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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輿論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網絡輿論可以遏制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對網絡上魚龍混雜的輿論不進行必要的規制,消極的網絡輿論將會妨礙司法公正。本文從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為切入口,探討了網絡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如何構建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網絡輿論;司法公正;監督機制;良性互動
當今社會,往往一些案件還未來得及進入司法程序,網上便已議論紛紛。有的網民僅僅就事件本身發表一些自己的個人見解,但有的網民卻直接進行道德綁架自定裁判。網絡上就案而發的相關評論哪些是事實,哪些是謠言,很難辨別:辨別成功,有利于很好地還原事實本身,維護相關民眾的切身利益;但是一旦辨別失誤,就會對事件本身造成誤解,繼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正確地運用網絡輿論這把雙刃劍,對于穩定社會秩序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都具有深遠意義。
1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概述
網絡輿論,是社會輿論大框架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是通過網絡傳播的民眾對現實生活中所涉及的相關熱點事件所發表的極具影響力的言論和觀點。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權運行中,各方因素均達到相對理想的形態,是現代民主政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不斷發展的動力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保障。
2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2.1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影響
2.1.1監督司法運行,預防司法腐敗
網絡輿論影響的范圍廣,傳播速度快,很多腐敗案件往往都在媒體的曝光下進入民眾視野,經過網絡輿論傳播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從而起到打擊犯罪腐敗的目的。
2.1.2提高司法隊伍的業務能力
公民享有輿論監督的權利,與此同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必須接受社會及網絡輿論的監督,新聞媒體報道的強度越來越大,案件的跟進和報導無形之中將司法活動放置在“陽光”下進行。
2.1.3不斷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規,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網絡輿論一般都是網絡媒體及網民對社會上熱點案件的討論,進而發現現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過一些部門法的修改、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從而對法律進行不斷的完善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步伐。
2.2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
2.2.1監管不當會造成謠言四起,違背“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當今社會,新聞媒體報道魚龍混雜,大量謠言不絕于耳,混淆視聽,事情的真相往往難以辨別,一些錯誤的輿論不免會對司法機關形成一定的誤導,導致錯誤的判斷,從而違背“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原則。
2.2.2規制不力會造成道德綁架,違背“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網絡媒體、新聞報道往往在法院最終判決前就對案件進行個人片面的價值判斷的報道,公眾畢竟不是專門從事法律的工作者,不管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評判標準往往是道德而非法律,具有很強的情緒性和隨意性[1]。
2.2.3不實的網絡輿論會導致司法機關權威性和獨立性受到挑戰,影響司法公正
輿論不是真相,網民素質參差不齊,教育程度高低不平,案件一味地受制于網絡輿論,會造成民眾對司法機關不信任,公信力降低,導致司法機關權威性的缺失。獨立性是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而在網絡輿論肆意泛濫的大環境下,司法的獨立性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道德綁架、輿論審判,帶給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巨大的社會壓力和輿論干擾,造成法官很難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裁判。
3網絡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
3.1網絡輿論自身特點是影響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
網絡輿論的特點多元,不同的特點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不同,網絡輿論的開放性、消息的及時性、涉及內容的廣泛性等特點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司法公開,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但是網絡輿論具有兩面性,它自身還存在一些特點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司法公正產生消極影響,如網絡輿論的突發性、片面性、隨意性等特點。
3.2追求價值目標的差異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
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既包括程序的合法,也包括結果的合法。而網絡輿論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則是滿足公眾的原始正義感,容易被不實報道和具有煽動性的觀點蒙蔽而出現非理性的情況。兩者之間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差異性直接決定兩者思考問題的出發點、立足點存在明顯區別。
4促進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
網絡輿論所倡導的言論自由和司法審判活動的公正、獨立是一對棘手矛盾體,但并不意味著矛盾不可調和,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既有利也有弊,這就需要我們認真地思考應該如何趨利避害,平衡二者之間的矛盾[3]。
4.1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
4.1.1充分發揮網絡輿論的積極影響,最大限度地實現“陽光”審判
審判公開不是一時的公開,也不是一部分的公開,而是全面公開案件資料及審判過程,這樣就可以給網民提供第一手案件資料,取得網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在相關案件審判結束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已經生效的案件裁判文書,讓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網絡輿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作用。
4.1.2努力避免網絡輿論的消極影響,多方位應對質疑及外界干預
隨著網絡輿論的不斷發展和傳播,司法活動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辦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僅要能夠熟練掌握并能靈活運用相關法律知識,還要尊重法律的權威、保持司法獨立、擁有法律思維、遵循司法原則,所以一方面要不定期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心理能力和業務能力考核,不斷提高司法審判過程中的抗干擾能力和獨立審判能力。另一方面變被動為主動,善于利用公眾網絡平臺引導輿論走向,多方位應對質疑及外界干預。
4.2構建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監督機制
4.2.1加強立法,善于用法律制度規制網絡輿論
近些年,雖然中國已經制定了很多關于網絡輿論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還是不夠完善,特別在網絡信息自由和互聯網安全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所面臨的困難主要有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較低等。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加快立法,通過制定和完善網絡信息自由法、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用法律法規監督網絡新聞媒體的輿論動態,在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同時,促進網絡輿論的正規化運行。
4.2.2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司法工作者應當具備扎實的法律基礎,精通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牢牢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用正義、公平的價值理念指導審判行為。通過提高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準入門檻、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人員考核制,從源頭處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這不僅是對中國法制的負責,也是對公民的切身利益負責。
4.2.3加強網絡輿情監督體系建設,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
網絡媒體對待案件事實要公正合理地進行評論,不夸大、不造謠,用理性的思維和角度去看待問題,而不能用感性思維制造失真輿論去誤導群眾。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網絡輿論監督機構,不斷加強網絡輿論監督體系建設,倡導輿論理性化,引導正確輿論導向,減少網絡輿論的負面影響,促進司法公正[4]。
4.3良性互動的現實意義
良性互動通過充分發揮網絡輿論的積極影響,努力避免網絡輿論的消極影響,更高限度地實現信息公開和審判公開,多角度應對網民質疑及外界干預,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加強民意溝通機制的建設、加強法制宣傳力度,普遍提高公民法律意識。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充分發揮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找到網絡輿論和司法公正的最佳契合點,不管在對于相關案件本身的公正判決還是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上都具有深遠意義,同時也有利于中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志明.論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J].法制網,2014(2):3.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2012.
[3]陳嬰虹.網絡輿論與司法[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
[4]石靜.論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J].法制與社會,2013:2-3.
作者:李浩楠 單位:皖西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