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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的信用體系對全球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信用體系使市場主體交易行為更加便利,除了把預期正式制度確定下來外,也能夠使交易信心得到明顯增強。因此,應明確民商法中信用定義及構建信用體系作用及價值。文章簡要論述民商法信用定義及特征,對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方法加以探討,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評估性
在民商法中,信用的界定依托當事人義務履行情況進行。一旦當事人簽訂合同、許下承諾,其就有責任償還債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民事行為主體還要明確對方信用情況,便于風險規避。由此可見,誠實信用不僅能夠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還能夠幫助個體樹立正向的價值觀。
一、民商法信用定義及特征
(一)民商法信用定義
法學領域未對民商法信用作統一規定,其社會評價主要來源于民事主體經濟能力。民商法背景下,信用體系的作用在于對民事主體償還能力進行判斷,并將其作為評定民事主體資本、品德、償還能力的主要依據,客觀真實。價值判斷即評價民事主體相關信息、償還能力等,信用價值具備濃厚的主觀色彩。民事主體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履行相關義務,具備償還能力。民事主體還要在不違反法律情況下,對合作者的信用問題,進行評估,把交易風險降到最低。民商法的信用定義指綜合評價民事主體義務履行、索賠償還能力及是否信賴。
(二)民商法信用特征
其一,信用決定能否進入市場。個體信用程度會影響其資質、經營范圍等。當前市場競爭激烈,企業具備足夠資質,才能夠參與大型項目競標,以免因信用問題,引發惡性事件。發揮信用體系優勢,規范市場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幫助人們樹立正向的價值觀。其二,信用具備評估特性。申請銀行貸款,需要進行信用評估。發揮經濟功能特性,以貨幣形式,衡量其價值。公司轉讓、合并中,信用作為公司財產組成存在。嚴禁損壞他人商業信譽,否則予以經濟賠償。其三,信用是一種可量化信息。多元信息環境下,交易結束后,會產生民事主體信用記錄,具備信息特性。主張誠實信用,可平衡雙方利益,當事人自覺履行權利和義務,法官公平工作開展司法活動[1]。其四,信用具備雙重功能。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把民商法信用體系建立起來,能夠保證誠實守信、公平交易。交易雙方可在較短時間內,獲取對方真實信用信息,發揮信用交易優勢,減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營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同時,民商法也有助于各主體和諧關系的構建,維護雙方利益,保證交易安全。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方法
(一)強化誠實信用原則
依據市場背景,把完整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起來,實現市場體制創新和改革。倘若在交易活動中,信用缺失,會對市場網絡產生不良影響。因此,需要依托法律優勢,對信用體系加以完善,保證社會效益。外部交易環境復雜,在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信用系統不可或缺。將信用體系和法律制度融合起來,在與民商法有關的經濟領域滲透誠實信用理論。規范民事法律時,明確界定民事主體責任和義務,使當事人能夠嚴格執行法律,做到誠實守信,構建平等的經濟競爭環境及完善的司法經濟制度。
(二)注重信用權確立
當前,市場競爭環境激烈,企業謀求快速、穩定發展。倘若無法保障信用,會受到世界貿易組織、其他國家的抵制、懲罰。大融合環境下,在民商法中,對該理論原則進行滲透。與此同時,市場主體還要對各信用領域進行綜合考量,把企業信譽樹立起來,依托多元方法,保持各主體利益均衡。
(三)構建各信用主體體系
構建企業信用體系,消費者理智選購產品,不受同類企業違規行為干擾。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時,要保護個人隱私,為個人提供安全的信息獲取渠道。個體可修改信息,法律要制裁非法獲取他人信息的行為。倘若權利受到侵害,可獲取法律性補償。通過更新法律法規內容,或者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對信用信息隱私權進行確立。該背景下,一定要尊重人權,保護個人隱私[2]。例如,經當事人許可,方可合法獲取信息,并且,當事人能夠查到信用信息獲取渠道,可自行修改。平衡協調各市場利益主體,關注公司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倘若失信,將很難實現公司女治理目標。明確區分資產和資本這兩個概念,明確二者之間的差異。采用正確的方式,優化公司信用,并對法定資本使用進行延續,便于企業良好信譽確立。在法律法規視角下,對民商法信用體系加以完善,從根本上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三、結束語
綜上,在社會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信用的作用和價值不容忽略,其既是一種法律意識,也是一項道德理念,使各經濟主體在交易、合作過程中相互信任,有助于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結合社會背景及企業發展情況,靈活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突出誠信作用,確保各市場主體信用體系更加完善,營造良好、健康、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維持社會秩序,凈化交易環境,為企業開拓廣闊的競爭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周航.關于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構建問題探究[J].呂梁教育學院學報,2017(02):35-36+44.
[2]陳昊文.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法制博覽,2016(17):34-35.
作者:趙永康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