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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用商業保險提高應急能力
我國是自然災害較多的國家。近年來,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干旱等災害頻繁發生。同時,當前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相對滯后,突發風險事件較多,政府公共管理面臨較大壓力。在自然災害、環境污染、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的管理中,保險可以最快的速度化解風險,穩定社會,安定人心,彌補政府對公共危機應急機制中資金投入的不足,減少災害事故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政府排憂解難。在這方面,應大力發展農業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健全保險行業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保險在國家應對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中的作用。同時,要加快論證和研究,科學合理地設計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框架和運行模式,完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體系。三、運用商業保險服務特殊人群當前,國家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其核心是城鎮化建設。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將出現諸如留守兒童、高危職業從業者、失地農民、流動人口等特殊群體。他們的人身風險相對較大,也給政府的公共管理帶來挑戰。大膽運用商業保險機制,為這些特殊群體提供商業保險保障,應成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比如,針對農民工群體,可以在農民工輸出地組織集中投保,對高危行業農民工提供保障,并開辦補充工傷保險,解除農民外出務工的后顧之憂。又如,在解決被征地農民的保障方面,可由政府、開發商和農民按適當的比例共同構建失地農民養老賬戶基金,由保險公司參與養老基金的管理。再如,在外來人口較多的城市開辦出租屋綜合保險、租住人員人身保險,在外來人口較多的建筑行業開辦團體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為流動人口的遷徙、就業和工傷等提供風險保障。
二、運用商業保險完善社會保障
以醫療、養老、失業等保障為核心的民生建設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我國采取的是政府統攬包辦的方式。實踐證明,這是不可持續的,也受到社會廣泛詬病。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論,對這些公共產品,應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按照市場化的方式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或企業來承擔。商業保險公司具有精算技術、機構網絡、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優勢,完全可以承接下來。一方面,要支持保險業參與基本社會保障管理,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專業化的風險控制和資金管理優勢,支持保險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同時參與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監”分離,相互監督制約的運作機制,在維護基金安全的同時提升基金運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將補充醫療、補充養老保險以及企業年金業務交由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情況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
三、運用商業保險加強城市管理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大型城市規模將越來越大,中小城市將越來越多,城市管理也將越來越復雜。這是政府公共管理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保險企業參與城市管理可以解決城市管理中的許多問題。比如,在社會治安管理方面,社區可組織居民簽訂協議,以戶為單位參加治安保險。治安保險涵蓋意外傷害、財產失竊等賠償責任,可以進一步完善社區群防群治責任機制。又如,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交通管理部門可與保險企業合作,開展交通事故快撤理賠服務,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堵壓力,預防二次事故,為群眾提供便利。再如,在公共場所管理方面,可以發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完善消防安全監管管理體系,提高火災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運用商業保險協調社會關系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每個企業、團體、家庭和個人在從事各項活動中,都面臨一定的責任風險。因責任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致害人必須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是,由于致害人經濟狀況不同,對賠償責任有的能夠全部負擔,有的只能負擔一部分,有的則無法負擔。如果受害人的經濟賠償得不到保證,容易激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這也是政府公共管理必須應對的問題。有了責任保險,就可以由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不僅保障了受害人的經濟利益,而且也保障了責任人的經濟利益,實現了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的目的。目前,責任保險在公共管理各領域都有開展,但投保率不高、覆蓋面比較窄,不能滿足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的需要。今后一個時期,政府應進一步推動重點領域責任保險發展,比如校園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醫療責任險、電梯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通過市場化的手段解決民事主體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減輕政府公共管理壓力。
作者:李玉華 單位:廣東技術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