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國際法學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實證研究教學途徑
一、國際法教學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原因 在國際法學課程的學習過程中,學生往往不易理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因為他們熟悉的國內法的理論基礎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學思維在國際法的學習中不能適用。與國內法相比,由于缺乏對國際關系和國際社會直接的感性認識,學生往往覺得國際法不像法,只是國際關系中的行為規則而已。 國際法學的學習中存在的更突出的問題在于學生對國際法的實施效果的質疑。由于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組織結構的差異,國際法的實施機制與國內法的實施機制有著很大的不同,國際法的實施效果遠遠不如國內法的實施效果,國際法的法律責任制度也沒有國內法的法律責任制度的強制力。例如,伊拉克戰爭就使得國際法虛無主義成為國際法教學面臨的一個主要挑戰。國家主權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社會的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國際法原理與國際社會現實的背離現象加深了學生對國際法的不理解和質疑。 在國際法的教學過程中,如果教師不能從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適用出發,不能很好地將國際法的理論和制度與國際社會的實踐結合起來,其講解往往是難以自圓其說、缺乏說服力的。鑒于此,我們有必要改進教學方法。 關于法律實證研究,宋連斌教授認為,實證方法是通過觀察、分析實際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包括運用數據和圖表,尤其是法社會學方法,采用客觀中立的立場,解釋法律現象,回答“實際是什么”的問題。[1] 換言之,法律實證研究主張以事實學的方法研究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的制定和法律規范實施的實際效果。其中,對法律文本的實證研究可以檢驗法律文本的規范要件、理論含量、可接受程度;對違法行為的實證研究可以描述違法行為的多種誘因和表現形式,評估其遏制對策的有效性;對法律適用的研究,可以解釋適用的真實過程和制約因素,探索法律與法外因素的關系狀況等。[2] 在國際法學課程的研究生教學中,主要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的獨立研究能力和運用國際法的能力,對此,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可以獲得很好的教學和學習效果。具體來說,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有效的學術訓練,在直接了解、分析國際法實踐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在課堂之外的學習主觀能動性,鍛煉和提高學生的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夠比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學科理論和內容體系,而且,這也較好地解決了國際法學課程課時有限的問題,教師可以對課堂教學內容的講授有所選擇、突出重點。質言之,我們應當反思國際法的教學理念,改變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不僅在觀念上意識到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學習和教學過程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應該是我國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誠如埃里克森教授所言,國際法教授的責任是把國際法帶回普通的法律生活當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滿神秘感。[3] 二、國際法教學采取法律實證 研究方法的具體措施 作為經驗研究方法,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等具體研究方法。[4] 雖然一般不能直接的接觸到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實踐,但在信息化時代,我們通過互聯網可以較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國際條約、各國的涉外立法、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的案件判決、外交事件、國際關系實踐等基本和主要的國際法文獻。因而,結合國際法的特性,文獻分析方法可以作為學習和研究國際法的主要實證研究方法。 (一)國際法的實踐性與案例教學方法 在文獻分析方法的運用中,案例教學方法是實踐法律實證研究的很好選擇。誠如陳致中教授所言,“體現在案例中的國際法,是實踐中的國際法,從實踐中學到的國際法,就是活的國際法”。[5] 在設計和運用案例教學時,教師應當對案例的選取、案例的呈現、案例的思考問題、案例教學的目標和案例評價總結等等環節進行精心準備,而且,要求學生必須主動參與上述過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關原始文獻。 在案例教學中,首先,案例的選擇需要體現案例的教學價值,實現案例教學的目標。具體來說,應該注意選擇經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讓學生學習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網站上公開的有關案件的原始資料,從而使學生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管轄權、適用法律以及國際法院等對案件的分析和判決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另外,教師還要引導學生了解國內外學者對案件及其判決的學術評價。其次,教師應當注重問題導引,要求學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培養學生發現問題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總結當中,教師還需要引導學生掌握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和學者們對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其解決問題的能力。 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對國際法的適用情況、實施機制、實施效果等國際法實踐有了較為清楚的認識,從而有助于加深學生對國際法的理論、立法實踐和爭端解決實踐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論和實踐的密切聯系、相互影響,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培養其嚴謹的邏輯思維和歸納概括的能力,增強其實際運用法律資料的能力,使其能夠逐漸積累綜合的職業能力。 (二)國際法的發展性與專題討論式教學方法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作為國際法調整對象的國際關系不斷發展變化,相應的,國際法律制度隨之變化發展,其規則體系也因之日益龐大。因而,國際法教學中教師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引導學生及時了解國際法的新發展,而且,教師還要考慮如何根據有限的課時選擇教學內容。對此,專題討論式教學方法是實踐法律實證研究的又一個很好的選擇。因為實證分析就是從問題出發,去尋找、比較解決問題的規則、原理。[6] 在專題討論式教學中,首先,問題的選擇需要考慮該問題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實踐,考慮體現問題討論價值的爭議性、前沿性。其次,要求并引導學生盡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獻資料,①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在教學中,教師引導學生展開自由討論、相互辯論、大膽質疑。在評議總結時,教師應當提示學生注意相互之間的學習,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維方式。這種教學方法有助于拓展學生豐富的思維視角和開闊的知識視野,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p#分頁標題#e# 除了體現在案例中的國際法,實踐中的國際法還大量體現在國家和國際組織持續進行的國際立法活動中。例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其國際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國際條約法等等項目。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網站是學習和了解國際公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的有用資源。為了引導學生關注和了解國際法律制度的發展情況,實時追蹤國際法制發展中的前沿問題,教師應該注重利用網絡教學這種有效的手段。 由此可見,專題討論式教學方法與網絡教學方法的結合能夠更好地體現出創新性的法學教學理念:變“以教師為中心”為“師生共同探索”,變“以教材為中心”為“教材和課外讀物并重”,變“以課堂為中心”為“課堂與課外并重”,變“以傳授知識為中心”為“傳授知識與培養能力并重”,變“以學會為中心”為“以會學為中心”。[7] 在上述教學方法的運用中,學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獻,包括外文的條約文本、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的判決,以及外國學者的學術論文、專著等等。 這不僅有效促進學生對國際法專業法律英語的學習,提高他們閱讀和理解外文文獻的能力,而且對開展國際法的雙語教學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作為國家教委提倡的教學方法,雙語教學對于培養既掌握國際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語、具備國際交往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的國際型、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三)國際法的跨學科性與科際聯系的教學方法 國際關系是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社會是國際法實踐的社會基礎。如果國際法教學不涉及國際關系的內容,其結果就是學生不能從實然與應然的不同方面客觀、正確地認識國際法與國際關系之間的關系,進而容易對國際法產生質疑。對此,教師應當注重從國際關系學的角度分析國際法問題,而科際聯系的教學方法是實踐法律實證研究的必要選擇。從文獻分析的角度來說,教師應該引導學生了解國際關系學的基本文獻、基礎知識,并在聯系國際關系實踐的基礎上深入理解國際法的立法過程和實施情況。 在國際法教學中,國際關系理論的知識與方法至少能為國際法教學與研究提供以下作用:在宏觀上分析體系層面的國際法發展問題;在中觀上解釋個體國家在國際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問題,包括對國家合作方面的選擇、國家立法偏好、遵守與違反協議的行為、談判戰略與策略(如結盟、組建談判俱樂部等)、爭端解決問題上選擇對抗還是妥協等方面;在微觀上運用國際關系理論知識與方法解釋具體的國際規則的建構等問題,讓學生更好的理解國際規則的產生與制定過程,從而加強對國際規則的客觀認識。[8] 在這種教學互動中,教師應當注意:其一,選擇難易適當、有針對性的國際關系基礎知識,不要超出教學的需要以及學生的學習能力;其二,運用深入淺出的講解方法,考慮學生理解關聯學科的難度;其三,密切聯系中國的對外關系實踐,不能把我國的國際法實踐與對外關系實踐割裂開來。 