類別
主要有以下類別:(1)AAUs,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根據《京都議定書》分配給歐盟各成員國用于轉化為歐盟碳配額(EUAs)的京都單位;(2)EUAs,指EU ETS下從AAUs轉化而來,根據國家配額分配方案分配給各設備運營者的配額;(3)CERs,指由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4)ERUs,指由JI項目產生的京都單位。
(五)賬戶類別
主要有以下類別:(1)國家持有賬戶(NationalHolding Account):類別100;(2)運營者持有賬戶fOperator Holding Account):類別120;(3)個人持有賬戶(Person Holding Account):類別121;(4)注銷賬戶fCancellation Account):類別210~250;(5)退出賬戶fRetirement Account):設備運營者履約遞交的配額將轉入此賬戶,然后國家管理機構將此賬戶中的EUAs轉化為AAUs,以履行《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減排責任:類別300;(6)替換賬戶(Replacement Account):用于tCER或1CER的替換:類別411~423。
(六)不同的交易類型(Transaction Types)
在注冊登記簿系統中,為了更好地反映不同類型的配額或京都單位的轉移,用以下不同的識別碼表示不同交易過程,見表l。
(七)授權代表和轉移
每一個賬戶都有至少兩個授權代表和至少一個額外授權代表,由賬戶持有者授權其操作賬戶,如轉移被交易的配額、履約遞交等。一個賬戶的授權代表和額外授權代表不能是同一個人,但是同一個人可以擔任不同賬戶的授權代表或者額外授權代表。
對于所有的場外交易,首先由授權代表發起轉移相應配額或京都單位的請求,經由額外授權代表審批通過,再經過CITL或ITL的檢查后轉移發生,被交易的單位從賣方賬戶過戶到買方賬戶。
對于發生在交易所的場內交易,例如發生在EEX的交易,首先經由授權代表轉移賬戶持有者想要交易的部分配額或其他京都單位,到交易所在注冊登記簿系統中的賬戶,如果交易成功后,由交易所根據交易信息在交易系統的簿記模塊中做相應的清算和簿記,但只是在交易系統的簿記模塊中記錄買賣雙方賬戶持有量發生變化,而不反映在注冊登記簿系統中,只有最后賬戶持有者想退出交易時,交易系統才從注冊登記簿系統中的交易所賬戶劃轉相應的配額或京都單位到該持有者的賬戶,此行為由交易所的授權代表和額外授權代表發起和審批。
(八)遞交和履約狀態
設備運營者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者.會將該企業已核查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錄入注冊登記簿系統中,在設備運營者遞交了配額或其他京都單位后,注冊登記簿管理機構即德國排放貿易管理局,將會根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計算該設備運營者的履約狀態。如果未能完成履約,主管機構會將該設備運營者告上法庭,根據管理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該運營者將會被罰款,同時也必須補足拖欠的配額。如果企業賬戶中有足夠的配額可以用于履約,但設備運營者忘記主動遞交,這時德國法律不允許管理機構強制扣除相應數量的配額,可以狀告該設備運營者,然后由法院來裁決如何處置企業的配額或是罰款。
因此對于未能履約的設備運營者,將受到懲罰,罰款同時需補足配額;暫停排放溫室氣體的許可,即停止生產;向公眾公布履約的設備運營者名單。
(九)序列號規則
注冊登記簿系統嚴格遵守歐盟委員會頒布的管理規則中的序列號編碼規則,任何一個配額或核證減排量都有一個獨有的序列號,因此保證了配額或其他京都單位在整個生成、轉移和履約過程中的可追蹤性。
(十)信息披露
德國碳排放貿易局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管理規則,在網站上向公眾公布如下信息:每年核證排放量數據;納入管制的設備運營者;設備運營者的履約狀態;各種賬戶類型;遞交的配額類型和數量;未履約設備運營者名單。
系統用戶即設備運營者賬戶和個人持有賬戶的持有者,可以從系統獲取PDF形式的賬戶余額信息,以及每一筆配額或京都單位轉移的通知單,作為記賬憑證。
(十一)安全問題
注冊登記簿系統平均每月有1000個用戶登錄使用系統,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性:(1)采用SSL(Seeure Socket Layer)技術,用戶和系統之間的所有數據傳輸都是加密的;(2)登錄系統的雙重身份驗證:密碼和一次性短信驗證碼;(3)所有的配額轉移都需要短信確認;(4)4眼(4-eye)法則,即由授權代表發起的轉移,必須經由額外授權代表審批;(5)設定單次轉移量的限額;(6)授權代表和額外授權代表任何個人信息的修改,都必須再次經過身份驗證和手機確認;(7)定期的安全檢查和測試。
三、注冊登記簿的開發
目前全球主要的注冊登記簿的提供商及其使用者有:(1)SERINGAS系統:法國CDC公司開發。主要使用者有法國、波蘭等;(2)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注冊登記管理系統(GRETA):英國環境、食物和公共事務管理部門開發。主要使用者有英國、丹麥等;(3)澳大利亞排放認證注冊登記簿(ECRA):澳大利亞Siemens公司開發。主要使用者有澳大利亞、希臘;(4)CR:希臘TRASYS公司開發,主要使用者有德國、比利時等;(5)PQA:美國開發,主要使用者有新西蘭、聯合國(CDM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簿的管理體系
京都議定書范文5
中國首席談判代表蘇偉說,中國希望能在哥本哈根會議達成的政治共識指導下,推動坎昆會議在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氣候變化、資金和技術等議題上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果,至少能在應對氣候變化的歷史進程中邁出堅實的一步”。
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減排責任和目標等關鍵議題上依然分歧嚴重,本次大會“退而求其次”,在最后關鍵時刻相互作出一定妥協,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決議和《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進一步承諾特設工作組決議。中國代表團團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在大會閉幕后表示,本次氣候大會取得了成功,《京都議定書》得到了堅持,這證明多邊機制能夠推動整個談判進程,各方對多邊機制充滿信心。
積極信號――
同意設立氣候基金、轉讓技術和保護森林
大會通過的決議在《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問題上措辭較為模糊,只是敦促發達國家提高中期減排指標,提出應“及時確保第一承諾期與第二承諾期之間不會出現空當”,而相關的細節問題留待2011年繼續商議。決議認為,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適應”和“減緩”同處于優先解決地位,《公約》各締約方應該合作,促使全球和各自的溫室氣體排放盡快達到峰值。決議認可發展中國家達到峰值的時間稍長,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減貧是發展中國家最重要的優先事務。
