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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報告范文1
關鍵詞:國際金融外匯市場啟示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間的金融系統越來越密切,國際外匯市場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中最活躍、最開放的組成部分,在開放經濟的背景下,包括新興國家在內的眾多發展中國家,外匯市場自身在傳統交易日趨活躍的同時,不斷創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為外匯市場的深入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國際外匯市場的最新發展
對國際外匯市場發展現狀及趨勢進行最全面、最權威考察的,是國際清算銀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對各國中央銀行就外匯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所進行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當前國際外匯市場呈現出如下特點。
1、全球外匯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勢
自1995年以來,全球外匯市場各外匯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萬億美元以上,2004年4月創出20180億美元日均交易量的歷史記錄。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調查年份均呈現增長勢頭,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億美元增長59%。在各交易工具中,貨幣互換的增長幅度最大,從2001年4月的日均70億美元躍升到2004年4月的210億美元,增幅為200%;期權的增長幅度位居其次,增長近一倍。
2、外匯衍生品交易占絕對優勢,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來,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處于穩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匯交易量的比重,從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達同期即期交易量的兩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匯互換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躍,占到全部外匯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場地位已趨于穩定,市場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匯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
3、外匯交易對手以報告交易商為主,其他金融機構的地位趨于上升。
在國際外匯市場各交易主體中,報告交易商占據主導地位,這主要是指活躍在外匯市場上的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他們既從事外匯的自營業務,也從事業務,交易通常經由諸如EBS或路透的電子交易系統實現。盡管報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來呈下降之勢,但其市場份額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為53%。除報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這主要指小型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種基金、保險公司、中央銀行等,其市場地位正在穩步上升,交易量比重從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類最終客戶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他們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為14%。
4、外匯交易主要集中于歐洲和美國,亞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全球外匯交易的地理分布沒有太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歐洲、美洲和亞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個國家和地區,其交易量合計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來,一直穩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該數據為73.1%。全球四大外匯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穩固,分別為倫敦、紐約、東京和新加坡。
5、外匯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斷提高,大銀行的市場地位越來越強。
外匯交易的機構分布呈現集中化的趨勢,少數大銀行的市場份額在不斷提升,這可以通過各個國家和地區中,擁有市場75%份額的銀行家數呈不斷下降趨勢中看出。例如,在英國,占有市場75%份額的銀行個數,從1998年的24家,減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國同期的銀行家數則由20家減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趨勢更明顯,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國的集中化程度可稱得上最高,2004年4家銀行壟斷了國內75%的外匯交易,而1995年的數字是10家銀行
二、對上海外匯市場發展的啟示
以上對國際外匯市場的考察,為我們準確把握國際外匯市場的發展過程及趨勢,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上海的發展目標是建成國際金融中心,外匯是市場應該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目前人民幣還不是自由兌換貨幣,我國外匯市場的完全開放與上海成為完全自由的國際外匯市場尚有待一定時日,但浦東政府應該積極利用綜合改革試點的有利時機,大力進行金融生態環境的改造,為未來建成開放型的外匯市場準備條件。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外匯市場建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程,政府在市場發展初期的推動作用十分重要,政府應在其中積極發揮主導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外匯市場發展是一個與人民幣自由兌換進程協調一致的循環漸進過程,應積極、穩健、妥善地推進。
(二)積極準備條件支持推出外匯衍生產品。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在上世紀70年代初國際固定匯率體系崩潰之際,于1972年率先進行外匯期貨交易,成為國際衍生品交易所的領頭羊。我國目前僅有外匯遠期衍生品種,這顯然不能適應人民幣匯率不斷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上海應充分發揮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自身的優勢,適時推出其他外匯衍生品,培育出我們自己的、能與國際同行競爭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實力雄厚的外資金融機構入駐上海。實力雄厚的外資金融機構,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活躍份子,將其引入上海,則上海的外匯資金來源與對外聯系網絡將擴大,這對活躍上海的外匯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機構類型,為市場提供更多服務。國際外匯市場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市場地位呈上升趨勢。我國也應積極引入更多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并可考慮設立新型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目前首先可作的是,盡早推出中外合資的貨幣經濟公司,利用國際著名貨幣經濟公司的管理經驗與服務手段,為金融機構的外匯買賣等業務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務。
(五)加快國內金融機構運行機制改革,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國內金融機構在開放過程中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金融命脈的掌控意義重大,應該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經濟、金融環境,加快國內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與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機構能成為全國金融機構的排頭兵,并著力培育幾個能與國際同行抗衡的中堅力量,應對國際市場上不斷兼并、強者恒強的競爭勢態。
