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思維模式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民法的教學方法分析
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當中,民法學的基礎性地位是其他法學課程無以比擬的。在理論層面,民法學博大精深的思想體系足以構成支撐整個法學專業的理論根基,法理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權利理論皆發軔于民法學。民法學的思維方式對于其他部門法學而言具有極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在實踐層面,整個社會法律糾紛的構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糾紛也遠比其他種類的法律糾紛復雜,民事案件的正確審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學理論素養和靈活的民法學方法論的運用。以上兩個方面決定了民法學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學教育的成敗。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1]作為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具的法學課程,為了彰顯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并發揮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應有的功能,民法學應該擁有區別于其他法學課程的獨特的思維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民法學教學的經驗和體會,反思傳統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并就如何構建與現代民法理念相適應的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表己淺見,謹充磚材。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2]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 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德民在立法體例上的貢獻莫過于首創了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正是這一前無古人的創舉,改變了自1804年法民頒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長達近一個世紀的“三編式”體例。①德民采用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的五編模式,相應地,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也采用了總論和分論的邏輯編排,其中,總論是對分論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總結,同時又構成分論中各項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 典型的如,總論中有“法律行為”制度,相應地在各分論中則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在總論中有民事權利制度,各分論則對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債權、物權、親屬權和繼承權)進行了介紹。因此,總論與分論之間存在一種一般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邏輯聯系。各分論中的具體內容在編排上也并非雜亂無章,同樣保持其內在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2](72)事實上,潘德克頓法學者非常相信邏輯之無所不能的力量,他們比較成功地推導出“有主體必有其相對應的客體”、“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對應的法人”、“有權利必有其相對應的義務”、“有義務必有其相對應的責任”、“有絕對效力必有其相對應的相對效力”、“有物權請求權必有其相對應的債權請求權”以及“又無因行為必有其相對應的有因行為”。[4]概言之,不論是民事法律體系還是民法學體系,都以追求邏輯上自足為基本價值取向,縝密的邏輯性是民法學思維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為指導 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構建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導,如果說現代民法思維的抽象性、邏輯性特征之生成應歸功于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使其成為現代民法思維與以法民為母體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維相區分的外部標志,那么民法思維(不區分近代與現代)在內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區別于其他部門法思維模式的特質,可謂是近代以來民法思維的本質屬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價值與終極宗旨之謂也。它是以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為對事物(制度)本質所作的高度抽象與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價值目標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在民法產生和演變的幾百年歷史中,經過深厚的文化積淀和傳承,形成了其自身濃醇的精神底蘊,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權神圣、私法自治、保護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是民法學思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指導思想,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就是要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習慣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導下觀察、思考和解決民法問題。