在氣候融資問題上,各方同意設立一項新的氣候基金,交由新創立的氣候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分配,以幫助發展中國家進行氣候減緩和適應行動,其中在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計劃方面,發達國家同意將向森林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補償以遏制誘發亂砍濫伐的不利因素。不過,圍繞氣候基金的爭論遠未停止,發展中國家普遍要求氣候基金應該屬于來自發達國家公共財政的“額外”、“追加”的資金,但發達國家提出要將“海外發展援助金”、金融交易稅、國際海運航運稅以及私人部門碳關稅等統統納入氣候基金,而對于哪些國家出資和是否由世界銀行統一管理基金等細節問題各方仍沒有達成一致。在技術轉讓問題上,各方同意設立一個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委員會,啟動包括碳捕捉和封存技術在內的技術合作,用于幫助發展中國家增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在透明度問題上,設立了針對發達國家的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框架,對發展中國家國內減排引入了國際磋商和分析程序。
輿論分析認為,盡管坎昆會議沒能完成“巴厘路線圖”授權的談判任務,但在當前步履維艱的氣候談判進程中,會議堅持了《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保了2011年的談判繼續按照“巴厘路線圖”確定的雙軌方式進行,并就資金、技術、適應等問題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向國際社會發出了積極信號。
矛盾焦點――
“雙軌”和“并軌”南北對壘
坎昆會議之所以艱難推進,其主要原因在于發達國家極力逃避《公約》、《議定書》以及“巴厘路線圖”框架下應該承擔的減排義務,并企圖脫離在其看來對發展中國家較為有利的《議定書》路線,將“雙軌”進行“并軌”,混淆了發達國家的強制減排義務與發展中國家的自主減緩行動,嚴重違背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始終堅定捍衛“雙軌”制和“巴厘路線圖”,要求發達國家正視并承擔起歷史責任,率先進行大規模量化減排,并為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非洲氣候談判小組主席托西姆帕努10日宣布非洲“為了自救”將誓死捍衛《議定書》存續下去,并強烈呼吁發達國家必須履行應盡的減排義務。
解振華表示,《議定書》是國際社會經過長期努力達成的唯一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各方必須繼續堅持,《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不能斷檔。應對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共同的責任,發達國家應信守諾言,率先進行大幅減排,并有義務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交鋒實質――
兩大陣營爭奪未來發展空間
在這場大博弈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南北兩大陣營的矛盾依然是主要矛盾,發達國家屬于既得利益方,擁有包括資金、技術在內的多重優勢,主導著整個談判進程的話語權,談判的成敗在某種意義上更多取決于發達國家。然而,發達國家在本輪談判過程中始終擺出了一副“居高臨下”的姿態,在兌現其應該承擔的減排承諾方面提出諸多借口和條件,一再拖延或拒絕承擔應盡義務。不僅如此,發達國家還不斷向新興經濟體施壓,要求發展中國家必須承擔起超出其責任和能力的減排目標,試圖拉上發展中國家進行同步減排。發達國家這種被動、倒退的談判立場導致了《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懸而未決。
氣候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坎昆會議艱難推進再次表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北南兩大陣營圍繞氣候問題產生的摩擦和矛盾正日益變得尖銳,未來各方對于發展權和發展空間的爭奪將更加激烈。
(綜合2010年12月1日《文匯報》、12月6日《人民日報》和12月10、12日《人民日報》)
中國代表提出四點建議 推動坎昆大會取得積極成果
2010年12月8日,聯合國坎昆氣候大會高級別會議繼續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在會上發言時重申,中方堅定支持坎昆會議按照“巴厘路線圖”達成全面、均衡的成果,并愿為推動談判取得進展發揮積極建設性作用。
解振華說,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國際談判20年的進程中,國際社會先后達成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形成了全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法律框架,而《哥本哈根協議》的政治共識為全球進一步共同行動提供了重要政治推動力。這些成果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各方應當在此基礎上共同推動坎昆會議取得積極成果。
解振華說,中國政府為此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堅持以《公約》和《議定書》為基礎。鞏固業已取得的共識,推動坎昆會議取得平衡、積極的成果,特別是要在發展中國家普遍關心的《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快速啟動資金、適應、技術轉讓、森林等問題上取得實質性成果,在減緩、透明度等問題上取得積極進展。
二是堅持以共同發展為目標。發達國家應率先大幅減排,為發展中國家騰出必要的發展空間,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發展中國家也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
京都議定書范文6
關鍵詞:碳交易;碳金融;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09)04-0042-12
一、碳金融溯源
“全球和地區各級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環境變化,并可能已達到臨界點,而超過這一臨界點就有可能出現迅速甚至是不可逆轉的變化。這種前所未有的變化,是由于人類在日益全球化、城市化和工業化的世界上從事活動,導致貨物、服務、資本、人員、技術、信息和勞動力的流通不斷擴張造成的。”。美國《國家科學院學報》2008年發表的評估報告《地球氣候系統的引爆點》(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s climate system)對影響未來氣候系統發生變化的、具有多米諾骨牌效應的關鍵臨界因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嚴峻的未來氣候變化挑戰,提出一旦氣候變化突破“引爆點”,就可能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引發更為嚴峻的氣候系統變化,并帶來不可逆轉的影響。科學已經證明了氣候變化危機的嚴峻形勢,以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為核心的國際行動必須在國際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經濟、金融等市場經濟手段,才能應對氣候變化危機的同時促進可持續性發展。
(一)環境金融的產生
