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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考察報告范文1
摘要目的:對醫院現行的醫療設備檔案管理制度進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之處,加以改進。方法:從采購、建檔、使用、維修等方面健全醫院醫療設備檔案管理制度。結果:在改進了醫療設備檔案管理制度后,醫療設備的使用、運轉以及對院方醫療設備的管理等情況較改進之前都有所提高。結論:積極發現醫院醫療設備管理制度的不足并加以改善,對醫療設備的管理和醫院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都有所保障,值得提倡。
關鍵詞醫療設備 檔案管理 體會
近年來,隨著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醫務工作者的素質也在逐步提高,為了適應高水平的醫療工作,許多高精尖的醫療設備也逐步應用于醫療工作中。許多原始老舊的醫療設備逐步被新的高科技醫療設備所替代,這在疾病的診療過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不僅提高了診斷的準確率,而且在工作效率上也有較大幅度改善。完善的醫療設備管理制度可以保障醫療設備在各科室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可以有效提高醫療設備的運轉,有助于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故而,建立科學、完整、系統的醫療設備管理制度就顯得極其重要。
一、我院醫療設備的現狀
截止2016年6月,我院建檔在案的醫療設備共計500余臺,總價值約8550萬人民幣,我們將這些醫療設備分為5萬元以下、5-10萬元、10-20萬元、20-50萬元、50萬元以上五類。利用現代化電子信息技術將這些設備編號并且建立基本檔案。
二、醫療設備檔案的基本內容
對于醫療設備檔案的管理,要制定科學完善的管理制度。首先,將所有設備按照用途分類,并且每種用途下按照設備名稱編號歸類,并建立電子檔案。再由各個科室負責管理設備的工作人員將各科室所有設備匯總,按照每種設備名稱將其編號分類,建立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大致內容包括:①采購前資料:采購申請表、設備考察報告、設備的合格生產證書以及采購批復文件;②采購時資料:采購申請表、采購記錄、投標文件、采購合同、免稅單、進出口許可證、提貨單、發票、驗收報告、設備配置清單、使用說明書、保修卡、線路圖、合格證書等;③設備運行時資料:使用說明書、操作記錄、維修故障記錄、清查檢驗記錄;④報廢資料:報廢申請單、資產報廢鑒定書、批復文件。
三、專人管理制度
我院設備眾多,在管理方面應多加注意。我院將各個科室設備指定相關專、兼職人員進行專門管理,包括設備引進時對該設備編號建檔,保存基本信息、分配科室、找專業人員安裝調試、后期維修、到時報廢、定期清查設備數量功能等。這樣可以保證對各個科室設備的信息采集掌握以及使用管理的完整性,同時也為診療工作正常運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四、維修報廢制度
所有的設備都有嚴格的使用年限,在這期間,若設備出現問題,需找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各個科室負責人應將設備故障問題告知醫學裝備部設備運行維修組,建檔保存。若到達該設備使用年限設備還在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報廢制度,上報醫學裝備及物資供應部,根據需要引進新設備并且取消報廢設備的電子檔案,保證所有設備在安全可操作范圍內正常運行,確保診療效果的準確性。
五、定期清查制度
對各個科室的設備要進行定期清查。包括清查設備數量、定期請專業人員維護保養、清查使用中出現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清查登記使用過程中的優缺點等,并及時完善設備的檔案,方便管理的同時也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六、完善醫療醫療設備檔案管理制度
①加強院方與各個科室對醫療設備檔案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從申購考察直到設備報廢,都要建立一套科學、完整、規范的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職能,保證各個環節能夠順利進行;②加強在醫療設備檔案管理方面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建立責任人制度。各個科室責任人掌握其主管科室的所有設備,保證醫療設備正常運行的基礎上,同時保障醫療設備的維修、保養、報廢等工作,以確保醫院診療工作的順利進行;③對各個科室設備進行定期清查,記錄各種醫療設備的數量、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使用時間、報廢時間等情況,靈活調動各科室醫療設備,避免同一科室因重復引進醫療設備而造成醫療設備的閑置與資源浪費,同時也要避免其他需要該設備的科室因缺少而重復引進;④醫務人員在操作使用醫療設備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操作要求與流程進行操作,若操作中設備出現故障,及時按程序上報聯系相關責任人,及時維修,盡可能使設備在最短時間內恢復使用;⑤相關責任人應該具有專業素養,在工作中也要具備責任心,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知識與職能;⑥要不斷完善電子檔案系統,建立專業的檔案管理制度,不僅可以為相關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同時又可以節省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體會
過去都是手寫的醫療設備檔案,時間久遠便不易保存,并且紙質檔案易破損丟失,搬運、查閱都不方便,會對醫療設備的管理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隨著醫院現代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醫療水平也在同步提升,現如今,全部改用電子檔案,方便快捷且資料保存完整,調閱查詢也相當方便。醫療設備在醫院工作的運行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管理運用好這些高精尖的醫療設備、提高利用率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醫療設備檔案的管理。其管理水平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醫院的診療質量和水平。所以在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報廢以及引進新設備后,都應及時完整地建立檔案,完善相關資料,隨時掌握全院醫療設備的運行動態。利用電子檔案的方便快捷,可有效協調醫療設備在各個科室的運轉及保證正常使用。并且只有真正落實制度、落實責任、落實服務,才能做到醫療設備檔案管理的正規化、系統化、科學化、完整化與智能化,才能更好地為現代醫療發展所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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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考察報告范文2
