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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動機;區位
一、經典作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動機的理論解釋
馬克思雖然沒有創立系統的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但馬克思有關資本國際化,尤其是有“過剩資本”和資本輸出的思想,對于我們分析當代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仍有現實意義,馬克思有關資本輸出的思想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過剩資本”,形成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資本主義積累規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使資本的增大以及隨之而來的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以日益加快的速度進行,形成大量的相對人口過剩。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社會相對于國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生產過剩不可避免;同樣,相對于國內日益下降的平均利潤率而言,必然存在大量過剩資本。與生產過剩、相對人口過剩同時并存的大量過剩資本正是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
2.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過剩資本的一條出路。按照馬克思的論述,由于資本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即剩余價值規律的作用,資本追求剩余價值的增值運動并不受國家或民族地域的局限,而是生來就是具有國際性。馬克思、恩格思指出:“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都成為世界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的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雖然在當時的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資本輸出并未成為經濟現象,一國資本越出國界主要表現為商品資本,但商品生產的本性必然導致生產商品的企業為擴大商品銷路而到國外去投資,以開拓國際市場、獲取廉價原材料和追逐高額利潤為目標的資本輸出就成為過剩資本一條必要出路。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戶,到處創業,到處建立聯系。”
3.高額利潤和獲取高額利潤是過剩資本輸往海外的最根本的內在動力。馬克思明確指出:“如果資本輸往國外,那么,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并不是因為它在國內已經絕對不能使用。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它在國外能按更高的利潤率來使用。”而且過剩資本所追求的不僅僅是較高的利潤率,更重要的是追求利潤量的最大化。正如馬克思所說:“超過一定的界限,利潤率低的大資本比利潤率高的小資本積累得更迅速。”可見,資本要取得更多更快的增殖特性是資本輸出的最根本動因。
二、西方主要經濟學者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動機的分析
1.優勢理論。1960年,海默在他的博士學位論文中,率先提出了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一般性理論,即壟斷優勢理論,海默認為,外國直接投資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資產交易過程,它還包括非金融和無形資產的轉移,是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和發揮其內在組織優勢的過程。美國企業之所以能從事海外直接投資,其主要決定因素在于美國企業擁有技術和規模等壟斷優勢,而壟斷優勢源于美國企業控制了技術的使用以及實行水平一體化和垂直一體化經營。后來金德爾伯格系統闡述了壟斷優勢理論,該理論亦被稱為“海默-金德爾伯格學說。
2.市場內部化理論。概括而言,市場內部化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第一,用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代替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并以此作為市場內部化理論的關鍵性前提。第二,由于市場和企業是組織、配置要素和商品交換的兩種基本途徑,當企業內部交易成本低于市場交易成本時,交易應在企業內部即外商投資企業所屬各企業間進行,從而形成一個內部交易、內部轉讓的內部化市場。第三,內部化過程超越國界,外商投資企業便應運而生,因此,內部化優勢促成了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但巴克利等人強調,外部市場的自然性的非完善性是相對于效率而言的,因此,內部化優勢并不是指給予企業擁有特殊優勢的這種資產本身,而是指這種資產的內部化過程(相對于把這種資產出售給外國生產者而言)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以特殊的優勢。換言之,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并不需要一定有壟斷優勢,而只需要創造比外部市場更有效的行政機構或內部市場。第四,海外的直接投資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國際經濟交易方式中居于主導地位。
3.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企業從事海外直接投資是由該企業本身所擁有的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等三大基本因素共同決定的。第一,所有權優勢。所有權優勢在鄧寧的幾篇論文中定義不盡相同,但主要是指企業擁有或能夠得到的別國企業沒有或難以得到的無形資產和規模經濟優勢。具體包括:技術優勢,包括專門技術、專利和商標、生產訣竅、營銷技能、研究與開發以及產品特異化功能。企業規模優勢,它是由規模、壟斷和獲得資源的能力所產生的優勢。如規模大的企業研究與開發能力強,產品創新優勢突出;寡占企業易控制原材料和產品市場;大規模企業能充分利用各種要素稟賦、市場—政府干預等方面的國際差異,分散企業經濟經營風險,獲得規模經濟優勢等。第二,內部化優勢。它是指企業為避免市場的非完善性而將企業所有權優勢保持在企業內部所獲得的優勢。鄧寧所說的市場非完善性既包括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競爭壁壘、政府干預等),也包括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知識性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及高交易成本等)。鄧寧認為,企業將共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可以避免世界資源配置的外部市場非完善性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保持和利用企業技術創新的壟斷地位,從而有利于獲得最大化的利潤。第三,區位優勢。