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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管理控制模式對醫保基金的監督
摘要:為高效提升對醫療保險的監督與管理水平,相關部門已經出臺相應的政策,其中,預算管理是監督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本文深入探討預算管理控制模式在醫療保險基金監督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實踐意義,并據此提出相契合的細化的預算管理措施,以求保證整個醫保基金體系管理的科學性、高效性,進而為醫保需求方提供更加完善、優質的醫保服務。
關鍵詞:預算管理;控制模式;醫保基金;監督與管理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升,人們對醫療衛生等需求日益提升,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識也逐漸增強。為更好地滿足醫保需求方的各種需求,為其提供優質完善的醫療保險服務的同時,盡可能地通過降低其因為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負擔,實現提升居民幸福感的目標,通過設置系統完善的醫療保險體系,為人們參與醫療提供了切實的保障。目前來看,整個醫療保險體系相對系統完善,但隨著規模的不斷提升,針對該體系的管理與控制也需要及時跟進。為此,本文從財務視角出發,力求通過借助預算管理控制模式對其進行實時動態地監督與管理,以保證其能夠科學有效地運轉。在此過程中,主要通過預算管理的方式,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預先進行資源分配與合理使用的規劃,在基金使用的過程中嚴格按照預算實施,并針對實施過程中的偏差問題進行及時識別與糾正,進而實現對醫療保險基金的高效管理與控制。其意義在于避免因資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基金冗余與浪費,降低系統風險,最終保證基金的高效利用。基于此,本文就預算管理在醫療保險監管中作用意義以及具體的實施方式進行深入探究。
一、預算管理在醫保基金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1.科學預算與動態控制
醫療保險基金是醫保體系中的重要資產,因此,如何合理配置與高效利用該資產是保障整個體系運行的關鍵,更關系到參保人員的個人利益。目前,部分享有醫保基金使用權的機構針對自身所管理的醫保基金項目只是進行中宏觀層面的戰略管理,并沒有對相關的資源配置制定微觀的使用標準,在使用過程中也沒有進行動態地監督與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將會直接導致相關管理數據信息不準確,并不能反映全面、真實的使用情況,而且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后期核算的難度。同時,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相關監管人員并不能及時準確獲取相關使用信息,也就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相應的調整,降低了管理決策的精準性與科學性。基于此,預算管理控制模式的有效應用,才能夠使得上述機構在進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進行科學計劃與資源配置,并在其使用過程中以計劃為控制標準進行監督,以求能夠及時糾偏,并保證計劃目標的達成,提升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對基金不可以使用或超預算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與控制。
2.政策導向
農村養老保險政府責任綜述
一、中國政府在新農保的責任現狀分析
經過幾年的試點工作,新型農村養老保障本身已初有模型,政府政策設計更為完善,責任落實更為具體,監管體制更精細。具體體現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建設上。2009年國務院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指導意見》,2010年正式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是我國社會保障領域里程碑的發展。其二,政策制定設計。明確了國家有適時制定相應政策的責任;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明確了具體行政部門關于做好各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責任。其三,財政投入上,明確了政府的主導作用。不但規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補貼責任,還對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進行明確分工。其四,監督管理上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中為新農保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的責任;確立了具體的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管責任。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立法層次低,法律規制不完善。2010年雖然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是農村養老保險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但該法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內容也是寥寥數語,過于原則性,操作性不強。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行依據的是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及2011年3月3日財政部、人力資源部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兩部法律規范都是部門規章級別的法律規范,不是由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規定,立法層次低。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自實行以來,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實踐中,新農保屬于政策性保險,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規范性、權威性、嚴肅性。目前我國一直都沒有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特別法,各省市地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地方規章制度,運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2.制度設計中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實行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和法律的強制性原則相違背,也和社會保障的強制性相背離,很難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這就不能真正實現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社會保險特征之一就是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由于我國現有法律缺乏關于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過程中承擔何種責任、怎樣承擔責任等問題的規定,導致作為責任主體的政府部門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政府經費不足、農民不參保政府無須建立制度等各種理由來推卸責任。