概言之,教師應當根據國際法學的學科特性來采取和創新教學方法,而且,應當通過教學方法的有機組合和合理配置運用多層次的互動式教學方法,這樣就能充分發揮各種教學方法的綜合效應,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切實提高學生的學習和研究能力。 三、國際法教學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目標 (一)國際法人才的培養 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加強職業化教育已經成為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方針。國際法教學中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例如,調查事實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訴訟能力、談判能力等等。因為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已經或勢將迷失正確的發展方向。[9] 易言之,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應該致力于培養既了解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實踐、又了解國際法的“應用型”的國際法專業學生。在教學中,其核心在于引導學生掌握研究方法、思維方式和學術視角。國際法學的國際性、基礎性、實踐性和發展性都要求學習者采取一種宏觀的思維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視角,其視野應當始終關注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在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教學和學習中,學生進行了分析文獻、發現問題、理解現實、解決問題等多方面的學術訓練,其思維方式和思維能力日益多維成熟,外語能力日益提高,逐漸成長為符合國家需要的“精通國際法、了解國際社會、掌握外語”的復合型人才。 (二)我國國際法實踐的發展 如前所述,國際法的教學必須密切聯系我國的對外關系實踐,改變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國際法教學中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又一目標就是引導學生透徹地解讀國際關系現實的發展變化,深入研究我國參與國際法創制和實施的實踐,“以闡述我國在國際法諸問題上的立場和利益之所在”,[10]唯此,他們的學習和研究成果才能成為對我國具有真正指導作用的國際法學理論,才能為政府所重視,為其對外政策的形成和國際事務的處理提供依據,發揮國際法和國際法學理論在國家對外關系實踐中的應有作用。 四、法律實證研究與思辨研究的必要結合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能夠相對精確地描述特定法律現象、解釋法律的某種原因、預測某個法律現象或后果、評價某種法律實踐的實際效果、直接作為立法參考等。[2] 不過,法律實證研究往往傾向于研究和解決實踐問題,尤其強調解決中國的實踐問題,卻相對忽視了理論在實證研究中的重要性。[11]法學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社會公正和正義,探討這一目標的實現,必然會涉及到研究者的價值判斷,而不可能“價值無涉”。而且,法律規范本身包含著這樣的價值內容。傳統的法學思辨性研究以一定的價值判斷為基礎,它探討的是“法律應該是什么”的問題。質言之,即使采取了法律實證研究,探討法律的應然的思辨性研究同樣是必要的。在法律和法學研究中區分應然與實然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12]#p#分頁標題#e# 首先,沒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就不會有問題意識,就不可能進行實證研究。其次,沒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即使進行實證研究,也會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論工具”而難有成效。最后,實證研究的重要價值就在于通過實證研究,要么檢驗已有理論的正確與否、可行與否,要么在總結歸納的基礎上“發現”新的理論。[11] 換言之,法律實證研究是對傳統法學思辨研究的反思,兩者互相補充。綜上可見,以實證方法研究“實然法”和以思辨方法研究“應然法”可以相得益彰。法律實證研究與思辨研究的結合有助于分析“應然法”與“實然法”之間的差距,由此形成的國際法理論不僅能夠對我國的國際法實踐提供有效的指導,而且可以對國際法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法理學》課程設計改革探索分析
摘要: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越來越深入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地方需要優秀的涉外法律人才,法學教學也面臨著國際化問題。各課程教學中需要進行國際化視野培養,特別是在《法理學》這門課程的教學中未能以國際化視角傳授予學生相關知識。故本文從《法理學》課程設計改革出發,探究如何通過比較法的教學方法以及其他有效的改革形式來培養學生國際化視野。
關鍵詞:國際化視野;法理學;法學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學教學現存問題
(一)國際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帶來了對涉外法學人才的需求
1.現階段,世界經濟全球化越來越深入,各國之間的聯系愈加密切,這其中不乏各國法律之間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國法律的發展和變化也日益增多。在這樣的背景下,涉外法學人才發揮著關鍵的作用,不論是處理國際法律事務還是在國際機構中擔任重要角色,都離不開國際化法學人才的能動性。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我國更加需要涉外法學人才與各種國家進行交流合作協商,從而明確精準地表達我國立場,所以我國如今對涉外法學人才的需求是直線上升的。
2.現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儲備并不能滿足國家對外建設的實際需要,不僅僅只是單純的數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發揮領導作用的涉外人才,這使得我國對外法律交流的動力不足,不能很好地發揮大國優勢。這樣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我國法學有關課程教學對學生的國際化培養遠遠不夠,不重視對法科學生的視野擴展,沒有結合時代需求進行改革。所以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必須進行國際化方向的改革,重視學生國際化視野的培養,為涉外法學人才的供應提供強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蕩影響著中國社會的基本面貌和未來發展走向,對法理學的發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論需求,帶來了新的法理學問題,所以具備全球化視野才能更好地解決這些新問題。法律全球化對法理學提出了新型法律觀念和研究內容的擴展需要,而這些擴展則表現在以國內法律為主要研究對象轉成以國際法律為主要研究對象,那么就產生了對法理學教學內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見,法理學的發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帶來的影響,所以教學內容也不只是以前單純的研究國內法法理學理論而應該適當著眼于國際化法律問題,契合時代背景去進行教學內容的同步改變[2]。
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管理培訓
本著服務于本地區的法治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目的,邵陽學院政法系順應時代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于2007年創建了法學專業,現有來自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的在校學生300多人。4年來,我們不斷探索地方性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以尋求在現有條件下的生存和發展之道。 一從實際出發確立人才培養目標 2007年,我國法學已經有40多種專業,2000多個教學點,110000多本科學生。隨著公檢法單位人員的飽和、法學畢業生人數暴增等,似乎法學就業的寒冰期已到來。 但是就個人律師的擁有量而言,根據2002年的統計資料,全國現有律師12萬人,平均每萬人擁有律師的數量僅0.8個,這個比例不但低于發達國家(美國30人,英國15人),而且還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別達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業方面講,我國現有企業5000萬家,僅有4萬家聘請了律師當法律顧問*①。而基層應用型法學人才就更為缺乏。邵陽市轄8縣1市3區,人口750多萬,面積2.1萬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師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廣闊的就業市場,法學人才市場并沒有飽和。我們對目前出現的法學人才就業困難情況做調查,發現主要是人才的培養與市場脫節,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缺乏相應的就業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試通過率低,考研率低,公務員考試通過率低,專業適應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學專業教師隊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師2人,全國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骨干教師1人,湖南省優秀教師1人,湖南省優秀青年骨干教師1人。教學經驗豐富,年富力強。本著與市場接軌,又與我們的實際培養能力相結合的出發點,我們確定專業培養目標是能夠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掌握法學專業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良好訓練,初步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專業技能,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并具有較強的外語讀寫能力的,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較高的地方性應用性人才。 二課程設置突出實用性目前法學本科專業學生就業的主要方向有這么幾個,一是通過全國司法考試后掛律師事務所,走律師助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之路。律師是公認的高收入階層,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學學生的職業理想。其就業關鍵點是司法考試加實踐工作經驗。中國加入WTO之后,懂外語和國際法的律師職業前景被看好。二是通過公務員考試。 包括一般公務員和法檢系統的公務員考試。在當今中國,公務員不僅意味著穩定和受人尊敬,同時也意味著很好的經濟待遇。其就業關鍵是通過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三是企業法務職員。走助理-主管-高級法律顧問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這樣的職位設置,不僅要求法學專業能力還要有良好的外語溝通能力。