它是指國內外生產區位的相對稟賦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吸引與推動力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區位優勢是由東道國和母國的多種因素的綜合決定的。若東道國經濟中的有利因素吸引外國投資者前去投資,則形成直接區位優勢;若母國經濟中的不利因素迫使企業到海外從事直接投資,則稱為間接區位優勢。概括而言,區位優勢主要取決于:一是,勞動成本。由于國際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性,尤其是妨礙各國之間勞動力移動的移民管制,導致實際工資成本的差異;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總生產成本最小。因此,企業在選擇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時,必然先考慮勞工成本較低的地區,特別是當產品技術已經標準化以后,企業更傾向于將生產活動轉移到勞動投入的來源地。典型的例證是東道國廉價而豐富的勞動力會吸引國外企業前來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投資。二是,市場購銷因素。盡管尋求廉價勞動成本的投資一直在迅速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增長很快),但在數量上相對并不重要(尤其是與在發達國家直接投資相比仍然只是很小數目)。這主要是因為,國際性的競爭不只是包括為了提高生產率和降低勞動成本而在全球范圍內選擇投資地點,更重要的問題是在哪里出售產品和占有市場。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交換力”和“市場范圍”最終限制著因分工帶來的生產率的提高。因此,東道國市場規模、市場潛力、發展階段以及當地競爭程度等市場購銷因素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決策有到頭重要的影響。例如,市場位置相距遙遠的國家,由于運輸成本和通訊成本較高而不利于開展貿易活動,但卻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資活動;又如,若東道國競爭激烈,出口廠商會考慮在對方市場投資生產,以“當地制造”的標簽推銷其產品,而更為重要的是,迎合東道國不同口味和需要的生產和營銷活動,嚴重依賴于東道足夠的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從一定意義上講,全球經濟增長的桎梏不是來片于供給,而是來自于需求,不管是對消費品還是對工業品,外商投資企業能在多大程度上從事專業化的生產和出售復雜的產品將取決于成熟的市場。為了尋求市場需求,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打破了所有國家間、地區間的界限,將生產性的環球工廠與環球購物中心相互補充,從而將全世界都作為其市場目標。但發展中國家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其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極其有限,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三是,貿易壁壘。東道國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存在,會直接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投資和出口之間選擇。許多東道國一直在意識地將利用關稅、配額和當地標準等手段作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地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實行進口替代戰略地發展中東道國,貿易壁壘可誘使那些過去向其出口地外國企業到當地進行直接投資。四是,政府政策。一般而言,政法、社會和經濟環境等直接關系到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國家風險。母國和東道國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母國對外投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東道國引進外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等,都會對外國企業進入東道國市場的方式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如母國的投資鼓勵政策和東道國的引資優惠政策能增強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第五,心理距離。前述由于經濟條件不同形成的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物質和經濟距離是跨國區位優勢的主要決定因素,而由于歷史、文化、語言、風俗、偏好、商業慣例等因素形成的心理距離,也是區位優勢的重要決定因素。一般而言,心理距離越小,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就越大。
鄧寧認為,區位優勢不僅決定著企業從事國際生產的傾向,而且也決定著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部門結構和國際生產類型。不難看出,鄧寧有關區位優勢的解釋,不僅吸取了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于國家優勢的思想,而且承襲和發展了不少國際經濟學者有關區位因素的分析。鄧寧在抽象出上述三個決定外商投資企業行為和外國直接投資基本因素的基礎上,根據三種優勢的不同組合來說明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技術轉移、出口和海外直接投資三種國際經濟活動方式之間作出選擇。若一國企業僅擁有所有權優勢,則企業將選擇許可證安排方式進行技術轉移;若一國企業具有所有權和內部化兩項優勢,而無區位優勢,則企業將選擇國內生產然后出口的方式;而一個企業只有同時擁有所有權、內部化和區位三種優勢,該企業才會選擇對外直接投資方式。西方經濟學者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是被人們最廣為接受的綜合性國際生產模式,被譽為國際直接投資領域中的“通論”。
參 考 文 獻
[1]陳秀山等.中國區域經濟問題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魏后凱,賀燦飛,王新.中國外商投資區位決策與公共政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3]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編譯局譯.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楊丹輝.外商投資新動向分析[J].湖南商學院學報.2004(2)
外商投資法論文范文2
摘 要 從1997年起,開始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在2007年對外企又開始了網上申報聯合年檢,年檢形式的改變使得公司證照的年檢工作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證照年檢與其內資企業的最大不同之處就在于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與審核。本文旨在對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方法進行淺述。
關鍵詞 外匯收支情況表 外匯收支情況表編制
一、外匯收支情況表總體說明
