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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1
財產保全申請書一
申請人: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16年1月12日下發(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5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5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
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5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5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二
1.格式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1.……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執行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2
一、當前非訴執行存在的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起訴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起訴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起訴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起訴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起訴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起訴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起訴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起訴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起訴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起訴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起訴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起訴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起訴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隨著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幾年來,行政機關已逐漸接受了較長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待復議期滿后當事人既未復議、起訴又不履行的,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機關由于管理對象的特殊性,總感到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過長,且復議后當事人還可以起訴、上訴,一整套程序下來,等個體行政行為生效已一年有余。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時甚至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未滿就出現此類情況。而實踐中也確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對象鉆法律空子,與行政機關玩時間上的游戲,弄得行政機關無計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復議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參照《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有的法院也據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首先,非訴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明確了先予執行的前提是在訴訟過程中,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先予執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產生先予執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訴行政行為不適用此條解釋,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完全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找不到非訴行政行為可以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這就是說,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無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何為生效,即具體行政行為已處于一種穩定的不可更改狀態,當事人除履行外別無選擇。如果起訴或申請復議期限未滿,此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穩定,還可能隨著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起訴而被撤銷、變更,如果此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先予執行,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復議、起訴的權利,從實體上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復議、起訴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先予執行,萬一執行錯誤,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后果。對于非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經審理符合《若干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情況的,可以告知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若行政機關堅持先予執行,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二、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決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需再做審查。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尚需確認其效力,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法院執行的依據是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現行立、審、執分離的審理模式適用于非訴執行案件,也說明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執行生效裁決文書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訴訟程序的特點。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殊之處決定了執行程序應當有別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決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訴訟程序的特點,就應當吸收訴訟機理,有一個類似民事、行政訴訟審理案件的程序。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副本應當及時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將需要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說明;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在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分工上與現在訴訟案件沒有差別。考慮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設計上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當簡則簡。
3、通過完善準予強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準確性、穩定性,不僅便于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有復議或起訴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申請人是否為行政行為的義務人等須審查的內容。經過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請人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動履行,達到及時、準確執結的效果。
4、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過書面方式審查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僅憑申請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這樣做是沒有認識到行政非訴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穩定性。加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應有意義,而不是只作為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一個手續,對于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和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穩定性、權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
1、確立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原則,嚴格把關
人民法院審查非訴執行行政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依法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適度審查的原則;(2)堅持合議制的原則;(3)堅持以生效的有執行內容的行政文書為依據的原則;(4)堅持說服促使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執行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 美國337調查 現狀 法律分析 對策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對不公平的進口行為進行調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實踐中,337調查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有效的知識產權,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無論其是美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可以向ITC提起337調查申請,并要求ITC采取相關救濟措施。
