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商標調查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商標調查報告范文1
風險投資盡職調查報告:
一、團隊情況盡職調查
在vc投資中團隊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團隊成員的方方面面,包括團隊成員的經歷、學歷、背景以及各位創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組織結構圖;
2、董事會、管理團隊、技術團隊簡介;
3、管理/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4、企業勞動力統計。
二、業務情況盡職調查
業務的盡職調查是個廣泛的主題,主要包括業務能否規模化、能否持久、企業內部治理,管理流程、業務量化的指標。
1、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體系;
2、對管理層及關鍵人員的激勵機制;
3、是否與掌握關鍵技術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4、是否與相關員工簽訂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合同;
5、員工報酬結構。
三、市場情況盡職調查
創業者商業計劃書中的那些關于市場的分析和預測,僅僅是參考。vc會獨立地對市場進行盡職調查,vc的市場分析工作是由專業人士來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產品生命周期(成長期、穩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發展趨勢;
2、目標產品市場規模與增長潛力分析(自然更換、系統升級、擴大應用等);
3、核心競爭力構成(技術、品牌、市場份額、銷售網絡、信息技術平臺等);
4、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和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
5、主要客戶構成及其在銷售額中的比例。
四、技術情況盡職調查
1、核心技術名稱、所有權人、來源方式、其他說明;
2、公司參與制訂產品或技術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檢測標準情況;
3、公司已往的研究與開發成果,行業內技術權威對企業的技術情況的評價;
4、公司在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明細;
5、計劃再投入的開發資金量及用途。
五、財務情況盡職調查
財務的盡職調查,可能要算是盡職調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為兩大塊:過去的財務數據和未來的財務預測。
1、企業財務報表(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往年經審計年報,最近一期月報);
2、分產品/地區銷售、成本、利潤情況;
3、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說明和資質;
4、對造成財務報表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因素的說明。
六、法務情況盡職調查
提供公司總部、子公司、控股公司、關聯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員工合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商標備案、訴訟記錄等等。
1、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2、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合同;
4、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5、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________律師事務所
關于________公司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目錄
序言
一、主體資格
二、歷史沿革
三、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四、獨立性
五、業務
六、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七、主要資產
八、科研
九、重大債權債務
十、公司章程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十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十三、稅務
十四、勞動人事、勞動安全等
十五、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十六、其他
序言
致:________公司
根據<關于____公司改制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顧問聘請協議>,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
本所指派____律師、____律師作為本次公開發行的具體經辦律師。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 “<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______ 年____月____日,本所律師向________公司發送了<________律師事務所關于__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盡職調查清單>,收集并審查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所必需的資料和文件;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本所律師前往公司的生產車間、倉庫進行了實地考察、查驗;就相關問題與貴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工進行交流;并前往工商、稅務、勞動、環保等zhèng fǔ 部門了解和查詢情況;參閱其他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小組的信息;遵守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貴公司簽訂了<________公司保證書>,就公司及相關各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做的陳述,本所律師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證: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頭或書面聲明、闡述、保證、說明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有關文件上的簽字、印章均是真實、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復印件均與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經確知違反上述保證所能導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本公司違反上述保證,本公司愿意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不利后果。本報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設而出具的。
為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一、本報告系依據本報告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截至報告日所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出具;我們將對某些事項進行持續跟蹤核實和確認,但不保證在盡職調查之后某些情況不會發生變化。
二、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僅對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在本盡職調查報告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某些內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師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三、對于本盡職調查報告至關重要而又無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有關zhèng fǔ 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四、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僅供公司擬進行改制及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報告外傳及用于佐證、說明與改制上市事宜無關的其他事務及行為。
在本報告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做解釋,否則下列簡稱和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本報告”指由______律師事務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關于____公司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本所”指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本所律師”或“我們”指________律師事務所法律具體承辦盡職調查的律師。
本報告分為導言、正文和附件三個部分。報告的導言部分主要介紹盡職調查的宗旨、簡稱與定義、調查的方法等;在報告的主體部分,我們將就盡職調查的具體問題逐項進行評論與分析,并給出相關的法律意見;報告的附件包括本報告所依據的由________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文本。
一、主體資格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萬元,法定代表人為____,住所為______,經營范圍為 ______。公司持有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號為____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______質量和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注冊號為______的<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國家稅務局頒發的國稅______字號<稅務登記證>和______地方稅務局頒發的地稅字號<稅務登記證>。
經本所律師核查,______公司依法有效存續。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二、歷史沿革
(一)首次設立
1、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設立時的名稱為______公司,股東為______、______,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______,住所為______,經營范圍為______。
2、股權結構為:
3、驗資或評估:
(二)第一次變更
(三)第二次變更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三、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東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
如果是自然人,則說明其簡歷(姓名、身份證號、學歷、地址等);如果是法人,則說明其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主營業務、主要公司管理人員、最近一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四、獨立性
(一)公司的資產完整
(二)公司的人員獨立
(三)公司的財務獨立
(四)公司的機構獨立
(五)公司的業務獨立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五、業務
(一)主營業務情況;
(二)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證書。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六、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關聯方
(二)關聯交易
(三)同業競爭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七、主要資產
(一)土地
1、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2、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二)房產
1、房產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2、房產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三)機動車輛
1、號牌號碼:______,品牌型號:______,車輛識別代碼:______車主:______,車輛類型:______;
2、號牌號碼:______,品牌型號:______,車輛識別代碼:______車主:______,車輛類型:______。
(四)主要生產經營設備
1、設備名稱:______,發票號:______,報關單:______,購買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價值:______,賬面價值:______;
2、設備名稱:______,發票號:______,報關單:______,購買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價值:______,賬面價值:______。
(五)知識產權
1、商標:
(1)名稱:______,注冊號碼:______,使用商品類別: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2)名稱:______,注冊號碼:______,使用商品類別: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3)權屬狀況:____________。
2、專利:
3、專有技術:
4、版權:
經過核查,本所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八、科研
(一)科研人員隊伍(項目帶頭人簡歷、隊伍結構等)。
(二)承擔的科研項目。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九、重大債權債務
(一)購銷合同(時間、金額、商品名稱、違約責任)。
(二)借款合同(時間、金額、合同主體、擔保情況)。
(三)擔保合同(時間、金額、合同主體)。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十、公司章程
(一)設立時的章程(時間、主要內容)。
(二)第二次修改(修改內容)。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一)公司目前的組織架構如下圖
(二)股東會會議
1、股東會議事規則。
2、歷次股東會會議時間、參與人員、議題、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議事規則。
2、歷次董事會會議時間、參與人員、議題、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
(四)監事會會議
1、監事會議事規則。
2、歷次監事會會議時間、參與人員、議題、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
經過本所核查,本所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設立時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
經理:
(二)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第一次變化情況
(三)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第二次變化情況
(四)公司目前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成員: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務、工作經歷、社會兼職或頭銜等)
2、監事會成員: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務、工作經歷、社會兼職或頭銜等)
3、高級管理人員: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務、工作經歷、社會兼職或頭銜等)
經過本所核查,本所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三、稅務
(稅務登記證、稅種稅率表、近三年的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享受的減免稅情況及依據文件、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況)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四、勞動人事、勞動安全等
(一)公司員工名冊、勞務合同樣本、工資表和社會保障費用明細表(養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醫療、衛生保健、教育、工會費等)
(二)安全生產制度、安全事故情況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五、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公司訴訟、仲裁:(三年內的已結、未結和可能發生的案件統計表、訴狀、答辯書、判決、裁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訴訟、仲裁:(三年內的已結、未結和可能發生的案件統計表、訴狀、答辯書、判決、裁定)
(三)關聯企業訴訟、仲裁的材料:(三年內的已結、未結和可能發生的案件統計表、訴狀、答辯書、判決、裁定)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六、其他
(一)公司所獲榮譽及證書。
(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數據。
(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額、凈利潤增長率、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長率、非經常性損益)
(四)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上述機構中承辦貴公司項目的從業人員名單及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以上中介機構與貴公司簽訂的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謹致
商祺!