因此競爭相當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員。要求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外語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練的文字表達和處理能力②。在中國大多數人大學主要目的是為了將來很好的就業,專業課程設置必須充分考慮學生的就業是無疑的。我們在課程開設方面主要體現這么幾個層次: (1)整體專業素養的培養。主要指法學專業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課程,按照法學本科專業要求,與全國其他院校一樣開設了14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等。有些院校開設了16門核心課程,我們暫時保持不變,根據實際情況,考慮以后做調整。 (2)法學思維習慣和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開設了證據學、律師與公證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課程。我們培養的主要是將來直接從事法律事務的一線法律工作人員,實際工作經驗的積累在我國現有的教育體制下不太可能依賴本科階段的學習來獲得,但是基本的法學思維習慣和法律實務能力必須在這一階段形成。 (3)復合型應用能力培養。開設專業英語文字處理技術,(含速記技術)、文獻檢索與應用、邏輯學、企業管理學、行政管理學、申論、行政職業能力。考慮復雜的就業形勢,無論是考研、考公務員、或者從事其他相關行業,這些都是很實用的就業技能。 (4)注重第二課堂的建設。作為文科學生。說讀寫是三項最基本的要求。與其他院校不同,我們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養。為培養學生良好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我們又開設演講課、寫作課和書法課、,每個學期或學年度組織學生開展演講比賽、辯論賽、知識搶答賽和征文賽事和書畫展。 三實踐環節落到實處 與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們的實踐教學也由初級到高級的三個階段組成,第一階段由法律見習、法庭觀摩、實況錄像構成感性實踐教學;這一階段主要在大一階段結合基礎課、專業課老師的教學情況進行。第二階段由法律咨詢與法制宣傳、模擬法庭、構成演練實踐教學,主要在大二進行;第三階段由司法實習、律師事務實習、畢業實習和構成職業化實踐教學,在大三和大四進行。作為邵陽地區唯一一個法學本科專業,每屆學生不到100人,人少成為我們落實實踐課程的優勢。 我們實踐課程的落實,一是,實習單位落到實處。很多院校的實習都是由學生自己聯系單位,到時候交一份實習報告了事。實習成了走過場。學生學不到東西,學校也缺乏有效的監督。我們把實習環節作為本科學習重要的一環,學院領導在經濟上給與支持,系里領導親自落實。 2010年9月,我校與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了法學專業實習基地協議。同時,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雙清區人民法院、北塔區人民法院也成為我校司法實務實習合作單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縣人民法院、隆回縣人民法院、邵東縣等人民法院作為合作單位。 律師實務實習2007級安排在邵陽市楚信、大行、富強三所律師事務所,2008級增加了天戟律師事務所。二是實習方式落到實處。學生全部在合作單位實習。司法實務實習全程是50天,分7個小組。我們采用的是一名專職法官指導一名實習學生的“一一對應指導”模式,保證指導老師有較多的精力實實在在的指導學生,而不是重形式、走過場,以使學生能在實習期間真正能學有所獲。這種實習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尚屬首次。律師事務實習,我們與三家律師事務所合作,分三個實習小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導師制,一名律師帶3-5名學生。三是實結落到實處。一些院校的實結停留在書面報告。我們把它做到實處。實習完畢后,系里召開實習報告會,對整個實習進行總結,有帶隊教師與法院帶實習的法官的意見交流反饋,有各個實習小組的實結,還有學生代表的實結,對實習期間表現優異的同學提出表揚,評選優秀實習生。#p#分頁標題#e# 庭審觀摩、模擬法庭、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等環節,我們根據實際條件,在市司法局、法制辦、各級法院、市政局等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圓滿完成了各項教學任務,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學管理注重關鍵 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一直是個爭議的話題。我們的定位是有職業傾向的基礎性法律人才,而且是應用類的法律人才,即實踐性法律人才和復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學中這幾個關系的處理就很關鍵。 1.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處理 幾乎所有的法學專業的學生都面臨一個全國司法考試的問題,如果以后要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個很重要的門檻。當律師、法官、檢察官都需要過司考??佳泻瓦M入其他單位從事相關工作,通過了司考是一個很大的優勢。在這個關系的處理上,一些院校走極端,把本科教學當成司法考試培訓,這樣雖然在考試中,學生的通過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學生和教師一切圍著司考轉的話,學生的全面系統的法學素養培養就成問題,尤其是法學理論上的探索習慣就無法養成。而另一些院校則注重法學知識的系統性和理論性,不考慮司法考試的問題,只當作是學生的一個自愿的選擇。我們認為作為法學專業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學專業的基本素養,養成法學思維習慣,培養法學道德,具有法學實務能力,同時能適應社會多層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學本科專業人才的培養要求來運作培養計劃,但是在教學過程中,也適當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對司考的重點做一個著重點的講述,并且適當選用一些司考的例題,供學生練習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開始做司考動員,系里根據學生的要求,組織學生集中準備司考,在后勤方面盡量與學校協調,保證給學生提供安全、安靜的學習環境。也有司考培訓班,但是學生自愿參加。整個教學活動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課外。 2.關于英語四級 雖然關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必要性,目前在網上有一些非議。但是無論是學士學位要求還是法學碩士入學考試要求,大學期間過英語四級是大學生重要的一個學習門檻。而隨著中國與世界的交往的越來越頻繁,學好一門外語已經成為一項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學類本科生作為文科生本書具有學科優勢,我們把學業要求和職業要求相結合。一方面很注重學習風氣的培養,要求大一大二的學生早晚自習,且七點半前進教室晨讀,一方面在外語教師中特聘教學經驗豐富有責任心的優秀教師主講,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務人員配合外語教師的工作,進行一系列的模擬考試訓練。又鼓勵學生參加各類大學生英語演講比賽。 3.畢業論文與考研、考法檢公務員的關系處理 大四是學生最繁忙的一年,忙著實習、各種各樣的考試和找工作。在這個同時,還要做畢業論文。充分考慮到學生的實際情況,為了協調與學生考研和其他考試的時間沖突,我們在大三開設論文寫作和論文檢索課程,專門訓練學生檢索資料和練習論文寫作,并且有一個畢業論文的預寫作練習,從選題到開題申請到開題報告到正文的寫作都有一個預熱過程。大四畢業論文選題一般盡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試之后馬上進行,因為學生10月份司法實務實習期間有很多空閑時間來準備論文。而實習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復習的關鍵階段,這個時候來開題,寫開題報告對考研的同學的精力是一個很大的分散和干擾。在選題會上,指導老師與學生有關于如何開題的當面詳談,到開題會上,指導老師與學生錯開,A組的老師審B組的學生的題,以便學生能聽取更多的老師的意見。之后指導老師根據每個學生的不同情況,靈活安排進度。為了讓老師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進行指導,我們規定了每位指導老師帶學生最多不超過8個,并且帶優秀論文的老師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學生3-4月份法檢考試后,以免學生顧此失彼,從而有效避開沖突。 五培養效果 目前,07級已經順利畢業,08級也進入大四,總結來看,培養效果有如下特點: (1)學習成績優秀。07法學英語四級一次性通過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學英語四級一次性通過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級司法考試一次性通過率達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試一次性通過率達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業能力強。2010年,07法學班在法檢考試中,筆試通過為32人次,最后錄取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務員,其他人進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行業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等,就業率為90%。
早期法律的翻譯史
英語世界對中文法律的系統英譯蓋濫觴于小斯當東(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譯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間,比小斯當東僅年幼一歲的英國傳教士馬禮遜(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鴻篇巨制三部六卷本《華英字典》,其中的《五車韻府》(1819)對中文法律詞語在西方的傳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擬考察的重點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詞語的英譯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狀況。對于英文法律詞語傳播至華的主體,文章的主要考察對象亦不在于諸如馬戛爾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當東(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節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紀中葉前后的來華傳教士。如果說19世紀中葉前后的傳教士在“中法西傳”中發揮了橋梁與紐帶的作用,那么他們在“西法東漸”中則扮演著更為重要的傳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詞語的中國化及其“跨語際實踐”過程實現,主要得益于這一時期傳教士在華所編、所譯、所著的各類書籍介質。