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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微商爆發式增長,此種匱乏監管的交易,有時會嚴重擾亂交易秩序還會損及消費者合法權益。2021年5月1日原《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是對《電子商務法》進一步的細化補充,為規制及監管微商行為提供了具體且操作性較強的法律依據。但其對不需登記的“自然人微商”監管還不足,給消費者權益帶來損害。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微信平臺、微商、消費者、消費者協會應當協同合作,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關鍵詞:微商;規制;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微商概念
微商自2013年興起至今,是一種呈爆發式發展起來的新型商業模式,《微商行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合規經營與風險防范指南》中指出:“微商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自建平臺或其他網絡服務以直銷、招募經銷商或分銷模式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商業行為。”[1]“微商”一詞到現在都未有統一的概念,筆者認為,微商是在傳統電子交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通過微信這種移動社交平臺,進行商品宣傳、銷售,并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或者支付寶支付的新型商業行為。微商可分為兩種不同的經營模式,第一種模式與傳統電子商務經營者如淘寶、京東等一樣,在社交平臺上進行登記注冊,通過朋友圈或公眾號宣傳商品,消費者可以通過點擊其發出的鏈接,進行商品購買,這種模式已經發展成熟,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消費者的權益能夠得到很好維護。另一種模式主要指自然人在微信移動社交平臺上,通過群聊或朋友圈進行商品宣傳,是一種“熟人”之間的商品交易行為,此種模式交易比較隱蔽,不易被平臺識別,而且從事此類微商的主要是寶媽、家庭主婦、學生等,特別是在最近幾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失業者或隔離在家者,也加入到了自然人微商行業,他們大多法律意識不強、受教育程度不高。因此此類交易比較混亂,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此種模式下很難維護。筆者僅探討后一種模式下,未登記自然人微商規制問題,在促進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過程中,也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規制現狀
微商自2013年由海外代購者從淘寶等傳統電子商務平臺轉到微信移動社交平臺之后慢慢發展起來。2016年從事微商的人超過2000萬,到2018年時活躍在微信的用戶達到10億,到目前為止已經超過12億,[2]給微商創造了很好的機遇。但是由于法律的滯后性,2014年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原《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從立法目的來看主要在于規制傳統電子商務行為,微商還未納入其規制范圍。因此微商在爆發式發展的同時交易比較混亂,微商虛假宣傳、售賣假冒偽劣商品、欺詐消費者、微信傳銷等問題突出。直到2019年《電子商務法》施行后,微商才開始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是該部法律規定較宏觀,適用性不強。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原有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廢止,進一步細化了《電子商務法》,將微信移動社交平臺納入網絡交易平臺范圍,規定其具體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義務與違反義務的責任,規定較《電子商務法》更加具體且操作性更強,但是具體在微信移動社交平臺上實施后,還是有落實不到位之處。主要原因在于有一部分自然人微商不需要登記,對這類微商的監管落實還不到位。原本微信只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工具,人們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機并下載微信注冊,就可以發信息、建群聊、發朋友圈等。《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的具體規定相對于早就注冊微信的自然人微商來說,還是有漏洞可鉆的。作為不需要登記的自然人微商,大多數根本沒向平臺提交其具體真實信息,因此平臺對這類“隱藏”微商監管不到位,這就為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帶來了較多問題。本文筆者僅探討上述自然人微商的規制,以更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存在問題
(一)消費者知情權保障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利知曉商品、了解服務。但是在微信移動社交平臺進行交易時,消費者知情權得不到很好維護。首先,未登記自然人微商主要是通過微信群或者朋友圈進行商品宣傳,其為了更好銷售商品,會不同程度地對商品進行夸大或美化,消費者只是通過圖片或視頻來了解商品,對商品實際情況根本不清楚;其次,不需要登記的自然人微商在微信移動社交平臺進行交易時,聊天信息比較隱秘,支付方式主要是微信紅包,微信移動社交平臺不易界定及發現其經營行為,所以平臺對微商的監管存在缺失;最后,由于微信特殊性,消費者在朋友圈對商品的評價只有其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并且微商可以自由刪除。
(二)消費者交易安全權保障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利使自己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不受損害,但是在微信移動社交平臺進行交易時,消費者此項權利不能得到很好維護。首先,消費者在購物時,都會把真實地址、電話號碼、姓名等信息告知微商,有些自然人微商在利益驅使下或不經意間很可能泄露消費者的以上信息,很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給消費者帶來人身財產安全損害;[3]其次,未經登記的自然人微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移動社交平臺對其所售商品未進行審核檢驗,有些不法分子專門利用此監管漏洞進行“三無產品”或劣質產品銷售,極易給消費者人身安全帶來損害。
(三)消費者撤回權保障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了購買一些特殊物品外,通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有權利在7日內進行無理由退換貨。但是在微信移動社交平臺進行交易時,消費者的此項權利不能得到很好維護。因為消費者在微信上購物,都是先把貨款付給微商后再發貨,而且是直接交易支付,不像傳統電子商務交易把貨款先支付給第三方平臺,消費者收到商品后,進行確認收貨,第三方平臺再把貨款轉給商家。像微信這種直接支付給微商的模式,如果收到貨后發現有問題,消費者若想退貨,微商會以消費者貨物已簽收,拒絕退換貨,或者拉黑消費者,由于未登記的自然人微商缺失平臺監管,并且消費者也不知其真實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出現問題時根本聯系不上,售后困難重重。
(四)消費者維權難
消費者維權之所以那么困難,主要由于以下原因。首先,不易找到賣家。如上文所述一些消費者根本不知道有些未登記的自然人微商的具體地址、聯系電話、姓名等,消費者有意維權卻找不到賣家。[4]其次,退換貨不易。如前文所述,消費者撤回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太大難度。最后,維權成本太高。一是關系成本較高,有些消費者基于朋友關系,不想把關系鬧僵,不好意思要求退換貨,便自認倒霉。二是維權性價比不高,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如果比較低,退換貨還要自己支付運費,太不劃算。
四、規制措施
雖然《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較全面、較細致,但第八條規定有些自然人微商是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并且在第十二條中僅規定此類微商需要主動如實公示其真實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但是如上文所述,此類自然人微商大多數是寶媽、家庭主婦、學生或因新冠肺炎疫情失業者與隔離在家者,他們大多法律意識不強、受教育程度不高,并且害怕登記后會交稅等,所以大多數不會主動公示其信息,這就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微信移動社交平臺的監管帶來困難,很可能會損及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議對此類微商增加如下規制措施:
