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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論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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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論文

病案數字化醫院管理應用

【摘要】

紙質病案數量的逐年增加與病案的存放、調閱使用的滯后性和社會各個層面需求病案數據的增多之間的矛盾逐漸凸顯,阻礙了醫院病案管理的現代化發展。大多數醫院的病案管理已經從簡單的回收、整理、上架逐漸的過渡到高度集成計算機化的電子病歷管理,本文闡述了數字化病案系統在醫院病案管理中的應用優勢。

【關鍵詞】

數字化病案系統;病案管理;醫院管理;電子病歷

長期以來,紙張是病案信息的主要載體,管理紙質病案存在著檢索信息繁瑣、紙張易損壞、病歷容易丟失等諸多問題,近些年計算機軟硬件技術的提高并在醫院管理中的充分應用,為傳統的紙張病案轉化為掃描后的數字化病案提供了強大的軟硬件基礎。病案數字化系統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互連共享技術、電子印章加密的防修改技術、大型的數據庫存讀取技術等組成的現代化計算機集成系統,對病案中原有的化驗單、影像檢查、病歷記錄等紙質病歷通過高清掃描和照相手段,使之轉變為可被計算機識別存儲的圖像資料,并且可通過多樣化的檢索方式,提供給不同人員對病案資料的調閱與使用。在病案管理中病案數字化系統有以下特點

1對紙張病案的完全復制性

進行紙質病案的轉化過程中,工作人員對病歷里的文字、影像記錄通過高清掃描儀和高清攝像頭的掃描、拍照等方法,能夠完整地使紙質病歷快速轉換為影像文件從而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上。由于轉化后的數字化電子病案是通過原有的紙質病歷的逐頁掃描而得來的數據,因此保證了與原有紙質病案的高度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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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媒體融合的問題

隨著技術創新與媒體生態變化,三年來媒體融合加速推進,前行至深水區。學術期刊為了破解傳統傳播渠道的“中斷”或“失靈”問題,幾乎全部把數字傳播的權利轉授給了中國知網、萬方等大型期刊數據庫,并嘗試運作“兩微一端”,希望由此搭上互聯網和新媒體的高速列車,實現華麗轉身。然而事與愿違,聚合型的數據庫由最初的合作伙伴,搖身一變成了競爭對手,導致孤立的紙本期刊學術傳播中心的地位日趨旁落。大型期刊數據庫不僅壟斷了學術期刊的在線傳輸渠道,更為致命的是引領讀者“去紙質化”的閱讀方式和數據庫下載論文獲取信息的方式。可以說,學術期刊在媒體融合的過程中,舊的瓶頸尚未突破,新的問題又開始纏繞,距深度融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復合型編輯人才缺乏

媒體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態的簡單拼接,而是技術融合、渠道融合、平臺融合、內容融合、經營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調整,新技術的采用、傳播渠道的改進、內容生產方式的創新、傳媒組織形態的升級、傳媒產業鏈條的重構、管理體制與政策的改革都要隨之發生相應的變革。技術融合是整個媒體融合的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是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它們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融合過程中能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目前傳統學術期刊的人才儲備與技術支持無法滿足媒體融合建設的需求。我國學術期刊的主辦單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學會為主,由“體制內”任命的部分期刊領軍人物,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很好的學術理念,卻缺乏駕馭新媒體業務的技術素養,沒有樹立拓展新媒體業務的基本目標,更沒有規劃新媒體業務的長遠戰略。目前很多學術期刊已通過集成的采編系統實現了審稿、編稿、發稿過程數字化,以及這一流程與PC端和互聯網的融合,但這一流程與移動互聯網的融合卻進展遲緩。其關鍵在于,缺乏新型的復合型編輯人才。老編輯對新融合、專業技能(信息檢索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與多媒介轉換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響了他們對學術新媒體的熱情和探索精神,影響了互聯網思維在學術期刊領域的運用和發展,更制約了行業借助融合業務技能實現對多種媒體的資源整合。