一、我國電子產品遭遇美國337調查的現狀分析
1.我國電子產品遭遇美國337調查的現狀
我國電子產業是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行業,已連續多年居工業產品出口首位。據德國聯邦對外經濟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電子產品出口額為780億美元,已超過了德國,躍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國電子產品的出口繼續擴大。 美國是我國電子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隨著我國電子產品出口美國的份額不斷增加,再加上中美貿易摩擦加劇,我國出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所以我國是近年來遭受美國337調查最多的國家。在所有涉華337調查的案件中,電子產品占絕大部分,已超過50%。可見我國電子產品已成為美國發起337調查的重點。
截至2008年4月底,涉華電子產品337調查的具體情況見下表:
注:上表資料來源于中國商務部網站:topic.mofcom.省略
從上表可以看出,從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華電子產品337調查案件中,專利類侵權調查有36起,占95%,商標類侵權調查有2起,占5%。在上述所有案件中,除了12起未做出裁定外,其余26起已結案的337調查案件中,只有2起勝訴,即被ITC裁定未侵權,占所結案件的5%,有17起案件與控方達成和解,以交納專利費來換取和平,占以上所結案的45%。有7起被ITC裁定侵權成立,占上述所結案的19%,其中1起發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外6起發出了有限排除令。
2.涉案電子企業的回應情況
過去,由于我國電子企業大多對美國337調查不大了解,更不了解不應訴的后果,再加上訴訟費用昂貴(一般在100萬至1000萬美元),程序復雜,手續繁瑣,所以我國電子企業多采用不應訴的回應方式。結果被訴企業不應訴,就自動敗訴,ITC就會作出缺席裁決,裁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成立,發出永久排除令,使得我國所有生產該產品的企業無法進入美國市場。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國企業逐漸認識到不應訴的嚴重后果,開始主動應訴。在主動應訴的過程中,為了保證不會因敗訴而被ITC下達禁止令,從而達到保住一定市場的目的,大部分企業通過努力爭取庭外和解來解決問題,庭外和解可以通過互相交換知識產權技術進行合作,也可以通過向專利權人交納一定的知識產權使用費來達到和解的目的。這樣,不但可以免除高額的訴訟費用,還可以保住市場。到目前為止,面對337調查,積極應訴的企業很少。
二、我國電子產品遭遇美國337調查的法律分析
1.美國337調查的法律依據
337調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國《1922年關稅法》第316節確立,后來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關稅法》第337節中被進一步明確。經過《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以及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調查的申請門檻被大大降低,美國國內企業能夠更容易地證明進口產品侵犯其知識產權。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開始利用337條款對進口產品提起侵權調查。在實體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款的有關規定、美國聯邦和各州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認定的各種法律,以及其他關于不公平競爭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包括《聯邦法規匯編》關于ITC調查的有關規定、《ITC操作與程序規則》、《聯邦證據規則》關于民事證據的規定、《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調查的有關規定等。
2.美國337調查的主要程序
(1)發起調查: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發起,但多數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調查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交至ITC秘書處。ITC收到申請書后將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決定立案,ITC將在《聯邦紀事》中登載原告和事項,并向每位被告送達申請書和調查通知。如果ITC決定不立案,應當向原告說明理由。
(2)開始調查:立案后,ITC會立即向申請書中列名的美國被告,以及外國被告所在國駐美國大使館送達申請書副本及調查通知。如果申請書及調查通知未能由ITC送達,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送達。 被告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針對調查通知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決定是否應訴。被告沒有做出反應的,視為缺席(不應訴)。調查開始后不遲于90天內,ITC根據原告的請求發出臨時驅逐令,這適用于不需要證明國內工業損害的侵權案件。
(3)聽證與裁定:在調查期內,當事人和ITC指定的行政法官要舉行兩次聽證前會議,之后,將由行政法官主持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記錄和相關證據事實,行政法官做出初裁決定。初裁決定決定一經做出將自動地為ITC所接受并把它作為ITC的最終裁定。除非至少有一名ITC委員在45天內建議對初裁決定進行復審。
(4)復議和上訴: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內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對裁定進行復議。如果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在終裁決定生效后60天內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再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對于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終局性的裁決,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3.美國337調查的救濟措施
如果ITC經調查認定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知識產權,ITC有權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請書中被列名的外國侵權企業的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來源地禁止所有同類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3)停止令,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行為,包括停止侵權產品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庫存、宣傳、廣告等行為。任何違反停止令的企業將會被處以每天十萬美元的罰款,或等同所涉商品當日銷售額兩倍的罰款,兩者中取高者。
(4)沒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產品過排除令,而有關企業試圖再次將其出口到美國市場,則ITC可沒收令。根據該沒收令,美國海關可以沒收所有試圖出口到美國的侵權產品。
救濟措施沒有確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認為侵權情形已不存在,否則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識產權有效期內一直執行。
三、我國電子企業應對美國337調查的策略分析
1.對337調查應對策略研究的總結
從目前的應對策略研究現狀來看,研究最深入、發展最系統的是法律類應對策略分析,具體內容如下:
(1)事先預防策略。我國電子企業應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推動新技術的研究和現有技術的保護,培養自主知識產權。在出口前應進行周密的市場調查,特別要進行必要的專利和商標檢索,在合同中對于侵權和應訴責任進行相關的認定,訂立仲裁協議,排除ITC的管轄權。
(2)應訴策略。一旦企業遭遇337調查,應主動、及時、聯合應訴,聘請有經驗的中外專業律師通力合作,分攤費用,積極配合調查機構,尋找對方的權利瑕疵,如原告是否為權利的合法持有人,原告的權利技術與商標是否與我方構成相同或類似,原告是否符合國內產業的定義。另外,企業為了贏得更多的準備時間,可以利用中止程序。最后企業也可以選擇適當時機進行和解。
(3)進攻策略。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利用337條款,在美國及時申請專利,獲得相關的知識產權,排除美國國內競爭和來自國外競爭對手的壓力。
(4)事后策略。即使被裁定敗訴,企業首先可以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降低損失。如在侵權被訴中有與自己有合同關系的第三方責任的情況下,敗訴后,應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糾紛解決條款向第三方要求損害賠償;其次對產品進行技術改進,繞開原告所持有的專利,積極地向ITC申請撤銷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最后,企業要為產品尋找生路,應積極開拓美國以外的海外市場,減輕對美國市場的依賴程度。
2.關于建立、完善對美337調查應訴機制的若干建議
(1)明確應訴主體。337調查的應訴主體不是政府和行業協會,而是企業自己。雖然政府和行業協會起來很大作用,但如果讓政府和行業協會完全包辦了訴訟,有關訴訟的企業就會置身事外,認識不到事情的嚴重性。企業要重視開發自有知識產權,同時應積極在國外申請和維護知識產權。所有涉案企業應積極應訴,才能維護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利益。
(2)充分發揮政府、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政府的角度來看,應加強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建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重視知識產權的開發、積累和轉化,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讓知識產權所轉化出來的強大生產力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的助推器。同時,政府還應建立預警制度,在信息提供、政策指導,以及對外交涉等方面發揮作用。最后,政府不妨考慮建立反337調查的基金會,專門為我國企業應訴337調查提供經費支持,減少應訴企業的應訴風險。
