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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文范文1
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當合同成立生效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來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就指出了情勢變更原則的兩大法律效果:變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當發生情勢變更,當事人一般首先考慮的是變更合同,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合同的客觀情況變化后所帶來的顯失公平的現象,變更合同可以較好地解決;當變更合同已經無法消除因顯失公平而帶來的后果,合同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必要,這就要解除合同。筆者認為,并非要有按順序先變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當情勢變更影響合同的效力帶來顯失公平或履行沒有意義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情勢變更原則給合同的效力帶來的這兩個影響,其理論依據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勢變更原則會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了變更或解除的影響,這就說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現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這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履行、變更以及解除。關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這就是說合同的主體能夠獨立地訂立合同并承擔訂立合同所帶來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由于合同不同,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同,法律就對合同訂立主體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對外承擔法律后果的能力會有不同的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才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這是對一般合同而言。對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訂立煙酒合同的合同主體,還應取得由國家批準的煙酒經營資格。
(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的含義與當事人的內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一種價值評斷,是對合同當事人合意的一種評價。
(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必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從合同的生效要件來看,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及不得違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發生了瑕疵。
二、情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分
合同法論文范文2
1.課堂即興討論?!逗贤ā肥且婚T來源于現實生活并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教師可以在講課過程中向學生提出一些既緊扣教學內容又能引起學生興趣的現實問題,給學生一定的時間進行課堂即興討論。在目前開放式教學難以完全取代傳統教學的情況下,課堂即興討論既不需要擠占理論教學過多的時間,也不受學生人數的限制,可以貫穿于課程教學的始終,是參與式教學的一種很好的常規實施方式。
2.專題討論。專題討論與課堂即興討論不同,需要有相對完整的一段時間加以保證,一般一個專題的討論至少需要1節課或者更長的時間。專題討論一般以小組為單位,教師在課堂上提出《合同法》相關的熱點問題或者典型案例,要求學生圍繞該問題在課后完成資料收集,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觀點。在課堂上,小組代表闡述己方觀點并接受其他組同學的提問,由小組成員進行回答。相比于短時間的課堂即興討論,專題討論有利于學生更深入地參與課程教學的全過程。不僅授予學生理論知識,更教會其學習的方法。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這就是專題討論的重要意義。
3.課堂辯論。課堂辯論可以以多種方式展開,模擬法庭、角色扮演都是可供選擇的方法。辯論是法學學科的特色所在,法學的魅力可以在辯論中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在《合同法》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該設置幾次課堂辯論,允許學生自由表達意志。教師同樣可以通過分小組的形式,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各小組成員根據老師給定的案例,課后查閱資料、查找論據。課堂上可以分飾各個角色,進行辯論。與專題討論不同,在課堂辯論中,學生主要通過對抗式的交流方式力證自己觀點的正確性。通過辯論,使模糊的問題清晰化,活躍了課堂氣氛,加強了學生的參與熱情,培養了小組成員間的合作精神,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參與式教學在實施過程中的瓶頸問題