1839年,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輝節譯出《滑達爾各國律例》,是文蓋為的英文法律著作漢譯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錄于魏源《海國圖志》卷八十三(王維儉,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譯出《萬國公法》,西方法律詞語的一部分明顯進入了漢語語言之中,并成為當時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語言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近代中文法律詞語或話語體系至此還遠未形成。自西徂東的法律詞語除大量見于《滑達爾各國律例》和《萬國公法》等主要由傳教士完成①的譯作外,還散見于傳教士親纂的雙語字典、創辦的報刊及撰寫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傳教士字典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在19世紀中葉傳教士編著的眾多字典中,英國傳教士麥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漢字典》(1847)和德國籍傳教士羅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華字典》(1866),最值得關注。單就英文法律詞語漢譯(而非中文法律詞語英譯)的課題而言,其他傳教士字典的研究意義則要稍遜一籌。比如馬禮遜的《華英字典》大體上屬于漢英詞典(特別是其中的前兩部,即《字典》和《五車韻府》),因而最好作為漢譯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譯漢研究的腳本。馬禮遜于1828年出版的《廣東省土話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屬于漢英性質的辭書,它們不同于前述麥都思、羅存德等人編纂的由西向東式英漢詞典。馬氏辭書的獨特價值在于它們是中西初遇時中譯英水平的忠實記錄者,成為早期詞匯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載體。是故,在做英譯漢研究時,馬禮遜漢譯英式的《華英字典》和《廣東省土話字彚》均似無需過分著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編纂的《廣東省土話文選》(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門出版的《拾級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辭書《英華韻府歷階》(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幫助外國人學習中文。以《英華韻府歷階》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為一批日用詞匯標記官音,使外國人能掌握官話,方便他們到新開放的口岸與當地人交流,因為廣東話在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寶,2010:90-91)。它們的編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釋或標記中文,而不在于將承載英語國家觀念、制度、文化的詞語翻譯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點研究。為使讀者能對麥都思《英漢字典》和羅存德《英華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漢譯情況有一個大致的、直觀的了解,筆者從上述二書中摘取數例,見表1。 相較而言,羅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較麥都思的《英漢字典》收錄的法律字詞更多,解釋也更為精細和準確。收詞方面,以bankrupt為例,前者收錄了與bankrupt直接相關的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敗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詞條,而后者則未收錄這些相關詞語。再以law為例,羅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與該字有關的若干詞語,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會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書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萬國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禮/禮儀)、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設法者)等。而諸如Tort這類常見法律術語,麥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錄,但在羅氏的詞典則可查到此字。解釋方面,以bigamy為例,羅氏的字典已明確將其譯成達意的某種犯罪——“雙室之罪”,離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遙。 還要注意的是,從表1來看,麥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漢字典》中就已將law譯成“法律”(雖然二者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尚未確立),更早的,在馬禮遜《五車韻府》中,即可看到law與“法律”的對譯(Morrison,1819:146)??梢?ldquo;法律”并不是一則“外來詞”(高名凱、劉正埮,1958:131),準確地說,中日“書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規模的日本法律譯介和法律新詞的輸入,重新回到了人們的視野并被廣泛使用,進而與英文詞語law正式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此外,上述兩部詞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詞語找到了漢語中的對應詞,而且這種對應關系得到了后世學者、字典及書籍的認同,并一直傳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證人)、bribe(賄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證言)等。當然這些詞語的對應早在馬禮遜的《五車韻府》(1819)中即已確立。(屈文生,2010:95)#p#分頁標題#e# 二、傳教士報刊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傳教士創辦的報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詞語漢譯的重要載體,其中,《察世俗每月統記傳》(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認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報刊,它主要由英國傳教士米憐(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慶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馬六甲創辦;后者由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廣州創辦(1837年后出版地遷至新加坡),并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內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政法類文章較少,米憐曾自稱該刊“所載論說,多屬宗教道德問題,天文軼事傳記政治各端,采擇甚寡”(寧樹藩,1982:65)。但該雜志曾連載前述麥都思撰寫的《地理便童略傳》(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對英美兩國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許介紹,故涉及不少法律詞語;該文于1819年單獨出版,共21頁,用作小學生簡明教科書(熊月之,1994:115-116)。現擇其要者,對文內法律詞語的中譯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來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一書。從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傳》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譯詞的形態,但它們大多尚未定型;傳教士在翻譯上述詞語時,多采用“歸化”譯法,以貼近當時的中文習慣和中國的傳統文化,“世代公侯”“鄉紳世家”“亂拿”等譯詞即為例證。“總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筆者認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譯詞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譯;關于這一判斷可從如下引文判斷得出:“花旗國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兩大會,治理法律、糧稅等事,惟花旗國無王,只有一人稱總理者,治國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與《察世俗每月統記傳》相比,《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涉及政治與法律的文章較多。王健教授認為,《東西洋考》是最早將世界各國的國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監獄制度介紹到中國來的重要文獻;它為考察與研究近代以來西方法律的概念、術語、思想和制度傳入中國的問題提供了一個路徑(王健,2001a:40)??镏锌堑牟簧僭~語與《地理便童略傳》中的相似,但又不盡相同,譯詞體現出演進與變化的特點。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詞語,1838年戊戌四月號的《論刑罰書》、五月號的《侄答叔論監內不應過于酷刑》、七月號的《侄答叔書》、八月號《侄奉叔》、九月號《侄復叔》等文章,多觸及清朝刑罰殘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細查。 通過以上表格,我們發現,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術語漢譯中,不少英文法律詞語在最早翻譯成中文時,曾有多個不同的漢語譯名。比如President有“總理”“首領主”“統領”等譯法。實際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國圖志》等文獻中還被譯為“伯理師天德”⑤,在下述《萬國公法》中又被譯為“伯里璽天德”(何勤華,2003:50),此外還有諸如“民主”(取萬民之主的意思)“國主”“酋”“長”“酋長”“大酋”“頭目”“監督”“頭目”“尚書”“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憲”“頭人”“邦長”“總領”“大統領”“皇帝”“國君”“國皇”“伯理璽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璽”等譯法。再以juror一詞為例,它有諸如“有名聲的百姓”“副審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譯法。