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1
關鍵詞:稅務管理 信息技術 納稅服務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2-180-02
稅務管理是指國家為了充分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優化經濟結構等宏觀調控作用而以法律為依托,根據稅收的特點及其客觀規律,對稅收參與社會分配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控制的,以保證稅收職能作用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具體事務包括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納稅評估管理和稽查管理等。在目前信息技術普遍滲透到各行業、各領域并展現巨大生產力的環境下,稅務管理也必須要以信息化為依托,進而推進稅收管理的現代化,提高稅務管理的效率,降低稅務管理的成本,保證稅務機關稅收職能的充分體現。由此研究信息化條件下的稅務管理就顯得尤為必要,且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中的應用
稅務管理信息化本質上是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使稅務管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結構轉變,使對納稅人的管理與服務更加透明、便捷。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對現行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都提高了新的要求。對應的稅務系統內部管理要及時進行優化、簡化、網絡化和法治化改造,建立與信息化建設相適應的崗位責任體系和保證系統順利運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稅務信息技術的應用包括以下四個領域:一是現代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建設。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是以稅收業務為主要處理對象的應用系統,該系統涵蓋稅收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項業務,是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模式的有力依托。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務為主要處理對象的稅務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公文處理系統和一些還需進一步開發完善的人力資源、財務、教育培訓、監察監督、后勤等于系統是稅務機關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內容。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換和為納稅人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應用系統,如與海關部門交換出口報關單信息、為納稅人等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信息查詢、納稅指導等;四是稅務宏觀決策與調控的信息化。將稅收政策的制定實施建立在充分的稅務信息基礎上,依托信息技術手段分析稅務信息,制定宏觀決策。
二、信息化條件下我國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稅務管理在相當短的時間里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稅務管理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改造,稅務管理質量與水平也不斷提升。但由于缺乏信息化觀念和陳舊思維的慣性的影響,以及相關信息技術手段方式不完備等原因,我國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數據分析、應用以及信息資源利用率不高,系統整合、信息共享不足
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中的運用,雖強化了信息的采集、處理、傳輸、存儲和信息資源的使用,但總體數據分析、應用以及信息資源利用率不高。稅務部門在組織收入、完成稅收任務的同時,雖積極收集了大量的涉稅數據,但這些數據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些數據還會出現質量不穩定,可信度不高的現象;并且對大多所得數據也只是進行了局部的、常規的統計和分析,沒有進行充分的利用,數據分析、數據應用以及信息資源利用能力不足。
系統整合和信息共享不足。各種稅收應用系統林立,功能交叉,業務覆蓋不全,系統缺乏整合;系統之間相互封閉,缺乏有效溝通,信息分散在各個系統中,缺乏總體數據的規劃;數據標準不統一,形成許多“信息孤島”,業務數據和信息不能高效流轉,信息不能實現有效的共享,難以綜合利用;應用系統和數據的集中度不高,對各類信息的綜合利用和最大功效的挖掘不夠。
(二)信息化支持的稅收監控功能作用發揮有限
稅源監控的范圍較窄并缺乏相應的手段支持。由于很多稅務人員稅收業務素質不高,加上目前計算機的應用不能完全滿足征管業務的要求,造成了我國目前稅源監控的范圍比較狹窄,并且稅源監控的手段主要是到企業了解情況、電話咨詢這兩種監控方式,通過這兩種方式了解到的情況只是間接從納稅人那里獲得的,缺乏主動性,并且很明顯地納稅人處于信息的優勢地位,存在有信息不對稱,這樣稅務機關很難實時掌握企業等納稅主體的涉稅信息。
信息化支持的稅收監控功能作用發揮有限。征管軟件CTAIS的業務功能雖覆蓋面廣,涉及納稅人登記、申請復議到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它一方面能夠及時掌握、處理納稅人理性納稅義務的行為和稅源變化;另一方面又能對稅務機關征管質量、執法行為和崗位責任進行監控。即信息化在此系統的運用是一把雙刃劍,一頭指向納稅人申報,一頭指向稅務機關。但是這一雙向監控功能需要與信息技術利用程度、機構設置、崗責體系以及干部素質的配合,才能發揮作用。由于相關系統投入時間不太長以及固有的機構設置、干部素質等有待改進,故信息化支持的稅收監控功能還未充分發揮。
(三)稅務稽查信息技術手段不足,稽查人員素質需要強化
信息技術在稽查領域的應用有待提高,在現在普遍實行會計記賬電算化的環境下,雖然現有與之相配的電子稽查軟件,但大多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階段,重復勞動多,工作效率低,尤其在選案、數據分析與處理方面,大多數稽查案件主要通過人工篩選、群眾舉報或上級交辦,與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電子化水平有一定差距。這樣的稅務環境造成:監查效率低。人工篩選,會造成對監查對象納稅資料的分析不全面,選戶沒有針對性,不能突出重點,導致效益低下;稽查稅款由稽查部門單獨人庫,使征管部門無法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全面、完整的監控。
我國的稅務稽查隊伍,還難以適應信息化的要求。稽查人員占全部稅務人員比例不高;稽查系統內部缺少既懂稅務又熟練信息系統操作及應用的復合人才,稽查人員本身缺乏信息化相關知識,不能熟練掌握信息化技術,這樣勢必會降低稽查的效率及準確性。
(四)信息化服務內容相對簡單,服務水平有待提高