#p#分頁標題#e# 二、民法思維能力培養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分析 法學教育的關鍵,其實就是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法學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具有較強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何為法律職業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學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職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民法學素養的高低,在構成民法學素養的諸要素②中,民法學思維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民法學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學教學的核心就是注重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比純粹的知識傳授和理論灌輸更顯重要。 然而,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投身律師行業的法科畢業生不會辦案子,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當了法官后卻不會審理案件。 面對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爛熟于心的民法法條卻難以發揮用武之地,這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相距甚遠,究其根源,還是因為目前多數法學院校的民法教學中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有鑒于此,必須強化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在傳授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其獨立思考和靈活運用能力,使其熟練掌握解決民法問題的方法,并最終達到脫離課堂授課也能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境界。 總之,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民法思維能力是學生能在將來的法律職業中進行具有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對所學民法學知識進行精確運用的基礎條件。民法教學應確立以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的目標訴求。 三、民法學教學創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須以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思維模式的適用為載體,傳統民法學教學方法在訓練和提升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方面難以發揮促進作用,民法學培養目標的轉向客觀上要求民法教學應走出一條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倡導“回到原點”的民法學思維模式 民法學經過了幾百年的積淀,已經形成了結構嚴謹、內容豐富、邏輯縝密的理論體系,我國在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學尤其是德國民法學理論時,很多是被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時至今日,很多傳統民法理論被認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用傳統民法理論去解釋一些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時,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窘境,面對這一難題,學者們徘徊于現實的無奈和民法理論的局限之間,無所適從。舉例說明,按照傳統民法,財產權可劃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自1896年《德國民法典》頒布以降,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莫不遵從物權、債權兩分財產權的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財產權如股權。股權是何種性質的財產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很多學者就此展開了爭論,或主張物權說,或主張債權說。 總之,在他們看來,非此即彼,并且不遺余力地列舉了支撐其觀點的理由若干,但實際上,其得出的結論甚至連其自己都無法說服。 至此似乎出現了理論上的困惑,一方面我們要肯定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又難以在固有的財產權體系中給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窘境,究其源還是我們的預設前提存在問題,財產權本應是個開放的體系,在德民頒布時期,還沒有出現債權和物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故財產權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既不屬于物權又不屬于債權的新型財產權,當我們無法在現有的理論體系內給其一個正當的名份時,我們就應該回到引發該問題的源頭,重新審視被我們視為萬古不變的“信條”的理論前提是否存在問題,按照這種思維模式,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股權是和債權、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類型。