這還不是全部,它實際上還有如“鄉紳”“衿耆”“有聲望者”“紳董”等譯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達爾各國律例》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則徐于1839年奉差赴粵查辦煙案,期間在廣州組織節譯了瑞士法學家滑達爾(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譯“瓦泰爾”)的國際法著作——《滑達爾各國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譯到中國來的國際法,比《萬國公法》早25年,林則徐因此成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譯贊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節譯部分的譯者是伯駕和袁德輝,總字數不到2000字⑥,有學者認為林則徐請伯駕翻譯依據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輝重譯和增譯依據的是該書英譯本,理由是滑達爾國際法著作原為法文,袁德輝“不諳法文”而伯駕“精通法文”,但王維儉先生認為,“可以確鑿無疑地斷定不論伯駕還是袁德輝均依據英譯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譯本”(王維儉,1985:63)。還需指出的是,美、中兩位譯者翻譯的實際是同一國際法文本中的同一個片段,盡管他們在對源語及目的語的處理和取舍上確有差異,袁德輝增譯了一小節。筆者按圖索驥,分別查閱了《滑達爾各國律例》(光緒二季平慶涇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譯本和奇蒂的英譯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現將典型的法律詞語包括短語列表如下:從上表可以發現,作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譯作品,《滑達爾各國律例》中使用的譯詞不少傳至了今日,成為今天通用的譯法;上述某些英文詞語基本上與中文法律詞語建立了“詞詞對應”關系,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這恰如挪威漢學家魯納所言,伯駕嚴格依據當時的漢語以及瓦泰爾著作的原意和語言,創造了一種勉強能為當時的中國讀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語言。而袁德輝發現伯駕的語言不符合中國人的閱讀習慣,就在伯駕文本的基礎上,將他的譯文改造為更接近中文習慣的文本。袁創造了一些表達核心概念的語義上的新詞,并使整個觀點都簡化和中國化了(魯納,2000:309)。若以信息為取向的翻譯視角來看,或許伯駕與袁德輝的譯本均已接近達到了林則徐組織翻譯該法的目的。#p#分頁標題#e# 雖然我們尚不能直接證明漢譯法律詞語在這一時期的傳承情況,但種種間接證據指明,上述二位譯者在翻譯《各國律例》時極有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輝曾從北京出發,專程赴廣州購買過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1985:67);而據裨治文發表于《中國叢報》的《鴉片貿易危機(續)》(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則徐在虎門接見美國商人經氏(C.W.King)和他時,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圖、地理書和別種外國書,特別是一套完整的馬禮遜編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時正值其委托伯駕翻譯滑達爾著作之際,由此可判斷他們完全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細翻閱馬禮遜《華英字典》之《五車韻府》,我們發現“夾帶”“漏稅”“走私”對應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對照《滑達爾各國律例》中兩位譯者對于smuggling的翻譯,發現它們是一致的;一個嚴肅的譯者常會認真查考以前的譯本以吸取其中的優勢,基于這一樸素的判斷,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譯詞在這一時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傳承。另,上述麥都思的字典(第1186頁)中將tosmuggle也翻譯為了“夾帶、漏稅、走私、逃抽”,足見部分譯詞的傳承至此并未斷裂。就《滑達爾各國律例》所譯片斷而言,它們“給讀者留下的僅僅是有限而艱深的印象”(魯納,2009:80);它們對于下述丁韙良翻譯《萬國公法》的影響不甚顯著。但正如魯納所言,伯駕和袁德輝的譯文之所以意義不菲不是因為他們對后來的中文國際法語言和邏輯產生的影響,而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原創性以及他們在國際法翻譯這一跨文化的實踐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精神。(魯納,2000:309) 四、《萬國公法》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與麥都思、羅存德、伯駕和袁德輝等人簡單的、片段式的譯介相比,丁韙良主譯的惠頓(HenryWheaton)著《萬國公法》(1864年)則有系統地創造了一套與國際法上主要英文法律術語相對應的漢語譯詞,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譯事”。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萬國公法》有張劍先生點校本(惠頓,2002)和何勤華先生點校本(惠頓,2003)兩種,圍繞該書的論文和專著已有不少,比如《<萬國公法>與清末國際法》(何勤華,2001)、《<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張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譯<萬國公法>所據版本問題考異》(王開璽,2005)、《關于丁韙良譯介<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吳寶曉,2009)和《“萬國公法”譯詞研究——兼論19世紀中日兩國繼受西方國際法理念上的差異》(賴駿楠,2011)等,還有馬西尼(1997)、王健(2001)、劉禾(2009)、林學忠(2009)、崔軍民(2011)等人的著作。這些著作或文章多從宏觀、中觀層面分析了《萬國公法》的翻譯與引進之于近代中國政治、法律、外交及戰爭等問題的影響。而從微觀上,列舉全書中典型法律詞語漢譯的作品,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尚不多見。需要說明的是,《萬國公法》的點校本共計262頁,但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窺豹,可見一斑”,通過分析上表,我們發現丁韙良創造了不少法律術語。馬西尼的研究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有諸如半主、動物、公法之私條、公使會、過問、離婚、民間大會、民主、判斷、權、全權、人之權利、上房、首領、特權、下房、信憑、義務、債欠、掌物之權、植物、自護、總會等(馬西尼,1997:188-274)。何勤華教授考證后則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概有下列24個,如萬國公法、性法、公師、法師、主權、權利、責任、法院、人民、國體、賠償、自治、限制、章程、邦國、政治、選舉、司法、爭端、國會、制憲、領事、利益、管轄等(何勤華,2001:142-143)。而在筆者看來,這樣的統計還有待挖掘,將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分門別類地分析可使研究變得更加深入和有說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與“已被淘汰的”;“歸化的”與“異化的”“;逼真的”與“失真的”等等。對此,筆者將另撰文予以論述。丁韙良的翻譯顯然受到了中國文化不小影響,以致其部分譯文出現了“變異”或“失真”。比如他將“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權力機關/司法權力機關)一概譯為“君”。而這一簡單化處理,無疑使當時的讀者誤以為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有正當化的理由,進而具備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他將law和positivelaw一概譯為“律法”,則可能會使法的科學分類不易被人們察覺。將citizen譯為“庶民”、obligations譯為“名分”也屬這一范疇。還有一對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譯realproperty與personalproperty這組詞語時,將前者譯為“植物”后者譯為“動物”。后來,可能它與表示animal的“動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詞的影響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產”來翻譯。所以這種對應關系出現不久就被兩個日語漢字詞匯“動產”“不動產”所取代(張璐、趙曉耕,2009:81)。詞語由于能指和所指結合而構成一個相對封閉的意義(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與所指、所指與所指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致使能指與所指的結合無法固定下來“,植物”與“動物”因而終究未在法律語言中被確立。 有學者認為,同治年間中西關系在某種程度上的改善構成了啟動《萬國公法》翻譯工程的一個重要因素。向中國介紹國際法,能夠引導中國自覺地遵守剛簽訂的條約,從而使條約上的權益現實化,這要比使用武力的強制手段遠為高明(賴駿楠,2011:4)。但實際上,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譯《萬國公法》的真正動力。西方在當時也不乏有人將丁韙良看成是制造麻煩的人,法國使館代辦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讓支那人窺探我們歐洲國際法的秘密,這人是誰?殺死他,絞死他;他會給我們帶來無數的麻煩”。美國傳教士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譯“威廉士”)則擔心,把國際法引入中國,會刺激中國人達到西方的法律水準,從而找到廢除譬如“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的法律依據(劉禾,2009:165)??梢姴簧偻鈬藢ψg介國際法到中國可能帶來的后果是非常擔心的。#p#分頁標題#e# 不過,令衛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國歷史上系統翻譯與引進之第一本西方法學著作的《萬國公法》,似乎并沒有讓中國立刻找到普世價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將國際法利用為保護國家權益的法律武器;甚至連國際法用語在中國的傳播也未產生即刻的影響。倒是我們或許應當注意到這一點:《萬國公法》的翻譯幫助我們創設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詞語,它之于現代中文法律詞語的形成與傳播意義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詞不但從英語世界進入到了漢語世界之中(特別是“主權”“權利”等極為重要的法律新詞皆通過《萬國公法》進入漢語),而且它們中的一部分還最終成為今日通用的法律詞語,而這有助于緩解法學家、史學家和翻譯家們的現代性焦慮和文化不自信。此外,《萬國公法》中的這些新詞和衍指符號還第一次在兩個不同的語言和知識系統,以及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話語之間,建立起了初步的虛擬對等關系,并構成起碼的可譯性。(劉禾,2009:147) 五、結語 《萬國公法》的出版只是揭開了西方法律詞語傳入中國的大幕,這一時期之后諸如法國人畢利干、中國人汪鳳藻及美國傳教士林樂知、英國傳教士傅蘭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謝清高著《海錄》(1820)及比這一時期更早的《澳門記略》(印光任、張汝霖著,1745-1751年間成書),均在近代法律詞語的形成過程中起到過較大的影響。它們發揮的介質作用理應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紀中葉時期傳教士漢譯法律詞語的形態,故不展開。 從19世紀上半葉前始至20世紀初期止,近代法律詞語漢譯的主力一直是以傳教士居多的外國人,而國人僅扮演著“配角”的角色。該時期的法律翻譯策略與路徑亦明顯有別于自1902年晚清“變法修律”以降的翻譯策略與路徑。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詞大規模傳入中國,但在這以前,傳教士與部分本土譯者始終未放棄自創譯名的努力,雖然他們的付出與回報似乎未成正比,但卻無疑已贏得了人們的尊重。