內容提要: 醫療技術的發展及其固有的高風險性,使得醫療損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標準的行為預期,也超過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單純依靠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無法填補醫療損害。因此,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以社會醫療保障和醫療意外保險等為補充,由醫療機構、政府、個人等共同分擔的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是應對現代風險社會中醫療損害頻發的最佳選擇。
醫療高風險性特別是新醫療技術的運用帶來的潛在風險,使醫療損害的發生幾率隨之升高。醫療損害填補問題,作為民事賠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許多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醫療損害賠償混合分擔體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多年來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填補制度單一,基本上由侵權法擔負著分配損害賠償的“獨角戲”,既無法完成對醫療損害的填補,也無法分化醫療機構因醫療損害賠償造成的巨大經濟壓力。因此,如何分化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風險,有效填補受害人損害,成為法學界和醫務界面臨的新課題。
一、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現代侵權法的思考方式已經從追求損害填補的中心轉為損害賠償的分散。而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及風險分擔救濟途徑不足,體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現為:
第一,單一的侵權責任法填補損害功能很難保障受害者獲得實際賠償。填補損害基于公平正義,在于使受害人獲得實質、完整的填補。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也主要通過侵權法救濟方式來實現,故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者(醫療機構)的賠償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受償結果。其原因在于我國目前侵權責任制度設計上的局限性,即對損害填補制度單一,既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獲得賠償,也無法分散醫療機構所應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受害者的醫療風險損害。
第二,醫療機構性質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損害后索賠的難易程度不同。我國現存的多種醫療機構因其設置主體以及是否營利的性質不同,給付能力也大相徑庭。雖大多數醫院對醫療損害都以其自有資金給予賠償,而大部分醫療機構屬于公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2009年3月17日國務院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其他醫療機構規模及經濟實力差別較大,很難實現對受害人的公平救濟。
第三,侵權法預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對醫療損害事件發生的預防作用明顯不足。傳統侵權法中預防功能僅是損害賠償功能的“反射功能”,具有間接性,盡管損害預防勝于損害補償,但因受多種因素影響,預防功能均受有限制[1]。醫療行為固有的侵襲性和高風險性、對人和疾病認識的有限性及患者的個體差異性,使醫療損害的發生難以避免。若科以醫療機構的責任過大,會抑制醫師探索新醫療技術,轉而采取防御性醫療措施或干脆放棄對損害的預防,其結果不堪想象。
第四,醫療機構難以承擔因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所致損害而產生的損失,又缺乏合適的分擔途徑。依侵權法的責任自負原則,醫方對其醫療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但現階段醫療體制下,完全由侵權人(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確實不公。實踐中,一些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高額判賠脫離了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及其收費特點。這種給付方式造成醫方利益的損害,又欠缺分擔途徑,明顯降低了醫療機構創新的內在驅動力,不利于醫學技術發展。
第五,醫療保障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無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現階段醫療保障存在諸多缺陷,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需求之間差距較大,商業醫療保險發展很慢;農村基本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人頭”繳費方式有失公平;獲得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困難;醫療保障制度缺乏規范化和法制化等等[2]。這些缺陷直接影響到患者面對醫療風險的承受能力。
綜上,醫療傷害和風險的損害賠償及補償問題,不僅事關醫患雙方之切身利益,且直接影響醫患關系的和諧及社會秩序的穩定。故通過社會化風險分化制度達到填補損害和轉移風險的雙重目的,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法理分析
(一)社會化分擔的理論基礎
傳統侵權法是由個人承擔風險,損害賠償最初只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采取的是損失移轉方式。進入現代高風險社會個人承擔風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何應對風險已成為現代社會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由多數人承擔。其優點:一為使受害人的救濟獲得較佳的保障,二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損害賠償而陷于困難或破產。此所涉及的,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尚有社會大眾,尋找有能力分散損害之人[1]。換言之,是將集中在加害人身上的損害賠償通過一定的途徑向多個人乃至整個社會分散,是集體化、社會化的損失分擔方式。可見,現代侵權法其所關心的基本問題并非是加害人行為在道德上應否非難,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較佳之能力分散風險[3]。故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填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思考尋找那個在經濟上最有能力將損害的費用加以分散的人。對于高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依侵權法損失填補機制,醫療機構應承擔因醫療過失所致的損害,因醫療意外以及并發癥等無過失醫療行為所致的損害則由患者自己承擔。但醫療行業仍有許多不可預防甚至無法預見的風險,醫方即使盡到注意義務也無法防止和避免其損害的發生,若由患者獨自承受必使患者身心俱損。故依侵權法損害分散的思考方式,尋求醫療損害風險分散機制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損害的分散需要一定的連接點,處于連接點上的當事人就會成為法律上損害的承擔者,而該承擔者可繼而實現其分散損害的可能性,通過一定途徑將損害進一步分散出去[4]。與傳統侵權法不同,現代侵權法所承擔的損害賠償功能不再是侵權法的專利,相反,保險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侵蝕或增加了侵權法的功能[5]。事實上侵權行為法本身卻無法直接實現損害的分散,真正能夠將損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場經濟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責任保險制度等。因此,構建醫療損害賠償分散救濟體系,必須厘清侵權法與其他關聯部門如社會保障法、保險法等的交叉、補充抑或并行關系,發揮各自的不同功能,并能在分散救濟途徑方面相互接軌。