以金融市場為依托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金融日益成為以國際貿易為核心的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同時,為使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各國經濟發展的需求相協調,基于“可持續發展原則”指引的發展路徑必然需要在市場經濟框架下尋求成本效益的均衡點。當經濟手段通過法律的確認而廣泛應用于解決環境問題的時候,以資金融通為核心的金融因素順其自然地與環境問題聯系起來了。
按照1993年創立的美國環保局環境金融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Finance,CEF)的理解,由于解決環境問題的成本在迅速增大,國家應對環境問題的能力越來越脆弱,主要原因就是資金缺口巨大。因此,國家需要制定長期的環境籌資戰略,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規制環境問題。CEF通過金融專業人員的工作,通過環境財務咨詢委員會(EFAB),以及環境金融中心依托的8所大學,尋求降低成本,增加投資,并通過建立伙伴關系開展能力建設,與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私營部門協調解決環境問題對金融的需要。美國傳統英語詞典(American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將“環境金融”解釋為:“旨在應對環境危機的諸多問題,以研究如何使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環境。”Sonia Labatt和R,R,White在2002年出版的《環境金融:環境風險評估及金融產品指南》一書中認為,環境金融是由金融機構主導的,將環境因素引入金融理論和實踐中,開發“為轉移環境風險的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產品”。全球惟一的環境金融雜志(Environmental Finance magazine)則將范圍廣泛的涉及金融的環境問題,概括為天氣風險管理,可再生能源證書,排放市場和“綠色”投資等內容。Sonia Labatt和R,R,White更從金融產品的角度認識環境金融問題,認為環境金融研究所有為提高環境質量、轉移環境風險設計的,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產品。這些金融產品有:包括綠色抵押在內的銀行產品;天氣衍生產品;社會責任投資市場中的綠色基金;可交易的排放減少信用;巨災債券;以及基于溫室氣體減排信用而開創的金融產品。
(二)國際法框架下碳金融的發展
隨著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市場經濟模式一體化的完成,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之后,1997年簽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為有效應對氣候變化設計了以市場為基礎的3種靈活機制。使得市場化手段開始在全球范圍內為提高“氣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資源配置的效率而發揮作用。由于《京都議定書》對各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限排和減排義務的規定都是用CO2減排量來計算,所有其他5種溫室氣體(CH4、N2OHFcs、PFcs、SF6)的減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減排量(CO2當量)。因此,基于溫室氣體減排而產生的信用即可統稱為碳排放減少信用。隨著碳信用的產生,碳市場和碳交易開始發展。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碳交易規模顯著增長,2007年達到640.35億美元,相當于2005年的6倍,碳市場發展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商品交易市場。同時,與碳交易相關的貸款、保險、投資等金融問題相應產生??梢哉f,由《京都議定書》規制的碳排放減少信用而開發的金融衍生工具,屬于上述環境金融的組成內容,但具備了碳金融的獨特內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場、機構、產品和服務等要素,是金融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環節。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災害管理三重環境目標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有效途徑。深入研究碳金融問題,需要從經濟、金融、國際法的多個層面綜合考量,為進一步研究其存在問題和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世界銀行碳金融部門認為,碳金融提供了各種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資項目,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緩解氣候變化,同時促進可持續發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碳金融發展必須依托全球碳市場,目前這個市場由京都機制下兩個不同但又相關的交易系統組成: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在歐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土、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英國等排放交易市場創造的碳排放許可權;另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通過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以及其他減排義務獲得的減排信用交易額。國際金融公司(I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下設專門機構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開展“可持續發展和減輕氣候變化領域的金融服務”。IFC
還專設碳金融機構,直接為合格的買家和賣家提供碳融資服務。該機構指導并支持私營部門參與不斷變化的碳市場,通過碳融資項目的碳信用額度,創建長期信貸風險的新興市場。IFC開發的碳融資產品和服務包括:碳交付保險、銷售碳信用額度現金流的貨幣安排、富碳產品與營業的債權和資產安排、與氣候中介機構與政府合作以各種資本運營手段促進碳信用的實現。
二、碳金融的國際法基礎
UNFCcc規定發達國家(附件二締約方)。必需提供新的和附加的資金來源,以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履行(《公約》。為推動這一議題,《公約》建立了向發展中國家分配資金的融資機制。該機制由公約締約方會議(COP)指導下的全球環境基金(GEF)運營。除了上述原則性的規范融資機制之外,《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靈活機制為碳金融的發展奠定了國際法基礎。
(一)uN Fccc和《京都議定書》