(六)加強上海在國內貿易口岸中的地位,把上海建成國際貿易中心。貿易往來與資金往來相輔相成,國際貿易的活躍必然帶來大量的資金交易及與之配套的服務系統。我國目前已躋身世界貿易大國之列,上海應成為中國國際貿易的重要口岸,以發揮國際貿易對國際金融發展的帶動作用,這在我國目前實現資本管制的背景下,意義尤其顯得重要。
外匯交易報告范文2
關鍵詞:國際金融;實踐教學;外匯交易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4-115-02
一、國際金融學課程的教學特點
國際金融課程通常是針對商學院本科生設置的專業課,涉及非常廣泛,是一門綜合性比較強的課程,課程教學強調的是在理解理論知識的基礎上應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解釋國際金融市場的種種現象,并能夠注重國際金融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總的來說國際金融學具備以下特點。
(一)知識點覆蓋面廣
本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國際金融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國際收支、匯率等基本理論,了解國際儲備的構成及管理方法,學會幾類主要的外匯交易,并熟悉國際金融市場運作方式及國際資本流動規律,最終學會用所學原理與方法分析各種國際金融問題,同時為進一步學習和深入研究其他后續課程奠定必要的理論基礎。
(二)與實際聯系緊密,內容更新快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來往越來越多,他們之間的關系也是不斷發生著變化,而這些變化又會引起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而國際金融學的課程內容也必然隨著國際形勢及國際金融市場變化而不斷更新,及時地結合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教學改革。最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以來的次貸危機和隨之而來的歐債危機,它們對世界經濟造成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因此深入研究其形成原因及預防機制是非常重要的,這也就成為國際金融課程中要研究的新內容。所以國際金融學課程教學需要不斷地融入新事件、新理論,只有這樣才能使教學與實際經濟活動不脫節。
二、實踐教學作為國際金融學輔助教學的重要性
國際金融學所包含的國際金融活動很大程度上都與匯率有密切的關系,而經濟主體,不管是個人、企業還是國家都會進行外匯交易活動等。而已有的國際金融等課程更多的是闡述外匯交易等實踐課程的理論基礎,而缺乏系統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的總體目標是使學生能夠增強國際金融實踐操作能力,具體目標是要求學生不但能夠掌握外匯交易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外匯交易的方法、風險的分析和控制,也要能夠解讀外匯行情、利用分析軟件對外匯走勢作出合理判斷,并順利實現外匯買賣的即時與委托交易的模擬操作。目前國內僅有部分高校開展了國際金融實踐教學,而多數高校還是純理論教學,這樣導致學生僅對外匯交易的理論內容有所涉及但沒有系統的外匯交易應用方面的學習,因此動手能力較差。因此加強實踐教學能夠深化學生在《證券投資學》等專業課程中學到的投資的基本概念,深化學生國際金融學理論教學中學到的匯率變動的基本概念和得到交易的基本程序與方法,通過外匯模擬交易的具體操作,使學生深入理解與掌握金融交易實務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與常用詞匯,把握各類金融外匯交易的基本特點與交易常識,進而更好地將國際金融學知識內化成自己的知識儲備,這就是教學的最終目的。
三、國際金融學教學設計形式多樣化
(一)理論教學
國際金融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其中涉及的匯率理論、國際收支理論等需要有很強的理論基礎才能夠掌握,所以首先加強對學生的理論教學,只有在理論已經充分吸收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實現不同的實訓形式。教師應該有效地結合自身已有的知識整合相關理論,選擇板書、多媒體等教學工具,詳盡地闡釋理論,并且及時關注課堂學生反饋情況,通過課堂小組討論等形式更好地與學生互動,從而讓他們更牢固地掌握理論知識,為后續實訓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金融實驗室軟件模擬
為了更好地進行實踐教學,仿真現實經濟情況進行外匯模擬教學是最佳的教學方式,因此學校建立金融實驗室并安裝相關外匯交易軟件是必不可少的。通過實訓講解每次實訓的主要內容,不同實訓內容的注意事項及可能遇到問題的解決方法,使學生對即將要進行的實訓有清晰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完成實訓內容。在外匯實訓的現場指導中設定具體交易環節,讓學生扮演不同角色進行練習。外匯交易相對復雜,學生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多種不同的問題,現場指導能夠及時解決問題,并將常見問題記錄,以后補充在實訓報告中供學生參考。這樣的仿真模擬交易才真正做到了學生參與其中,感受國際金融市場瞬息萬變的事實對世界經濟產生的影響,尤其是對手上的虛擬貨幣造成的影響。只有經歷過才能更加理解國際金融市場學習的重要性。
(三)建立實訓基地
作為學生很少有機會到銀行、證券公司和外貿公司等參加實踐活動,而這是學生了解金融機構和外貿企業的業務流程和外匯交易特點的重要途徑。事實上是銀行、證券公司幾乎不需要本科生進行外匯交易相關的實習,所以高校如果能夠聯系大型外貿公司的資本運作部門建立實訓基地,應該說是對在校仿真模擬實訓之后的一個最好的補充。目前這方面對各學校來說實施都比較難,但是也有不少高校在這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一些實訓基地的機會。另外還有個解決路徑就是學生利用假期回老家的相關公司進行外匯交易方面的實習,通過家鄉的關系網適當地尋找這樣的機會也是不錯的方法。
(四)開展專業講座
除了豐富的課堂理論教學、新鮮的外匯交易實踐教學以外,高校在國際金融學教學過程中適時地邀請外匯交易方面的專家進行講座能夠更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外匯交易專家應該是從事多年的實際外匯交易,有豐富的實戰經驗,通過講座為學生講解近年來外匯市場的發展比枯燥的課本描述歷史發展更容易讓人記憶猶新。尤其重要的是真正的外匯交易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突然性的事件等的應急處理辦法等,這些知識是教師經驗欠缺的重要部分,因此通過專業講座的形式給學生帶來耳目一新的一堂課。
(五)課后多渠道溝通
現在的90后學生的自我意識、自我表現力都比較強,這就需要給他們提供可以釋放自己、施展自己才華的平臺,他們也非常需要教師的認可。而這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不能僅僅局限于課堂,更要在課余時間跟學生有充分的交流互動。所以課后學生利用網絡在宿舍學習,教師采用視頻會議或郵件聯系的方式與學生溝通,并采用分組討論的方式對已經學的理論和做的外匯實踐進行總結,真正做到吸收消化知識。
四、結論
通過分析我們知道要想實現國際金融學比較好的教學效果應該從以上幾方面努力,不斷創新教學形式,鼓勵授課教師進行課程設計的創新。但在實現以上教學形式創新的過程中也有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
(一)加強校企合作
正如以上提到的實訓基地建設的困難,作為實訓基地本身能夠加強教學效果,所以如果能夠以學校為平臺和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應該是比較好的方法,當然在此過程中授課教師也應該能夠想到為企業服務的措施從而使得校企獲得雙贏才能夠長期合作下去。
(二)加強教師的業務能力
很多教師本身理論基礎非常扎實,也能夠進行虛擬的外匯交易等實踐,但仍然缺乏真正的實踐。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心理因素的影響在兩種情況下有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投資決策,因此授課教師加強實踐操作非常重要,這種可以通過去公司實習也可以通過自行開戶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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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報告范文3
外匯市場(Foreign Exchange Market,FEM)是指經營外幣和以外幣計價的票據等有價證券買賣的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外匯市場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實現購買力的國際轉移
國際貿易和國際資金融通至少涉及到兩種貨幣,而不同的貨幣對不同的國家形成購買力,這就要求將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來清理債權債務關系,使購買行為得以實現,而這種兌換就是在外匯市場上進行的。