2.媒體融合主導權缺位

我國現有傳統媒體管理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形成了以審批制度、主管主辦制度、行業管理制度、屬地管理制度為核心的規制政策。在這種體制下,傳統學術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學術傳媒地位,發揮著主體性作用。“其一,擁有公開出版的刊號,具有體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無米之炊’的生存威脅;其二,牢牢把控著學術信息源(專業邊界)和作者資源(學術水準),目前還沒有任何學術新媒體能夠與其分庭抗禮,對其構成挑戰;其三,在現行的學術評價與期刊評價機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號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權力部門與專業評價機構的承認,盡管紙本期刊的傳播功能早已名存實亡,但其‘記錄功能’仍然受到學者們的重視。”[15]然而,恰恰是這類媒體,在媒體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無法承擔起媒體融合的主動權。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國家主導的大型公共服務數字出版平臺,表現為具有公益性質的學術期刊沒有公共技術平臺的強力支撐,盲目“嫁接”或重復探索;二是學術期刊的市場主體地位模糊,身份尚為事業單位或改制后只是換塊牌子的“翻盤企業”、改制后依然沒有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傳統媒體,在與新媒體融合過程中必然遭遇體制障礙與規制約束;三是學術期刊分散弱小、技術落后、經濟實力不強,作為媒體融合中的被動者,它們根本沒有實力與能力去主導媒體融合。互聯網企業與新媒體公司是否具有媒體融合的主導權?答案也是否定的。從技術、平臺與資本實力來看,它們有舍我其誰的優勢。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體融合發展的趨勢時,我們會察覺到一些悖論的存在。首先,民營力量主導媒體融合,勢必與黨和政府強調的媒體的政治屬性、輿論導向沖突,很難滿足“可控可管”的傳播要求;其次,中國知網、萬方等大型期刊數據庫雖然在數字傳播方面幾乎取代了紙本傳播,但其在學術信息源、專業編輯權威性、學術共同體關系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短板,因而無法替代學術期刊承擔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再次,互聯網企業與新媒體公司并沒有獲得體制授予的合法身份,還不具備與學術期刊刊號相當的學術傳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眾號與論文在線網站,不過是學術期刊的附庸或補充,暫時不足以動搖學術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與規制缺陷

新媒體與傳統媒體融合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也給政府的媒體管理工作帶來嚴峻的挑戰。一是多頭管理、權責不一。在互聯網的監管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是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文化部門對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審批和監督。這種管理體制職能交叉、條塊分割,致使在監管的具體過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兩種現象。比如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國是把互聯網和手機作為信息產業來定位的。但互聯網和手機既有產業屬性,又有媒體屬性。單純由產業部門管理,很容易造成行業管理和輿論監管的脫節。特別是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實行嚴格的內容監管,而電信部門只管傳輸不管內容,結果因傳輸平臺的不同,就會產生天壤之別的規制差異。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雖然我國在新媒體管理方面已出臺數部法律法規,但總體上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效力較低,“一方面,行政機關對現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補充滯后于新媒體的快速發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該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機關進行聽政活動所參照的法律文件多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效力較低,僅限于本部門范圍,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尷尬;且各行政機關在制訂、執行部門規章和行政規定時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執行的沖突”[16]。在學術傳播領域,“雙重管理體制”使傳統媒體在發展新興媒體業務時,遠不如商業新興媒體那樣能夠放開手腳大膽創新,經常是稍有創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約談”、批評。在媒體融合的大潮之下,盡管互聯網與新媒體具有快捷、方便、及時、聚合等優勢,但所在企業仍然拿不到體制所承認的正式刊號,那些僅在網絡平臺或新媒體上發表的論文統統被排除在體制認可的評價之外,這不能不說是體制壁壘與規制政策滯后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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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版權保護注意的問題

既有的版權保護體系基于傳統媒體環境而建立,學術期刊與新興媒體的融合使現有學術期刊傳播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隨之,該體系也呈現出較大的不適應性,出現了諸多困境,表現較為突出。