[7]筆者將這種思維方式稱之為“回到原點”,實乃對民法學理論批判和創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 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中的民法學授課主要由單一教師實施,但是由于民法學課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論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某一個教師可能因為其固有的學術傾向,而不能對各種觀點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客觀理性的評析,這就會影響學生理論視野的開拓,限制學生發散思維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學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理論知識的法學課程,如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等,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學問題,難免會失之膚淺,民法學不是一個固步自封的體系,應該在與其他學科的互動中彰顯其理論張力和博大寬廣的法文化魅力。單一教師授課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課主體知識面而不能在課堂上形成“科際互動”效應,從而使民法學授課氛圍沉悶,甚至枯燥無味,不利于學生形成復合性和多視角民法思維能力。為了克服這種傳統授課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多主體”授課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由兩個或多個教師共同講授一堂課,而125重在強調授課過程的思辨性,引入辯論機制,倡導辯論式教學方式,而且還要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形成富有論辯色彩的民法學課堂氛圍。“多主體”與“辯論”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不僅克服了單一主體授課的弊端,也“改變了教師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受者的傳統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思維的敏捷性、批判性、邏輯性、創造性、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都會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展示學生多方面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2](73)#p#分頁標題#e# “多主體”授課模式不是在任何場合都宜于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授課模式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首先,必須存在適用“多主體”授課的必要性。由于這種授課方式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才能實施,其運作成本要遠比單一授課方式要高,在當前很多院校專業師資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起來尚有難度。如前文所述,單一教師授課的弊端主要見之于授課主體難以單方講授存在學理爭議或者橫跨多學科的民法學理論知識之時,因此,只有存在著兩種情形時,才可考慮引入“多主體”授課方式。 例如,在講述物權行為理論時,由于該理論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多主體”授課方式無疑會增進學生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如,在講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可以由民法學教師與擁有哲學專業背景的教師共同講授,形成互動。 其次,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師資條件。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多主體”授課的實施須以數量充足、質量優秀的教師資源為支撐。這一點對于師資陣容和教研能力較強的法學院校而言不成問題,而對于那些新建的和師資力量較弱的院校而言,實施起來頗有難度。為了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引進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學理論功底又擁有其他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教師資源,打破不同學校和不同院系之間的師資流動壁壘,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請其他學校、其他院系的相關教師或者社會人士,如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授課。 (三)完善考核方式,豐富考試題型 民法學在各個院校一般都是考試課程,閉卷考試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這種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對學生識記能力的考察,考試成績并不能真實反映學生對民法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從未上過民法學課的識記能力強的學生,經過考前短時間突擊亦能獲得高分,這種失之片面的考核結果,實際上禁錮了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為了改變這一現象,筆者認為,應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閉卷考試考核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學期民法學論文撰寫質量為依據,評定期末成績,還應適當參考學生在平時上課,尤其是辯論式教學中的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 另外,為了加強對學生批判性民法思維能力的考核,應對傳統的考試題型進行改革,增加考核綜合分析能力題型的種類和分值比例。筆者認為,應加大案例分析題的分值比例,另外還可以引入一種全新的題型———法條分析題,加強對學生法條解讀能力和批判性思維能力的考核。