UNF CCC作為一個造法性條約,定義了“氣候變化”、“氣候系統”、“溫室氣體”、“庫”、“匯”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則性地規定了公約的目標、承諾、研究和系統觀測、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締約方會議、秘書處、附屬科技咨詢機構、附屬履行機構、資金機制、信息交流、爭端的解決以及公約的生效、保留等諸多問題?!豆s》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發達國家和“向市場經濟過渡”國家的名單,明確規定了各附件所列國家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承擔具體承諾。1994年3月《公約》生效。1997年COP3通過的《京都議定書》,為議定書附件B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定量限制;為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來削減排放溫室氣體開創了靈活機制;允許工業化國家通過造林和再造林等成本較低的活動來折抵部分溫室氣體的減排量;為解決發展中國家履約所需資金而設立資金機制;為確保締約方履約,減少或杜絕不遵約的情況而設立遵約機制?!毒┒甲h定書》規定發達國家以1990年確立的排放量削減水平為基線,將于2008~2012年間把6種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減少5.2%。參與《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已同意到2012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個締約方,其中附件B國家39個。
《公約》締約方會議自1 995年至今已經舉行了14次會議。2007年巴厘島路線圖明確談判包括緩解和適應氣候變化兩方面內容,核心議題包括資金和投資方面的激勵、技術開發和轉讓等。2008年底波茲南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啟動一個幫助最貧窮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基金。各發達國家為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2012年減排目標,都迫切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達成替代協議。因此,2009年將是繁忙的碳外交談判年。2009年3月2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會議在德國波恩拉開帷幕。會議旨在為2009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達成新的減排協議鋪平道路。與會代表希望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協議的第一個談判草案文本,而協議草案應明確解析4點問題:首先,工業化國家的責任,及其如何通過各自設定的目標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第二,發展中國家該如何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增長。第三,融資問題。發展中國家的首要顧慮在于經濟增長和消除貧困,讓它們參與減排卻不提供資金支持是不合理的。第四是治理。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機構,管理用于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相關資源,給發展中國家平等的發言權,并確保它們自由地使用為其清潔發展所提供的資源。如果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沒有達成一份包括所有發達國家進一步減排的協議,就會對UNFCCC進程及其取得成果的能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二)“靈活機制”創立的碳信用市場
《京都議定書》建立的“靈活機制”包括第17條規定的排放貿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條規定的聯合履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條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統稱為“靈活機制”。。前者是基于配額的交易機制,后兩者是基于項目的交易機制?!毒┒甲h定書》建立的“靈活機制”又稱為京都機制。
1 京都機制的基本規則 排放貿易機制僅限于議定書附件B國家才可參與,因為議定書附件B國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的基準年或基準期百分比,他們可于第一承諾期(2008~2012年)進行“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所謂AAUs是公約附件一國家根據其在《京都議定書》的承諾,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額(一個AAU等于1噸CO2當量)。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谂欧刨Q易機制的確立,一種以排放減少或消除量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創造出來了。公約附件一國家如果需要超過其被許可的排放量,可以從擁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國家以現貨交易的方式購買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溫室氣體,此類交易被統稱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樣受人們關注和交易的對象,“碳市場”就自然形成了。
兒和CDM被成為基于項目的交易,是因為這兩種機制需要公約附件一發達國家或其國內企業到其他國家投資具有減排效益的項目。東道國將項目產生的GHG減排量賣給投資方,而投資方以其折抵在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只是基于東道國是公約附件一中的“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還是公約的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而分別設計為ji和cDM。聯合履行機制下的項目減排量稱為“減排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8~2012年。因為項目發生在附件B國家(有排放限額)之間,它們不產生新的排放單位(不同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項目可視為交換減排單位(ERUs)的投資。就批準程序而言,JI項目分為兩類。如果項目雙方均實現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各自排放義務,項目需得到相關政府的批準。如果一方或雙方尚未履約,則必須由認證的獨立機構使用類似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用的評審程序進行評審。清潔發展機制的主要目的是協助非附件一國家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并協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之減量承諾,所獲減量單位稱為“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0年開始。
在上述碳貿易市場中,還包括一種稱為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的排放單位,可以通過來自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LULUCF)活動的方式履行承諾,比如植樹造林。RMU也是《京都議定書》下的一個單位,一個清除單位等于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附件B締約方通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LULUCF)活動來吸收二氧化碳,從而產生