傳統的管理理念、工作習慣和工作方式對稅收服務工作的影響仍然很深,信息化的管理理念還沒有形成,在稅收信息化服務上重形式輕內容。稅收服務的內容太多僅限于通過觸摸展開稅收查詢、在網上稅收政策等,既不能將稅收信息進行整合為納稅人提供有價值的經營信息和稅收籌劃,也未建立納稅人通過計算機取得自己所需信息的有效渠道。服務內容相對簡單,稅收信息化的潛能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影響了信息化條件下稅收服務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納稅服務信息化水平不高。現行的納稅服務手段對信息化技術的利
用率不高,科學化、信息化的手段沒有充分運用,支撐作用不明顯。采用傳統的方式較多,不能為納稅人提供足夠的便利和有效服務。缺乏相應的納稅人誠信納稅和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的信用體系及評價機制,對納稅服務缺少可行性調查研究。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沒有固化的、暢通的、高效的聯系渠道,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需求不能及時傳遞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也不能及時了解不同納稅人對稅收服務的不同需求。對納稅服務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并且對納稅人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一個完整的可行性分析及相關的調查摸底,造成納稅服務的時效性不強。
三、深化稅收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升稅務管理的水平與質量
隨著我國信息技術在稅務機關的廣泛應用,稅務管理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為更好地發揮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領域的作用,顯示其巨大生產力,以及進一步提高稅務管理的質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規范稅務信息化應用系統的應用環境
規范稅務信息化應用系統的應用環境。當前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不僅由信息流中間處理向基礎信息的大量采集和大量信息的數據分析這兩個方向推進,還應注重其應用系統的實際應用上:其一,統一數據應用平臺。基于SYBASE核心數據庫,形成完整、統一、高效的共享和傳遞機制,提高數據傳輸效率和應用質量;其二,積極推進應用系統標準化。統一技術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技術基礎平臺;將統配、引進、自行開發的軟件進行一體化整合,實行“一次錄入,全程共享”。其三,實現數據信息一體化。在數據采集的存儲組織、傳遞合并、數據使用等環節加強質量管理,重點加大數據質量的審計和違規異常操作的監控、糾正和加強數據的補正和清理工作。在制定統一的資料報送和采集制度基礎上,建立基于信息化的規范、簡便、共享的報送、采集渠道和數據共享機制。
(二)構建信息化稅源監控體系,樹立精細化管理理念
稅源的管理需要精耕細作,要從加強基礎數據管理、夯實基本制度、強化征管能力的角度來考慮稅源如何管、誰來管、怎么管等一系列問題。具體到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要做到實時處理、實時監控。比如在稅務登記環節,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稅源分布狀況等登錄互聯網,實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利用互聯網實現全系統及與外系統的信息共享。在納稅申報環節,利用互聯網及時督促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并對不依法申報的行為予以處罰。在稅款征收環節,利用互聯網及時掌握欠稅納稅人的基本生產經營狀況,避免造成稅務機關陳欠未清完,新欠又發生。在發票管理環節,稅務機關可以采用“以票管稅”的方法進行稅收監控。
做好稅源監控工作,還應借助納稅評估手段的應用。納稅評估是強化稅收征管、防止稅基被侵蝕、降低稅收風險的有效手段,納稅評估的高效與應用應與納稅評估軟件的推廣應用相結合,應從單純的經驗判斷、手工操作向人機結合、信息化管理轉變。這樣納稅評估便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利用信息技術采取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防止稅源流失,加強稅收的征管。
(三)完備稅務稽查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稽查人員素質
完備稅務稽查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稅務稽查辦案的科技含量,建立科學、完善的信息系統,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結合納稅評估工作,實現稽查選案的自動化,增加選案的準確度和公正性,推動稽查工作向信息現代化發展。加強稽查案件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應用,推動稽查過程信息化。在全面及時掌握企業變革、市場變化、計算機運作、互聯網、電子商務等方面的信息化前沿情報的基礎上,盡快研發計算機比對偷逃稅標識、計算機票據識別、計算機鑒別偷逃稅者證據。逐步建立科學的稅務稽查信息網絡系統,全面涵蓋選案、監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所需要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各種稅目稅率、重點稅源大戶分布情況、企業經營狀態、國內外稅務稽查情況等相關資料。促使稽查辦案人員盡快實現快捷的電子郵件交換和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現代科技信息資源的怍用和價值。大力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提高稅務稽查隊伍整體素質。對稅務稽查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在崗培訓、發行,廳業稽查技術手冊等。特別是針對目前稽查人員所缺乏的稽查知識進行培訓,比如與稅務稽查密切相關的稅收法律、電算會計、數據庫結構、財務軟件應用、證據法原理、程序規范等知識的學習。
(四)構建信息化環境下納稅服務體系
確立“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強化稅收服務于納稅人的意識。暇務意識上的改進,需要配以可以現實實施的評判、監督體系,實現同時對納稅人、辦稅人員等相關人員的督促,并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評測、控糊,完善對稅務人員納稅服務的考核標準和機制,構建納稅服務評價系統,建立征納雙方(納稅人誠信納稅、征稅人誠信征稅)的誠信信用體系。
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2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稽查約談;權利與義務