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介組織,是連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梁,能夠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所帶來的社會職能分工缺陷。由于行業協會對本行業情況比較了解,其具有較強的行業代表性。在企業遭遇337調查后,行業協會應積極、主動地與涉案企業聯系,幫助企業想方設法應對337調查。
(3)建立中國式的337調查制度。在對美337調查反訴的過程中,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自己的337調查制度,采取進攻策略,保護我國涉外知識產權。該制度的建成將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在與外國貿易時因知識產權糾紛受制于人的局面。我國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已經為建立中國式的337調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法律依據,該法第五章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侵犯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但從實踐來看,這一法律規定并不具備任何可操作性。
要建立中國式的337調查制度,首先我國立法機構應制定保障貿易知識產權的《反知識產權侵權法》,其次,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在改進知識產權立法的同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加強有效的司法審查制度對反知識產權的規則和調查裁決進行合法性控制上。
參考文獻:
[1]薄守省 楊 麟 周 勇:美國337調查實務[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
[2]劉述莉:論中國制止侵犯知識產權進口行為法律制度的建立[D].中國碩士論文數據庫,2007年
[3]白泓淥:中國機電產品出口美國遭遇337條款調查[D].中國碩士論文數據庫,2007年
[4]饒 磊 周 全:中國企業如何應對美國“337條款”[J].中外企業家, 2007年第2期
執行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納稅人 法律救濟 途徑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稅務行政復議實行復議前置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尋求法律救濟時,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行政復議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收爭議,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主要是指: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資格認定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但設立了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只限于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章以下的文件,以及總局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文件規定提出審查申請,只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
行政復議管轄。對各級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地方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稅務系統內,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1)申請與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是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已受理,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未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按規定提供擔保或擔保無效,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等。
對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
(2)審理與決定。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對復議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復議機關對復議進行審理,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可以決定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一致。
訴訟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除非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稅務行政訴訟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或再審的程序審定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賬戶內劃撥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向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
三、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職權行為,致其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賠償。因稅務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返還罰款、解除凍結存款,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致人精神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執行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5
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發展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時,許多外國產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應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是外經貿部具體負責反傾銷調查的部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二)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具體案件的處理,由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負責,最后的裁定有產業損害調查委員會作出,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名義。
(三)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除了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當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者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之后發起。
(一)申請人資格
通常情況下,提起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那么,哪些主體可以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呢?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
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國內企業的名義提出的,有兩起案件則是以協會名義提出,即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件。
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兩起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均為中國化學纖維工業協會。化纖協會是中國社團法人,擁有會員單位達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該協會分別提供了18家國內滌綸短纖維生產企業和12家國內聚酯切片生產企業作為支持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代表企業,這些代表企業的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合計產量均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最后認定化纖協會作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并與去年8月3日對兩案件予以了立案調查。
在反傾銷申訴實踐中,在產業受到損害最為嚴重的時候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申請企業過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數據企業過多,容易造成協調不利,口徑統一困難、收集和提供資料遲延而影響反傾銷調查申請的進度。如果反傾銷申請準備時間過長,錯過了最佳立案時期,對今后的調查工作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鑒于反傾銷案件的時間性很強的特點,對于企業過多,比較分散的產業而言,如果準備提出反傾銷申訴,可以借鑒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的經驗,由協會統一牽頭,作為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同時提量比較大、損害比較嚴重、比較有代表性的會員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由協會統一協調,以便加快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的進度。
(二)制作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作為調查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請人的主張、證據以及相關必要的信息。具體來講,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1、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2、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3、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4、估算的傾銷及傾銷幅度;