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改革研究
摘要: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一門實踐性和理論性很強的學科,如何把抽象的法條形象化,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幫助學生建立基礎的法律思維模式,從而使得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來解決一般性的問題,老師在授課過程中使用的教學方法至關重要。本文將針對上述問題,以高職院校學生的學情以及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出發點就如何通過課程教學改革來提高學生的法律運用實踐能力進行研究、探討。
關鍵詞:《經濟法》;教學改革;教學方法
本次課程改革研究的目標是提高高職學生的法律綜合運用能力,兼顧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兩方面,幫助學生快速掌握經濟法的基本概念、理論和知識點,同時通過系統地開展多種形式的課程實踐,變傳統的單項知識傳授為雙向互動,培養更具經濟法律思維能力和運用能力的專業高職人才。
一、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教學中主要具體講述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但目前經濟法教材涉及的法律數量多、理論性強,學科體系龐雜。教學實踐中,受課程學時安排的限制,為了在短時間完成規定的教學任務,教師課堂上多采用灌輸教學的方式,大部分時間以講授和解釋法條為主要教學內容。高職學生們自身所接觸的有關經濟社會實際事務較少,很難通過這種傳統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學方法,達到“知法懂法,熟練用法”的預期目標。
(一)教學目標不明確
現階段,經濟法的教學目標主要是教授經濟法知識點,幫助學生掌握經濟法的基本概念、理論和知識點。現代高職教育致力于培養具備綜合素質的優秀人才,因此經濟法的課程應該更加注重對學生法制思維模式的培養,課程的內容應該圍繞上述目標來開展教學工作,實現從理論到適用的轉化。
市場營銷發展與策略
[摘要]
新時代的市場是屬于開拓者的,開拓者的市場是來源于消費者的。不論是哪一類型的企業,都只有以消費者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以法商思維進行市場運作,才能在大時代之下保持市場活力,屹立于市場的制高點上。文章主要基于法商思維對企業的市場營銷和發展進行分析,希望能讓企業在新時代的激烈競爭之下脫穎而出。
[關鍵詞]
法商;法商思維;市場營銷策略;發展探究;結合應用
法商思維是保持一個企業健康運作的基礎,只有在守法并遵守規則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運行長久。同時,法商思維也是基于消費者權益考慮的一種經營理念———法是規則,商是創新。在不逾越規則的情況之下,企業進行不斷的創新,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計劃藍圖,就能分得一大塊市場營銷的蛋糕。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法商融合,大勢所趨。
1法商的特點
1.1法商的定義
中醫文化與預科教育綜述
作者:薄彤 張麗 張巖 單位:天津中醫藥大學
天津中醫藥大學在漢語進修課程中加入中醫文化元素,并立足第二語言學習理論和中醫專業特點,研發出版了一套將漢語學習和中醫文化教學相結合的中醫漢語教材———《實用中醫漢語教程》。其他中醫院校也在教學內容上做出了探索,河南中醫學院加大了中國傳統文化課程的設置[2],浙江中醫學院近幾年開設了“中國傳統文化和中醫”等課程[3],這些都是典型的范例。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中醫院校留學生預科教育雖然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仍存在明顯不足,如何加大中醫文化內容的比重、合理安排中醫文化素材、加強中醫文化的滲透力等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開展中醫文化教學的研究是必要的。
留學生對中醫文化的學習障礙
中醫文化內涵的理解障礙中國傳統醫學的基礎理論受先秦哲學思想的影響,強調“天人合一”的整體觀,認為自然、社會和人體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系統。而歐美學生,“從小生活在重視分析還原思維的文化環境中,這種思維習慣與中醫理論的直觀整體思維沒有同構關系”[4],因此當他們看到“以左治右,以右治左”(《素問•陰陽應象大論》),“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上取之”(《靈樞•終始》)等內容時,完全是一頭霧水,根本無法理解中醫學在治療疾病時著眼于全局的整體觀。至于來自漢文化圈的日韓留學生,雖然本國文化中含有中國傳統文化的元素,但是現代社會和古代社會畢竟存在著極大差異,因此他們對中醫文化內涵的理解也同樣存在著一定的障礙。
中醫思維模式的理解障礙援物比類,又稱取象比類,是中國傳統的思維方式,“主要用于由已知形象到未知形象的概述和說明,也大量見于具體形象代替抽象概念的推理。中國人善于把形象相似、情境相關的事物,通過比喻、象征、類推等方法,使之成為易于理解的認知對象。”這種思維模式在中醫學各個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中醫學說明四季常脈“四變之動,脈與之上下,以春應中規,夏應中矩,秋應中衡,冬應中權”,其中“規、矩、衡、權”將四季常脈的脈象形象地描繪了出來[5]。然而留學生習慣的是邏輯思維,善于描述客觀事物,因此很難進行聯想,難以接受注重經驗和直覺的“援物比類”的思維模式。
預科教育中的中醫文化教學