3.財政投入不足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體制,城市實行高福利、廣覆蓋的保障體制,農村任其自我發展模式,財政投入上,國家嚴重偏重城市。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我國政府在農村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城鄉二元體制下,城市社會保障的事務完全由政府(后來逐漸延伸到單位或國有企業)包辦,而農村則以家庭保障和集體保障為主,政府幾乎不承擔責任,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僅享有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11%,而占全國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有了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89%。近幾年,我國政府雖然加大了社會保障投入,但與社會保障建立比較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總量嚴重偏低。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和福利開支,20世紀90年代中期上升為占GDP的40%左右,北歐國家甚至已達到了50%,而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在90年代僅占GDP的5%左右,2000年,社會保障支出為1922.37億元,占當年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為12.1%。新農保試點工作實施以來,國家雖然加大了對農村養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對于物價上漲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元的基本養老金確實太低,其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適應。此外,未納入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所以農村養老金水平總體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4.監督管理不到位新農保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復雜性,高難度的工作,無論從制度設計,還是實施操作過程中來說,不但需要經辦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較高的綜合素質,還還需要獨立的經辦機構。在新農保制度試行初期,部分問題已經暴露出來,例如“管理體制不完善”、“經辦機構設置不健全”、“缺乏專業性人才”、“政策執行不一致”等。由于目前在業務辦理的過程中,仍然以手工操作為主,為建立起信息化、網絡化的系統,各地的具體管理模式不同、具體操作流程差異大,這些都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情況,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管理等都存在著安全隱患。
二、完善新農保政府責任具體構想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探討
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促進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時極大的拓寬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的普及范圍的深度和寬度,較原先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制度有了明顯的改善和進步。本文通過深入挖掘分析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當前存在的不可忽視的問題作為切入點,歸納總結出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等具體策略措施,進一步推動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發展邁向新的征程。
一、在現階段中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社會保險基金缺少統一的繳納標準以及財務監督監管缺失
現實社會中現在講究的是公平公正原則,所以社會保險基金方面也應當做到一視同仁,不僅要在發放時做到有效快速無誤,還應該在繳納時做到統一繳費標準。而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則是由國企事業單位、中小型企業、大型的私人企業等單位所繳納形成,因為其內部的性質不同,每個企業的盈利現狀不同,從而導致在繳納時金額不同,產生了繳納難的問題。而且因為各個地方間的地域差異,使得工資入間也存在差異性,造成各地在繳納時的標準也不相同。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中的財務管理制度而言非常重要,其可以有效預防出現基金被挪用的情況,但是目前我國的財務管理制度還有一些問題。大部分企業工作人員在監督財務時都只是僅僅是為了完成任務,并不認真,導致不清楚保險基金的去向,使一些管理者可以從中獲取私利。
2.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獨個人賬戶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我國每一位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獨立個人賬戶都享有獲取社會保險基金收益的權利,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獨立個人賬戶的實際收益權利并沒有與資金之間產生關聯,所以這些社會保險基金最終獲取的資金都由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的收集調撥處理,實際參與社會保險基金中社會養老金的獨立個人賬戶雖然從擁有權利的角度上是肯定的,但是卻沒有實際參與處理分配的能力。與此同時,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中社會養老金的獨立個人賬戶沒有真正充分了解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益獲取形式和實際調撥分配形式,缺乏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數據等相關會計核算信息的深入了解,并且對于社會保險基金參與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的得到充分的擴張和保護,繼而加速我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管理機制的實際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中社會養老金保險獨立個人賬戶實際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產生了消極影響,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行業今后未來的發展趨勢。
3.會計核算體系不全面
財務精細化管理下保險公司研究
摘要: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背景下,我國各個企業都面臨著巨大的發展壓力和市場競爭力,想要在激烈的競爭下長遠發展,就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對財務進行精細化管理,可以更好地促進保險公司內控模式的運行,促進保險公司更好地發展和提升,本文將以財務精細化管理驅動下的保險公司內控模式研究為題,進行分析和論述。
關鍵詞:財務;精細化管理;保險公司;內控模式
引言
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發展,離不開內部控制制度的支持,主要是指公司內部建立的使各項業務活動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措施、方法和規程。在財務精細化管理的驅動下,要更好地提升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效果和質量,促進保險公司整體實力和競爭力的提升,就要對當前內部控制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利用財務精細化促進內控模式的建設和發展。
一、保險公司內控模式建設的現狀
