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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弱強制性的行政約談已成為當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方法,符合深化改革、實現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要求,在行政執法領域引起了關注和重視。本文從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出發,探討行政約談的相關問題及其在無線電行政管理中的實踐運用。
關鍵詞:行政約談;事中事后監管;弱強制性;無線電行政管理
1行政約談的概念
隨著在稅收征管領域的率先興起,弱強制性的行政約談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管手段已被各行業的主管行政機關運用于行政管理實踐當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到目前為止,業界對行政約談的具體定義尚未達成一致。要將行政約談正確運用到行政管理實際工作中,對其進行明晰的界定十分必要。立足行政執法的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厘清以下幾點對行政約談概念的把握有著重要意義。一是行政管理實踐中的行政約談具有弱強制性。當前,對約談進行規范的立法位階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是規定針對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或已經出現輕微違法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行為進行行政約談,一般要求行政相對人進行整改,故帶有弱強制性。而對于向行政相對人開展的一般性的沒有特定針對性和目的性的宣傳、指導等行政活動,在實踐中一般不采取行政約談的方式。二是行政約談能達到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果。行政約談作為行政主體實施的弱強制性行政行為,對具有違法傾向或輕微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一般能較好地促使其采取措施來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或對違法行為進行改正。通過這種方式,行政主體能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行政相對人能及時避免可能因違法行為招致的行政處罰;將可能因實施行政處罰導致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緊張對立關系消于無痕;更重要的是能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三是行政約談需要明確行政啟動條件。對于有證據顯示,行政相對人有輕微違法行為但又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行政主體絕不能坐視不管,等待危害程度加劇達到處罰程度后再實施行政處罰。而是應當按照所掌握證據的情況進行評估,如果評估認為行政相對人沒有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違法行為或危害后果的,就應該主動介入處理。此時就可以用行政約談的方式對其進行宣傳教育、預防管理、弱強制性的警示和告誡。四是行政約談需明確后續轉化條件。對違法行為已經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不能以約談代替處罰,必須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否則就是行政主體的失職。同時,筆者認為在行政約談中形成的約談記錄等文書,只要符合執法文書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可以運用到后續的其他行政程序中。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行政約談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相對人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和已經出現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輕微違法行為,以約定談話的方式進行宣傳教育、預防管理、弱強制性的警示和告誡,用較小的行政、經濟和社會成本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種行政行為。
2行政約談的一般程序
(1)啟動階段
行政約談一般由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啟動。由內設機構根據初步掌握的證據情況,按照對可能違法或輕微違法的跟蹤評估情況,確定是否啟動行政約談。確定啟動后,提出約談申請,報請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承辦的內設機構應確定約談對象、原因、事項、約談組織形式和參加人員,擬定約談提綱;同時,通知約談對象,制定下發約談通知,并告知約談對象應享有的權利。
(2)實施階段
一是要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公務證件,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應當讓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兩人以上的公務人員作為約談人,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二是必須保障行政相對人在約談中的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回避、陳述和申辯、聘請律師和專業人士作為顧問參與約談等權利。三是向行政相對人通報其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詢問和證實有關情況,向其進行宣傳教育,共同商議解決問題的方法。四是對于行政相對人出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核實澄清;對可能存在違法傾向,依法不應行政處罰的,通過與約談對象共同分析問題,提出建議,遏制違法行為的產生;對違法行為和后果輕微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要求約談對象自查、整改。五是要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文書。對于約談中形成的約談紀要、約談記錄等文書,都要求參與各方簽字確認,行政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公務人員參與并簽字確認,行政相對人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授權的其他人簽字確認,便于作為日后自覺履行義務或后續處理的依據。如果后續需要啟動其他行政程序,這些文書符合構成要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后期
一是要做好回訪、備案、評估、監督等工作,在約談后應給予行政相對人進一步的指導和幫助,督促其早日完成整改。二是約談失敗或達不到整改要求的,應及時啟動其他行政程序。對于約談中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沒有違法或違法傾向,但現有證據不支持的;無故不履行約談中達成的協議,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違法行為或危害后果沒有得到及時有效遏制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啟動其他行政程序。三是完善約談監督程序,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機關內部監督,紀監委監督,被約談人監督,媒體、社會監督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的,應將行政約談信息向社會公開。對行政約談的啟動、實施、后期等階段進行全面監督,防止辯訴交易化、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等行為。
3行政約談在無線電管理中的運用
(1)無線電行政管理所面臨的困境
一是當前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人員少,在全國范圍內也只設置了國家、省兩級管理機構,設區的市只是派出機構,縣級以下無管理機構。面對無線電臺(站)設置點多面廣、無線電干擾頻發、電磁環境日益復雜、頻譜資源更加稀缺等實際情況,要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極為不易。二是無線電管理工作專業性較強,同時也對實際或潛在的管理對象、設臺用戶等提出了相應的專業要求。免于授權、備案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用戶,以及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使用者等,則更加難以具備無線電專業技術知識,對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也可能不甚熟悉。因此,對他們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輕微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行為進行管理也是一個難點。三是對于同一用戶大量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不同用戶設置使用同一類型的無線電臺(站)的情況來講,更有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輕微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違法行為,需要高度重視并予以規制,否則有可能對無線電管理秩序產生較大危害。
(2)行政約談可成為無線電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被賦予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權力。按照“放管服”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如何能在使用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強制性措施之前,消除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輕微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違法行為,有效降低經濟和社會運行成本,是擺在無線電管理機構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基于本文對行政約談的概念探析和運用程序分析,考慮到其具有弱強制性,能以較小行政、經濟、社會成本達到行政管理目的,啟動、實施相對靈活快捷等特點,筆者認為如果能較好地運用行政約談手段,將為打破上述困境提供一種可行的思路。
(3)行政約談的適用場景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和具體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在以下情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行政約談。一是對可能產生危害后果的情形。對于合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因設備故障或其他非主觀故意原因造成技術指標不符合要求,以及非無線電設備輻射有害無線電波,但尚未干擾到其他合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可對其進行行政約談。在實踐中常見于某一大量設置使用無線電設備者,例如公眾通信運營商或廣電企業等。在抽查抽檢中發現他們合法設置使用的相同類型批次無線電臺(站)有設備故障、老化、技術指標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時,可通過行政約談,要求其全面開展對所設置使用無線電設備的自查自糾,針對此類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同時給予技術輔導。對不同用戶設置使用類型相同無線電臺(站),或開展同類無線電業務活動的,可以針對同一問題,邀請全部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相對人進行約談。例如,針對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可能出現的問題,約談業余無線電協會的負責人和主要骨干,并要求他們將約談中的要求傳達給全體會員。這樣可以有效減少同類干擾事件的發生,極大地節約無線電管理行政成本。二是對《條例》中規定責令改正是其他行政處罰前置程序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條例》第73條、第75條、第77條、第79條等都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先行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才實施其他行政處罰。這些規定為行政約談的實施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空間。在實踐中,可以在對行政相對人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的同時,根據需要對其進行行政約談,向其宣傳《條例》規定,進行技術輔導,要求其就同類問題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并告知如拒不整改將造成嚴重后果。這可以讓行政相對人高度重視問題的同時,也得到及時的技術輔導,便于高效地糾正問題。三是對應當取得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或法律明確予以禁止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不能以約談代替處罰。對這類情況的規范,《條例》第67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5條、第76條、第78條等都有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
[1]虞天一.行政約談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14
[2]丁丹丹.我國行政約談行為初探[D].安徽大學,2012
作者:杜曉丹 單位:貴州省工信廳遵義無線電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