清除單位(RMU)。只有附件B締約方可以使用清除單位(RMU)幫助實現其《京都議定書》承諾。
2 京都機制創建的碳信用市場
京都機制是由美國代表團將巴西申請為發展中國家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撥款建議書改變而成的補償機制。美國代表團根據美國1995年《美國酸雨項目(u,s,Acid Rain Program)》以及《清潔空氣法案(Clear Air Act)》規范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計劃,希望在《京都議定書》大范圍采用交易機制。發達國家相信,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撥款而要求他們減排溫室氣體,會比改進發達國家本身的能源基礎設施還要便宜。OCDM和兒允許發達國家投資于溫室氣體減排活動,以換取在國外抵消排放信用。其中CDM預期將在2012年前年減少二氧化碳當量達515億噸。清潔發展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協助非附件一國家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并協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之減量承諾。清潔發展機制通過一級市場的建立,完善了基于項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一項限制或降低溫室氣體(GHG)排放的項目,如果被CDM執行理事會(CDM EB)批準,可獲得碳排放信用。項目活動產生的部分收益(最初15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每核證減排量(CER)0.10美元;之后每CER 0.20美元),可用于支付管理費用,并對減排信用征課2%的費用創立一個適應基金,協助特別容易遭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采取適應行動。
京都機制利用市場手段,以實現高效率的基礎廣泛地應對氣候變化的經濟模式。這些新興市場從污染源交易中創造新的財富。通過確立包括成本、價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機制,以及不同類型的配額和排放減少信用,為各經濟體創造新的發展模式并贏得競爭優勢。AAUs、ERUs、CERs等都屬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圍,由于其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并非發生在一個時間點上,使得碳信用具備了金融衍生產品的某些特性,為國際金融充分介入碳交易奠定了基礎。
(三)碳金融的國際法制度規范
1 聯合國國際交易日志(ITL) 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冊系統,與各國注冊系統和歐盟排放獨立交易日志系統(CITL)相鏈接,用以記錄京都承諾期間排放配額的發放、國際轉讓和注銷。該系統還能確保每個締約方注冊系統在每筆交易上遵守《京都議定書》。2008年10月16日實現了與歐盟排放交易登記機關的對接,使得歐盟企業進口經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額成為可能。聯合國方面稱,除了塞浦路斯和馬耳他之外,歐盟各成員國的登記機關以及共同體交易日志都在ITL于歐洲中部時間8:00重啟后實現了與ITL的成功對接。這兩個登記機關的對接使得歐盟各成員國能夠進口CDM項目產出的CER,幫助歐盟企業降低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
2 國家注冊系統 《京都議定書》每個附件B締約方必須建立一個國家注冊系統,以說明該方及該方授權實體的排放配額持有情況。該系統還包含各種賬戶,以留出供履約之用的排放單位并從系統消除排放單位。各賬戶持有者之間及各締約方之間的轉讓與購買交易將通過這些國家注冊系統進行。國家注冊系統與聯合國國際交易記錄系統相鏈接,后者監督注冊系統之間的配額轉讓情況。注冊系統包括電子數據庫,將跟蹤、記錄《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GHG)
貿易系統(“碳市場”)下的和各種機制(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所有交易。
3 CDM執行理事會(CDM EB)10位成員組成的執行理事會根據議定書/公約締約方會議(cOP/MOP)的授權和指南,監督CDM項目的實施,并負責批準新的方法、認證第三方審定和驗證機構、批準項目并最終為CDM項目簽發碳排放信用。在2008年10月的第34次會議上,CDM EB否決了8個CDM項目,其中的5個能效項目可望在2012年之前產出400萬噸CER。其中有5個項目是挪威船級社負責審核的,而受影響最大的是英國交易排放公司,被否決的8個項目中該公司參與了5個。CDM EB成為調控CDM項目二級市場泛濫的關鍵機構。
4 聯合履行監督委員會(JISC) JISC是負責實施聯合履行項目的委員會。其中有10位來自《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成員,3位來自附件B締約方,3位來自非附件B締約方,3位來自經濟轉型國家(EIT),一位發展中小島國家(sIDS)。符合資格要求的締約方,可遵照一個簡單程序進行減排單位(ERU)的轉讓和/或購買。不符合資格要求的締約方,必須接受由聯合履行監督委員會執行的核查程序。
5 額外性規則 《京都議定書》關于聯合履行(兒)(第6條)和清潔發展機制(cDM)(第12條)的條款中規定,把減排單位(ERU和CER)授予基于項目的活動,但條件是這些項目達到了以其他方式產生的附加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額外性規則為碳交易的審查設置了嚴格的標準。
6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和全球環境基金(GEF) SCCF是通過馬拉喀什協定建立的基金,旨在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氣候適應、技術轉讓、能力建設及經濟多元化項目。該基金由全球環境基金(GEF)管理,應該是對UNFCCC和《京都議定書》的其他融資機制的補充。發達國家在里約峰會期間為履行其在各種國際環境條約下的義務而建立的一個聯合基金計劃。全球環境基金充當UNFCCC的過渡期融資機制,尤其是支付非附件一國家的報告費用。當一個國家級、區域級或全球開發項目也將全球環境目標(如應對生物多樣化的項目)作為其目標時,該基金支付非附件一國家發生的額外的或“同意增加的費用”,從而提供資金以彌補傳統發展援助資金的不足。
(四)國際金融組織參與的碳金融