(二)提供資金融通
外匯市場向國際間的交易者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外匯的存貸款業務集中了各國的社會閑置資金,從而能夠調劑余缺,加快資本周轉。(三)提供外匯保值和投機的市場機制在金本位和固定匯率制下,外匯匯率基本上是平穩的,因而就不會形成外匯保值和投機的需要及可能。而浮動匯率下,外匯市場的功能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外匯市場的存在既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規避外匯風險的場所,又為投機者提供了承擔風險、獲取利潤的機會。
二、我國外匯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外匯市場不穩定
目前外匯指定銀行的交易員必須進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外匯買賣,銀行間市場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征。這種市場形態常見中央銀行居絕對主導地位,采用競價交易的外匯市場。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集中交易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如交易場所的建設和維護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來越難以滿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體的需要等。與集中交易相對應,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實行本外幣的集中清算,承擔清算風險。隨著未來人民幣可兌換程度提高和人民幣在走向浮動匯率制以后交易主體及其外匯頭寸都將迅速增多,一些實力較弱的交易主體可能因信用風險、匯率風險等陷入危機。此外,由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人民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由該中心承擔清算風險,實際上就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風險,這導致市場參與者普遍缺乏風險約束,可能進行大量的高風險交易。其結果,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整個市場的穩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外匯市場風險大
從現行市場運作情況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風險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運作體制不健全,使企業和銀行都喪失了防范市場風險特別是匯率風險的意識的能力,同時外匯市場也沒有為企業和居民提供防范匯率風險的手段。這使得市場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誘發匯率系境性風險。二是集中清算方式可能引起的資金清算風險。隨著市場容量擴大特別是我國經濟容量及經濟復雜程度的增加,外匯市場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也在增加,由于市場自律機構不完善,參與者仍沒有完全自行承擔資金清算風險。
(三)市場監管不完善
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建設初期,確立了市場運作體系、調控體系與管理體系三權分立的格局,這種分工原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導致諸多不便。動作系統的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設在上海,并對分中心實行業務領導,監管當局因此無法監測到整體市場的運作,也不能監測到交易中心為其自身利益對分中心及交易系統而采取的不合規行為,監管顯得鞭長。而外管局目前的監管手段僅憑事后報告制度,而不能做到事先防范。同樣,央行的操作也游離于制度政策目標的管理部門以外,操作部門由于缺乏對宏觀經濟運行的整體分析與把握,缺乏管理部門具體指標要求與判斷,操作易帶盲目性,而管理部門的意圖可能也得不到有效實施。
三、外匯市場在我國的發展及對策
(一)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
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已成為當前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質上實現向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轉變,完善市場組織體系,其中以外匯銀行、企業為市場交易主體,實行競價交易,中央銀行退出交易主置,中國人民銀行宣布,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 5‰擴大至 1%,即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的交易價可在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上下 1%的幅度內浮動,這是增強匯率彈性的重要制度改進。二是取消強制性銀行結匯制,為企業真正參與市場交易掃清障礙。2008 年,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和個人可以按規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可以看出在這方面我們已經做出了實質性的改變。
外匯交易報告范文4
外匯管理即外匯管制,是國家為改善本國收支和穩定本國貨幣匯率,防止資金外流或流入,授權中央銀行或外幣管理機構使用限制性措施來穩定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的管理性工作。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以改革開放為轉折點開始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轉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制,然而,目前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應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
1.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1 外匯市場外匯交易主體過于集中
報告交易商即外匯市場上比較活躍的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公司,在國際外匯市場各交易主體中占據著主導地位,這些交易商一般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同時從事自營業務和業務。自1995年以來,隨著其他小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各種基金、中央銀行等非報告交易商的迅速發展,報告交易商所占的市場份額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一半以上。由此看來,我國的外匯市場交易主體過于集中于報告交易商,市場主體比較單一。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尤其是遠期結售匯市場準入的門檻較高,進入市場的難度大,要求嚴格。從交易額來看,中國外匯交易市場的買賣方高度之中在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兩大銀行,這導致交易價格被嚴格的控制,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建設。
1.2外匯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缺乏聯系
一個國家要想有活躍的外匯交易市場和穩定的匯率就要有完善的短期貨幣市場做保證。兩貨幣發行國的利率對遠期匯率的升、貶值意義重大。利率和匯率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以其為經濟杠桿的貨幣、資本市場也存在著緊密聯系。我國外匯市場和短期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長期處于隔離狀態是因為我國外匯制度對資本項目的管制較為嚴格,且利率也不依據市場而變化,缺乏市場性的原因。另外,我國外匯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隔離較嚴重還體現在人民幣匯率、人民幣利率以及美元利率三者之間相關度極低。
1.3銀行結售匯管理僵化
目前,我國對銀行結售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分行必須當天將本行發生的遠期結售匯交易與總行平盤,不得持有任何遠期結售匯敞口頭寸。總行在此期間完全承擔匯率風險。在國際貿易順差的環境下,外匯供大于求,這導致銀行總行大量超買,最終造成中央銀行買入外匯,增加通貨膨化的壓力。