參與式教學固然有傳統教學方式無法比擬的優點,但是在具體的運用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筆者將以《合同法》課堂教學為例,談談該教學模式在運行過程中的遇到的問題。首先,在傳統教學方式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參與式教學無法真正全面展開。長期以來,雖然教育界專家、學者以及一線教師一直在致力于研究教學方式的改革,但是,傳統教學方式的主導地位還是未曾改變。與之相適應的一系列教學計劃、教學資料、教學場地、課堂規模以及師資力量都限制了參與式教學的真正全面開展。清華大學過增元教授曾將參與式教學的特點總結為以下四點:(1)開放式的教學內容;(2)提問式的授課方法;(3)無標準答案的習題;(4)論文形式的考試。以此為標準,反觀我們現行的教學,教學內容受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的限制,內容與過程基本固定化。授課方式受課時安排、課堂規模的限制,傳授式的教學還是占有主導地位。在評價標準方面,基本還是采取傳統的卷面考試為主,期末成績在整個評分體系中還是占了過半的比例。筆者在《合同法》的教學過程中,雖然在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評價標準等各個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受主客觀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離參與式教學的全面實現還有一定的距離。其次,受傳統教學模式的影響,部分學生已經習慣了被動接受的學習方式,缺乏學習的參與熱情。筆者在《合同法》的講課過程中,經常穿插相關案例與學生進行課堂討論,鼓勵學生積極發表自己的觀點。但是真正能熱情參與討論的學生并不多。部分學生只是靜等老師公布答案。另外,筆者也發現在參與式教學的實施過程中,學生“搭便車”的現象比較常見。參與式教學對學生的課后自主學習要求比較高,針對老師提出的問題,往往由學生分組自主學習,查找整理相關資料,以小組為單位完成最后的成果,并在課堂上進行展示。這種方式就給部分自主學習熱情不高的學生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在學習過程中不付出努力,最后卻分享了其他小組成員努力的成果。不僅自己學不到相關知識,也造成了評價結果的不公。最后,開展參與式教學對教師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在參與式教學中不再是單純的知識傳授者,而是扮演了學習管理者、課堂組織者和知識創新者的角色。通過參與式教學方式在《合同法》課程中的運用實施,筆者認為,要組織一個成功的課堂,教師應具有以下能力: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嫻熟的管理技巧,這是組織一個成功的參與式教學課堂的基礎;良好的溝通技能和應變能力。教師作為課堂的管理者和組織者,需要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包括對語言的駕馭能力以及對問題的應變分析能力;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設計能力。教師是課堂的組織者和設計者,如何設計一個高效、知情意和諧統一的課堂是對教師能力的一個很大挑戰。
三、提高參與式教學效果的有效途徑
1.學校應該賦予教師更廣泛的自,營造開放式的教學氛圍。每一門課都有其與眾不同的特性,教師在開放式課堂的建設過程中往往受教學大綱、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等限制,無法真正根據其意志來實現課堂的建設。以《合同法》為例,合同的案例往往來源于實際生活,隨著生活的不斷發展,案例也在不斷更新,因此教學內容的設定及各部分內容需要的時間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但是由于教學大綱及教學計劃的限制,教師的調整權限很小。在評價機制上,雖然學校也在逐步調整平時和期末的評分比例,重視學生的平時表現,但多數課程還是以期末成績為主。筆者認為,學校應該在教學與評價方面賦予教師更廣泛的自,這將有助于更好地營造一個開放式的教學氛圍。當然,筆者所主張的自的放開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放開,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限、逐步的放開。
2.教師應提升自身教學能力,明晰教學中的角色定位。參與式教學法作為一種教學和學習策略,主要貢獻在于把教學的中心從教師向學生轉變。參與式教學對教師的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師要在明確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識修養與教學能力。在參與式教學中,教師是課程的設計者、是活動的組織者與參與者,是教學的引導者,同時也是學生最親密的伙伴與朋友。教師應該將課堂設置成為一個開放、寬容的討論場所,以引導的方式代替布道式的教學,以平等友好的交流代替說教式的教學方式。教師一定要以一個研究者、學習者的身份參與到學生的討論,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學生。教師應當給予學生充分的時間讓其慢慢探索,慢慢發現。同時,老師在課堂上要不惜贊美之詞,當學生提出自己想法的時候,不論結論是否正確,均要發掘其觀點的合理部分加以肯定與贊揚,這種肯定和贊美會更好地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
3.課堂主題的設計要具有科學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設置一個開放、寬容的討論環境是參與式教學成功開展的基礎。設計一個科學合理的主題則是其開展的關鍵。教師設計的主題既要緊扣課程內容,又要結合于實踐,同時具有一定的可探討性。如筆者在《合同法》的教學課堂上設計了這樣一個主題,大意為某家電商店售貨員由于粗心大意漏看數字,將價值2897元的商品錯標成了897元,購買者見價格便宜,購買兩臺,導致商場損失4000元。由于買方是信用卡付款的,商店找到買方后要求其補交4000元或者退貨。但買方認為買賣關系已經成立,而且錯標價格是商店的行為,自己沒有過錯,所以堅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不能反悔。對于這個案例,既緊扣了合同效力部分的理論內容,又來源于實際,一開始就引起了學生的興趣。筆者把學生分成兩方,一方代表賣家利益,一方代表買家利益,雙方展開了爭論。當時,多數學生傾向于買方的觀點,認為是商店營業員標錯價格,與買方無關,因此賣方不能反悔。