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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復檢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其涉及食品監管部門、消費者、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等多個方面,現實工作中的諸多節點經常產生爭議。本文嘗試對我國現行的食品復檢規定及可能存在問題進行初步分析,就完善食品復檢工作程序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
食品復檢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除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切身利益外,還與相關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初檢機構、復檢機構有直接而密切的關聯。同時,食品復檢也是維護生產經營者利益的一種途徑,更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沒有食品復檢的途徑,相關企業只能等到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再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但后者的周期過長,程序也比較煩瑣,相應的司法成本也更高。
一、食品復檢簡介
回顧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歷史,食品復檢的出現相對滯后。《食品衛生法(試行)》《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產品質量法》(1993版)等法律法規均沒有規定食品復檢制度。直到2000年修正的《產品質量法》才第一次出現關于食品復檢的條款,其中第十五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檢”。2009年我國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也規定了“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其中第八十八條對食品復檢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同時還對復檢機構管理及食用農產品的快檢方法的復檢作出規定。食品監管部門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章或標準要求,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35號,以下簡稱35號通知)、RB/T216-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食品復檢機構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2018〕48號,以下簡稱48號通知)等,并陸續公布了三批復檢機構名錄,這些均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食品復檢過程和結果的規范性、科學性、嚴謹性應得到充分保證,雖然食品復檢的相關規定越來越完善,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有部分問題尚待解決,例如:復檢機構的技術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尚未出臺關于復檢機構的具體監管條款,缺少退出機制;在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的前提下,缺少關于對復檢過程監督管理和對復檢結論科學論證的程序要求等。還有的問題不單直接影響后續監管,甚至可能影響到相關產業發展。例如,2016年某檢測機構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過程中,曾發現某企業生產的魚罐頭鋅超標,后經復檢機構復檢后最終結論改判合格。該機構對相關抽樣檢驗工作進行全流程梳理、分析,確認初檢結論科學、合規,隨即對相關生產企業所在的地區同類產品進行采樣,檢驗確認該類產品鋅超標問題并非個例,在原料養殖、水體污染或者生產中的質量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區域性隱患,就此問題行文上報監管部門,建議開展針對性的風險排查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這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核查處置、風險排查分析等工作的開展。
(一)難以確認不合格結論接收時間
48號通知規定,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但實際工作中經常有企業在檢驗結論做出后長達數月再提出復檢申請,且聲稱其未及時收悉檢驗結論,這導致受理部門不便判定其是否逾期申請。產生此類情況的原因主要是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溝通不利,收到通知的工作人員未能及時匯報給單位負責人,后者知悉后未能及時決定是否申請復檢,最終導致逾期。針對上述情況,可以考慮以下應對方式:1.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到食品監管部門現場領取檢驗報告、結果通知書等,領取的同時簽字確認;2.食品監管部門派專人送達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同時請其簽字確認;3.快遞文件,以網絡查詢到的快遞簽收時間認定為其收到檢驗結論時間,可同時電話通知其注意申請時限。
(二)食品復檢和異議的申請人范圍尚不明確