(一)內控和經營存在著脫節的情況。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內部控制環節是非常關鍵的。一個保險公司集保險、金融以及多種業務于一體,同時還涉及很多財務、人員等方面的內容,需要對各個部分進行精細的規劃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提升保險公司的運行質量和水平,促進保險公司的提升和發展[1]。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各大保險公司競爭更加激烈,想要在眾多的保險公司中脫穎而出,得到更加長遠的發展,就一定要加強自身的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在財務方面進行精細化的管理。但是保險公司在當前的內部管理中,存在著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脫節的情況,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內部控制模式的建立可以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質量。但是內部控制和財務經營脫節勢必會對內控作用的實現造成嚴重的影響。很多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沒有投入必要的重視和精力,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內控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各方面的管理都難以提升效果,影響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發展。
(二)財務集中管理模式較為隨意。在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過程中,財務集中管理模式較為隨意,是影響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模式運行和提升的重要因素。在我國,大部分保險工作以省級財務集中管理的模式進行運營,以求對下級公司進行更加有效地垂直管理,提升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效果,提升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作用和職能。但是在保險公司的實際運營過程中,這種財務集中管理模式看似管理效率質量較高,但是實際的管理范圍非常廣泛,財務集中管理模式的程序也特別復雜,造成保險公司對于財務管理活動的效果無法控制和管理,保險公司的財務集中管理存在非常大的隨意性,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的模式建設和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導致保險公司發展受到影響[2]。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制約因素研究
摘要: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對目前省級統籌層次養老保險體制現狀的審視發現,省級統籌不再適合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加快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行。但區域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央地責任劃分不明確、固有利益的約束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等多種因素阻礙了全國統籌的推進,因此需要采取過渡式改革方案、明確央地責任劃分,加強對部門的監管、拓寬投資渠道,加強基金的管理以及加快建設養老保險信息管理和精算系統等策略減輕全國統籌推進中的阻力,實現養老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約因素;實現路徑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指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從而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從養老保險建立開始,統籌層次就一直備受關注,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逐漸建立起按照職業劃分的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城鎮居民等參加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即使參加的是一種養老保險在不同省份之間其福利待遇也不盡相同。隨著人口紅利的逐漸消失,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差距的擴增,黨的報告明確提出,“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表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迫在眉睫,我國一直堅持先試點后推廣,2018年實行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央體調劑金制度,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等各項稅費統一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現狀
自1991年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20世紀初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指示,中國于2009年名義上完成了建立基本養老省級統籌的目標。但如果以省級統籌的衡量標準,即“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系統”,目前我國只有北京、上海、陜西、青海等部分省市完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建立了垂直管理和差額結算型分級管理模式、統收統支型和差額結算型基金調劑方式。大部分省市由于在基金調劑上、制度實施上以及管理措施上存在問題并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只是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
(一)養老負擔地區間不平衡加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導致了各地區間養老負擔的不平衡,勞動力從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入經濟發達地區,導致了各地區間的制度贍養率存在巨大差異。中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贍養率從2007年0.3262增加至2017年0.3767,與此同時,制度贍養率的地區差異程度也在擴大。2007-2016年,全國31個省級統籌地區制度贍養率的方差從0.010增加至0.018,標準差系數從0.0277增加至0.0417。2007年制度贍養率最低為廣東省0.131,最高為西藏自治區0.603,兩個地區的差距為0.472;2016年制度贍養率最低為廣東省0.108,最高為黑龍江省0.745,兩個地區的差距增加到0.637。地區間負擔水平的巨大差異帶來不同地區養老金結余水平不同,截至2017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基金結余所占比例較高,東北三省等地區基金收不抵支嚴重,基本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已經達到6個,收不抵支的面還將擴大。
(二)制約經濟發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限制了勞動力的流動,人力資源達不到最優配置。較低的統籌層次使得各地政府將養老保險基金視為自有資源,勞動力流轉會使得“勞動力流入地”以及“勞動力流出地“利益重新分配,雙方都怕損失自身利益,所以導致了勞動力流動的困難。又由于地區間的差異,當參保人在多個發達城市工作均未滿十五年且都按照當地工資水平參保時,而后退休回到戶籍所在地領取養老金權益時會導致領取的養老金不及繳納的多,所以各地區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勞動力成本存在差距,造成了地區間勞動力的壟斷。
養老保險基金風險管理問題探究