稅務稽查約談是稅務機關對所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日常檢查、所得稅匯算、納稅評估、稅源監控、接受舉報、協查、檢查等過程中發現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疑點后,由于證據不足主動約請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在擁有裁量權的前提下與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促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動自查自糾,減少稅收征納成本的一種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構建對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理論支撐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隨著經濟上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和信息技術革命的浪潮,西方國家掀起了一場公共行政改革運動。這場主張運用市場機制和借鑒私營部門管理經驗提升政府績效的改革運動,被理論界稱為“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結果導向和顧客導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對西方乃至世界各國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均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促使傳統的韋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場與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轉變。同時,對西方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和運作方式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帶來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
1稅收管理從規制導向向服務導向轉變。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取代了傳統韋伯官僚制人性惡的假設前提,主張應該承認人的經濟性特征,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引導并實現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統一。這給西方國家稅收管理理念帶來深刻影響,促使稅務機構從過去視納稅人為偷稅者處處設防嚴罰,轉變為重視對納稅行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過提供高質量服務,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提高納稅遵從率。
2稅收客體從監管對象向商業客戶轉變。新公共管理主張將企業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運用私營企業成功的商業化技術、手段和經驗,為公眾提供高品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美國聯邦稅務局設計的未來組織機構不再按照稅收征管的職能進行劃分,而是借鑒私營部門面向客戶需求的組織架構。按照服務對象的不同分為工資和投資收入、小型企業和獨立勞動者、大型和中型企業以及免稅者和政府部門四個執行部門,直接按照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各類納稅服務。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把納稅人作為稅務機關的客戶。并通過制定納稅人,確立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其中,新西蘭把納稅人直接稱為客戶。
3內部管理從行政管理向企業化經營轉變。新公共管理主張通過建立激勵機制和實行績效評估,激勵官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這種思潮對西方國家稅務管理產生了很大影響,英國稅務部門引入商業化管理手段,并對內部實施嚴格的考核機制;美國聯邦稅務局按照三個共同戰略目標的要求,建立了平衡業績評價體系,對其戰略管理層、操作層和一線員工層,依據納稅人滿意度、雇員滿意度和經營業績,統一進行績效評估,對每個稅務人員都制定了統一的績效標準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決定薪酬和升遷的依據。
4納稅服務從行政服務向社會化服務轉變。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改善官僚制的運轉效率、消除政府失靈的根本途徑在于消除公共壟斷,在公共部門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準市場機制,促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美、英、德、日等國家充分利用中介組織和社會團體為納稅人提供大量社會化的納稅服務。香港也利用發達的稅務業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這大大降低了征稅成本。
二、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體現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精髓
實行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助于緩和征納關系的矛盾,提高稅務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稅務稽查執法成本。這種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體現了納稅服務的精神,改進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緩和了征納關系的矛盾。近年來,許多稅收領域的學者提出: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國家和納稅人權利之間實現平衡。稅收法律關系不僅應當視為一種公法法律關系,還應當視為納稅人和國家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這種稅收制度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對納稅人個人自由和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稅收工作,應體現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時代特征,積極主動為納稅人創造必要的稅收環境,變傳統的“監督管理型”為“法治服務管理型”,從而以稅收人性化管理來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事實上,我國《稅收征管法》也明確指出,稅務機關應該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也進一步加大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例如,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規定了經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等。
這種新的稅收價值取向應用于解決稅務稽查工作存在的問題,就需要稅務稽查工作實現管理型稽查向服務型稽查的轉型。從“管理型”稽查向“服務型”稽查工作的轉變,實現稅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稽查工作的質量,強化稅務稽查職能,確保稅收收入。所謂“服務型稅務”,就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本質和行業職能,按照形勢發展的要求,為適應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從管理模式上轉變過去那種以監督打擊為主的管理思路,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型理念、服務型方式和服務型機制,從而更好地履行稅收職能。