眾所周知,我國是資本管制國家,資本管制要求系統監測宏觀外匯風險,并適時采取調控和管制措施減少外匯風險。我國已加入WTO,外匯收支流量和規模將進一步加大,面臨的涉外經濟風險也將相應增加。但由于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報表體系不能充分披露企業面臨企業的個體外匯風險,不僅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無法正確評估企業價值,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整體外匯風險也無從測算。為防范涉外經濟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我國利用外資質量的整體提高,有必要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審核工作,準確合理的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外匯收支情況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機構和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境內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一樣同為權責發生制。該表以資產負債表的樣式來揭示外幣資金的流動,其本質為外匯的現金流量表。它所披露了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到年檢年度為止所有外匯交易的余額數。外匯收支情況表它的借方表示:貨物或服務的進口,金融資產的增加,金融負債的減少,外方權益的減少;貸方表示:貨物和服務的出口,金融負債的增加,金融資產的減少,外方權益的增加。
二、我們如何利用現有的財務數據來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
其實外匯收支表的每一項內容可以看作為一個會計科目使用,采用復式記賬的方法來記錄。現在我們簡述一下各科目的使用與會計處理的異同之處。
1.收到境外股東投入的資本金:會計分錄涉及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銀行存款科目,而在外匯表中涉及資產外匯貨幣資本金―資本金賬戶存款和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對于資本溢價部分也計入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項下。
2.銷售商品收到貨款或享有應收債權時:會計分錄涉及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相應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外匯表中計入外匯貨幣資金-經常項目賬戶存款(應收外匯賬款)和經常項目差額。外匯表中的只用經常項目差額。
3.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會計科目:銀行存款和財務費用,外匯報表涉及科目為外匯貨幣資金和經常項目差額。
4.用外幣支付境外差旅費;會計科目:管理費用和銀行存款―外幣賬戶,外匯報表中涉及經常項目差額和外匯貨幣資金。
5.購買物資已支付價款:會計科目:物資采購和銀行存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經常項目差額和外匯貨幣資金。
6.支付外籍人員工資: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和銀行存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如果是用外幣資金支付所用科目為應付外籍人員工資和外匯貨幣資金;若是用人民幣支付涉及科目為應付外籍人員工資和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
7.購買固定資產或其他物資已付款:會計科目: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經常性項目差額,外幣貨幣資金(應付外匯賬款)。
8.外方投資中成本核算會計科目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和銀行存款(或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外匯表中分為境外投資與境內外匯投資兩類針對境外投資則涉及表中境外投資與外匯貨幣資金(非外匯形式資產)如是境內外匯投資則需用到境內外匯投資項。
9.實際支付給外方投資現金股利:會計科目:應付股利和銀行存款,外匯表中涉及科目應付外匯股利和外匯貨幣資金。
10.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境內)外匯借款會計科目:銀行存款和長期借款,外匯表中科目為外匯貨幣資金――外債賬戶存款和境外借款(境內外匯借款)。
1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等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增加本企業外方投資會計科目:銀行存款和實收資本而外匯表科目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和實收境外資本。
12.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境外股東以境外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投資會計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實收資本,外匯表涉及科目: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或是無形資產和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
13.外商投資企業以機械設備、無形資產收回境外投資會計科目為:固定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股利或投資收益)外匯表中涉及項目: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和境外投資(境內外匯投資或是應收外匯股利)。
14.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外方股東會計科目實收資本――中方和實收資本――外方,外匯表中項目非外匯形式資產――資本對價轉移和實收境外資本。
以上14筆比較分錄涉及企業大部分的業務往來,對在日常的工作中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本論文只是淺論了一下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問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需各界同仁把握好各科目的準確定義及原則,靈活掌握,以便順利通過每年的聯合年檢工作。
參考文獻:
外商投資法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2007年3月16日,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同日以主席令第63號形式公布,該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外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鑒于新法在納稅人、稅率、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與現行稅法有諸多不同,文章將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加以歸納和整理,以供大家學習討論。