[摘要]科技水平的進步使社會飛速發展,在這個日新月異的時代,養老保險基金作為保障我國民生的主要保險基金之一,也出現了運行方面的問題與風險。為了更好地保證養老基金順利的運行,為社會的發展以及經濟的提升做出貢獻,進行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問題及應對策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文章對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存在的風險做出了分析,并指出了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了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問題的應對策略,切實解決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做出貢獻。
[關鍵詞]養老保險;運行風險;管理問題;應對策略
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催生了養老保險基金行業的蓬勃發展。作為民生保障的重要保險基金之一,養老保險基金經過數十年的探索研究,其運行管理模式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展,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將針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進行分析,包括籌資風險、管理風險、投資風險等,若想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就必須對這幾項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進行分析,并進一步進行解決。
1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存在的風險
1.1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之籌資風險。為了保證養老保險能夠順利地運行,在進行養老保險項目運行初期,需要進行籌資,籌資風險指的是在養老保險進行籌資過程中,因為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本身的漏洞,導致了籌集資金的金額與原始的目標不匹配,影響后期養老保險項目的順利進行[1]。籌資風險又可以從三個方面來進行說明。第一個方面可以從繳費率風險進行說明,由于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中國的老齡化趨勢日益加深,導致籌資風險中的繳費率逐年增加。這就導致每年的養老保險金額逐漸增多,由于企業不能繳納過多的保險金額,所以政府需承擔一部分,不僅導致企業的負擔能力較重,也會導致政府的負擔較重。第二個方面可以從拖欠養老保險費用來說。現階段我國拖欠養老保險費用的現象較為嚴重,許多企業拒絕繳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用,并且通過各種途徑與手段,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這項義務,導致養老保險政策很難實施。第三個方面可以從養老保險覆蓋面來說,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較小,養老保險難以籌集到足夠資金,就會引發相關風險,這種風險就會分擔到較少面積的人群中,導致風險較高。
1.2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之管理風險。為了保證養老保險基金能夠順利運行,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法,這就產生了一定的風險[2]。比如,管理領導者濫用職權,進行內部違規操作,產生的欺詐風險,不僅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流失,也導致了群眾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的不信任。倘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時,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段,會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失敗,造成管理失敗風險。這種風險所涉及的范圍較廣,保險金額較大,一般是由于相關管理人員利用管理制度漏洞,謀取私利造成的。出現此種風險時,應從根本入手完善管理制度,并嚴格查處管理人員。當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時所用的管理信息系統操作失敗,則會導致養老保險基金信息系統失敗風險。由于當今社會互聯網較為成熟,許多保險業務都是依賴信息系統來進行操作,一旦出現信息系統失敗風險,則會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數據丟失、保險受眾信息泄露、養老保險無法辦理等后果。這不僅造成一定的損失,也間接地造成民眾信息的泄露與保險公司管理失職的問題。
1.3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之投資風險。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是一種保險,也是一種投資。在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的過程當中,由于保險市場的不健全和動蕩性而導致的投資失敗,就叫作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的投資風險。這種投資風險又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政策引起的保險叫作宏觀政策風險,是由于國家政策導致的養老保險基金收益較低的情況。這種風險主要是由于國家對利率的管制比較松散,導致其波動性較大、投資風險較大。第二個部分是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組織經營問題而產生的經營風險。養老保險基金經營組織作為企業的一種,不可能長期盈利,由于其經營制度的問題以及管理人員的問題也會產生虧損、破產等現象,影響投資人的收益,導致企業面臨經營風險[3]。第三個部分是由于養老保險基金本身特點所引起的經濟周期風險。由于養老保險基金本身屬于經濟的一種,其滿足經濟變化規律,不可能一直上漲也不可能一直衰退,其本身的經濟變動會有一定的階段性以及周期性,這種變化就使得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具有經濟周期風險。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法律思考
20世紀90年代以后,世界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市場自由化、全球化勢頭日漸增強,我國金融業也逐步全面開放。自改革開放以來,外資金融機構的引進成為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1979年,日本東京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1982年,第一家境外銀行分行———香港南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資銀行———廈門國際銀行誕生;1993年,美國最大的商業銀行———花旗銀行率先將其中國區總部從香港遷至上海。經過多年的發展,在華的外資金融機構已頗具規模。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今天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為我國銀行業帶來了全新的競爭因素,提高了銀行業的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從而推動了我國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外資銀行的不斷涌入及中外合資銀行的大量出現可能使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波及我國,因此帶來的金融風險會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本文著重討論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后對客戶的潛在風險的法律分析及其監管問題。 