但是隨著辯論的展開,加上老師適時的引導,最后學生明白了這是一個由于賣方營業員對自己的行為發生重大誤解而產生的合同,重大誤解在我國合同法中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此,商場主張買方補交4000元或者退貨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案例最后的結論改變了學生對該類事項慣常的認識,學生普遍反映這次的課堂討論非常有意思,極大地激發了他們的參與熱情。值得一提的是,筆者在這個案例的講解過程中還發生了一個小插曲。當多數學生接受了筆者對該案例的分析結果時,有一位學生卻始終堅持“每個人都要為自己單方面的過錯承擔責任”的觀點。認為既然損失是由于賣方營業員錯標價格所致,那么損失理應由賣方(最終由賣方營業員)承擔,與買方無關。對此,筆者沒有以教師的身份,以“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要論來壓制學生。而是首先贊賞了學生的質疑精神,承認了他觀點中的合理部分,但同時也分析了我國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的理由:假設我們把案例的金額放大,這次錯標價格的損失不是4000元,而是4萬元甚至更多,那么營業員是否就應該為自己的一個疏忽而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呢?這樣的結果是否公平呢?這位學生在認真思考了筆者的提問后,意識到了是自己考慮不周,接受了筆者的解釋。
合同法論文范文3
遵守公序良俗是一個社會對其成員在道德操守方面的基本要求,這一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合同法明確指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益。很明顯,這項條款可以用“公序良俗”來進行表述。雖然用“公序良俗”來對這一條款進行歸納略顯生硬,相對而言與我國的法律慣例和習慣也不完全相襯,但這樣稱謂更容易加深人們對他的理解。所以,筆者認為應將之稱為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一個區域內全體成員都應該遵守的基本的道德規范,因此,將公序良俗原則納入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一種必然。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從其地位來說,指的是它在合同法體系中所起的根本的、基礎性的作用;從其作用來說,體現的是它對合同法行為規則方面巨大的指導和引領性;從其性質來說,他表現出來的并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一種抽象的法律原理和準則,它在實踐中對合同法的運作具有廣泛的制約意義和適用價值。
(一)具有普遍的約束意義和適用價值,是一種根本性的行為準則
合同法的原則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也就是初級層次指的是合同法的具體原則,第二層次也就是高級層次特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二者之間的哲學關系為,基本原則是對一切具體原則的高度抽象和深刻概括,是上位原則。進一步分析可知,合同法基本原則是通過對具體的合同法整體概括充分提煉而形成的,是一種形成和貫穿于合同法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它對合同法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諸多行為和整個過程方面具有普遍的制約意義和決定作用。換句話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在合同法的實踐過程中具有重大的指導和補缺作用。
(二)占有絕對的指導地位,貫穿于合同法實踐過程的始終
所謂指導地位,意指合同法具有廣泛地的涵蓋性和高度的統帥性。相較于合同法的具體規則而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概括性并占有指導地位,也就是說,合同法的具體行為規則以及具體原則的產生和發展,必須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按照它的內涵并根據它的內在規定性而展開,只能在合同法基本原則內涵統領的范圍內進行實踐運作,并始終接受它的檢驗。具體合同法律規則中凡是有悖于合同法基本原則的都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貫穿于合同法實踐運作的整過程”主要是指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效力范圍及于合同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對合同法律起著重要的統領作用。
(三)合同法基本原則寓意于各種合同法律規范之中
合同法論文范文4
1.課堂即興討論。
在目前開放式教學難以完全取代傳統教學的情況下,課堂即興討論既不需要擠占理論教學過多的時間,也不受學生人數的限制,可以貫穿于課程教學的始終,是參與式教學的一種很好的常規實施方式。
2.專題討論。
專題討論與課堂即興討論不同,需要有相對完整的一段時間加以保證,一般一個專題的討論至少需要1節課或者更長的時間。專題討論一般以小組為單位,教師在課堂上提出《合同法》相關的熱點問題或者典型案例,要求學生圍繞該問題在課后完成資料收集,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觀點。在課堂上,小組代表闡述己方觀點并接受其他組同學的提問,由小組成員進行回答。相比于短時間的課堂即興討論,專題討論有利于學生更深入地參與課程教學的全過程。不僅授予學生理論知識,更教會其學習的方法。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這就是專題討論的重要意義。
3.課堂辯論。
課堂辯論可以以多種方式展開,模擬法庭、角色扮演都是可供選擇的方法。辯論是法學學科的特色所在,法學的魅力可以在辯論中得到充分的展示。因此在《合同法》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該設置幾次課堂辯論,允許學生自由表達意志。教師同樣可以通過分小組的形式,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各小組成員根據老師給定的案例,課后查閱資料、查找論據。課堂上可以分飾各個角色,進行辯論。與專題討論不同,在課堂辯論中,學生主要通過對抗式的交流方式力證自己觀點的正確性。通過辯論,使模糊的問題清晰化,活躍了課堂氣氛,加強了學生的參與熱情,培養了小組成員間的合作精神,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參與式教學在實施過程中的瓶頸問題