1 世界銀行碳金融部門(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CFU) 世界銀行成立專門的碳金融部門,使用OECD國家政府和企業的資金,向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購買以項目為基礎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的排放量由碳金融部門的一個碳基金出資購買,同時,也在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或聯合履行框架內進行。與世界銀行其他發展產品不同,碳金融部門不向有關項目貸款或贈款,而是采用類似商業交易的模式通過合同進行減排量的交易。同時,這些交易將定期核實,并由第三方審計。減排量交易(或稱碳融資)不但可以增加項目的資金融通能力,還能降低純粹商業貸款或贈款的風險。因此,碳融資提供了一種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資項目,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緩解氣候變化,同時促進可持續發展。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這是確保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在新興的碳市場中扮演主要角色。世行碳金融部門的工作則是促進全球碳市場的發展,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可持續發展,使發展中國家受益。另外,世界銀行還通過“碳金融援助計劃”來確保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能夠充分參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靈活機制,并受益于可持續發展的成果。同時,世界銀行集團的“清潔能源投資框架”(Clean Energy Investment Framework,CEIF)通過投資致力于擴大能源服務,探索選擇低碳增長,增
強適應氣候變異與變化的能力建設。2007年,世界銀行集團還發起了“碳伙伴關系基金”(Carbon Partnership Facility,CPF),并在2007年末開始發展一項名為“氣候變化與發展戰略框架”的計劃。
2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IFC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它為發展中國家私營部門的項目提供多邊貸款和股本融資。國際金融公司致力于開發碳市場,通過設立專門機構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開展“可持續發展和減輕氣候變化領域的金融服務”。IFC認為:氣候變化特別對發展中國家造成巨大風險。國際金融公司應幫助他們應對這些風險,并確定融資方案,以減輕氣候變化對他們的影響。大量新興市場可推動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通過超過400個金融中介機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FIs),IFC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定制金融和信貸額度,幫助中小型企業提高能源效率的升級,投資于清潔生產技術,將可持續性標準納入供應鏈,并加強公司治理標準。促使小型排放者在這些市場上發揮關鍵作用,既實現減排,又解決他們的融資問題。IFC為此專設碳金融機構,直接為合格的買家和賣家提供碳融資服務。該機構指導并支持私營部門參與不斷變化的碳市場,通過碳融資項目的碳信用額度,創建長期信貸風險的新興市場。IFC的碳融資產品和服務包括:碳交付保險、銷售碳信用額度現金流的貨幣安排、富碳產品與營業的債權和資產安排、與氣候中介機構與政府合作以各種資本運營手段促進碳信用的實現。
三、國際法框架外碳金融的發展
(一)碳信用國際市場的建立
“碳交易”市場機制基于《京都議定書》規范為國際法之后,大量碳交易是通過各國在京都機制之外單獨建立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一級和二級市場進行的。并且在“配額”和“項目”兩個框架內依據不同方式發展起來。
1 碳信用的配額型交易市場 除《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產生的碳交易市場外,英國于2002年啟動了排放交易體系(the UK Emismons Trading Scheme,uK ETS),英國排放貿易體系創建了世界上第一個經濟金融手段進行的溫室氣體交易體系。其目標是雙重的,不但要使英國企業從碳交易中獲利,還要協助實現英國的減排指標。該體系建立早期,計劃使倫敦金融城建成全球排放權交易中心。為了協調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關系,該體系于2006年年底結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減排體系(NSW/A CT)于2003年建立。設立了為期10年的州一級溫室氣體減排體系。通過分配一定數量的許可排放量,實現碳信用下的實際交易。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 ate Exchange,C CX)和氣候期貨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規范的氣候交易市場,是合法約束溫室氣體減排、登記和交易的機制。CCX吸引了200多位跨國會員從法律上聯合承諾減排溫室氣體。2004年CCX在歐洲建立了分支機構――歐洲氣候交易所;2005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目前最大的碳交易系統是歐盟于2005年建立的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為應對歐盟在《京都議定書》中8%的減排承諾,歐盟對各成員國的大規模點源都設定了排放限制。歐盟每個國家各有一個國家分配計劃(NAP),向所屬部門的設施分配可交易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也允許拍賣配額。通過對每一個排放實體分配“歐洲排放單位”(EAU,相當于每噸CO2當量排放權),在超額排放和富裕排放實體之間進行碳信用的交易。目前,溫室氣體減排量全球交易已經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碳金融市場(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銀行貸款)。金融機構也在不斷開發關于碳排放權的商品并提高金融服務水平,而作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企業為減少今后的減排費用也開始籌建各類減排資產項目組合。根據世界銀行報告,2007年碳金融市場的交易額度已經達到640億美元,預計2008年將達到920億美元。
2 碳信用的項目型二級交易市場 項目型交易基本規范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行機制中的一級市場上。項目型碳交易的二級市場是由大量碳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引發的,使得法定的一級市場之外建立起了規模龐大的不受國際法約束的碳金融市場。自從20世紀70年代第一個社會責任投資基金創立以來,與可持續性相一致的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這類投資基金已經從環保項目的二級市場投資中獲得了巨大的利益,但這并不是國際法應對氣候變化的靈活機制所預設的情景。此類市場的交易模式是投資基金與發展中國家項目業主簽署合同后,將購得的碳信用轉售給公約附件一國家。二級市場的建立屬于純粹的碳投機行為,但是作為碳金融的一種形式,適度發展將推動CDM機制的迅速發展。目前的碳投資基金數量龐大,從世界銀行1999年的“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區發展碳基金、傘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到國家層面上的荷蘭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荷蘭歐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麥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歐洲碳基金;從商業金融機構瑞士信托銀行的“排放交易基金”到非政府組織管理的“美國碳基金組織”再到私募碳基金“復興碳基金”,投資基金的大量出現和運作在推動碳金融市場繁榮的同時,也增加了虛擬經濟過度炒作而帶來的巨大風險。