在食品復檢實際工作中,申請人可能是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其中食品生產者還可能包括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雙方,上述單位均應享有復檢和異議的權利,但如果多方欲提出申請時,相關各方應該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原國家食藥監管總局的35號通知中有相關規定,但48號通知沒有提到這一方面的要求。另外,48號通知規定: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被抽樣單位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果被抽樣單位是食品經營單位,相關食品生產企業是否有權利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這一點規定中也沒有明確,建議出臺后續規定時能予以完善。
(三)食品復檢和異議的關系尚待明確
不合格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對不合格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復檢申請,也可依法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及判定依據等提出異議處理申請,現行規定中二者是并存的,但其關系尚待明確。如果對檢驗及判定依據有異議,就意味著不認可檢驗報告的法定效力,再提出復檢申請沒有意義,也沒有必要;對抽樣過程或樣品真實性的異議,也直接關系到初檢結論乃至整個抽檢工作的法定效力。但現實工作中經常有將食品復檢和異議混為一談的情況,部分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甚至已經準備復檢時,才開始質疑初檢報告中的檢驗或判定依據,或者對樣品真實性、外觀狀態提出異議。因此有必要在相關規定中明確食品復檢和異議的關系,建議在提出復檢申請時,申請人應首先申明有無其他異議,如存在不便開展復檢工作的情況,應先行處置其提出的異議問題。
(四)缺乏復檢結論科學性、準確性的制度保障
現行規定明確食品復檢機構的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食品復檢機構是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聯合確定的,這些機構在技術能力、管理水平等各方面理應更權威。但水平再高的檢驗機構也有出錯的可能,檢驗人員的技術能力和操作水平是否達標并一以貫之,儀器設備和實驗耗材是否符合標準要求,是否能夠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外部人為干預因素,這些問題都需要得到充分的制度保障。另外,初檢機構與復檢機構的法律責任不對等。對于復檢結論,初檢機構即便心存疑慮也不能采取類似復檢的應對方式。初檢機構做出不合格結論時,經常面臨企業復檢、異議甚至起訴等一系列問題,而復檢機構卻無類似風險,如復檢結論推翻初檢結論,初檢機構沒有有效的法律方面的救濟途徑。如果食品復檢結論產生問題,不單直接影響初檢機構和復檢申請人的權益,造成的社會影響也將是巨大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國家公共安全的層面。可以考慮適當地調整復檢程序,若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監管部門按一定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復檢結果進行驗證,確保復檢結果客觀準確,方能采納作為下一步工作的依據;或實行兩個復檢機構平行復檢,二者結論一致確認為最終結論,不一致時則另選復檢機構做出最終結論。后一種方式雖稍顯煩瑣,但顯然更能夠保證復檢工作的公正性。
(五)復檢機構管理仍需加強
如前所述,復檢工作影響重大,對復檢機構的管理更應保證其規范性、科學性、公正性。建議考慮以下幾點:
1.增設退出機制
通過飛行檢查、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復檢機構的考核管理,并量化打分,將考核不合格者由復檢名錄中刪除。
2.制定統一的復檢操作規程
規范復檢相應試劑耗材、標準物質、儀器設備、作業指導書、質量控制程序等,減少初檢、復檢在實際操作中客觀因素造成的誤差。
3.加強操作人員管理
參考RB/T216-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食品復檢機構要求》的內容,制定相關制度,考慮對實施復檢的實驗操作人員、復檢監督員、授權簽字人等工作人員實施發證管理,無證人員不得參與復檢工作,并對其定期考核。
4.增設分級管理制度
個別地區習慣就近安排本地復檢機構復檢,存在地方保護的可能性。建議摒棄就近安排復檢機構的思維定式,按照能力水平對復檢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確定的復檢機構級別不應低于初檢機構。
(六)部分復檢機構對復檢工作存在排斥心態
現行規定均要求復檢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復檢工作,48號通知中明確規定: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書面說明。但實際工作中,部分復檢機構對復檢工作存在排斥心態,以諸多理由拒絕復檢安排。其拒絕理由是否正當,現行規定中并沒有統一尺度,應予以明確。對于存在明顯影響復檢工作開展的問題,復檢機構可以拒絕復檢,例如初檢機構使用的檢驗方法有誤,未按照規定要求指定復檢機構或移交復檢備樣,復檢備樣送達復檢機構時已超過保質期或外觀、包裝、封條等存在明顯異常;缺少部分試劑或標準品并確實難以及時購買,也可能造成無法接受復檢工作,例如國家管制的罌粟堿、安定類物質等。其他諸如“工作繁重”“儀器有問題”“人員休假”“不便接受外部人員(初檢機構)進入觀看復檢”等,均不應歸為復檢機構拒絕復檢工作的正當理由。
三、結語
食品復檢作為保障食品安全檢驗結果科學、公正的最后一環,是保障合法生產經營單位切身利益的最后關口,也是國家食品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證。應針對現實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及時整合現有規定,組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檢驗機構管理部門、檢驗機構(尤其是復檢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及相關專家多方研討,盡快研究出臺科學、合理、翔實、可執行性強的程序規定。任何制度都應處于不斷自我修正的過程中,相信食品復檢制度也會逐步完善,更加貼近實際工作所需。
作者:明雙喜 孫麗萍 楊穎 王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