一、納稅人
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舊外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舊外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新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舊外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
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4.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舊外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不得扣除
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7.各種贊助支出。
新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六、稅收優惠
條例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舊外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稅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外商投資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跨國公司;前向聯系;技術溢出
Abstract:
Forward linkage is an important outlet of the MNC's technological spillovers to the local companie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chnological spillover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MNCs in Zhuhai and raises some proposals on how to improve its effectiveness.
一、問題的提出
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內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東道國本土企業轉移技術。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轉讓技術、專門知識與技能;也可以通過許可證交易向他國本土企業轉讓技術與管理經驗。除了以上直接聯系外,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企業的技術水平還存在間接的聯系,即還存在著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其中前向聯系是跨國公司向東道國本土企業發生技術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聯系中的跨國公司是東道國本土企業技術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識源。本土企業通過與跨國公司建立的各種前向聯系也成為其進行技術學習的主要途徑之一。本土企業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聯系中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強化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本文通過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的問卷調查,總結其技術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
二、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與前向聯系
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的理論基礎源于跨國公司的形成與發展理論。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動機是跨國公司為了在不同國家的市場上控制生產和市場營銷,以便充分利用其專有的知識和技能資產。Hymer的論述表明,創建跨國公司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擁有專有知識和技能的所有權優勢,否則跨國公司無法在與東道國本土企業的競爭中取勝,因為本土企業往往具有市場環境、消費者行為以及商業經驗等方面的知識優勢。然而,在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的頻繁接觸中,跨國公司的專有知識和技能可能不通過市場交易就轉移到東道國的本土企業中,即發生技術溢出效應。一般認為發生技術溢出效應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競爭、人力資本流動以及聯系等。
跨國公司通常擁有技術或信息上的優勢,當其子公司與本土的供應商或客戶發生聯系時,本土企業就有可能從跨國公司子公司先進的產品、工序技術或市場知識中“免費搭車”,于是就發生了溢出效應。即使跨國公司子公司會向本土供應商或客戶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廠商從中獲得生產率進步帶來的全部利益。這類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對象可分為后向聯系的技術溢出和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兩種。
所謂前向聯系是指外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本土企業之間通過市場關系長期形成的一種供應方面的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中,跨國公司作為供應商向本土企業或消費者提品或服務。通過這種契約關系形成的關聯,對提高本土企業競爭力非常重要,因為通過這種關聯,大量的知識、技術、管理經驗從外國子公司轉移到本土企業。
與后向聯系相比,有關前向聯系的實證分析要少得多。Aitken & Harrison(1991)認為,來自前向聯系的溢出在大多數行業都很重要。事實上,與跨國公司的前向聯系比后向聯系對本土企業更有益處,因為前向聯系有助于盡快形成本土的生產體系,開發其制成品市場。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技術的國際擴散還會引起另一種層次的前向聯系。如資本內含型技術的國際擴散,如果只是從產業聯系的角度來衡量,起碼促進了技術引進國本土有關技術設備維修業務的發展;如果從更為廣泛的意義上分析,還可能促進本土R&D產業的進步。
以下部分將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問卷調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
三、基于前向聯系的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分析
——珠海外商投資企業的問卷調查
根據文獻研究、推導和演繹,本文就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渠道設計了調查問卷,并以相對平實、易于理解的語句分別表達出來。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了問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問卷56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30.8%。
