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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打造成為其增強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抓手。對信貸業務開展具有實效的風險管理成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從法律視角分析信貸業務中的法律風險表現形式,并提出銀行應將法律思維的“四有”邏輯貫穿到信貸業務全流程,從而實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重點應當實現對還款義務人有效資產的有效控制,以期防范并妥善處置不良貸款,做好資產質量管理工作。
關鍵詞:信貸風險;法律思維;有效資產;有效控制
一、法律思維與法律風險概述
法律思維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是一種人性惡的思維;是一種求實的以尋求利益為目的思維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維邏輯為法律主體間有關系、有義務、有責任、有能力。筆者將其簡稱為“四有”。銀行應當運用法律思維中的“四有”邏輯對信貸風險進行開展管理活動。
二、信貸風險的法律表現形式
1.合同法律風險。(1)主體風險。銀行與缺乏簽約資質的主體訂立借款或擔保合同,導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單獨與未成年人簽訂借款合同;再如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單位簽訂擔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設施設立擔保或以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他人債務設立擔保等。(2)客體風險。客體風險,尤其體現在擔保法律關系中。表現為抵質押物不符合法律規定;抵質押權存在其他權利限制,如留置權、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等。(3)內容風險。銀行對法律規則的錯誤理解而修改合同內容致銀行處于不利地位,如根據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將夫妻共同借款變更為夫或妻單獨借款;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對應關系;誤將連帶責任保證約定為一般保證;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效力認定約定不清等。(4)操作風險。合同非本人簽字;合同遺漏或錯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額、幣種、利率、罰息、復利等;未及時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權利公示,導致權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權利質押未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5)行政司法風險。不同的行政司法機關對事實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為,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對最高額的認定標準,采信“本金最高額”說的法院認定擔保人應當對最高額本金及相應的利息費用承擔擔保責任;采信“債權最高額”說的法院則認定無論是本金還是利息或其他,總額不得超出最高額。2.有效資產控制不到位,履約保障不足。銀行對還款義務人有效資產控制失效,成為信用風險化解的障礙。具體表現為:未核查資產的權屬及權利負擔;未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貸后管理中,未嚴密監測資產權屬及其權利限制的變化;貸款風險處置階段未對資產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時效節點管理不到位,債權完整性受到威脅。在借款及擔保法律關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時效節點包括訴訟實效與保證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債權人的權利請求無法得到法律的強制力保護。超過保證期間,債權人未提起權利主張,將喪失對保證人的追索權。4.信息不對稱,權利缺乏行權基礎。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在銀行維護債權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究其原因,主要為貸后管理未實現精細化,對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采取各類手段轉移資產逃廢銀行債務的信息未進行有效搜集,導致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權基礎缺失,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形同虛設。5.不當緩釋,雪上加霜。信用風險緩釋是銀行進行信用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但在緩釋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往往風險管理效果事與愿違。如貸款展期未征得所有還款義務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約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貸款導致新發放貸款脫保等。6.毀滅性清收,執行困難。信息的不對稱,銀行對借款人財產線索的缺失,常導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認定為無還款能力。抵質押物風險的存在導致押品處置難度大、成本高等現象頻頻出現。上述因素的綜合,最終影響銀行債權的全額實現,常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
三、法律思維在信貸風險管理中的運用
1.樹立全流程法律風險控制意識。銀行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定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即使在我國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線。銀行信貸風險管理者必須樹立起法律風險管控意識,將實現法律風險的精細化管理貫穿于信貸業務的各個環節。2.加強法律思維培訓,提升法律技能。對從業人員開展培訓,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銀行從業人員法律培訓的思路應當是通過對具體法律條文與案列的學習,逐漸培養法律思維;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培訓方式應當實現多樣化,追求培訓實效。培訓對象應逐漸習得并有效運用法律思維開展工作。3.以法律思維執行各項風險控制制度。“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將貸款流程劃分為貸款申請、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與處置九大環節。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也應從這九大環節著手,梳理各個環節的法律關系,運用法律思維明確各個環節的法律風險控制要點,制定并執行相應的法律審查和法律風險管控制度。4.運用法律思維做好有效資產的有效控制。銀行對還款義務人有效資產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資產的狀態,包括事實狀態和權利狀態,目的是核實資產的有效。對資產事實狀態核查應堅持“親見”原則。對資產權利狀態核查,應以法定的權屬確認標準予以判斷。在信貸流程中,涉及到資產核查主要有四個階段,貸前調查資產為信貸決策提供依據、貸款支付前核查資產確保放款條件、貸后管理關注資產變化、貸款清收查找資產以保障債權。(2)“控”即針對“查”到的資產采取措施,目的是實現管控的有效。對資產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過擔保性權利控制,如設立抵質押權。二是通過財產保全即申請查封、凍結、扣押等司法措施進行控制。對有效資產的及時保全對于銀行貸款回收有著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一般來說對財產首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人獲得處置資產的優先權;若債務人為企業,財產保全措施的及時性就更為重要,甚至決定債權受償順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債權人有權收取保全財產的孳息用以歸還債務,如收取房屋租金。5.運用法律思維做好不良貸款處置。(1)做好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管理,確保債權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斷訴訟時效的行為應當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發生,且相關權利請求金額應當是債權余額,防止中斷效力僅僅及于部分債權。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或保證期間的貸款,銀行仍應當以積極的態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釋對超過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積極查找有效資產并及時加以有效控制。銀行要充分發揮各方面力量,通過專業律師介入、法院協助等方式從信貸檔案、貸后管理獲取的義務人交易對手及相關憑據、征信等材料中挖掘義務人財產信息,并申請法院對查到的財產及時采取保全措施。(3)選用適當程序,防范程序風險。筆者認為,在各種法律程序中,實現擔保物權及破產程序應當慎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啟動,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結、債權數額不確定而導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審理其他程序,進而導致后期發現的責任財產無法及時執行。破產漫長的程序勢必影響貸款回收的及時性。(4)合理選擇責任財產清償順序。清收應優先處置非抵質押財產后處置抵質押財產。同時,銀行的清收工作必須將成本節約納入清收策略綜合考量。如對于義務人處置難度大、成本高的資產,可考慮通過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償還貸款。
四、結語
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應當運用法律思維,識別信貸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處置等各階段的法律風險,通過擔保、保全措施等實現對義務人有效資產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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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志華 單位:郵儲銀行綿陽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