5、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6、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7、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關于上述每一項具體需要包括的內容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我國相關法規(如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及實踐操作中,均有較為具體的要求,由于時間的關系,在此不再進行詳細說明了。
另外,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證據應當采用中文印刷體形式;國家有統一規定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同時,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翻譯件。
通常情況下,申請書中會涉及大量的商業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請書,應分為申請書非公開部分和公開部分兩種版本。
同時,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認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業秘密,其被泄露對申請人或有關利害關系方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申請人在提出申訴時應予注明,并向調查機關提出對該材料按保密材料處理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應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對保密材料一個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當說明理由。按保密處理的材料,未經提供材料的當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傾銷條例》第22條)。
(三)遞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初步完成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之后,即可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公開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還應當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過多,可以適當減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經貿部有要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電子版本。
在向外經貿部遞交申請的同時,申請人還應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其概要、相關附件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時提供電子文本(計算機軟盤或光盤)一式三份。
申請人可以以郵寄或直接送達等方式將書面申請書及附件材料遞交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
申請人正式遞交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將予簽收。
三、初步審查
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案件立案調查。在此期間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反傾銷調查申請進行調整和補充。申請人應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如果申請人不調整或補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內容和時間調整或補充的,調查機關將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四、立案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在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后,商國家經貿委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另外,根據《反傾銷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即所謂的“自主立案調查”。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罕見,目前,此程序在中國尚未開啟過。
但是,無論哪種方式,按照法律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將立案調查的決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另外,外經貿部應當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國(地區)政府。反傾銷調查立案決定公布之日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調查期限
反傾銷立案后,調查機關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反傾銷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期限最長時間為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8個月。
六、終止反傾銷調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傾銷幅度低于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五)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已經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聞紙、硅鋼片、聚酯薄膜、不銹鋼、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其中6起為肯定性的最終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國家經貿初步裁定認為國內聚苯乙烯產業并沒有因為傾銷產品的進口而遭受到損害,因此,該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被終止調查。
在目前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因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屬于可忽略不計的范圍而終止對某些國家被的被調查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的案件有兩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
在我國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德國進口丙烯酸酯開展的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丙烯酸酯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了對德國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我國對原產于韓國、英國、美國、德國、荷蘭和法國6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法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了對法國進口二氯甲烷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其他5個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現因為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止反傾銷案件的情況。
七、調查機關的調查
(一)反傾銷案立案之后,就進入調查階段。外經貿部將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二)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包括申請企業在內的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傾銷調查的方式有多種,主要有: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聽證會、現場核查、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等等。
在調查階段,對于申請人企業,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寫國家經貿委的調查問卷
通常情況下,在立案調查公告后約1個月左右,國家經貿委將成立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一般由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官員、財務專家、產業專家、經濟專家和法律專家等人員組成。在此期間內,國家經貿委將向申請人企業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
除了上述《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之外,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國家經貿委在調查階段還可能發放補充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問卷。同時,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發放調查問卷之外,還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為肯定性的情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再次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以及其他相關補充問卷。
2、接受實地核查或者調查
根據案件的具體進程,通常情況下,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將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寫的問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寫的問卷)后1-2周內,到申請人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如果申請企業數量很多,則選擇部分企業。如滌綸短纖維反傾銷案件中,國家經貿委對18家企業中的6家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有的時候,根據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調查階段,調查小組也會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針對專門的問題到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核查或相關調查工作。