(一)樣本企業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問卷中,除了選擇“其他”選項的12家企業外,產業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電子產業,共有11家企業,占總數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電器產業,共有9家企業,占總數的15.3%,第三位是紡織服裝產業,共有6家企業,占總數的10.2%。第四位的是機械和輕工業,分別有4家企業選擇,占總數的6.8%。總體來說,產業分布較分散。
樣本企業的投資方式以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共有36家企業,占回答企業總數的65.5%,中外合資企業有19家,占回答企業總數的34.5%。沒有一家企業選擇中外合作形式。說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對外資股權政策的放開,中國投資環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華經營經驗的積累,外商獨資企業成為跨國公司進入珠海的首選方式,這一結果與楊學軍(2004)結論相同。
樣本企業的來源國家(或地區)以歐美、日本企業為主,共有26家,占樣本總數的58.5%,但是也有相當數量的港澳臺投資企業,這與珠海毗鄰港澳有直接關系。
(二)本土銷售水平
樣本調查顯示,中國市場對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有45.5%的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了50%以上的產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了75%以上的產品。有45.4%的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少于它們產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國市場產品銷售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
對外商投資企業產品本土銷售情況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一定的出口導向的傾向。文獻研究顯示市場進入和技術轉移能力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這一傾向顯示通過技術轉移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一些以國內市場為目標的外商企業開始轉向國際市場。
第二,大多數外商在珠海投資項目是下游產品生產。樣本中,53.7%的企業屬于相對容易轉變為本土銷售的組裝或最終消費品生產。
對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與企業狀態特征關系調查分析顯示:
外商獨資企業更加傾向于產品出口,有50%的企業本土銷售不到25%,而中外合資企業這僅有36.8%的企業本土銷售不到25%。這與Hoyle(1990)的分析結論即合資企業的技術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費者,但是沒有高到足以進入世界市場上去競爭,大致相吻合。
企業的設立方式與本土銷售水平存在著較大差異。表現為:嫁接企業對本土市場的依靠程度較高,有62.5%的樣本企業顯示其產品本土銷售比例超過50%;而非嫁接企業具有比較高的國際市場導向,有58.4%的樣本企業顯示其產品國際市場銷售比例超過50%。分析表明,外商選擇嫁接方式設立合資企業的主要動機在于合作伙伴的國內市場網絡,以合資形式組建的非嫁接企業的主要動機在于外方的國際市場網絡。
投資者的區域來源在本土銷售狀況有一定的差異。港澳臺企業和日資企業表現出較強的國際市場傾向。樣本中,有58.9%的港澳臺企業,有53.3%的日資企業,有44.4%的歐美企業將50%以上產品銷往中國以外的市場。這與Frank(1980)的西方投資表現出高的國內滲透而日本人的投資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個工場的結論有相似之處。
外商投資企業的本土銷售對本土企業產生了前向聯系技術溢出效應。其效應水平與其在本土銷售的目標市場和方式,即買方是本土消費者還是本土企業,有較大關聯。
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53.7%)的樣本企業的產品為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只有7.4%的樣本企業將本土企業列為目標市場,與其產生直接的前向聯系。樣本中,有33.3%的企業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列為其目標市場。這種類型的本土銷售有兩種情況:一是成立時就以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為目標,其企業設立的目的就是為其供應配套;另一個是成立之后目標市場從本土公司轉為外商企業。以上數據說明本土銷售對提高本土企業創新能力的效果還很有限。
(三)本土銷售的效果
無論本土的買方是消費者還是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的主要作用,在經濟學意義下被廣泛定義為進口替代。但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實現的技術擴散作用在這兩種類型的買方之間是不同的。
本土買方是企業時,通過前向聯系的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擴散能從兩個層次上觀察到。第一個層次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對本土企業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樣本調查數據表明,83.3%的樣本企業都認為他們提供的產品幫助本土買方提高它們產品的質量。第二層次的技術擴散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活動密切相連。這些活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本土買方的售后服務和員工培訓,主要是在高科技項目中,尤其是電子行業,因為本土買方對這類產品不熟悉。其過程通常伴隨著產品功能展示與操作技巧傳授,這將加速本土買方對特定新技術發展過程的熟悉;另一類通常在傳統行業的生產領域。這些行業的激烈競爭迫使外商企業提供更多技術信息以保證本土買方提交他們的訂單。同時,本土買方企業通過向其先前的供應商展示外商企業提供的樣品,也將激勵這些供應商提高其產品性能、質量和服務。調查顯示有64%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本土買方提供了售后生產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這是主要的溢出途徑。另外有12%的企業向其本土買方提供了產品技術信息。