2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實施,降低了稅務稽查工作的成本,減輕了稅務機關調查取證的壓力,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當前,在稽查工作各個環節實施的約談制度,能夠大大縮短案件查處時間,減少異地調查取證的費用,減輕了稅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務,節約了稽查執法成本,從而將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辦大案要案,有效打擊了涉稅違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約談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優化了資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標準,帕累托最優是指沒有人因為改變而使自己的境況變得更差,這樣的效率標準在現實中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即改變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約談制度引入到稅務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該標準的,是有效率的。約談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稅款的流失以及約談這種方式對稅法的挑戰給社會帶來的一時難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約談本身的成本等。對于一項制度的出現,不能采取過于苛刻的態度,要求其做到盡善盡美,而是關鍵要考慮其實施是否符合我國的國情,是否有利于解決現實問題,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發展規律。約談制度實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較大,成本顯得比較高。但事實上,退一步考慮,如果不約談,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稅或者收不到稅,因為證據不充分而導致難以證實其違法行為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社會的認可需要一個過程,因為意識形態有一定的剛性,對新的理念會有一種排斥的態度,但是當新的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相吻合時,人們便會欣然接受。約談確實對當前的稅務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是一種源于實踐的方法。而且約談也是順應了公法私法化這一發展趨勢。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約談可以看作是稅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協商來達成一致這一方式的合理內核發展而來的。所以,從整體上看,以發展的眼光來看,約談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過這樣的帕累托改進是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助于提高納稅遵從度,緩解納稅信用危機。一方面,尊重了納稅人的權利。約談中并不是把納稅人擺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將其與稅務機關平等看待,雙方都有自由決定是否要談、如何談等,是通過雙方的協商一致來推動約談進行的。所以,在這種氛圍下。納稅人的權利會得到充分的考慮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納稅遵從的程度也就會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則,減輕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約談不僅便利了稅務機關,而且也便利了納稅人。約談可以避免稅務機關頻繁地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形象也是一種維護和保全。而且通過約談可以了解到,一些納稅人不是故意要進行違法行為,是由于對稅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觀上的疏忽而造成的,這樣,稅務機關在追回稅款的同時,還可以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宣傳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使守法不再成為一種經濟負擔;緩和征納雙方的矛盾,使納稅人在繳稅時,抵觸心理不再那么強烈,使納稅信用不再那么遙不可及。
三、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稅收約談制度是有效彌補當前稅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從國外乃至國內個別稅務部門推行的稅收約談制度的效果來看,約談手段對于稅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國稅務部門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使用計算機,并逐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計算機網絡,辦理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等環節,都廣泛依托計算機系統,稅官一般不直接和納稅人打交道,這種背對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關鍵是美國有一套科學的稅收征管分析系統,他們的稅收約談制度也發揮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們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系統相聯接,他們可以很輕松地獲得每個公民的收入情況,通過監控發現存在納稅不實的,立即進行約談,提醒糾正。又如香港,由于稅制簡單,稅務部門只是對消費領域中巨額消費信息做出分析及評估,懷疑納稅人有可能申報不實的,根據性質,可以直接進行稅收調查。也可以發函質詢·請納稅人對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答復不滿意,則被請到稅務局“飲咖啡”(當面約談)。在方式上可以面談,也允許納稅人采取書面解釋,很大程度上舒緩了稅務部門的稽查壓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內個別稅務部門正在嘗試的約談制度,本質上就是對國外這種約談制度的學習和借鑒。在此基礎上,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和研究別人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實際,制定一套更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約談機制。加拿大的稅務約談制度屬于加拿大稅法中稅收上訴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納稅人接到稅務局寄來的評稅通知書后對評稅稅額有異議,經與當地稅務局聯系仍不能達成一致,就可以在評稅通知書發出90天內填寫反對通知書,寄給聯邦稅務局。對于聯邦稅務局分發下來的反對通知書,區稅務局上訴部門將指定專人進行復核、調查,并和納稅人進行約談,盡量和納稅人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納稅人可以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