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
1、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學術思維的培養。在以傳授課本知識為目的的教學理念和一切為考試服務的教學目標的作用下,課堂教學中自覺不自覺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識的傳授上,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和學術素養的培養,學生成了“硬性記憶的機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數學生迷茫于眾多法律條文的表面知識,無法探索法律條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抽象概括出眾多法條的規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對于經濟法的學習和考試成了學生們學習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記硬背成了學生們學習經濟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學術思維的培養,學生學習吃力、效率低下、學習興趣索然,教學效果一般,無法實現培養學術型人才的教學目標。二是教學方式陳舊。未來的經濟世界中,以高超的專業知識為基礎、輔之以嫻熟的外語技能才是在人才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王道。國與國之間在宏觀層面的博弈與角逐、跨國私權主體之間在微觀交易中的摩擦與較量,都離不開對他國及國際法律規則的準確判斷與選用,而這需要過硬的法律和英語實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現階段的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學手段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的加劇而有所改變,教學方式呈現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點。直言之,單純的全中文講授已無法滿足國際化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一方面制約了經濟法學科的建設和教資的培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學生國際化素質的提高。
2、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優化策略
2.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目的性與趣味性兼有”和“客觀性與啟發性并重”兩大原則。案例教學法的核心目標在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掌握運用經濟法處理具體實務的本領,進而使學生在未來生活中面對相關問題時能夠表現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從容。經濟法教學現狀表明,“許多學生尚不能充分認識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對于學習純理論問題的興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學教學中應盡量選擇具有趣味性和新穎性的案例。”通過生動有趣的案例強化學生對經濟法原理的理解和關注。此外,“所選取的案例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這樣才能反映社會生活實際,突出法律的實踐性,引導學生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避免走入誤區,讓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同時,客觀的案例還應當包含著帶有啟發性的問題,使得學生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判斷、推理、論證的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學素養與法律技能。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課前準備和課上施用兩個環節上。案例庫的建設是課前準備階段的核心工作。學??赏ㄟ^鼓勵師生踴躍參加、開展校際教學資源共享活動、成立教學案例庫編纂小組等手段做好教學案例庫的建設工作。具體經濟法教學案例的選取可借鑒現行出版案例資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會熱點問題、理論界的經典案例等。規范操作流程是課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體來說,可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其一,案例選取。授課教師課前從案例庫中精心擇取與特定專題關聯度較高的教學案例。其二,案例導入。授課教師在明確本課時的教學目標后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展示教學案例。其三,案例討論。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就特定的問題對教學案例展開討論并匯報討論結果。其四,案例總結。授課教師對學生的發言予以點評,闡釋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論教學內容,以案說法、依案論理。
2.2論文教學法
論文教學法應當緊緊圍繞“提升思維能力”這一原則而展開。思維能力對大學生來說至關重要。能獨立思考、會獨立表達是一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而論文教學則是達至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論文教學力爭實現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達到量的積累和質的突變兩者相統一的結果,因此,期末論文考核和畢業論文考核是論文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傳統的授課模式,無論是考試課還是考查課,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的方式。并且,考試成績一律按照事先給定的標準答案進行評判。應試教育帶來的一個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數學生形成機械的思維和劃一的行動,顯然,這不利于個性化創新能力的培養。鑒于此,我校鼓勵教師改善期末評估標準,采用更富實效的考核方式給學生期末評分。目前,已有少數教師將結課論文作為期末考核的方式。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這門課,一個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法學學科,應采用結課論文與閉卷考試相結合的考核方式,結課論文、閉卷考試各占期末總成績的50%。當然,授課之初,應專門拿出一次課給學生講授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和評分標準問題。“畢業設計(論文)是學習的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這個過程既是對大學生學習、研究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鍛煉,又是對大學生學習成果的全面總結,是對大學生綜合素質與實踐能力培養效果的全面檢驗。”經過之前的階段性論文寫作訓練,學生已初步具備學術研究的基本技能。在畢業論文考核環節,應進一步加強論文規范性的指導,使學生在選題、資料、結構、注釋、見解、相似度等標準上有更加準確的認識和把握,為創新性思維能力的養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論政治學與行政學的培育建議
一、專業“準人—準出”與多元人才培養方案的設置
1.準人方案設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選課的學習后,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的準人課程可以設置為: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公共管理導論、社會學原理、政治學原理、公共政策基礎、國際政治學。準人標準為:在第二學期結束時,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開設的所有通識通修類課程。本院學生第二學期結束時須完成上述6J’丁專業準人課程的學習,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外院系申請準人的學生在第二學期結束時至少取得4個準人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2.準出方案設置
準出標準為:首先必須修完下列基礎課程:西方政治思想史、憲法學、中國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學、中國政治思想史、政治學方法論、當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務員制度、政治社會學、比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較。其次,完成全校通識通修類課程、準人課程、專業準出課程,并取得所有學分。
3.構建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
根據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辦學目標,應嚴格按照專業學術類、跨專業復合類以及就業創業類這三種類型的人才的培養模式進行運作和施教。首先,認真培養從事本專業學習和深造的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術氛圍,為他們將來能成長為本專業的高級專門人才做好準備。該類學生除了要認真學習該專業的平臺課程和專業課程之外,推薦選學本專業的選修課程,并且鼓勵選學一級學科選修課。其次,積極支持學生們從事跨學科的、跨專業的學習和深造,在他們完成該專業的平臺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之外,可以根據個人的興趣愛好以及社會的需要自由地選學其他學科、專業的課程。在選學過程中,系里將提供一定的專業咨詢和指導。
法學全球化發展思考
