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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黨的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切實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和氣象社會治理能力,根據《中國氣象局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氣辦發〔2015〕43號)、《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氣象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氣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氣象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氣發〔2019〕12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字〔2016〕54號)、《省氣象部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贛氣發〔2016〕21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2021年度氣象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
一、檢查事項
(一)氣象災害防御行政執法檢查;
(二)升放氣球安全行政執法檢查;
(三)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
(四)氣象信息、傳播和氣象信息服務的行政執法檢查;
(五)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行政執法檢查。
二、檢查對象
全縣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中小學校及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單位;氣象信息服務、和傳播單位;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相關單位、相關部門以及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組織和機構等。
三、檢查內容
檢查內容以行政權力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檢查實施清單為基礎,主要對被檢單位的臺賬資料、現場管理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尤其是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否落實雷電災害防御安全主體責任,所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符合防雷規范要求。
(二)國發〔2016〕39號文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審批的項目履行報批手續的情況,包括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以及現場核查情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資質是否持續符合要求,開展檢測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升放氣球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升放氣球活動是否進行審批,升放氣球是否達到安全要求。
(四)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是否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實際施工情況是否符合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決定要求;是否存在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侵占氣象設施用地等行為。
(五)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氣象資料的獲取、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氣象信息和傳播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六)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是否開展了氣候可行性論證;論證機構能力、氣象資料使用、論證報告管理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四、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三)《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四)《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五)《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六)《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37號令);
(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8號令);
(九)《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十)《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6號令);
(十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第16號令);
(十二)《氣象預報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6號令);
(十三)《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7號令);
(十四)《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18號令);
(十五)《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
(十六)《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高空氣象觀測站》(GB31222-2014);
(十七)《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天氣雷達站》(GB31223-2014)
五、檢查機制
(一)檢查方式。氣象行政執法檢查主要分為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雙隨機”抽查和聯合檢查等方式,各項檢查方式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二)檢查安排
1.檢查事項全覆蓋。依法履行氣象行政管理職能,所有檢查事項應做到全覆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行政檢查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檢查兩項“雙隨機”抽查事項,被檢查單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執法檢查督查安排。一是結合檢查工作重點,積極落實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類專項檢查任務,尤其是在國家或本地區重大活動及國家法定節假日等特殊時段內開展有針對性的執法檢查;二是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聯合執法檢查,組織協調應急、文旅、教育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三是對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中存在問題的檢測機構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四是定期組織“回頭看”,及時跟蹤整改情況,形成閉環。
六、檢查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增強依法履職意識,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對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把氣象行政執法作為日常業務去抓實抓細,確保氣象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
(二)強化業務學習。認真組織學習《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省氣象行政執法手冊》和《氣象行政執法文書》等一系列執法文件,進一步夯實業務理論基礎,切實提升氣象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三)嚴格執法程序。制定本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范圍、內容、方式、比例和時間安排等,并公布實施。全面落實氣象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要求,積極推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合法規范。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創新執法模式,提升執法監管效能。強化執法檢查結果的應用,加強信用管理。
(四)加大執法監督。建立健全執法工作督查督辦機制,明確督辦工作內容、督辦工作流程和督辦責任落實等,進一步強化部門內監督。通過電話督查、視頻督查和實地督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督查工作進度和效果,實行閉環管理。大力推行部門內交叉檢查和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有效提升執法人員辦案能力,促進監督執法尺度的統一。積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提高案卷制作水平。加強執法檔案管理,完善執法臺賬,規范執法文書及相關材料的制作、采集、使用和管理,有效促進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五)強化宣傳培訓。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在3.23、5.12等重要時間節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氣象法律法規和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組織開展分級分片區執法培訓,積極參加部門和地方組織的相關執法培訓。及時總結和宣傳執法監督檢查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為氣象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六)嚴明工作紀律。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相關規定,秉公辦事,公正執法。要嚴格執行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執法人員管理等制度,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執法人員的言行舉止,改進工作作風,樹立服務型執法理念。對執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