1.法律難以跟上新媒體發展節拍

學術期刊沒有作者許可是否可以網絡使用存量論文。“先授權后使用”是版權使用的通常法則。依此,學術期刊網絡使用論文除法定例外必須獲得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然而,廣大學術期刊對歷史上的大量存量論文,尤其是互聯網還沒有興起時登載的論文,并沒得到這樣的授權。這意味著從法律意義上講,學術期刊們是無法直接網絡使用這些存量論文的,除非他們一個個找到作者,拿到授權,但這又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學術期刊與新興媒體融合是大勢,但若不能很順暢地利用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進程自會大大受阻。學術期刊是否有“孤兒作品”的網絡使用權。或者因為作者離世且無繼承人,或者因為版權管理信息不全而無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學術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兒”或“無主”作品,對于這些作品是否能網絡使用,目前得不到相關法律支持。學術期刊通過“用稿聲明”方式獲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大部分學術期刊通過“用稿聲明”或“投稿聲明”方式來獲取作者的信息網絡使用權,諸如“凡經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視為作者同意授權本刊對其圖文作品形式網絡傳播再使用的權利”。對于這種獲權方式的合法性,學術界有不同聲音,司法實踐也未給予實質性支持。[4]經過作者許可的網絡使用是否不需要學術期刊的授權?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作者手里,為此,一些網絡媒體時常只獲得了作者的許可便轉載使用已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這樣的網絡使用對學術期刊的利益損害很大,最直接的影響當然是發行,此外也是對學術期刊論文生產投入的否定。學術論文的最終成稿出版,并非僅僅是作者的勞動成果,外審專家的評審,編輯的選稿、審稿和與作者的反復討論,校對的審校,等等,學術期刊投入了很多,網絡轉載時不經過學術期刊的許可,這意味著這種投入是“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種不公正的對待,也會嚴重挫傷學術期刊的積極性。現有“合理使用”給融媒環境中學術期刊合法利益帶來潛在風險。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戶個體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間里以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將學術期刊的論文進行上傳或轉發,那么這樣的作品使用是否適用“合理使用”?依照傳統環境來看,這樣的作品使用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環境中,若也簡單將其適用,就有可能對學術期刊合法利益帶來較大的損害。因為假如用戶是網絡大V,那么這樣的上傳或轉發就可能帶來很大的論文點擊量和轉發頻次,這自然會沖擊到學術期刊的發行量,損害學術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學術期刊版權素養整體偏低

2010年9月《傳媒》雜志曾經展開過“中國媒體人版權素養調查”,數據表明,與其他媒體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權素養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經過版權培訓,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顧問。[5]其中的學術期刊也不樂觀。2014年和2017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分別認定了兩批學術期刊名單,第一批為5756種,第二批為693種。這些學術期刊大部分處于“小弱散”的狀況:幾名編輯,有時會有一兩個編務和一兩名經營人員,加上社長總編,大致10人左右規模;經營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體外輸血;至今沒有一家叫得響的學術期刊出版集團,期刊之間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這些學術期刊的體制機制時常較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業單位,一些已轉為企業的也僅僅是“翻牌公司”。總的來說,學術期刊現有的狀態很不利于學術期刊版權素養的提升。一方面,沒有能力在版權領域做過多的投入,如設置版權管理部門、整理作品版權信息、展開維權保護、讓員工接受版權培訓,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動力,體制的庇護和資源的紅利雖不能使日子“紅紅火火”但也能“旱澇保收”,版權保護所帶來的增利很難內化為一種激勵。

3.版權的授權和評估環節不暢

版權的保護與利用相輔相成,合理的版權保護有助于版權利用的順利進行,順暢的版權利用能促使版權得到更好的保護。現今融媒環境中學術期刊的版權利用不是太暢通,突出表現在版權的授權組織不發達和價值難評估兩方面。融媒環境中如何將學術期刊版權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學術期刊和新媒體用戶聯系起來,這需要較為發達的版權授權中介組織。當前,與學術期刊版權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雖成立時間較早,但依然處于職能較弱、權限不大、規模較小、市場化程度不高的階段,學術期刊版權授權時較少會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權作為無形資產,如何評估其價值,這本身就是傳統難題。一篇學術論文究竟價值幾何,慣例評估做法,一是國家法定規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千字稿酬標準;二是合同約定,當事人互相約定價格。然而,現有法定規定針對傳統紙質環境中而形成,融媒環境中是否適用沒有法律支撐,也時常得不到相關當事人的認可,如論文的市場表現數據,如點擊率和轉載率的造假問題,便容易使作者或學術期刊質疑所獲得的版權報償。合同簽訂習慣的未養成,如很少有學術期刊與作者簽訂書面的授權協議,以及新環境中版權價格的很難達成等客觀因素導致的合同簽訂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約定來評估版權價格的這一方式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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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困境

