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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醫藥源遠流長,然而發展至今卻仍欠缺現代化的科研管理模式與激勵機制。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致使其與我國乃至國際的專利保護模式難以契合,同時整個中醫藥行業基于專利保護進行科研管理的意識還相對薄弱,進而造成了國內中醫藥市場流失與資源浪費的現象非常嚴重。
(一)科研成果保護力度不足
1.中醫藥與專利授權之“三性”難以契合。
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之“三性”。新穎性指該發明創造不屬于現有技術,在申請日前未被公開發表使用過;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創造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效果。然而,中醫藥學的大部分藥方都是歷經歲月傳承至今,很多制劑經過臨床前反復實踐也被公眾所知,這樣的特性使得中醫藥科研成果難以符合現行專利法中“新穎性”的標準。
2.中醫藥專利侵權現象嚴重且難以界定。
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專利法》的實施時間不長,整個中醫藥行業的科研管理及專利保護意識還相對薄弱。目前我國市場上流通的一萬多種中成藥,同方異名、處方雷同而功能主治類似的情況高達10%左右,造成低水平重復和資源浪費的嚴重現象,專利侵權泛濫。相比于西醫,中醫藥的藥品搭配及組合方式靈活復雜,沒有精確量化的數據,也難以通過化學結構或化學反應方程來表述。在我國當前申請專利的中醫藥科研成果里,中藥復方占最大比例。中藥復方一般是由很多種藥材組成,不同劑量的各種藥材經過不同熬制方法產生大量化學反應,進而實現療效。然而,通過劑量或者部分藥材的增減替換而具有類似藥效的新產品,往往很難被認定為專利侵權,現行專利法中也沒有對中醫藥侵權進行相對明確的標準界定,導致了專利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這也誘使部分人為了利益以此作為投機取巧的方式,制造大量仿制藥投入市場,乃至部分發達國家對我國中醫藥資源隨意利用和搶注,大大削弱了我國中醫藥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致使我國生物藥領域缺乏自主知識產權。
(二)科研成果轉化率不高
我國自有的中醫藥專利數量不多,且轉化率更低。有報道稱,我國的中藥專利突破2000個,真正轉化運用的可能還不足1%[3]。導致轉化率低下的原因不少,其中最主要在于并沒有將“產學研”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據統計,近幾年我國中藥專利申請中90%為個人申請,而機構申請中絕大部分集中于醫藥類高校。個人由于資源的有限和信息不對稱,難以獲得專利融資,甚至是出于“祖傳秘方不外傳”等思想,導致被授權專利的科研并沒有得到推廣。而高校對于發明創新的經濟利益訴求并不高,加之發明專利進入市場的渠道不暢通,高校科研成果與市場經濟融合、科技創新轉化的問題就更加突出。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率低下,一方面造成資源和經濟的損失,另一方面使科研的進步無法廣泛運用造福百姓。
(三)通過專利進行科研管理的意識不足
一項關于廣東省中成藥制造企業專利知識和認知水平情況調查發現,有66.67%的被訪者認為單位基本沒有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相關知識的培訓。當前,我國專利法的推廣程度仍不算高,中醫藥行業的科研管理活動中還沒有普遍形成專利保護的意識。
1.合同管理意識不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10、12和15條規定,專利權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專利權的權屬、使用、轉讓及保密義務等均可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予以保障。然而,由于當前人們在科研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意識尚不足,往往因為事先沒有簽訂協議或者是對于所簽訂的條款內容不明確,致使科研成果的專利權歸屬及使用權利方面產生了爭議,引起了許多不必要的損失。除此之外,有一些內部員工或研發參與人因保密意識不強且事先未進行合同約束,造成了技術秘密的泄露,導致該項科研成果最終無法獲得專利保護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科研全程管理意識不足。
