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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問題在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中意義重大,其是制約高校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對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律問題深入認識,才能確保相關工作順利展開。基于此,本文就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律環境進行了簡要論述,然后從安全管理、學籍管理和后勤服務管理三個方面論述了教育管理的現狀和存在問題,最后針對性地提出了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以期能夠對民族院校的大學生教育管理工作起到積極作用。
[關鍵詞]
民族院校;教育管理;法律問題;策略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民族院校大學生的構成比較復雜,雖然匯集了眾多不同少數民族的學生,但是其中仍以漢族學生為主。從民族院校的教育工作隊伍構成上看,少數民族的教育者占比較低,仍舊是漢族教育工作者占比較大。由此可以看出,民族院校中漢族學生和教師數量較大,少數民族學生和教師數量較少,這就導致不同民族學生之間存在產生各種沖突的可能。不論是文化信仰的不同,還是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同民族的學生之間存在不少相互矛盾的地方。加之大學生處理事情的能力尚不完善,可能由此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在大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就應該強化對法律問題的研究,通過完善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實現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從而促進民族院校不斷發展。
一、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法律環境
(一)民族院校大學生管理的法律依據
對于民族院校而言,進行大學生管理必須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只有在法律基礎上展開各項管理工作,才能確保大學生管理合法合理,能夠發揮出切實的效用。適用于民族院校大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較多,但是最為主要的法律依據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的,尤其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位條例》的頒布,更是為民族院校的大學生教育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除此之外,各個民族院校在這些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下,也制定了符合院校實際情況的各種教育管理制度。在這些法律法規中,不僅對民族院校和法律事務機關之間的關系作了說明,也對大學生和民族院校教師的權利、院校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等問題進行了闡述。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不僅可以為教育管理的各項工作形成指導和支撐,更為重要的是其具備強大的監督職能,確保院校教育管理工作始終處于正確的軌道上。教育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不僅對大學生生活和學習做出了規定,也對其中存在的矛盾和處理辦法作了論述。法律法規的存在并不是為了震懾學生或是教師,使其不敢做出有違法律法規的事情。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職能,讓學生或教師認識到正確的學習或工作路徑,對自身行為進行自主規范,使其自發排除當前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民族院校教育管理需確保大學生的基本權利
自主權是大學生具有的基本權利之一,雖然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學生是被動接受管理的對象,但是其也具有主動作用,應該在教育管理中得到重視與尊重。民族院校在進行大學生教育管理工作時,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避免對大學生的自治權和自主權形成侵犯。不僅如此,對于大學生而言,都已經是成年人,其自身就存在強烈的合法權益意識,也希望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發揮出自身的主動作用。加之民族院校存在大量少數民族大學生的現實狀況,在進行教育管理工作時,更是應該對不同民族學生的權益加強保護,避免不同民族學生之間因為權益差異而產生不和諧因素。在民族院校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時候,也需對大學生的基本權利加強考量。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說來,不少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還是存在保護院校權益,犧牲學生權益的情況。對于民族院校而言,這種情況很容易引起不同民族學生之間產生矛盾,以及學生和教育管理工作者之間產生矛盾。不僅如此,在民族院校的某些條款中,甚至存在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情況。比如,強制退學是目前大多數高校存在的一條規定,其對學生的受教育權形成了一定侵犯。再比如禁止學生在校園內談戀愛、禁止在宿舍玩游戲等都是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雖然這些規定看似是在維護院校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但卻是一種舍本逐末的行為,即破壞了學生和院校之間的有機聯系,最終導致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都無法達到教育管理工作的預期。