從上述相關國家和地區實施的稅務約談制度的比較來看,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的實施是最為完善的。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的稅務約談制度還沒有形成類似香港這樣系統的規定,有些國家,如日本的稅務約談制度僅僅限于稅收咨詢,并不是能夠產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稅務約談制度。綜合分析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的立法經驗,對比我國現行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對我國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建設提供如下啟示:
1稅法中應明確確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納稅人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美國、中國香港、意大利的稅務約談制度中,一般都明確納稅人負有合作義務和提供資料的義務。例如在美國,不履行合作義務可能會受到法院以“藐視法庭罪”的處罰。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資料的合作義務甚至可能導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國香港,不履行合作義務將直接影響納稅人所承擔的實體法上的加重處罰的后果。這類明確的義務和法律后果的規定,對于提高稅務稽查約談的嚴肅性,加大稅務稽查約談的力度是很有意義的。同時,應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和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的裁量權。在美國,稅務機關在法定情況下,擁有按照妥協協議程序和納稅人就所欠稅款達成稅收協議的權利。加拿大也要求稅務機關的上訴部門和納稅人達成稅收領域的協議。香港稅法也賦予稅務局局長酌情減免或減少罰款、稅款利息乃至稅款的權利。這種做法,使稅務機關在稅務約談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案件的情況和納稅人的不同境況作出更為合情合理的處理。但其不足在于這種裁量權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監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應重視對納稅人的平等對待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對違反稅法的行為,稅法給予了納稅人較多的補救機會,在復議、上訴制度中也重視和納稅人達成協議來處理稅收爭議。香港稅法允許納稅人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顧問。意大利稅法還將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和拒絕審計作為納稅人的權利。這類規定對于杜絕稅務機關的不當稽查和保護納稅人合法經營權不受不當干擾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違反稅法的行為,重視采用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對于可能導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傾向于采取慎重態度。例如,在中國香港,稅法允許局長決定以罰款代替對違反稅法行為的監控。
四、完善我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建議
借鑒國外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我國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應當做如下進一步的完善:
1進行關于稅收約談制度的統一立法。當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以下簡稱《征管意見》)中已經提到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具體實施的一些內容。《征管意見》提出,“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稅務約談室。”此外,在《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一些內容。但是,以此作為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立法依據,顯然存在立法層次過低、效力不足和內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應當考慮關于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效力更高的統一立法,使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約談工作制度。要取得較好的約談效果,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們要明確稅收約談的原則,提出、準備、組織實施、處理和跟蹤監督以及效果評估等各個環節應該怎么做,由誰去做。目前,大多數國稅部門仍未推行這個制度,只有少數幾個地方在試行當中,也有很多部門有意推行。基于此,我們可以借鑒先進、科學的約談制度,由市局統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應該包括具體約談標準及提請稽查標準等),下發各個基層作為指導文件,以避免各個部門組織稅收約談時標準不一、方法各異。
3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要使稅收約談取得實際效果,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這是提出約談的基礎。但也不僅僅限于為約談服務。納稅評估機制必須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促進企業誠信納稅。通過對不同信譽等級納稅人實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勵體制,營造依法納稅的氛圍。二是如何掌握稅源基礎并控制稅源變化趨勢,為微觀稅源分析奠定資料基礎,為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三是建立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的函告和約談制度,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和遵守稅法。四是如何有效打擊各種偷逃稅行為。當前,我們第一要完善納稅梯度監控體系;第二要建立納稅評估情報研究系統;第三要不斷完善評估指標體系;第四要強化專業人才培訓,提高評估的準確度。口’
