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反思,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本文以商品(包括營利性服務)的生產規律為依據,將市場經濟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產品生產中的不正當竟爭行為與市場營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大類,劃分二者的臨界點是:產品的生產活動已經結束、與銷售有關的活動已經開始。在此分類基礎上,以市場營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研究對象,分別對其含義、特征、理論分類、價值取向、研究的意義、與產品生產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及有關立法建議作了較為詳盡的論述。另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與之伴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日益增多。那么今天,我們也是就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思考來進行探討。
關鍵詞:商品銷售;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思考
不正當競爭行為[1]就是各類行為中的商業賄賂行為、低價傾銷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附條件交易行為以及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的立法與理論界己論述較為完備,而原本銷售行為、非法傳銷與以制造商或批發商身份銷售商品的行為以及不正當比較廣告行為則是現行法沒有規定的,本文對其予以詳述并表達了自己的些許觀點。另外,對于市場營銷活動中出現的低毀商譽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于不便劃入上述各營銷策略之中,筆者將其歸為“市場營銷中其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類,且由于現有學說對其論述己較為完備,在此就沒有述及。那么下面,我就自己的相關研究,來談一談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思考。
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含義的理解
在討論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思考之前,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2]。在外國學者看來,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利用一些欺詐的手段出售商品,從而使對方的商品經濟受到一定的打擊。而也有學者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在商品銷售過程中違反誠信經營的法則來出售商品。在中國,人們對于不正當行為的定義也表述不一,有的學者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牟取利益,也有學者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損害國家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總而言之,在當前的社會市場經濟中,人們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但我們可以大概的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一種存在于社會市場經濟中的以損害他人利益、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
在討論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之后,我們要對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具體的探討。也就是說,在商品銷售的過程中,到底哪些行為才是違反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當前世界的競爭法理文件中普遍認為,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著以追求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同時違反商業道德和誠信的原則,并且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就稱作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行業壟斷的問題,在我國競爭法理論界就認為,商業壟斷以及超高定價的行為就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特征
(一)過程的特定性
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問題,一般存在于商品流通的這一階段。也就是說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一般存在于商品銷售中的某一特定過程,具有過程的特定性。
(二)侵害對象的特殊性
前面我們也曾說過,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都是以傷害他人來為自己謀取利益的過程。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經營者的利益,有的則是傷害消費者的利益,但不管怎么樣,這兩種行為對于競爭者和消費者來說都是極為不利的。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他們所侵害的對象是具有特殊性的。但無論如何,都表現在侵害他人的利益為主,而自己則是受益的一方。
(三)不正當目的性
在商品銷售的過程中,經營者之所以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謀取最大的利益,同時將其他競爭對手排擠出去。可以說,這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個重要的法律特征。
(四)違法性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針對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一項法律規定,那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再帶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人在商品銷售的過程中,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出售商品謀取利益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
在前文中,我們闡述了有關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一些行為,有一些是被當前國內外學者所提及的,還有一些則是上會被論及的。那么,在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又是什么?今天,我們會就德國不正當競爭法為參考,對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出一個認定標準[3]。
(一)經營者
前面我們也是說過,在商品銷售的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都是來源于經營者,他們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排擠競爭對手,從而獲取利益。在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中規定:任何主體以競爭為目的進行商業交易,則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就是說明,德國法律一般是以商業貿易和以競爭為目的來限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心理標準,但并非所有的行為主體,都是在商業貿易中以競爭為目的作出相應行為的。所以我們一般認定,德國法律中的行為主體,就是經營者。
(二)實施了違反法律與善良原則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利用一些欺詐、狡猾的手段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事實,它也是我們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直接的外在表現。當然,所有的這一切都建立在雙方有商業交易的基礎之上,這是我們判定商品銷售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客觀條件。在德國,學術界與司法判例一致認為,應從最廣泛的含義上來理解商業貿易這個概念。任何一項以商品銷售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并且發生在商業領域,都屬于商品銷售的過程。但一般認為,商品銷售的過程應該具備獨立性與對外性兩項基本客觀條件。所謂獨立性,就是商人不能脫離企業獨自進行商品銷售,并且實施損害他人經濟效益的行為。而對外性則是企業內部之間的商品銷售行為,對于其他的人來說也是可以識別的。
(三)造成了利益損害
在商品銷售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傷害的不僅僅是競爭對手的利益,還包括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所以在法律規定中,我們一般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損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才購成不正當競爭,這也是我們判定商品銷售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個必須條件。但在當前的社會市場經濟中激烈的競爭本就會對競爭對手造成一定的損害,所以,國內外學者一般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都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對他人造成較大的損害,才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4]。
五、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構思
商品銷售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我們就需要通過立法來進行監督,本文認為,為了有效地抑制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制定相應的條款和法律法規。這里我們要求這些條款和法律都能有詳細的例子,說明這樣便于司法人員判定期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避免了法律過于死板。同時,我們也要求法律應該更側重于對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維護,同時要明確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的民事和刑事等責任,以便在司法判定中更好的判定起責任。
六、結語
以上,就是我對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思考提出的幾點我自己的看法,但在實際的商品銷售過程中,我們還是要根據經營者與競爭者之間實際的商品交互往來和交易行為來判定是否存在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總而言之,在商品銷售的過程中,我們一般認為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善良的原則,同時還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當前國內外市場經濟中,對于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立了相關的法律來抑制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們便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判定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總而言之,本文就商品銷售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思考進行了一番探討,希望對各企業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唐靜靜.數據利用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制實證研究[D].鄭州大學,2019.
[2]陳東.電子商務環境下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J].法制博覽,2019(18):235.
[3]史凡凡.商標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分界———清華大學與天津市某區小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J].中華商標,2019(06):70-72.
[4]楊宇航.論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中的“利益衡量”———以視頻貼片廣告屏蔽為例[J].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02):50-56.
作者:陳婉婉 單位:福建均融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