一、法學教育全球化概念簡析 從20世紀下半葉、特別是90年代以來,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支撐,以經濟的全球一體化運動為先導,人類開始進入“全球化”的新時代,“全球化”作為一種理論形態學術話語也同時被廣泛認可和使用。倫敦經濟學院前院長吉登斯教授認為,全球化主要與時空的伸延過程有關。全球化可以被理解為世界范圍內社會關系的增強,這些關系以這樣一種方式把相距遙遠的地方連接了起來:本地發生的事情實際上是由發生在許多英里以外的事情建構而成的,反之亦然。 故全球化首先指全球交往體系的形成。在該交往體系中,時空的邊界進一步拓寬,個體和集體的生活領域也大大開放,個體的一舉一動與全球發展處于緊密聯系之中。全球化的維度一般包括經濟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環境全球化、軍事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六個方面。法學教育全球化這一概念近幾年才被提出,學界對它的關注、討論都還不多。筆者認為法學教育全球化既不能簡單歸入法律全球化的范圍之內,也不能簡單劃到文化全球化中的教育全球化的麾下。法學教育全球化應屬于一個邊緣問題,筆者試圖從語義分析的角度對這一概念進行詳細闡釋。 (一)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和公共事務全球化的必然結果,是當今世界法律發展的主要趨勢。法律全球化是近代以來法律國際化的進一步發展,在歷史上法律的跨國發展(國際化)是法律發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標志,源于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的沖突、交流與合作。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標志概括為三項: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體化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個進程、一個過程、一種趨勢,但同時也已經成為當今法律的發展趨勢。而法學教育既是法律發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發展的基礎。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律的發展取決于法學教育發展的程度。適應經濟和法律的全球化趨勢,法學教育的全球化自然也被提上議程,成為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教育全球化教育全球化是教育中出現的一種新現象,人們對它的研究尚顯薄弱,目前很難形成一個公認的定義。 對教育全球化最廣義的理解為:一種社會存在,是人類社會的教育不斷跨越時空障礙和制度、文化等社會障礙,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充分溝通(物質與信息的)和達成更多共識的共同行動,同時不斷獲得和深化現代性的過程。 教育全球化的本質,是一個在全球范圍內以不同形式不斷擴大教育資源的共享,并且不斷增加不同教育體系的共同因素以形成一個聯系更加緊密的全球教育體系的過程。法學教育作為教育體系下的一員,自然也被并入教育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具有教育全球化的一般特性。但是,它同時又是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員,因而必須兼顧這種雙重身份,成為一個具有自身獨特涵義的邊緣概念。 (三)法學教育全球化 綜上所述,筆者將法學教育全球化定義為:是指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日益發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國之間的法學教育影響、合作、互動愈益加強,使得具有共性的法學教育樣式逐漸普及推廣,成為全球通行標準的狀態或趨勢。當然,必須承認法學教育全球化并不是各國所有法學教育內容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國際性的教學內容(如:涉及各國自身法律文化傳統的內容)不可能、也根本沒有必要“化”為“全球性”法學教育。同時,法學教育全球化并不意味著國內法學教育的消失,而只是意味著各國之間的法學教育呈現多樣化、多元化,各國的文化互動不斷加強,一種無邊界教育理念產生,而這種無邊界教育必須、也只能是建立在各國教育“和而不同”的基礎之上的。 二、法學教育全球化主要媒介 法學教育全球化作為文化全球化下的一個分支,其過程和結果都體現了一種法律文化的互動。實現這種法學教育文化互動的媒介,歷史上主要包括:人口遷移、跨國傳教、留學、跨國貿易、聘請外國專家、法律翻譯等等。到了全球化時代,筆者認為文化互動的媒介主要有學術人才的流動、跨國公司的推動和英語工具的使用。 (一)學術人才的流動 全球化時代留學已經不再是本國學生接受外國教育的唯一途徑了,很多的世界級大學都開始建立自己的海外分校,直接在當地接受學生入學授課;隨著網絡的普及,遠程教育等新教育形式的出現開創了跨國教育的新篇章。因此,我想用“學術人才的交流”這一概念代替原有的“留學”概念,它更能準確表述跨國教育的情況。學術人才的流動包括留學和學術教育機構的跨國化兩個方面。 1、留學 從有留學生開始,留學就是文化傳播和流動的重要路徑,留學生是構成全世界教育均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全球化最為直觀的現象,是跨文化的知識攜帶者。留學也就成為了促成法學教育全球化的主要媒介。在近現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夠蜂擁而入中國,中國派往歐、美、日諸國學習的法學留學生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據統計,從晚清至民國時期,留學國外的法學留學生有4500多人。 進入全球化時代后,留學生人數更是迅猛增長。1978-2003年底,25年間中國內地出國留學人員總數為70.02萬人,留學回國17.28萬人;2003年度,各類出國留學人員總數11.73萬人,年度留學回國人員總數2.01萬人。 法學 留學生之所以會在法學教育全球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學留學生歸國后大多在政治、法律和法學教育、研究領域擔任重要職務,深刻影響乃至主宰本國法律和法學的發展。目前,在中國的法學教育界,幾乎所有出名的法學專家、教授都有在國外留學或者至少是訪問學習的經歷。大量的學者和科學家為了從事研究或教學暫時旅居國外,對學術工作而言,這意味著大量的學術移民。全球化鼓勵這種流動,而且會確保這種流動持續增長。隨著學術系統的日益接近,學位逐漸在國際范圍內廣為接受,移民規則越來越有利于那些高技能人才的流動,同時大本身也越來越向全球杰出人才開放,可以預計全球人才教育市場將繼續不斷壯大。留學這種法學教育全球化的途徑存在如下問題。#p#分頁標題#e# 首先,留學現在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往發達國家輸送留學生,而大多數留學生都是自己付費上學,這樣就為東道國帶來了一筆可觀的收入,同時也是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的一種榨取。據估計,某些發展中國家用于海外留學的費用比該國所獲得的國外援助還要高。 其次,留學生不僅獲得法學專業領域的訓練,還吸收了留學國的法學學術系統的規范和價值觀。當他們回到自己的國家后,往往熱衷于用他們在國外習得的方式來改造本國法學教育,而這樣的行為往往被證明可能是不現實也不可行的(如中國引進美國J.D.教育而設立的法碩教育的失?。R驗殡m然留學生起到了國際學術文化載體的作用,但這種文化反映的主要是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則和價值觀,而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最后,人文社會科學教育與理工科教育不同,前者帶有很強的“本土”色彩,尤其是法學作為一門實用性學科,除了立志投身學術研究的學生或者是選修國際類法律課程(如國際經濟法)的學生可以在海外學習中獲得實用性提升外,其他想要從事實務的學生前往海外深造的作用其實真的不大。因為實務中適用的通常是本國的法律,沒有任何海外學校能比本土學校更了解它們。 2、學術教育機構跨國化長期以來,大學一直深受跨國界的文化環境影響。當今世界各國的大學,除了開羅的艾資哈爾大學(Al-AzharUniversity)以外,均起源于共同的淵源——中世紀歐洲大學,特別是有教授治校傳統的巴黎大學。 由于殖民統治的緣故,非西方世界很多地區也輸入了歐洲的大學模式。即便是那些沒有經歷過西方列強殖民統治的國家——如日本、泰國、埃塞俄比亞和其他一些國家,也接受了西方學術模式。這種情況也存在于中國,盡管中國業已建立堅實的本土學術傳統,但中國大學仍表現出了國際性和中世紀歐洲大學傳統的特征,譬如院校的基本結構和教學方向。美國大學結構在全球影響深遠,表征著世界各地大學特征的基本結構,但其自身也是熔鑄了各種國際影響的混合物。最初的來自英國的殖民地學院模式,與19世紀德國的研究型大學理念及美國式的服務社會觀念相結合,形成了現代美國大學模式。通過一些創造性的方式,外國模式與美國國情緊密結合起來。隨著歐盟邁向在“共同歐洲空間”(commonEuropespace)內尋求各國高等教育系統的協調,外來影響再次凸顯出來邱收:法學教育全球之媒介研究——學位結構、課程學分制和其他改進中的成分結合在一起,產生了不斷演化的學院校模式。這些都說明了,大學教育本身就是一種全球化教育的縮影。 全球法學教育市場是以一系列跨國法學教育創舉的形式出現的,從不同國家法學院之間的聯合辦學到一國法學院在國外設立分校不等。各種跨境法學教育投資項目包括應用互聯網和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傳輸課程。許多營利型公司和機構已經積極投資于跨國教育,不少傳統大學的法學院也在從事這種活動。 當前,一些高等教育項目的輸出是全球趨勢的標識。少數高聲譽大學在全球一些地方設立了分校,一般都是開辦包括法學在內的熱門專業。在新加坡,有一種很有意思但又不常見的跨國高等教育形式,即邀請一些世界著名大學或其院系,到新加坡開辦項目。那些被新加坡政府精心挑選出來的大學在受到激勵后,前往新加坡辦學。類似地,吉爾吉斯斯坦、卡塔爾、保加利亞和其他國家也建立了一些由美國支持的大學。這些學校基本上源自本地的倡議,與美國的大學保持著密切聯系,一般都得到了美國專家的指導,并且獲得了美國方面的認證。它們使用的教學語言是英語,課程也來自美國。而一些地區由于曾為殖民地的歷史原因,一直以來都會受到原宗主國法學教育機構的影響,如英國的倫敦大學就在香港開設海外法律學位課程,定期安排英國教授來香港授課。 這些聯合辦學的跨國教育機構,使得許多學生可以不必選擇出國的留學教育就能獲得外國法學院的學位教育。但有時候,外國學位課程僅僅是由本地院校“授權”開辦。外國大學出讓其名稱和課程,對當地院校機構或商業公司提供一些(非常有限的)指導與質量監督。新設機構獲得了對本地學生授予外國院校學位的權限。這些授權協議導致了大量的贗品和批評。 英國媒體的一些批評文章尖銳地指出,英國高等院校特別是那些名聲一般的院校,紛紛加入海外教育市場,嚴重地損害了英國高等教育的“好名聲”。與此同時,“買方”也就是付費的海外學生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標準的英國學位,殊不知這些學位實際上不可與英國國內院校的教育水準同日而語。 (二)跨國公司 以追逐利潤為目的的跨國貿易活動,從它產生之日起,在直接推動國家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同時,無形中也充當了國家間文化溝通與互動的媒介,當然地成為了推動法學教育全球化的使者??鐕Q易不僅表現為資本、貨物、技術、人員等經濟要素的流動,也表現為思想觀念、管理制度、交易習慣等文化要素的流動,最終集中體現為全球教育制度的同化,尤其在經濟學、法學等學科上表現最為突出。從法律方面來觀察,國際貿易往往是民事規則、商業制度、交易習慣跨國傳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從世界范圍內來看,越來越密切的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世界經濟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一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甚至可以說經濟全球化不過是自古以來的跨國貿易在空間范圍、交易廣度、交易規模上的擴展,不過是追逐利潤的跨國商人利用現代科技所創造的經濟“奇跡”。 而跨國公司在創造“奇跡”的過程中,發揮了最主要的作用。因此,跨國公司被認為是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器,使經濟全球化形象的代言人。 從1994年到2000年,全球跨國公司由大約4萬家、分公司約25萬家發展到總數6.3萬家,共有國外分公司70萬家。而知識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又導致全球企業兼并的步伐加快。到2000年上半年,全球企業并購總金額猛增至3.38萬億美元,超過了1990~1995年并購總額之和。通過企業兼并,跨國公司的規模也進一步擴大,至2000年末總收入居世界前11位的跨國公司的年收入均超過1000億美元。#p#分頁標題#e# 根據《聯合國世界投資報告2001》的分析,全球跨國公司的銷售收入占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近50%,控制著世界商品和服務貿易額的85%以上,還控制著國際工藝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80%左右和世界對外直接投資的90%以上。 