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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文章以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為研究對象,首先對民商法概念進行了闡述分析,隨后分析探討了當下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最后結合問題,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策略,以供參考。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互聯信息網絡的不斷完善,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交流也越來越密切,尤其在各種商業經營活動中體現得更加明顯,信用也因此得到了人們廣泛的重視。當下因信用問題導致很多民事糾紛問題產生,因此有必要通過研究探索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更好地推動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完善,從法律層面上彰顯信用的主體地位,以此更好地推動市場經濟實現穩步順利發展。
一、民商法信用概述
在當下的法學界之中,針對于民商法尚未有一個清晰明確的定義,因此當前在學術領域針對于民商法信用有很多種說法。比如有的學生認為民商法信用指的是與經濟能力相對應的一種社會評價,經濟能力越強,在商業活動中能夠在規定時間內還款,因此整體信用評價也會更高。還有的學者認為民商法信用評價指的是民事主體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所獲得的一種社會評價。針對于民商法信用,應包含兩個重要的因素,一是事實判斷,需要對民事主體的經濟償還能力進行判斷,此外,在一定程度上還應包含民事主體個人的品質、能力等要素,自身具有明顯的客觀性特點。二是價值判斷,具體指的是社會第三方針對于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一種判斷結果,并以此為依據,來確定對其的商業活動合作信賴程度的高低,主要表現為對民主主體授信額度大小的控制等,本身有著顯著的主觀性[1]。從上述表述中我們也能夠充分的認識到,民商法信用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信用是衡量民事主體品德、能力的一種綜合評價。二是信用是社會第三方對民事主體個人資本能力的評價與信賴體現。民事主體在履行相關義務時,具備良好的信用能夠證明民事主體有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與此同時,在實際展開交易活動過程中,信用是合作雙方衡量對方“可信賴程度”的標準,從而更有利于交易風險的降低。總體而言,信用對于民事主體非常重要,做好民商法信用體系立法建設,一是能夠從法律層面上更好地劃分民事活動主體與客體的權利與義務,避免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二是能夠有效減輕地方保護主義所帶來的影響,降低政府對民商活動開展干預力度,充分發揮自由市場經濟調節功能。三是更加有利于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判決失誤的補救,提升民法判決的公平工作性,從而能夠更好的推動相關商務活動的開展,推動交易活動穩步進行,促進市場經濟實現和諧穩定的發展。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當下在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方法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在信用原則方面依然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章制度支持,盡管當下我國民商法律對信用原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體現仍比較少,比如信用變更原則屬于信用原則在某種意義上的合法應用,并且本身也有著較強的實用性,在相關合同法草案中也承認了這一原則的作用價值,但在正式法律文本中,這一原則并未得到有效體現。二是信用原則本身缺乏統一明確的定義,當下針對于民商法信用原則認定,在學術界眾說紛紜,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對信用原則內涵進行了闡述分析,但至今仍未有一個統一、清晰、標準的定義,從而嚴重限制了其應用效果,引發糾紛。三是信用原則相對于其他基本原則,一直處于比較滯后的地位,從而對于信用原則作用價值發揮也造成了不利的影響。
三、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策略分析
(一)注重信用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
如今在我國《民法通則》中,針對信用原則已經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明確了這一原則的法律效用。但如何真正將信用原則的法律效用進一步落實到實踐,在當下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基于此,為更好地凸顯信用原則在《民法通則》中的法律地位,應注重在物權法、債權法等民商法規應用中強調信用原則的作用。與此同時,針對于信用原則的具體應用,還需要各地方企業落實相關的操作措施,促使信用原則能夠真正付諸于實踐。一般企業信用水平的高低,將會對債權人甚至整個商業貿易活動帶來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在信用操作建設方面,需要企業從兩方面著手,一是人員方面,要求企業決策謹慎,注重做好人員工作的協調與平衡,保證相關工作能夠落實到位。另一方面是資產,需要企業注重做好資產的整合,降低資產管理風險,有效提升企業信用建設質量水平[2]。
(二)注重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如今在現代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下,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越來越密切,相應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也顯的愈發重要。因此在實際進行信用法律制度制定時,首先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尊重憲法賦予的個人的權利。尤其是在個人信息收集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信息收集的渠道,保證個人信息收集的公開合理化,究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在個人隱私立法方面依然不夠完善,從而對于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在實際進行個人信息收集時,通常無法避免地會涉及到一些個人的隱私,因此在實際進行了信用體現建設方面,需要提高個人信用體現體系建設的重視程度,比如可以將個人的隱私權利調整到名譽權利范圍中,更好的保護個人隱私權利。與此同時,在進行個人信用信息收集評價時,應賦予個人具備主動的支配的權利,從而自主決定與他人進行隱私溝通信息地點的方式。除此之外,在個人信用體系完善過程中,針對于個人隱私的保護,在立法階段還應通過制定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確保個人享有對自身隱私資料信息知情權利,例如在收集他人的個人信息時,比如家庭住址、電話等沒需要征求他人的同意。同時個人也有權利對自身的隱私信息進行修改。當個人隱私小心遭受到非法盜用,導致個人信用受損,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個人信息非法使用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通常從側面對個人隱私信息加以保護,更能夠推動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
(三)注重推動政府信用體系的建設
在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除了要做好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以及個人體系信用建設,政府作為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注重加強政府信用體系的建設,有效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充分發揮政府經濟發展引導的作用價值,促進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日臻完善。在政府具體建設信用體系方面,需要圍繞政府行為與市場主體,做好相應規范的法律法律建設,有效規范政府行為,促使相關公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提升,提高公務員隊伍綜合素質水平。法律法規可以說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的底線,政府在實際進行市場發展干預時,應注重做到依法行政,在工作開展過程中,應自覺遵守社會信用法則,針對失信行為,需要按照規則制度嚴懲,從而更好地扮演市場調節裁判員的角色,從而為市場主體信用建設做一個良好的示范[3]。另一方面,在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中,政府信用體系在其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完善政府信用體系建設,能夠推動市場經濟活動得以健康穩定的發展。基于此,在實際推動政府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還應注重彰顯政府信用示范引領作用,加強政府公務人員的專項治理活動開展,促使政府行政服務水平得到顯著提升,確保公務人員能夠廉潔從政,保證政府相關政策措施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與此同時,還應引入一些專門的法律手段,有效保障公務人員的信用建設,做好公共權力的監督控制,避免出現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現象,從而更好地推動政府信用體系建設。
四、總結
綜上所述,做好民法商業體系建設,能夠在法律層面上,實現民事活動主體與客體的權利與義務劃分,避免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還能有效降低地方保護主義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充分發揮自由市場經濟調節功能。因此需要充分了解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一些針對性措施,從而更好地促進民商法體系不斷完善發展。
參考文獻:
[1]楊麗.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職工法律天地,2016(20):23-24.
[2]崔香涵.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新西部,456(29):80+116.
[3]賈蕊.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中國商論,2019(16):147-147.
作者:劉國光 單位: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