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盡職調查中獲得的所有資料文本及其信息目錄
備注:
1、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擬上市公司是否具備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所以,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發行條件”中的各項規定,逐項進行分析。
商標調查報告范文2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這種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漸傳入中國,現在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公司并購、股權或項目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證券上市、不良資產買賣以及其他的重大經濟活動當中。據報告,著名的摩托羅拉公司在決定進入中國投資之前,所花費的盡職調查費用高達1億美元。
什么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當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對稱的可能),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愿意盡可能多了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于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盡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盡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于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夸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于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舍,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于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二、律師盡職調查報怎么寫
1、封面
盡職調查報告一般需要制作獨立的封面,以表示莊重。封面形式各間律所風格不一,不需統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為如下五個部分進行陳述:
委托來源、委托事項和具體要求;
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出具報告的前提;
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導入語。
如下是一份關于銀行委托某律師事務所進行貸款債權及其附屬權益進行調查分析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前言部分的樣本:
根據**銀行**支行(下稱“**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項目盡職調查委托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接受**銀行的委托,作為整體處置**公司(下稱“主債務人”)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就本項目的債權及擔保債權權益有關事宜(下稱“本項債權”),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閱了**銀行提供的與本項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的復印件,走訪了相關的政府部門,并就有關事實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聽取了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
本法律意見書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關文件副本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屬真實;有關文件及陳述和說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無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且無任何應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對本項債權的合法成立、存續、數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本所對該等事實的了解和本所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對于沒有完整書面文件支持的事實,本所依據政府部門提供的文件、專業經驗和常識進行了一定的假設并基于該等假設進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結論,而該等假設可能與事實存在差異或不符。
本法律意見書的任何使用人應當清楚:盡管本所律師已盡力對所掌握的事實和文件進行專業分析并作出結論,但鑒于各個法律從業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法律理論與實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因此司法實踐結果可能與本法律意見的判斷存在差異。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得出的法律結論僅為本律師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不構成對相關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屬性的最終確認、保證或承諾。使用人針對本項債權的任何決定均只能被理解為是基于自己的獨立判斷而非本法律意見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銀行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項目的附屬文件,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業并購項目當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組成:
并購主體必須調查交易主體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包括交易主體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時是否取得有關批準。此外,還要調查交易主體現時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未來的存續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組織結構主要調查企業的組織機構圖、規章制度、歷次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決議、會議記錄等。對在有關部門備案的文件,應當到有關部門去核查驗證。
關聯方主要調查與并購主體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債務人、消費者、監管部門等。同時視乎客戶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對其核心成員的道德信用也納入調查范圍,因為道德風險可能會引發其他諸如經營、法律、財務等風險。當然,鑒于中國目前的信用體系并不完善,這方面的有效調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實際調查當中這方面的調查多數流于形式。
主要財產調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權屬查證。有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或特許經營權等,主要審查財產以及已經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其次,權利限制。調查財產是否存在權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質押等情況,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第三,現場核實。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租賃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問題。
經營狀況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的來龍去脈、產業政策的演變、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管理咨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供貨商的情況;主要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委托、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消費者的清單;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情況;主要競爭者的名單;產品銷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關產品質量保證文件;有關廣告、公共關系的書面協議等等。債權債務企業的債權債務對未來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又難以僅從表面文件發現,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對于企業的應收應付款項應當重點調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同時,核查其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在調查企業對外或有負債情況時,應著重對抵押、質押、保證以及其他保證和承諾的風險進行核查。此外,對于企業經營過程當中常見的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也應當納入債權債務的調查范圍之內逐一予以核實。