1.4外匯管理缺乏創造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衍生交易穩步發展,其占據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并長期高于即期交易,成為占主導地位的交易工具。目前,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工具還比較少,所占市場份額也較低,外匯市場還是以即期交易為主導。我國目前已經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一下幾種:遠期結售匯交易、掉期交易、外匯衍生品交易以及離岸人民幣五本金交割遠期匯率交易,種類較少,交易方式單調,且使用規模較小。與金融衍生工具相比,目前大多數企業比較傾向于用貿易融資來規避匯率風險。另外,金融衍生工具本應是商業銀行自行創造的,而我國現階段的外匯衍生產品大多是政府設計、推動的,銀行對于外匯衍生產品的積極性不高,只是被動接受,這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嚴重缺乏市場性。
1.5外匯管理法規有待完善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時期,受到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缺乏系統性、前瞻性,與國際社會差距較大。許多外匯管理法規缺乏前瞻性,其本身并不是依據市場發展趨勢而制定的,而是問題出現之后為解決問題才出臺的。不能充分反映市場發展趨勢的法規必定會嚴重制約到外匯管理工作的進行。當前,我國外匯管理方面的最高法律、法規是《外匯管理條例》,還沒有真正法律層面上的外匯基本法。并且其他相關外匯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完全遵守《外匯管理條例》,整體看來,我國外匯法律法規比較雜亂,缺乏系統性。
1.6外匯市場供求失衡
由于我國開放的外商投資政策,巨大的市場潛力以及低廉的勞動力市場使得我國越來越成為國際跨國公司、外資企業投資的熱點區域。很多外資企業將生產基地轉移到我國,形成較大的資本凈流入。在外匯短缺時期推行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戰略來鼓勵資本流入、限制資本流出是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但是,在經常項目順差形勢下,繼續推行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戰略必然會導致國際收支的自我調節作用的缺失,使人民幣面臨升值的壓力。
2.完善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措施
2.1放松管制,均衡管理
在國際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加強對資金流進流出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階段,雖然說我國不應該再以出口為導向的外匯經濟政策為主導,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對外匯流入施加與外匯流出同樣嚴格的管理。現階段,我國應運用價格手段和行政手段,分階段、分步驟地放寬對于資金流入的控制與管理。對外匯流出限制的寬松要在一定范圍內,把握適當的度,保留適當的限制,避免出現資金大規模外流的情況。在外匯流入方面,要加強對于資本項目的審核和監測,逐步放松對于其的管制力度。通過價格手段調節資金流入的規模,外匯局在存款兌換業務上要嚴格區分開居民與非居民,限制個人結匯、控制預收貨款和短期外債。
2.2 有選擇性地開放資本賬戶
逐步開放資本賬戶是我國經濟轉型的重要途徑。資本賬戶的開放,是國家經濟融入國際社會并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然而,國家在資本賬戶完全開放之后就無法退回到資本賬戶未開放之前的狀態。因此,國家在進行資本賬戶開放的政策時,一定要慎重的決策。在我國現階段的外匯管理工作改革中,逐步地推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尤其是人民幣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成為外匯管理工作改革的重點。我國在今后的外匯管理改革中要持謹慎、務實的態度,有順序、有步驟地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并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改革經驗,制定與我國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資本賬戶開放政策,使其更好地為我國的金融體制和經濟發展服務。
2.3 改革人民幣匯率機制
2.3.1提高匯率生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國家持有外匯為主的銀行結匯機制,這種結匯機制對于進一步放寬外匯環境的趨勢是不適宜的。在現階段我國外匯管理改革中要逐步放寬對于外匯持有和使用的政策限制,鼓勵民間企業、機構和個人持有外匯,并使其更多地融入市場,由強行結匯制逐步轉變為意愿結匯制,利用多種外匯交易手段來擴大資金流動效率。
2.3.2通過“中間價”的逐步市場化,引導理性的匯率預期
匯率機制的市場化建設可著力于價格形成,強調市場力量的穩步培育與均衡發展,逐步抑制或減少非市場因素對匯率形成的影響。建議中間價的定價機制更多與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掛鉤,將有利于理順價格預期形成機制;在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給予市場力量在人民幣匯率價格形成中更大的權重,適度拉長中間價的公布期間,以鼓勵市場化價格發現體系的形成與完善;可適度調整做市商的準入門檻或引入新類型的做市商,從而形成做市商的更加多元化的格局;加強市場參與者的橫向溝通并增強信息透明度,積極培育基于宏觀基本面理性形成的匯率預期。
2.3.3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保持人民幣匯率趨于均衡水平
繼續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資本項目可兌換改革逐步推出,大力加強異常外匯資金跨境交易的預警與監測,加大對跨境資金交易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深入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的政策配套體系,推廣人民幣在跨境投資領域的運用,如直接投資、跨國企業資金運營、資本市場、境外人民幣債券市場(點心債)等方面。堅決打擊那些利用境內外人民幣、本外幣價差、利差,通過跨境人民幣貿易渠道進行的“貨幣搬家”行為。
2.3.4培育與豐富外匯市場主體
目前,我國全國性的外匯市場已初步建立,但需進一步完善。我國要進一步豐富和增加交易主體,允許外匯指定銀行自由地參與外匯交易,進一步發揮其市場主體的作用,改變中央銀行的主體地位,避免其對外匯市場過分干涉,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
外匯交易報告范文5
關鍵詞:中國外匯市場改革前瞻
2005年,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外匯市場建設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近一年來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繼推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不斷完善,外匯市場得到長足發展。匯率機制改革后,人民幣匯率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彈性逐漸增強。外匯市場參與主體不斷擴大,新產品相繼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匯市場制度設計和改革思路
匯改后,外匯市場制度設計著眼于提高市場公平和效率,為尋找人民幣均衡匯率構建了一個有彈性、有深度和廣度的平臺。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突出表現出如下思路
(一)進一步凸顯市場化取向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充分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幣匯率不再單一盯住美元,改為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匯率有升有貶,雙向浮動,減少了套利機會,維護了多邊匯率的穩定,有利于保持國際競爭力。人民幣匯率隨市場供求關系總體呈現升值趨勢,更加真實地反映了市場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場預期,逐步恢復彈性,提高了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其次,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美元現鈔、現匯買賣價差幅度的放寬以及非美元貨幣買賣價格限制的取消,增強了銀行定價自,為增強匯率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匯改后,各銀行匯率定價機制趨于理性,掛牌匯價同步變動、但都根據自身資金頭寸情況實行差異化報價。