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背景及風險來源 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為成員按照協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融入經濟全球化浪潮中。在銀行方面,根據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諾,入世后兩年內允許外資銀行與中國企業進行本地人民幣業務往來;入世五年后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我國銀行業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開放,就在這一天,中國銀監會受理了匯豐、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資銀行的申請,將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外資法人銀行,在完成注冊和轉制后花旗、匯豐、東亞三家銀行率先開始為中國居民提供人民幣業務。 直至今日,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已5年有余,我們看到它給國內金融行業帶來的各種好處,最為明顯的就是為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競爭因素。調查研究表明,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國銀行服務市場會對本國銀行業帶來正收益,即向外資銀行開放本國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銀行體系效率的提高。[1]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大多以國外資本為主導,管理層也主要來自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具有一套先進的貨幣政策應對能力和管理機制,這就為國內銀行業帶來了許多先進的管理經驗。隨著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體制和服務理念深深影響了我國銀行業長期以來的一貫思維,國內銀行開始關注“以客戶為本”的思想,引進垂直化管理體制,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提高行業效率,并逐步向現代商業銀行靠攏。但同時又不得不承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全面開放對我國銀行業的穩健運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國家在貨幣方面的宏觀調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得到貫徹實施,這很可能會削弱我國政府的貨幣政策執行力,加大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同時人民幣業務對外國資本的開放必然會加重我國貨幣政策的對外依賴程度,降低部分貨幣政策工具的實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決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人民幣業務開放所帶來負面效應,有力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則世界金融危機、市場失靈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就無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國目前針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具體規范 根據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就此而言,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完全有權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我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貨幣與貨幣流通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這其中也包括對外資銀行的檢查監督。[2] 另外,我國專門于2006年年底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改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并配套出臺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法律文件同相關法律共同構成了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我國經營與監管的法律體系。《外資銀行條例》對在中國運營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的設立與登記,以及業務范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允許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為中國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條例》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與中資銀行一樣的所有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可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外資銀行設立機構、開展業務包括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申請程序和審批時限。明確外資銀行初次經營人民幣業務仍須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并相應取消了外國銀行駐中國總代表處的機構形式。《細則》取消了非審慎性規定并進一步完善了審慎監管的內容,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跨境大額資金轉移報告、關聯交易、業務外包等具體監管要求,并明確了特別監管措施的內容。[3] 三、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監管困境及對策構想 (一)監管法規的健全統一 我國目前針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監管主要依據的是《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而對于中外合資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業務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已經被廢止,現在主要依照《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規定。因此目前國內主要實行的是內外分別立法,缺少調整和規范監管問題的統一法律,對于許多問題的規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監管力度和效率上難免“力不從心”,被監管者也易對監管者的公平可靠執法存在疑問。比如,外國銀行分行可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而在銀行保密、存款保險等方面的監管規定甚是不詳,這就造成了許多潛在的風險,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儲戶對銀行業的不信任。#p#分頁標題#e# 對此,我認為有一部統一規范的法律十分必要,有效監管主要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立法者應盡快制定外資銀行法或中外合資銀行法,或者在充分考慮中國銀行業最新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對現行法律進行大規模的完善。 (二)存款保險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而言,根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在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而不得從事其他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4]這樣的規定有效防止了外國資本介入我國人民幣業務對普通公民的客戶風險,但也造成了人民幣業務風險問題主要存在于大額存款的保險制度。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建立有存款保險制度,然而內容不完全一致。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直接影響了客戶的經濟利益,而且決定了客戶的特殊風險。這涉及國際私法上的相關問題。一是外國的存款保險是否涉及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二是非本國居民是否適用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三是存款保險機構在銀行破產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款保險的具體補償辦法。[5] 這些問題也直接關系到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業務經營中我國客戶所承擔的風險。由于我國過去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金融行業發展相對落后,居民幾乎沒有存款,或者說即使有風險,最終承擔者也是國家,存款保險制度顯得無足輕重。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逐漸實現了商業化經營,因此,為了有效制止銀行業出現惡性存款支付危機和銀行破產現象,必須盡快建立起一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加強銀行業監督管理,實現事先監督和事后監督的系統協調,通過規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來鼓勵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高效運行。我從資料文獻中發現,目前國內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實行非完額保險,這樣通過存款銀行部分的承擔來加大其運營資金的責任性。然而我認為在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時,確立緊急援助措施比較可行,比如由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低息貸款進行援助,存款保險公司提供貸款或購買其股份。 (三)監管力度的適度把握 我國在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監管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選擇一個適當的力度,既防止監管過嚴導致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喪失運營效率和創新力,又有效遏制由于監管不當而對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如何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博弈中做出一個寬嚴適度的選擇,是十分重要但非常困難的事情。要激發銀行業活力,就需要采用市場化的監管方式,遵循市場規律、運用市場的手段進行監管。[6] 我認為,我國在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監管中應該在立足現實的基礎上,保證一定的靈活性,通過監管理念的創新和監管模式優化,為其業務的拓展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從而提高國內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宏觀上可以建立靈活的審慎性監管制度,在微觀監管過程中根據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狀況隨時進行調整,做到每個指標在日常監管中都能得到科學的體現。同時,可以參考國外銀行業的先進經驗,比如借鑒美國“ROCA”雙重評估體系,建立一套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風險信用等級制度,并在監管過程中落到實處。具體而言,就是由監管機構或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每年定期對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資金實力、在華業績、守法程度、經營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資信、母國的監管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分,根據得分高低將這些銀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級,并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強自律,另一方面便于進行不同輕重的監管。要建立對外資銀行的風險信用等級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評價標準體系。另外,采用多形式的監管方式十分必要。 建立、健全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管制度,提高現場檢查的深度和針對性,加大執法與處罰力度;強化非現場檢測分析,提高風險預警和評估能力。此外,對一些規模較大的外資銀行還可由銀監局派出常駐檢查組,加強監督。[7] 綜上所述,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將進一步融入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這不僅體現在人民幣業務的經營中,而且表現在銀行業的方方面面,對中國金融業乃至整體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我們在看到因此帶來的諸多利益的同時,必須清醒地意識到我國當前相關法律體系的欠完善及監管不力問題。建立健全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業務監管體系是完善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國際社會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標,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重要課題。
中國金融體制如何實現市場化
適應的法律法規對金融進行全面的監管導致金融市場監管的效率嚴重低下。最后,我國金融機構存在安全和效率問題。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避免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沖擊,但是金融風暴在我國仍然帶來了消極影響。金融風暴發生后,我國的商業銀行的資產嚴重減少,一些地方為了追求資金亂辦金融機構,嚴重影響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加上國家外債風險,我國金融行業安全存在很大的隱患。
1.我國金融體制實現市場化的手段
1.1建立了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
在改革開放的歷史成就下,金融市場得以重新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對金融機構之間存在的短期拆借市場進行管理,其次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在改革下,拆借市場得到了發展,商業發票開始廣泛使用,以城市為中心的拆借市場也在逐步擴展。
1.2金融市場體系的建立
在改革開放下,我國金融行業建立了由貨幣、證券、保險和外匯組成的比較完備的金融市場體系。這種改革的突出點是打破了原有的計劃金融體制,使得金融市場更加完善。隨著改革的發展,我國的信貸市場也在不斷發展,各種體系的市場開始發展,這些市場的運行也有一定的較為完善的機制。另外,以利率為工具的宏觀政策也得以建立,在中國銀行職能轉變的過程中,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方式也開始走向市場化。
1.3金融組織機構體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