二、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安全管理是民族院校教育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其也是確保教育管理順利進行的關鍵。當前,各個民族院校在安全管理方面都制定了較為詳實的規章制度,對安全行為、安全風險以及處理辦法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種一定程度上對大學生的安全管理起到了作用。但是,目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問題還比較明顯,尤其是存在一些真空區域,沒有對相關的行為或是處理辦法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大學生安全管理存在盲區,可能引發安全問題出現。對于民族院校而言,大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具有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基本責任。大學生在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或者是學校自行組織的其他活動時,如果相關組織者或是學校盡到了管理或告知的義務,學生由于自身原因出現意外事故,這種情況下學校是不需要擔負責任的。若是大學生擅自參加一些在校外舉行的活動,或是并非由學校官方組織的活動,如果出現安全問題,學校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就院校而言,其具有提醒、告知以及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提醒主要是在展開各項活動時,學校應該提前就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對學生進行提醒,讓學生事先做好準備,避免臨時慌亂出現安全事故。告知就是學校有義務對當前存在的安全隱患將其告知給學生,并且需要將相關的注意事項一一告知學生,確保學生能夠對安全風險形成基本的應對能力。而保護是學校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不論是在學習中,或者是生活中,學校都有義務對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進行保護。比如,學生放在宿舍內的財務被竊,這就是學校的安全保護工作到位引起的,因此學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學生因為口角沖突在學校內發生打架斗毆致使部分人員人身遭受傷害,這也是因為學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學校應該對這一事件負主要責任。對于民族院校中安全管理存在的各種問題,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對各方責任予以清晰界定,同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各方的合法利益,確保大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能夠得到保障。
(二)學籍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學籍管理一般涉及到招生、退學以及學位授予等多個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問題比較明顯,導致大學生利益受到侵犯,不符合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在招生環節,法律問題存在復雜性的特點,其不僅牽涉到學生與教師,還涉及到招生制度等。比如曾經轟動一時的甘德懷事件,就揭露了院校招生存在的法律問題。甘德懷在北大法學院博士招生中筆試第一,但是卻在復試中落榜,對此其認為復試環節有違法律規章制度,并和北大法學院展開了交涉。雖然從學術研究的角度說,復試環節更加傾向學生研究問題的能力,淘汰甘德懷無可厚非。但是,從招生的相關制度講來,這卻是不合理的。由此就可以看出,院校自身在招生過程中自主權過大,超出了法律限定的范圍,從而導致不合乎法律的情況出現。因此,院校必須要對自身的招生制度全面剖析,基于相關法律法規查找存在的問題。在退學這個方面,不少院校都存在強制退學的條款,民族院校也不例外。不論強制退學條款是否實用,但從法律角度看,其就存在違背法律精神的情況。比如某大學10級一個女生,因為和男友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學校最后以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為由勒令該女生退學。從法律角度看,不論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或是其他相關法律,均沒有對學生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應該退學進行規定,所以高校以此理由勒令該女生退學,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不僅如此,該女生已經超過18歲,屬于成人范疇,那么其與男友發生性關系就屬于個人行為,學校無權對其進行干涉。除此之外,部分學校還對學生發生打架斗毆制定了退學處罰條款,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學位授予方面,不少院校存在不授予學位的規定,其中既有學生方面的因素,也有教師方面的因素。學生自身因素導致的不授予學位,這不屬于學校的責任。但是教師方面因素導致的不授予學位,確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在前些年,某高校一學生在答辯過程中,導師超過半數給予了否定意見,最后導致該學生沒有被授予學位。就這一事件看來,學位授予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由于導師否定意見導致不授予學位,其在某種程度上說來具有比較強烈的個人意識色彩,與學位授予法律規定存在偏差。
(三)后勤服務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在民族院校中,后勤服務管理是保證教育管理和教學活動的基礎,其最為主要的法律問題是后期服務集團和院校之間的責任劃分以及管理職權等。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說來,民族院校后勤服務主要是劃分給專門的后勤集團進行,后勤集團具有管理、經營和決策等權利。但是,在不少高校中,雖然將后勤服務分化給了專門的機構,但是在管理工作上,仍由學校進行統一管理,這就導致學校和后勤服務集團之間在職權、責任等方面存在重疊,最終導致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致使后勤服務管理出現各種法律問題。在后勤服務管理中,相關人員必須按照法律條款和工作制度展開相應的管理工作,也就是人成為了制度、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者。若是在后勤服務管理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后勤合同的行為,就會導致風險問題產生。不僅如此,隨著教育環境的不斷變化,后勤服務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也在不斷改變,在這一過程中就會導致后勤服務管理的原定計劃出現滯后,若是不及時調整,就會導致后勤服務管理的某些工作和法律及合同等出現沖突。后勤服務管理者法律意識缺乏,管理理念滯后,在管理工作中出現不作為或是作為不全面的情況,就容易引發管理工作在法律上出現空洞,無法有效為教育管理工作服務。而且,對于民族院校而言,由于大學生在民族、信仰和文化上存在一定差異,這就要求后勤服務管理必須實現多元化和層次化,若是無法協調各種差異,就會導致相關問題擴大化。