再次,遠期和掉期業務的價格沒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預,完全由市場根據本外幣供求關系決定,減少了市場扭曲。各行人民幣對外匯遠期和掉期業務逐漸以利率平價作為定價依據,各行遠期與掉期價格趨勢及水平逐漸趨于一致。這說明,隨著市場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以及銀行的日趨成熟,人民幣外匯即期、遠期、掉期價格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逐漸增強。
第四,提高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后,對銀行的本外幣轉換的數量管制得以放松,賦予了銀行調度本外幣資金的更大自和靈活性。
(二)著眼于擴大外匯市場規模和提高運作效率
降低外匯交易手續費,活躍外匯市場交投。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做市商競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從原來的萬分之三降低到萬分之一,對詢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更是大幅降低到十萬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匯交易的成本和和風險,降低做市商在競價市場和詢價市場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場會員利用價格波動進行高拋低吸,平滑匯率走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單邊市格局。
在銀行間市場引入外幣對外幣交易,提供一個公共產品,通過招標引入境內外大型外匯交易商充當做市商,為境內中小銀行提供一個進入國際外匯市場的直接通道。
將即期外匯交易的標準交割時間改為T+2。改革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割時間為T+1,但是國際上外匯交易的交割時間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幣匯率并不能與國際匯率直接比較和套算。而且銀行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非美元貨幣后,往往通過在國際市場平盤,因而形成T+2的頭寸。這就需要進行掉期交易將T+2美元頭寸調度為T+1的美元頭寸。因此,為了提高市場效率,從2006年1月4日開始,參照國際慣例,將T+2的清算速度統一為一個行業慣例,作為競價市場的指定交割時間和詢價系統的默認交割時間。但同時允許交易方在詢價方式下采取靈活方式,根據雙方約定,將清算交割速度改為T+0或T+1。
適當延長交易時間,開市日期與國際接軌。將詢價系統交易時間延長到17:30,以便會員之間在競價市場15:30閉市后仍能進行柜臺頭寸平補,避免隔日匯率風險。明確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黃金周”前后調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閉市。這是因為境外外匯市場和銀行不營業,資金無法平補和交割。
為了規范交易秩序,外匯局確定了將所有的銀行間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歸由一個主協議管轄的思路,以便統一交易慣例,減少銀行的風險暴露。為此,外匯局牽頭組織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所有銀行間遠期會員制定了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時,針對掉期和遠期同屬一類外匯衍生產品,銀行間市場掉期交易不再進行準入備案,并將對遠期交易主協議適當修改后擴大到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以便銀行自由地在即期、遠期和掉期三者之間自由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規模。
(三)追求外匯市場公平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始終貫徹非歧視原則。例如,取消了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階段規定的申請銀行年度即期結售匯業務量須達到200億美元的準入標準,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從七家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論是中資還是外資銀行,不論銀行規模大小,只要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符合遠期結售匯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備案辦理此項業務。這一市場準入原則同樣適用于銀行申辦對客戶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資格,以及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和掉期交易資格。上述舉措使內外資銀行、不同規模的銀行在外匯衍生產品服務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又如,從9月22日起,實施結售匯綜合頭寸改革,對中外資銀行統一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實現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四)推進外匯市場多元化發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層次市場主體。匯改前批發市場以銀行為主體。匯改后,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大型非金融企業,擴展了市場主體,增強了外匯市場的競爭性。
其次,提高交易靈活性。國際上外匯市場主要有三種交易方式:指令驅動、價格驅動和經紀中介。競價市場屬于指令驅動,價格由交易規則決定,過去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銀行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競價系統集中撮合的競價交易,并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風險由交易中心承擔,交易費用較高。匯改后,為了提高交易靈活性,銀行間遠期和即期外匯市場增加詢價交易方式。市場會員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對手的特點,選擇交易對手,定制外匯交易的價格、金額、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樣化的外匯供求,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的層次,活躍外匯市場交易,符合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
再次,遠期結售匯定價也走過了從一價到多價的階段。匯改前,7家銀行采取協商定價、大家共同遵守的定價方式。匯改后取消了協商定價原則,由銀行自主確定遠期結售匯業務價格,銀行要靠資金成本、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贏得客戶,賺取合理利潤。
(五)注重改革次序選擇
放松匯率浮動區間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從匯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開始,將非美元貨幣的波幅管理從原來圍繞中間價對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買賣價差幅度管理,從而允許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一日多價。第二步,從2005年9月24日開始,擴大了銀行間市場的非美元貨幣交易匯價的波動幅度,從匯改后的中間價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時,維持美元交易匯價波動區間0.3%不變;另一方面,取消了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掛牌匯價的價差限制。第三步是擴大銀行間市場美元波動區間。周小川行長已經表示,此舉將在今后國內國際條件成熟時推出。
遠期結售匯市場準入管理走的也是漸進性開放的步伐。首先選擇中國銀行進行遠期結售匯試點,然后過渡到結售匯經驗豐富、客戶基礎廣泛、容易對沖風險的大型銀行,最后擴大到所有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健全衍生產品內控資質的銀行。
從結售匯頭寸管理政策的演變也可以看出漸進改革的道路。從1994年匯改后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主要為即期代客業務頭寸。對遠期結售匯實行現金收付制管理,即遠期結售匯只有到履約時才可以計入頭寸。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管理區間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即不能賣空美元)。銀行在遠期結售匯簽約時不計入頭寸,不能到即期市場平盤。匯改后,企業遠期結售匯業務需求急劇增加,銀行強烈要求擴大結售匯頭寸限額。為此,2005年9月23日后,從結售匯周轉頭寸改為結售匯綜合頭寸概念,涵蓋范圍擴大到銀行代客、自身和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交易。由于銀行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銀行迫切要求在簽訂遠期結售匯的同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從而規避匯率風險。因此,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對做市商實行權責制頭寸管理,允許銀行對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合約以及在銀行間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后產生的風險暴露計入結售匯頭寸,也就是說,遠期簽約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