當本土買方是消費者時,本土銷售對提高本土企業創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兩個層次的信息流產生。第一層次是由于消費者市場中高質量產品的增加,從而通過產品的展示產生了技術溢出。調查顯示有55.2%的企業提供了售前產品功能展示。第二層次的技術擴散有兩種途徑。第一是營銷管理示范。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數都是自己銷售產品而不是通過本土的分銷網絡。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護,中國市場的地方化趨勢比較明顯,在不同的地區外商企業要重復他們的市場活動。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機會學習外商企業的銷售技巧。調查顯示,有72.4%的企業提供了售后服務。另一種途徑是消費者教育。對本土銷售目標市場進一步分析顯示,大多數以國內消費者市場導向的外商企業產品為其市場的高端產品。在他們的本土銷售中,由于其產品相對高的技術含量,消費者教育經常發生。這種教育不僅在傳統的售后服務中發生,而且通過采購前的消費者培訓發生。通過這一過程,還沒有真正采購時一些技術知識就能被擴散。結果是,消費者變得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更有識別力。這一結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業提高他們的產品標準。調查顯示,有66.7%的企業認為其在本土銷售消費品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識別力,另有51.9%的企業認為刺激了同類其他企業產品的發展。
四、結論與建議
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狀況反映了其與中國本土企業前向聯系與影響。調查表明,盡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土銷售了一半以上的產品。但由于其大部分產品為最終消費品。因此,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土企業的前向聯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土企業發生了緊密的前向聯系。這表明,通過前向聯系,外商投資企業對本土企業的技術溢出體現為一種間接性為主導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識運用、消費者教育和市場演示。
經驗研究證實,技術溢出的增加是與本土企業吸納能力相聯系的。如果國內吸納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聯系效應。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的技術差距越大,則它與本土企業建立前向聯系的難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業的技術能力與管理水平不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難形成彼此間的配套合作關系。因此,本土企業對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組織實施能力對技術的溢出效應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引進技術能否在所處的環境中盡快產生溢出效應,還要看國內企業的技術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礎上創新,形成對跨國公司的競爭壓力,促使跨國公司轉讓更先進的技術,從而造成新一輪的技術溢出。
強化跨國公司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效應,微觀上不僅需要本土企業的努力,宏觀上也需要政府政策環境的引導。其中,有兩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舉措:
第一,鼓勵產業集群化,加強本土企業與跨國公司的聯系效應。產業集群化程度越高,本土企業與跨國公司的聯系效應越強,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越顯著。政府應形成清晰思路,進行縝密的可行性研究,確定適宜國內發展的產業,并加大政策引導力度,營造形成產業集群的制度環境。當具有較強技術關聯度的產業實現空間集聚后,政府可通過建立相關產業共性技術開發基地,強化共同技術池的知識累積效果,進一步促進產業集群化,為本土企業技術學習提供基礎。
第二,提供信息,縮小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之間聯系機會的“信息缺口”,通過收集和有關關聯機會的信息,并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政府可以發揮服務的作用。促進關聯的主要任務使克服信息隔閡。首先,加強信息的可獲得性。如建立、更新有關雙方信息的專門網站,經常發放宣傳冊,舉辦各種交流會、見面會等。其次,與存在可能的本土企業進行關聯撮合。此外,可引導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建立高密度、強關系的企業聯系網絡,使其彼此間建立有效的信任機制。政府要大力建設促進企業間知識交流的合作網絡,為技術溢出提供平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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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將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降低公司最低資本限額、放寬出資期限、擴大投資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這次重大調整使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 條、第25 條、第78 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 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 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本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注冊資本是認繳資本, 企業設立不以資本實繳為前提的,而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繳付,不要求在企業成立時一次到位。對這些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是折中資本制,也有些學者認為是法定資本制。筆者同意是法定資本制的理解,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繳納的寬松的法定資本制的特點。
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資本制度規定不統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實行比較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比較寬松的法定資本制,體現了對內對外有別的資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相結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是在公司登記時已經發行并被認繳了的出資。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使公司資本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統一,都實行認繳資本。但是,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行實繳資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不允許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繳納方式,作了區別對待。