環境保護應當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已經投資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是否具有相關的環境評測報告和證書。
產品質量企業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是否具有相關的產品質量證書。
財務調查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稅或其他原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數據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時候并不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因此,有必要對財務數據作必要的調查,這類調查一般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情況;研發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原始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采用新的會計準則與原有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所產生的影響;會計政策可選擇條件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影響,等等。
人力資源在這方面應調查的信息資料需包括以下內容:主要人才的個人檔案;聘用合同資料;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員工福利規定的文件;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的年薪和待遇歷史情況與現狀;員工利益的未來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權、獎金、利益分享、保險、喪失勞動能力補助、儲蓄、離職、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等;人才流動的具體情況;員工糾紛的具體情況,等等。
保險調查的范圍主要是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雇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訴訟或處罰針對企業可能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以走訪相關部門的形式予以調查核實。另外,還應當調查企業高級管理層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管理層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優惠政策由于我國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級別不同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并購主體存在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情形,則要對相應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予以特別關注,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政策是企業生存和贏利的關鍵。
地方政策鑒于我國地域情況差別很大,我國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各地區的行政規章在理解和執行上往往有很大差異,例如報批時間上的不同和報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異等,這些差異將對交易雙方的成本核算構成直接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影響交易結構。因此,在盡職調查報告當中加入此部分調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普遍規定,如行業投資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一類是針特定行業或范圍企業的特殊政策,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和各類許可證等。:
上述盡職調查內容和結論將會對并購當事人未來的利益、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是“去脈”,而依據則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一一“來龍”。調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來龍去脈,進而對從政策、產業、行業、財務、法律、人員等等諸多方面的風險、收益進行整體評估。整體評估的結果將構成并購的基礎。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報告僅供參考,不作證據或其他用途。
**律師事務所
商標調查報告范文3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曾對外宣布,中國2016年的專利申請量已經成功達到100萬件,中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達成該成就的國家。WIPO認為,中國正在推動亞洲創新能力的直線提升,成為名副其實的創新大國。
去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高瑞在一份報告中指出,中國在2015年的專利申請量非常巨大,這些專利申請主要集中于電氣工程、計算機技術、半導體和測量儀器等領域。高瑞同時提到,中國的專利申請主要都是針對國內提出的,且多數是為了保護國內專利、商標以及工業設計,只有少數的專利是針對國際進行的申請。
2016年12月份Clarivate Analytic(原湯森路透知識產權與科技事業部)的《2016年中國大陸創新企業百強》報告,也印證了高瑞對中國的評價。該報告顯示,從全球化的角度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中國企業將創新成果保護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國內市場,每個專利家族所含專利申請的平均數量僅略高于1件。
S著中國的產業升級以及“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中國企業加速走出去,進入國際市場憑借專利搏殺領地,已然成為大家的共識。然而中國企業國際化仍是一條漫長而艱難的道路,中國企業必須創造并擁有大量的專利,才有資格和能力參與激烈的國際競爭。隨著所持有的專利越來越多,企業的中國專利年費負擔越來越重,企業不得不“精打細算”,定期忍痛放棄維護部分專利,因此難免會存在一些被“誤殺”的高價值專利,這將嚴重損害企業精心打造的專利包,以及國際競爭力。
據China IP記者了解,當前我國有效發明專利總量中,國內外主體所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的比例已經發生了結構性的變化,國內創新主體的優勢地位越來越明顯。施行多年的專利年費制度,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與當時的國情相適應,但已經與當前新的歷史階段和創新需求越來越不相適應。我國應該對年費制度進行重新審視,立足當前并考慮長遠,對年費制度進行調整和優化。
從《專利年費制度實施調查報告》看我國專利年費制度
2016年9月份,中國專利信息年會了“中國專利年費制度實施調查報告”,該報告是由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喬永忠副教授牽頭研究的國內唯一有關專利年費制度的調查報告,喬永忠副教授是國內唯一持續研究專利維持制度長達十年之久的學者,也是國內唯一一本該領域著作的作者。此外,該報告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專利維持機理及維持規律實證研究”(項目編號:71373221)的部分成果,值得關注的是,該報告根植于知識產權研究領域極不多見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該報告通過大量的企業調研及問卷調查,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們專利年費制度對于企業創新實踐及參與國際競爭的影響。該調查報告通過(1)中國專利年費收費水平與國外專利年費收費水平比較;(2)專利年費制度對促進創新的重要性;(3)繳納專利年費的主要目的;(4)單位不繳納專利年費放棄專利權的理由;(5)現行專利年費制度進行調整的必要性;(6)專利年費的主要來源;(7)專利年費造成的經濟負擔;(8)現行年費制度結構性調整的建議;(9)專利年費的繳納模式;(10)國家財政資助專利年費政策對促進創新的影響;(11)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專利局收入與專利年費收入掛鉤是否有利于促進創新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調查,收回兩百余份有效問卷。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于2015年11月的《中國有效專利年度報告2014》顯示,國內有效發明專利中,維持年限5年以上的占49.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只占7.6%。國內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僅為6年(國內企業有效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為6.4年)。2014年我國失效專利中,國內失效專利占失效總量的94.6%,從失效的原因來看,因未繳年費終止的高占51.7%。
喬老師的調查報告顯示,過半受訪者認為中國專利年費負擔重于國外專利年費負擔,這一點與2014年產業界對各國專利年費收費標準所做的統計相吻合。我國維護一件發明專利20年有效期的年費總額除略低于德國外,遠高于其他國家的年費總額,大約是英國的2.2倍,法國的1.8倍,日本的1.7倍,韓國的3.7倍。若考慮人均收入水平因素,我國年費水平大約是美國的6.1倍,德國的3.6倍,英國的9.8倍,法國的7.3倍,日本的7.5倍,韓國的13.8倍。