(二)分擔模式間的相互關系
1。醫療侵權責任與保險
現代風險社會給侵權法帶來的沖擊突出表現為傳統侵權責任的自然人、過錯和不法三個基本要素,過渡為現代侵權責任中的企業、合法的危險活動和可保險性三個基本要素[5]。雖然保險法與侵權法各自獨立,法官在認定加害人侵權責任時并不考慮保險因素,是否具有保險并不能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事由,即所謂侵權責任與保險區分原則。但保險從產生之初就與侵權責任有著密切聯系,特別是責任保險的興起,對侵權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保險與侵權法的發展具有相互推動、促進的作用。侵權責任的擴張和加重,催生和促進了保險特別是責任保險的發展;而保險的發展和運用,使被保險人因風險損失得以通過成本外化的方式轉移給保險人承擔,敢于面對更多的危險活動,促使侵權責任采用較嚴格的歸責原則。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的發展關系屬一個隱藏的說服者。”[6]另一方面,保險也對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產生影響。被保險人損害風險讓渡給保險人承擔,使被保險人對損害后果不再有“后顧之憂”,但也導致其缺乏積極防范損害后果發生的激勵,減弱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當然,作為專業的風險控制與防范機構,保險公司會通過風險區分,重新形成激勵機制并促使被保險人提高注意程度,轉而又提高了侵權法的預防功能[7]。
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自然也不以是否保險為要素。醫療損害的高額賠償使醫療侵權人負擔加重,通過保險特別是醫療責任保險將損害分化給保險人,保險人再通過其他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將損害分散給社會大眾,充分發揮了保險于侵權責任法填補功能之外的損害分散功能。作為受害人的患者通過自身具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同樣可以將醫療損害分化甚至消弭于保險的損害分散功能中,而且相較侵權責任的認定而言較為簡便,因而保險使患者更容易獲得損害救濟,侵權責任的救濟途徑自然減少。
2。醫療侵權責任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來源于社會福利國家思想,以社會連帶主義法哲學為基礎,采取集體風險分擔和無過錯的法定損害賠償的方式,從法律經濟分析來看,其事故管理成本遠遠低于當事人之間損害求償所發生的成本,而賠償能力卻遠遠大于侵權法所提供的救濟范圍[7]。當今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特點是以國家福利為主,國家、企業、個人共建的多支柱社會保障體制,其貫徹公民權利保障、國家責任、社會伙伴參與責任以及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8]。原則上,當人們遭受人身損害時應優先適用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只有在法定的社會保障救濟不能填補受害人損失時,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時,受害人才能通過侵權法損害賠償功能進行救濟。可見,社會保障為人們的社會生活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國家保障。在醫療服務領域,患者遭受醫療損害時,應優先運用法定社會醫療保險如公費醫療報銷、職工或居民醫療保險等救濟方式填補,不足部分才能依據侵權法有關規定,通過主張醫療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損失彌補。因此,社會醫療保障制度越完善越發達,侵權責任救濟功能就越減弱。
3。醫療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體系中的作用
目前各國醫療損害賠償救濟大體分為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兩類,社會醫療保障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醫療福利屬于公法上的救濟,而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商業醫療保險則屬于私法上的救濟。對醫療責任保險多數人認為屬于商業醫療保險的范疇,筆者對此持有異議,理由是當醫療責任保險采用自愿投保時,可以作為商業保險來看待,但倘若國家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范疇采取強制保險時,就不再是單純的商業保險了,增加了公法干預的色彩。此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兼具公法救濟和私法救濟功能。總之,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化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濟“雙管齊下”,相互協力,單靠侵權法無法解決醫療損害與風險的損害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是保險還是社會保障,即使其救濟功能再強大,終究不能替代侵權責任法的本質功能。其一,侵權法的認定責任功能于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保障制度雖增強了損害賠償能力,但當需要實施代位求償制度時,卻無法自己實現責任認定,還需依靠侵權法以最終實現責任的認定。醫療責任保險的救濟方式中更以認定是否屬于醫院及醫師責任為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分散責任之條件。其二,侵權責任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功能于保險法及社會保障法所不能為。醫療保險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還無法填補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最終還需受害人依侵權責任法從受害人處獲得救濟,侵權責任的承擔依然擔任著損害填補與矯正正義的重要角色。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承擔不應是填補醫療損害的唯一制度或主要制度,而應與其他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共存,發揮各自不同的損害賠償補償功能。
