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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國務院印發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了今后lO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綱領性文件。《綱要》的,是國務院貫徹執行憲法的重大舉措,充分表明國務院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堅定決心,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用法學的方法深入系統地探討了創新社會中的法治政府建設的問題。
關鍵詞:
一、緒論
(一)概念界定
1、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定義是指政府時刻受到法律約束和支配的法制建設狀態。政府一旦擁有了權力,就有了產生權力張力和任性的可能,為了抑制這種張力和任性,需要通過制定相應的政治規范來制約政府行為,才能有效遏制問題的產生。
2、在創新社會管理中建立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建立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用法律制約權力;第二,用權力來制約權力。首先,依法行政的權力只能來自法律,即公民的授權。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政府不能自行創設權力,即便由于行政需要創制行政規章,也必須依據《立法法》,遵循兩個法律原則:一是法律保留(即有些事項的立法權只屬于法律,其他立法形式的法律規范無權涉及);二是法律優先(即法律和規章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的,執法機關應當適用法律而不是規章)。為了降低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張力和任意行使的可能性,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體系,用以制約政府行為。
二、創新社會管理中法治政府的主要特點
l、政府職能有限非法治的政府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往往表現為政府缺乏法律和社會的約束與制約,在組織規模、職能和權力運行等方面具有無限膨脹擴張的傾向,權力往往集中在領袖個人手中,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更不會去考慮權力的分工和制衡問題。反映到政府職能方面則表現為,政府統攬一切,包括本應由社會或市場來履行的職能,甚至還要觸及私人領域。
2、政府行為規范非法治的政府其政府行為多是主觀隨意的,政府不受規則的約束,缺乏權力的合理規范,規則只是統治階級用來統治黎民百姓的工具,無法約束統治者本身。而在法治政府下,政府行為方式必然由任意行政轉變為規則行政。
3、政府政務公開在未實現法治的社會中,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是極不對等的,多表現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命令者與服從者的關系,政府不需要向人民負任何責任,人民也沒有權力對政府行為進行評論和建議。
三、在創新社會管理中應建立什么樣的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應當是職能有限的守法政府。
法治政府應當是有限政府,所謂有限政府是權力有限的政府。政府權力的有限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權力范圍的有限性,即政府權力范圍以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范圍為限:二是政府權力行為行使方式的有限性,即政府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程序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憲法必須對一切授予政府的權力,以及這些權力的分配、取得和行使方式有明確的規定,并確保政府權力的行使是在服從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政府的權力盡管強而有力,但必須限于公民權利范圍之外:司法和專門機構必須有能力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獨立審核。
(二)法治政府應當是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必須做到誠信和信賴保護。
政府行使權力不僅應當公正合法,而且應當惜守信用。為此,必須在行政法治領域確立政府守信和公民對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應當具有穩定性與不可溯及性,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具有真實性、善意性和確定性,虛假、錯誤的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權益損害的,政府負有賠償義務。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具有確定性,非經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更改和廢止:政府應信守諾言,一言必行,行必果,做到言而有信,以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
(三)法治政府應當是陽光的透明的政府所謂陽光政府是指政府行政權的行使、行政管理的過程及其結果都應當公開,將行政活動的全過程都暴露在陽光之下。
行政公開是現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木要求,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監督行政權、防止行政權濫用的有力武器。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陽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權的腐敗和濫用。陽光政府意味著行政權的依據公開、行政運作的過程公開和行政權運作的結果公開。
(四)法治政府應當是責任政府責任政府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是指,現代政府是依法具有法定職責、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的政府,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職責:其二是指現代政府不能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所謂道義責任是指政府出于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未能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應當承擔在道義上的不利后果,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政治責任是指政府不能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不利的政治后果,嚴重的可能會導致政府的更迭或者使執政黨喪失國家執政權:法律責任是指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或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的行政法上的責任。
四、結語
經濟形態的改變以市場經濟的建立為導向,制度形態的變革則是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目標,其中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法治政府是推進、深化行政改革的有效方法,是民主政治實現的可靠保障,更是培育、發展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標是不能改變的。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出路就是從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推進法律制度建設、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提高依法行政觀念幾個方面努力,形成一個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從而為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打好基礎,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蘇小城 吉光曜 王艷明 單位:石家莊鐵道大學四方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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