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因為專利制度的地域性、專利權人的專利意識、國民收入以及貨幣的購買力、研發投入、專利交易市場的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權人對專利年費經濟負擔的感受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該報告調查對象均屬于我國境內的不同類型的創新主體,從創新主體的基本情況可以發現,這些受訪的相當一部分創新主體在國外擁有一定數量的授權專利,所以這些創新主體對國內外專利年費負擔情況的感覺會有一定程度的誤差。據調查報告(圖1)顯示,51%的專利權人認為中國專利年費負擔更重,認為外國專利年費負擔更重的比例為31%。另有18%的被調查對象持其他觀點,如有的專利權人認為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專利年費負擔均較重。還有的持其他觀點的專利權人認為中外專利維持的情況不同,不能對此進行比較。
專利年費隨著專利數量和專利維持年限的增長而增長,對于專利權人而言,繳納專利年費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專利權人對專利年費的負擔程度是衡量專利年費收費標準適度與否的重要指標之一。在特定條件下,如果專利權人普遍反映專利年費負擔過重,說明專利年費收費標準相對于專利權人的負擔水平較高;反之亦然。專利年費收費標準太高或者太低均不利于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創新作用的發揮。
根據該調查報告(圖2)顯示,在繳納專利年費的負擔上,表示毫無壓力的專利權人的比例僅為4%;表示"一般,壓力不大"的專利權人的比例也不足三分之一。在全部被調查對象中,19%的專利權人認為專利年費非常重,其或其所在單位幾乎難以承受;另有46%的專利權人表示繳納專利年費負擔重,但基本可以承受。換句話說,約三分之二的專利權人認為專利年費相對于其負擔能力而言過重,約三分之一的專利權人認為專利年費相對于其負擔能力一般。過重的專利年費負擔所導致的后果是專利權的不當放棄,不利于專利權人從專利技術中獲得適當的收益,同時有損于這些專利權人創新積極性的提升。
專利權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可能基于多種原因的考慮,根據該報告的調查顯示,未繳專利年費而放棄專利權的理由的統計結果(表1)顯示三個方面的特征。首先,專利年費過高超過專利權人的負擔能力是專利權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放棄維持專利有效的最重要原因。調查結果顯示:41.1%的專利權人因為專利年費過高而停止繳納;24.8%的專利權人因為專利暫時閑置,未來可能有較好收益,但單位經費緊張而停止繳納。二者都屬于主動停止繳納專利年費的行為,但這種主動行為都含有"無奈"的因素。可見,專利年費負擔過重導致不能按照規定繳納專利年費而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人的總體比例達到65.9%。這一調查結果值得重視,它可能是完善我國專利年費制度和年費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
其次,專利收益太低或者沒有收益不足以繳納專利年費或者說繳納專利年費后,專利權人無法從專利中獲得收益,是導致放棄專利的重要理由之一。55%的專利權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的理由為專利收益太低或者沒有收益。這一理由在所有列舉理由中所占比例最高,當持有專利所獲得的收益低于或不再高于支付專利維持費用時,會采取停繳專利年費的舉措。對于專利收益低于專利年費的專利,或者根本就沒有收益的專利而言,維持其有效,顯然是不合算的。但是如果對于那些短期內專利收益不高,但有長期收益的專利而言,這一舉措雖然能夠短期內防止專利權人的利益損失,但對于發揮專利的長期價值而言則可能是非理性的,因為專利收益具有動態性和隨機性。
再次,8.4%的專利權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的原因是專利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忘記繳納年費。此類行為的原因在于創新主體的專利制度管理缺陷,所以不斷提升我國創新主體專利管理水平對專利價值的實現非常重要。在其他理由中,8.4%的專利權人因專利產品淘汰或技術發展趨勢使然等因素而不再繳納專利年費,這種情況屬于正常的專利淘汰現象,也是專利年費制度的目的所在,它有利于其他創新主體的后續創新。另外,有5.0%的專利權人將單位領導要求作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的理由之一,這種情況也應該屬于專利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的問題。絕大部分專利權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的理由均是被動的,或者是主動的"無奈之舉"。這種現象的后果是專利價值無法得到有效發揮,從而導致創新資源的浪費。
總而言之,未繳納專利年費而終止專利權的理由不外乎專利收益和專利成本以及其他專利管理制度三個方面。而專利收益與專利成本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假設專利收益確定,如果增加專利成本,創新主體獲得利潤就會隨之減少,減少到一個臨界點之后,專利權人就會放棄專利;如果適度減少專利成本,創新主體的利潤就會隨之增多,增加專利權人繼續維持專利有效的可能性。在專利技術的市場化水平、產品適應性和成熟度、專利技術保護水平確定的情況下,只有提升專利權人的技術轉化和轉移能力,增加專利權人的專利收益。因為專利年費是專利獲得授權后最為重要的專利成本,而專利年費收費標準一般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專利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換句話說,專利年費制度可以作為調節專利維持時間、有效專利數量的重要政策工具。規范專利年費收費標準、健全專利維持年費制度、完善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創新機制,應該重視專利權人停止繳納專利年費而終止專利權的原因。
企業需要更佳的支點 提升國際競爭力
企業是創新的主體,大中型企業則是創新主體中的主力,也是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當仁不讓的主力。去年實施的新《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延長了年費減緩期限,但此辦法只能惠及于滿足一定條件的科研機構、中小企業和個人,對于絕大多數的大中型創新主體而言,對此辦法只能垂涎遠觀,與大中型企業毫不相關。國家對于創新主體的主力部隊,反而沒有任何年費優惠相關的政策。
通過對比《2015年湯森路透全球百強創新機構》榜單,我們發現中國醫藥領域的創新與全球先進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去年,全球有高達7家醫藥機構入選《2015年湯森路透全球百強創新機構》榜單,但是本次中國創新百強榜單上沒有一家藥企出現。但也有些企業在全球化方面表現不俗,例如華為和阿里巴巴:華為在全球的專利申請遍布16個國家/地區,阿里巴巴在11個國家/地區都進行了專利申請。通過分析行業的全球化特征,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通信設備、媒體與互聯網等新興行業在全球化指標中的優勢地位。但正是這些在國際舞臺上憑借專利博得一席之地的企I,面對大量的專利申請,反而成為企業自身的一種負累。
對于像華為、中興、京東方這樣的創新主力企業而言,必須創造并擁有大量的專利,才有資格和能力參與激烈的國際競爭。隨著所持有的專利越來越多,企業的中國專利年費負擔越來越重,企業不得不“精打細算”,定期忍痛放棄維護部分專利,因此難免會存在一些被“誤殺”的高價值專利,這將嚴重損害企業精心打造的專利包,以及國際競爭力。
因不堪重負而無奈放棄專利的維護,嚴重影響我國專利的維持年限。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于2015年11月的《中國有效專利年度報告2014》顯示,國內有效發明專利中,維持年限5年以上的占49.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只占7.6%。國內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僅為6年(國內企業有效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為6.4年)。2014年我國失效專利中,國內失效專利占失效總量的94.6%,從失效的原因來看,因未繳年費終止的高占51.7%。
企業負擔之重,通過華為、中興、TCL、國內某知名公司等近年中國專利年費增幅就可見一斑:2011年―2015年,華為公司中國專利年費從兩千多萬元躥升至六七千萬元,過去幾年中的年費負擔增長率分別為40.4%、35.3%、21.1%、和20.3%;據記者了解,中興專利年費占當年專利費用支出的60%以上。同期,TCL的年費負擔增長率分別為34.0%、42.9%、34.7%和40.2%;另一國內某知名公司增長率為600%、433.3%、325.4%和360.3%!
根據國知局2016年5月12日的新聞提供的數據,截至2016年4月底,我國有效發明專利共159.4萬件,其中國內(含港澳臺)突破100萬件,達到101.9萬件,占總量的63.9%。根據國知局2016年7月專利業務工作及綜合管理統計月報,今年發明申請數量中,國內占比88.7%,歷史累計77.5%;今年發明授權專利中,國內占比高達76.3%,歷史累計達62.8%。
商標調查報告范文4
(作者姓名后的數字為期號,圓括號中的數字為篇目頁碼)
一、本刊特稿
古希臘羅馬哲學講演錄(一) 鄧曉芒1(3)
古希臘羅馬哲學講演錄(二) 鄧曉芒2(3)
古希臘羅馬哲學講演錄(三) 鄧曉芒3(3)
古希臘羅馬哲學講演錄(四) 鄧曉芒4(3)
二、法學論壇
論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鄧思清1(21)
民事公益訴訟的類型化分析 肖建國1(26)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置的改革與立法完善 徐鶴喃 張步洪1(32)
從人權入憲看我國刑事政策的未來走向 張 波2(19)
論《創世紀》中的男女平等思想 王四新2(28)
證明力與證據能力規則演變規律探究 聶昭偉2(33)
生命權的概念及其入憲的必要性和價值 王 奎3(14)
環境權新探 徐豐果3(20)
環境立法目的芻議 黃明健3(27)
“經驗”方法與法學研究 劉建宏3(33)
西方判例制度東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析
張 陳飛霞4(13)
地方民族立法基本問題芻議 劉杰鋒4(20)
公共服務理論與行政法學的轉型 陶品竹4(24)