三、醫療損害賠償或補償社會化分擔的比較法考察
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醫療損害分擔救濟體系,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普遍采用醫療責任保險方式進行分散;對于國民(患者)醫療費用及醫療風險損害,則通過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少數國家同時建立了利用政府力量的無過失補償制度。
(一)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范疇,是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許多國家已將醫療責任保險列入其法定的責任保險范圍。
美國采用自保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或醫師協會向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處理和賠償的責任[9]。原因在于美國醫師為自由職業者,具有獨立負擔保險費用并承擔賠償的能力。英國醫師責任保險分兩種: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業保險。英國醫療服務屬于福利性質,醫院和醫師的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由政府支付,醫療損害賠償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實際上屬于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二是醫師互責任保險,主要由醫師維權聯合會,醫師保護協會和國民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三個機構提供,提供包括責任保險、咨詢、辯護及承擔辯護費用和責任賠償在內的全方醫療服務[10]。日本是行業組織投保型醫師執業保險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強制醫師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主要由日本醫師會為其會員醫師提供職業責任保險,另外還有些商業機構銷售職業責任保險給個體醫師[11]。
我國臺灣地區則采用“醫院綜合責任保險”,其承保范圍既包括醫方因醫療過失導致的賠償責任,且擴及到醫療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如建筑物、電梯、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應之食物飲料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12]。這種保險適合于我國大陸就職于各類醫療機構的醫師。
(二)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障和商業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用來分散患者所受醫療損害的風險。德國一直推行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法定醫療保險是其主體部分,其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員繳納,政府酌情補貼。私人醫療保險作為補充,保障公職人員、私營業主和高收入人群的醫療需求[13]。瑞典醫療保險亦稱健康保險,患者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其醫療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4]。英國實行全民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由國家稅收的醫療基金和強制性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掛號費及少量處方費、醫療費等構成,全體公民免費接受醫療服務[15]。美國實行醫療市場化,其醫療保險主要通過大部分私立醫保險和小部分政府醫療計劃來實現的,政府提供的公立醫療保險范圍很小[16]。但今年3月通過的醫療改革法案,將95%的美國人納入醫保覆蓋范圍,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醫保覆蓋幾乎所有公民[17]。
綜上,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擁有全民醫療保險模式,政府將醫療服務作為確保的消費項目提供給全體公民,醫療服務設施部分隸屬于政府,部分隸屬于私立機構或個人,醫療費用的支付大多數由第三者(政府)負擔,政府通過稅收或企業雇主和雇員出資的渠道解決經費問題。這種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廣,也是分散和減輕人們醫療損害風險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國都針對貧困人群以醫療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來保障其健康權以及醫療風險的分散,其資金大部分來源于政府,社會捐助和慈善機構也提供一些醫療援助。
(三)無過失補償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較成熟的無過失補償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新西蘭的全民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以及美國的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傷害補償制度。
瑞典于1975年開始實施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與傳統侵權責任并存,構成對醫療傷害賠償與補償的雙軌制。該保險是對重大醫療傷害給予賠償的意外險,當屬無過失保險[14]。
新西蘭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對人身傷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但與瑞典不同,該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涵蓋范圍廣泛并非只適用于醫療意外事故賠償,且與侵權責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補償單軌制,即受害人盡可能由補償制度獲得賠償,而無法依照傳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主張[18]。
美國1987年Virginia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部傷害無過失補償法”確立了適用范圍更為狹窄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其限于產科醫院及醫務人員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之傷害。補償范圍上還要求補償的是實際醫療上必要且合理之醫藥費及康復保健費,但應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醫療保險或救助系統得到之醫療及康復保健補助費[19]。
我國臺灣地區“衛生署”于1988年6月30日制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也屬于一種無過失補償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殘障、死亡者能夠迅速獲得救濟[1]。