(六)注重風險防范先行的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特別注重防止出現劇烈市場振蕩。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入市,但規定了內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員的條件。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準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深化,外匯市場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人民幣匯率具有更大的波動性。這些改革和變化,為市場主體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更大的挑戰,需要市場主體結合市場條件的變化,運用自己靈活調整的能力應對變革。對企業而言,應當改變對浮動匯率的恐懼,合理預測匯率走勢,在財務管理、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等方面盡快做出調整,不再僅僅盯住即期匯率,而應圍繞未來的匯率進行規劃和經營。企業、個人在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要貨比三家。對銀行而言,外匯市場匯價管理改革后,銀行定價自增強,使得銀行間定價差異增加,這意味著誰的定價水平合理,誰就能贏得客戶。需要提高經營水平,有效控制風險。詢價交易方式收費低廉,但是通過雙邊清算,要求銀行加強雙邊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風險。
二、匯改后外匯市場表現
(一)即期外匯交易情況
2005年前半期,人民幣對美元繼續保持穩定。美元對人民幣日加權平均價一直維持在8.2765元人民幣/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中間價調整為8.11,人民幣升值幅度為2.05%。之后,人民幣有升有貶,雙向浮動。美元對人民幣收盤價最低達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達到1088個基點。期間人民幣走勢分為兩個階段。從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對人民幣價格小幅振蕩,有升有降,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收盤價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398個基點,升幅2.56%,日均升值3.5個基點。2006年,人民幣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幣匯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個基點,升幅0.61%,日均升值6.7個基點。
與此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率也在增加。
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個基點。其中,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匯率日均波幅16.7個基點;從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匯率日均波幅28.7個基點,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幣匯率為8.0350,較匯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從2006年以來的市場成交情況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運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較2005年底明顯上升。詢價交易成交較為活躍,交易量超過競價交易,詢價和競價成交量之比約為9:1。大中型金融機構是詢價交易的主要參與者。同時,競價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規模,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聯社等中小會員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競價市場交易,而做市商則為其提供流動性。
從2006年以來的成交情況看,做市商全部進行了詢價和競價交易的買賣雙邊報價和交易。做市商交易總量約占市場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筆成交1000萬美元,遠遠高于一般會員。做市商報價也普遍優于一般會員報價。在詢價市場,所有做市商美元買賣雙邊報價點差隨做市經驗積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個基點以內。這些充分顯示做市商制度活躍了外匯市場交易,提高了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了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了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二)銀行間市場遠期外匯交易
2005年8月15日銀行間市場正式推出遠期人民幣外匯交易業務,全年市場發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七種期限品種,以及日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四個期限品種。交割方式分兩種,既有全額交割又有差額交割。從美元1年期遠期報價走勢看,美元遠期價格穩中趨降。1年期美元遠期報價在業務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穩,8月末回復初始價位,此后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穩定,并與境外NDF價格逐漸貼近。11月報價呈逐級下行之勢,12月止住跌勢,月末一度大幅上揚,但隨即迅速回歸,以7.7500的全年最低點報收。2006年后由于允許做市商簽訂遠期合約后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遠期報價大幅反彈,向利率平價回歸,并與境外NDF逐漸拉開,相差超過1000基點。2006年2月9日達到年內最高點7.8370,隨后有所下跌。4月24日報收7.7920(見圖3)。
三、外匯市場改革前瞻
隨著銀行間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的順利開展,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第一階段政策已告一段落。匯改后,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外匯市場得到很大發展。但升值壓力仍未消除,外匯市場改革的任務還很繁重。外匯市場發展的國際經驗表明,現代化的外匯市場離不開高效的交易系統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專業化的市場主體、豐富的交易品種以及市場透明度。從更廣的視角看,貨幣可兌換是外匯市場供求的基礎,匯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場化是外匯市場活躍成熟的關鍵,加強風險監管是外匯市場平穩運行的保障。因此,還需多管齊下,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外匯市場
(一)進一步擴大外匯市場主體和品種
擴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場準入。降低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市場的門檻。從第一家非金融企業中化集團公司入市情況看,短短兩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萬美元,顯示了企業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這主要來源于其早已獲得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而期貨交易和外匯交易所要求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相似,交易員的交易經驗也相通。因此,建議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有證監會和外匯局頒發的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的非金融企業。降低掉期交易市場準入。目前遠期外匯交易準入條件要求銀行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但銀監會對金融衍生產品資格的準入控制較嚴,中小銀行難以取得資格。鑒于外匯掉期交易類似回購交易,在國際上普遍視為貨幣市場工具,僅僅涉及利率風險,不涉及匯率風險,銀行面臨的市場和清算風險遠遠小于遠期交易(國際慣例中掉期交易風險權重僅為遠期交易的4%),為給中小銀行提供規避匯率風險渠道,建議修改有關市場準入條件,不再要求銀行具備遠期交易資格6個月才能申請掉期資格,允許中小銀行直接申請掉期資格。