依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59條、第81條、第84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實行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仍實行一次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說明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做到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盡管分期的具體期限不完全一致);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未完全統一。因此,在有關出資繳納方面,新《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未達到完全統一。新《公司法》允許認繳和分期繳納的規定不但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到統一,而且也符合時展的潮流。因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允許分期分次到位。
外商投資法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wto ;補貼 ;稅收優惠
自2006年11月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拉開帷幕。其中多數案件涉及到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申訴。本文旨在通過對scm協議中補貼的構成要件以及美國對華反補貼裁決理由的分析,結合我國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從中國政府的角度提出應對措施。
1 wto對成員方補貼行為的規制及目的
1.1 補貼的影響
補貼是國家在經濟政策中經常運用的方法之一。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對相關產業進行資助,使目標產業的生產成本或者費用減少,從而達到扶持目標產業,或使目標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占有優勢。亞當斯密在其著作—《國富論》中指出,國家對出口生產商進行財政支持,旨在降低生產商的成本,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種價格優勢。
由于補貼對進出口貿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條和第16條中將對補貼問題的規制納入多邊國際條約。隨后,由于世界經濟的衰退,補貼的運用越來越普遍,在1979年“東京回合”談判中,補貼及反補貼措施成為重要議題。各成員方最終達成《補貼與反補貼守則》。該守則規定了補貼紀律,明確禁止對初級產品的出口補貼,這種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補貼的雛形。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全面啟動,各成員方最終達成了scm協定。該協定有32個條款和7個附件,明確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補貼提供了不同的救濟方式。
1.2 wto對補貼行為的規制
scm協定首先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或收入或價格支持,并且因此給予了利益,則可認定存在補貼”。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協定的解釋和應用中可以看出,補貼有三個要件:
(1)補貼必須是一種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
此條的意圖在于不將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認為是補貼,只將補貼限定在提供財政資助的政府行為的范圍內。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條中對于財政資助的列舉是窮盡性的。財政資助既可以是資金的直接轉移,也可以是稅收優惠等間接轉移。
(2)這種財政資助必須授予了一項利益。
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財政資助是確定是否存在補貼的兩個單獨的要件,不能認為財政資助直接導致利益。在“加拿大飛機”案中,專家組指出判斷財政資助是否構成利益的標準是財政資助是否使得接受者處于比沒有接受財政資助時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場是判斷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礎。
(3)專向性。
scm協定第2條將專向性分為3種: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以地域為標準的補貼;禁止性補貼。在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中,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第2.1(a)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的一般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第2.1(b)條列出了一種排除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制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其該標準和條件得到嚴格遵守,則不存在專向性。第2.1(c)條規定了事實上的專向性。 當適用(a)項和(b)項規定的原則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可考慮其他因素認定是否構成事實上的專向性補貼。
2 wto反補貼規則對稅收優惠政策規制
第1.1條同時列舉了幾種政府財政資助的方式,其中一種就是“放棄或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的政府稅收”。在“美國外國銷售公司”案中,專家組首先指出判斷是否“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應當依據實質上的情況。上訴機構肯定了這一觀點,同時指出應當同時尊重各成員方的稅收主權。
同時,專家組提出針對特定法人的稅收減免情況,如果不是該法人符合該減免的條件,則應當對其征收稅收。上訴機構在此案中認同了這一測試,但是同時表示該測試在運用時應當結合特定國家整體稅制的綜合情況進行考量。
3 美國對華反補貼案對中國稅收補貼的認定
2007年2月,我國首次受到其他成員方就出口補貼問題向wto提出的申訴,該申訴由美國提起。最終,我國與美國達成諒解備忘錄,我國承諾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國所指控的出口補貼。