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自探討 宋才發5(3)
請求權在民事權利結構中的性質與地位 辜明安5(11)
等級制與日本法律近代化 李麗輝5(22)
縱向限制競爭協議與橫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比較
許光耀5(28)
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語境中的當代民法文化建構吳治繁6(3)
勞動合同法中工會的職權分析 薛 寧6(9)
中介組織法律問題論析 譚 玲6(14)
自然資源物權法律關系理論探析 黃錫生 梁 偉6(18)
普遍義務論綱 王秀梅6(25)
刑事政策的理論預設:國家、權力與公共政策 劉沛6(34)
三、爭鳴回應
論知識產權制度的“惡”名 李 強1(42)
知識產權壟斷性批判:以激勵論為重心 夏旭陽1(48)
論國家法與市民社會的默契 梁劍兵1(53)
論規制市場監管者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劉德福 朱文瑜2(42)
對反收購中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規制
陳 濤 馬金平2(46)
反壟斷執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 焦海濤2(54)
論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行使規則 李海龍 鄒松生2(63)
杠桿收購的本土化研究 劉 凱3(40)
論遠期支票的效力 顏炳杰3(46)
單位犯罪的理論地位探析 王良順3(52)
國際環境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沈綠野 譚宇生4(31)
論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張詢書4(39)
兩種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稅權控制 劉 麗4(44)
從民法的角度看連體人的分離權 張 莉4(53)
精神安寧權的基礎及理由分析 方樂坤5(35)
論外國法無法查明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歐福永5(42)
法律人格的倫理變革 張作華6(40)
我國急需建立針對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難者家屬的國家救助制度 彭 軍6(48)
論隨機法庭的創建 楊 明6(54)
四、專題研究:檢察理論與實務
論歐盟條約中的輔原則 雷益丹1(58)
檢察官專業素質實證研究 薛曉衛 黃亞珍1(65)
理性的選擇和現實的期待 林少平 盧賽環1(70)
刑事抗訴制度的立法完善 賀恒揚1(75)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輕緩刑事政策適用情況調查報告 林世雄 黃 森1(80)
論檢察機關的建議權 張智輝2(96)
檢察機關組織體系及其重構 林世雄2(104)
影響中國檢察制度形成的主要因素 劉 方2(111)
民事檢察監督法律關系的沖突與和諧
王學成 張和林2(117)
論寬嚴相濟政策指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夏黎陽3(110)
國家社會化進程中檢察機關的歷史重任
梁玉霞 黎兆元4(106)
把握檢察業務的第四次輝煌 張學軍4(112)
和諧社會呼喚建立暫緩制度
諸葛 陳麗玲4(117)
對違法行政行為法律監督問題的探討 金 波5(68)
論任意偵查標準之構建 馬 方 周 騰5(75)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探析 段明學5(82)
反貪工作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高松林5(87)
審查逮捕適用寬大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錢學敏5(91)
寬嚴相濟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適用
陳 婭5(95)
論法律監督的特征柯漢民 強昌文 郝龍貴6(93)
反腐外部監督機制的比較與完善 張 健6(100)
民事審判檢察監督方式的完善 王俊民6(109)
五、司法實務基層司法運作的物質基礎
高其才 黃宇寧 趙小蜂1(85)
精神病被害人證人資格及其陳述的證明力探析 李大槐1(97)
論取保候審制度功能的重構 李 夏 陳 斌1(103)
論自白補強證據規則 張吉喜2(67)
和諧語境下的刑事錯案研究 康均心 韓光軍2(73)
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問題研究 胡志堅2(83)
論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正確路徑 肖 冰3(58)
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的性質探析 姜 霞3(67)
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法研究 楊道波3(73)
老齡犯罪寬宥論 張建軍4(63)
職務犯罪原因論及其啟示 方 明4(70)
我國新型監獄體制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楊 書4(77)
共同侵權與共同犯罪的界限 于改之 吳玉萍5(51)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行行為探析 杜國強5(57)
量刑:任務及其實現機制 張天虹5(63)
預告登記的物權效力張 艷6(60)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原則和條件 曹 柯6(65)
現行監視居住制度的隱憂與省思 余輝勝6(72)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重構 羅紹華 全 莉6(79)
犯罪嫌疑人義務探析 劉梅湘6(84)
電子證據若干問題探討 李 哲6(88)
六、犯罪對策
當前犯罪的分析及其對策
廣安市人民檢察院犯罪課題組1(107)
運輸罪既遂、未遂問題探析 肖 敏1(113)
祖國大陸與我國香港地區犯罪比較 姜 敏2(90)
懲罰吸毒的根據 褚宸舸3(100)
七、社科綜論
“事功”與“格物”:高校學報的現狀及定位
劉 力 蔣崇玲 朱 平1(118)
政府購買沖擊與商業周期 蒲華林1(124)
從矛盾辯證思維到系統辯證思維 楊曉平2(123)
比較優勢理論在中國現階段的適用性實證
周其琦 張國林3(80)
論和諧社會構建中高校黨委執政能力的提高
湯嘯天3(88)
政治哲學中的“自由”觀論 貢太雷3(94)
國家與經濟發展:關于發展問題的深層次思考
唐 龍4(83)
福柯《規訓與懲罰》的理論基礎與終極關懷
鐘紅艷4(89)
羅小萍4(95)
由直譯意譯引發的思考 宋 鑫4(102)
行政問責制對地方政府經濟行為的影響
范履冰 郭春甫5(99)
價值認同?結構平衡?秩序建構 付健明5(104)
新聞自由權在新聞立法中的地位及其保障
楊 龍 劉必華5(109)
多媒體教學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的應用
黃 宣 張 杰5(115)
英語專業外貿英文函電寫作錯誤實例分析與建議
王海燕 劉迎春5(121)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構建中政府責任定位的思考謝家智6(115)
“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新讀 張詩蒂6(119)
語言與認知的互動:論語言系統生態批評
的理論基礎 朱長河6(125)
八、教育與教學
英語詞匯學中詞的價值屬性 馮 憑1(131)
精品課程建設淺淡 徐靜村3(126)
法律英語教學模式比較研究 種 夏 李劍波3(129)
高校體育教學中實施創新教育探析 周小敏(123)
九、調查報告
女大學生就業問題的調查報告 張 艷2(127)
女生就業的比較與分析 李春茹 陳 葦 高 偉3(115)
當前青少年犯罪成因及對策研究 程春華 段體操5(127)
十、會議綜述
“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綜述 岳彩申 胡元聰 楊麗梅4(129)
十一、學術綜述
檢察工作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實務
及理論研討會綜述 張玉飛5(134)
商標調查報告范文5
營銷奇人
陳鴻道出生于廣東東莞,早年從事批發生意,后到香港尋求發展,并創辦鴻道集團。身為佛教徒的陳鴻道,除了運作“加多寶”,旗下品牌還有“昆侖山”礦泉水。
1995年,鴻道集團生產的紅色易拉罐裝“王老吉”涼茶在東莞上市。但1997年,鴻道才與“王老吉”商標持有者??——廣藥集團正式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取得紅罐“王老吉”涼茶在內地的獨家經營權。由于鴻道將此經營權授予子公司加多寶集團,雙方2000年再簽合同,并續約至2010年5月2日。
陳鴻道將“王老吉”精確定位為預防上火,順應了當年重口味菜系在全國流行的大潮流。2003年,廣東涼茶被列入防治非典用藥目錄,陳鴻道把握這一機遇,開始跨出嶺南布局全國,“王老吉”(紅罐和綠盒)的銷售收入迅速從2002年的1.8億元躍升到2003年的6億元。
到2007年,加多寶已基本完成全國布局,其銷售收入增至90億元。次年,汶川地震爆發,陳鴻道以加多寶名義捐出1億元,此舉被指為成功營銷,“王老吉”涼茶因此在全國名聲大噪,加多寶當年銷售收入勁增至150億元。
在加多寶的紅罐“王老吉”賺得盆滿缽滿時,廣藥生產的綠色盒裝“王老吉”一直銷量平平。
行賄事發
根據2000年廣藥與鴻道所簽合同,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至2010年到期。2000-2010年間,加多寶每年交給廣藥的商標使用費從450萬元增加到506萬元。
2002年至2003年間,雙方又簽署了兩份補充協議,將商標租賃時限分別延長至2013年和2020年。不過,加多寶每年給廣藥的商標使用費即便到2020年,也僅為537萬元。隨后,廣藥提出,兩份補充協議簽訂的背景是,時任廣藥集團總經理的李益民收受陳鴻道300萬港元賄賂,從而將王老吉商標“嚴重賤租”,因此,后兩份協議無效。
2004年,李益民行賄案發。2005年10月,廣東公安邊防部門將陳鴻道抓捕歸案,當月19日,陳鴻道取保候審卻棄保外逃,至今未歸案。
2008年起,廣藥就針對兩份補充協議無效一事與鴻道集團交涉,未果。2010年11月,廣藥在北京“王老吉”品牌價值過千億,隨后加多寶聲明澄清與廣藥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矛盾公開化。2011年4月,廣藥遞交“王老吉”商標仲裁申請,并于2012年5月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贏回“王老吉”商標使用權。