長期以來,雖然教育界專家、學者以及一線教師一直在致力于研究教學方式的改革,但是,傳統教學方式的主導地位還是未曾改變。與之相適應的一系列教學計劃、教學資料、教學場地、課堂規模以及師資力量都限制了參與式教學的真正全面開展。清華大學過增元教授曾將參與式教學的特點總結為以下四點:(1)開放式的教學內容;(2)提問式的授課方法;(3)無標準答案的習題;(4)論文形式的考試。以此為標準,反觀我們現行的教學,教學內容受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的限制,內容與過程基本固定化。授課方式受課時安排、課堂規模的限制,傳授式的教學還是占有主導地位。在評價標準方面,基本還是采取傳統的卷面考試為主,期末成績在整個評分體系中還是占了過半的比例。筆者在《合同法》的教學過程中,雖然在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評價標準等各個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受主客觀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離參與式教學的全面實現還有一定的距離。其次,受傳統教學模式的影響,部分學生已經習慣了被動接受的學習方式,缺乏學習的參與熱情。筆者在《合同法》的講課過程中,經常穿插相關案例與學生進行課堂討論,鼓勵學生積極發表自己的觀點。但是真正能熱情參與討論的學生并不多。部分學生只是靜等老師公布答案。另外,筆者也發現在參與式教學的實施過程中,學生“搭便車”的現象比較常見。參與式教學對學生的課后自主學習要求比較高,針對老師提出的問題,往往由學生分組自主學習,查找整理相關資料,以小組為單位完成最后的成果,并在課堂上進行展示。這種方式就給部分自主學習熱情不高的學生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在學習過程中不付出努力,最后卻分享了其他小組成員努力的成果。不僅自己學不到相關知識,也造成了評價結果的不公。最后,開展參與式教學對教師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在參與式教學中不再是單純的知識傳授者,而是扮演了學習管理者、課堂組織者和知識創新者的角色。通過參與式教學方式在《合同法》課程中的運用實施,筆者認為,要組織一個成功的課堂,教師應具有以下能力: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嫻熟的管理技巧,這是組織一個成功的參與式教學課堂的基礎;良好的溝通技能和應變能力。教師作為課堂的管理者和組織者,需要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包括對語言的駕馭能力以及對問題的應變分析能力;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設計能力。教師是課堂的組織者和設計者,如何設計一個高效、知情意和諧統一的課堂是對教師能力的一個很大挑戰。
三、提高參與式教學效果的有效途徑
1.學校應該賦予教師更廣泛的自,營造開放式的教學氛圍。
每一門課都有其與眾不同的特性,教師在開放式課堂的建設過程中往往受教學大綱、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等限制,無法真正根據其意志來實現課堂的建設。以《合同法》為例,合同的案例往往來源于實際生活,隨著生活的不斷發展,案例也在不斷更新,因此教學內容的設定及各部分內容需要的時間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但是由于教學大綱及教學計劃的限制,教師的調整權限很小。在評價機制上,雖然學校也在逐步調整平時和期末的評分比例,重視學生的平時表現,但多數課程還是以期末成績為主。筆者認為,學校應該在教學與評價方面賦予教師更廣泛的自,這將有助于更好地營造一個開放式的教學氛圍。當然,筆者所主張的自的放開并非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放開,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限、逐步的放開。
2.教師應提升自身教學能力,明晰教學中的角色定位。
參與式教學法作為一種教學和學習策略,主要貢獻在于把教學的中心從教師向學生轉變。參與式教學對教師的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師要在明確自身角色定位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識修養與教學能力。在參與式教學中,教師是課程的設計者、是活動的組織者與參與者,是教學的引導者,同時也是學生最親密的伙伴與朋友。教師應該將課堂設置成為一個開放、寬容的討論場所,以引導的方式代替布道式的教學,以平等友好的交流代替說教式的教學方式。教師一定要以一個研究者、學習者的身份參與到學生的討論,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學生。教師應當給予學生充分的時間讓其慢慢探索,慢慢發現。同時,老師在課堂上要不惜贊美之詞,當學生提出自己想法的時候,不論結論是否正確,均要發掘其觀點的合理部分加以肯定與贊揚,這種肯定和贊美會更好地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
3.課堂主題的設計要具有科學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設置一個開放、寬容的討論環境是參與式教學成功開展的基礎。設計一個科學合理的主題則是其開展的關鍵。教師設計的主題既要緊扣課程內容,又要結合于實踐,同時具有一定的可探討性。如筆者在《合同法》的教學課堂上設計了這樣一個主題,大意為某家電商店售貨員由于粗心大意漏看數字,將價值2897元的商品錯標成了897元,購買者見價格便宜,購買兩臺,導致商場損失4000元。由于買方是信用卡付款的,商店找到買方后要求其補交4000元或者退貨。但買方認為買賣關系已經成立,而且錯標價格是商店的行為,自己沒有過錯,所以堅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店不能反悔。對于這個案例,既緊扣了合同效力部分的理論內容,又來源于實際,一開始就引起了學生的興趣。筆者把學生分成兩方,一方代表賣家利益,一方代表買家利益,雙方展開了爭論。