4明確界定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首先應當明確納稅人的相關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從而增強約談制度的潛在威懾力,提高約談制度的實施效果。對于納稅人的相關義務,我國當前許多地方性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都有一些規定。例如,北京市地稅局《實施辦法》第九條就明確規定:“稅務函告、約談過程中,可根據需要使用《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涉稅資料。”但這類規定對于納稅人的義務還不夠明確。例如,對于納稅人是否有義務如實回答稅務機關的問題;納稅人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提供虛假資料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履行合作義務等沒有做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此外,納稅人不履行合作義務應當給予何種處理,也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大多數規定僅以稅務機關立案查處作為主要的后果。
筆者認為,納稅人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需要承擔如實回答稅務機關詢問的義務;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問,有予以澄清并盡量提供證據加以證實的義務;對于關鍵問題的回答,如果編造虛假事實進行掩飾、搪塞或提供虛假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約談,進行嚴厲查處;對于納稅人在稅務稽查約談中可以提出的證據而故意拒絕的,可以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認定后果。例如,稅務機關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斷意見或依據推斷做出定稅決定。如經確定納稅人構成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較重的罰款處罰或給予悔罪態度不好的認定。
在納稅人權利方面,從提倡納稅服務和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應當明確規定納稅人的如下權利:納稅人在約談之前的合理時間有權獲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襲式的約談;納稅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納稅人有權被告知約談的程序和約談可能導致的后果;納稅人有權就稅收專業問題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約談顧問;約談過程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和完成。不能搞成變相的羈押;約談過程不能采取誘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約談的筆錄應當允許納稅人過目,并進行修改等;此外,還應當允許納稅人有拒絕約談的權利。
5嚴格確定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是從程序正當要求的角度進行設計的。例如,稅務稽查約談機構的人員具有必要的獨立性,必須獨立于稅務稽查審案人員,和被稽查對象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其他足以影響約談制度實施的關系;稅務機關應當向約談對象發出通知,約請其財務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到稅務機關固定場所就有關涉稅問題進行面談;稅務稽查約談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約談時,稅務人員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對約談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將記錄內容交予被約談人確定后簽字,等等。
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3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4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5
一、當前國地稅協作辦稅的現狀
分稅制財政體制后,建立了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兩大體系,國家稅務總局將全國省以下稅務機構劃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相對集中了相應稅種的征收管理力量,對強化中央和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國稅、地稅系統自成體系,各自相對獨立、各行其是、各負其責,沒有完整的相互聯系、相互合作和相互協凋的工作機制,既造成了資源浪費,降低了工作效,又增加了納稅人的麻煩。各種相似的工作職能交織在一起,加大了稅收成本,加重了納稅人負擔,有的納稅人難以適從。
近年來,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各地國地稅部門在納稅服務協調與合作方面進行了大膽嘗試,有的地方在雙方辦稅大廳內互設辦稅窗口,有的聯合舉辦稅收宣傳月活勱。在稅務登記管理,“兩稅”數據共享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個體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征管、稽查等方面共同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納稅人對涉稅資料報送、辦稅標準、申報軟件、稅源管理、服務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國地稅協作的廣度和深度已不能滿足納稅人的需求,納稅人要求從辦稅形式向辦稅服務上有一個實質性的轉變。
二、當前國地稅協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和組織收入功能的不斷增強,國稅、地稅為了自身建設和增加收入的需要,自成體系,獨立性越來越強,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摩擦現象,缺乏有效的溝通和融合,一些弊端日趨顯現,與稅收征管科學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出現了一些問題。
1.缺乏長效機制。受管理體制的制約,國、地稅在協商溝通、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等方面形成的多是實施意見或實施方案,協作機制缺乏職能化支撐和監督,協作工作時斷時續。由于國、地稅納稅服務協調與合作時,不僅涉及國稅和地稅的納稅服務、征管、信息、稅政、稽查、計財等各個部門,還涉及上一級稅務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流程,涉及不同層次的征管軟件,從而導致在某些環節不易達成共識。
2.信息共享率低。目前國地稅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各自為政,雙方數據庫信息不能自動地形成比對結果,信息交換存在數據口徑不一致等缺陷。由于國、地稅信息化建設的差異,特別是征收管理軟件的差異,以及國、地稅各自的網絡覆蓋范圍、數據存儲、處理能力和方式、設備物理隔離等方面的差異在一定時期內客觀存在,成為當前國地稅進一步擴大、深化協作的技術障礙,導致稅收征管信息軟件不匹配、行業信息共享內容不匹配。