一、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與移動互聯網傳播之間的裂痕

在學術論文的純紙媒時期,學術論文很難擺脫期刊印刷物獨立傳播,同時印刷的復制成本高且傳播范圍和流通渠道可控,學術論文的出版發行穩定控制在諸如期刊出版單位等專業出版機構掌控中,但是,伴隨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載體出現,使得學術論文得以擺脫物理載體的桎梏自由傳播,傳播主體多元化。權利是法律效力與專屬利益的捆綁,專屬利益是權利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基礎。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遵循作品的利用方式可給著作權人帶來回報,作品使用行為的類型塑造了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體系,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依據作品的使用方式,構建了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權利體系。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在以往之所以能輕松“擺平”新技術的挑釁,是因為新技術沒有從根基上撼動著作權“守門人”控制模式,著作權人只與少量的專業期刊出版單位合作嚴防侵權行為發生,專業期刊出版單位也本能地通過制止傳播渠道中的侵權行為維護經濟利益。著作權保護機制設立的邏輯基點存在于“守門人”自身的職業操守,基于作品傳播行業的高額投資及專業技術門檻,大規模復制已出版發行作品的行為并非單個個體可以勝任,個體規避專業機構大規模地復制傳播作品謀取商業利益在當時并不可行,正是這種不可行以及著作權人與“守門人”之間的利益捆綁,確保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順暢運行,然而,以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變革了作品傳播使用方式,使得傳播方式脫離傳統期刊出版單位的掌控,獨立個體之間的實時在線交流式傳播成為主流,信息傳遞模式的變革使學術論文得以低成本、大范圍傳播成為現實。在互聯網移動端,學術論文的非復制性與多用戶利用使得作品的傳播利用方式發生根本性變化,學術論文的瀏覽既不需要傳統復制權中的復制、下載行為,也不需要依托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在互聯網移動終端體現的是一種提供學術論文網絡鏈接的(幫助)行為。學術論文存儲在服務器端,而移動端僅僅是通過點擊鏈接使用專用軟件傳送需要響應的瀏覽行為,因此,移動端用戶不論是建立公眾號還是通過朋友圈提供學術論文鏈接的行為均游離于傳統著作權的效力之外。移動互聯網多源內容提供者與實際著作權人的分離裂化了版權產業與移動互聯網產業,導致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以及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進而催化了新的商業模式,特別是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轉型后不再尋求掌控傳播市場而是轉向通過廣告、服務增值獲取“延遲”收益,專業期刊出版機構充當“守門人”獲取傳統利益的沖動日漸式微。一方面人們享受移動互聯網的開放性、共享性,另一方面著作權保護機制設立的封閉性、專有性被打破。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和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之間角色復合變形后利益訴求的分裂注定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與移動網絡傳播之間的裂痕。

二、學術論文主體權屬問題

1.主體確立標準改變了傳統著作權權屬模式

移動互聯網模式下,學術網絡社群的建立與聯系更為便利,“用戶創造內容”的形式出現,網絡用戶不僅是作者、讀者也是傳播者和使用者。網絡用戶在互聯網移動平臺實現了作品的交互式創作與傳播,與傳統學術及傳統網絡單向傳播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的是其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著作權主體標準的確立,也給著作權制度在主體認定上帶來了難題。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的發表優勢在于時效性,如不在互聯網環境中搶占學術論文的首發權,就很容易被他人占領先機。2017年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正式對國內外公布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官方平臺,我國近500家學術期刊成為第一批合作出版單位,為了確保學術成果的首發權與快速傳播,任何一篇文章投稿后,一經編輯部錄用和審定,無需確定其后在紙質刊物上出版的時間和頁碼,通過電子雜志社審核,即可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版)》中以網絡中英文首發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①。目前,基于移動網絡端的期刊采編系統也在積極研發中,學者只要具備一定的編輯知識,移動出版學術論文完全可行,過去的觀點認為“編輯學者化”,而現在完全可以實現“學者編輯化”。首先,在“用戶創造內容”的移動互聯網環境中,用戶之間形成一個共同的學術范圍,從學術觀點到研究群體,其創作或篩選出的作品本身就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價值。其次,用戶進入數字出版環節后涉及學術論文內容及格式規范問題,現有模式下,學術論文的編輯都是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專業編輯,具備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無論是專業文字處理還是作品選題處理以及政治注意事項上都具備專業素質,在自媒體中,“學者編輯化”需要加強學者編輯知識的學習與研究,它不僅涉及發表作品自身的規范問題,還涉及文中引用和注釋規范等問題。在“用戶創造內容”的模式下,很多作品由移動互聯網終端多個作者合作或改編,這時作品的著作權很難判斷是所有網絡參與創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還是分別由各個創作者分別享有,即使《著作權法》規定對作品的改編和修改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多終端用戶共同創作作品的合作權利配置方式仍向著作權法則提出了挑戰。