經貿委初步裁定前實地核查的主要內容為核實申請書和申請人填寫的問卷中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核查調查期間內以及核查期間申請人企業的公司結構、生產運營、設備工藝、會計制度和財務狀況、安全、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模式、投資、技改和發展等情況,核查時間一般每個企業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經貿委收回申請人填寫完畢的調查問卷后1-2周左右,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可能再次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核查。這個階段核查的主要內容為進一步核實申請書及問卷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傾銷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請人企業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等的變化情況。
另外,外經貿部在整個調查階段也可能根據案件的需要,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外經貿部實地調查主要側重于與同類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產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產品的理化性質等方面的內容。
3、參加聽證會
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一定時間內,應案件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申請,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應當分別進行聽證會。如果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分別舉行聽證會。
根據目前中國的反傾銷實踐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調查機關均可能召開有關傾銷或者損害方面的聽證會。
按照法律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聽證會申請后15天內決定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各利害關系方,發放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同時,外經貿部應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中所確定的各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聽證會的截止日期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等作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第9、12條)。申請人企業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該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參加聽證會,并根據通知的內容提交相應的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根據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應當在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舉行前30日,將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通知各相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在公告發出之日起20日內或者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舉行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無論是外經貿部的傾銷裁定聽證會還是國家經貿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會,或者可以在提交書面授權后委托1-2名人參加聽證會。另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傾銷裁定聽證會和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均一律公開舉行。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聽證會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核對檢驗聽證會參加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資格;
(2)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案由和聽證會紀律;
(3)利害關系方陳述;
(4)各利害關系方作最后陳述;
(5)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的目的在于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材料是調查機關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據。
4、參加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在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認為必要時,可以就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就此問題,通常情況下,經貿委將組織由國內生產企業(通常為申請人企業)、申請人企業的上游和下游企業,反傾銷案件所涉及產品的下游消費者、貿易商、進口商、相關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上下游企業座談會,以綜合考慮采取反傾銷措施對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目前的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丙烯酸酯、賴氨酸、己內酰胺等案件均召開過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5、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抗辯或評述意見進行相應的反駁和評論
《反傾銷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因此,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進口商和下游企業等各利害關系方均隨時有可能針對案件提出大量的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以及相關請求。針對上述意見和請求,申請人應及時提出反駁及或評論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為了及時充分的提交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在反傾銷調查階段,一方面,在國家反傾銷調查機關將相關利害關系方的材料轉至申請人企業予以評論的時候,申請人應及時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述;另一方面,申請人企業應隨著案件的進程主動地向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查閱法律規定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的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到調查機關的材料,對其提出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
6、及時更新和補充材料,并提出相關請求。
案件立案調查之后,申請人企業應該繼續跟蹤和收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價格變化情況、被調查產品在其本國或地區境內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狀況以及其他國家針對被調查產品的相關貿易救濟行等情況和信息,及時向調查機關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補充材料。對有關問題提交進一步補充說明和評論意見,并根據案件情況及時提出諸如追溯征稅、要求調查機關披露相關調查信息等的請求。
八、初裁決定及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在目前我國已經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傾銷案件中,初步裁定時間一般在立案后6-9個月作出。
經過初步階段的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決定認為:傾銷、損害、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中的任何一項結論是否定性的,則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為肯定性,反傾銷案件將繼續進行。同時,調查機關將給予各利害關系方15-2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予以評論。申請人企業應按照要求對初裁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在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初裁評論意見后及時申請查閱并相應提出抗辯意見。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則調查機關將對被調查進口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而且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目前,中國反傾銷案件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均為現金保證金的形式。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九、價格承諾
在反傾銷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承諾采取修改其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其產品的行為,從而使得調查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則調查機關可以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程序,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傾銷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可以向外經貿部提出價格承諾的請求,外經貿部也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是,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而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國家調查機關對反傾銷案件的確定。
