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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氧艙在醫學上有著廣泛的應用,但作為載人的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1],其整個壽命周期的運行必須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法規、標準進行。通過對一個年度檢驗周期內參與檢驗的醫用氧艙檢驗情況分析得知,醫用氧艙在使用管理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實施過程中尚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1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分析
1.1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依據TSG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下文簡稱《定檢規》)的規定,醫用氧艙要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年度檢驗和三年一次的全面檢驗[2]。參照制造標準GB/T19284—2003《醫用氧氣加壓艙》及GB/T12130—2005《醫用空氣加壓氧艙》等相關標準,在一個年檢周期內參與在用醫用氧艙定期檢驗107臺,檢驗發現問題48臺。對于空氣加壓艙,檢驗發現的主要問題依次為應急電源、有機玻璃、密封圈、安全聯鎖等;而對于氧氣加壓艙,檢驗發現的主要問題依次為測氧儀、有機玻璃、應急電源、密封圈等。
1.2問題分析
從檢驗發現的問題可知,隨著《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實施,醫用氧艙使用單位的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使用管理環節仍存在一些較大的安全隱患,《定檢規》規定的醫用氧艙的檢驗項目都有不同程度的問題出現,通過對檢驗中發現問題的設備及氧艙操作、維護及管理人員進行調查了解,醫用氧艙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管理方面的缺陷,具體歸納出以下原因。
1.2.1安全意識淡薄
雖然每個使用單位的操作規程、維護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等都有張貼于氧艙操作間,但對于某些氧艙操作人員來講,沒有意識到氧艙作為特種設備所具有的危險性,沒有充分認識到依法依規依制度進行維護、操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2管理模式兩張皮
目前存在的狀況多為氧艙的使用與管理兩條線,即是安全管理及維護屬于設備科或相關科室,操作由護士或醫生執行。有時即使操作人員發現了問題,并及時的上報于相關科室,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進行維修處理。
1.2.3權大于規
此種現象在國內各大小單位均有呈現,具體到醫用氧艙管理方面則是科室領導為了趕進度、沖業績或由于自身相關知識的無知,而無視氧艙缺陷,強令操艙人員操艙,使氧艙帶病作業,耽誤了缺陷及時消除。
1.2.4維護專業知識匱乏
所謂知識決定高度,氧艙的維護管理人員知識水平不高,對氧艙的認識一知半解,存在僅僅為了取證去培訓,培訓完就算完成了任務,把氧艙作為一般醫療設備管理,所以,無法正確對待氧艙及其存在的問題。
1.2.5自檢不到位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要求使用單位要定期對醫用氧艙進行檢查,但實際操作上仍有很多使用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職能人員未盡職,未能及時的發現并處理缺陷設備。
1.2.6監管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尚存在某些地方監管部門(一般為各地市質監局相關部門)受業務能力、執法水平或責任心的限制,出現了對醫用氧艙的監管漏洞,致使某些存在管理缺陷的使用單位設備過期未檢或問題未整改即違法繼續使用。
2安全管理建議
醫用氧艙作為一種載人的特種設備,相當于設備是以人本身作為介質的狀態下運行,其安全性必須作為運行的首選要素。筆者通過對一個年檢周期的定期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氧艙主要存在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以保障醫用氧艙的安全運行。
2.1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實施,使用單位相關的管理、操作制度也日益完善,鑒于目前仍有些使用單位存在為應付相應法律法規而只做表面文章的情況,尚未有效的依據制度執行,使用單位的職能部門、人員要采取各種措施督促氧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落到實處。
2.2加強相關人員技能培訓
氧艙操作人員的職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氧艙維護、管理人員的職業技能還存在參差不齊的現象,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可以通過其他專業技能培訓等手段,注重維護、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的提高及職業道德的培養,增強其專業水準,確保醫用氧艙的安全運行。