2.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三者權屬分配

專有使用權的設定意在維護出版者的利益,確保在出版周期內出版者絕對控制作品的出版發行,實現收益最大化。專有使用權應是一項意定權利,需要出版者與作者協商獲取,但作為期刊出版者即使獲取了專有使用權,因為無法對作品轉載作出干預,專有使用權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說這是現行立法的漏洞之一[3]。所以,期刊出版單位更應獲得作者的著作權轉讓授權,才有利于學術論文在網絡上傳播及學術信息知識的利用,如果沒有獲取作者的著作權轉讓授權會產生權利主體的多元性與權利類型的層疊性,將導致學術論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狀態的搜尋成本增加。目前,中國知網、超星期刊等數據庫服務商已經強勢“壟斷”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途徑,期刊出版單位和作者對著作權內容的控制被嚴重削弱。網絡數據庫服務商集內容提供者與傳播者于一身,間接“壟斷”了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渠道,造成著作權利益的分歧,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等實際著作權人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之間的利益差距較大。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中權利主體缺失或不明的現狀下,通過合同形式明確作者、期刊出版單位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三者的權屬關系,才能在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下區分權利人與使用人。由于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作品著作權約定不明的,其專有使用權歸出版單位,但作品創作者享有永久追訴權等規定,造成學術論文授權合同中的瑕疵授權及授權不履行現象頻發。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是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還是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的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作者是否能給期刊出版單位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同樣的權利,還是作者將權利轉讓給期刊出版單位,再由期刊出版單位進行權屬分配?這些問題都是移動互聯網環境中著作權主體實施、創作、復制、傳播以及保證其在私人領域利用作品的合理適用并防止著作主體界定標準失效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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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合同風險管理

[摘要]風險客觀存在于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中,正由于項目的一次性特點導致其不確定性與其他的經濟活動相比要大得多。一旦項目出現問題,就很難補救,所以風險管理就項目管理而言顯得越發重要。文章從勘察設計承包方的角度,分析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合同風險管理的類型和特點,從合同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項目存在的管理風險并提供相關參考建議。

[關鍵詞]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項目合同;風險管理

1前言

項目在實現經營目標時,事項發生并影響戰略和商業目標實現的可能性稱為風險。合同風險管理是督導和控制項目合同風險的所有協調性活動,是確保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順利進行的重要措施,它使項目決策者能夠更好地考慮項目運行中的不確定性影響和未來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能夠有效地對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做出正確的決策及實現項目的經營活動目標。目前我國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中的合同風險管理研究還較弱,對合同風險管理有較高的要求和挑戰。

2油氣管道勘察設計項目合同風險的類型及特點

2.1合同風險的類型

(1)按照合同生命周期可劃分為:投標、談判、簽訂、履行和終止風險。(2)按照風險涉及的當事人可劃分為:業主風險、承包商風險、分包商風險。(3)按照風險的來源可包括來自經濟、政治、法律、自然和社會等方面的風險。(4)按照風險是否可以管理可劃分為:可管理風險和不可管理風險。前者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識等可以預測、可以控制的風險,如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風險和組織風險等;后者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識等無法預測和無法控制的風險,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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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中的單方法律行為

 