如果調查機關認為接受價格承諾可以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而政府部門具備行之有效的措施對承諾予以監控,并且接受價格承諾符合國家利益,則調查機關可以接受價格承諾。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價格承諾只能在調查機關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進行,否則調查機關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價格承諾的期限與最終反傾銷稅的期限相同,為五年。
在調查機關與相關被調查產品出口經營者磋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過程中,調查機關一般會向國內申請人企業詢問意見和建議,申請人企業應及時將意見反饋調查機關,同時應注意和考慮以下問題并及時向調查機關提出:
1、出口經營者承諾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如果承諾中價格的提高幅度沒有達到足夠的水平,則該承諾將會不足以消除傾銷的損害;
2、承諾協議一旦達成,其有效期為5年,因此還要考慮到承諾協議期間可能發生的原材料成本變動、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匯率波動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諾協議中應當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變動時可以采取的相應調整機制,以保證協議價格的合理性;
3、承諾協議的簽訂,還應該考慮到承諾協議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是否眾多;
(2)產品的種類規格是否繁多;
(3)產品經常更新換代,規格或技術參數是否經常發生變動;
(4)產品價格是否容易發生波動。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會對承諾的監控造成極大的困難。如果無法對承諾的遵守進行有效的監督,則該承諾應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態度通常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因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對反傾銷調查不予合作,則他們可能會通過受益于承諾的其它出口商對我國出口產品,從而達到規避反傾銷稅的目的。
案例實踐:
在中國立案公告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案件中出現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情況。在該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鐵株社會社和以浦項綜合制鐵株社會社為代表的6家韓國公司與外經貿部分別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上述公司同意從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協議規定的參考價格向中國出售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在商國家經貿委后認為該承諾可以消除這些公司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最終接受了日、韓企業的申請,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價格承諾協議達成了一致,該協議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從協議生效之日起,對這些企業不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而實施價格承諾協議。
十、終裁決定和反傾銷稅
在肯定性初裁決定作出后,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終裁決定一般應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則調查機關將在1年期滿之前合理時間內延期申明。
如果最終裁定是否定性的,則調查程序結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這一期限規定,被稱之為“日落條款”(SunsetClause)。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一、行政復審
《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50條規定,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復審程序參照條例關于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同時,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案例實踐:
目前,中國僅有一起行政復審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傾銷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經貿部與國家經貿委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的反傾銷調查做出最終裁定,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于韓國世韓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3%(其后稅率由韓國東麗世韓公司承擔)。
韓國東麗世韓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上述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其申請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請書的公開卷,未提供過去一年對中國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傾銷的初步證據。該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補充后的申請書。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東麗世韓公司的申請提出了修改反傾銷稅及變更適用反傾銷措施的產品范圍的初步證據,符合《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決定自今年1月4日起開始進行復審。目前,該案件處于調查階段。
執行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6
43.罰款如何執行?
(1)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具備條件的,也可以通過網上支付等方式繳納罰款。
(2)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原罰款的數額。 (3)執法部門實施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加處罰款決定的,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已經采取扣押措施的執法部門,可以將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依法拍賣財物,由執法部門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拍賣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4)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44.哪些情形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1)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2)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屬執法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屬執法部門。執法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45.如何辦理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分期(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46.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具體要求?
(1)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執法部門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2)法律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制作《催告書》,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并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部門應當采納。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部門應當中止執行,制作《中止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執法部門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制作《恢復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執法部門不再執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部門應當終結執行,制作《終結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執法部門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7)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部門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8)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法部門《執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9)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代履行前送達《代履行決定書》;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執法部門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等的遺灑物、障礙物、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47.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具體要求?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執法部門應當制作《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執法部門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