在眾人認為陳鴻道時代的“王老吉”已經結束時,誰又會想到,僅在短短的兩個月后,一句“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涼茶”的廣告詞讓一個全新的“加多寶”版本涼茶逆襲成功。國家統計局下屬中國行業企業信息中心的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加多寶”超越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雪碧等,居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名。當年7至12月,更名后的“加多寶”占據罐裝涼茶市場份額80%,其2012年銷量突破200億元。
陳鴻道能將“王老吉”推上商業化運作的巔峰,又帶領新品牌逆襲成功,絕非偶然。
陳鴻道模式
一家飲料企業,能生產出差異化并難以模仿的產品極其困難,所以,得渠道者得天下。而在快消行業,零售渠道一般分現代和傳統兩種。現代渠道指連鎖性質的大賣場、超市、便利店等業態;傳統渠道指需要通過經銷網絡覆蓋的小型終端,如食雜店、餐飲店等。如今,加多寶在全國現代渠道的銷售占比僅20%,傳統渠道占比達80%。在傳統渠道中,餐飲占到40%左右,食雜店占到30%左右,特殊通道占10%。
加多寶對傳統渠道的強力滲透,得益于陳鴻道“深度協銷”的渠道控制模式,即企業和渠道成員形成利益共同體,共同投資資源,收入利益均沾。據多位券商專業人士介紹,陳鴻道建立的渠道體系,采取總經銷制。他把中國劃分成為六大區域市場,每一區域設一個總經銷商,協調指揮具有物流配送能力的分銷商。總經銷商直接對這些分銷商供貨,大大壓縮了渠道的長度,也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整個價格體系。同時,各個總經銷商、分銷商只是完成物流配送的使命,加多寶公司的業務員、導購員負責對各類終端進行鋪貨、理貨、促銷、導購等服務。
商標調查報告范文6
法定代表人齊藤明彥,董事長。
委托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楊曉莉,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矸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書福,董事長。
委托人奚衛偉,北京賽德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商標人。
委托人王中,北京市五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小營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劉鳳山,經理。
委托人王洋,北京市華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徐長林,北京市華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日本)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豐田株式會社)與被告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以下簡稱亞辰偉業中心)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本院于2003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管轄權異議程序,本院于2003年7月2日繼續審理,并于2003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豐田株式會社委托人史玉生、楊曉莉,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人奚衛偉、王中,被告亞辰偉業中心的委托人王洋、徐長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豐田株式會社起訴稱:原告在與汽車相關的領域擁有圖形商標(見附圖1,以下簡稱豐田圖形商標)、“豐田”商標、和“TOYOTA”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是無可爭議的馳名商標。但原告發現被告亞辰偉業中心在北京市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銷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帶有圖形標識(見附圖2,以下簡稱美日圖形商標)和“豐田”、“TOYOTA”商標的汽車產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車前臉、輪胎、方向盤、后備箱等顯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已經構成了對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犯,同時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吉利公司及亞辰偉業中心在銷售涉案美日汽車時使用“美日汽車 豐田動力”、“豐田8A發動機”、“技術參數:TOYOTA8A”等宣傳用語誤導消費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同時構成了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圖形商標、“豐田”、“TOYOTA”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商標權;判定被告亞辰偉業中心銷售帶有上述侵權標識的產品及在廣告宣傳中使用“豐田”和“TOYOTA”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商標權;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認定原告的豐田圖形商標、“豐田”、“TOYOTA”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3920000元,并支付原告為制止二被告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50000元,二被告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辯稱:美日圖形商標與豐田圖形注冊商標客觀上不近似,兩個圖形商標不僅在設計理念、圖形含義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圖形基本結構上、視覺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車與豐田汽車有不同的市場定位,基于相關公眾在選購汽車這一高檔消費品時的慎重態度以及在購車時考慮的價格、質量、外觀、品牌等主要因素,不會造成混淆與誤認,事實上,從來沒有任何一例相關公眾把美日汽車混淆成豐田汽車的情況出現,被告使用美日圖形商標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權;被告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戰略,沒有實施任何虛假宣傳,對美日汽車所使用的8A發動機的宣傳是真實、準確和符合商業慣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當使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原告的文字及圖形商標不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告亞辰偉業中心答辯稱: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標權且未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一,被告銷售的美日汽車所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與原告的豐田圖形注冊商標不近似;被告在銷售美日汽車時沒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只是向購車人如實說明美日汽車的發動機情況,有關“TOYOTA”8A發動機的表述不構成侵權;8A發動機是原告與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豐田公司)制造的,豐田8A發動機是天津豐田公司冠予的稱謂并對外使用的;天津豐田8A發動機不會被誤認為日本原裝發動機。第二,被告銷售美日汽車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被告是依法登記的具有小汽車銷售資格的企業,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原告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豐田株式會社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三類證據材料,第一類為證明原告享有注冊商標權的權屬方面的證據材料:
1、豐田圖形注冊商標證書(第514114號);
2、“豐田”文字注冊商標證書(第506683號);
3、“TOYOTA”文字商標注冊證書(第135092號);
4、“TOYOTA”文字商標注冊證書(第135095號);
第二類為證明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5、“TOYOTA”商標在亞洲的宣傳材料;
6、豐田株式會社在中國各個省區設立的多個豐田汽車經銷點和維修點的相關照片;
7、豐田株式會社中國服務網點一覽表;
8、關于豐田汽車在中國以及世界其他國家銷售額的書面材料;
9、豐田汽車廣告費支出單據;
10、美國《商業周刊》對全球1000家市值最高公司排行榜;
11、美國《商業周刊》對全球100個最佳品牌排行榜;
12、豐田圖形商標、“豐田”文字商標、“TOYOTA”文字商標在全世界注冊情況列表;
13、載有豐田圖形商標的多款車型在中國銷售宣傳材料;
14、豐田汽車廣告宣傳材料;
15、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0275號公證書,證明“TOYOTA”文字商標、豐田圖形商標是日本馳名商標,且在美國已注冊;
16、日本專利局出具的日本有名商標集,證明“TOYOTA”文字商標、豐田圖形商標是日本馳名商標;
17、“TOYOTA”文字商標、豐田圖形商標在美國注冊的商標注冊證;
18、2002年9月5日《北京晨報》上刊登的《豐田、大眾、通用三巨頭中國賽跑》文章;
19、2003年7月8日《北京現代商報》刊登的《豐田獲得五項第一》文章;
20、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的《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證明“TOYOTA”、“豐田”注冊商標作為重點商標受到中國政府的保護;
