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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屢次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在大眾為食品安全問題擔憂的同時,也暴露出了我國現有食品安全與監管制度不能有效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的現狀。公眾對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已經不再有足夠的信任,針對此現象,許多學者和專家對此展開了研究和探索。本文從食品安全與監管的有界性入手,就食品安全的制度安排提出有關建議,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食品安全;政府監管;制度安排
0引言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專家、學者以及政府監管人員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研究逐漸深入[1]。經分析和調查得出,食品安全事件引發的食品行業的危機主要是由信息不對稱、監管力度不夠、公眾對監管體系不信任所造成的。據調查顯示,有95%以上的人認為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應該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且認為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1食品安全與監管的有界性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有兩大措施:一是加大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二是對監管制度進行改革。據調查研究表明,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對食品安全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規行為范圍增多,這樣的現象也被稱為監管困局[2]。另一方面,監管力度加大也導致了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行業的收益總體降低,這樣的現象被稱為收益困局。由以上兩種現象,有學者提出了食品安全與監管的有界性理論,即食品安全監管的力度并不是越大越好,監管力度在相對彈性的范圍內是有效的,超過了這個范圍,監管力度過大或者過小不利于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所以食品安全監管具有有界性。許多實驗及研究說明,加大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并不一定能有效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這也是監管有界性理論的實質。因此,根據“監管有界性”的理論,要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安排[3]。
2食品安全的監管制度安排
2.1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分立的監管機制。目前來說,我國頻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與政府相關部門監管失職有很大的關系,這也引發了公眾對食品行業的信任危機。具體分析政府監管失職的問題,就能發現這與現有的監管制度有關,為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應該建立監督、決策、執行分立的監管制度[4]。第一,人為因素導致現有的監管制度無法切實履行。人為因素主要包括監管人員缺失、監管失誤和貪污腐敗三個方面?,F有的監管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在內的監管人員整個監管機構不遵守、甚至是違反規章制度,無視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違法亂紀現象嚴重;制度不完善問題嚴重,這不僅造成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壞,監管者總是處于有利地位,從而給予的監管者不履行自身責任和隨意行使職權的機會;制度的原則性被無視,制度不再是相關部門執法的原則和準則,領導的個人意愿凌駕于制度之上,造成貪污腐敗現象的發生,人民的根本利益遭到侵害。官商勾結、官官相護現象嚴重,由于制度的約束力遭到破壞,導致監管者不再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從而給了食品商謀取非法利益的機會,當監管者與食品經營者合謀時,人民的食品健康安全就岌岌可危。因此,傳統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一定要進行改革。第二,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檢查方式需要改進。目前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主要依賴于社會群眾的舉報,主要檢查方式是審查和突擊檢查?,F有的檢查方式相對而言較為被動,實施效率不高,且給予了食品商投機取巧的空間。因此,監管部門要改變以往重審批輕監管的工作方法,要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
2.2完善食品安全問題責任追究制度。為了保障公眾的食品安全,需要完善食品安全問題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不嚴、監管不力、調查不清的問題,要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貫徹落實[5]。要完善和加強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起完善的政府責任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中,對食品安全生產者和參與者的責任追究更多,對于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關注較少,且責任程度過于輕,食品安全市場難以對政府監管有效追責。因此,在政府部門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時,也需要落實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推進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
2.3完善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管制度。法律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不僅依賴于國家有關部門對違法者的管理,還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對于法律能自覺信任和維護。一方面要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監管具有有界性,政府部門的監管只能在一定范圍內起到作用,因此要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對食品安全的有更深的認識和了解。在完善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管制度方面,需要積極扶持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并建立食品行業自治的監管組織,對行業的發展進行監管;政府部門可以對社會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進行指導,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進行食品生產和加工的安全監管。除此之外,還可以實行群眾舉報制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消費者和社會輿論對食品安全市場進行監督[6]。
3結論
總而言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著有界性,加大監管力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效果有限,這就需要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進行改革。在食品安全與監管的制度安排上,建立起決議、執行和監督分立的監管體制,落實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對食品安全的影響具有兩面性,食品安全的制度安排必定要進行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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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龔強,雷麗衡,袁燕.政策性負擔、規制俘獲與食品安全[J].經濟研究,2015,50(08):4-15.
[3]謝康,賴金天,肖靜華.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下供應鏈質量協同特征與制度需求[J].管理評論,2015,27(02):158-167.
[4]謝康,肖靜華,賴金天,等.食品安全“監管困局”、信號扭曲與制度安排[J].管理科學學報,2017,20(02):1-17.
[5]馮上斌.食品安全報道存在問題、根源及制度安排[D].復旦大學,2012.
[6]汪國棟.食品安全監管有效性分析[J].現代農業,2008,(9):96-97.
作者:柳占東 單位:青島市黃島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