當我們打開報紙或打開電視的時候,經常會看到很多的懸賞廣告。如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老人兒童、車禍目擊證人、緝拿人犯、查緝偽冒商品,或征求科技學術上的發明或者發現等等,其種類可謂繁多。讓我們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1:2006年8月3日S鄉某小學三名學生下午放學以后,沿著205國道漫無目的向前走,當時天上下著濛濛細雨,他們逐漸迷失了方向,天很黑了,他們在一個加油站里避雨,被Y鄉的一名教師張某遇見,但三個學生都說不出家住址、聯系電話以及學校名稱,所以張某便把他們領回家中,三名學生一直住在張老師家。S鄉某小學及學生家長多方尋找失蹤兒童都杳無音訊,于是家長們就在縣電視臺播放了懸賞廣告,廣告稱把失蹤學生送回家中,或是提供線索者將得到1萬元獎賞。張老師把失蹤的學生帶到家長那里,可后來申請1萬元獎賞的時候,卻遭到拒絕,張老師就把諸位家長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家長們給付張老師1萬元,諸位家長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二審判決賠付張老師4000元。   案例2:甲遺失一個裝有價值幾十萬元票據的皮包。第二天甲刊登啟事:歸還者將得到重謝。一周后再次登報聲明:歸還者將得到1.5萬獎賞。拾得者亦即歸還,但甲卻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有關“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拒絕支付1.5萬元,隨后拾得者將甲告上法庭。   所謂懸賞廣告,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指定的一定行為的人,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但是還有一個叫優等懸賞廣告的應除外。所謂優等懸賞廣告,是指就完成廣告中所指定行為人中,對評定優等者給予報酬的廣告。常見如征求論文、學術創作、設計紀念堂廣告宣傳詞、商品或為商品命名等。其報酬請求權的成立不僅以完成指定行為為前提,而且該行為還必須被評為優等。   當我們遇到這樣的案例,常會咨詢律師,而律師對此問題說法不一。有的律師在報紙上說,懸賞廣告是屬于合同或單方允諾。把懸賞廣告視為合同,是把懸賞廣告定為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與一般要約的區別是相對行為人為不特定人而已,當某個特定人按照懸賞要求完成指定的行為時,即為承諾。合同成立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及對外貿易中,要約常被稱作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等,其中發出要約是要約人,對對方當事人稱為受要約人,簡稱受約人;另一觀點是:有的律師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允諾,即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單方行為,某個特定人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為即為所附條件,成就懸賞廣告生效,廣告人應按廣告約定給付報酬。這就是法律界關于懸賞廣告常提起的兩種觀點。   那么這兩種觀點,哪一種更合理更正確呢?兩種理論的根本區別主要體現在下列人員的報酬的請求權效力方面:1、對不知有廣告,但是完成了廣告所定行為的人。2、完成了廣告所指定行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合同說,對前一種行為人,因為沒有承諾,而無合同成立,故無給付報酬的合同義務;對于后一種行為的人,因行為人不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欠缺合同生效的主要條件,因而也不能發生給付報酬的合同義務。而單方允諾說正好克服了合同說的不足,為現行的通說。   懸賞廣告是單方允諾即單方法律行為:表現在實務上,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或者完成了指定的行為的人在行為時,不知有懸賞廣告一旦事后知道,他們均可向廣告人請求報酬。將懸賞廣告的性質定性為單方法律行為,并不妨礙不特定的相對人將懸賞廣告當做要約理解。按照學者們的理解,要約僅是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為,懸賞廣告是法律行為,也就包含了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特定的相對人也可以將此意思表示當作要約予以承諾,兩者并不沖突。這類似于免除了性質雖為單方法律行為,但并不妨礙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合意的形式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應當由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人選擇適用法律來決定。   當行為的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是根據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了指定的行為的,其可根據合同的效力主張請求報酬的權利;當行為人是在指定行為之后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事實,行為人可以按照單方承諾的效力主張請求報酬的權利;當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護人可以單方允諾的效力向廣告人主張請求報酬。   但是如果我們發現以下幾種情況怎么辦?完成廣告指定的特定行為的人,不是一個人而是很多人時,其報酬怎么分配呢?有數人各自先后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時,報酬應當歸于首先完成該指定行為的人。當懸賞人向最先通知的人已給付了報酬的,其給付報酬的義務即喪失;如果數人同時完成了該廣告指定的特定行為時,則各取報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是數人合作共同完成懸賞廣告的特定行為時,懸賞人應考慮各行為人所起的作用,按公平原則將報酬分給各個行為人。   在案例1中:從我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中,找不到相關的法條支持拒絕請求權的條文,但是如果三個學生的家庭非常困難,支付1萬元的獎賞費用以后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例如將一年的農作物賣掉支付獎賞,而一年沒吃沒喝的情況下,只能是法官判決的酌定情節,在《合同法》195條,贈與合同中規定了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是我國民法通則108條又規定了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但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在案例2中:有的辯護律師提出拒絕請求權,理由如下:財產遺失人登報懸賞不是其真實意思表達,是由于其遺失財產處于危急狀態,不得已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決定,依《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成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這樣理解和辯護顯然不準確。有的律師辯稱,遺失人登報懸賞行為有悖于拾金不昧的社會公德,應當確認該行為無效。#p#分頁標題#e#   這也有點牽強,懸賞行為鼓勵了拾金不昧,況且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分別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定情節。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節。都沒有規定上述行為無效。有的律師辯稱:依《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有關“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拾得者應當無償歸還,即法定的無償歸還的義務,另一種義務是因懸賞廣告合同依法成立,廣告人負有給付報酬的合同義務。兩個義務相比法定義務優于合同義務,或者說合同義務不得排除法定義務的適用,所以應該拒絕支付賞金。這種說法強化對方當事人即完成廣告中特定行為人的義務,而弱化自己廣告人的義務,甚至不提他的義務。   我們認為,刊登懸賞廣告是要約意思表示,歸還拾得物既是承諾又是履行行為,加之以懸賞方式尋找遺失物當今已相當普遍,并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成立有效,廣告人負有依約履行獎賞合同的義務,而特定行為人因拾得他人遺失物,負有歸還失主的義務,因其的無償歸還義務始終發生在二個當事人之間,而廣告人的合同義務,也是與相對人之間的義務,但因懸賞廣告的相對人不是特定人,它的不履行會成為公眾對懸賞廣告的信任危機,從利益衡量角度看,懸賞廣告人合同義務的履行比行為人的歸還義務的履行的社會意義更大。民法通則第79條并未規定拾得者在任何情況下都無索償報酬請求權,也就是說請求獎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義務并不矛盾和沖突。只有當拾得者具有特殊身份或者職責所在的情況下,廣告人才可以拒絕特定行為人的獎賞要求。例如遺失在交通工具,商場內時,交通工具的駕駛員,售票員,商場的售貨員,經理,還有在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察等公職服務人員;這些人服務期間拾得遺失物時,不應取得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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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管理知識圖譜分析