當時,多數學生傾向于買方的觀點,認為是商店營業員標錯價格,與買方無關,因此賣方不能反悔。但是隨著辯論的展開,加上老師適時的引導,最后學生明白了這是一個由于賣方營業員對自己的行為發生重大誤解而產生的合同,重大誤解在我國合同法中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此,商場主張買方補交4000元或者退貨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案例最后的結論改變了學生對該類事項慣常的認識,學生普遍反映這次的課堂討論非常有意思,極大地激發了他們的參與熱情。值得一提的是,筆者在這個案例的講解過程中還發生了一個小插曲。當多數學生接受了筆者對該案例的分析結果時,有一位學生卻始終堅持“每個人都要為自己單方面的過錯承擔責任”的觀點。認為既然損失是由于賣方營業員錯標價格所致,那么損失理應由賣方(最終由賣方營業員)承擔,與買方無關。對此,筆者沒有以教師的身份,以“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要論來壓制學生。而是首先贊賞了學生的質疑精神,承認了他觀點中的合理部分,但同時也分析了我國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的理由:假設我們把案例的金額放大,這次錯標價格的損失不是4000元,而是4萬元甚至更多,那么營業員是否就應該為自己的一個疏忽而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呢?這樣的結果是否公平呢?這位學生在認真思考了筆者的提問后,意識到了是自己考慮不周,接受了筆者的解釋。
4.評價機制要合理性,強調多維度評價。
合同法論文范文5
目前,高校大量使用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但同時又存在濫用勞務派遣的現象。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施?!倍鴮嶋H情況是,很多高校使用勞務派遣時,不僅涵蓋管理和后勤等常規崗位,甚至包括教學及科研等核心工作,超出了臨時性、輔、替代性的范圍。因此,同樣的工作崗既有編內人員,又有合同制職工和人事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用人不規范的現象比較普遍。
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仍大量存在
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钡趯嶋H操作中,很多高校為減少用工成本很難保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與編內人員同等工資福利待遇。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他們的歸屬感,從而影響到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三、高校易承擔派遣公司轉移的勞動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就是說在用工過程中,如果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校盡管沒有過錯,仍還有可能要為此承擔連帶責任,承擔法律風險。針對勞務派遣制度實施過程出現的種種問題,政府、公司、用人單位等都從各方面入手,爭取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就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對勞務派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修改的意見。高??梢越Y合此修正案,思考并解決在勞務派遣過程的實際問題。
1.首先,在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上,修正案提出了明確的規定。修正案第五十七條指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注冊資本從原先法律規定的不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提升到不得少于人民幣兩百萬元,并強調了必須具備專業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同時要求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同意后才能經營,這些要求大大提高了勞務派遣行業的準入條件。因此,高校在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時就可以充分考慮派遣公司的資質、實力、信譽等問題。這不僅關系到高校的利益,也關系到被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當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資質正規、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公司相對而言能更加妥善地解決問題,協調處理三方面的關系,讓勞務派遣人員與高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保障。
2.對勞務派遣的三類崗位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勞務派遣用工規定應在臨時性、輔、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修正案對三個特性作出明確解釋。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毕鄬τ谥昂唵蔚牧_列,此次修正案更詳細地對“三性”做出詳細的界定,避免用工單位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混淆概念,含糊不清。目前,很多高校存在的過度使用勞務派遣制員工的現象,主要是由于對“三性”的界定模糊不清晰造成的。此次修正案出臺后,各高校在用工時就應該嚴格遵守修正案的規定,從學校整體規劃和用工實際出發,科學管理,規范使用勞務派遣制員工。
合同法論文范文6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峨娮雍灻ā肥?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