(一)建立信息云數據庫
以上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不清楚未登記并未主動公示其信息的自然人微商的真實信息,對其監管不到位,并且消費者權益易受損害且維權困難。為了掌握此類微商真實信息,就要以網治網。微商交易發生在虛擬網絡上,微信移動社交平臺就相當于現實生活中的市場,其對微商的監管以及消費者權益維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微信平臺可以共同協作,運用大數據、云存儲、爬蟲等現代科學技術,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前提下,對未登記自然人微商進行動態監測。如果其朋友圈和微信群聊出現商品宣傳與交易行為,利用這些現代技術將其找出,并監督督促其公示真實信息,審核驗證后將其上傳至全國統一的云數據庫中。進行全天候數據抓取搜集監測,監測到一個就上傳一個,并進行實時更新。[5]如果發現自然人微商符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登記條件,及時監督督促其進行登記。這樣既方便消費者查詢及維權,又利于平臺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監管。最終實現微信交易有序健康持續發展,既促進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與就業,又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健全跨省跨區域維權機制
由于消費者不清楚管轄規則,不知道未登記的自然人微商具體地址,并且微商交易具有虛擬性,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協同建立健全跨省跨區域維權機制。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自己的職責,互通信息、聯合履職、互助履職,利用信息技術讓消費者維權少走彎路,不用考慮應該向哪個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解決了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互推諉的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開展網上在線調解、證據審核、在線處理糾紛等,消費者可以進行線上投訴、線上提交證據等,不僅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高效監管,而且讓消費者維權便捷且高效。
(三)第三方平臺落實監管責任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將微信移動社交平臺納入到第三方平臺地位。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借鑒傳統交易平臺監管責任,切實落實其職責。首先,平臺應該對檢測到的未登記自然人微商的商品進行審核,如發現有任何問題可以及時報告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對這些商品進行檢驗,看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是“三無產品”、假冒偽劣產品等,做好事前預防;其次,利用云數據庫,對微商交易證據信息進行保存,以防證據被刪除后,消費者不易維權;再次,發揮好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作用,及時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能協商解決的盡量協商解決,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促進交易良性健康發展;最后,及時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微商的抽查監測,以及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消費者對微商的投訴,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在促進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過程中,也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多方協作
規制未登記自然人微商行為,不僅需要平臺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同合作,也需要微商、消費者、消費者協會共同協作,才能建立規范有序的交易秩序。首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落實監督指導及引導職責。對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線上線下監督,嚴厲打擊其不盡職守行為。對消費者進行普法宣傳,提升消費者維權意識,教給消費者維權方法,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對微商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其遵守法律規定,遵守職業道德,保證商品質量,不做違法或非法交易等。其次,微商應該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對其所售商品進行全面了解,不售假、摻假,不欺騙消費者,做到誠信經營。再次,消費者不要盲目消費,應該全面了解商品及商家信息后再進行消費,并增強維權意識,學習了解維權方法,增強資金安全意識等,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消費者協會也要為微信平臺上的消費者提供信息咨詢等,協助消費者維權,對消費者投訴積極受理,并對其進行調查、調解,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五、結語
2013年至今,在微商爆發式發展的過程中,帶來了很多問題,并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對微商行為的規制問題一直都是司法實務界與法學理論界較關注的問題。201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原《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施行后,還未將微商納入其規制范圍。2019《電子商務法》施行后,微商才開始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是該部法律規定較宏觀,實施起來適用性較差。直到2021實施《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電子商務法》,將微信移動社交平臺納入網絡交易平臺范圍,較《電子商務法》更加具體且操作性更強,但是由于有一部分自然人微商不需要登記,對這類微商的監管落實還不到位。作為不需要登記的自然人微商,大多數根本沒向平臺提交其具體真實信息,因此平臺對這類“隱藏”的微商監管不到位,這就為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帶來了較多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為了規制未登記自然人微商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微信平臺聯合協作,共同建立此類微商的信息云數據庫,解決找不到此類微商的尷尬局面。同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建立健全跨省跨區域維權機制,方便消費者在線維權,微信平臺也要切實落實其監管職責,微商、消費者、消費者協會也要共同協作,一起參與,在促進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過程中,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業委員會.微商行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合規經營與風險防范指南[EB/OL].(2019-06-18)[2022-04-07].
[2]知乎.微商發展歷程[EB/OL].(2022-05-08)[2022-06-21].
[3]王俊.微信購物的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J].人民論壇,2016(25):144-145.
[4]索志林,高鵬.微信電子商務營銷的衍生困境與市場規制探析[J].學術交流,2018(3):109-115.
[5]蔡加文.網絡交易工商監管對策研究[D].昆明:云南財經大學,2016.
作者:溫小惠 楊旭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