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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和規范村干部管理,提高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整體水平,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村干部,是指在核定職數范圍內、納入財政補貼的現任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成員。
第三條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負責全縣村干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鄉鎮黨委為村干部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二章選拔任用
第四條村干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辦事公道,廉潔奉公,自覺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能團結帶領黨員群眾共同致富;
3.熱愛農村、熱心公益,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善于做群眾工作,能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4.原則上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身體健康;
5.新任村干部年齡原則上應在55周歲以下;
6.留任村黨組織書記年齡原則上在60周歲以下、其他村干部年齡原則上在5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經鄉鎮黨委審核,書面報縣委組織部同意,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村“兩委”成員候選人(簡稱“十三不能”):
1.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的;
2.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組織或強迫等涉黑涉惡受處理以及加入邪教組織、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的;
3.受到黨紀處分尚未超過所受紀律處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處理的;
4.有拉票賄選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查處未滿5年的;
5.喪失行為能力的;
6.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以及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處理到位的;
7.煽動群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8.涉嫌涉黑涉惡問題未查清、疑點未排除的;
9.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至今未撤銷的;
10.有長期外出不履職、干部考核不稱職等情形的;
11.曾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
13.有其他不宜擔任村“兩委”成員的情形。
第六條實行村干部常態化聯審制度。嚴把村干部選任標準條件,實行村干部任職資格鄉鎮初審和縣級復審制度化、常態化。各鄉鎮選拔任用村干部前,要組織鄉鎮紀檢、政法、司法、公安、計生、國土等單位(部門)對照“十三不能”要求對村干部候選人進行任職資格初審,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候選人資格。鄉鎮初審后,報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復審。由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組織,縣紀檢、政法、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衛健、信訪、國土、環保、城建等單位(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經縣級批復后,方可按程序規定任用。同時,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不定期組織開展全縣在任村干部任職資格“回頭看”聯審工作,對聯審不合格的村干部,予以清理。對因聯審不合格而取消候選人資格或清理出村干部隊伍的,鄉鎮、村不得進行聘用。確因工作需要,需其繼續協助工作的,協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條建立村干部涉嫌違法違紀信息即時通報和及時處理機制。全縣在任村干部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偵查的,或結案處理、處置的,縣紀檢、政法、公安、法院、檢察、衛健、信訪、國土、城建等單位(部門)要即時將信息反饋至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反饋時間原則上在立案日或結案日后的一周內。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根據違法違紀情況,督促指導鄉鎮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村干部進行及時處置。
第八條村干部的選拔任用,堅持公開、平等、民主、擇優的原則,依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
第九條村干部原則上從現任村干部、村級后備干部、本地致富能手、產業合作社(協會)負責人、復員退伍軍人、大學生村官、專業合作組織負責人、農村經紀人和經商務工人員等人員中擇優選拔。鼓勵大中專畢業生、民營企業優秀經營管理人才回村任職。對工作長期滯后、矛盾比較突出、沒有合適人選擔任村黨組織書記的村,可從縣鄉機關事業單位選派優秀干部兼任,但兼任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堅持“注重實效、交叉兼職、精干高效、合理定編”的原則,按照人口數量,確定村干部職數。原則上,村干部職數一般核定為3至7名。其中,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為3-5名,人口1000至3000人的、以及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為5-7名。并村改革中三個及以上合并村且人口達5000人以上的建制村可配7至9人。聘用人員不納入村干部管理序列。
第十一條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委會主任,條件成熟的村均實行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推行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提高村委會成員和村民代表中黨員的比例,每個村村“兩委”成員中至少有1名干部交叉任職,至少有1名女性村干部。
第十二條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原則上不得在村內同時擔任村干部。確因工作需要,經鄉鎮黨委研究,書面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同意。
第十三條每個村要儲備3-5名有培養前途的村級后備干部,其中至少有1名女性后備干部。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后備干部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其他后備干部年齡在45周歲以下,后備干部都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縣委組織部、鄉鎮黨委按照“一縣一庫、一鄉一冊、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村級后備干部人才信息庫,鄉鎮黨委要嚴格管理村級后備干部,定期培訓,跟蹤培養。
第三章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以鄉鎮為主。鄉鎮要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制度。縣委組織部對村黨組織書記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實行年度工作目標承諾制。每年年初,村“兩委”班子及村黨組織書記根據鄉鎮年度目標考核任務,在征求黨員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報鄉鎮黨委審核同意后向黨員群眾公開承諾;其他村“兩委”成員按照村“兩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標,結合個人工作職責,提出年度工作目標,經村黨組織審核同意后向黨員群眾公開承諾。
第十六條實行坐班值班制度。村干部要輪流坐班值班,每天至少有1名村干部在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坐班值班,每名村干部每個月坐班值班在10天以上。村干部坐班值班期間,必須在崗在位,主要負責做好群眾來訪接待、辦理事項受理、處置突發事件、登記值班記錄等事宜。坐班值班人員安排和聯系方式要公示公開。
第十七條實行月例會和季例會制。村“兩委”班子每月至少召開2次工作例會,鄉鎮黨委每季度召開1次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工作例會。
第十八條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按照黨務工作、村務工作、便民服務等分類梳理出村黨組織和村干部在服務群眾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清單,并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形式制定流程圖,規范村干部行使權力。
第十九條落實談心談話制度。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之間隨時開展談心活動,同時每年至少與“兩委”成員談話兩次,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每年至少與所聯系黨員進行一次談心談話,及時溝通思想,增進團結。