三、完善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的機構和規章
一般說來,民族院校是由高一級的教育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的,應該實現高校、教育部門和政府部門的三方協調、統一管理。因此,需要在機構和規章是進行完善,確保三方能夠切實融合教育管理工作。在機構方面,不論是民族院校自身,還是教育管理部門,都應該加強組織建設,在院校內部設立專門的法制部門,用以解決大學生教育管理中出現的法律問題。不僅如此,對高校而言,還需要對管理機構進行調整,確保其符合我國法制化建設以及經濟發展的進程。只有這樣,民族院校大學生管理才能消除原先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環節,確保學生的權益不受到侵犯。由于民族院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上參與的部門較多,彼此之間存在職能交叉和功能重疊,這就給大學生教育管理造成了不協調的因素。也只有通過完善機構,才能使得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能夠得到解決。在規章方面,民族院校需要對當前存在的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教育實際的規章制度進行整改完善,確保各項條款有法可依。就如上文所提到的退學處罰條款,其就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條款,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不僅如此,在院校教育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中,還需對責任界定進行明確,對比較常見的各類問題所產生的權責劃分進行明確規定,確保在發生相關問題時能夠對各方責任清晰準確的劃分。此外,在各項規章制度中,還需對大學生的權益進行保護,避免教育管理工作侵犯大學生的合法利益。如上文所提到的禁止在宿舍玩游戲,禁止大學生談戀愛等條款,都需要在規章制度中剔除。
(二)依法加強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
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必須依法加強,如此才能解決當前存在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首先,應該在民族院校中對大學生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想要在教育管理中依法展開相關工作,就必須要讓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因此,在日常的各項工作中,教育管理者應該加強法制宣傳,讓大學生能夠樹立基本的法律觀念。尤其是在高校思政教育工作中,更是應該加強法制教育的滲透,讓學生對自身合法權益以及維護權益的手段能夠有所認識。比如,院校可以安排專門的法制講座或是法制宣傳會,號召學生參與其中,通過詳實的案例讓學生對違法行為、法律武器等形成了解。其次,需要對民族院校的教師隊伍加強法律培訓。從某種意義上說,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水平決定了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程度,教師自身的法律意識也可以對學生產生導向作用,讓學生能夠依照法律標準要求自己。所以,對于民族院校而言,需要定期對教師隊伍展開培訓,邀請司法機構的資深人員對其進行法律宣講,同時舉辦培訓座談會,讓教師之間彼此分享法律培訓的心得體會,不斷提升教師隊伍的法律水平。最后,院校自身需要加強法制建設。就高校自身而言,應該多多學習其他高校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法制化建設工作經驗,將其與自身辦學實際情況相結合,創造出符合民族院校自身特點的法制化建設道路。
(三)強化法律保障機制
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需要強化法律保障機制,切實避免教育管理中各種法律問題發生的概率。第一,應該完善與大學生教育管理法律問題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從制度上解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只有不斷完善法律法規,才能切實杜絕法律漏洞的出現,這樣才能使民族院校大學生管理工作具有可靠的法律基礎。不僅如此,隨著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在理念和形式上也會不斷發生變化,確保教育管理的質量和秩序。第二,在教育管理工作的展開過程中,必須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嚴格進行,確保各個環節合法合理。法律不僅具有規范作用,還具有監督作用,能夠對各項工作行為形成約束,違背法律規范的行為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對大學生進行管理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對大學生的知情權、自主權予以尊重,公開各個環節的工作信息,給大學生一個健全的表達平臺。第三,應該對民族院校的法制建設加強思考。院校不僅是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踐行者。在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必定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新問題。因此,應該對這些新問題進行思考,找出其誘發原因,理清其解決策略,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促進高校法制化建設的發展。
結束語:
法律問題是民族院校大學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部分,通過對當前民族院校法律環境的分析,得出其目前尚且存在的問題。因此,可以從完善結構和規章、依法管理和強化法律保障機制等方面著手,切實消除當前教育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確保大學生的權益能夠得到尊重,教育管理達到目標。
作者:尹鳳英 單位:甘肅民族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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