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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盈余管理不但是學術界的研究重點,而且也是監管當局關注的重點領域。本文從盈余管理的定義、動機以及經濟后果等各個方面對國外主要相關研究成果進行整理,并探討了未來的研究方向,以為系統研究我國盈余管理問題提供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
盈余管理;研究綜述
一、盈余管理定義
美國K.Schipper認為盈余管理實質上就是披露管理,它是管理者對財務報告進行干預以謀取私利。美國會計學者W.K.Scott對盈余管理做了如下定義:它其實就是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所表現出來的經濟后果,但企業管理人員選擇會計政策的依據都是企業價值最大化。P.M.Healy和J.M.Wahlen在對大量文獻進行整理回顧時,對盈余管理做了定義并且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同,他們認為盈余管理實質上就是管理層運用一些方法對財務報告進行一些修飾,從而引起了利益相關者做出錯誤性的決策。我國學者對盈余管理也有著自己的理解。魏明海的觀點如下:盈余管理其實就是管理層為了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依據財務報告做出決策,而在編制報表時進行交易構造或者會計選擇的過程。劉峰和章永奎把盈余管理當做是一種有目的的操縱行為,主要是對盈余進行操縱。張祥建和徐晉認為盈余管理首先的在政策法規及會計原則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管理層運用一些手段對盈余信息進行管理,主要是為了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以使企業價值得到最大的優化。結合各位學者的觀點,我對盈余管理有了自己的見解,盈余管理實質上就是經營者在某種利益的驅使下,在法律和會計準則允許范圍內對利潤進行操縱和管理。
二、盈余管理的動機
企業的經營者進行盈余管理行為主要是為了自身利益以及企業價值最大化。在對各類文獻進行回顧時。大致發現企業進行盈余管理主要是為了以下幾大類動機:(1)契約動機,(2)資本市場動機,(3)監管動機。
(1)契約動機。
契約動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債務契約,另一方面是管理層的報酬契約。所謂債務契約動機是指管理者為了降低違約風險而進行的盈余管理。債權人與管理者存在著關系,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資金安全,即為了到期能收回利息與本金,會在債務契約中加上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而這些條款會增加企業的一些經營風險或者喪失一些投資機會,管理者為了迎合債權人的要求或者降低違約風險都會進行一些盈余管理行為。而報酬契約動機是管理者為了自己的利益所進行的盈余管理。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委托關系的產生,在管理層的報酬與企業的經營利潤相掛鉤的情況下,管理層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一些手段或者憑借自己的職業技能對企業的經營利潤進行一些操控,以此來增加自己的收入。
(2)資本市場動機。
資本市場動機主要是企業為了能夠在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或者收購而進行盈余管理,主要是為了迎合分析師對企業的預測以及影響公司的股價。在我國的資本市場,會計盈余數據一直作為判斷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配股、ST及終止上市的處理規定的硬性指標,因此資本市場動機主要包括IPO動機、增發配股動機、避免被ST及終止上市動機、收購動機以及迎合證券分析師預測的動機。
(3)監管動機。
監管動機主要包括行業監管、反托拉斯監管。許多企業由于自身所在行業的特殊性往往會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就像金融保險行業,為了避免受到監管部門的懲罰以及達到監管部門的要求,他們往往會進行盈余管理。在反托拉斯方面,一些研究發現有些企業由于擔心壟斷行為被發現或者受到懲罰,管理層就會有強烈動機進行盈余管理以調低盈余。
三、盈余管理的經濟后果
關于進行盈余管理所造成的經濟后果目前還沒得到一致性的結論,其影響程度也不確定。盈余管理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他不僅會對企業、債權人、政府的決策造成影響,而且還會對投資者以及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
(1)對企業造成的影響。
我們不難發現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不難得出結論:企業適度的進行盈余管理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企業的形象,而且也能增強利益相關者如投資者、債權人對企業的信心。盈余管理主要包括應計盈余管理與真實盈余管理,這兩種行為的操縱方式不一樣,前者主要是管理層在法律與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通過會計選擇來操控企業對外報告的盈余,而后者主要是指企業管理層通過構造真實的交易活動以及控制交易活動發生的時間,以改變企業的實際經營現金流量。雖然盈余管理行為是在法律以及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利大于弊,但是如果不加限制的使用盈余管理行為,不僅會導致管理者決策的機會主義選擇,而且還會對企業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造成不好的影響,當然為了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更加真實的反映,企業適當地選擇會計空間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當企業經營遇到困難時,首先要做的是尋找造成經營不善的原因,從而克服不利因素,改善企業經營能力,提高業績,而不是通過賬面數字的操縱或入賬時間的選擇來提高盈利。
(2)對債權人造成的影響。
債權人與企業簽訂契約主要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債權人在與企業簽訂債務合同時往往會考慮到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存在,加上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往往會在契約中加上一些限制性的條款,如要求企業不得借入新的債務,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如果要進行高風險的投資必須對其進行報備,禁止或者減少鼓勵的發放,對某些財務指標進行硬性的規定,以此來減小或者預防不能收回利息以及本金的風險,當然也是為了防范企業通過盈余管理行為來掩蓋自身真實的償債能力。
(3)對政府決策產生的影響。
雖然我國主要由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準則對企業利益影響越來越大,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越來越民主化,參與主體越來越廣泛,每個企業參與制定企業會計準則的意識越來越強,因此政府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證券監管等規范時,都會對企業是否會進行盈余管理行為進行考慮,如果企業會進行盈余管理行為,那么應該允許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程度有多大,以及是否需要對企業的披露進行更加嚴格的要求等等。當然由于每個行業經營環境的不同以及經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為了讓企業的財務報告更加真實、恰當、公允的反映其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管制者必須允許企業在編制報告時運用職業判斷和會計選擇。
(4)對利益相關者以及資源配置的影響。
由于資本市場并非完全有效,加之我國資本市場的有效性程度比較低以及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企業所進行的盈余管理行為不可能會被完全識別,從而不能真實公允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而那些依據企業對外財務報告而作出決策的利益相關者,會因為不真實的會計信息而做出錯誤的決策,從而影響市場對資源的最終配置,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一國的市場經濟發展。
四、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是在對大量文獻進行整理與回顧的同時,對其研究結果進行總結,主要包括盈余管理的定義、動機、經濟后果等。在對以往盈余管理的文獻進行回顧時,不難發現目前對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動機、經濟后果、計量方法以及盈余管理與公司內部治理的關系上,而對于外部治理機制與盈余管理關系研究甚少,這位以后學者研究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個方向。
作者:史東霞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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