樹立“以文化解讀中醫”的教學理念文化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周思源認為“文化就是生活”,“由社會的生產關系所產生出來的物質生活方式,如衣食住行,便是物質文化,由社會的生產關系所反映出來的意識形態,如法律、政治、藝術、哲學,便叫精神文化”[6]。程裕禎則把文化作為“一個民族的心理結構、思維方式和價值體系,他既不同于哲學,也不同于意識形態,是介于兩者之間而未上升為哲學理論的東西”[7]。中國傳統醫學來源于古代哲學,是先民對自然和生命的領悟,既融合了中國傳統儒、釋、道等經典論述,也吸收了諸子百家的合理內涵,還借鑒了天文、數學、自然、歷法等自然社會科學知識,具有鮮明的文化特性。因此,只有隨著中國文化的開放傳播,中醫藥學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對于廣大中醫藥留學生來說,了解更多的中國文化,有助于對中醫理論的學習和理解。可見,“以文化解讀中醫”是中醫藥專業學習的根本和捷徑。
財務審計與審計業務創新的有效結合
摘要:我國走現代化經濟產業發展道路,各個行業的同行之間的競爭相當積累,常常會存在一些財務管理工作方面的缺失。財務審計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能夠協調把控各個環節的資金配置,對資金的合理利用有著決定性影響作用。因此基于我國現有的經濟體制以及市場環境之下,為了做好財務審計工作必然要將其各項業務創新實踐,改進財務審計工作理念,給企業發展帶來源源不斷的動力。
關鍵詞:財務審計;審計業務創新;相關舉措
經過大量的實踐調查研究證明,目前我國的財務審計工作的總量相對較多,且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追求。針對目前的企業資金應用實際需求,為了給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帶來相應的資金支持,順利推進企業各項經營管理業務,需要將財務審計業務進行實踐創新,理清財務審計工作基本模式與審計業務之間的內在聯系,通過兩者之間的緊密融合,給企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對此本文將結合自己的實踐經驗展開系統化的分析與論述。
一、財務審計與審計業務之間的內在聯系探究
深度探究財務與審計的本質,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分。財務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管理各個階段的企業經營所需要的資金,并將資金收支情況整理。但是審計工作更重視財務工作結束之后的審核工作,其本身具備一定的審核或考評的屬性,所以將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做好,能夠有效達成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標。
(一)財務與審計之間的區分
工作本質區別也就是說,企業經營管理階段,通過將企業目前的資金狀況進行審核,并確立企業單位的下一個階段目標,那么資金在各個階段的應用效果也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在實踐工作期間,也能夠具備最基礎性的參考監督管理依據條件。但是審計工作更多的是將企業已經落實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核,避免基層員工或管理者出現工作失察的問題,避免企業員工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所以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者,需要在開展實踐工作期間,將兩者的工作實質明確區分起來,這樣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工作才能順利進行。財務與審計工作本身都是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監監督管理的基本作用,但是各自所負責的監督管理的側重點差異性較大。財務監督管理的主要目標就是根據企業日常經濟活動的各項要求,給各項工作實踐提供一定的依據條件。該項工作是需要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才能達成,所以各個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工作期間,是不能夠自成一派的,必須要做好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配合。而審計監督的工作需要將審計報告搜集起來,了解企業財務管理以及監督的實際情況,給企業的未來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條件,經過審核與監督管理能夠將企業財務部門所存在的缺陷問題及時進行控制處理,能夠有效性排除企業在開展項目合作存在的一些資金風險性問題。
法學互動式案例教學模式構建
摘要:隨著法考的實施,這一改革背后的初衷更應被法學課堂充分關注。如何培養具備法律職業素養的法律人才,是現今法學課堂需要直面的問題。互動式案例教學模式較之其他教學模式,恰能較好適應此種需求。如何構建互動式案例教學模式則是問題之關鍵。
關鍵詞:法考;法學;互動式案例教學
一、法考的實施
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正式將實施了十余年的司法考試更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法考最為重要的變革是對考生要求的改變,即,通過法考的學生不是只會背誦法條的學生,而是具備法學思維的能夠分析問題的學生。法考實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基于司考的一些弊端,例如通過司考的考生往往存在高分低能的情況,也即,考生嚴重缺少法律職業素養。法律職業素養的要求是職業語言、法律知識、法律原理、職業思維、職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等6種素養。[1]在法考背景下,如何培養具備法律思維且能分析具體案例并形成有法律依據的個人見解的學生,是現今法學課堂應當直面的問題。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恰能較好解決這一問題。
二、法學互動式案例教學模式的合理構建