目前而言,跨國公司的產值已占世界總產值的三分之一,這又促使它們推動經濟知識化、全球化的能量大大增強??鐕緸楹文軐Ψ▽W教育全球化產生深遠影響,充當其最主要媒介?筆者認為原因如下。首先,必須弄清楚跨國公司有何能耐橫跨國界闖全球?1、它擁有頂尖科技人才優勢;2、有高超的科技水平;3、有嚴密的協作團隊作戰精神;4、有強大的巨資投入進行科研和開發;5、有及時培訓學習的科研機構組織;6、有嚴格的管理及創新能力。跨國公司上至總裁老板,下至職員,每人每年必須培訓學習1~3個月,一種方式是利用國際互聯網絡遠程性地接受本公司的技術技能培訓;另一種方式是帶有保密性、高級性的高新技術的培訓,職工必須回本公司進行封閉式培訓學習。終身教育、繼續教育、創新教育在跨國公司里體現得淋漓盡致。為此,跨國公司始終保持著技術的先進性、知識的新穎性、經營的靈活性、競爭的強大性和超前性。所以,跨國公司這一經濟全球化的載體越發展越強大,越能顯示出不可戰勝的雄姿。 其次,跨國公司從兩個方面推動了世界經濟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一。一方面,不同國家的經濟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沖突是國際貿易的制約和阻礙因素,益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因而國際貿易的發展必然要求協調和統一世界經濟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長期的國際貿易又使得各國的經濟法律制度不斷地互相碰撞、互相作用、相互影響,這為世界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一奠定了基礎。最典型就是WTO的規則,它的很多規定就是跨國商人間的交易習慣,而這種商業習慣最原初的創造者和傳播者就是各跨國公司。有了這些國際間通行的規則體系,這就為法學教育全球化的推行提供了同一的規則學習內容,使得法律的學習內容不再局限于各自國內的法律體系,為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等課程的開設提供了依據,也為各國法學教育界共同協作研究提供了對象。 最后,市場經濟環境下,跨國公司對人才的需求標準對法學教育的發展自然具有重大影響。跨國公司基于自身貿易發展需要,對其員工水平要求甚嚴。隨著其影響力的加強,它成為吸納法學畢業生就業的一個重要市場。為了推銷出自己培養的人才,法學教育界不得不迎合這個市場的需要來推行這種跨國公司需求的全球化法律人才的培養。以中國為例,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連在一起,成為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一部分,法律服務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聰明過人的外國律師行已經瞄準這個市場,并將以充分的準備前來瓜分這個市場,中國律師行業面臨嚴峻挑戰。 面對跨國商貿,我國律師除了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包括運用計算機處理法律事務的技能在內)整體上極不適應外,還有三個極不適應:其一是有關涉外貿易、金融、保險、證券、電子商務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不適應,而這恰恰是入世之后法律服務的主要領域;其二是運用計算機處理法律事務的技能不適應,未來的法律服務將越來越網絡化,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更多地是通過網絡聯系,律師將主要通過網絡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詢服務;其三是外語(主要是英語)交流能力不適應。 從跨國公司看當今世界法學教育革命的新潮流,終身教育、通才教育已成為新世紀教育最具影響的新潮流,一個重視素質教育、創新教育的大氣候已在全球形成。知識經濟的發展迫切要求全新的人才出現,而法學教育作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必須站在時代的前沿陣地,發揮出新的教育潛力。 (三)英語 英語是21世紀的拉丁語,現在已經成為主導研究和學術的語言。在當前,要進行全球范圍的知識交流,英語至關重要。從即便是那些不使用英語作為高等教育用語國家的教學,到跨國學位課程及其他課程計劃,都是這樣。英語獲得這種統治地位并不讓人驚奇,如果說全球法學教育意味著必須把握英語的話,那么英語就是全球化過程中一個值得分析的因素。 作為世界上最廣泛學習的外語,英語還是非英語國家最廣泛使用的第二語言。英語不僅是當前差不多所有國際通行科學期刊的共同用語,還主導著其他學術領域。大多數國家都很看重其教授在國際科學期刊上,而這些論文基本上以英語為媒介,這進一步強化了這種語言的優勢地位。科學和學術互聯網站點也基本采用英語。實際上,英語成為科學和學術交流的語言。赴英語國家大學留學的國際學生群體規模最大。隨著英語重要性的日益加強,其內部的力量均衡被打破,英語更多地被非英語母語的人們使用,英語不僅僅作為英語母語的國家之間以及非英語母語和英語母語國家之間溝通的工具,還成為非英語母語國家和非英語母語國家的人們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以及一些非英語母語國家內部的人們溝通的第二種語言工具,如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等。 當把英語作為第二種語言的人口超過把英語作為第一種語言的人口數量時,標準英語的概念逐漸被淡化,出現了英語的“多樣化”。英語處于學術交流的頂端、給美國、英國和其他富裕的英語國家帶來了明顯的優勢。而美國則因為其具備世界上最大的學術系統和最重要的英語使用者,擁有雙重優勢。舉例來說,很多科學期刊都是在美國編輯的,這一點也不令人奇怪。這就給美國作者以便利,這不僅表現為他們可以用母語寫作,而且其同行評價體制也是以美國學者所熟悉的語言和方法論來進行的。別人要與他們交流的話,就不得不采用外語,并且要盡量適應這種陌生的學術規范。如前所述,許多地方的學者面臨在國際期刊的壓力,人們認為在“最佳”科學期刊是學術工作成績的必要證據。這樣就使得國際和區域會議逐漸以英語為專用語言,反過來又強化了掌握這門語言的優勢。 總之,英語作為推行法學教育全球化的一個重要工具,在國際學術市場上發揮著不可取代的作用——為各國學者間的學術交流提供語言媒介、學術資源共享提供平臺等等;同時,使用英語,讓那些使用英語的國家取代母語教學的國家逐漸向主要英語國家的學術體系方向發展,這反過來又提高了后者的影響。#p#分頁標題#e# 中國法學教育界目前就普遍認為,國際一流法律人才應必備的條件中,下面三條應是至關重要的:1、接受過嚴格的、系統的學校教育具有扎實的基礎知識,并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2、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內,能密切跟蹤國內外科技前沿課題的進展,并在重大課題上有所創新和突破;3、精通英語,能夠快速閱讀大量英文資料,快速撰寫英文論文,在國際會議上用標準語調宣讀英語論文和講演,在國際會議上聽懂各國代表即席發言和自己作即席發言,用英文著書立說。 在法律實務界,英語作為全球語言,在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時代愈加重要。律師如果不能熟練地運用英語處理法律文書,用英語直接與自己的客戶交流,而仍然借助于“翻譯”,那就不僅搶占不到跨國商貿帶來的法律服務市場,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擠出原有的法律服務市場,那些高級的、報酬可觀的法律服務將被外國律師行壟斷。我國的法律英語教學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已歷經20多年的發展,其學科體系已初具規模。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 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他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F在全國已有近40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層次開設法律英語課程。最早開設法律英語課程的學校是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山大學,中山大學還倡導教師用英語講授法律課程;中南政法學院于1994年成立了“中美律師培訓中心”;西南政法大學率先在其學報《現代法學》中開設了全國惟一的“法律英語”專欄,刊載有關法律英語的教學與研究文章。近年來,外語類核心期刊《中國翻譯》、《外語界》和《外語教學與研究》等也相繼刊載有關法律英語的學術文章。 法律英語這一邊緣學科的教學與研究雖已得到較快的發展,但亦存在不少問題,面臨不少困難。第一,法律英語還有待引起重視。長期以來,法律英語并沒有成為法律人和語言學家共同關注的對象。法學家一心研究法學而不關心語言學的問題;語言學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為何物。真正能操一兩門外語進行法律教學和研究的法學家廖若晨星;能把語言學理論運用于立法、法律解釋和法律研究的語言學家屈指可數。第二,我國法律英語的教學和研究還有待加強。 總體看來,我國關于法律英語的研究還是很薄弱的。諸如法律英語的學習方法、教學方式、課程設計等等缺乏系統的研究成果。在法律英語教材選用方面,各種版本的法律英語教材都是依個人的經驗和觀點來確定選文和編寫體例的標準,而沒有統一的教學大綱和詞匯選用標準。因此,完善法律英語課程設置,在實踐中還有較長的一段路要走。
法學類教學創新討論
作者:李文沛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一、法學教育模式述評及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談論法學教育,必須關注法學教育的模式問題,世界各國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實踐型模式,該模式將法學教育設置于研究生階段,以案例教學、專題研討、模擬辯論為特點;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的德、法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這類國家一般在本科設置法學專業,不要求學生具有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著重對法學理論和立法原理等基礎性知識進行講授。中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陸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來隨著兩大法系的相互學習借鑒,中國的法學教育也吸納了案例(判例)教學等具有鮮明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內容。中國目前的教學模式,是將法學設置為本科、碩士、博士三個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學階段突出基礎理論的學習,而在后面的碩士、博士階段則分情況進行實踐型和學術型人才的深入培養。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學教育雙重任務的失衡導致與法律職業要求嚴重脫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承載著職業精英教育與民眾普法教育的雙重任務,實踐中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都鮮有體現法律職業相關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學究式的理論教學,導致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嚴重缺失,這一問題直接體現在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難上?!?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可以說,法學畢業生就業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應歸于職業技能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