2006年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自我國承諾取消禁止性補貼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更甚。從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來看,其反補貼申訴主要針對以下幾點: (1)企業所得稅的減免;(2)增值稅退稅或者進口關稅退稅。其中,針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反補貼申訴可以分為兩類,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3.1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點就是,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的申訴,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多從專向性上做出抗辯。這些抗辯毫無例外的全部被認定為不能成立。美國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反補貼案的備忘錄中指出,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只適用于非國內企業,根據聯邦法律,應當認定這種稅收優惠是給予“特定企業”的。雖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具有專向性,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是不同的。
3.2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沒有對稅收優惠進行申訴,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是申訴方和應訴方爭議的焦點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否終止。我國沒有進行抗辯。美國對我國在2008年之后終止稅收優惠的做法的態度是判斷這種調整是否是構成《美國聯邦規則》中規定“項目終止”。確定這種“項目的改變”是否構成“項目終止”的標準為:被終止的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標項目被終止后,沒有“替代項目”代替被終止的項目構成補貼。
以現在美國在對華反補貼案中的做法,被終止項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國針鋒相對的焦點。對這一點的反駁主要有以下兩個角度:
第一,缺乏證據證明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終止。美國在多個案件中認為,我國政府在實地核查時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終止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美國調查官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要求中國政府提供證明增值稅超額退還不存在的證據,但是北京稅務官員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在向家山市稅務官員索要證據時,該稅務官員認為提供這樣的證據會泄露商業秘密,因此拒絕提供。” 因此,美國認定在證據不足,并且中國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認為項目終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國政府在鋼格板案中提供了《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但是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我國政府提供的這份文件與其要求不對應,不予采納。
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采用了一種過渡安排。美國認為這種過渡安排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剩余利益”。但是美國對于這個觀點并沒有進行深入的論述。例如,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利益”,但是并沒有相關的論述。美國貿易委員會在多個案例中還強調“項目終止”是普遍的,意圖排除單個企業提供的證明利益不存在的證據的適用。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即使能夠證明某個企業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沒有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業仍然能夠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因此項目終止的實際情況并沒有達到《美國聯邦規則》的要求”。美國貿易委員會在鋼格板案中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綜上所述,現在美國對我國的反補貼案件中關于稅收制度的申訴主要是關于我國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具有專向性。
4 國外對華反補貼的應對
4.1 立法上的應對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稅收優惠的過渡安排被認為是稅制改革不完全的標志。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四章規定了稅收優惠制度。第27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從該條規定來看,3、4項規定的所得稅減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環保、技術發展。符合《scm協議》第8條不可訴補貼的規定,但是由于不可訴補貼的條款失效,因此這些補貼都落入了可訴性補貼的行列,這兩項有可能和前兩項一樣遭到可訴性補貼的申訴。
這些有關稅收優惠的條款在法律上沒有與出口實績相聯系,不違反wto項下有關禁止性補貼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審批標準的不透明,可能會構成事實上的出口補貼。
4.2 應訴策略
據上所述,專向性的認定問題是是否構成補貼的一個基本點。由于我國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因此適用屬于scm協定第2.1條規定的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由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及其過渡政策明確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因此應當適用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的法律上的專向性。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抗辯:
(1)專向性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一組企業或產業”的理解。
scm協定中并沒有對“一組企業或產業”進行進一步解釋。有學者考察了gatt的締約歷史,指出了締約方對于這個問題的一個基本共識,即“該協定所指的專向性是與產業專向性密切相關的。”在實踐中,專家組在報告中涉及到專向性問題時更傾向使用“產業”這個詞。而美國認為“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不同,因此具有專向性是與合理的解釋不相符的。
(2)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過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并且在執法中得以嚴格的遵守,符合scm協定第2.1(b)條規定排除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