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目前雖然推出了遠期結售匯和掉期業務,但在外匯衍生產品的兩大類品種中,上述兩種產品都屬于遠期衍生類產品,還沒有期權類衍生產品。而且這兩個產品還不是標準化產品,不同銀行之間的報價相差甚遠,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流動性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清算風險。應創造條件,適時拓寬匯率避險和保值工具,推出外匯期貨、期權交易,適當開放金融創新的空間。
(二)完善外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適時擴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日波幅限制。近期,國際外匯市場各主要貨幣波動率在增加,美元經過2005年的升值后已顯疲態,近期貶值力度加大。從理論上看,人民幣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波幅也將隨國際市場匯率波動增大而擴大。目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彈性加大,3月28日最高達到0.16%。,超過允許波幅的一半。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幣交易匯價波幅不應等到逼進0.3%的上限才著手放松,而應在波幅離邊界尚有一定距離時就擴大交易匯價波幅限制。
延長交易時間。2006年銀行間即期詢價交易推出后,時間延長到17:30。這極大地方便了銀行柜臺交易和風險控制。但競價市場仍然維持15:30閉市,造成兩個市場閉市不一致,客觀上對詢價市場授信不足、倚重競價市場的中小銀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詢價市場收盤后,新疆、等地銀行機構仍然要營業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區銀行柜臺結售匯的頭寸存在隔夜風險。2006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由前日銀行間市場收盤價改為當日做市商報價的加權平均價后,隔夜匯率風險成為銀行面臨的最大的外匯風險,為減少銀行隔夜匯率風險,應延長交易時間。在這方面,首先應延長競價市場閉市時間到17:30,以使詢價、競價兩市統一閉市時間。這是因為即期競價和詢價交易清算時間已改為“T+2”,所以清算交割準備時間的技術性問題已不存在。其次,可參照銀行間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19:00閉市的做法,視情況將詢價和競價市場延長至19:00。
進一步改進交易方式。引入聲訊和電子經紀相結合的交易平臺,方便交易員之間信息的即時溝通,減少市場不對稱性。實現國內外匯市場和國外交易市場平臺的無縫對接。允許銀行在詢價市場閉市后雙邊直接交易,事后補錄在交易系統上。此外,鼓勵銀行企業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費用。目前,競價交易仍然沿用匯率機制改革前按照順差交易金額萬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續費,一買一賣來回手續費高達0.6個百分點,遠遠超過國際外匯市場通行百萬分之八左右的標準,不利于競價市場的發展。實際上,競價市場正在被邊緣化,目前競價、詢價交易量之比約為2:8。而且競價交易份額還在逐步縮小。另一方面,詢價交易和競價交易手續費相差過大,也是造成詢價市場和競價市場價格系統性偏離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在適當時候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收費體系,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
推進外匯清算系統現代化和國際化,引入競爭。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銀行承擔最后清算風險的局面,降低競價交易的清算風險,間接可以為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打下基礎,同時可以為加快期權、期貨市場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
修改有關法律,降低外匯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風險。為了減少外匯交易的頭寸暴露,國際上一般采用軋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減少信用和清算風險。例如,國際掉期和衍生產品協會(簡稱ISDA)主協議規定,雙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軋差清算(NETTING,或稱凈額結算)的方法。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04年調查,全球場外(OTC)金融衍生產品名義金額為220.1萬億美元,通過軋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萬億美元,風險暴露下降了99.3%。因此,應提請修改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軋差清算原則。
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有興趣入市交易,但它們入市的目的往往處于投資性質,入市交易往往通過模型進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數據,需要了解交易量。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推出一段時間后,外匯市場運行平穩。由于競價之外還增加了詢價市場,市場行為與過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經基本不在兩市干預,建議應適時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從公布上年數據入手,因為外匯儲備數據已經公布。然后按順序逐步恢復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體數據。
(四)加強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減少系統性風險。
加強外匯市場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場會員行為準則。建議成立交易員協會,制定交易行為規范和行業慣例。進一步規范市場運作程序和信息報告制度,防止市場欺詐行為,保障市場公平秩序。
加強對外匯市場的審慎監管。加強對市場風險的監測,逐步建立市場監測指標體系。掌握異常交易信息,監管交易的合規性。由于開辦銀行間掉期交易,外匯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聯系更為緊密,因此跨市場風險問題開始凸顯。建立跨市場的監管框架,防止不穩定資本流動的沖擊,防止跨市場的系統風險傳播。
外匯交易報告范文6
洗錢,是指將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2.客戶在銀行辦理存款及結算業務時身份認定要求?
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3.什么是人民幣大額支付交易?
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大額支付交易,是指規定金額以上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下列支付交易屬于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4.什么是人民幣可疑支付交易?
人民幣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下列支付交易屬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5.什么是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
下列外匯交易屬于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一)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二)以轉賬、票據或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進行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其中,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
6.什么是可疑外匯現金交易?