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是指以案例分析為核心,采用教師引導、學生主導的方式,進行綜合案例分析,進而達成學生具備法律職業素養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互動式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2]為保證學生真正參與案例教學,達到良好的互動效果,該教學模式的構建應包含課前、課中與課后三個階段。
(一)課前
法律文化中的數學理論思考
數學歷來是人類文化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曾對許多文化產生過深刻的影響。考察法律文化,不難發現,數學對其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無論是歷史上的法律還是現實中的法律,都可發現數學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討數學思想對法律理性的影響,對于法律文化的進一步發展無疑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最為重要的是,作為一種寶貴的、無可比擬的人類成就,數學運用其理性的基本內涵在對自然界的研究中,采取客觀的、定量的、超驗的、簡單的思維趨向,追求確定性的知識,注重演繹推理的方法,無時無刻的不在影響著法學,潛移默化的引領法律向著理性、正義、自由等方向發展。 一、數學思想對法學產生影響的本源 (一)數學是一種重要的思維工具 數學思維幾乎可以表征人類思維的普遍特征。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都是社會科學和數學共同運用的。著名哲學家、數學家羅素就曾說過:“數學,如果正確地看它,則具有……至高無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種冷而嚴肅的美,這種美不是投合我們天性的微弱的方面,這種美沒有繪畫或音樂的那些華麗的裝飾,它可以純凈到崇高的地步,能夠達到嚴格的只有最偉大的藝術才能顯示的那種完美的境地。一種真實的喜悅的精神,一種精神上的完備,一種覺得高于人的意識———這些是至善至美的標準,能夠在詩里得到,能夠在數學里得到。”[1]當然,數學思維也是一種辯證思維,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現形式。數學中有一系列辯證關系,對黑格爾辯證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響,而黑格爾的辯證法又被馬克思的理論吸收。黑格爾、馬克思都對法律文化有著重要影響,而辯證法又是他們理論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數學的辯證思維也間接地影響了法律文化。由于數學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思維工具,所以,在現代高度發達的法治社會里,數學也成為法律行業必備的知識。 (二)數學是一種重要的科學語言 數學語言是最科學的語言之一,數學文化的這一特點,能使數學超越各種文化的局限性,達到廣泛和直接傳播的效果。數學語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圖像、方程等,數學運用這些語言要素,對科學現象和規律進行精確而簡潔的表述,從而使數學語言成為一種對人類文化貢獻甚大的語言。“因為我們在這里所發現的不再是孤立的語詞,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來的項,因此,它向我們展示了一種清晰而明確的結構法則。”[2]數學語言對人類文明的貢獻是非常巨大的。在當代,法律科學中已充滿了數學語言,尤其是在運用系統科學等新興學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數學語言比比皆是。 (三)數學是一種重要的思想方法 在人類文化發展史上,數學思考方式曾對文化的發展起過重要作用。推理可以說是數學中最重要、影響最大的思想方法。早期數學屬于經驗數學,是古希臘人把它發展為演繹數學,演繹數學從簡明的公理出發,可推出無可辯駁的結論。這種推理演繹的方法也吸引了無數的法律思想家,把數學這種推理方法運用到法律領域,推動了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數學是研究量的科學,對客觀對象進行量化,在量化基礎上進行數量的分析、測量和計算,這是一種常用的數學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質,就必須對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無法把握事物的質,質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關系,對一系列法律行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過對數量的分析,數學把它的觸角深入到法律領域。 二、數學特性對法學的影響 (一)數學公理思想對法學的影響 公理是一個理論體系的前提和基礎,正因為有了公理的存在我們才可以根據推理原則推出這個理論體系中的其他具體規則。西方自然法學家借鑒公理化方法,把那些五花八門的法律追溯到幾條確定的原則作為自然法的公理,然后他們從公理出發,以歐幾里德般的精確性,推演出人類全部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分析法學派利用公理來證明了不同法律規范的體系同一性,如凱爾森。 自然科學中的公理往往是唯一的,但在法學中的公理卻由不同的法學家提出了不同的公理,這主要是由于法學中的價值因素所決定的。盡管法學是一門充滿價值的學科,但這不妨礙法學家利用公理思維方式來思考法學問題。但在古代中國缺少公理思想思維模式,我們認識問題時擅長舉一反三,由此及彼,而沒有想過從這一和三上的共性中抽象出公理來。 (二)數學確定性思想對法學的影響 確定性,往往是由公理思想和推理規則所決定的。在一定條件下,公理已定,根據推理規則所推導出的結果便是確定的。受這種思維方式的影響,人們往往認為自己的行為符合一定的規范是確定的。但是傳統中國數學思想中缺乏公理思想、推理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確定性思想,這便使中國人在考慮問題時不會關心遵守規范是確定的,而是在考慮問題時就問題本身來考慮,就事論事,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而非以遵守規范為必須。 典型的中國調解制度便是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調解非以嚴格遵守法律規范為己任,而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來圓滿的把問題解決為最終歸宿。