第二十條建立村干部培訓制度。對新任村干部,要在其任職后半年內進行一次任職培訓,重點學習黨的農村方針政策、做好本職工作所需的知識,時間一般不少于3天。村干部任期內,每年對其進行一次崗位培訓,重點學習政治理論、市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基層治理知識和農業實用技術,時間一般不少于3天。村“兩委”主要負責人的培訓由縣委組織部負責,其他村干部的培訓由鄉鎮黨委負責。培訓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健全村干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村干部個人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由鄉鎮黨委管理。
第二十二條落實村干部離任審計制度。村干部任屆期滿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職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重點審計財務收支情況、集體“三資”及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專項資金使用和惠農補貼發放情況、村組債權債務情況、財務審批執行情況、財務公開情況等內容。審計結果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考核考評
第二十三條制定方案。鄉鎮黨委年初制定本年度村“兩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考核及村干部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實施方案,村“兩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考核內容一般包括黨的建設、脫貧攻堅、環境保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計劃生育、綜治維穩、安全生產、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群眾、鄉風文明等方面,村干部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廉,以工作目標任務完成為導向,突出“績”的考核,績占比不低于50%。要量化考核項目,形成評分細則。
第二十四條組織考核。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由鄉鎮黨委組織,采取述職測評和目標考核兩種方式進行。
1.述職測評。鄉鎮述職測評:主要由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其他在職副科級以上干部、鄉鎮站所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村黨組織書記代表村“兩委”班子進行述職,參會人員對村“兩委”班子及村黨組織書記進行評價打分。村級述職測評:主要由鄉鎮掛點領導、駐村干部、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參加,村干部逐個述職,參會人員對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進行評價打分。村“兩委”班子及村黨組織書記述職測評由鄉鎮述職測評、村級述職測評組成,各占50%。
2.目標考核。對照村“兩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及村干部崗位目標責任考核項目及評分細則,結合日常考核情況,對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進行考核評分。
第二十五條綜合評定。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綜合評分細則由各鄉鎮自行制定。鄉鎮黨委根據村“兩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綜合評分,集體研究確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則確定:
1.村“兩委”班子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村干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村“兩委”班子“優秀”等次比例不超過鄉鎮建制村總數的20%;村正職干部優秀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村正職干部總數的20%,其他村干部優秀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其他村干部總數的15%。
2.村“兩委”班子年度考核被評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該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其他村干部一般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3.村干部有嚴重違法違紀情形,已經調查核實的,鄉鎮黨委可直接確定其為“不稱職”等次。村干部正在接受執紀執法部門調查,未有結論的,可暫緩確定其等次,待結果出來后視情形再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條備案通報。考核結果報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備案。鄉鎮黨委每年應采取適當方式,向村“兩委”班子、村干部及黨員群眾通報年度考核結果。
第二十七條結果運用。村干部年度考核結果與基本報酬直接掛鉤,具體報酬執行標準由各鄉鎮結合實際制定。對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等次的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且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的,可以優先作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優先推薦參加鄉鎮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招錄。
懲戒退出
第二十八條建立村干部警示約談制度。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進行警示約談:
1.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鄉鎮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主要工作任務和年度工作目標承諾的;
2.無故不參加村“兩委”會議或不參與村級工作,不支持、不執行村“兩委”決議,干涉或操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
3.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屬于本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而久拖不決,造成群眾集體上訪的;
4.在村級班子或村民中鬧不團結,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5.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6.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識不健康,生活不檢點,有損村干部形象的;
7.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8.無正當理由,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不按要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繳納黨費的;
9.黨紀黨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警示約談對象由鄉鎮黨委根據調查結果,集體研究決定。警示約談對象確定后,鄉鎮黨委指派專人進行談話,并向警示約談對象和所在村黨組織送達警示談話通知書。村黨組織接到警示約談通知書后,應當在村“兩委”會議上予以通報,警示約談對象應當在談話后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鄉鎮黨委審核。警示期為一個月。警示期滿后,鄉鎮黨委對警示約談對象進行考察。經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考察不合格的,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予以免職;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責令辭職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罷免。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村干部有錯無為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應予以免職;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勸其辭職、責令辭職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罷免: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跑偏走樣,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陽奉陰違,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立案審查或立案偵查,有必要免去職務的;
4.重大事項不按程序決策,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損失的;
5.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造成嚴重后果的;
6.有強買強賣、強攬工程、強行阻工等破壞營商環境行為的;
7.不履行管黨責任,嚴重影響黨內政治生活的;
8.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不能挺身而出,給集體或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9.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10.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或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11.有第五條所列第2、6、7、8、9、13情形之一的,或在每年任職資格“回頭看”聯審中不合格的;
12.黨紀黨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村干部被免職、責令辭職、依法罷免職務后不再享受村干部相關待遇,相關報酬自次月起停止發放。涉嫌違紀違法的要移送執紀執法部門處理。