專利保護并不是項目研究完成時才開始的,而應在項目計劃階段,甚至是選題階段就已開始直至被轉化。然而,當前的科研往往“重結果輕過程”,簡單認為專利是科研完成后才需考慮的事,在專利授權可行性報告分析、跟蹤性專利檢索、關鍵性數據及階段性成果報告制度、信息披露審查制度方面都有所欠缺,直接導致科研成果的質量不高或是難以獲得有效的保護。
二、通過專利保護完善中醫藥科研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相應法律及制度體系
1.調整中醫藥專利的審查標準。
當前對于中醫藥產品或方法的專利審查仍然按照西藥的標準進行操作,而正如前面所述,中醫藥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使其與專利之“三性”難以契合。但是,并不能因為標準的不契合而忽視了中醫藥科研成果的作用與意義。比如,現行《專利法》規定,發現有藥用價值的天然物質并不能授權,然而中醫藥本就是以發現天然物質的藥效為研究基礎,現行的審查標準與其特性存在沖突,因此調整中醫藥專利的審查標準就尤為必要。我國應當自主地制定符合我國國情與特色的中醫藥專利審查標準,適當調整“三性”在中醫藥中的定義,重視中醫藥的標準化建設,從而促進中藥領域的知識創新和保護。
2.完善中醫藥專利侵權認定標準。
基于當前中醫藥專利侵權難以認定的情形,我國政府應盡快確立對應的侵權認定標準。筆者個人認為,可以采用以有效部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模式進行侵權認定。對于中藥而言,有效部分是指組成這種類似或相同化學物質的一大類化合物群,利用系統溶劑分離技術和加工提取識別中藥的有效部分,通過鑒定有效部分的差異性作為侵權的主要判定標準。
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以加強中醫藥科研管理及專利保護力度為目的,政府應加大對中醫藥專利轉化的支持力度,通過加大資金投入、出臺鼓勵措施與政策、構建技術平臺、創造市場契機等方式引導科研成果的有效轉化,建立專利權質押數據平臺,促進中醫藥專利質押的推廣,為中小型企業專利轉化的融資提供便利。政府調控作用的加強不僅能夠起到宣傳和激勵科研的作用,還能透過政府的力量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的運用與推廣,促進中醫藥行業的發展。
(二)加強中醫藥信息化建設
當今社會的信息化水平正在飛速發展,加強中醫藥專利信息化建設也尤為必要。借鑒印度政府為保護其傳統醫藥建立傳統醫藥非專利防御性數據庫的制度,我國應盡快建立符合我國特色的非專利防御性中醫藥數據庫,通過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對中醫藥信息進行編譯和數據化存檔,并區分公開、非公開兩個板塊,非公開板塊與各國專利局對接,防止“海盜行為”,讓信息能夠安全地保存與使用,而公開板塊則為科研質量的提高提供支持。
(三)增強專利保護貫穿科研管理的觀念
1.加強宣傳教育。
當前,在中醫藥行業的科研管理活動中還沒有真正形成專利保護的意識,對于許多研究人員或企業而言,他們缺乏對專利保護的了解,錯誤認為不公開或是透過行政保護更為安全和便利。因此,應通過對中醫藥科研人員、銷售人員等舉辦學術會議、繼續教育等方式加強專利保護的宣傳教育,讓中醫藥行業的從業人員能夠更加了解專利制度對于科研管理的核心作用,旨在從根本上提高中醫藥領域的專利保護意識。
2.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目前中醫藥領域非常缺乏有中醫藥專業技術背景且熟悉專利知識的管理人員,直接導致我國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在國際市場上往往難以產生重大影響力。因此,對于人才隊伍的建設應得到重視,鼓勵培養集醫藥專業知識、管理技能與知識產權法學于一身的復合型人才,或是構建三種學科人才密切合作的團隊,最大限度提升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水平與效益,讓科研管理更科學和高效。
三、結語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導致了中醫藥難以得到現行專利制度的完整保護。然而我國中醫藥正不斷傳承發展并邁向國際化,因此探討通過專利保護進行科研管理對于中醫藥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透過強化專利意識與實施專利保護,彌補當前中醫藥領域專利制度的短板,讓我國中醫藥自主創新能夠得到更多的鼓勵與保障,從而實現中醫藥科研成果醫學價值與經濟價值的最大化。
作者:朱樂瑩 單位:廣州中醫藥大學 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