確定性思想對西方法學的程序中心主義也不無影響,程序是可以確定的,程序一旦確定后,便是必須要遵守的,即使實體不公正,但由于這是嚴格按照程序得出的,因此也是被人們接受的。數學確定性思想對法律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及罪刑法定等原則的確定也是影響深遠的。 (三)數學函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 函數講得是一對一或多對一的一種變化關系,如Y與X的對應關系,X變Y便變。一個或多個自變量的變化引起因變量的變化,而因變量的變化必然是由自變量的變化所導致的。這種思想對西方的現實法學派影響較大,他們將法官的判決視為因變量,而這個因變量是由許多自變量所導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長環境、學歷大小、性格愛好甚至性別、年齡、婚否等等。所以在這個復雜的函數關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決便必須從上述諸多自便量入手,因為每一個自變量都會影響法官對某一方面的判決。#p#分頁標題#e# 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是間接的,也僅是思維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卻是必要的。數學思想對法學的影響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所以我們認真思考這個題目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數學思想對法律精神影響內容考察 眾所周知,古希臘文化與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在數學領域的體現主要就是推理的運用。數學觀念對古希臘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響表現在對民主制度的影響上。由于“萬物皆數”,所以數學的普遍性、確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類社會的特性。由此可推導出自然運行具有必然性和規律性的結論,把這種“自然之法”引入人類社會,就產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臘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選擇民主制度了。 求得國家全體成員共同生活的協調是古希臘人國家觀念的基本思想。“這種和諧的共同生活應使每個公民以參與其中為最大的樂事,這個現象雖然不穩定地實現過,卻始終是希臘政治學說中的主導思想。”[4]誠然,古希臘人選擇民主制還有其他原因,但我們絕不能否認、也不能低估數學觀念對古希臘人選擇民主制的影響。我們須記住一點:古希臘人的數學觀念和政治法律觀念在深層次上是相通的。[5] 在古代,除了古希臘外,在其他文明古國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過數學的影響。在早期社會,人們大多給數學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數字看作神奇的符號,具有某種深不可測的象征意蘊。[6] 數學文化這種神秘特性又往往與占卜、占星等結合起來,以影響法律文化。以中國為例,老子就有數生萬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當然,最典型的是《易經》,利用數學及其符號的變化來對事物的變化發展規律予以規范和預測。中國古代留傳下來的還有“河圖”、“洛書”,用以解釋宇宙生成和人類社會起源。以上這些理論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問題。而且把數學運用到巫術中,也會對法律文化產生影響,因為早期社會的法律無不受巫術的影響。[7] 數學的抽象性、確定性、精神性、嚴密性等特點決定數學永遠和時代的精神———法學聯系在一起,所以,數學對法律的影響將是長期的,而且會更加巨大。數學為法律文化的變革提供著不斷更新的理論和方法,促進了法律知識的增長和法律文化的進步,同時也為法律科學開辟了許多新的研究領域。現代社會許多復雜的法律現象,正期待著運用數學的方法去研究和解決。數學思想作為開啟法學智慧之門的鑰匙,為法律科學提供了一套科學的知識體系,有力地推動了法律的科學化進程,使許多法律問題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礎上。
學生管理工作者應具備的思維模式
摘要:“互聯網+教育”視域下,如何有效地利用互聯網開展工作是擺在每位學生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難題。文章從“互聯網+教育”六大特征出發,研究學生管理工作者在新形勢下應具備的“跨界思維”、“創新思維”、“社會化思維”、“平臺思維”、“大數據思維”和“用戶思維”六種思維模式,旨在為學生管理者更好的開展工作提供新思路。
關鍵詞:互聯網+教育;學生管理工作;思維模式
“互聯網+教育”視域下,如何有效地利用互聯網開展工作是擺在每位學生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難題。然而,近幾年來學者側重于探究“互聯網+教育”視域下學生管理者的工作模式,[1]而鮮有文章報道其應具備的思維模式。因此,本文從“互聯網+教育”的特征出發,研究學生管理工作者在新形勢下應具備的思維模式,旨在為學生管理者更好的開展工作提供新思路。
一、“互聯網+教育”的特征
據文獻報道,[2]“互聯網+”具有“跨界”、“創新”、“重塑”、“開放”、“互聯”、“以人為本”六大特征,因此,“互聯網+教育”作為一種新型的教育形態,應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跨界融合。“互聯網+”下的教育將改變傳統的模式,它強調了信息技術與教學、科研、學生管理等的跨界融合。在教育領域,互聯網可以說無所不能“+”,而每一種“+”,都是原有教育層次的一次飛躍。
(二)創新驅動。“互聯網+教育”利用互聯網思維對教育的整體及部分創新,使教育發生了質的變革。作為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重要結合點的高校,應抓住“互聯網+”這一難得的機遇,與時俱進,堅持創新驅動,不斷探索新方法、嘗試新手段,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實現經濟轉型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