3.協作范圍不夠廣泛。在稅收基礎管理方面,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停復業、注銷等業務時須向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分別辦理,對非正常戶、登記失效戶認定與管理,沒有形成統一的后續管理協作新機制;在稅源管理方面,國地稅按照各自工作的重點,加強了稅源管理,強化了行業管理,雙方稅源管理信息未能實現有效的交流、整合和利用。在稅務稽查方面,由于稅務稽查機構雙方具有各自的獨立性,在制定年度稽查計劃和專項檢查實施方面未能達成一致,造成重復檢查,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也增加了國地稅雙方對稽查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無形的增加稽查成本;在日常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和咨詢方面,缺乏必要的協作配合,沒有形成統一的對外宣傳載體和長效的聯合互動機制,影響了宣傳效果。
三、深化國地稅合作的必要性
1994年我們推行的分稅制改革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進行的,在當時的情況下有益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集中中央稅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統籌兼顧,發揮地方發展經濟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和作用。機構分設二十年后,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在當今經濟發展新常態,供給側改革的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信息化、互動性,都促成了國地稅密切協作的必要性。
1.加強國、地稅合作,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內在需求。國、地稅通過對納稅人登記、申報等征管信息橫向比對,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稅款流失。通過互相利用對方的信息資源,可以為稅務稽查提供可靠依據和案源;通過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地稅稽查聯合辦案,可以更加準確地對偷、逃、騙、抗稅行為予以定性。通過加強國、地稅在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開展稅收專項檢查等方面的聯合作業,可以提高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管理力度,推進依法治稅,優化稅收環境。
2.加強國、地稅合作,是深化稅務信息化建設的需要。作為稅收業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地稅局形成的稅收管理信息具有一定共通性和互補性。但目前雙方尚沒有建立稅收基礎信息共享機制,形成了國、地稅局之間的信息孤島。只有加強國、地稅局溝通協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才能有效整合信息資源,使稅收信息化建設成果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稅收工作成果。加強國、地稅合作,可以互相學習,互相借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是國、地稅的工作重心所在。既然工作目標一致,職能趨同,那么雙方就應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合作,在工作計劃的擬定、重要工作的部署、有關措施的制定上互通信息,密切合作,形成稅收管理工作合力,促進稅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3.加強國、地稅局合作,是優化納稅服務的實際需要。國、地稅同為稅收管理職能部門,很多情況下實施對同一納稅人的共同管理。如果沒有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各自為戰,必然會導致對同一納稅人的多頭重復檢查。國、地稅局建立合作制度,通過在各自的辦稅服務大廳公示對方的納稅服務內容、申報納稅的有關事項和要求等,使納稅人對國、地稅機關的各項管理要求更為清楚明晰,可以有效減少納稅人在辦理各項稅收事宜時在國、地稅局的往來次數,大大方便納稅人。對國地稅自身來講,可以進一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可以有力地提高國、地稅雙方對納稅人的日常管理、檢查,增強稽查選案的代表性和準確性,有效地減少雙方在稅收征管、稽查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實現稅收管理成本的逐步降低和稅收管理效率的不斷提高。
四、構建國地稅協作機制的探討
在當前新形勢下,國地稅攜手協作是歷史賦于稅務部門的神圣使命,是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函,決不是可有可無的權宜之策。我們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找準切入點,理順工作思路,不斷求實創新,達到預期的目的。
1.建立長效機制。一是成立工作機構。在稅務系統自上而下成立國地稅協作領導小組,設立專職辦公室,進行高位推動。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督促協作進展,研究解決協作配合中的問題,及時化解工作矛盾,促進協作工作長期化、制度化、規范化,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強風險應對。加強雙方在風險識別、應對方面的合作,通過對疑點數據的分析篩選排查,加強疑點數據交換,建立和形成共同的稅收風險識別、應對協作機制,進一步提高雙方的風險管理應對能力,有效規避執法風險。三是推進聯合稽查。共同制定督查考核辦法,建立追責制度,明確責任追究;協商確定聯合專項檢查的重點,逐步擴大聯合檢查的范圍,共同實施檢查,降低檢查成本,提高檢查效率,避免重復檢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建立信息平臺。建立稅源協作信息管理平臺是實現信息上傳和按戶歸集,提高信息分析利用效率和質量,促進信息的深度分析應用,實現信息交流共享的必要手段。在堅持成本、效率優先的前提下,國地稅共同建立信息協作管理平臺,整合計劃、統計、工商、建設、土管、房管、社保等部門掌握的企業基本經營情況、稅源信息和納稅、減免退稅、欠稅等征管綜合信息,加強對納稅戶及其稅源的控管,并切實解決登記企業中的零申報和不申報等問題。同時,在各類數據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完善統計、分析、比對、預警等功能,提供迅速全面的稽核結果信息,為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提供準確依據。
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文6