綜上,醫療損害賠償的分擔問題已在世界范圍內引起關注并通過采取多種途徑的混合填補和分散制度,其中也不乏體現出一些共性因素,如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及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等,其根源在于各國大都要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傷害和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比較借鑒外國成熟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對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擔體系起著重要的參照作用。
四、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體系構建
筆者認為,應在發揮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的同時,設計其他損害分散制度與之協力配合,構建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風險分散體系。
(一)建立強制醫療賠償保險制度
實踐證明,保險是最有效的風險轉移制度。強制醫療損害保險制度理論上通過找到保險和侵權責任的契合點,發展和完善了侵權行為法理論。要使醫療賠償保險發揮其應有的損害分散功能,必須完善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并實行強制保險。
1。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即將現行的醫療責任險完善后,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強制購買。對因醫方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內的損害,適用全面、限額賠償原則,屬非商業性保險;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以外及醫患雙方有特殊約定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損害,適用全面、全額賠償原則,由商業性保險公司運作,屬于商業性保險[9]。
對其保險資金來源,筆者認為應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而采取政府投保和自保相結合的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由政府作為主要承擔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擔較小比例,既利于醫療損害賠償的有效分散,也不會加重其經濟負擔。營利性醫療機構則采取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繳納保費的方式,醫院可以通過醫療服務產品將保險費分化給其他社會個人。強制責任保險作為公益性保險,國家有必要對其運行進行適當干預,如確定責任限額、保險范圍、費率等,以真正發揮其彌補損害、化解風險的功能。還可借鑒英國醫師互責任保險模式,由醫療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性組織負責,其成員繳納會員費或接受社會捐助,作為醫療責任賠償基金,會員因醫療過失產生損害賠償時,由該組織給予賠償。這種模式可促使醫院和醫生加強自律,發揮行業監管的積極作用。
2。醫療意外保險。實踐中法院常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方向患者補償一部分因醫療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雖有法律依據但效果卻不盡理想。故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強制醫療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購買醫療意外保險,有效分散醫療意外所致的損害風險。保險資金來源可采取政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病人、社會團體多渠道籌集,對醫療意外損害的賠償應適用限額原則,不應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
(二)建立無過失補償制度
反對無過失補償制度者認為,“即使于無過失補償制度下毋需顧慮醫療供給者有無過失,仍須判斷醫療行為與病患所受損害間有無因果關系,而此一因果關系的判斷與過失責任下過失的判斷相同困難,因此,實行無過失補償制度亦不見得能真正減少訴訟或行政上花費。然若放寬無過失補償制度之因果關系的認定,則無過失補償制度可能淪為一般社會保險,致無過失補償制度將為所有醫療所無法防止或治愈的傷害、死亡負賠償責任,愈益加重社會大眾的負擔。”[20]筆者認為,這一觀點過于悲觀。無過失補償制度旨在解決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迫切需要得到賠償,但無法通過侵權救濟、醫療保險等獲得的情況下,國家通過補償基金等模式予以及時補償。因為在現代風險社會,醫療損害已不再是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單純的風險分配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倘若由個體成員單獨面對無疑有失公平,而國家作為保障個人生活安全義務的承擔者,有義務在國民遭遇醫療風險時“挺身而出”。該補償雖無需考慮醫療服務者的過失,但補償范圍應是醫療行為所致的、可避免的損害,而非醫療風險所致。故無過失補償制度本質上應屬于國家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
(三)完善醫療保障制度
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障體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對疾病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的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針對不同人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醫療保障形式,構建以全民醫療保障為基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商業醫療保險、老年醫療保障)為延伸、醫療救助制度為托底的“四位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每個層次都應有特定的覆蓋對象、籌集資金標準以及該層次醫療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標和職能。
總之,醫療損害賠償補償的分擔應是多階層賠償和補償體系相互協力,共同作用的有機體系。在該體系建立初期,以侵權法填補損害功能為主要分擔途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分擔體系也將隨之改進,侵權法損害填補功能會逐漸減弱,醫療保障制度的損害分散功能將日益增強,但始終是各種制度相互配合,公平有效配置社會資源,使受害人獲得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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