2.3改革醫用氧艙管理體制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規定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執行醫護人員三級負責制,但氧艙的實際運行中,處于一線的醫護人員負責操艙,設備科或相關科室負責氧艙的維護保養,二者一旦配合不夠緊密,極易發生不能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的情況。使用單位應該探求一種高效的管理模式,實現氧艙的專項專管專人負責,以使氧艙趨于無缺陷的狀態下運行。
2.4加大行政部門監管力度
醫用氧艙作為一種載人的特種設備,由質監部門監管。質監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使用單位依法依規進行定期檢驗的申報,并積極開展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對于定期檢驗或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的跟進,以確保問題快速的得到解決。
2.5提高檢驗人員業務水平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規定持有壓力容器檢驗員或檢驗師資格證書的檢驗人員,經過不少于20h的醫用氧艙有關知識與檢驗技能的專門培訓后,方可從事醫用氧艙的檢驗[3],這是在醫用氧艙的檢驗工作對于檢驗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各檢驗人員還要不斷探索新的檢驗方法,深入了解氧艙的運行機理與失效模式,在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的同時,還要加強職業道德素養的提高,切實履行檢驗人員的職責。
3醫用氧艙的定期檢驗要點
《定檢規》規定醫用氧艙的年度檢驗項目包括資料審查、艙體及艙內裝飾檢驗、電氣和通訊系統檢驗、測氧儀和測氧記錄儀檢驗、供(排)氣和供(排)氧系統檢驗、安全附件檢驗、消防系統檢驗及艙體氣密性試驗;全面檢驗除了年度檢驗的全部內容之外,還包括配套壓力容器檢驗、電氣系統檢驗、供(排)氣和供(排)氧管路系統檢驗及急救吸氧裝具檢驗。結合最近一個周期的定期檢驗中發現的問題種類及頻次,對照現行《定檢規》、相關設計制造標準及安全管理規程,并從氧艙安全運行、操作的可行性及氧艙多年運行的經驗的角度,筆者認為《定檢規》規定的醫用氧艙的檢驗項目中以下幾點值得商榷:
3.1氧源間
《定檢規》從資料審查方面的氧源間管理規定、安全防火規定,以及氧源間通風、禁火標志等方面進行。雖然從可操作性方面講易于操作,但從安全角度講僅僅是從標志、文件等方面檢查,尚沒有從最大化安全角度出發進行核查,對于氧源間的方位設置、安全間距及周邊設施建筑等建筑防火規定方面的內容雖然可以從氧艙的選址設計初期一并考慮,也可以在運行中由安檢、消防部門審查,但實際可操作性方面來講仍有一些使用單位在經濟至上的理論指導下被無視,安檢、消防部門時常也因裝置小而忽視。所以,對于至少每年一次對氧艙進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人員來講,是最易于操作的,應該將氧源間的方位設置、安全間距及周邊設施建筑等建筑防火規定方面的檢驗列入定期檢驗項目之中。
3.2加濕裝置
靜電是引起氧氣加壓艙內火災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內外氧氣加壓艙常有因靜電引起火災的報導。靜電的產生與空氣中的濕度有關,當艙內相對濕度低于70%時,靜電火花產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一般設置艙內濕度在70%~75%范圍內為宜。GB/T19284—2003《醫用氧氣加壓艙》規定“氧艙應設有加濕裝置”,在用醫用空氣加壓艙基本上都設有加濕裝置,從本質性安全角度出發,保證加濕裝置的有效運行時保證艙內濕度的必要條件,所以,在定期檢驗中要加強對加濕裝置的檢驗。
3.3測氧儀
醫用氧氣加壓艙是采用≥99.5%的氧作為介質,從治療方面講,具有很好的治療效果,用測氧儀來衡量其防火防爆性能已沒有任何意義,此時的測氧儀的功能也只是驗證進入氧艙的是否是氧氣而已。而國內對于醫用氧的生產、分裝及運輸施行的是嚴格的審批制度,從正規渠道采購的醫用氧氣的純度是可以保證的。所以,對于氧氣加壓艙的測氧儀可以不作為主要項目來檢驗。
3.4急救呼吸裝置
在用醫用氧艙幾乎沒有設置該裝置,所以關于此裝置的檢驗也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從安全技術理論講,首要做到本質化安全,即從根源上消除危險源,對于無法消除的危險源可以通過隔離、個體防護等手段達到降低人員傷亡及事故損失。但對于醫用氧艙來講,如果艙內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其事故本身或此生事故會在短時間內發生,隔離、個體防護等手段基本無效。所以,急救呼吸裝置也可以不作為主要項目來檢驗。
4結束語
隨著高壓氧醫學在國內迅速普及和發展,氧艙的數量獲得了極具增長,質量也得到了較大的提高,但對于如何保障氧艙的安全運行,除了從文中所述的安全管理及檢驗環節的控制之外,還需要從技術和制度等方面探索新方法,這也是我們行業各專家學者的奮斗目標和方向。
作者:劉金良 劉玉玲 楊樹斌 李蔚 夏莉 單位: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 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參考文獻
[1]高春錦,楊捷云,翟曉輝.高壓氧醫學基礎與臨床[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
[2]TSG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S].
[3]TSGZ8002—2013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