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征的交易行為。
下列外匯交易屬于可疑外匯現金交易:
(一)居民個人銀行卡、儲蓄賬戶頻繁存、取大量外幣現金,與持卡人(儲戶)身份或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的;
(二)居民個人在境內將大量外幣現金存入銀行卡,在境外進行大量資金劃轉或提取現金的;
(三)居民個人通過現匯賬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標準以下頻繁入賬、提現或結匯的;
(四)非居民個人頻繁攜帶大量外幣現金入境存入銀行后,要求銀行開旅行支票或匯票帶出的;
(五)非居民個人銀行卡頻繁存入大量外幣現金的;
(六)企業外匯賬戶中頻繁有大量外幣現金收付,與其經營活動不相符的;
(七)企業外匯賬戶沒有提取大量外幣現金,卻有規律地存入大量外幣現金的;
(八)企業頻繁發生以現金方式收取出口貨款,與其經營范圍、規模明顯不符的;
(九)企業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從非本單位銀行賬戶轉入的;
(十)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從其他單位銀行賬戶轉入的;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的。
7.什么是可疑外匯非現金交易?
下列外匯交易屬于可疑外匯非現金交易:
(一)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內非同名賬戶劃轉款項的;
(二)居民個人頻繁收到從境外匯入的大量外匯再集中原幣種匯出,或集中從境外匯入大量外匯再頻繁多筆原幣種匯出的;
(三)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外大量匯款,特別是從生產、販賣問題嚴重的國家(地區)匯入款項的;
(四)居民、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有規律出現大額資金進賬,第二日分筆取出,然后又有大額資金補充,次日又分筆取出的;
(五)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大量發生在外匯局審核標準以下的對外支付進口預付貨款、貿易項下傭金等;
(六)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大量發生以票匯(支票、匯票、本票等)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的;
(七)企業一些休眠外匯賬戶或平常資金流量小的外匯賬戶突然有異常外匯資金流入,并且外匯資金流量短期內逐漸放大的;
(八)企業通過其外匯賬戶頻繁發生大量資金往來,與其經營性質、規模不相符的;
(九)企業外匯賬戶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持續一段時間后,賬戶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業外匯賬戶資金流動以千位或萬位為單位的整數資金往來頻繁;
(十一)企業外匯賬戶資金快進快出,當天發生額很大,但賬戶余額很小或不保留余額;
(十二)企業外匯賬戶在短時間內收到多筆小額電匯或使用支票、匯票存款后,將大部分存款匯出境外;
(十三)境內企業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義開立離岸賬戶,且資金呈有規律流動;
(十四)企業從一個離岸賬戶匯款給多個境內居民,并以捐贈等名義結匯,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少數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年利潤匯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顯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對銷存款或貸款交易;
(十八)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交易、清算無關外匯資金的;
(十九)經營B股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的;
(二十)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境外投保人發生賠付或退保行為。
“頻繁”系指外匯資金交易行為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每天發生持續5天以上。
“大量”系指接近上述規定的大額外匯資金的報告標準限額的金額。
“短期”系指10個營業日以內。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8.開立外匯賬戶時的客戶身份認定
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外匯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
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應當核對其真實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規模、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及其號碼、住所、職業、經濟收入、家庭狀況等信息。
9.金融機構按規定應核查的外匯現金交易
(一)外匯賬戶的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金存款額基本吻合;
(二)將多筆外匯或人民幣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一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取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或外匯;
(三)企業頻繁使用大量人民幣現鈔購匯。
10.金融機構按規定應核查的外匯非現金交易
(一)居民個人辦理個人實盤買賣業務時,頻繁轉換幣種,明顯不謀求盈利的;
(二)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旅行支票或匯票的;
(三)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作出訂購或兌現大量旅行支票或匯票的;
(四)企業在開立外匯賬戶時多次拒絕向銀行提供有關開戶所需的證明文件或不愿提供一般信息的;
(五)企業集團內部外匯資金往來劃轉超出實際業務交易金額的;
(六)企業結、售匯單證不全,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的;
(七)企業在銀行辦理出口入賬手續時,無有效商業單據卻頻繁領取結匯水單(核銷專用聯),或拒絕提供有效商業單據而頻繁領取結匯水單(核銷專用聯)的;
(八)企業頻繁、大量發生捐贈、廣告、會展等收匯、結匯及付匯,與其業務范圍明顯不符的;
(九)企業頻繁、大量發生買賣專有技術、商標權等無形資產項下的收匯、結匯及付匯,與其業務經營明顯不符的;
(十)企業支付的運保費及傭金明顯與其進出口貿易不符的;
(十一)企業經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幣匯票存款,特別是此類支票及匯票是境外開具,與其經營狀況不符的;
(十二)企業突然還清逾期外匯貸款,而款項來源不明或與客戶背景不相符的;
(十三)企業申請以其機構或第三者擁有的資產或信用作為貸款的擔保,而這些資產來源不明或與客戶背景不相符的;
(十四)利用無貿易背景信用證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資的;
(十五)企業在辦理外匯買賣業務時,在明知有損失的情況下,仍堅持辦理的;
(十六)企業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不明的;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或借入外債結匯的人民幣轉入證券等投資領域的銀行賬戶,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九)金融機構外匯現金賬戶收、付金額與外匯存款規模明顯不符,或波動明顯超過外匯存款的變化幅度;
(二十)金融機構系統內外匯資金往來賬戶收支與日常業務經營狀況明顯不符;
(二十一)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在岸與離岸業務往來賬戶,與境外分支機構的往來賬戶收付情況與日常業務經營狀況明顯不符;
(二十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企業的外匯信貸、結算業務在短期內急劇增加或減少的;
(二十三)金融機構以大額外幣現金投保的;
(二十四)銀行等金融機構職員以合理理由懷疑的任何外匯資金交易。
“頻繁”系指外匯資金交易行為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每天發生持續5天以上。
“大量”系指接近上述規定的大額外匯資金的報告標準限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