(二)碳排放信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場上表現出不同類型的金融衍生品特性。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為例,歐洲的期貨市場是該體系運行的主要市場。雖然歐盟碳信用交易的3/4是場外柜臺交易和雙邊交易,但半數以上的場外柜臺交易都是通過交易所結算的。這個期貨平臺引入標準格式的碳減排權合同,使全世界的買家都可以在這個平臺上進行交易。歐洲的期貨交易所和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都可以同時對碳信用期貨和碳信用期權進行交易。以買賣碳信用遠期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場越發成為減排溫室氣體無關的金融組織獲取利益的搖籃?!毒┒甲h定書》的簽訂和生效之后,國際法確立的碳交易制度從側面推動了國際金融類碳排放信用衍生品的發展。全球最大的實物商品期貨期權交易所紐約商業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 Holdings,Inc)宣布計劃上市溫室氣體排放權期貨產品,還將牽頭組建全球最大的環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Green Ex-change上市的環保期貨、互換合約,將廣泛涉及包括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類環保市場。其初始交易品種,有歐盟排放交易計劃下發放的碳排放額度(EUAs)、聯合國按清潔發展機制發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過美國Green-e認證發放的可再生能源許可額度(RECs)。NYMEX還與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鐸投資等9家公司合伙籌建的新交易所,在
2008年一季度開始交易,2009年后開始接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香港證券交易所也正在籌備溫室氣體排放權場內交易,新西蘭在2008年中期引入了排放權交易機制。。2008年8月5日,中國北京和上海兩地的環境能源交易所相繼成立,雖然兩交易所計劃最終實現碳排放交易,但目前兩地交易所都限于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權交易還在探索中。因此,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之外,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方將能有更多的場內市場可供選擇。
四、結語
碳金融的發展框架已經基本建成,然而其運行發展還面臨諸多問題。宏觀上囿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后京都時代國際規則的不確定性,微觀上則受制于碳信用、碳交易乃至碳金融本身的缺陷。亟需解決的問題包括:減排額的權屬分配問題;當2009年12月交付的cER在二級市場的價格由去年9月的21歐元跌到了8歐元之下以后,缺乏國際法約束的巨大違約風險如何應對的問題;歐盟和中國這樣掌握碳金融市場供需方話語權國家的單邊行為對碳金融機制的掣肘問題,例如根據歐洲議會2008年10月7日的建議書,經聯合國認證的減排信用額有1/3無法為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第三階段中有減排目標的企業所用,直接對聯合國認證的碳信用額提出了挑戰;。還有如何通過嚴格的檢測、報告和驗證制度建立完全可互換的碳信用額的問題,直接關系到碳金融的國際化走向;而CDM的運行機制存在項目登記進展太慢以及項目渠道存在各種瓶頸的弊端需要盡快改革;另外,如何加強監管并促進項目的審計、驗證與監測機構的工作效率問題也相當迫切,因為世界上最大的CDM項目審計機構挪威船級社(DNV)對不符合CDM的相關規定的項目簽核放行,CDM執行理事會2008年11月終止其碳減排項目審計資格后致使大量的項目積壓待審。總之,碳金融的發展是應用經濟金融手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必然選擇,但是需要在既定的國際法框架內運行才能為其科學發展確立方向和目標。因為上述問題無一不需要通過國際談判并確立國際法規則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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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韓龍.金融性與國際性:國際金融法本質特征之所在[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7,(4).
④韓龍.國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⑤美國環保部(EPA)的環境金融中心援助公共和私營部門探尋創新性方法和路徑,以促進環境項目和活動的融資。該中心有3個密切相關的組成部分,面向機構客戶及相關單位提供金融推廣服務。包括:金融環境咨詢委員會(EFAB,聯邦特許咨詢委員會);環境金融中心(EFC)網絡(網絡覆蓋9個大學,以美國環保部劃定的8個地區為基礎)。環境融資信息網(EFIN)~通過網絡或電話服務瀏覽EFIN圖書館;
⑥美國環保局環境金融中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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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發達國家的許多銀行已經把環境因素、可持續發展因素納入貸款、投資和風險評價程序。一般情況下,環保企業憑借其“綠色”即可獲得綠色抵押貸款,一些銀行還會給予有很好環境記錄的客戶以更多的優惠。2003年7個國家的10個主要銀行還宣布實行“赤道原則”,即由這些銀行制定的、旨在管理與發展項目融資有關的社會和環境問題的一套自愿性原則。目前赤道原則已經成為項目融資的新標準。
⑩利用天氣衍生品對天氣風險進行控制以避免天氣的不確定性對經濟的影響始自1997年,目前天氣衍生品市場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中最新、最具活力的市場。美國、歐洲、亞洲、拉美的金融機構都紛紛進入這一市場,利用航空港、海港的天氣指數與大豆、原油、汽油等大宗商品的期貨價格之間的差價進行套利。
11類似可持續基金、生態基金等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專門投資于能夠促進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共同基金。這類基金產品將投資者對社會以及環境的關注和他們的金融投資目標結合在一起,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這類基金總體的投資收益將高于一般的投資基金。
12排放減少信用是指若排污者治理污染而使其實際排污量低于允許排污量,該排污者可以向主管機構申請排放減少信用(即實際排污量與允許排污量之間的差額)。美國已立法確立了排污權(排放減少信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地位,并可以有價證券的方式在銀行存儲,并且可出售。
13巨災債券于1997年推出。巨災風險證券化成為將巨災保險風險向資本市場轉移的有效途徑,有利于投資品種的多樣化,使資本市場的充足資金應用于保險業,并消除了政府直接承受環境污染等巨災賠償資金的負擔。
14Sonia Labatt & R.R. White(2002),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2002,pp10.