稅務稽查員稽查企業納稅事項以前也是手工為主,對象是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現在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都是納稅事項證據的來源,大部分企業的會計處理已經實現信息化,無論是稽查企業納稅事項還是注冊會計師會計報表審計,必須在計劃和執行時對企業信息技術進行全面考慮。信息系統的使用,給企業的管理和會計核算程序帶來很多重要的變化,數據存儲截止、存取方式以及處理程序影響到稽查的線索,在信息技術環境下,必須基于系統的數據來源及處理過程考慮數據準確性以支持相關結論。國家“金稅”工程的設計和完善應該借鑒和聯系“金審”工程,審計機關用得較好的AO2011(現場審計系統)完全可以類似地用于審計式稅務稽查。加強對稽查人員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培訓,借鑒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常用的審計軟件,和軟件公司合作開發適用于稅務稽查的軟件,完善和升級“金稅系統”。我國審計署“十二五”規劃中有“加大對國家信息化建設情況的審計力度,建立和完善電子審計體系”。筆者認為,“創新審計方法的信息化實現方式”依然會是發展趨勢。稅務稽查主要環節有選案、檢查、審計和執行。選案時難免有人為偏好,不同的檢查組,在檢查環節對相同的企業,檢查的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在審理環節如果檢查不全面,審理也就無法全面,因此檢查人員與審理人員意見往往一致,形不成有效制約制衡機制。執行環節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注冊會計師會計報表審計是有嚴格的質量控制準則要求的,典型的像審計工作底稿三級甚至更多級的復核制度,重視審計服務作用,把握成果轉化是關鍵。稅務稽查部門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稽查之前制作檢查計劃書,類似于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稽查過程中形成稽查工作底稿,記載稽查過程、方法、線索、證據、處理意見等,整理匯總后制作《稅務稽查報告》,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在不斷完善中,可以借鑒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加強質量控制,稅務稽查的相關計劃、工作底稿、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等引入復核制度。事后廉政反饋,由稅務監察部門寄發稅務稽查人員廉政監督卡,由企業填寫后直接寄往稅務監察部門,不得由檢查人員收寄。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等是經過評價記錄而且要接受注會協會監管和財政部門檢查的。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行為除了要加強紀檢監督,也要加強第三方監督。目前,審計機關執行的稅收征管審計是監督稅務部門依法履職,加強對稅收征管機制、專項優惠政策和重大稅收制度運行情況及效果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我國審計署“十三五”規劃中還是要強調加強稅收征管審計的,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核算水平、完善稅收征管環境、減少稅務機關越權行為。
二、賬項基礎方法與風險導向審計方法
稅務稽查如果局限于涉稅會計憑證和賬簿的詳細檢查,只是以賬項為基礎,花大量的時間在對賬合賬上。例如,對建筑行業企業的稅收征管,從征稅環節看,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印花稅等多個稅種,建筑業企業經營周期長,會計核算業務復雜。由于企業規模大,經濟活動和交易事項內容豐富,需要的稽查技術也日益復雜,需要有效率的檢查方法。20世紀五十年代起以內部控制測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給稅務稽查的啟示是把視角轉向企業的管理制度,特別是會計信息賴以生成的內控,節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是一種有效分配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的方法,用在稅務稽查中,流程更加程序化、規范化,更有力于提高效率、規避風險。
三、審計式稅務稽查模式與注冊會計師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
審計式稅務稽查改進了傳統的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關鍵環節,引入風險評估程序,風險評估程序為稽查人員識別需要特別考慮的領域、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稽查程序提供了重要基礎,有助于稽查人員合理分配資源、獲取充分適當的稽查證據。注冊會計師在風險評估中用的一些方法都可以類似地應用到稅務稽查中,檢查之前采用分析性程序,如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企業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同行業比對,財務信息各要素,各個比率及與歷史同期的比對等,評估稅務風險,確定疑點,利用各種聯網數據進行計算機模型分析比對,做到事前詳盡了解,發現一些重點疑點,帶著重點和疑點進企業,一一檢查清楚上述疑點,順藤摸瓜,減少盲目性。稅務稽查停留在過去的賬項基礎就像處于詳細審計階段,僅依賴于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很多審計歷史案例告訴我們,僅有實質性測試程序是遠遠不夠的。稅務稽查當然不能故步自封,要與時俱進。許多重點稅源企業規模迅速擴大,分支機構、子公司、關聯方越來越紛雜,納稅人都在學習稅法,合理避稅,追補稅收收入、以查促管需要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站在更高的視角,稽查程序更規范化,人員要有向注冊會計師看齊的業務素質、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懷疑態度,在稽查方和納稅人的博弈中才能贏得主動權。稽查目標集中在發現重大涉稅問題,要求稽查人員自始至終保持專業懷疑,并需要更多的專業判斷;深入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多渠道了解企業所處的行業及同行情況,發現企業潛在的經營風險及財務風險,并評估財務報表發生重大稅務風險;以風險評估結果決定稽查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如果評估企業發生重大稅務問題的風險很高,則需要特別的稽查程序;以風險評估決定收集證據的質量及數量:風險評估越高,所需涉稅證據的證明力就越強,數量也越多。控制測試用于評價企業內控設計與執行有效性,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相似,了解企業的關鍵內控點,發現薄弱環節。稅務稽查人員不僅要了解稅收政策,更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流程,了解每個業務循環的內部控制制度,掌握控制測試的方法,如實填寫稽查工作記錄。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實質性測試是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具體有幾百種詳細的審計技術與方法,稽查手段,實際上遠遠不止這些手段。當然,稽查手段和審計方法在應用上是有區別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實測是針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漏報,稅務稽查是針對企業涉及偷逃稅款、違反稅法的財務事項。
四、審計式稅務稽查納稅服務與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