摘要:

圖書館管理是一個計劃、決策、組織、領導和控制的全部過程,它對于圖書館文獻以及各種有效資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圖書館的管理目標。長久以來,圖書館管理都是一個熱點探討的問題,本文將以近年來的122篇文獻作為數據源,通過知識圖譜分析,來展現我國圖書館管理三個時期以及研究內容。

關鍵詞:

圖書館管理;三個時期;知識圖譜;文獻

隨著我國理事會制度的不斷完善,近年來我國法人管理結構已經確立,這使我國圖書館管理從理論轉向實踐過程中收獲了穩定進展,而學術界也從這些年的學術動態中發現了不少問題,只有在這些問題中不斷總結成功的經驗,以正面的姿態去面對出現的問題和挑戰,才能鞏固研究成果。本文將從空間、演化兩大維度,運用知識圖譜的方式對我國現在的圖書館管理研究現狀展開分析,擬能提供借鑒作用。

1來源數據庫與研究方式

我國當前文獻數據庫眾多,不同的資源庫的優點也不同,目前中國知網(CNKI)作為中國學術期刊網絡的出版總庫,它有著其他眾多資源庫所不具備的優點和功能,比如檢索數據快,更新速度快,資源更豐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級搜索針對性更強,對于CAJD檢索要選擇研究對象,而且主題檢索所獲得結果要更多,關鍵詞檢索范圍要小一些,不過主題檢索也有缺點,就是檢索出的無關內容多,要被檢索者進行再次篩選,這會相應損耗一些時間,舉個例子,比如主題檢索中,選擇“圖書館”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選擇“圖書館”再加關鍵詞“理事會”,就會得到兩種相差甚遠的檢索結果,分別是358條和880條,筆者又將其中含有有效關鍵詞的文獻進行再次幾何處理,比如按照優先出版和增刊進行檢索,最終獲得了122篇可用論文。筆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計量并通過知識圖譜展現的方式,知識圖譜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圖形化展示,可以以顏色的不同來反映不同的類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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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總體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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