15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3d Sess., U.N. Doc. FCCC/CP/1997/L.7/Add.1 (Dec. 10,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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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Labatt , Sonia., White , Rodney R. John(2007), "Carbon finance : the 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Wiley & Sons, 2007.p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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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附件二列出了199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所有成員國。根據《公約》第4.2(g)款,這些國家必需提供財力,協助發展中國家履行其義務,例如編制國家報告等。同時期望附件二國家加快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有益于環境的技術。
20《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附件一列出的199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所有成員國,以及“經濟轉型”國家、中歐和東歐國家(不含阿爾巴尼亞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區)。
2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序言和第3條第1款等多處首次明確使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的概念,并通過規定相應的原則性措施實踐著這一原則。22附件B國家指《京都議定書》附件B列出了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諾控制其溫室氣體(GHG)排放的發達國家,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中歐和東歐國家及俄羅斯聯邦。
22UNFCCC,[2009-1-28].http://unIccc.int/parties~and_observers/parties/annex_i/items/2774.DhD
23UNFCCC于2006年的COPl2上通過的“氣候變化適應基金”,用于支持缺乏資金、技術和人力瓷源的窮國應對氣候變化。該基金最初將由全球環境基金管理,后者是由各國政府捐資于16年前建立的,用于資助環保項目。世界銀行擔任托管人,從《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富國和窮國中間還將選出16個成員作為理事會成員,管理該基金。資金將來源于清潔發展機制收入的2%。清潔發展機制允許工業化國家購買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產生的碳額度,用于實現他們自身的排放目標。2008年12月COPl4決定啟動“適應基金”,并通過了2009年工作計劃,這標志著2009年氣候變化談判進程正式啟動。設立“適應基金”是為了在《京都議定書》下資助發展中國家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項目和計劃,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資金來源和使用上存在分歧,該基金一直遲遲沒有啟動。啟動這一基金并同意給予“適應基金委員會”法人資格是COP14取得的一個重要成果。
25聯合國網站:[2009-3-11].省略/chJnese/News/fullstorynews.asp newsID=11413.
26靈活機制的中文翻譯以《京都議定書》的中文文本為準。
See: UNFCCC. Text of the KyotoProtocol. [2008-10-10].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27UNFCCC[2009-1-28].unfcec.int/kyott protocol/mechanisms/emissions trading/items/2731 .php
28Oberthtia S. and H. Ott (1999)."The Kyoto Protocol: International limate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Springer, Berlin.
29Sonia Labatt & R.R. White(2002),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2002.pp vii of forword.
30Burtraw, D. (2000) ,"Innovation Under the Tradable SuLfur Dioxide Emission Permits Program in the US Electricity Sector."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Washington, DC.
31"CDM Pipeline Spreadsheet", [M/OL]. UNEP Risoe Center. [2008-11-01] . 省略/publications/CDMpipeline.xis (estimating CDM projects reduce464 MtCO2e annually: see Table 2, Totals for 1000 CERs). JI projects reduce approximately 51MtCO2e annually.省略/ji-projects, htm.
32“ITL實現與CITL對接”,pointcarbon,CDM及兒追蹤,2008年10月29日
33“8項目遭CDM EB否決”,pointcarbon,CDM及JI追蹤,2008年10月29日
34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2008-08-22] .省略/Router.cfm Page=About&ItemID=24668
35WRI ISSUE BRIEF.. "Correcting the World' s Greatest Market Failure:Climate Change and the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2008-12-O5].pdf.省略/correcting_the_worlds_greatest_market Afailure, pdf
36國際金融公司,[2008-12-05]
www, ffc. org/fms.
37在清潔發展機制下,CER的項目開發商,投資者和購買者都需要減輕清潔發展機制的項目風險。聯合
國環境署、全球可持續發展項目(GSDP)和瑞士再保險公司“溫室氣體風險解決方案”于2004年年底推出了一個碳金融工具――“碳交付保證保險”。它是一種保險產品,由保險或再保險機構擔任未來核證排減量(CER)的交付擔保人,當根據商定的條款和條件,當事方不履行核證減排量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此項金融工具將減小核證減排量下買家的風險。該保險的設置主要針對合同簽訂后由于各方不能控制的情況而使合同喪失了訂立時的基礎進而各方得以免除合同義務的“合同落空”的情形,例如政治風險保險(包括支柱產業破產,賣方破產,政治和國家風險)和營業中斷。合同不能履行保險則為東道國政府違背或拒絕履行合同而使投資者產生的損失提供補償。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投資者因東道國政府的原因沒有收到付款或爭端解決機制未能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將支付賠償金。
38作為碳交付保險的補充,此金融工具的創制主要為銷售碳信用額度的現金流提供夾層融資。夾層融資是一種介于優先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之間的融資方式。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主要是依據各種融資方式的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根據企業融資理論和發達國家企業融資實踐,企業融資的順序一般為:內部融資、外部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夾層融資作為一種介于優先債務和股權融資之間的融資創新安排。有其獨特的優勢。能夠滿足特定企業或項目的特殊融資需要,也能滿足特定投資主體的收益和風險要求。從資金費用角度看,夾層融資的融資費用低于股權融資,如可以采取債權的固定利率方式,對股權人體現出債權的優點;從權益角度看,夾層融資的權益低于優先債權,所以對于優先債權人來講,可以體現出股權的優點。這樣在傳統股權債券的二元結構中增加了一層夾層融資是一種非常靈活的融資方式。作為股本與債務之間的緩沖,夾層融資使得資金效率得以提高。最常見的夾層融資形式包括含轉股權的次級債可轉債和可贖回優先股。
39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2009-3-01] . 省略/textbase/work/2003/ghgem/uk. pdf
40吳向陽.英國溫室氣體排放貿易制度,中國社會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快訊,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