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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新時期的到來,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到了新的階段,民商法是和國民生產生活緊密聯系的一種法律,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調整。所以,非常有必要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并對新時期的民商法信用體系進行建立。本文將對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進行研究。
關鍵詞: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誠信不只是我國的傳統美德,還是市場活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準則。然而在現階段的市場中,出現了非常嚴重的誠信喪失現象,造假事件和詐騙事件多次發生,并對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為大眾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不便之處。因此,需要國家盡可能把誠信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通過法律手段約束不誠信的行為,推動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一、現階段民商法的信用體系構建的現狀
在社會發展的背景下,我國逐漸加強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然而在具體的構建過程中還是會出現一定的問題,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對民商法信用體系進行構建和完善時,會出現很多影響其發展的因素,我國民商法的信用體系在構建中出現很多問題。第一,在構建信用體系的時候沒有形成完善的準備,社會不能統一信用原則的定義,并沒有形成比較明確的和合理的以及權威性的解釋。毋庸置疑,業內對于信用原則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多的,關于信用價值的闡述也比較多,然而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民商法當中所提出的信用原則在界定上也比較模糊,導致信用體系在構建與完善上存在很大的問題;第二,不具備信用體系構建的意識。一般而言,主要是指,出現比較嚴重的失信事件以及嚴重的信用危機時就會主動地對原有的信用體系進行彌補,不注重諸多內容的避免;四是,缺失個人的信用體系,出現嚴重的信任危機。多見于一些個人信用體系缺失表現為:一些延期支付的行為,當事人缺乏償還能力,不能按時償還,或者是貸款手續但是沒有償還消費產品。這樣一來,就會導致市場非常紊亂,不能平穩的發展,因此,要加強重視。
二、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對策分析
我國所制定的民商法當中,非常廣泛的一個詞匯就是信用,并未對其進行明確地界定,是依靠大眾的自覺遵守實現的。在民商法當中可以對信用進行淋漓盡致的展現,利用商品進行表現,同時,還展現了自身的實踐意志。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商業市場對于信用的轉化已經成為隱性的一種資本,由于企業的信用比較好,就可以帶來更多的投資和顧客,有助于企業的不斷發展和內部的協調。民商法當中所提出的信用主要是指信賴并評價民事主體,同時,其中的信用還是指民事主體所要履行的所有義務。總而言之,我國商業市場當中,構建信用體系是非常復雜的,由于不能明確的對信用進行界定,實現的時候總是會出現一定的阻礙,然而信用體系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我國的發展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對信用體系進行構建,大眾要明確信用民商法的概念,提升民商法的法律地位。民商法還是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部門法,內容的制定就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特征。民商法下面的信用體系,主要對民事主體本身的償還能力進行判斷,評定民事主體中的資本和能力以及品德,具有很強的客觀性。民商法信用特征可以劃分成四點,即信用決定其能不能進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信用的評估性特點;信用的可量化特征;以及信用本身的雙重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加強構建企業的信用體系
對于企業來說,這是重要的一個信用主體,其構建企業的信用體系,是民商法的信用體系在完善過程中的主要內容。市場活動開展的過程中,企業不但能夠行使權力,同時,還要對義務進行履行,該行為都是在針對性的法律制度上產生的,同時,還會通過法律,對欺騙違約的缺失誠信的行為有效制裁,進而引導企業的行為,并將社會發展推向正確的方向。因為企業信用和債權人與利益相關人之間的利益是緊密聯系的,同時,是由企業自身的償債能力與義務的履行能力所決定的,所以,企業構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兩種能力所帶來的影響,即“人”和“資”。所謂“人”,指的是企業內在的一些利益主體,因為企業機關人的信用和自身的整體信用之間是相互關聯的,所以,構建的時候,企業要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承擔,確保各自利益的均衡。所謂“資”是指企業的靜態資本與動態資產,構建信用體系時,企業必須善于優化資產信用,有效地結合法定資本和資產信用,有助于構建資產的信用體系。
(二)提升信用法律的地位
一是,明確地規定民商法各方應盡的義務和應該履行的義務;二是,政府發揮指導性作用,通過各種措施,消除地方性的保護主義;三是,建立司法救濟的制度,讓市場所有方都可以參與裁量;四是,完善的時候,應當明確界定信用概念,讓民商法的信用法律地位可以明顯地提升。
(三)加強構建信用權
對民商法信用體系進行全面構建,有助于信用權的有效構建。以前,由于不能充分地認識信用權的構建,使得信用只是一紙道德品質憑證,導致失信問題嚴重出現。這一背景下,構建民商法的信用體系時,要有效地構建信用權,通過這一方法對信用法律的地位進行穩固。對信用權進行建立的過程中,必須與法律法規之間結合,有效地聯系其與人格權,將融入在人格權中,并明確信用定義以及主體:法人、自然人都享有信用權,要在一定的范圍中行使。屬于一種人格權表現,信用權行使的過程中,必須接受全面有效地監督,降低由于信用權所導致的市場糾紛率。與此同時,還要加大力度構建信用權,有助于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讓市場經濟的秩序獲得有效地維護,有助于信用體系和利益體系的結合以及發展。
(四)加強政府的引導
信用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政府必須加強引導,發揮各個職能。開展市場活動的過程中,發揮自身的宏觀調控作用,推動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政府工作人員需要明確信用價值,清楚信用價值的意義,將信用上升到法律中,運用相對應的對策,促進信用價值的提高,并對政府信用價值進行維護;除此之外,我國政府部門需要對相關工作進行更有效落實的過程中,關注信用體系的構建效果,與此同時,建立一個健全的政府引導體系,發揮政府的引導性,有序地對市場的經濟活動進行開展,推動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人民群眾的基礎道德之一就是信用,同時,還是對市場制度進行維護的重要保證,不管是企業所開展的經濟活動,或者是個人做出的經濟行為,都必須在信用原則基礎上進行。但是,我國還是應該構建民商法的信用體系,促進信用法律地位的提升,建立信用權,從企業和個人角度上完善信用體系,與社會發展的信用需求相滿足,通過法律體系進一步引導社會向誠信化的趨勢發展,并且要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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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曉雅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