第三類為證明被告吉利公司、亞辰偉業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證據材料:
21、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0276號公證書,證明吉利公司前身寧波美日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設立的網站上載有涉案被控侵權內容;
22、美日汽車宣傳冊;
23、北京勺海調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標相似性研究問卷》;
24、北京勺海調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標相似性調查報告》;
25、商標初審公告摘要;
26、27、天津豐田公司出具的關于8A發動機的說明材料;
28、天津豐田公司制造的8A發動機實物;
29、美日汽車產品使用說明書;
30、《北京晚報》刊登的美日汽車廣告;
31、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2468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吉利公司關于8A發動機的宣傳在公眾中的影響;
32、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1484號公證書,證明廈門金龍旅行車有限公司XML6482系列車所用發動機情況;
33、34、中國浙江省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出具的吉利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
35、中國長安公證處出具的(2002)長證內經字第00931號公證書,證明被告亞辰偉業中心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36、美日汽車宣傳材料;
37、中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信息中心出具的亞辰偉業中心的工商登記注冊材料;
38、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主辦的《中國汽車工業產銷快訊》雜志,證明美日汽車2001、2002年度銷售數量;
39、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1484號公證書,證明美日汽車的利潤率;
40、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憑證;
41、公證費憑證和發動機付款發票及匯款憑證。
被告吉利公司及亞辰偉業公司對上述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1-4不持異議;證據5-9與本案爭議無關;證據10、11不能證明所要證明的事項;證據12不能反映統計表的來源,與本案爭議無關;證據13不能直接證明豐田株式會社在中國銷售汽車以及豐田汽車在中國的銷售情況,其與本案爭議無關;對證據14不持異議;證據15雖采用了公證的形式,但不能證明從計算機網絡所下載內容的真實性,與本案爭議無關;證據16、17的真實性不能確定;證據18、19是媒體刊登的文章,不具有證明力;證據20是從計算機網絡下載的材料,不具有真實性;對證據21、2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不能就此認定使用美日圖形商標構成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證據23、24無法證明其內容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調查報告的題目本身具有引導性,所調查的對象應該是相關消費者,而不應是普通公眾;證據25-30不能證明其所要證明的事項;證據31、32均為從計算機網絡下載的內容,該內容的真實性無從考證,不具有證明力;對證據33、34、37、38、39沒有異議;證據35、36不能證明所要證明的事項;對證據40、4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同意予以賠償。
被告吉利公司為證明其抗辯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關于吉利公司市場定位的材料;
2、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規范手冊;
3、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場推廣資料示例;
4、部分媒體對吉利及美日汽車的報道;
5、美日汽車價目表;
6、2002年第3期《大陸汽車》中車市指南內容;
7、美日文字及圖形商標注冊證及核準轉讓商標通知單;
8、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權使用美日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和美日圖形商標的授權書;
9、2001年5月21日《商標公告》刊登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摘要;
10、2002年1月28日《商標公告》刊登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摘要;
11、美日圖形商標設計含義說明;
12、吉利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3、中國法學會出具的部分法學專家論證意見;
14、美日汽車使用說明書摘要(6370型);
15、美日汽車使用說明書摘要(7130型);
16、天津豐田公司與吉利公司簽訂的《供貨狀態協議書》;
17、天津豐田公司與吉利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
18、關于8A發動機的定貨單;
19、中國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二證字第02058號公證書,證明8A發動機上帶有“TOYOTA”商標;
20、天津豐田公司的聲明及相關材料;
21、天津豐田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
22、部分汽車品牌宣傳材料;
23、《豐田汽車公司簡介》摘要;
24、《豐田在中國》摘要;
25、豐田株式會社與天津豐田公司簽訂的《豐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成立天津豐田公司的部分材料;
26、27、“TOYOTA”8A發動機的廣告材料;
28、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2837號公證書,證明針對《汽車品牌認知度調查問卷》隨機訪問的過程;
29、零點調查集團出具的《汽車品牌認知度研究報告》;
30、吉利公司從天津豐田公司購買8A發動機的發票。
原告豐田株式會社對上述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1-6所要證明的事項不是本案爭議的內容,吉利公司是否有自己的品牌和獨特的市場定位與本案無關;證據7-9與本案無關;證據10尚不能說明吉利公司取得了所申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證據11所作說明不具有確定性;對證據12沒有異議;證據13不具有證據效力,專家并不是相關公眾;證據14、15形成的時間是2001年10月,與原告所提交的形成于2001年5月的汽車說明書版本不同;證據16-18不能證明吉利公司使用“豐田”發動機和“TOYOTA”發動機進行宣傳的正當性;證據19只表明8A發動機的零配件中出現了“TOYOTA”的字樣,但就發動機整體而言不能使用“豐田”和“TOYOTA”商標;證據20不能證明所要證明的事項;對證據2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證據22不能說明所涉及的廣告是原告的,其他品牌汽車制造者對發動機所作宣傳不能說明被告吉利公司所使用的方法是正當的;對證據23、24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能說明從法律上天津豐田公司是原告豐田株式會社的一部分;對證據25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具有證明力;證據26、27不能證明是原告豐田株式會社的行為;證據28、29不具有科學性、公正性和普遍性,不具有證明力;對證據30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其與本案無關,證據25-30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法院應不予采納。
被告亞辰偉業中心對被告吉利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不持異議。
被告亞辰偉業中心為證明其抗辯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美日圖形商標的含義說明及申請商標注冊材料;
2、美日汽車宣傳材料;
3、天津豐田公司設立材料;
4、天津豐田公司的聲明;
5、美日汽車買賣合同。
原告豐田株式會社對上述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如下:
由于證據1-4與被告吉利公司提交的證據相同,因此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與前述基本相同,證據1美日圖形商標的含義與顏色有密不可分的關聯,本案爭議的圖形商標呈單一金屬色,在失去著色后,美日圖形不具有任何獨特的意義和顯著性,故該含義的解釋是隨意的;證據5與本案無關。
被告吉利公司對被告亞辰偉業中心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不持異議。
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對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認證。
本院對原告豐田株式會社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認證意見如下:
鑒于被告對證據1-4不持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予以確認;鑒于證據5-20所要證明的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事項與涉案指控無涉,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作確認;對證據21、2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其不能充分證明對原告注冊商標構成侵權;證據23、24系單方委托進行的調查,且不符合商標近似性判斷法定要件中關于相關公眾的要求,其不能證明涉案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造成混淆,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證據25-30的來源客觀、真實,對其真實性及證據效力予以確認;證據31的收集方式具有客觀真實性,但其內容的來源是否真實,尚缺乏其他證據支持,故對其不予采納;證據32與本案爭議無關;證據33-41的來源客觀、真實,對其真實性及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對被告吉利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認證意見如下:
證據1-6與本案爭議無涉,故本院對其不作確認;證據7-10的來源客觀、真實,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吉利公司對涉案美日圖形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證據11應視為吉利公司的陳述,原告豐田株式會社雖不予認可,但缺乏相反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故本院對其予以采納;證據12的來源客觀、真實,對其真實性及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鑒于證據13系單方提供的第三方論證意見,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依據法律規定的證據審查、判斷原則,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證據14-19、21、23、24的來源客觀、真實,原告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對其真實性及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對證據20、2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由此充分得出8A發動機即豐田8A發動機的結論,故其證明事項不能成立;雖證據25-30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之審之前提交,但由于在此期間,經過管轄權異議程序,雙方均有補充證據提交,且證據25、30是針對證據17、18、21的補充證據,來源客觀、真實,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并結合證據17、18、21予以采納,證據26-29應視為對原告證據的反駁證據,其中證據26、27不能證明原告為廣告內容者,缺乏與本案的關聯性,證據28、29系單方委托進行的調查,且針對吉利汽車品牌的認知性調查與本案無關,受訪者不完全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相關公眾的要求,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本院對被告亞辰偉業中心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認證意見如下:
證據1、2、3、5的來源客觀、真實,對其真實性及證據效力予以確認;證據4有原告提交相反的證據在案,被告提交的該證據缺乏其他證據的佐證,故本院不予確認。
基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豐田株式會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冊成立,以經營汽車制造為主。1990年3月10日,其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豐田圖形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商品國際分類第12類:汽車及其部件、車輛輪胎,商標注冊號為514114,經續展注冊,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國經核準注冊了“豐田”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商品國際分類第12類:汽車及其部件、車輛輪胎,商標注冊號為506683,經續展注冊,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國經核準注冊了“TOYOTA”兩種不同字體的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商品國際分類第19類:汽車和12類:汽車及其部件、車輛輪胎,商標注冊號為135092和135095,經續展注冊,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豐田株式會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車的車頭、車尾等處均鑲嵌有豐田圖形標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寧波美日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團臨海機車工業有限公司合并設立,原三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新設立的吉利公司繼承。吉利公司為吉利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經營范圍主要為汽車(含吉利美日轎車、吉利美日系列客車)及其發動機、零部件的制造和經營。
美日文字和圖形商標于1996年5月7日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商品國際分類第12類:汽車、摩托車,商標注冊號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標注冊人為黃巖市華田摩托車總廠。1998年6月28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注冊,商標注冊人變更為吉利集團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分別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兩種美日圖形商標,申請號為1621886和1757344,申請使用商品均為汽車、農用運輸車、運貨車、陸地車輛發動機、汽車(車輛)、汽車、汽車車身、摩托車、輕型客車。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分別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進行了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吉利集團有限公司授權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冊和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寧波美日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車的車頭正面、車尾、方向盤和車輪軸外面均鑲嵌有美日圖形商標。該車型的使用說明書(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輕型客車”“分別配裝我公司生產的MQ479Q型和豐田汽車公司生產的8A -FE四缸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該車型的使用說明書(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華型客車”、“分別裝配我公司生產的MQ479Q型和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公司生產的8A型四缸閉環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在該車型的宣傳畫冊中表明該車的發動機為“TOYOTA”8A (8A-FE),寧波美日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報》上刊登的宣傳廣告中含有“豐田動力 動心價格”、“搭載日本TOYOTA 8A-FE四缸電噴發動機”字樣。
天津豐田公司系豐田株式會社與中國天津汽車工業總公司在中國注冊成立的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豐田株式會社向天津豐田公司獨家轉讓8A-FE發動機產品技術。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與天津豐田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合同約定由天津豐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應8A-FE汽油機。2000年4月12日,雙方又簽訂《供貨狀態協議書》,約定天津豐田公司以協議約定的整機狀態及隨機附件、包裝為準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機,作為吉利公司制造的輕型客車的動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車所使用的發動機的分電器、發電機和調整帶速的皮帶上均標有“TOYOTA”商標,發動機的側面標有:8A型汽油機,天津豐田公司,TTME及天津豐田公司的雙環型圖形商標。
被告亞辰偉業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經營范圍主要為銷售汽車(含小轎車)、汽車配件、油等。2001年1月11日,亞辰偉業中心與吉利公司前身寧波美日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簽訂了美日汽車銷售合同,亞辰偉業中心作為美日MR6370A汽車在北京地區獨家經銷單位,該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亞辰偉業中心銷售了涉案美日汽車,其在宣傳時使用了“豐田8A-FE電噴發動機”、“美日汽車搭載TOYOTA-8A引擎”字樣。
涉案豐田圖形商標(詳見附圖1)外部為橢圓型,內部為一橫向橢圓與縱向橢圓的組合,呈“TOYOTA”的第一個字母“T”形,內部線條比外部線條粗重,原告在豐田汽車上使用的圖形商標為內外部線條粗細一致,顏色為單一金屬色;涉案美日圖形商標(詳見附圖2)外部為橢圓型,內部中間為一條橫向弧線,四條縱向弧線,內外部線條粗細相同,顏色為單一金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